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住宅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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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临时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促进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适用于临时管理人员。

临时管理工作是指临时委派给某个人或者团队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临时管理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劳动法》、《临时管理办法》和相关政策法规。

第四条临时管理工作人员应具备相应的管理知识和技能,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解决问题能力。

第五条临时管理工作人员应保证工作质量,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做到公正、公平、公开。

第二章临时管理工作职责第六条临时管理工作人员的职责主要包括:1. 协调各方资源,确保任务的顺利完成;2. 组织人员开展工作,建立有效沟通渠道;3. 监督工作进程,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4. 协助上级领导做好决策工作。

第七条临时管理工作人员应按照上级领导的安排和要求,完成相应的工作任务。

第八条临时管理工作人员应维护组织的利益,保护工作的机密性,不得泄露和透露工作相关信息。

第九条临时管理工作人员应主动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的综合素质和能力,不断完善管理技能。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十条临时管理工作人员应保持良好的工作态度,严格遵守工作纪律,不迟到、不早退、不旷工、不擅离职守。

第十一条临时管理工作人员应保守秘密,不得随意泄露和透露工作相关信息,涉及机密的事务须经上级同意。

第十二条临时管理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工作职责,提前规划好工作内容和时间节点,保质保量地完成任务。

第十三条临时管理工作人员应与相关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合作,积极解决问题,做到工作协调统一。

第四章责任追究第十四条对违反本规约的临时管理工作人员,根据违纪情节轻重,分别给予批评、警告、记过、降职、撤职等处理。

第十五条对故意泄露和透露工作相关信息的临时管理工作人员,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承担相应的经济赔偿和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对临时管理工作人员的表现出色的,将给予适当的奖励和表扬,以鼓励其积极向上的工作态度。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规约由临时管理工作人员和相关领导共同遵守,不得随意修改和违背。

小区临时管理规约

小区临时管理规约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使用说明1.本示范文本供建设单位制定临时管理规约时参考使用。

2.建设单位可根据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具体情况对示范文本的条款内容进行选择、修改、增补或删减,涉及选择性条款的选项内容排序无先后。

3.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在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应当对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

(物业项目名称)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合理使用,创造良好的生活(工作)环境,根据《民法典》、国家、省、市《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结合本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临时管理规约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第三条业主、物业使用人在物业使用中,应遵守物业使用的相关规定,本物业管理区域车辆停放、电梯使用、空调安装、装饰装修、房屋出租(出借)、垃圾投放、宠物饲养等管理制度和约定及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关于物业使用的有关要求,不得从事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中规定的禁止性行为。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四条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的基本情况(一)物业名称:。

(二)坐落位置:绍兴市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路(街、巷、弄)号。

(三)物业类型:(住宅、非住宅、综合)。

(四)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五)物业管理区域概况:总占地面积平方米、物业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六)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平方米,其中:物业管理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坐落:;物业管理经营用房建筑面积为平方米,坐落:。

第三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可以采取包干制或酬金制方式,具体根据《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

第六条业主按照规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转让物业的,应自觉及时结清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

第七条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等相关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示范文本2022

《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示范文本2022

附件1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建设单位: __________________ (盖章)年—月—日(柜)、计量装置、变压器及配套辅助设施等高压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

专业经营单位维修养护的共用设施设备及相关管线,其维修、养护、更新和改造等费用由专业经营单位承担,相关费用纳入企业经营成本。

尚在保修期内的,上述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三条各业主同意,一个物业服务区域设立一个业主大会,选举一个业主委员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交付的专有部分面积达到建筑物总面积百分之五十以上或者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五十以上;(二)首套房屋交付已满二年且交付的房屋套数达到总套数百分之二十以上;(三)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到期前九十日或者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依法解除的。

分期开发的物业服务区域,先期开发建设的区域内交付使用的物业符合前款规定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但业主人数较少且经全体业主一致同意,可以不设立业主大会,由业主共同履行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职责。

业主大会由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召开、筹备组的组成、首届业主委员会的选举产生、委员候选人的产生办法等,按《四川省物业管理条例》《四川省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指导规则》相关规定执行。

筹备组工作经费和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经费应当由建设单位承担。

第十四条各业主同意,在物业使用和维护中,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规约约定及业主共同决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效能发挥、秩序良好以及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供水、排水、通行、通风、采光以及设施设备维修、房屋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维护、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十五条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的业主、使用人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和本物业服务区域《房屋使用说明书》的约定,并按照下列规定使用物业:(一)不得擅自将住宅、车库或者其他附属设施改变为餐饮、娱乐、办公、仓储等经营性用房。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为了保障小区的安全、环境卫生以及居民的正常生活秩序,业主们制定了以下临时管理规约,供全体业主共同遵守:1. 小区内禁止乱扔垃圾,所有垃圾应当分类投放至指定垃圾收集点。

