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端解决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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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TO爭端解決機制及案例簡介

─以「美國對墨西哥油管案」談WTO

爭端解決機制

指導老師:李成

撰寫學生:陳航代

目錄

壹、前言

貳、爭端解決機制成立過程及沿革

參、爭端解決機制之基本原則

肆、爭端解決機制之主要內容

一、處理標的

二、法律文件

三、爭端解決主體

四、爭端解決程序

五、釐清與促進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之新回合談

伍、案例分析:世界貿易組織「美國對墨西哥石油管反傾銷措施案」爭端解決案之研究摘要(WT/DS282/R WT/DS282/AB/R)

一、案例事實

二、爭端當事國請求

三、爭端解決小組之裁決

四、上訴機構之裁決

五、小結

陸、結論

壹、前言

WTO(world trade organization)所謂之「爭端」意指特定國家基於若干理由,採取或意圖採取對貿易發生影響之措施,因而與受影響之貿易交往國所生之糾紛。1即言之,當有一個會員國所採行的貿易政策或是所進行的手段被另一個會員國認為是違反WTO的相關協定或是違反作為一個WTO會員國應遵守的義務時,爭端就會產生。2為解決此些貿易障礙、達成WTO所追求之貿易自由化宗旨,經過WTO會員國多回合之協商、談判後,遂形成現行「爭端解決機制」。「爭端解決機制」(dispute settlement mechanism;DSM)做為多邊貿易體制的中心支柱,同時也是WTO對於穩定全球經濟之獨特貢獻;若無解決爭端之方法,「WTO」這個以法制為本的體制,勢將因欠缺執行力而無法有效運作。

WTO爭端解決機制依據爭端解決瞭解書(DSU)而運作,3強調以規則為本(rules-based system),使得爭端解決機制之運作具有穩定性與可預測性;是以,爭端解決機制訂有明確的規則(the rule of law),並對於案件之審議制定了完整的時間表;然而,WTO的爭端解決制度雖然是一個規則化的司法制度,與我們一般所瞭解的國內司法制度有所相似之處,但其仍有本質上的不同:WTO爭端解決制度鼓勵會員在發生爭端時,首先要尋求者,並非裁決之勝負結果,而是尋求「雙方互相滿意之解決」,不管審理程序進行之程度,經由斡旋、調解、調停或諮商等靈活之訴外方式達成雙方互相滿意的解決方是爭端解決制度最大的目標。4

因此,本文以下,將以案例為佐,介紹並分析此一攸關WTO貿易秩序穩定與否的特殊貿易機制:

貳、爭端解決機制成立過程及沿革

早在GATT 1947之年代,即有爭端解決機制之存在,但當時之爭端解決制度缺乏明確之時間表,導致規則時常無法運作,造成許多的案件經過長時間仍然被延滯而無法裁決。另外,GATT 1947時代之爭端解決制度對於小組裁決的採

1李貴英、林彩瑜合著,「WTO國際貿易法論」,元照出版社,2000年10月,第239頁。黃立、

2 /english/thewto_e/whatis_e/tif_e/disp1_e.htm,查訪日期:2007年4月1日。3這些協定是由WTO各會員國本身所簽訂,其多是由會員間談判所得之結果。

4至2005年6月為止,由WTO會員國所提出的332案件中,僅有130件歷經完整的小組審查程序;其他的案件不是被宣告非小組審查範圍,就是仍在進行漫無止盡的雙邊協商—自一九九五年WTO成立以來!資料來源:/english/thewto_e/whatis_e/tif_e/disp1_e.htm,查訪日期:2007年4月1日。

納,採取正面共識決之方式,需全體會員國之同意始可採納,而此一方式無疑給予敗訴國杯葛裁決通過之機會。

鑒此,烏拉圭回合談判達成了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了解書(Understand on Rule 端解決之「步驟」以及圖一:WTO 爭端解決程序之變革12

GATT 爭端解決程序之問題 WTO 爭端解決程序

s and Procedures Governing the Settlement of Dispute ,以下簡稱DSU ),包括二十一條條文及四項附件,成為現行爭端解決機制之法制依據。5所謂WTO 爭端解決機制新協定即指:以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作為主軸,建立起類似終審法院之爭端解決機構及常設上訴機構。其主要特徵有:61、強制性7:因此裁決必須具備理由(requirement for a reasoned decison )及證據,2、拘束力8,3、明確執行原則,4、快速程序,5、上訴制度,6、整合體制9。

烏拉圭回合談判引進了程序上具有明確定義的程序架構,爭「程序進行期間的遵守」被仔細的規範,但仍在不同的階段給予某些彈性期限。再者,爭端解決機制在GATT 與WTO 階段顯著之差別在於由原先的「非司法化」走向「司法化」;並捨棄GATT 時代為人詬病的「共識原則」,10而採行新的「負面共識原則」。11 亦即,除非DSB 以共識決決議不通過該裁決,否則該裁決即為通過;至此,敗訴國幾無可能阻止裁決之通過。

12整理自:黃立,GATT/WTO 爭端解決機制總論,月旦法學,第79卷,第78頁;參照林彩瑜,WTO 爭端解決機制與貿易競爭行為—以美日「消費性照相軟片及相紙」市場爭端案為例,政大法學評論,第63期,第455-450頁;洪毓欣,「WTO 爭端解決機制中第三國參與之研究」,輔仁大學碩士論文,2006年1月,第17-18頁。 5

另外,相關文件有: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之實施準則,1996年通過。有關爭端解決規則與程序瞭解書適用及檢討之決議、有關服務貿易總協定爭端解決程序之決議、及有關依執行1994年關稅及貿易總協定第六條協定或補貼暨平衡措施協定第五篇規定所為之爭端解決之宣言。 6 陳櫻琴、邱政宗著,「WTO 與貿易法」,五南圖書初版股份有限公司,2005年10月,第259-261頁。

7 DSU 第23條第1項

8 DSU 第6條

9 WTO 爭端解決機制不再採取GATT 時代所謂之「共識決規則」

10所行的每一個程序步驟,皆須有包括被控訴國在內之全體締約國一致同意(consensus principle )方得進行,使得爭端解決程序常因被控訴國行使否決權而受到杯葛,參照黃立、李貴英、林彩瑜合著,「WTO 國際貿易法論」,元照出版社,2000年10月,第243頁。

11黃立、李貴英、林彩瑜合著,「WTO 國際貿易法論」,元照出版社,2000年10月,第244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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