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道路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doc
市政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13(J)55-2005)
河北省工程建设标准市政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Specification for Constructional Quality Acceptance of Municipal Road EngineeringDB13(J)55—2005编制单位:唐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批准部门:河北省建设厅施行日期:2006年4月1日前言本规程是根据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2005年度省工程建设标准和标准设计第一批编制计划》(冀建质[2005]154号)的通知,由唐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编制完成的。
本规程在编制过程中,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总结了河北省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的实践经验,坚持了“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制”的指导思想,经河北省建设厅组织审查定稿。
本规程主要包括总则、术语、基本规定、施工测量、路基、基层、面层、附属构筑物、钢筋混凝土挡土墙等工程的施工质量验收内容。
另附8个附录,主要是施工现场质量检查和验收时常用的检验方法、验收表格等内容。
本规程必须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DB13(J)53-2005)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通用规程》(DB13(J)54-2005)配合使用为了提高标准质量,请各单位在执行本规程过程中,注意积累资料、总结经验,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唐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唐山市新华道23号小区,邮政编码063000),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本规程主编单位和主要起草人名单:主编单位:唐山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主要起草人:汪敏玲张旭东李大维王文龙杨平刘铭李连元田涛汪小强王大程常宝增夏光吴素捧王海李军霞目次1 总则 (1)2 术语 (9)3 基本规定 (12)4 施工测量 (14)4.1 一般规定 (14)4.2 测量 (14)5 路基 (15)5.1 一般规定 (15)5.2 路基土方 (15)5.3 路基石方 (17)5.4 路床 (17)5.5 路肩 (18)5.6 土质及石质边沟、边坡 (19)5.7 预制混凝土制品边沟、边坡 (20)5.8 软土地基处理 (21)5.9 路基排水 (23)5.10 回填 (24)6 基层 (24)6.1 一般规定 (24)6.2 砂石基层 (25)6.3 碎石基层 (26)6.4 沥青贯入式碎石基层 (27)6.5 沥青碎石基层 (28)6.6 石灰土类基层 (29)6.7 石灰粉煤灰稳定砂砾(碎石)基层 (30)6.8 水泥稳定粒料基层 (32)6.9 旧路面再生利用 (33)6.10 级配碎(砾)石 (34)6.11 块石基层 (35)7 面层 (36)7.1 一般规定 (36)7.2 水泥混凝土(钢筋水泥混凝土)面层 (36)7.3 沥青混凝土面层 (39)7.4 天然石材面层 (41)7.5 透层、粘层和封层 (42)7.6 砌块面层 (43)7.7 沥青表面处治面层 (44)7.8 沥青碎(砾)石面层 (45)7.9 沥青贯入式面层 (46)8 附属构筑物 (48)8.1 一般规定 (48)8.2 路缘石、平石 (48)8.3 分隔带绿化 (49)8.4 涵洞、倒虹吸管 (50)8.5 雨水口、支管 (51)8.6 护底、护坡、砌体挡墙 (52)8.7 砌体声屏障 (52)8.8 金属结构声屏障 (53)8.9 栏杆、地袱、扶手 (55)8.10 隔离墩、防撞墩 (56)8.11 波形梁护栏 (57)8.12 防眩设施 (58)8.13 隔离栅 (59)9 钢筋混凝土挡土墙 (61)9.1一般规定 (61)9.2 挡土墙基础 (62)9.3 挡土墙钢筋工程 (62)9.4 现浇混凝土挡土墙模板 (62)9.5 现浇混凝土挡土墙 (62)9.6 预制混凝土挡土墙板 (63)9.7 挡土墙板安装 (64)9.8 加筋土挡土墙 (65)附录A 单位工程质量验收核查记录 (67)附录B 沥青混合料压实度试验检测方法 (70)B.1 压实度的试验步骤 (70)B.2 标准密度的测定 (71)B.3 沥青混合料密度现场检测方法 (71)附录C 混凝土抗折强度检验评定方法 (73)附录D 回弹弯沉测试方法 (75)附录E 平整度测试方法 (76)附录F 抗滑性能测试方法 (77)附录G 路面厚度测试方法 (78)附录H 天然石材半成品检测 (79)本规程用词说明 (81)1 总则 (83)2 术语 (84)3 基本规定 (84)4 施工测量 (84)5 路基 (84)6 基层 (86)7 面层 (87)8 附属构筑物 (88)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城镇道路工程的质量验收标准,提高城镇道路工程质量,促进城镇道路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制定本规程。
市政工程质量验收规范强制性条文
一、《城乡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23)3.0.7施工中必须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教育培训。
作业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详尽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献。
3.0.9施工中,前一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严禁进行后一分项工程施工。
6.3.3人机配合土方作业,必须设专人指挥。
机械作业时,配合作业人员严禁处在机械作业和走行范围内。
配合人员在机械走行范围内作业时,机械必须停止作业。
6.3.10挖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挖土时应自上向下分层开挖,严禁掏洞开挖。
作业中断或作业后,开挖面应做成稳定边坡。