禁止在小区内乱倒垃圾和倾倒污水。

2. 养宠物的业主须负责照顾好宠物,避免造成噪音、污染等问题。

狗主人应使用牵引绳带狗遛弯,并清理狗的排泄物。

禁止放养凶猛动物。

3. 禁止在小区内摆摊、拉客、乱贴广告等商业行为,以维护小区的安静和整洁。

4. 小区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并请抽烟者到指定的吸烟区域。

5. 严禁在楼道、公共区域乱摆放杂物,阻塞消防通道和疏散通道。

6. 严禁在小区内大声喧哗、吵闹,尤其在夜间应尽量保持安静。

7. 禁止在小区内违法乱纪、打架斗殴等行为,凡发生纠纷应积极通过和解、调解解决。

若有危险情况发生,应立即报警。

8. 禁止未经允许随意使用他人停车位,停放车辆应按规定停放,不得占用其他业主的车位。

9. 业主有义务维护小区绿化环境的整洁和美观,不得随意破坏花草树木。

10. 每位业主应当积极参与小区议事,共同商议解决小区内的问题,并遵守小区内的其他规章制度。

对于违反临时管理规约的业主,将视情节轻重采取相应处罚措施,包括口头警告、书面警告、扣除星级评定、追究法律责任等。

希望全体业主共同遵守上述规约,共同维护小区的良好秩序和安全环境,让小区成为一个和谐、宜居的社区。

随着社区规模的不断扩大,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的制定变得尤为重要。

这些规约涵盖了小区内生活的各个方面,旨在为业主们提供一个良好的居住环境。

在实施过程中,需要每个业主都积极参与,共同遵守和落实规约。

首先,垃圾分类是小区环境卫生的重要一环。

大家应当自觉遵守垃圾分类规定,将可回收物、有害垃圾、湿垃圾和干垃圾分别投放到相应的垃圾桶中。

这不仅能够减少垃圾对环境造成的污染,还能够为可回收物的再利用提供方便。

同时,禁止乱扔垃圾和倾倒污水的规定也是为了保持小区环境的整洁和舒适。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08•【字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1月21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制定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24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自治第一节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公共收益与维修资金第七章监督检查与矛盾化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组织、部门协同、属地管理、业主自治、行业自律、专业服务、科技支撑的原则。

建立健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参与的协商共治机制,发挥社区(村)党组织的党建引领作用。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基层治理工作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制定和落实现代物业服务业扶持政策;鼓励采用新技术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一、前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的生活方式和工作模式也在不断变化。

在这个快节奏的时代,临时管理规约的出现为我们提供了一种灵活高效的管理方式。

本文将探讨临时管理规约的定义、优势以及如何制定和执行规约。

二、临时管理规约的定义临时管理规约是指在特定时间段或特定任务中,由参与方共同制定的一种管理协议。

它可以涉及各种方面,如项目管理、合作伙伴关系、资源调配等。

临时管理规约的特点是具有灵活性和适应性,能够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和变化。

三、临时管理规约的优势1. 灵活性:临时管理规约能够根据具体情况进行灵活调整,不受传统管理方式的束缚。

参与方可以根据自身需求和资源状况,制定适合自己的管理规约。

2. 高效性:临时管理规约能够提高工作效率。

由于规约的制定和执行是参与方共同商定的,可以减少冗余的流程和无效的沟通,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3. 适应性:临时管理规约能够适应不同的工作环境和任务需求。

无论是短期项目还是长期合作,都可以通过制定规约来明确各方的责任和权益,从而保证工作的顺利进行。

四、临时管理规约的制定和执行1. 制定规约:制定规约需要参与方共同商讨和协商。

首先,明确规约的目的和范围,确定参与方和各自的责任。

然后,确定规约的具体内容,包括工作流程、资源分配、沟通方式等。

最后,制定规约的时间和地点,确保规约的有效执行。

2. 执行规约:执行规约需要各方共同遵守规约的内容和约定。

在执行过程中,需要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及时解决问题和调整规约。

同时,各方应该对规约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反馈,及时调整和改进规约。

五、临时管理规约的案例分析为了更好地理解临时管理规约的实际应用,下面以一个实际案例进行分析。

某公司在开展一个新项目时,面临着资源有限和时间紧迫的挑战。

为了高效地管理该项目,公司与合作伙伴共同制定了一份临时管理规约。

规约明确了项目的目标和范围,确定了各方的责任和权益。

同时,规约还明确了工作流程、沟通方式和资源分配等具体内容。

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

业主临时公约示范文本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销售物业之前,制订本公约,对有关物业的使用、维护、管理,业主的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的义务,违反公约应当承当的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书面承诺。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建设单位、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本公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有及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

