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关联交易法律法规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企业关联交易行为,防止关联交易对企业利益造成伤害,保护中小股东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的商业交易、资产转让、债务转移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厉害关系的经济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合用于在我国境内注册的各类企业开展的关联交易活动。
第四条企业应当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认真履行自身职责,确保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合理性和真实性。
第二章关联交易管理机制第五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管理机制,包括:制定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设立关联交易审议机构、加强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等。
第六条企业应当设立关联交易审议机构,负责审议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审批手续是否完备,并向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和全体股东提交审议结果报告。
第七条企业应当向有关部门报告涉及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等重大关联交易事项,并及时披露相关信息。
第三章关联交易审议程序第八条关联交易应当经过合法、公正的程序审批。
企业应当制定关联交易审批办法和程序,并明确主管部门、审议机构、决策者、具体流程和结果公示方案。
第九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关联交易审议流程,确保审议程序透明公开,审议标准严格规范,决策程序合法公正。
第十条关联交易审议机构应当按照程序要求对关联交易事项进行审议,并对审议结果作出书面报告。
第四章关联交易信息披露第十一条企业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情况,公开披露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关联交易的性质、范围、金额、关联方身份等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披露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存在的所有关联交易事项,并在公司年度报告中对关联交易的影响作出说明。
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相关责任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企业应当按照监管要求纠正违规行为。
第六章附则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文档总结】1、列举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1)关联交易:企业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之间的商业交易、资产转让、债务转移以及其他与企业有厉害关系的经济活动。
关联交易执行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关联交易,作为企业日常经营活动中常见的一种交易行为,涉及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资产买卖、服务等。
由于关联交易的复杂性,其执行过程中可能存在利益输送、损害公司利益等问题。
为了规范关联交易,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对关联交易进行监管。
本文将深入探讨关联交易执行法律规定,分析其内涵、原则、监管措施及法律责任。
二、关联交易的定义及分类(一)关联交易的定义关联交易是指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行为。
关联方主要包括以下几类:1.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配偶、子女;2. 与企业受同一人控制的其他企业;3. 与企业存在利益关系的其他企业、个人或其他组织。
(二)关联交易的分类1. 按交易内容分类:资产交易、股权转让、债权债务转移、提供担保、租赁、承揽、劳务、技术交易、许可使用、咨询服务等;2. 按交易方式分类:直接交易、间接交易;3. 按交易性质分类:关联购销、关联投资、关联贷款、关联担保等。
三、关联交易执行法律规定的基本原则(一)公平、公正原则关联交易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得损害公司及其他股东的利益。
(二)信息披露原则关联交易应当及时、准确地披露相关信息,保障投资者知情权。
(三)回避原则关联交易的表决程序应当严格执行回避制度,关联方不得参与表决。
(四)程序合规原则关联交易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程序合规。
四、关联交易执行法律规定的监管措施(一)信息披露监管1. 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的实质性信息,包括交易对方、交易金额、交易价格、交易目的等;2.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关联交易的决策过程,包括董事会、股东大会的审议情况;3.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关联交易的审计意见。
(二)关联交易审批监管1. 关联交易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大会审议;2. 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应当符合公司章程及法律法规的规定;3. 关联交易的审批决议应当及时披露。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发文字号】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2022〕1号【发布部门】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1.10【实施日期】2022.03.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部门规章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管理办法(2022年1月10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号公布自2022年3月1日起施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银行保险机构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促进银行保险机构安全、独立、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信托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银行保险机构包括银行机构、保险机构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信托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
银行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村镇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
保险机构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保险资产管理公司。
第三条银行保险机构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监管规定,健全公司治理架构,完善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遵循诚实信用、公开公允、穿透识别、结构清晰的原则。