2 机械开挖作业时,必须避开构筑物、管线,在距管道边1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开挖;在距直埋缆线2m范围内必须采用人工开挖。
3 严禁挖掘机等机械在电力架空线路下作业。
需在其一侧作业时,垂直及水平安全距离应符合表6.3.10的规定。
表6.3.10 挖掘机、起重机(含吊物、载物)等机械与电力架空线路的最小安全距离8.1.2沥青混合料面层不得在雨、雪天气及环境最高温度低于5℃时施工。
8.2.20热拌沥青混合料路面应待摊铺层自然降温至表面温度低于50℃后,方可开放交通。
10.7.6在面层混凝土弯拉强度达成设计强度,且填缝完毕前,不得开放交通。
11.1.9铺砌面层完毕后,必须封闭交通,并应湿润养护,当水泥砂浆达成设计强度后,方可开放交通。
17.3.8当面层混凝土弯拉强度未达成1MPa或抗压强度未达成5MPa时,必须采用防止混凝土受冻的措施,严禁混凝土受冻。
二、《城市桥梁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2-2023)2.0.5 施工单位应按协议规定的或通过审批的设计文献进行施工。
发生设计变更及工程洽商应按国家现行有关规定程序办理设计变更与工程洽商手续,并形成文献。
严禁按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进行施工。
2.0.8 施工中必须建立技术与安全交底制度。
作业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与技术交底,并形成文献。
市政道路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市政道路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市政道路的建设工程是城市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施工质量直接关系到市民出行的安全和便利。
为了确保市政道路建设工程质量达标,需要制定规范的施工和验收标准。
本文将从施工规范和质量验收两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施工规范1. 施工前准备工作在进行市政道路施工前,必须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首先要对施工现场进行勘察,了解地质情况和周边环境。
其次要制定详细的施工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同时还需要落实好施工人员的技术培训和安全教育,保证施工过程安全可靠。
2. 施工过程控制在市政道路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进行操作。
施工单位应当根据设计要求进行地基处理、路面铺设等工序,确保施工质量。
同时要加强对原材料、设备和施工机具的管理,杜绝使用劣质材料和设备。
3. 施工结束阶段管理施工结束后,需要做好交工验收和资料整理工作。
施工单位应当组织相关专业人员对施工工程进行综合验收,确保工程质量符合规范要求。
同时要做好施工图纸、资料等的整理归档工作,便于今后的维护管理和技术改进。
二、质量验收规范1. 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市政道路施工质量验收应当参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
验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路面平整度、排水功能、标线设置等方面。
验收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对施工工程的每个环节进行全面检查和评估。
2. 质量验收程序市政道路施工质量验收程序一般包括初验、复验和终验三个阶段。
初验为施工单位自检自查,复验由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共同检查,终验由建设单位委托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验收。
验收结果应当形成书面报告,并报送相关部门备案。
3. 质量验收标准市政道路施工质量验收标准应当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进行制定。
验收标准应当具有可操作性和指导性,便于施工单位和验收单位进行统一标准的认识和执行。
同时要加强对验收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专业水平和工作效率。
综上所述,市政道路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对于城市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各相关单位应当认真遵守相关规范和标准,确保施工质量达到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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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1 总则1.0.1 为加强城镇道路施工技术管理,规范施工要求,统一施工质量检验及验收标准,提高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等工程和大、中型维修工程的施工和质量检验、验收。
1.0.3 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凡本规范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执行。
1.0.4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过程中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及代号2.1 术语2.0.1 工程施工质量 constructional quality of engineering反映城镇道路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质量、使用功能、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2.0.2 工程验收 constructional acceptance城镇道路工程项目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检,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3 水泥混凝土面层 cement concrete surface course用水泥混凝土铺筑的道路面层。
