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畜禽养殖场用地参考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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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

山东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

附件2:山东省畜禽标准化规模养殖场(小区)建设标准为提高畜禽标准化规模生产水平,以“资源节约、质量安全、环境友好”为基本目标,按照相对统一,兼顾各方的原则,特制定本标准。

一、选址适宜,布局合理(一)养殖场(小区)选址位于法律法规明确规定的禁养区以外,通风良好,给排水相对方便。

(二)距主要交通干线和居民区的距离满足防疫要求,有供电稳定的电源。

(三)在总体布局上做到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净道污道分开,正常畜禽与病畜禽分开,种畜禽与商品畜禽分开。

二、设施完善,设备配套(一)圈舍朝向、规格符合有关技术标准要求,饲养密度合理。

(二)有畜(禽)栏、食槽、自动饮水装置、通风系统、降温和采暖设施设备。

(三)大门口有消毒池、人员消毒室等消毒设施;有饲料库、兽医室、常规防疫、检测设备等。

(四)有污水排放、粪便堆放及无害化处理设施。

三、防疫严格,管理规范(一)有生产管理制度、防疫消毒制度、档案管理制度和科学合理的饲养管理操作规程。

(二)养殖场从业人员无人畜共患传染病。

(三)建立规范的档案和生产记录,内容包括畜禽品种、来源和数量、繁殖情况、生产性能、饲料来源及消耗情况、淘汰情况、发病用药情况、疫苗免疫和种类及免疫时间、死亡率及死亡原因、无害化处理情况、畜禽销售记录等,记录资料应保存2年以上。

(四)场(小区)内部应尽量推行自繁自养(或人工授精)、单栋全进全出的生产模式,其品种应大体一致,外购种畜禽应从有《种畜禽经营许可证》的种畜禽场购进。

(五)畜禽销售出场时有动检部门出具的检疫证明,病死畜禽能够焚烧或深埋处理。

四、废污利用,排放达标(一)畜禽场污水和粪便应进行集中处理,其处理能力、有机负荷和处理效率应根据建场规模计算和设计,处理后应符合GB18596规定。

(二)畜禽场粪污无害化处理工艺应根据养殖规模、清粪方式和当地自然地理条件,选择达标排放技术模式或综合利用技术模式。

宜采用沼气工程对粪污进行无害化处理,经济发达、土地紧张、没有足够的农田消纳粪污的地区宜采用达标排放技术模式;具备可利用污水的地区宜采用综合利用技术模式。

山东规模化养殖场标准

山东规模化养殖场标准

山东规模化养殖场标准一、场地面积山东规模化养殖场应具有足够的场地面积,根据不同养殖品种和规模,一般要求场地面积在几百至几千平方米之间。

场地面积应满足以下要求:1.养殖区与生活区隔离,并设有隔离带或围墙;2.养殖区内应合理划分生产区、饲养区、饲料区等,并保持相应的安全距离;3.生产区应布局合理,根据不同养殖品种设置独立的饲养圈、隔离圈和消毒通道等。

二、设施设备山东规模化养殖场应配备相应的设施设备,以满足饲养管理和生产需要。

一般应包括以下设施设备:1.饲料加工设备、饮水设备、通风设备等;2.饲养圈、隔离圈、消毒池、兽医室等;3.粪便处理设施、废弃物处理设施等。

三、养殖品种山东规模化养殖场应选择适合当地气候、资源条件和市场需求的养殖品种。

一般应选择具有生长速度快、产量高、抗病能力强等优点的家禽、家畜等。

四、养殖规模山东规模化养殖场的养殖规模应根据市场需求、资源条件和经营能力等因素综合考虑。

一般规模化养殖场的养殖规模应在几百至几千头/只以上。

五、饲养管理山东规模化养殖场应制定科学合理的饲养管理方案,包括饲养密度、饲料配方、饮水卫生、消毒防疫等方面。

具体要求如下:1.根据不同养殖品种和生长阶段制定合理的饲养密度;2.根据不同养殖品种和生长阶段选择合适的饲料配方;3.保证饮水卫生,满足不同生长阶段的饮水需求;4.定期消毒,保持环境卫生。