银行保险机构不得通过关联交易进行利益输送或监管套利,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银行保险机构利益。
银行保险机构应当维护经营独立性,提高市场竞争力,控制关联交易的数量和规模,避免多层嵌套等复杂安排,重点防范向股东及其关联方进行利益输送的风险。
第四条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第五条银行保险机构的关联方,是指与银行保险机构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银行保险机构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
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为了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维护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我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
本文将介绍并解析这些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以及对上市公司关联方关联交易进行监管的目的和意义。
一、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在我国法律框架中,公司法和证券法是上市公司关联方关联交易监管的基础。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必须按照规定公开、公平、公正地进行关联交易,并且要保护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证券法则明确规定上市公司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以便投资者进行知情决策。
这些法律的制定旨在保护投资者利益,维护市场秩序。
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是我国对上市公司关联交易进行具体规定的重要法规。
该办法明确了什么样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关联交易的申报、审批和公告程序,以及关联交易的法律责任等。
其中,特别强调了关联交易应当公开、公平、合理、有利于上市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原则,并规定了关联交易的审查、监督和追究机制。
该办法的颁布有助于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行为,促进市场的稳定发展。
三、《公司治理准则》《公司治理准则》是我国推行公司治理改革的重要指导文件,也对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了规范。
准则明确了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程序和要求,要求上市公司关联方应当建立健全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并通过独立董事和审计委员会的审查和监督来保证交易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该准则的实施有助于提升上市公司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增加投资者的信心和保护他们的合法权益。
四、上交所和深交所的规定作为我国两大证券交易所,上交所和深交所也对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进行了一系列规定。
例如,上交所要求上市公司披露关联交易情况,并且对涉及重大关联交易的上市公司进行细化审查。
深交所则要求上市公司制定并执行关联交易规范管理办法,并定期向股东大会和监管部门报告关联交易的情况。
这些规定的出台有助于进一步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行为,增强市场监管的有效性。
关联交易法律法规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0.1.2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10.1.2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
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3、《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 --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是否存在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关联方,如存在,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何种关联关系。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关联交易,如存在,应说明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金额,以及关联交易的相对比重。
关联交易法律法规检索
1、《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
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
由于关联方之间往往存在隶属关系或经济利益关系,关联交易可能存在利益输送的情况,甚至可能损害上市公司的利益和中小股东的权益。
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利益,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非常有必要的。
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背景在中国,关联交易的监管主要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有助于维护上市公司的公平性、公正性和透明度,确保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相关法律法规的基本原则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需要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公平原则:关联交易应当基于公平的市场价值进行,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2. 信息披露原则:上市公司应及时、准确地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获得有效的信息。
3. 独立性原则:上市公司应保证独立董事在关联交易中发挥应有的监督作用,确保交易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4. 决策程序公正原则:上市公司应建立健全的决策程序,在决策过程中保证公正性。
相关法律法规的主要内容公司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关联交易应符合以下条件:1. 关联交易需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且需要依法召开股东大会审议并获得股东的同意。
2. 关联交易需在公告中披露关联交易的内容、交易对方、相关业务以及交易的价格、数量等信息。
3. 关联交易的价格应按照市场价格进行确定,避免出现倾销或恶性竞争等状况。
证券法相关规定根据《中国证券法》相关规定,关联交易应符合以下条件:1. 上市公司在执行关联交易时,应公平、公正地对待所有股东,不得偏袒或损害中小股东的利益。
2. 关联交易需通过证券交易所的审查,确保交易的合规性。
3. 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关联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关联方的身份和关系、交易金额和时间等。