2.0.4 沥青面层 bituminous surface course用沥青作结合料铺筑道路面层的统称。
2.0.5 沥青混合料面层 bituminos mixed surface course用沥青结合料与不同矿料拌制的特粗粒式、粗粒式、中粒式、细粒式、砂粒式沥青混合料铺筑面层的总称。
2.0.6 主控项目 dominant item城镇道路工程中的对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7 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8 抽样检验 sampling inspection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城镇道路工程检验项目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市政道路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标准
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1总贝y1.0.1 为加强城镇道路施工技术管理,规范施工要求,统一施工质量检验及验收标准,提咼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等工程和大、中型维修工程的施工和质量检验、验收。
1.0.3 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凡本规范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执行。
1.0.4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过程中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符号及代号2.1 术语2.0.1 工程施工质量con structi onal quality of engin eeri ng反映城镇道路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质量、使用功能、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2.0.2 工程验收con structi onal accepta nee城镇道路工程项目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检,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3 水泥混凝土面层ceme nt con crete surface course用水泥混凝土铺筑的道路面层2.0.4 沥青面层bitu minous surface course用沥青作结合料铺筑道路面层的统称。
2.0.5 沥青混合料面层bitu minos mixed surface course用沥青结合料与不同矿料拌制的特粗粒式、粗粒式、中粒式、细粒式、砂粒式沥青混合料铺筑面层的总称。
2.0.6 主控项目domi nant item城镇道路工程中的对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7 一般项目gen eral item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8 抽样检验sampli ng in specti on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城镇道路工程检验项目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市政道路工程验收规范
市政道路工程验收规范市政道路工程验收规范一、前期准备工作1. 验收单位应提前与市政道路工程施工单位联络,确定验收时间,保证双方都有充足的准备时间。
2. 验收单位应制定详细的验收方案,明确验收的具体内容和标准。
3. 验收单位应对验收人员进行培训,确保他们对市政道路工程验收的相关要求和规范有一定的了解。
二、道路面层验收1. 道路面层应平整、光滑,无明显的起伏、塌陷和裂缝。
2. 道路面层应无明显水损、坑槽等缺陷,水损的面积不得超过3%。
3. 道路面层应满足设计要求的表面平整度、纵坡和横坡。
三、道路基层验收1. 道路基层应进行相应的试验,检测其密实度、含水率等指标是否符合要求。
2. 道路基层应平整、坚实,无松动、塌陷等现象。
3. 道路基层应满足设计要求的强度、稳定性和排水性能。
四、雨水渠验收1. 雨水渠应具备良好的排水功能,能够有效地引导雨水流入下水道。
2. 雨水渠应无渗漏,连接牢固,无明显的裂缝和变形。
3. 雨水渠的外观应整洁、平整,无明显的损毁和污染。
五、人行道验收1. 人行道应平整、光滑,无明显的起伏和裂缝。
2. 人行道应满足设计要求的坡度和横坡,保证行人通行的舒适性和安全性。
3. 人行道的材料应与周围环境协调一致,无破损、脱落和污染。
六、道路标线验收1. 道路标线应清晰明确,颜色鲜艳,无模糊、断裂和漏涂。
2. 道路标线应符合设计要求的线型、宽度和间距,确保视觉效果良好。
3. 道路标线的反光性能应符合相关的标准,确保夜间行车的安全性。
七、照明设施验收1. 照明设施应进行必要的试运行,确保其正常工作和良好的照明效果。
2. 照明设施的位置、高度和照度应符合设计要求,确保道路上的照明充足。
3. 照明设施应牢固、稳定,无倾斜、脱落和破损。
八、交通信号设施验收1. 交通信号设施应进行必要的试运行,确保其正常工作和准确的信号显示。
2. 交通信号设施的位置、高度和视角应符合相关的规定,确保驾驶员能够清晰、准确地看到信号。
市政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
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城镇道路工程的质量验收标准,提高城镇道路工程质量,促进城镇道路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河北省辖区内的新建、扩建、改建的城镇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工程的质量验收。
大、中型维修的城镇道路工程施工,工厂厂区、生活小区、社区等内部道路工程施工,可参照执行的施工质量验收1.0.3 城镇道路工程中采用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1.0.4 本规程应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DB13(J)53-2005)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通用规程》(DB13(J)54-2005)配套使用。
1.0.5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路槽 road trough为铺筑路面,在路基上按照设计要求修筑的浅槽。
2.0.2路床 road bed路槽底部一定深度的部分称为路床。