5.六、防疫消毒6.建立严格的防疫制度,根据不同养殖品种制定相应的防疫方案;7.定期进行疫苗接种和抗体检测,确保动物健康;8.建立消毒卫生制度,对养殖场内外环境、设施设备等进行定期消毒;9.做好病死动物的无害化处理,防止疫病传播。

10.七、废弃物处理11.对养殖过程中产生的废弃物进行分类收集和处理,防止污染环境;12.对粪便、污水等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如发酵制沼气、堆肥等;13.对过期疫苗、药品等废弃物品进行安全处理。

14.八、人员管理15.对工作人员进行健康检查和防疫培训,确保工作人员身体健康和防疫意识;16.对工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和管理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技术水平和管理能力;17.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确保工作人员遵守安全操作规程。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

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和畜禽养殖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畜禽养殖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扶持、合理布局、规范发展、生态循环、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解决养殖用地、畜禽防疫、资金保障等重大问题,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畜禽养殖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畜禽养殖、加工、销售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畜禽养殖合作社和行业协会。

畜禽养殖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提高畜禽养殖的标准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布局第七条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本地生产实际和区域优势,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编制畜禽养殖规划应当充分考虑当地农业生产、畜产品加工等实际情况,科学划分畜禽养殖区域,优先扶持发展生态循环养殖。

第九条下列区域由县级人民政府划定为禁止养殖区,并向社会公布:(一)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和调水工程干线及其设施的保护区域;(二)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环境质量达不到功能区标准的区域;(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区域。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是衡量畜禽养殖企业规模大小、管理水平和技术水平的重要依据。

根据我国相关政策和规定,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分类。

一、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分类1.大型养殖场:指养殖规模达到一定数量的畜禽养殖场,如肉鸡养殖规模在10000只以上,生猪养殖规模在500头以上等。

2.中型养殖场:指养殖规模介于大型养殖场和小型养殖场之间的畜禽养殖场。

3.小型养殖场:指养殖规模相对较小的畜禽养殖场,如肉鸡养殖规模在1000只以上,生猪养殖规模在500头以下等。

4.微型养殖场:指养殖规模较小的畜禽养殖场,如肉鸡养殖规模在1000只以下,生猪养殖规模在50头以下等。

二、规模标准对养殖场设施设备的要求根据规模标准,畜禽养殖场应具备相应的设施设备,如圈舍、饲料槽、饮水设备、通风设备、光照设备等。

不同规模的养殖场在设施设备上有不同要求,以确保养殖过程的顺利进行。

三、规模标准对养殖场环境卫生的要求畜禽养殖场(小区)应保持良好的环境卫生,包括圈舍卫生、饲料卫生、饮水卫生等。

此外,还要定期对养殖场进行消毒处理,防止疫病的发生和传播。

四、规模标准对养殖场管理技术的要求畜禽养殖场(小区)应具备一定的管理技术,包括养殖技术、疫病防治技术、饲料配比技术等。

养殖场管理人员应定期参加相关培训,提高养殖管理水平。

五、我国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实施与监管我国政府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实施与监管,对不符合规模的养殖场要求整改,确保养殖业的健康发展。

六、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对产业发展的影响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实施,有助于推动养殖业的规模化、集约化发展,提高养殖效益,降低疫病风险。

七、提高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的建议1.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养殖场扩大规模;2.加强养殖技术培训,提高养殖场管理水平;3.完善养殖场配套设施,提高养殖场生产效率。

总之,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是衡量养殖企业综合实力的重要指标。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的通知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21.02.22•【字号】鲁牧畜字〔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关于印发《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的通知各市农业农村局(畜牧兽医局),有关市畜牧兽医中心: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340号,《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进行了第二次修订。

