安全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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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事故责任倒查制度

为了有效地防范安全事故的发生,严肃追究安全事故安全事故行政责任,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一、集团公司和各部门、各单位、各级管理干部和干后勤人员对安全事故防范、发生,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有失职、渎职情形或负有领导责任的给予经济处罚、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客运公司、分公司发生一次主要责任以上重大事故。其它各部门、各单位发生一次主要责任以上安全事故,造成经济损失一万元以上的,集团公司主管和分管安全的负责人、责任单位主管和分管安全的负责人各罚款500元,集团公司其他副职负责人及责任单位其他负责人各罚款300元,集团公司各部门负责人及责任单位“1+1”管理人员各罚款100元,责任单位服务人员及生产一线人员各罚款50元。情节严重的,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理。

(2)安全事故责任单位和个人的刑事处罚、行政处罚民事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3)各类特大、重大安全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省政府、市政府的相关规定执行。

(4)集团安委会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认证履行好安全职责。

(5)对未履行职责或未按规定履行职责而导致本部门、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的,对部门(单位)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要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等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6)一般事故按月报表再次月5日前上报公司安委会,重大和特大事故必须在24小时内报公司安委会和主管领导。否则每次对责任单位主要负责人罚款5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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