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广告法易违法点解读
新广告法易违法点解读1105
一、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的情形
•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 军歌、军徽;(不包括外国) •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包括党和国家领导人,现役军人等) •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包括顶级、 极品,第一品牌) •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四、酒类
• • • • • 第二十三条 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二)出现饮酒的动作; (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 增加体力等功效。 主要违法点:饮酒动作、诱导与怂恿
五、教育培训
• 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 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 示的保证性承诺; •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 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 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 证明。
• 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 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 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 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新《广告法》特点及重点条文解读
重点条款解读
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解读】1.行为主体: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非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实 施的诋毁、贬低行为,不按本法规制,以一般侵权进行规范。 2.贬低对象是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如果是很泛泛的表示自己的商品或 服务比其他商品或服务好,没有明示或暗示地指向特定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 务,一般不构成贬低。 3.形式:通过单方广告活动,而不是双方面对面的pk。 4.竞争目的:直接推销,表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强于其他生产经营者;间接推销, 宣称其他生产经营者商品或服务存在缺陷等。 5.手段: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或对真实情况进行歪曲。(1)伪造比较结果或选 择不具有可比性的点进行比较。(2)设定不合理的比较条件。如对手商品性能 是在温度高的条件下使用效率高,自己商品性能是在温度低的条件下使用效率 高。(3)未在广告中进行比较,而是散布不实消息纯粹贬低对手。 如宣传对手原料不环保、可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等。
【解读】(1)一般不要求全部表示,但是如果广告主为了达到推销的目的,要 “有表示的”,就要准确、清楚、明白——要客观、明确表述,以不引起消费者 误解为准。 (2)关注附赠的要求。(“买一赠一”、“来店有礼”等。)
重点条款解读
第九条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如不得使 用总理来京东的事件,用总理的名义或形象进行广告宣传】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如不得为推销口罩夸大呼吸道传染病疫 情信息等】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淫秽”指具体描绘性 行为或者露骨宣扬色情;“色情”指以撩起性兴奋为目的,展示或描述人类身体或人类性 行为的一种表现。如不得为推销内衣,无线端上线情趣内衣的“护士节”专题等。】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如不得使用 “驰名商标”字样用于广告宣传等】
新广告法最字处罚
新广告法最字处罚
一、罚款
根据新广告法的规定,对于违反广告法规的行为,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等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罚款责任。
罚款的数额视情节轻重而定,一般来说,对于初犯者,罚款数额较小;对于重犯者,罚款数额较大。
此外,如果违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如引发社会问题或对公众造成严重损害,罚款数额可能会加大。
二、禁止发布广告
在新广告法中,对于一些严重违法行为,如虚假广告、违法宣传等,相关责任人可能会被禁止发布广告。
这种处罚可以有效地遏制违法行为的发生,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被禁止发布广告的责任人来说,这也是一种严厉的惩罚,可能会对其业务造成严重影响。
三、赔偿损失
在新广告法中,如果违法行为对消费者造成了损害,相关责任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这种赔偿不仅仅是经济上的赔偿,还包括
对受害者的精神损害进行赔偿。