本公约与相关法律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

但不影响本公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第五条本公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物业名称:庆丰苑坐落位置:太和县人民北路西侧总建筑面积:7259m2物业类型: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宏阳大厦小区;南至袁影等住宅;西至太和县滕鑫电力有限责任公司设备分公司;北至太和天城服装有限公司。

第六条业主依法享有以下物业共有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使用权:共用部位:包括大堂、公共门厅、走廊、过道、楼梯间、电梯井、电梯机房、垃圾道、消防控制室、水泵房、水箱房、空调机房、物业管理用房等以及房屋承重结构(包括住宅的基础、承重墙体、梁柱、楼盖等)、外墙面、屋顶等。

共用设施设备:指物业管理区域内,由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的空地、道路、围墙、绿地、会所、停车场(库)、化粪池、电子监控系统、公告栏、照明路灯等以及由单位建筑物的业主、物业使用人共同使用的水泵、冰箱、排水管道、落水管、电梯、冷暖气设备、照明灯具、垃圾通道、邮政信箱、消防设施、避雷装置。

第七条建设单位的基本情况如下名称:法定代表人注册地:注册资本邮编:联系电话第八条在物业管理工域内,建设单位声明,以下部位或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特别保留,单独由其所有或使用;建设单位的上述保留权利,应尊重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并保证业主物业的正常使用功能。

第三章物业的使用第九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妨碍建筑物的正常使用,不得损害其他业主的合法权益。

房地产住宅小区项目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房地产住宅小区项目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房地产住宅小区项目业主临时管理规约为了规范小区业主和物业公司的管理行为,维护小区的秩序和良好环境,特制定以下《房地产住宅小区项目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规约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小区实际情况制定,所有业主、租户、承租人等均需遵守规约。

第二条小区业主自觉执行《物业管理条例》、《消防条例》、《城市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保障小区居民的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生命健康。

第三条物业公司应当按规定履行小区经营管理服务职责,同时定期履行卫生清洁、环境美化、绿化养护、道路维护和保安巡逻等职责。

第四条物业公司应当与业主委员会签订服务合同,合同需要明确物业服务内容、物业服务价格、服务质量要求和责任追究等事项。

第二章小区管理第五条凡是小区内公共设施、绿化、垃圾处理、道路维护等方面的问题,业主可以向物业公司提出建议,物业公司应当及时处理并反馈处理结果。

第六条小区内禁止乱倒垃圾、乱停车、乱摆放杂物等行为,如发现上述行为,物业有权责令当事人立即整改。

第七条小区内禁止商业广告、政治宣传、组织集会等活动。

如确有需要,需要提前征得物业公司和业主委员会的同意。

第八条小区内禁止在公共区域放置私人物品,如自行车、垃圾桶、布置个人风格的花盆等。

业主不能占用公共空间。

第三章交通管理第九条小区门口禁止停车,如有业主需要停车,必须停放在小区内指定的停车位或小区附近的公共停车场内。

第十条小区内禁止大型车辆进入。

如需要进入,需经业主委员会和物业公司同意,事先安排好时间和路线。

第十一条电动车、自行车应当停放在指定位置,禁止在楼道、消防通道、门口等公共通道随意停放。

第十二条在小区内骑行自行车和滑板车时,应当佩戴安全头盔和骑行装备。

禁止在小区内进行竞技、追逐等危险行为。

第四章环境卫生第十三条业主应当自觉维护小区环境卫生,不乱扔垃圾,及时清理自家门口的垃圾、落叶、杂物等。

第十四条物业公司应当定期对小区进行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建立物业区域内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居住生活和工作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一)物业名称:。

(二)座落位置:。

(三)物业类型:。

(四)业主总户数:。

(五)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

(六)物业管理区域(区域四界及附图)东至: ;南至: ;西至:;北至: .(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1、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主体结构、抗震结构、共用门厅、共用通道、共用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2、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共用车库、信报箱、公益性文体设施、围墙、给排水管道、水箱、水泵、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智能化设备、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以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与《商品房销售合同》有不一致的,以《商品房销售合同》为准。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业主的权利:(一)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二)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业主自治活动;(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四)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议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参加筹备组,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并享有被选举权;(六)对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公共事项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八)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九)监督本小区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的收支情况;(十)依法协助物业共同制止与管理本物业区域内装饰装修等影响和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直至提起诉讼;(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关于发布《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