证券交易所规则除了公司法和证券法的规定外,证券交易所也制定了一系列规则来规范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 上市公司需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关联交易的相关流程和责任。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防范关联交易风险,维护公司独立性和保险消费者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开展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国家会计制度和保险监管规定,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关联方利用其特殊地位,通过关联交易侵害公司或保险消费者利益。
第三条金融监管局依法对公司关联交易实施监管。
第二章关联方与关联交易第四条公司的关联方是指与公司存在一方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与公司同受一方控制或重大影响的自然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
第五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为公司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三)本条第(一)、(二)项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本条第(一)、(二)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公司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六)本办法第六条(一)至(四)项所列关联方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六条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公司的关联自然人:(一)公司的自然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二)本条第(一)项规定以外的,持有或控制公司5%以上股权的自然人;(三)公司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四)本条第(一)至(三)项所列关联方的近亲属;(五)本办法第五条(一)、(二)项所列关联方及其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六)公司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
第七条金融监管局可以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可能导致公司利益倾斜的任何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为关联方。
第八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类型:(一)投资入股类:包括关联方投资入股公司(含增资、减资及收购合并等);(二)资金运用类:包括投资关联方的股权、不动产及其他资产;与关联方共同投资(含新设、增资、减资、收购合并等);(三)利益转移类:包括给予或接受财务资助,赠与、出售或租赁资产,权利转让,担保,债权债务转移,签订许可协议,放弃优先受让权、同比例增资权或其他权利等;(四)保险经纪业务类:为投保人拟定投保方案、选择保险人、办理投保手续;协助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进行索赔;再保险经纪业务;为委托人提供防灾、防损或风险评估、风险管理咨询服务;(五)提供货物或服务类:包括审计、精算、法律、资产评估、资金托管、广告、日常采购、职场装修等;(六)金融监管局根据实质重于形式原则认定的其他可能引致公司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关联交易法律法规
关联交易法律法规检索1、《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百一十七条(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第十八条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3、《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规定第三十八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一)发行人是否存在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关联方,如存在,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何种关联关系。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关联交易,如存在,应说明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金额,以及关联交易的相对比重。
(三)上述关联交易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若上述关联交易的一方是发行人股东,还需说明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五)发行人是否在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六)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如存在,说明同业竞争的性质。
(七)有关方面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或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关联关系及关联交易法规汇总
【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七条本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企业会计准则第36号——关联方披露】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关联方及其交易的信息披露,根据《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企业财务报表中应当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的相关信息。
对外提供合并财务报表的,对于已经包括在合并范围内各企业之间的交易不予披露,但应当披露与合并范围外各关联方的关系及其交易。
第二章关联方第三条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方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控制,是指有权决定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并能据以从该企业的经营活动中获取利益。
共同控制,是指按照合同约定对某项经济活动所共有的控制,仅在与该项经济活动相关的重要财务和经营决策需要分享控制权的投资方一致同意时存在。
重大影响,是指对一个企业的财务和经营政策有参与决策的权力,但并不能够控制或者与其他方一起共同控制这些政策的制定。
第四条下列各方构成企业的关联方:(一)该企业的母公司。
(二)该企业的子公司。
(三)与该企业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
(四)对该企业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
(五)对该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
(六)该企业的合营企业。
(七)该企业的联营企业。
(八)该企业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
(九)该企业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审慎监管,规范商业银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关联交易风险,促进商业银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商业银行,包括中资商业银行、外资独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
第三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符合诚实信用及公允原则。
第四条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有关的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