因此,对于违法者来说,不仅要承担罚款等经济惩罚,还可能需要承担赔偿损失的责任,这也会增加其违法成本。
四、吊销营业执照
对于一些严重违反广告法规的行为,相关责任人的营业执照可能会被吊销。
这意味着该企业将不再具备从事相关业务的资格,也意味着其业务可能会就此结束。
这种处罚是非常严厉的,可以有效地打击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五、追究刑事责任
在新广告法中,对于一些特别严重的违法行为,如虚假广告、违法宣传等,相关责任人可能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不仅意味着相关责任人需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还可能对其个人声誉和职业生涯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对于相关责任人来说,应当认真遵守广告法规,避免出现违法行为。
《广告法》十大问题及对策
《广告法》十大问题及对策近年来,随着消费者和企业之间的“信息游戏”不断升级,作为商业传播工具的广告成为企业和消费者之间的桥梁和纽带。
然而,广告存在的种种问题也日益受到社会的关注和批评。
在这其中,也凸显出《广告法》面临的十大问题。
本文将分别探讨这十大问题,并提出对策。
一、虚假广告虚假广告是广告领域中的一大问题,在传播过程中不仅扰乱市场秩序,而且也会对消费者造成损失。
对策方面,应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进行严格把关,建立完善的广告监管机构,实现全面的管控。
二、商品比较广告商品比较广告一般通过与竞争对手做比较来突出自身的优势,但这也容易引发广告诋毁、欺诈等问题,而且误导消费者。
对策方面包括建立和加强广告标准,使其能够更好地适应市场竞争和消费者需求。
三、涉及儿童的广告目前涉及儿童的广告受到的监管较少,以致于有些企业会利用儿童观看广告时的好奇心理和影响力进行营销,建议采取立法、改革营销方式和监管手段等多种方法,对涉及儿童的广告进行整治。
四、违反公序良俗的广告违反公序良俗广告主要表现为过度夸张、露骨暴露等违反社会道德规范的现象。
对策方面,建议通过加强监管和社会宣传,引导广告企业和市场主体尊重社会公德,推动行业内部良性发展。
五、隐含广告隐含广告通常是在非广告场合下间接地宣传一种商品或服务的一种手段,其主要问题在于其宣传效果往往不亚于直接的广告,而且较难对其进行监管。
对该问题的解决,建议通过加大法律处罚、完善监管机制等方式强化监管。
六、广告文化水平低下广告文化水平低下主要表现为缺乏文化内涵、内容贫瘠、形式简单等一系列问题。
对策方面,应大力推广文化创意、注重人才培养、引导企业树立良好的品牌形象,提升广告的文化水平。
七、广告形式单一广告形式单一主要体现在广告过程中缺乏多样性、创意不足、效果难以达到预期等问题。
针对这一问题,广告商可以采取多元化形式,通过涵盖手机、电视、网络及社交媒体等广告形式来提升广告扩传效果。
八、广告形式没趣广告没趣主要表现为广告内容枯燥、生硬、没有趣味性。
新广告法违禁词汇摘选
新广告法违禁词汇摘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以下是一些违禁词汇的摘选:
1. 欺骗性词汇:如“绝对”,“最佳”,“唯一”,“治愈”,“神奇”等,涉嫌夸大宣传或误导消费者。
2. 虚假宣传词汇:如“专家推荐”,“权威认证”,“过关产品”,“销量第一”,“证据确凿”等,若无可靠的证据或认证,宣传效果可能为虚假宣传。
3. 违法违禁词汇:如“毒品”,“违禁品”,“危险品”,“非法活动”,“恶意软件”等,宣传涉及非法或违禁活动的词汇。
4. 损害公共秩序的词汇:如“酒驾”,“赌博”,“黄赌毒”,“煽动暴力”等,宣传中使用这些词汇可能引起社会公共秩序的破坏。
5. 危害未成年人的词汇:如“烟酒”,“减肥药”,“色情内容”,“暴力游戏”等,宣传中不应引诱未成年人购买或接触这些词汇涉及的产品或内容。
需要注意的是,以上只是一些违禁词汇的摘选,具体使用情况还需要根据各地法规进行判断。
企业在广告宣传时应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宣传,不得使用违禁词汇或进行夸大宣传、虚假宣传等行为。
新广告法实施细则解读(3篇)
新广告法实施细则解读(3篇)新广告法明确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以下是山草香给大家分享的3篇新广告法实施细则解读,希望能够让您对于广告法的写作有一定的思路。
新版广告法内容篇一2022年9月1日起,新版《广告法》正式实施,这也是广告法实施20年来首次修订,与旧法相比,"新法'的一大亮点是完善了广告代言制度,尤其对明星代言和未成年人代言进行了严格限定。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的将被禁止代言三年,还将承担连带民事责任。
新《广告法》的一些条款有:发小广告规定新法规:滥发小广告最高罚3万新《广告法》规定,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当事人同意或者请求,不得向其住宅、交通工具等发送广告,也不得以电子信息方式向其发送广告。
利用互联网发布、发送广告,不得影响用户正常使用网络,确保一键关闭。
违反以上两种者,将对广告主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儿童代言规定新法规:禁10岁以下儿童代言不得利用不满十周岁的未成年人作为广告代言人;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服务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服务的内容等。
明星代言规定各类明星将告别任性代言,接广告代言需使用过该产品;广告代言人如果代言虚假广告受到行政处罚,三年内不能再代言。
明星代言各类生活用品、男星代言女性用品、童星代言药品在新广告法中这些情形将受到限制。
保健广告规定对于保健食品广告,要求不能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不能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能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不能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不能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新广告法实施时间篇二新广告法明确,广告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将于2022年9月1日起施行。