关于发布《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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层管理服务站办理房屋出租登记手续 , 照规定填报相关 内容。停止使用或改变用 于人员居住用途的 , 按 使用 人防工程的单
位或个人应当在停止使用 或改变用 途之 日起 5日内告 知基层管理服务站 , 办理变更登记 、 注销手续 。 在房屋租赁合 同有效期 内 , 居住人 员发生变更 的 , 租人应 当 自变更 之 日起 2日内告知基层 管理服务站 , 承 办理变更登
第 十四条 : 人防工程所属 管理单位 ( 含被委托管理 的单位 )应 当按下列规定对人员居住的人防工程进行安全管理 : ,
( ) 一 建立人防工程安全管理制度 , 落实各项 管理措施 。 ( 按规定对人防工程进行安全检查 , 二) 并将安全检查情况予 以记 录, 妥善保存。
( 按照有关行政部门或者基层管理服务站的要 求 提供房屋安全检查 结果 。 三) ( 发现危及人防工程使用安 全或者其他违法行 为的 , 即制止 , 四) 立 并督促 责任 人改j 拒 不改正的 , 时报 告人防工程 E, 及 所在地有关行政 部门依法处理 。 第十五条 : 县民防部门应当建立 执法责任制 , 区、 落实对利用人 防工程用于人员居住 的租赁 管理的监督 检查责任 , 依法 查处违法 、 违章行为 , 建立 与有关部 门的协查机制 , 在执法 中发现不属 于民防部 门查处 的违法行 为 , 当及时告知有关部 门 应 依法查 处。 第 十六 条 : 、 ( ) 市 区 县 民防部门应当积极组织 出租人 、 承租人 以及从业人员 的法律 的培训 , 使其熟 悉相关 的法律 规定 ,
二 o 0/ 年 三 月 十 八 日 \
★★ ★ ★临时管理规约
( 范文 本) 示


为维护全体业 主和物业使用人 的合法权益 , 保障本物业区域内物业 的安全与合理 使用 , 维护公共秩序 , 促进管理有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住宅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住宅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建设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部门是本市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住宅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业主自治第八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

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

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物业管理条例》与相关法律、法规、政策,建设单位在销售物业之前,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对有关物业得使用、维护、管理,业主得共同利益,业主应当履行得义务,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应当承担得责任等事项依法作出约定。

第二条建设单位应当将本临时管理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得书面承诺,表示对本临时管理规约内容得认可。

第三条本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与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四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得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得约定,应与本临时管理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五条本物业服务区域内物业得基本情况物业名称:0座落位置:00000。

物业类型:商住楼建筑面积:平方米第六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与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得所有权:一、由单幢建筑物得全体业主共有得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得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二、户外墙面、屋面、公共平台、电梯间等;三、由单幢建筑物得全体业主共有得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得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照明设施、消防设施、监控设施、避雷设施、对讲系统、电子锁等;四、由物业服务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得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共用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得房屋、庭院、绿地、闭路电视监控系统、公用供电设备、电子门禁、水泵及其控制系统、公用给排水管网、消防设施设备等。

第七条在本物业服务区域内,根据物业买卖合同,以下部位与设施设备为建设单位所有:一、地下负一层停车场;二、建设单位行使以上部位与设施设备得所有权,不得影响其她物业买受人正常使用物业.第三章物业得使用第八条为维护业主得共同利益,全体业主同意在物业服务活动中授予物业服务企业以下权利:一、根据本规约制定物业共用部位与共用设施设备得使用、公共秩序与环境卫生得维护等方面得规章制度;二、以批评、规劝、公示、法律诉讼等必要措施制止业主、物业使用人违反本规约与规章制度得行为。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

业主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规约适用于业主自愿组织、临时管理的住宅小区。

第三条业主临时管理应坚持公平公正、民主法制原则,依法行使管理权利,承担相应管理责任。

第四条业主临时管理应遵守法律法规,遵循公序良俗,尊重邻里关系,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业主临时管理应从优化物业管理、改善小区环境出发,促进邻里和谐,提高小区整体品质。

第六条业主临时管理应公布管理条例,明确业主权益、义务,保障相关权益的实现。

第七条尊重科学、民主决策,听取业主意见,确保决策透明、公正,维护业主权益。

第二章业主权益第八条业主享有合法物业使用权,依法选择或者撤换临时管理组织,并参与管理决策。

第九条业主有权了解小区管理情况,监督临时管理组织运营状况,提出建议和批评意见。

第十条业主有权拒绝强制消费,不得被强制和变相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一条业主享有公平公正的物业服务,享有良好的生活环境和公共设施。

第十二条业主享有个人信息保护权,不得被非法收集、使用和泄露。

第十三条业主享有维护小区安全的权利,有权参与安全防范工作。

第十四条业主享有依法维权的权利,包括通过法律途径解决纠纷,保障自身合法权益。

第三章临时管理组织第十五条业主临时管理组织由业主自行组织,成立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代表大会。