土质路床又称土基。
2.0.3 路基 subgrade按照路线、位置和一定技术要求修筑的带状构筑物。
是路面的基础,承受由路面传递下来的行车荷载。
2.0.4 面层 surface course直接承受车辆荷载及自然因素的影响,并将荷载传递到基层的路面结构层。
2.0.5基层 base course设在面层以下的结构层。
主要承受由面层传递的车辆荷载,并将荷载分布到垫层或土基上。
当基层分为多层时,其最下面的一层称为底基层。
2.0.6 垫层 bed course设于基层以下的结构层。
其主要作用是隔水、排水、防冻以改善基层和土基的工作条件。
2.0.7路面 pavement用各种筑路材料铺筑在道路路基上直接承受车辆荷载的层状构筑物。
2.0.8 水泥混凝土路面 cement concrete pavement用水泥混凝土板作为面层的路面。
2.0.9钢筋混凝土路面 reforced concrete pavement配置有纵横向钢筋或钢筋网的水泥混凝土路面。
市政道路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1总贝U1.0.1 为加强城镇道路施工技术管理,规范施工要求,统一施工质量检验及验收标准,提高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等工程和大、中型维修工程的施工和质量检验、验收。
1.0.3 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凡本规范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执行。
1.0.4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过程中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符号及代号2.1 术语2.0.1 工程施工质量con structi onal quality of engin eeri ng反映城镇道路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质量、使用功能、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2.0.2 工程验收con struct ional accepta nee城镇道路工程项目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检,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3 水泥混凝土面层ceme nt con crete surface course用水泥混凝土铺筑的道路面层。
2.0.4 沥青面层bitu minous surface course用沥青作结合料铺筑道路面层的统称。
2.0.5 沥青混合料面层bitu minos mixed surface course用沥青结合料与不同矿料拌制的特粗粒式、粗粒式、中粒式、细粒式、砂粒式沥青混合料铺筑面层的总称。
2.0.6 主控项目domi nant item城镇道路工程中的对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7 一般项目general item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8 抽样检验sampli ng in spect ion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城镇道路工程检验项目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市政道路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程(DB13(J)55-2005)
2市政大、中修道路工程质量验收标准1 总则1.0.1 为了加强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统一城镇道路工程的质量验收标准,提高城镇道路工程质量,促进城镇道路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制定本规程。
1.0.2 本规程适用于辖区内的改扩建、翻建的城镇道路、广场、停车场等工程的质量验收。
大、中修的城镇道路工程施工,工厂厂区、生活小区、社区等内部道路工程施工可参照本规程使用。
1.0.3 城镇道路工程中采用的工程设计文件以及承包合同文件对工程质量验收的要求,不得低于本规程的规定。
1.0.4 本规程应与《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DB13(J)53-2005)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通用规程》(DB13(J)54-2005)配套使用。
1.0.5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除应执行本规程外,尚应符合国家及行业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基本规定2.0.1道路工程的材料与施工应按照《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通用规程》(DB13(J)54-2005)第3.1节、第3.2节的规定执行。
2.0.2道路工程质量验收及其验收程序和道路工程单位、分部、分项工程的划分原则,应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DB13(J)53-2005)的规定执行。
2.0.3在施工组织设计中,应根据工程特点和拟采用的施工工艺等具体情况,划分单位、分部、分项工程,可按照下表的规定执行。
2.0.4 检验批质量验收合格应符合下列规定:1 主控项目质量经抽样检验全部合格。
2 一般项目中的实测(允许偏差)项目抽样检验的合格率达到80%及以上。
3 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质量检查记录等控制资料。
2.0.5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记录和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应按《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DB13(J)53-2005)执行;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控制资料核查、单位(子单位)工程安全和功能检验资料核查及主要功能抽查记录、单位(子单位)工程外观质量检查记录应按本规程附录A执行。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CJJ1-2008检验批表格(完整资料).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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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标准-道路验收标准及规范