为进一步规范畜禽养殖生产管理,做好指导服务,我局组织制定了《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现印发给你们,请加大宣传力度,扎实深入指导好广大畜禽养殖从业者严格按照要求开展畜禽养殖生产经营活动,推动全省现代畜牧业高质量发展。

山东省畜牧兽医局2021年2月22日山东省畜禽养殖生产服务指南为加快贯彻落实《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科学指导服务畜禽养殖生产,保护生态环境,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指南。

一、科学确定养殖选址根据《办法》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畜禽养殖应当结合本地畜牧业发展规划、功能区布局规划、禁养区划定和土地承载能力,科学确定畜禽养殖规模,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动物防疫条件(参考《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场所距离确认评估实施办法(试行)》,按规定进行养殖用地备案后开展建设。

禁养区划定,可登陆当地县级人民政府网站查询。

畜禽养殖场(区)应当科学合理布局各区域,做到生产区与生活区分开、净道污道分开、粪污有效收集处理利用等,可参考《畜禽场场区设计技术规范》(NY/T682-2003)、《畜禽规模养殖场粪污资源化利用设施建设规范(试行)》等标准执行。

二、进行养殖用地备案根据《山东省设施农业用地管理办法》(鲁自然资规〔2020〕1号)要求,设施农业用地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经营者向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备案,按照第九条规定提交有关资料,待乡镇政府完成用地备案后使用土地。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畜禽养殖场(小区)的规模标准是根据具体的地区、环境条件、产业发展方向和政策规定等因素来确定的。

一般而言,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 土地面积:畜禽养殖场需要有足够的土地面积来建设养殖用房、圈舍、饲料仓库、污水处理设施等。

土地面积的大小取决于养殖品种、养殖数量和养殖方式等因素。

2. 养殖品种和数量:不同畜禽品种养殖的规模也不同,一般按照养殖密度(每亩面积或每立方米容积养殖的数量)来衡量。

3. 环境影响评估:根据当地的环境保护要求,畜禽养殖场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估,确定适当的规模标准,以保证养殖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在可接受范围内。

4. 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规模大小还受到养殖场的技术水平和管理水平的限制。

一般来说,技术先进、管理规范的养殖场可以选择较大的规模,而技术和管理水平较低的养殖场则应选择适宜的规模。

具体的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可以根据当地的相关政策、行业标准和实际情况来确定,因此,在选择和建设畜禽养殖场时,应在充分了解相关要求的基础上进行规划和设计。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

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5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7.20•【字号】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施行日期】2011.04.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畜牧业正文山东省畜禽养殖管理办法(2011年2月26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32号公布根据2015年7月20日山东省人民政府令第29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省政府规章的决定》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畜禽养殖行为,保障畜产品质量安全,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畜禽养殖和畜禽养殖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畜禽养殖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引导、政府扶持、合理布局、规范发展、生态循环、安全高效的原则,实行规模化养殖和标准化生产。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畜牧业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采取措施加强畜禽养殖基础设施建设,协调解决养殖用地、畜禽防疫、资金保障等重大问题,促进现代畜牧业发展。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畜禽养殖的监督管理。

发展改革、财政、科技、国土资源、环境保护、卫生、价格、质量技术监督和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畜禽养殖相关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支持和引导畜禽养殖、加工、销售以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依法组建或者加入畜禽养殖合作社和行业协会。

畜禽养殖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自律管理,建立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制度,为成员提供生产技术服务,提高畜禽养殖的标准化程度和集约化水平。