第十六条业主临时管理组织成立前,应公示成立的目的、范围、方式、程序和组织结构,并征求业主意见。

第十七条业主临时管理组织应当制定组织章程,明确组织机构、管理职责、选举制度、经费收支和决策程序。

第十八条业主临时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业主信息管理机制,保障业主信息的真实、准确和保密。

第十九条业主临时管理组织应当根据实际情况,依法选举管理人员,确保管理人员具备合格的管理能力。

第二十条业主临时管理组织应当定期召开业主大会,听取业主意见,制定重大事项决策。

第二十一条业主临时管理组织应当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保障财务收支的公开透明,防止财务违规行为。

第四章管理职责第二十二条业主临时管理组织应当协助物业公司或者责任人做好小区安全防范工作,制定相应安全管理制度。

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为了保障住宅小区居民的生活安全并维护良好的居住环境,特制定本规约。

所有住宅小区居民和管理人员都应遵守本规约。

一、环境卫生1.暴露于公共区域的垃圾和垃圾桶必须每天清理,放置在特定收集点,以维护小区环境的干净整洁。

2.居民应当将其住房内生成的垃圾放入专用垃圾桶,不得将任何种类的垃圾随意搁置,并要妥善处理家电电器设备等物品的废弃物。

3.小区内饲养宠物的居民应负责保持公共区域和其宠物场所的清洁卫生。

4.禁止在公共区域乱丢烟蒂、口香糖和其他垃圾。

5.在小区道路、人行道、车位等处,禁止随意停放车辆和电动车。

二、安全措施1.未经授权,禁止任何人在小区内进行施工等危险作业。

2.禁止在小区内焚烧垃圾、杂草等,以免形成火灾。

3.禁止在小区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或危险品。

4.如要报修,应向物业公司或相关部门进行报修,禁止私自拆卸、维修电线、自行安装电力设备。

5.禁止搭建临时棚户,危及小区安全的行为。

三、社区公德1.禁止在小区内大声喧哗、放音乐、吵闹,尊重他人的休息权和正常生活秩序。

2.尊重邻里,禁止私拉乱接电、使用高功率设备等行为,维护小区用电安全。

3.禁止在小区内乱贴乱画、毁坏小区公共设施等行为,要保护公共财产,共同维护良好的小区环境。

4.禁止在小区内晾晒衣物、杂物或造成噪音扰民,遵守小区相应的居住行为规定。

四、其他1.保护绿化环境,不乱采摘、破坏小区内绿化树木等公共设施。

2.小区有特定的小区文明公约,建议居民认真阅读,积极遵守。

3.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烟花爆竹、不非法上网等违法行为。

4.如遇到紧急情况,应及时向物业公司或公安机关报警,并积极采取措施,不干扰事故处理。

以上规定不限于私人房屋,亦适用于小区内的公共建筑和道路等场所。

任何违反本规约的行为都将接受相应的处理。

希望小区居民共同维护小区的美好环境,营造和谐的居住氛围。

注:本规约由本小区物业公司编辑,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联系物业公司。

临时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

临时管理规约 (示范文本) 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1附件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全体业主、物业使用人的合法权益以及公共环境和秩序,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制定本临时管理规约。

物业名称;座落位置;物业类型;建筑面积。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业主是物业管理活动的责任主体,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享受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业主已书面承诺同意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 1业(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管理,并自觉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

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出售且已经交付使用的建筑面积达到物业总建筑面积50%的;首套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之日起已满两年的,业主可以设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

并积极邀请辖区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等有关部门给予指导和协助。

(一)业主应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按照有利于物业使用、安全、整洁以及公平合理、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在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妥善处理与相邻业主的关系。

(二)业主因修缮物业以及铺设或更换维修电线、电缆、水管、暖气、燃气管线等必须利用相邻物业的,该物业的业主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利用相邻物业时,应当尽量避免对相邻业主造成损害;造成损害的,应当给予赔偿。

(三)业主铺设管线以及安装设备等,不得危及相邻物业的安全。

2业主、使用人同意按照下列规定使用和维护物业:(一)按照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因特殊情况需要改变使用性质的,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报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批准,并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在物业服务企业的指导下进行改造使用。

(二)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须将本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对受让人或承租人具有同等的约束力。

临时管理规约(范本)

临时管理规约(范本)

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保障物业的安全与合理使用、维护公共秩序,创造良好的环境,根据国家物业管理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订本临时管理规约。

第二条建设单位在物业销售前将本临时管理规约提供给物业买受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认可本临时管理规约的内容。