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1 总则1.0.1 为加强城镇道路施工技术管理,规范施工要求,统一施工质量检验及验收标准,提高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等工程和大、中型维修工程的施工和质量检验、验收。
1.0.3 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凡本规范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执行。
1.0.4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过程中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及代号2.1 术语2.0.1 工程施工质量constructional quality of engineering 反映城镇道路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质量、使用功能、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2.0.2 工程验收constructional acceptance 城镇道路工程项目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检,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3 水泥混凝土面层cement concrete surface course 用水泥混凝土铺筑的道路面层。
2.0.4 沥青面层bituminous surface course 用沥青作结合料铺筑道路面层的统称。
2.0.5 沥青混合料面层bituminos mixed surface course 用沥青结合料与不同矿料拌制的特粗粒式、粗粒式、中粒式、细粒式、砂粒式沥青混合料铺筑面层的总称。
2.0.6 主控项目dominant item城镇道路工程中的对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7 一般项目general item 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8 抽样检验sampling inspection 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城镇道路工程检验项目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市政道路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文本
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1 总则1.0.1 为加强城镇道路施工技术管理,规范施工要求,统一施工质量检验及验收标准,提高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等工程和大、中型维修工程的施工和质量检验、验收。
1.0.3 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凡本规范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执行。
1.0.4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过程中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及代号2.1 术语2.0.1 工程施工质量 constructional quality of engineering反映城镇道路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质量、使用功能、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2.0.2 工程验收 constructional acceptance城镇道路工程项目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检,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3 水泥混凝土面层 cement concrete surface course用水泥混凝土铺筑的道路面层。
2.0.4 沥青面层 bituminous surface course用沥青作结合料铺筑道路面层的统称。
2.0.5 沥青混合料面层 bituminos mixed surface course用沥青结合料与不同矿料拌制的特粗粒式、粗粒式、中粒式、细粒式、砂粒式沥青混合料铺筑面层的总称。
2.0.6 主控项目 dominant item城镇道路工程中的对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7 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8 抽样检验 sampling inspection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城镇道路工程检验项目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市政道路项目施工与质量验收标准规范
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1 总则1.0.1 为加强城镇道路施工技术管理,规范施工要求,统一施工质量检验及验收标准,提高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等工程和大、中型维修工程的施工和质量检验、验收。
1.0.3 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凡本规范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执行。
1.0.4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过程中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及代号2.1 术语2.0.1 工程施工质量 constructional quality of engineering反映城镇道路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质量、使用功能、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2.0.2 工程验收 constructional acceptance城镇道路工程项目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检,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3 水泥混凝土面层 cement concrete surface course用水泥混凝土铺筑的道路面层。