第二章规划布局第七条省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编制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设区的市、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畜禽养殖布局规划,结合本地生产实际和区域优势,制定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公布日期】2008.04.01•【字号】鲁国土资发[2008]61号•【施行日期】2008.04.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山东省畜牧兽医局关于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的意见(鲁国土资发[2008]61号)各市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与房屋管理局)、各市畜牧兽医局:为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业发展,规范畜禽养殖用地管理,根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促进规模化畜禽养殖有关用地政策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20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以下意见:一、统筹规划安排畜禽养殖用地县级畜牧主管部门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时,应当结合畜禽规模养殖发展需要和土地供给的实际情况,提出用地规模、规划布局。

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根据畜牧业发展规划的用地要求,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乡镇也要按照总体规划的要求,结合实际情况,把畜禽养殖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之中。

畜禽养殖要尽量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坡等未利用土地,不占或少占耕地,禁止占用基本农田。

在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修编前,对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实行一事一议,提供用地保障。

二、明确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的性质村集体经济组织、农民和畜牧业合作经济组织(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的单位、个人)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所需用地,视作农业内部生产结构调整用地,按农用地进行管理,不需办理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审批手续,在兴办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时应按照本文件要求,办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备案手续,并按照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管理的有关规定,与被用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土地承包经营权人签订农村土地出租、转包合同,明确界定用地位置、四至范围、面积、地类、租用(或承包)年限、费用标准和支付方式以及双方的权利义务等。

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

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534-2005)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区)最高允许排水量、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恶臭气体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等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规模化、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按表1和表2执行。

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鸭、鹅、羊、牛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鸭或鹅或60只肉鸡或3只羊折算成一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一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

根据换算后的养殖量确定畜禽的规模,并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2 术语及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及定义: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指进行集约化经营的畜禽养殖场。

集约化养殖是指在较小的场地内,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采用新的工艺与技术措施,进行精心管理的饲养方式。

集约化畜禽养殖区指距居民区一定距离,经过行政区划确定的多个畜禽养殖个体生产集中的区域。

废渣指养殖场外排的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

恶臭污染物指一切刺激嗅觉器官,引起人们不愉快及损害生活环境的气体物质。

臭气浓度指恶臭气体(包括异味)用无臭空气进行稀释,稀释到刚好无臭时所需的稀释倍数。

最高允许排水量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直接用于生产的水的最高允许排放量。

3 要求畜禽养殖企业除执行本标准外,污染物排放总量还必须达到当地的总量控制要求。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废水排放标准按时间分三个时段执行,在不同时段分别执行本标准规定的标准值。

2005年5月1日起,至2007年4月30日,为本标准第一时段,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执行第一时段标准。

2007年5月1日起,至2010年4月30日,为本标准第二时段,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执行第二时段标准。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畜禽养殖场规模的标准是根据地域、环境、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来确定的。

在确定规模标准时,需要综合考虑以下几个因素:1. 地域条件:不同地区的气候、土壤、水源等自然条件存在差异,也会对养殖场的规模产生影响。

例如,北方寒冷地区的畜禽养殖场可能需要更多的设施来保障动物的生存环境。

2. 环境要求:畜禽养殖场应符合环境保护的要求,避免造成环境污染。

根据养殖的畜禽种类、养殖密度和排放物处理能力等因素,确定养殖场的规模。

3. 市场需求:养殖场的规模应与市场需求相适应,避免供大于求或供不应求的情况。

可以通过市场调研和需求预测来确定适宜的规模。

4. 经济效益:养殖场的规模与经济效益直接相关。

通常情况下,规模越大,经济效益也会相对较高。

但是,规模过大也可能导致生产成本提高、管理难度增加和市场风险加大等问题。

因此,在确定规模时需要综合考虑产业链的发展情况和经济承受能力。

根据目前的行业标准和实践经验,以下是一些常见的养殖场规模标准参考:1. 畜牧场:- 养殖规模小型:100-500头或1000-5000只;- 养殖规模中型:500-1000头或5000-10000只;- 养殖规模大型:1000头以上或10000只以上。

2. 禽类养殖场:- 养殖规模小型:1000-5000只;- 养殖规模中型:5000-10000只;- 养殖规模大型:10000只以上。

需要注意的是,这只是一个参考范围,具体的规模标准还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确定。