新广告法实施细则篇三1、明明是保健食品,莫谈治疗!针对保健养生领域乱象,新广告法明确,保健食品广告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并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新广告法违法案例1
新广告法主要变化案例新广告法全面修订,从原来的49条增加至75条,其中新增33条,删除3条,修改37条,原文保留的仅8条。
尽管有业内惊呼“地产广告没法做了”。
但蓝房君认为,虽然规定有变化,但事实上地产广告的环境与之前相比并无变化。
大家认为之前可以做、之后没法做的许多地产广告,本就是违背工商总局之前的规定的。
只不过现在做类似的广告从“违规”上升到“违法”了。
重点如下:1、适用对象从单纯的“商业广告”变为“直接或间接介绍自己所推销商品或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并不仅限于商业,公益广告也包括在内。
2、发布者从“组织”转变为“个人/自然人”,这就意味着,个人发布的广告信息也要进入法律的监督范围。
3、广告代言人将作为广告活动主体,广告内容为一般商品服务,需显著标识赠品、规格、期限等信息,不得代言医、药、保健等的广告,广告代言人要负刑事责任。
4、保健食品等广告中的广告词需服从“目录管制”。
5、烟草、医药广告只能在专卖店中张贴发布,禁止变相发布,禁止含有不符实际效果的承诺。
6、地产广告赠送面积必须是真实赠送面积,而非如国家规定的阳台面积半价等。
7、对内容虚假但不影响购买行为的广告,不算虚假;若广告内容无法验证真伪或含有引人误解的内容,则判断为违法。
8、广告经营者、发布者等广告内容从原文的“核实”变为“核对”,这就意味着以后的广告发布更为方便。
9、个人可以举报违规广告,工商部门需在7天内给出处理结果。
10、违法广告罚款金额从原来的“1.5万以下”更改为“3倍以上5倍以下”;无法确认广告中投入资金数额的广告按“不低于20万不高于100万”进行罚款;两年内违法3次以上将处以“5倍以上10倍以下”的罚金,并撤销相关发布者/经营者执照,一年内不予受理申请,无法确认广告中投入资金数额的广告按“不低于100万不高于200万”的金额进行罚款。
Q:朋友圈转发算广告吗?A:算,只要有广告内容的。
解读:朋友圈不能随便发广告了——“收到微信小红包的朋友,请帮转发一下广告。
新修订广告法调整范围
新修订广告法调整范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和社会经济的进步,广告行业也得到了快速的发展。
但是,广告不但可以为商家带来巨大的利润,也可能给消费者带来一些麻烦。
因此,为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近日通过了新修订的《广告法》,进一步加强了广告监管,调整了广告行业的范围。
新修订的广告法主要增加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调整广告行业的范围。
新修订的广告法提出了更为严格的广告定义,广告的形式不再限于以商业目的为主要内容的宣传,还包括了公益广告、政府宣传广告等。
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保护消费者免受广告欺诈和误导。
二、禁止虚假宣传。
新修订的广告法比以前的法律更加严格地规定了虚假广告的认定标准和处罚措施。
如果广告内容虚假,商家就要承担赔偿和罚款的责任。
三、加大广告监管。
新修订的广告法强化了对广告内容的审核和监管,加强了对广告发布单位和广告代理服务机构的监管。
对于广告内容存在虚假、欺骗消费者等违规行为的,将采取惩罚措施。
四、增加网上广告监管力度。
新修订的广告法不仅将关注力放在传统媒体广告的监管上,还将增加对网络广告的监管力度。
网络广告的监管难度比较大,但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发展,网络广告的投放和传播也越来越普遍,为了保护广大网民的权益,必须高度重视和加强对网络广告的监管。
总之,新修订的广告法为保护消费者权益,加强广告行业规范性管理,规范广告市场秩序和提升广告质量提供了有力法律保障。
企业和广告从业者应该遵守相关规定,诚信经营,合法合规开展广告活动。
同时,消费者也应该加强自我保护,认真审慎看待广告内容,避免被虚假、误导的广告所欺骗。
新广告法特点及重点条文解读
重点条款解读
第二十八条 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 广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虚假广告:
(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 (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 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 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宣传的虚假信息影响或者可能影响消费者的 购买决策才是虚假。如果信息虽然不真实,但是对购买决策没有实质性影响,不构成虚假广告。如,某商场宣 称“十周年店庆,三折优惠”,但实际上该店仅九年,虽然年份信息不真实,但真正对购买决策有影响力的是 优惠力度。】 (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 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 (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 (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重点条款解读