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对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五条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依法对商业银行的关联交易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第六条商业银行的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商业银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一)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二)商业银行的主要自然人股东;(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和主要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四)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控股自然人股东、董事、关键管理人员,本项所指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不包括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五)对商业银行有重大影响的其他自然人。
本办法所称商业银行的内部人包括商业银行的董事、总行和分行的高级管理人员、有权决定或者参与商业银行授信和资产转移的其他人员。
本办法所称主要自然人股东是指持有或控制商业银行5%以上股份或表决权的自然人股东。
自然人股东的近亲属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应当与该自然人股东持有或控制的股份或表决权合并计算。
本办法所称近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及其配偶、成年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父母、配偶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及其配偶、父母的兄弟姐妹的成年子女及其配偶。
第八条商业银行的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包括:(一)商业银行的主要非自然人股东;(二)与商业银行同受某一企业直接、间接控制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三)商业银行的内部人与主要自然人股东及其近亲属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或可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四)其他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商业银行或可对商业银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关联交易 民法典
关联交易民法典关联交易是指在商业活动中,交易双方之间存在特殊的关系,例如关联企业、关联人员或利益关联方等。
关联交易的出现并不意味着违法或不道德,但如果不加以规范、监管和披露,可能会导致利益冲突、不公平交易或损害其他交易参与方的利益。
民法典对关联交易进行了相应的规定和限制,旨在保护交易参与方的合法权益。
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民法典明确了关联交易必须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
交易双方应当以平等的地位进行协商和交易,并且不得利用关联关系牟取不正当的利益或损害他人利益。
同时,任何交易行为都应当建立在真实、准确的信息基础上,且双方应当遵守约定和履行义务。
第二,民法典规定了关联交易的披露与审查制度。
关联交易涉及的交易双方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必要的披露,包括交易金额、交易对象、交易方式等信息。
相关监管机构也应当对关联交易进行审查,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公平性。
第三,民法典对关联交易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问题进行了规范。
当关联交易可能损害其他交易参与方的利益时,受损害方有权要求追究违约责任,并要求恢复利益或获得合理补偿。
另外,关联交易也需要遵循反垄断和竞争法律的规定,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排除、限制竞争。
总之,关联交易在商业活动中具有普遍存在的特点,但也需要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民法典对关联交易进行了明确的规定,强调了公平、公正、诚实信用原则,并规定了披露和审查制度,以保护交易参与方的权益。
同时,民法典还强调了关联交易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问题,并规范了受损害方的维权途径和法律责任。
在实践中,我们需要进一步加强对关联交易的监管和合规管理,确保市场交易的公平性和法律的严肃性。
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
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1. 引言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
由于关联方往往具有影响上市公司经营决策的能力,关联交易容易引发利益输送和利益冲突问题,因此,各国都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法规来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行为,以维护股东利益和市场公平公正。
本篇文档将对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的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和归纳,旨在帮助上市公司及相关各方了解相关规定,确保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合规可靠。
2. 中国相关法律法规2.1 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是中国证券市场的基本法律。
该法对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行为做了明确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关联交易的定义:法律对关联交易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并明确了什么类型的交易行为属于关联交易。
关联交易的披露和申报:上市公司应及时披露与关联方的交易情况,并在交易达到一定金额比例时进行申报。
关联交易的审批程序:关联交易需经过公司董事会审议并进行独立决策,同时需提交股东大会审议。
关联交易的限制:法律对关联交易的金额、期限和条件等进行了限制,以保证交易的合理性和公平性。
2.2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是中国公司治理的基础法律。
该法对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行为也做了相应规定,包括:董事会决策机制:法律要求公司董事会对关联交易进行独立决策,并确保代表股东利益的决策能够得到充分考虑。
利益冲突的管理:法律强调关联交易中的利益冲突问题,要求公司建立健全的利益冲突管理制度,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
股东权益保护:法律规定上市公司应充分保护股东权益,以及披露与关联交易有关的信息,提升公司治理透明度。
2.3 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国各证券交易所根据《证券法》和《公司法》制定了一系列规则和制度,用于规范上市公司关联方的关联交易。
这些规则主要包括:交易所审批制度:交易所要求上市公司必须提交关联交易的申请,经交易所审批后方可进行交易。