例如,一些特殊品种的畜禽可能需要更大的养殖规模,而一些高端农产品的畜禽养殖可能需要更小的规模。

除了规模标准外,还要注意合理规划和建设养殖场。

包括生产场地的选址、场地布局、饲养管理、环境控制、疾病防控等方面的规定,以确保养殖活动的顺利进行和动物的健康成长。

总之,畜禽养殖场的规模标准应综合考虑地域、环境、市场需求和经济效益等因素。

养殖场规模的确定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应结合具体情况进行科学合理的规划和设计。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旨在保障养殖场(小区)的规模适宜、运营安全,并兼顾环境保护的要求。

下面是一些相关参考内容,用于制定畜禽养殖场(小区)规模标准。

1. 动物种类与数量:根据养殖场(小区)的规模来确定饲养的畜禽种类和数量。

通常养殖场(小区)的规模越大,可饲养的畜禽种类和数量也越多。

2. 土地面积要求:养殖场(小区)的土地面积应与饲养动物数量相匹配,确保动物有足够的活动空间和饲草面积。

根据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的相关规定,确定适宜的土地面积。

3. 建筑设施标准:饲养畜禽需要一定的建筑设施,包括养殖场或养殖小区的饲养舍、饲料储存室、兽医室等。

根据饲养动物的数量和种类,确定相应的建筑面积和设施要求。

4. 环保要求:为保护环境,养殖场(小区)需满足相关的环保标准。

例如,设置污水处理设备,控制废弃物排放,使用科学的养殖技术等。

5. 卫生与防疫:养殖场(小区)应严格执行卫生和防疫措施,确保动物养殖的质量和安全。

这包括定期进行消毒、疫苗接种、畜禽检疫等。

6. 噪音、气味与环境影响:养殖场(小区)的规模标准还需考虑到周围居民的利益,避免噪音、气味和环境污染对居民生活造成影响。

应根据养殖规模在设计中考虑噪音、气味和环境污染的控制方法。

7. 社会责任:养殖场(小区)的规模标准还需遵守当地相关法律法规,并承担社会责任。

应注重员工素质培养、安全生产教育和劳动保护。

需要强调的是,养殖场(小区)的规模标准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来确定,结合本地的农业资源、环境状况、农业发展政策等因素。

此外,也需要考虑到农牧业的可持续发展,通过科学合理的规模标准,提高畜禽养殖业的经济效益和环境友好性。

畜禽养殖项目选址的条件汇总

畜禽养殖项目选址的条件汇总

畜禽养殖项目选址的条件汇总一、《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497-2009)5.3 选址要求5.3.1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应与养殖场生产区、居民区等建筑保持一定的卫生防护距离,设置在畜禽养殖场的生产区、生活区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5.3.2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的位置应有利于排放、资源化利用和运输,并留有扩建的余地,方便施工、运行和维护。

5.3.3 畜禽养殖业污染治理工程选址的其他要求参照CJJ 64—1995第2章、GB 50014—2006第5章的有关规定执行。

二、《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3选址要求3.1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及缓冲区;——城市和城镇居民区,包括文教科研区、医疗区、商业区、工业区、游览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县级人民政府依法划定的禁养区域;——国家或地方法律、法规规定需要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3.2 新建、改建、扩建的畜禽养殖场选址应该避开3.1规定的禁建区域,在禁建区域附近建设的,应在3.1规定的禁建区域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场界与禁建区域的最小距离不得小于500m。

5.2 贮存设施的位置必须远离各类功能地表水体(距离不得小于400m),并应设在养殖场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或侧风向处。

三、《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43号,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第十一条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

四、《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五条: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距离生活饮用水源地、动物屠宰加工场所、动物和动物产品集贸市场500米以上;距离种畜禽场1000米以上;距离动物诊疗场所200米以上;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之间距离不少于500米;(二)距离动物隔离场所、无害化处理场所3000米以上;(三)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畜禽规模养殖场如何界定,附选址要求