【解读】虚假广告是商业广告行为中最严重的违法行为。(1)本法加入了对虚假广告的定义。——“虚假” 或“引人误解”的内容,以欺骗、误导消费者为目的。(2)(一)、(二)、(三)、(四)均是对“虚假” 的列举,“引人误解”不易界定。(3)“创意”与“虚假”如何界定——创意不影响消费者对商品的选择, 如汽车开出一条天路来,消费者看了广告也不会因为确信汽车能开出一条天路而购买这辆车,这就是广告创 意,但如果言之凿凿说能开出几百迈,使人误信它的高性能而购买,就是虚假广告。
重点条款解读
第十三条 广告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 【解读】1.行为主体: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非商品经营者或服务提供者实施的诋毁、贬低行为,不按本 法规制,以一般侵权进行规范。 2.贬低对象是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如果是很泛泛的表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比其他商品或服务好,没 有明示或暗示地指向特定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一般不构成贬低。 3.形式:通过单方广告活动,而不是双方面对面的pk。 4.竞争目的:直接推销,表示自己的商品或服务强于其他生产经营者;间接推销,宣称其他生产经营者商品或 服务存在缺陷等。 5.手段: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或对真实情况进行歪曲。(1)伪造比较结果或选择不具有可比性的点进行比较。 (2)设定不合理的比较条件。如对手商品性能是在温度高的条件下使用效率高,自己商品性能是在温度低的 条件下使用效率高。(3)未在广告中进行比较,而是散布不实消息纯粹贬低对手。 如宣传对手原料不环保、可能危害人身财产安全等。
史上最全“新广告法”违禁词合集,这些词千万不能用
史上最全“新广告法”违禁词合集,这些词千万不能用写在前面新广告法中只是明确不能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但这其中的“等”并没有做明确的解释,换句话说,这个说明具有很大的解释范围间。
触犯新广告法底线,罚款方面20万起步,最高100万元。
所以我们今天来聊聊这个违禁词。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九条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违禁词与“最”有关最、最佳、最具、最爱、最赚、最优、最优秀、最好、最大、最大程度、最高、最高级、最高档、最奢侈、最低、最低级、最低价、最底、最便宜、时尚最低价、最流行、最受欢迎、最时尚、最聚拢、最符合、最舒适、最先、最先进、最先进科学、最先进加工工艺、最先享受、最后、最后一波、最新、最新科技、最新科学。
与“一”有关第一、中国第一、全网第一、销量第一、排名第一、唯一、第一品牌、NO.1、TOP.1、独一无二、全国第一、一流、一天、仅此一次(一款)、最后一波、全国X大品牌之一。
与“级/极”有关国家级(相关单位颁发的除外)、国家级产品、全球级、宇宙级、世界级、顶级(顶尖/尖端)、顶级工艺、顶级享受、极品、极佳(绝佳/绝对)、终极、极致。
与“首/家/国”有关首个、首选、独家、独家配方、全国首发、首款、全国销量冠军、国家级产品、国家(国家免检)、国家领导人、填补国内空白。
广告法违禁词汇2022
广告法违禁词汇2022一、背景介绍广告法是维护广告市场秩序和保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法律法规,其规定了广告中的违禁词汇。
为了帮助广告从业者和相关方了解最新的规定,本文总结了2022年的广告法违禁词汇。
二、2022年广告法违禁词汇列表1.欺骗性词汇:广告中不得使用虚假、夸大或误导性的词汇,如“无副作用”、“绝对有效”等。
2.涉及性别歧视的词汇:广告中不得使用带有性别歧视意味的词汇,如“男性专用”、“女性不宜”等。
3.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词汇:广告中不得使用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词汇,如他人商标、专利等。
4.违法违禁行为相关词汇:广告中不得使用涉及违法违禁行为的词汇,如“赌博”、“贩毒”、“违禁品”等。
5.误导性词汇:广告中不得使用具有误导性的词汇,如“第一”、“唯一”等。
6.虚假药效承诺词汇:广告中不得使用虚假的药效承诺词汇,如“百分百治愈”、“神奇效果”等。
7.侮辱他人或损害他人利益的词汇:广告中不得使用侮辱他人或损害他人利益的词汇,如“傻瓜”、“垃圾产品”等。
三、违反广告法的后果任何违反广告法的广告都将面临法律责任和处罚。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对于违法广告的参与者,相关机关可依法给予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等行政处罚,并有可能被追究刑事责任。
四、建议和注意事项广告从业者和相关方应密切关注广告法的更新,遵守规定的违禁词汇,确保广告内容合法、真实、准确。
在广告策划和制作过程中,应遵循诚实信用、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误导消费者或损害他人利益。
备注:本文所列违禁词汇仅供参考,具体以广告法及相关法规的最新规定为准。
参考资料:[1] 《广告法》[2] 广告监督管理部门发布的最新规定。
2023年最新广告法全文-最新广告法禁用词大全
2023年最新广告法全文-最新广告法禁用词大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统一广告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广告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广告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广告,是指为销售商品、提供服务或者达到其他营销目的,利用媒介向社会公众传播的商业信息。