2.0.4 沥青面层 bituminous surface course用沥青作结合料铺筑道路面层的统称。
2.0.5 沥青混合料面层 bituminos mixed surface course用沥青结合料与不同矿料拌制的特粗粒式、粗粒式、中粒式、细粒式、砂粒式沥青混合料铺筑面层的总称。
2.0.6 主控项目 dominant item城镇道路工程中的对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7 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8 抽样检验 sampling inspection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城镇道路工程检验项目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市政道路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doc
市政道路施⼯与质量验收规范doc市政道路⼯程施⼯与质量验收规范1 总则1.0.1 为加强城镇道路施⼯技术管理,规范施⼯要求,统⼀施⼯质量检验及验收标准,提⾼⼯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于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及⼴场、停车场等⼯程和⼤、中型维修⼯程的施⼯和质量检验、验收。
1.0.3 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凡本规范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规定者,应按国家现⾏的有关标准执⾏。
1.0.4 城镇道路⼯程施⼯过程中除应执⾏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及代号2.1 术语2.0.1 ⼯程施⼯质量 constructional q uality o f engineering反映城镇道路⼯程满⾜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质量、使⽤功能、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所有明显和隐含能⼒的特性总和。
2.0.2 ⼯程验收 constructional a cceptance城镇道路⼯程项⽬在施⼯单位⾃⾏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分项、分部、单位⼯程的质量进⾏抽样复检,根据相关标准以书⾯形式对⼯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3 ⽔泥混凝⼟⾯层 cement c oncrete s urface c ourse⽤⽔泥混凝⼟铺筑的道路⾯层。
2.0.4 沥青⾯层 bituminous s urface c ourse⽤沥青作结合料铺筑道路⾯层的统称。
2.0.5 沥青混合料⾯层 bituminos m ixed s urface c ourse⽤沥青结合料与不同矿料拌制的特粗粒式、粗粒式、中粒式、细粒式、砂粒式沥青混合料铺筑⾯层的总称。
2.0.6 主控项⽬ dominant i tem城镇道路⼯程中的对质量、安全、卫⽣、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的检验项⽬。
2.0.7 ⼀般项⽬ general i tem除主控项⽬以外的检验项⽬。
最新市政道路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1 总则1.0.1 为加强城镇道路施工技术管理,规范施工要求,统一施工质量检验及验收标准,提高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等工程和大、中型维修工程的施工和质量检验、验收。
1.0.3 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凡本规范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执行。
1.0.4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过程中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及代号2.1 术语2.0.1 工程施工质量 constructional quality of engineering反映城镇道路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质量、使用功能、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2.0.2 工程验收 constructional acceptance城镇道路工程项目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检,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3 水泥混凝土面层 cement concrete surface course用水泥混凝土铺筑的道路面层。
2.0.4 沥青面层 bituminous surface course用沥青作结合料铺筑道路面层的统称。
2.0.5 沥青混合料面层 bituminos mixed surface course用沥青结合料与不同矿料拌制的特粗粒式、粗粒式、中粒式、细粒式、砂粒式沥青混合料铺筑面层的总称。
2.0.6 主控项目 dominant item城镇道路工程中的对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7 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8 抽样检验 sampling inspection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城镇道路工程检验项目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
质量验收合格标准的对比
原标准规定:“非主要检查项目的合格率均 应达到70%,且不符合本标准要求的点其最大偏 差应在允许偏差的1.5倍之内,在特殊情况下,如最 大偏差超过1.5倍,但不影响下道工序施工,工程结 构和使用功能,仍可评为合格”;新规范规定: “一般项目的合格点率应达到80%及以上,且不 合格点的最大偏差值不得大于规定允许偏差值的 1.5倍”;后者明显比前者严格