畜禽规模养殖场如何界定,附选址要求

畜禽规模养殖场如何界定,附选址要求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经当地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养猪、奶牛、蛋鸡、肉鸡的养殖场,其界定标准为:具有一定的规模,指标是猪出栏大于或等于500头;奶牛存栏大于或等于100头;肉牛出栏大于或等于200头;肉鸡出栏大于或等于50000羽;蛋鸡存栏大于或等于20000羽。

一、畜禽规模养殖场如何界定1、规模化畜禽养殖场是指经过当地农业、工商等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具有法人资格的养猪、奶牛、肉牛、肉鸡、蛋鸡等养殖场。

2、规模化畜禽养殖场的界定:具有一定的规模,指标是猪出栏大于或等于500头;奶牛存栏大于或等于100头;肉牛出栏大于或等于200头;肉鸡出栏大于或等于50000羽;蛋鸡存栏大于或等于20000羽。

3、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具备的条件一般如下:(1)有与其饲养规模相适应的生产场所和配套的生产设施。

(2)有为其服务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3)具备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防疫条件。

(4)有对畜禽粪便、废水和其他固体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的沼气池等设施或者其他无害化处理设施。

(5)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6)养殖场、养殖小区兴办者应当将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名称、养殖地址、畜禽品种和养殖规模,向养殖场、养殖小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以取得畜禽标识代码。

二、畜禽规模养殖场选址要求1、应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布局的总体要求,遵守禁养区、限养区的规定,符合城乡总体规划、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布局的总体要求,遵守禁养区、限养区的规定,建在规定的非禁养区内。

2、符合环境保护和动物防疫要求。

新建、改建和扩建养殖场、养殖小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的有关规定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并提出切实、可行的污染物治理和综合利用方案。

3、应建在地势平坦、场地干燥、水源充足、水质良好、排污方便、交通便利、供电稳定、通风向阳、无污染、无疫源的地方,处于村庄常年主导风向的下风向。

山东省种猪场验收标准.

山东省种猪场验收标准.

山东省种猪场验收标准
来源:作者:[日期:2007-09-28]
一、本标准主要依据国务院《种畜禽管理条例》、农业部《种畜禽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及《山东省实施〈种畜禽管理条例〉办法》
等有关法规规定制定。

二、本标准总分为100分,每项只能在给分范围内打分,超范围无效。

三、本标准设4项单项否决权,被验收种猪场,有一项不符合即
视为不合格。

1.规模:饲养规模要与审批规模及猪舍容量相一致。

原种猪场基础母猪400头以上(杜洛克在100头以上),祖代场纯系基础母猪群3 00头以上,父母代场(二级)基础母猪200头以上。

每个品种的核心群应有5个以上血统。

2.质量:(1)原种场的核心群个体鉴定特级、一级以上个体占9 0%,一级良种猪繁殖场(祖代)的一级以上个体占80%;(2)原种场种
公猪不能少于6个血统。

3.技术档案:有科学的育种方案、完整的技术资料档案。

4.疫病防治:有完善的防疫制度。

无口蹄疫、猪瘟、猪喘气病、
猪繁殖与呼吸障碍综合症、猪萎缩性鼻炎等传染病发生。

四、种猪场按本标准综合评分总分在90—100分为优秀,76—8 9分为良好,60—75分为合格,59分以下为不合格。

原种猪场、一级种猪场得分在76分以上,才能视为验收通过。

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与备案

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与备案

畜禽养殖场规模标准与备案
一、规模标准
1. 猪:存栏量达到200头以上。

2. 鸡:存栏量达到10000只以上。

3. 牛:存栏量达到100头以上。

4. 羊:存栏量达到500只以上。

二、选址布局
1. 养殖场应远离居民区、学校、交通要道等敏感区域,距离至少应在500米以上。

2. 养殖场应地势平坦、水源充足、水质良好、空气流通、避风向阳。

3. 养殖场内应分设生活区、生产区、隔离区等,各区之间应保持一定距离,并有隔离设施。

三、设施设备
1. 养殖场应配备消毒设施、病畜隔离舍、饲料贮存库、粪便处理区等基本设施。

2. 养殖舍应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保温、防潮等性能,同时应配备必要的饲养设备,如饮水器、食槽等。