第二章广告实施主体的规范第三条广告实施主体应具备依法经营的资质及许可,不得进行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四条广告实施主体应当遵守商业道德,不得制作、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广告:1. 违反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的;2.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3. 损害国家安全、荣誉、利益的;4.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5. 违背社会公德的;6. 含有虚假内容、引人误解的;7. 含有不雅、淫秽、恶俗等内容的;8. 违反行政管理部门认定的技术规定、质量标准的;9. 违反行政管理部门认可的标志、标记的;10. 不当使用国家、军队、武警军Šš等字样、图形、标志的;11. 含有反社会、暴力、恐怖、邪教等内容的;12. 其他可能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内容。
第三章广告的发布第五条广告发布者应当依法履行以下义务:1. 对广告内容负责;2. 对广告实施主体的资质及许可进行审查;3. 对广告媒体的合法经营情况进行审查;4. 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查。
第六条广告发布者不得发布、传播未经许可的医疗保健品和药品广告,不得发布、传播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广告,不得发布、传播未经许可的金融产品广告。
第七条广告媒体不得发布、传播含有虚假内容、引人误解的广告,不得发布、传播违法广告。
第八条广告发布者和广告媒体应当根据广告的发布情况,及时核对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
第九条广告发布者和广告媒体发现广告内容存在虚假、引人误解等情形时,应立即停止发布或传播,采取相应补救措施,并向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四章广告的监督和管理第十条广告监督部门应当加强对广告宣传制度的监管,督促广告发布者和广告媒体依法履行义务,维护广告市场秩序。
新广告法解读
新广告法解读1. 引言2021年10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以下简称“新广告法”)正式实施。
新广告法对广告行业进行了全面的规范和监管,旨在维护广告市场的健康发展,保护广告受众的合法权益。
本文将对新广告法进行解读,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新广告法的重要内容和影响。
2. 新广告法的背景随着互联网和移动通信技术的迅猛发展,广告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无处不在。
然而,一些不规范、甚至虚假误导的广告也层出不穷,给消费者和社会带来了很多负面影响。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中国政府出台了新广告法,旨在加强广告行业的自律和监管,保证广告真实、合法、公平、诚信。
3. 新广告法的重要内容3.1 广告主体责任根据新广告法,广告主体应当对其发布的广告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
广告主体应当保证广告内容真实、准确,禁止发布虚假广告。
同时,广告主体还要对广告内容的合法性负责,禁止发布涉及违法犯罪、违法违规行为的广告。
此外,广告主体还应当确保广告的合规性,遵守相关的广告法规和行业自律规范。
3.2 广告宣传方式的规范新广告法对广告宣传方式进行了一系列规范。
例如,对于广告中的虚假宣传行为,新广告法明确规定了违法广告的处理措施,包括责令停止发布广告、收回广告费用等。
此外,新广告法还规定广告不得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对侵权行为进行了明确禁止。
3.3 广告投放限制为了保护青少年的身心健康,新广告法对广告投放的时间和内容进行了限制。
例如,新广告法规定了晚上10点至早上6点为禁止广告投放的时段,以保证青少年的休息时间。
此外,新广告法还规定了对某些特定产品(如烟草、酒类等)的广告投放进行限制,以减少对青少年的不良影响。
4. 新广告法的影响和挑战新广告法的实施对广告行业产生了重要的影响,也带来了一些挑战。
首先,新广告法的出台增加了广告主体的责任和负担,促使广告主体更加注重广告的真实性和合规性。
其次,新广告法的规范对行业自律起到了促进作用,有利于维护广告行业的健康发展。
新广告法的深度解读
新广告法的解读---------------------------------------------------------------------------------------------------------------------------------【导语】:史上最严的《广告法》实施后。
对大众传媒,如电视广告代言、户外地产广告、纸媒软文广告、品牌互掐广告等将实行严格监控。
新广告法有哪些变化呢?小编为您一一解读。
变化一:极限用语处罚由退一赔三变更为处罚20万起【变化】对于极限用语的店铺,一经发现将给予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出现情节严重者将直接进行封店处理。
【解读】以下极限用语:国家级、世界级、宇宙级、全球极、世界领先、全国首家、最、最高级、最佳、最新、最先进、全网最低、全国销量等词语,如遇顾客投诉极限用语,并维权成功,赔付金额将由商家全部承担。
出现极限用语的地方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列表页、商品标题、副标题、主图及内容详情、商品包装等。
变化二:虚假广告定义更严格【变化】新广告法进一步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一)商品或者服务不存在的;(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以及与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允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有实质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虚构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效果的;(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解读】过度宣传和刻意引导是广告商和媒体过去“打擦边球”惯用之术,常用的一些包装用语如产地、荣誉、参数等,就需要严格审查后再使用。