GB50300国标中2.0.9条 对主控项目的编制是本次修订的重点,新规范对于影响道路结 构质量与安全的项目列为主控项目,主要包括各层结构的压实度, 弯沉,混凝土、砂浆强度,复合地基承载力,面层结构厚度,结构 工程的断面尺寸以及对于结构质量有重大影响的主要原材料的质量 检验等指标列为主控项目,主控项目的合格率要求达到100%。
精选课件
3、新规范按章、节、条、款、项划分层次,并按先主体、先共性的 原则进行同一层次的排序。新规范共计77节。
1)按先共性的原则。共性要求放在每章首节,编制为“一般规定” 节。
2)按先主体的原则。每章先编制技术要求规定节,将质量检查和验 收标准规定节放在最后一节。
3)新规范层次按章、节、条、款、项划分是依据建设部626#通知规 定进行的,与国标GB/T1.1-2000所规定的部分、章、条、段划分有所 不同。之所以按章节条款项划分:首先是从编号上,排序区分两者层 次划分的区别不大,只是名称叫法不同;其次是本次新规范将“施工 技术规定”与“质量检查和验收标准”合在一册,作为一个规范出版, 已无必要分为两部分;另外参考自从2002年以后新出版的国标、行标 等新标准,均为按章节条款项划分。
精选课件
3、指导思想: “验评分离、强化验收、完善手段、过程控
制” 结合全国城市市政道路工程涉及工程安全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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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道路工程施工与质量验收规范1 总则1.0.1 为加强城镇道路施工技术管理,规范施工要求,统一施工质量检验及验收标准,提高工程质量,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扩建的道路及广场、停车场等工程和大、中型维修工程的施工和质量检验、验收。
1.0.3 原材料、半成品或成品的质量标准,凡本规范有规定者,应按照执行;无规定者,应按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执行。
1.0.4 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过程中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符号及代号2.1 术语2.0.1 工程施工质量 constructional quality of engineering反映城镇道路工程满足相关标准规定或合同约定的要求,包括其在安全、质量、使用功能、耐久性能、环境保护等方面所有明显和隐含能力的特性总和。
2.0.2 工程验收 constructional acceptance城镇道路工程项目在施工单位自行质量检查评定的基础上,参与建设活动的有关单位共同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的质量进行抽样复检,根据相关标准以书面形式对工程质量达到合格与否做出确认。
2.0.3 水泥混凝土面层 cement concrete surface course用水泥混凝土铺筑的道路面层。
2.0.4 沥青面层 bituminous surface course用沥青作结合料铺筑道路面层的统称。
2.0.5 沥青混合料面层 bituminos mixed surface course用沥青结合料与不同矿料拌制的特粗粒式、粗粒式、中粒式、细粒式、砂粒式沥青混合料铺筑面层的总称。
2.0.6 主控项目 dominant item城镇道路工程中的对质量、安全、卫生、环境保护和公众利益起决定性作用的检验项目。
2.0.7 一般项目 general item除主控项目以外的检验项目。
2.0.8 抽样检验 sampling inspection按照规定的抽样方案,从进场的材料、构配件、设备或城镇道路工程检验项目中抽取一定数量的样本所进行的检验。
2.2 符号及代号本规范各种符号代号以及意义相见表2.2。
3 基本规定3.0.1 施工单位应具备相应的城镇道路工程施工资质。
从事城镇道路工程施工的技术管理人员、作业人员应认真学习并执行国家现行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
3.0.2 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施工技术、质量、安全生产管理体系,制定各项施工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
3.0.3 施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掌握现场情况,做好充分的施工准备工作。
3.0.4 工程开工前,施工单位应根据合同文件、设计单位提供的施工界域内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资料,工程水文地质资料等踏勘施工现场,依据工程特点编制施工组织设计,并按其管理程序进行审批。
3.0.5 施工单位应按合同规定的、经过审批的有效设计文件进行施工。
未经批准的设计变更、工程洽商严禁施工。
3.0.6 施工中应对施工测量及其内业经常复核,确保准确。
3.0.7 施工中必须建立安全技术交底制度,并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关的安全技术教育与培训。
作业前主管施工技术人员必须向作业人员进行详尽的安全技术交底,并形成文件。
3.0.8 遇冬、雨期等特殊气候施工时,应结合工程实际情况,制定专项施工方案,并经审批程序批准后实施。
3.0.9 施工中,前一分项工程未经验收合格严禁进行后一分项工程施工。
3.0.10 与道路同期施工,敷设于城镇道路下的新管线等构筑物,应按先深后浅的原则与道路配合施工。
施工中应保护好既有及新建地上杆线、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
3.0.11 道路范围(含人行步道、隔离带)内的各种检查井井座应设于混凝土或钢筋混凝土井圈上。
井盖宜能锁固。
检查井的井盖、井座应与道路交通等级匹配。
3.0.12施工中应按合同文件规定的施工技术标准与质量标准的要求,依照国家现行有关规范的规定,进行施工过程与成品质量控制。
3.0.13 道路工程应划分为单位(子单位)工程、分部(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作为工程施工质量检验和验收的基础。
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应符合本规范规定。
3.0.14单位工程完成后,施工单位应进行自检,并在自检合格的基础上,将竣工资料、自检结果报监理工程师,申请预验收。
监理工程师应在预验合格后报建设单位申请正式验收。