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利益的规定,应当以本临时管理规约为准。

第三条本临时管理规约对全体业主及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物业使用人违反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规定,相关业主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物业的所有权发生变更时,原业主对本临时管理规约书面承诺的效力及于新的物业继受人。

第四条本临时管理规约的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以及本物业所在地的法规政策。

本临时管理规约与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相抵触部分无效,但不影响本临时管理规约其他部分的效力。

第五条“业主”指对该单元拥有或共同拥有所有权的人,并包括其日后的合法继承人或受让人(包括但不限于变卖、赠与及互易等)。

如果该单元已被合法抵押,则“业主”应包括该抵押人和抵押权人。

但以上所述抵押权人只是在抵押权人占有该单元或收取该单元的租金或利益时才算是业主。

“使用人”指物业的承租人或其他实际使用物业的人。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概况第六条本临时管理规约所涉及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如下:物业名称:物业类型:座落位置:第七条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物业买卖合同,业主享有以下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一)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但不限于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公共门厅、公共走廊、公共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二)由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但不限于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冷暖设施、供电设备、照明设施、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三)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围墙、池井、照明设施、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等。

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

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示范文本)1. 引言本文档旨在规范南京市住宅区业主大会的议事程序和规则,以便有效地组织和管理住宅区的事务,并确保业主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和维护。

2. 会议召开与通知2.1 召开时间业主大会应定期召开,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具体的召开时间由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负责安排,并提前通知所有业主。

2.2 通知方式会议通知应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业主,包括会议时间、地点、议程和相关材料。

通知应提前至少15个工作日发送,确保业主有足够的时间做准备。

2.3 通知内容会议通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会议目的- 会议时间、地点和持续时间- 议程安排- 相关材料,如报告、决议草案等3. 议事规则3.1 主持人每次业主大会应选举一名主持人。

主持人负责主持会议、维护议事秩序、确保各项议程按时进行,并有权决定是否接受提问、发言等。

3.2 会议记录每次业主大会应有专人负责记录会议纪要。

会议纪要应记录会议的主要内容、提案、决议等,并于会后尽快向业主公布。

3.3 提案和投票业主对需要讨论或决策的议题可以提出提案。

提案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并在会议上进行讨论和投票。

提案的通过需得到超过半数业主的同意。

3.4 决议的生效会议通过的决议应及时生效。

物业管理公司或业主委员会应负责执行决议,并在规定的时间范围内向业主公示执行情况。

4. 会议程序业主大会的一般程序如下:4.1 开场和确认- 主持人主持会议开场,确认出席人员并宣布开会。

- 确认上次会议纪要的准确性,并进行讨论和修改(如有需要)。

- 采纳上次会议纪要。

4.2 报告和讨论- 各项议程依次进行,负责人报告相关事项。

- 会议进行讨论,业主就相关议题提出问题、意见或建议。

4.3 提案和投票- 业主可对相关议题提出提案。

- 议题讨论完毕后,进行书面或口头投票。

4.4 通过和批准- 提案经投票通过后,主持人宣布该决议获得批准和生效。

4.5 公布和闭幕- 主持人公布会议决议和相关公告。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

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临时管理规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维护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使用人在物业管理中的合法权益,促进管理、维护、养护本物业区域内物业共有部分和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公共秩序等活动能正常继续进行,建设管理有序、服务规范完善、秩序优良、环境优美、文明和谐的物业管理区域,依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由建设单位制定,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销售前将本规约向物业买受人明示,并予以说明。

物业买受人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时对本规约予以书面承诺,表示对本规约内容认可。

本规约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具有约束力。

其效力及于以后的物业买受人。

第三条建设单位与物业服务企业签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中涉及业主共同利益的约定,应与本规约一致。

第二章物业的使用、维护和管理第四条〔业主的权利和义务〕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政策的规定,享有相应的权利,履行相应的义务。

第五条〔相邻关系〕各业主同意,按照有利于共同生活、和谐相处的原则,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六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同意按照房屋销售合同中约定的和房屋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功能使用物业;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一致或房屋使用说明书中未列明的,按照规划部门核准的制定用途使用物业;不改变物业使用性质。

第七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使用电梯时,除遵守本物业区域内电梯使用管理规定外,并共同承当电梯运行、修理、更新所产生的费用。

第八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按照国家、本市的相关规定及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相关制度,文明饲养宠物、燃放鞭炮等。

第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车辆行驶和停放方面,遵守以下规定和约定:〔一〕吨以上货车〔搬家等特别状况除外〕、大型客车以及载有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品的车辆禁止进入小区;〔二〕机动车辆在小区内行驶,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禁止鸣号、试车和练车;〔三〕机动车辆按规定的车位〔停车区域〕停放,禁止在消防通道、消防井盖、绿化等场地停放;〔四〕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车位使用费;〔五〕爱护停车场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承当赔偿责任;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堆放杂物、安装设施或改作他用;〔六〕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车辆保管协议;〔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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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住宅小区临时管理规约(示范文本)(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物业的合理使用,建立物业区域内良好的公共秩序,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居住生活和工作环境,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和共同利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约。