变化三:明星名人代言有连带责任【变化】只要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同样负有连带责任。
新《广告法》下各模块禁止宣传内容及情形梳理
广告宣传禁止内容或情形合规指引一、商品或服务广告禁止内容或情形类别序号禁止的具体内容或情形设定依据所有类别广告1不得违反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的规定;《广告法》第8条2不得违反广告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的规定;《广告法》第8条3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显著、清晰表示的规定;《广告法》第8条4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广告法》第9条5不得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广告法》第9条6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广告法》第9条7不得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广告法》第9条8不得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广告法》第9条9不得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广告法》第9条10不得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广告法》第9条11不得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广告法》第9条12不得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广告法》第9条13不得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广告法》第9条14不得损害未成年人和残疾人的身心健康;《广告法》第10条15不得违反广告内容涉及的事项需要取得行政许可,应当与许可的内容相符合的规定;《广告法》第11条16不得违反广告使用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引证内容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的规定;不得违反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的规定;《广告法》第11条17不得违反广告中涉及专利产品或者专利方法的应当标明专利号和专利种类规定;《广告法》第12条18未取得专利权的,不得在广告中谎称取得专利权;《广告法》第12条19禁止使用未授予专利权的专利申请和已经终止、撤销、无效的专利作广告;《广告法》第12条20不得贬低其他生产经营者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法》第13条21不得违反广告应当具有可识别性,能够使消费者辨明其为广告的规定;《广告法》第14条22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外不得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广告法》第17条23不得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构成虚假广告;《广告法》第28条24不得设计、制作、代理发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生产、销售的产品或者提供的服务,以及禁止发布广告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法》第37条25不得在中小学校、幼儿园内开展广告活动,不得利用中小学生和幼儿的教材、教辅资料、练习册、文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广告,公益广告除外;《广告法》第39条26针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不得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广告商品或者服务的内容;不得含有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行为的内容;《广告法》第40条27“驰名商标”字样不得用于广告宣传;《商标法》第14条28以抽奖式有奖销售方式推销商品或服务的,最高奖的金额不得超过5万元;《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2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或情形。
新广告法的深度解读
新广告法的深度解读新广告法的解读---------------------------------------------------------------------------------------------------------------------------------变化一:极限用语处罚由退一赔三变更为处罚20万起【变更】条件极端的门店,一经发现,将处以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直接关闭。
【解读】以下极限用语:国家级、世界级、宇宙级、全球极、世界领先、全国首家、最、最高级、最佳、最新、最先进、全网最低、全国销量等词语,如遇顾客投诉极限用语,并维权成功,赔付金额将由商家全部承担。
出现极限用语的地方包括但不限于:商品列表页、商品标题、副标题、主图及内容详情、商品包装等。