关联交易_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关联交易行为,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防范关联交易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及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等所有关联方之间的交易活动。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关联交易,是指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交易活动。
第四条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合法合规原则;(三)风险可控原则;(四)利益最大化原则。
第五条公司董事会负责关联交易的审批,关联交易涉及重大事项的,应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六条公司设立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负责关联交易的日常管理、监督和协调工作。
第二章关联方界定第七条本规定所称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一致行动人;(二)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亲属;(三)公司持有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关联人;(四)与公司受同一控制人控制的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公司、参股公司;(五)其他对公司有重大影响的关联人。
第八条关联方的具体界定,应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法规的要求,由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认定。
第三章关联交易类型第九条关联交易主要包括以下类型:(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二)提供或者接受劳务;(三)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四)代理或者共同代理;(五)租赁;(六)担保;(七)债权债务重组;(八)提供或者接受服务;(九)其他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交易。
第十条关联交易的具体内容,应详细列明交易标的、交易价格、交易条件、交易期限等。
第四章关联交易审批程序第十一条关联交易应按照以下程序审批:(一)关联交易事前报告:关联交易发生前,关联方应向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提交关联交易报告,报告应包括交易的基本情况、交易标的、交易价格、交易条件、交易期限等内容。
(二)关联交易委员会审议: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委员会对关联交易报告进行审议,并提出审议意见。
《公司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和信息披露等事项,确保关联交易行为不损害本公司和非关联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范意见》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本公司章程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公司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信息披露等事项,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公司处理关联交易事项应遵循下列原则:(一)诚实信用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依据客观标准判断的原则;(四)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
第二章公司关联方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本公司的关联方:(一)本公司的母公司;(二)本公司的子公司;(三)与本公司受同一母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四)对本公司实施共同控制的投资方;(五)对本公司施加重大影响的投资方;(六)本公司的合营企业;(七)本公司的联营企业;(八)本公司的主要投资者个人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主要投资者个人,是指能够控制、共同控制一个企业或者对一个企业施加重大影响的个人投资者;(九)本公司或其母公司的关键管理人员及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
关键管理人员,是指有权力并负责计划、指挥和控制企业活动的人员。
与主要投资者个人或关键管理人员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是指在处理与企业的交易时可能影响该个人或受该个人影响的家庭成员;(十)本公司主要投资者个人、关键管理人员或与其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控制、共同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的其他企业。
第三章关联交易事项第五条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公司的关联方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以下交易:(一)购买或出售资产;(二)对外投资;(三)提供财务资助;(四)提供担保;(五)租入或租出资产;(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七)赠与或受赠资产;(八)债权或债务重组;(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十)签订许可协议;(十一)提供或接受劳务;(十二)委托或受托销售;(十三)关联双方共同投资;(十四)办理财务和融资顾问、信用鉴证及相关的咨询、代理业务;(十五)协助实现交易款项的收付;(十六)办理成员单位之间的委托贷款及委托投资;(十七)办理票据承兑与贴现;(十八)办理内部转账结算及相应的结算、清算方案设计;(十九)吸收存款;(二十)办理贷款及融资租赁;(二十一)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法中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本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维护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关联交易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关联方之间发生的各类关联交易。
第三条本制度所称关联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一)直接或间接持有本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二)直接或间接控制本公司或对本公司的控制权有重大影响的公司;(三)与本公司共同控制某项业务或资产的公司;(四)本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五)上述关联方直接或间接控制的其他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二章关联交易管理第四条关联交易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公平、公正、公开原则;(二)等价有偿原则;(三)信息披露原则。
第五条关联交易需经董事会审议通过,涉及关联董事的,关联董事应回避表决。
关联交易涉及股东大会审议的,应按相关规定履行审议程序。
第六条关联交易应签订书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交易标的、交易价格、交易方式、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事项。
第七条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应参照市场价格或独立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结果,确保公允合理。