第二条本规约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由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对建设单位、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均有约束力。

第二章物业基本情况第三条本物业管理区域的基本情况:(一)物业名称:。

(二)座落位置:。

(三)物业类型:。

(四)业主总户数:。

(五)总建筑面积(平方米):。

(六)物业管理区域(区域四界及附图)东至:;南至:;西至:;北至:。

(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1、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包括该幢建筑物的承重结构(包括基础、内外承重墙体、柱、梁、楼板、屋顶等)、主体结构、抗震结构、共用门厅、共用通道、共用楼梯间、户外墙面、屋面、、、等。

2、单幢建筑物的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设施设备,包括该幢建筑物内的给排水管道、落水管、水箱、水泵、电梯、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避雷设施、、、等。

3、本物业区域内全体业主共有的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包括公共绿地、道路、路灯、沟渠、池井、共用车库、信报箱、公益性文体设施、围墙、给排水管道、水箱、水泵、共用天线、共用线路、冷暖设施、照明设施、燃气管道、消防设施、智能化设备、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房屋、物业管理用房、、、等。

以上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如与《商品房销售合同》有不一致的,以《商品房销售合同》为准。

第三章业主的权利和义务第四条业主的权利:(一)享有所拥有物业的各项法定权利;(二)依据法律、法规规定开展业主自治活动;(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四)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提议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参加筹备组,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委员、业主代表,并享有被选举权;(六)对本物业区域内物业管理的公共事项向物业服务企业提出意见和建议;(七)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八)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九)监督本小区业主共有资金账户的收支情况;(十)依法协助物业共同制止与管理本物业区域内装饰装修等影响和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直至提起诉讼;(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五条业主的义务:(一)自觉遵守本临时管理规约,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并积极配合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单位做好物业管理方面的工作。

(二)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将本临时管理规约作为物业转让合同或者租赁合同的附件,并将物业转让或者出租情况书面告知物业服务企业。

业主转让物业,应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结清物业服务费用;业主出租物业,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三)按照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以及物业服务企业代收代交的共用水、电等能耗分摊费。

(四)本小区公共水、电费用分摊如下:□专业经营单位按照以下原则将公共水电费用分摊到每一户业主:物业公共区域能耗费由全体业主按户分摊;单元楼道内公共照明电费由单元内业主按户分摊;电梯运行费由电梯楼房内1层及以上业主按户分摊;二次加压水泵电费由非直供水业主按用水量分摊。

□本小区内公用水、电费计入业主分户水电。

按照规定将原住宅设计用途改为非住宅用途的,物业服务费收费标准应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倍计算;电梯能耗分摊应按照本物业管理区域住宅电梯能耗分摊标准增加 %计算。

(五)按规定缴存、使用、续筹物业专项维修资金;业主在出售、转让、抵押或者馈赠其物业时,所交纳的专项维修资金继续用作物业的共用部位、共用设备设施的维修、更新。

(六) 合理、安全使用房屋,按照相关规定履行房屋检查、修缮义务,不得擅自拆改房屋结构或从事其他损坏房屋的行为。

(七)业主不得擅自改变位于室内的公共管道,并配合物业做好公共管道的维修、疏通工作。

(八)按规定办理装饰装修登记,接受物业服务企业和相关部门对装饰装修行为的巡检、检查,配合相关部门对违法拆改行为的查处。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四章物业的使用第六条业主对物业的专有部分享有占用、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但不得危及建筑物的安全,也不得妨碍其他业主对物业的正常使用。

第七条相邻业主应按照有利于共同生活、和谐相处的原则,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妥善处理供电、供水、供热、供气、排水、通行、通风、采光、装饰装修、环境卫生、环境保护、动物饲养等方面的问题。

第八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按照房屋销售合同中约定的和房屋使用说明书中载明的功能使用物业;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一致或房屋使用说明书中未列明的,按照规划部门核准的设计用途使用物业。

第九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区域,不得有以下行为:(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门窗位置,超荷载存放物品;(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厨房、卧室、起居室、书房的上方;(三)违反市人民政府有关房屋出租规定;(四)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破坏、擅自改变房屋外貌;(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六)损毁树木、绿地;(七)违反安全标准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八)损坏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妨碍公共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九)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抛掷杂物或者露天焚烧杂物;(十)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振动;(十一)在规定区域外停放车辆;(十二)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十三)擅自架设电线、电缆等;(十四)在楼道等业主共有区域堆放物品;(十五)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十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对物业服务费用的结算作出明确约定。