改变二:虚假广告的定义更加严格【变化】新广告法进一步明确虚假广告的定义和典型形态:(一)商品或服务不存在;(二)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规格、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销售状况、曾获荣誉等信息,或者服务的内容、提供与商品或服务有关的买方、形式、质量、价格、销售状况、荣誉、承诺等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符,对购买行为产生重大影响的;(三)使用虚构、伪造或者无法验证的科研成果、统计资料、调查结果、文摘、引用语等信息作证明材料的;(四)使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虚构效果;(五)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其他情形。
[解说]过度宣传和刻意引导是过去广告商和媒体的惯常技巧。
一些常用的包装术语,如原产地、荣誉和参数,在使用前需要严格审查。
变化三:明星名人代言有连带责任【变更】只要明星代言是虚假广告,他也应承担连带责任。
因在虚假广告中作出推荐或者出具证明受到行政处罚未满三年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得担任广告代言人。
【解读】对于各行业热衷选用明星、名人、专家做品牌代言的现象,新广告法也出台了详细的规定,对明星代言做了法律责任规定,如果明星代言的是虚假广告,必将遭到严厉打击。
9月1日新广告法实施广告将迎来史上最严的法律约束
9⽉1⽇新⼴告法实施⼴告将迎来史上最严的法律约束9⽉1⽇起,新⼴告法将正式施⾏新⼴告法核⼼治理是打击虚假⼴告的发布。
以下是详细解读。
新⼴告法的13条禁⽌性规定(1)⼴告中禁⽌含有使⽤军旗、军歌、军徽,危害⼈⾝、财产安全,泄露个⼈隐私,⾊情、赌博等内容;(2)禁⽌在⼤众传播媒介发布母乳代⽤品⼴告;(3)禁⽌在⼤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具、户外发布烟草⼴告;(4)禁⽌利⽤不满⼗周岁的未成年⼈作为⼴告代⾔⼈;(5)禁⽌在中⼩学校、幼⼉园内开展⼴告活动,在中⼩学⽣和幼⼉的教材、教辅材料、练习册、⽂具、教具、校服、校车等发布或者变相发布⼴告,公益⼴告除外;(6)任何单位或者个⼈未经当事⼈同意或者请求,禁⽌向其住宅、交通⼯具等发送⼴告,禁⽌以电⼦信息⽅式向其发送⼴告;(7)禁⽌医疗、药品、医疗器械、保健⾷品⼴告利⽤⼴告代⾔⼈作推荐、证明;(8)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告外,禁⽌其他任何⼴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医疗⽤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语。
(9)禁⽌教育、培训⼴告对升学、通过考试等作出明⽰或者暗⽰的保证性承诺,明⽰或者暗⽰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作⼈员、考试命题⼈员参与教育、培训,利⽤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业协会、专业⼈⼠、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10)禁⽌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告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或者暗⽰保本、⽆风险或者保收益等;(11)禁⽌在针对未成年⼈的⼤众传播媒介上发布医疗、药品、保健⾷品、医疗器械、化妆品、酒类、美容⼴告,以及不利于未成年⼈⾝⼼健康的⽹络游戏⼴告;(12)在针对不满⼗四周岁的未成年⼈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告中禁⽌含有劝诱其要求家长购买⼴告商品或者服务或可能引发其模仿不安全⾏为的内容;(13)公共场所的管理者或者电信业务经营者、互联⽹信息服务提供者对其明知或者应知的利⽤其场所或者信息传输、发布平台发送、发布违法⼴告的,应当予以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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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条七款: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 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宁波新外滩1号“1844,宁波开埠, 扬帆天下”
九条八款:色情、迷信
东钱湖水上乐园与宁波无线公交微信公众号: 世上最大胸来袭
二、违反16、17条医疗、药品、医 疗器械广告规定
• 第十六条 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 (二)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 • (三)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 • (四)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 药品广告的内容不得与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不一致,
• 黑龙江某一大米品牌,包装上国家级湿地 公园,最适宜种植水稻的区域,有消费者 在家乐福超市购买了以后向市场监管部门 举报要求依广告法查处。
• 上述这个是在世纪广场A339发现的
• 某小区还发现“明秀大航海,中国酒店第 一秀”的广告用语;
• 最佳139,最佳婚房,最佳环境等在房地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广告中时有发现
违反九条二款情形
关于九条三款