四、管理制度
1. 养殖场应建立完善的饲养管理、疫病防治、消毒卫生等制度,并严格执行。

2. 养殖场应建立规范的档案管理制度,记录饲养、用药、防疫等信息。

3. 养殖场应定期进行疫病监测和药残检测,确保畜产品质量安全。

五、从业人员
1. 养殖场应配备足够的饲养管理人员和兽医技术人员,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

2. 饲养管理人员和兽医技术人员应定期进行培训,提高业务水平。

六、备案要求
1. 养殖场建设完成后,应向当地农业主管部门申请备案,并提交相关材料。

2. 备案材料应包括养殖场平面图、照片、选址报告、环评报告、管理制度等。

3. 备案申请通过后,养殖场方可投入使用。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

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

附件1:山东省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审核发放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种畜禽生产经营行为,完善畜禽良种繁育体系,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畜牧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山东省境内从事种畜禽生产经营,家畜配种,冻精、胚胎经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第三条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种畜禽生产经营单位的验收审查,《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审核发放、复验换证和使用监督。

第四条《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发放实行“逐级审核、分级核准”的管理制度。

畜禽原种场、曾祖代场、祖代种禽场、一级种畜繁育场,由县级初审,市级复审,省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发证;二级种畜繁育场、父母代种禽场,由县级初审,市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发证;家畜配种改良站点、冻精胚胎专营点、单独孵化坊(场),由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发证;生产家畜卵子、冷冻精液、胚胎等遗传材料的,经逐级审查审核后报农业部验收发证。

申请《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向所在地县级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逐级复核审查,报至有审核发放权的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由其组织验收,核发《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

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要将审核发放《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向上一级主管机关进行备案。

第五条种畜禽场申请取得《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场址选择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达到有关法律法规、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规定,地势高燥、环境可控、生产便利。

(二)场区布局合理,分区明显;种畜禽生产培育、质量检测、防疫消毒和污物、病死畜处理设施设备配套齐全,运转使用正常。

(三)技术人员有中级以上专业职称或3年以上从事种畜禽生产技术工作的经历;生产人员培训后持证上岗,必要的岗位通过技能鉴定;根据需要与科研教学单位建立技术协作关系。

(三)种畜禽生产群体规模应达到育种制种强制性技术规范和标准规定的数量要求。

养殖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养殖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