受让人应当在办理产权交易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产权转移情况、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等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

业主在处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动产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出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证明。

第十一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本物业区域内不得饲养家禽、家畜、鸽子、大型犬类;对于允许饲养的动物,应遵守以下约定:(一)应办理合法手续,并及时到本物业区域物业服务企业备案;(二)应按指定的路线、区域牵遛犬类,及时清洁动物在公共区域内排放的粪便;(三)应定期采取动物传染病的防疫措施;(四)不得利用共用部位饲养动物,不得携动物在公共绿地、儿童娱乐设施、封闭式活动区域活动;(五)不得在上午时至时、下午时至时携带动物搭乘载人电梯;不得在时间内遛犬;(六)不得在晚间时后放任动物发出持续的鸣叫;(七)不得滋扰邻里,如造成相邻业主(5户/10户)以上书面投诉,应自行将动物清离本物业区域。

第十二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装饰装修时,应遵守以下管理规定:(一)需要装饰装修房屋的,应当事先向物业服务企业登记,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服从相关管理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管理。

(二)应遵守住建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南京市房屋安全管理条例》、《南京市住宅装饰装修管理条例》、《南京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等相关规定,按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规范装饰装修行为,遵守装饰装修的注意事项。

涉及对房屋非主要承重构件进行拆改,或者进行其他可能影响房屋抗震措施和结构安全的,应当向所在区房屋安全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许可,将批准文件向物业服务企业备案后方可施工。

(三)因房屋装饰装修或其专有部位中发生渗水等问题影响其他业主安全、正常使用物业的,业主应及时予以修复处理,由此造成的损失,相关责任人要及时予以赔偿。

(四)应严格遵守本物业区域装修施工时间(上午时至时、下午时至时)。

在十二时至十四时、十九时至次日七时之间,不得在居民住宅区使用产生噪声或者振动的工具进行施工作业。

(五)应按设计预留的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

未预留位置的,应按建设单位要求或物业服务企业统一指定的位置安装,空调室外机要注意安装牢固,防止跌落,空调机冷凝水集中收集;空调室机外机如发出超标噪声的,应立即修复或更换,直至符合国家噪声标准后再使用。

(六)商铺业主和物业使用人不得随意悬挂招牌、招贴广告和宣传画。

如经批准悬挂招牌、招贴广告和宣传画的,应符合相关规定,不得影响物业整体形象,不得损害相邻业主权益。

(七)不得擅自在房屋建筑的外墙上安装遮阳篷、防护栏、晒衣架、花架、鞋架、封闭阳台等。

如需安装上述遮阳篷等物件或封闭阳台的,要注意安装牢固,防止跌落,并应按照物业服务企业统一安排的式样、规格、颜色进行施工。

(八)安装太阳能热水器应征得相关业主同意并符合相关安装规范,不得违反房屋安全使用规定、破坏楼宇外观、侵害其他业主利益,不得在没有设置安装基座和水管通道的楼顶面安装太阳能热水器,若因为安装太阳能热水器造成房屋渗漏的,由安装业主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九)在指定地点放置装饰装修材料及装修垃圾,不擅自占用共用部位和公共场所。

(十)不得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厨房、卧室、起居室、书房的上方。

(十一)如因上述(五)、(六)、(七)、(八)条款所涉空调室外机等安装不牢固造成公私财产受损,相关责任人应承担赔偿责任,如无法确认责任人的,由本单元(或楼幢)全体业主共同承担维修费用,如造成人员伤亡的,按相关法规处理。

第十三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治安、消防管理方面,应遵守以下约定:(一)在本物业区域内发现行为可疑人员应及时与物业服务企业联系;(二)加强自身安全防范意识,自觉遵守有关安全管理措施;(三)加强消防安全意识,了解防火、自救常识;(四)爱护各种消防设施设备,遵守消防各项规定,发现火灾隐患,应及时通知物业服务企业处理;(五)不得在本物业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

第十四条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在车辆行驶和停放方面,应遵守以下规定和约定:(一)车辆应在指定的停车位(停车区域)停放,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公共通道等;(二)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用;(三)严格按照交通标识的要求行驶车辆,车辆进入本物业区域应低速行驶(每小时5公里);(四)爱护停车场设备设施,造成损坏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车位只可用作停放车辆,不得堆放杂物、安装设施或改作他用;(五)不得在本物业区域内试车、练车;(六)机动车辆按规定进出,驾车人应主动出示证件,服从管理人员的指挥;(七)在本物业区域内机动车辆严禁鸣喇叭;(八)业主物业和使用人对车辆有保管要求的,应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车辆保管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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