广告不得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 等用语。国家工商局在行政解释中还认定: “极品”、“顶级”、第一品牌”属于绝 对化用语。 注:如何理解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 语中的“等”,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关于审理行政案件适用 法律规范问题的座谈会纪要》(法[2004]96号), 该纪要规定:“法律规范在列举其适用的典型事 项后,又以“等”、“其他”等词语进行表述的, 属于不完全列举的例示性规定。以“等”、“其 他”等概括性用语表示的事项,均为明文列举的 事项以外的事项,且其所概括的情形应为与列举 事项类似的事项。应该是指“等外等”,即是一
物”。
保健食品广告主要违法点
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
药物”。
• 保健食品广告要注意案源高 发地为:药店,写字楼从事 保健品贸易与推销的,纸媒 及户外、网站极易发现案件 线索
证书,或者对教育、培训的效果作出明示或者暗 示的保证性承诺; • (二)明示或者暗示有相关考试机构或者其工作人 员、考试命题人员参与教育、培训; • (三)利用科研单位、学术机构、教育机构、行业 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 证明。
六、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 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
• 第二十五条 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 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 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并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四、酒类
• 第二十三条 酒类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 (一)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 • (二)出现饮酒的动作; • (三)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 • (四)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
增加体力等功效。 主要违法点:饮酒动作、诱导与怂恿
五、教育培训
• 第二十四条 教育、培训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 (一)对升学、通过考试、获得学位学历或者合格
• 第十七条 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 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 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 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主要违法点:利用医生形象、代言、 断言等;
案源高发地:民营医院、诊所、医 疗机构网站、药店、相关产品包装
三、违反保健食品广告规定
• 第十八条 保健食品广告不得含有下列内容: • (一)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 • (二)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 • (三)声称或者暗示广告商品为保障健康所必需; • (四)与药品、其他保健食品进行比较; • (五)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
极品,第一品牌) • (四)损害国家的尊严或者利益,泄露国家秘密; • (五)妨碍社会安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 (六)危害人身、财产安全,泄露个人隐私; • (七)妨碍社会公共秩序或者违背社会良好风尚; • (八)含有淫秽、色情、赌博、迷信、恐怖、暴力的内容; • (九)含有民族、种族、宗教、性别歧视的内容; • (十)妨碍环境、自然资源或者文化遗产保护; • (十一)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其他情形。
主要违法点的掌握
一、违反广告法第九条的情形
• 广告不得有下列情形: • (一)使用或者变相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旗、国歌、国徽,军旗、
军歌、军徽;(不包括外国) • (二)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名义或者形象;
(包括党和国家领导人,现役军人等) • (三)使用“国家级”、“最高级”、“最佳”等用语;(包括顶级、
种不完全列举的方式。”
• 注意: 商业广告管理法规所调整的广告范 围是经营者对所推销的商品或所提供的服 务进行的宣传,不涉及商品或营利性服务 的宣传不在规范之列,如非指向经营者所 推销商品或所提供服务的“顾客第一、信 誉至上”,仅表示时空顺序,不代表商品 服务最好的“我国医药行业第一家上市公 司”,属于广告主经营理念或追求的“争 当诚信领头羊”等广告用语。
• (一)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 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 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 (二)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 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七、房地产广告
• 第二十六条 房地产广告,房源信息应当真实,面 积应当表明为建筑面积或者套内建筑面积,并不 得含有下列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