养殖项目建设用地控制指标一、养殖场建设选址1、符合当地土地利用发展规划和村镇建设发展规划。

2、距离居民区至少300m以上。

3、地势高燥、平坦、坡度小于20°;易于排水;通风向阳、光照充足;附近无污染源。

4、场区土壤质量符合GB15618之规定。

5、距离交通要道、厂矿、企业、其它牧场、畜产品加工厂至少1000m以上距离。

6、电力供应充足,通讯基础设施良好。

7、附近有充足的清洁水源,取用方便。

8、在以下地段不得建场:水保护区、旅游区、自然保护区、环境严重污染区、畜禽疫病常发区、山谷洼地等洪涝威胁地段。

二、养殖场规划(一)规划原则养殖场规划应本着建筑紧凑、节约土地,布局合理、有利分户饲养,向集约化规模化饲养过渡,有利于防疫的原则。

(二)养殖场布局原则(1)分区原则应将管理、饲料加工、饲养、技术服务、粪污处理等功能分区布置。

(2)方便原则各区域单元的布局要方便生产。

(3)有利于防疫原则各单元设置应尽量减少人员、牛只交叉,有完善的隔离、防疫设施,避免疾病传播。

(四)养殖场布局养殖场应至少分为管理与技术服务区、饲养、挤奶区、隔离区、粪尿处理区。

管理与技术服务区应设在小区常年上风向,饲养区设在管理与技术服务区之后,隔离和粪尿处理区设在小区常年下风向。

隔离区和粪尿处理区应距最近牛舍不少于200m。

各区之间应有隔离和消毒设施。

1、管理与技术服务区该区的建筑、设施应满足小区管理、技术档案资料管理、繁殖技术服务、兽药技术服务、防疫技术服务、饲养技术服务、饲料加工等功能的需要。

2、生产区生产区的建筑设施应能满足各类牛只饲养、饲料贮存的需要。

牧场生产区内设置若干泌乳母牛饲养单元和集中管理的产房、围产期母牛舍、犊牛舍、发育牛舍、育成牛舍、干奶牛舍、青贮设施和粗饲料贮存加工设施等。

3、隔离区隔离区内设置病养殖舍、兽医室,可以满足诊治、隔离的需要。

4、粪尿处理区具有粪便高温堆肥处理和污水处理功能。

有条件时应建立固液分离系统及粪尿沼气处理设施。

《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534-2005

《山东省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534-2005

前言为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促进养殖业生产工艺和技术进步,控制畜禽养殖业产生的废水、废渣和恶臭对环境的污染,维护生态平衡,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 18596-2001)基础上制定的山东省地方标准。

本标准为强制性标准,按时间分三个时段,分别执行相应标准值。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提出。

本标准由山东省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

本标准起草单位:青岛天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郭冰瑜、刘林、孔范龙、黄开、陈萍、曹曼。

畜禽养殖业污染物排放标准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区)最高允许排水量、畜禽养殖业废渣无害化、恶臭气体的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水污染物最高允许日均排放浓度等标准。

本标准适用于山东省规模化、集约化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污染物的排放管理,以及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环境保护设施设计、竣工验收及其投产后的排放管理。

本标准适用的畜禽养殖场和养殖区的规模,按表1和表2执行。

表1 集约化畜禽养殖场适用规模(按存栏数计)表2 集约化畜禽养殖区的适用规模(以存栏数计)对具有不同畜禽种类的养殖场和养殖区,其规模可将鸡、鸭、鹅、羊、牛的养殖量换算成猪的养殖量,换算比例为:30只蛋鸡、鸭或鹅或60只肉鸡或3只羊折算成一头猪,1头奶牛折算成10头猪,一头肉牛折算成5头猪。

根据换算后的养殖量确定畜禽的规模,并参照本标准的规定执行。

2 术语及定义本标准采用下列术语及定义:2.1集约化畜禽养殖场指进行集约化经营的畜禽养殖场。

集约化养殖是指在较小的场地内,投入较多的生产资料和劳动,采用新的工艺与技术措施,进行精心管理的饲养方式。

2.2集约化畜禽养殖区指距居民区一定距离,经过行政区划确定的多个畜禽养殖个体生产集中的区域。

2.3废渣指养殖场外排的畜禽粪便、畜禽舍垫料、废饲料及散落的毛羽等固体废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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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山东省畜禽养殖场用地参考指标
说明:大型养殖场占地面积取小值;
中型养殖场占地面积取中间值;
小型养殖场占地面积取大值。

附件2山东省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
登记备案证明
登记备案号:
项目名称项目法人
养殖品种养殖规模
建设内容建设地点
总投资额项目执行年限
登记备案机关(盖章)(本证明有效期年)
年月日
附件3山东省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
登记备案证明
登记备案号:
企业全称用地单位法人
项目名称建设用地位置
建设用地四至
建设用地面积土地使用年限
登记备案机关(盖章)(本证明有效期年)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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