建设单位应依相关规定及时组织相关单位进行工程竣工验收,并在规定时间内报建设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4 施工准备4.0.1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召集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有关人员,由设计人员进行设计交底,并形成文件。
4.0.2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向施工单位提供施工现场及其毗邻区域内各种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的现况详实资料和地勘、气象、水文观测资料,并约请相关设施管理单位向施工、监理单位的有关技术管理人员进行详细的交底;研究确定施工区域内地上、地下管线等建(构)筑物的拆移或保护、加固方案,形成文件, 并予以实施。
4.0.3 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勘测单位向施工单位移交现场测量控制桩、水准点,并形成文件。
施工单位应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施工测量方案,建立测量控制网、线、点。
4.0.4 施工单位应根据建设单位提供的资料,组织有关施工技术管理人员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详尽、深入的调查;熟悉现场地形、地貌、环境条件;掌握水、电、劳动力、设备等资源供应条件;核对施工范围,核实施工影响范围内的管线、建(构)筑物、河湖、绿化、杆线、文物古迹等情况。
4.0.5 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组织有关施工技术人员对施工图进行认真审查,发现问题应及时与设计人联系进行变更,并形成文件。
4.0.6 开工前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组织设计。
施工组织设计应根据合同、标书、设计文件和有关施工的法规、标准、规范、规程及现场实际条件编制。
内容应包括:施工部署、施工方案、保证质量和安全的保障体系与技术措施、必要的专项施工设计、以及环境保护、交通疏导等。
4.0.7 施工中应依据国家现行标准的有关规定,做好量具、器具的检测工作与有关原材料的检验。
4.0.8 施工前,应根据施工组织设计确定的质量保证计划,确定工程质量控制的单位工程(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和检验批,报监理工程师批准后执行,并作为施工质量控制的基础。
4.0.9 开工前应结合工程特点对现场作业人员进行技术安全培训,对特殊工种进行资格培训。
4.0.10依据政府有关安全、文明施工生产的法规规定,结合工程特点、现场环境条件,安排搭建现场临时生产、生活设施,制定施工管理措施,结合施工部署与进度计划,作好安全、文明生产和环境保护工作。
6 路基6.1 一般规定6.1.1 施工前,应对道路中线控制桩、边线桩及高程控制桩等进行复核,确认无误后方可施工。
6.1.2 当施工中破坏地面原有排水系统时,应采取有效处理措施。
6.1.3 施工前,应根据现场与周边环境条件、交通状况与道路交通管理部门,研究制定交通疏导或导行方案,并实施完毕。
施工中影响或阻断既有人行交通时,应在施工前采取措施,保障人行交通畅通、安全。
6.1.4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地质勘察报告,依据工程需要按现行国家标准《土工试验方法标准》GB/T50123的规定,对路基土进行天然含水量、液限、塑限、标准击实、CBR试验等,必要时应做颗粒分析、有机质含量、易溶盐含量、冻膨胀和膨胀量等试验。
6.1.5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规模、环境条件,修筑临时施工道路。
临时施工道路应满足施工机械调运和行车安全要求,且不得妨碍施工。
6.1.6 城镇道路施工范围内的新建地下管线、人行地道等地下构筑物宜先行施工。
对埋深较浅的既有地下管线,作业中可能受损时,应向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提出加固或挪移措施方案,并办理手续,予以实施。
6.1.7 施工中,发现文物、古迹、不明物应立即停止施工,保护好现场,通知建设单位及有关管理部门到场处理。
6.2 施工排水与降水6.2.1 施工前,应根据工程地质、水文、气象资料、施工工期和现场环境编制排水与降水方案。
在施工期间排水设施应及时维修、清理,保证排水通畅。
6.2.2 施工排水与降水应保证路基土壤天然结构不受扰动,保证附近建(构)筑物的安全。
6.2.3 施工排水与降水设施,不得破坏原有地面排水系统,且宜与现况地面排水系统及道路工程永久排水系统相结合。
6.2.4 采用明沟排水,排水沟的断面及纵坡应根据地形、土质和排水量确定。
当需用排水泵时,应根据施工条件、渗水量、扬程与吸程要求选择。
施工排出水,应引向离路基较远的地点。
6.2.5 在细砂、粉砂土中降水时,应采取防止流砂的措施。
6.2.6 在路堑坡顶部外侧设排水沟时,其横断面和纵向坡度,应经水力计算确定,且底宽与沟深均不宜小于50cm。
排水沟离路堑顶部边缘应有足够的防渗安全距离或采取防渗措施,并在路堑坡顶部筑成倾向排水沟2%的横坡。
排水沟应采取防冲刷措施。
6.3 土方路基6.3.1 路基施工前,应将现状地面上的积水排除、疏干,将树根坑、井穴、坟坑等进行技术处理,并将地面大致整平。
6.3.2 路基范围内遇有软土地层或土质不良、边坡易被雨水冲刷的地段,当设计未做处理规定时,应按本规范第3.0.5条办理变更设计,并据以制定专项施工方案。
6.3.3 人、机配合土方作业,必须设专人指挥。
机械作业时,配合作业人员严禁处在机械作业和走行范围内。
配合人员在机械走行范围内作业时,机械必须停止作业。
6.3.4 路基填、挖接近完成时,应恢复道路中线、路基边线,进行整形,并碾压成活。
压实度应符合本规范表6.3.9-2的有关规定。
6.3.5 遇有翻浆,必须采取处理措施。
当采用石灰土处理翻浆时,土壤宜就地取材。
6.3.6 使用房碴土、粉砂土等,应经试验确定。
施工中应符合本规范第7.2节的有关规定。
6.3.7 挖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路堑、边坡开挖方法应根据地势、环境状况、路堑尺寸及土壤种类确定。
2 挖土时应自上向下分层开挖,严禁掏洞开挖。
作业中断或作业后,开挖面应做成稳定边坡。
3 路堑边坡坡度应符合设计规定,如地质情况与原设计不符或地层中夹有易塌方土壤时,应及时办理设计变更。
4 机械开挖作业时,必须避开建(构)筑物、管线,在距管道边1m范围内应采用人工开挖;在距直埋缆线2m范围内必须采用人工开挖,且宜在管理单位监护下进行。
5 严禁挖掘机等机械在电力架空线路下作业。
需在其一侧作业时,垂直及水平安全距离应符合表6.3.7的规定。
6.3.8 弃土、暂存土均不得妨碍各类地下管线等构筑物的正常使用与维护,且避开建筑物、围墙、架空线等。
严禁占压、损坏、掩埋各种检查井、消火栓等设施。
6.3.9 填方施工应符合下列规定:1 填方前应将地面积水、积雪(冰)和冻土层、生活垃圾等清除干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