第八条关联交易涉及重大资产重组、收购、出售、置换等事项的,应按照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三章关联交易审批第九条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应按以下程序审批:(一)部门提出关联交易方案,报经公司总经理审批;(二)总经理审批后,提交董事会审议;(三)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大会审议;(四)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由公司相关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条关联交易审批过程中,如发现交易存在潜在风险或损害公司及股东合法权益的,应立即暂停交易,并报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第四章信息披露第十一条公司应按照法律法规和上市规则的要求,及时、准确地披露关联交易信息。
第十二条关联交易信息披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关联方基本情况;(二)关联交易的主要内容;(三)关联交易的价格或收费标准;(四)关联交易对公司财务状况和经营成果的影响;(五)关联交易的风险提示。
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定
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定关联交易就是企业关联⽅之间的交易,关联交易是公司运作中经常出现的⽽⼜易于发⽣不公平结果的交易。
关联交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主为存在,从有利的⽅⾯讲,交易双⽅因存在关联关系,可以节约⼤量商业谈判等⽅⾯的交易成本,并可运⽤⾏政的⼒量保证商业合同的优先执⾏,从⽽提⾼交易效率。
从不利的⽅⾯讲,由于关联交易⽅可以运⽤⾏政⼒量撮合交易的进⾏,从⽽有可能使交易的价格、⽅式等在⾮竞争的条件下出现不公正情况,形成对股东或部分股东权益的侵犯,也易导致债权⼈利益受到损害。
⼀、基本态度禁⽌不正当关联交易正是由于关联交易的普遍存在,以及它对企业经营状况有着重要影响,因⽽应全⾯规范关联⽅及关联交易的。
新修改的公司法的⼀个亮点,是⾸次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规制。
新公司法第21条第1款明确规定,“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董事、监事、⾼级管理⼈员不得利⽤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这⼀强制性规定,体现了法律对关联交易的基本态度,即对不公正关联交易给予禁⽌。
新公司法对关联交易做如此规定,是在充分衡量关联交易可能存在的合理性与危害性后,特别是在我国当前不公正关联交易⽇渐增多的社情况下,做出的⼀种切合实际的制度选择。
⼆、关联关联关系的界定虽然我国的相关法律等对关联交易都有所涉及,却都没有明确对关联关系进⾏界定。
⽐如会计法并不强调对交易的调整⽽是侧重于记载和披露,关联交易作为经济主体之间的⼀种交易⾏为,其基础的法律界定并不适合由会计法来进⾏。
虽然证券法也有较多规定,但因其只适⽤于上市公司⽽不具普遍性和基础性。
要调整关联交易,⾸先要判定经济主体之间的关联关系,其次要重点调整市场主体多种形式的交易⾏为,因此相对⽽⾔,公司法更适合对关联交易作出基本的界定。
正因如此,新公司法对决定关联交易的关联关系以及规制关联交易的基本原则和措施,做出了基本的规定。
新公司法第217条对关联关系进⾏了基本界定:“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董事、监事、⾼级管理⼈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关联交易管理条例(私募基金公司)
关联交易管理条例(私募基金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条例(私募基金公司)1. 引言本条例旨在规范私募基金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进行关联交易的行为,保护投资者权益,维护市场秩序。
2. 定义2.1 关联交易:指公司与其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活动,包括但不限于股权转让、资产收购等。
2.2 关联方:指与公司直接或间接存在控制关系、共同控制关系或重大影响关系的个人或机构。
具体的关联方范围将根据《公司法》和相关规定进行界定。
3. 关联交易的限制3.1 公司在进行关联交易时应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影响投资者权益或损害市场公平竞争。
3.2 公司应当以诚信、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关联交易,确保关联交易的合理性和合规性。
3.3 公司应当通过公开招标、询价等方式,寻求最有利于投资者利益的交易对手或者市场定价。
4. 披露与报告4.1 公司应当及时向投资者披露相关关联交易的情况,包括交易对方、交易金额、交易目的等。
4.2 公司应当按照监管部门的规定定期报告关联交易情况,对关联交易进行透明度监管和风险评估。
5. 处罚措施5.1 如公司违反本条例的相关规定,监管部门有权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包括但不限于罚款、暂停交易等。
5.2 公司应当自行整改,消除关联交易中存在的问题,并向监管部门报告整改情况。
6. 其他规定6.1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关联交易的审核和监督。
6.2 公司应当定期进行自查,发现并纠正关联交易中的不合规行为。
6.3 公司应当加强员工培训,提高员工对关联交易合规性的认识和意识。
7. 生效日期和执行7.1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
7.2 公司应当按照本条例的要求,及时调整和改进自身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确保合规执行。
以上为关联交易管理条例(私募基金公司)的主要内容,旨在规范公司的关联交易行为,确保投资者权益和市场公平竞争。
本条例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并要求公司按照相关规定进行自查和整改。
试论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
试论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公司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与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公司以及与其关联人员进行的交易。
关联交易在一定程度上能够满足公司经营需求,促进资源优化配置,但也存在着潜在的利益冲突、信息不对称等问题,因此需要进行法律规制,以保障上市公司、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本文将从法律层面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深入探讨,分析我国当前的法律规制状况,并提出一些建议。
一、我国现行法律对公司关联交易的规制1. 《公司法》《公司法》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了规范,其中第136条规定,上市公司、发行人及关联方的交易,应当履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的有关规定。
第141条规定,对前款规定的交易,有关方和有关人员不得损害公司和股东的利益。
第146条规定,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公司关联关系损害公司的利益。
这些规定对公司关联交易进行了限制和规范,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3. 《企业登记管理条例》《企业登记管理条例》规定了公司及其关联方往来账目应当如实记录。
公司法人及其他组织应当按照规定的账户系统进行会计核算、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具体规定了会计报告的要求。
这些规定有利于保障公司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和公开透明度,有利于保护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以上法律对公司关联交易都做出了一定的规定和限制,有利于保护上市公司、投资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
现行法律在具体规定方面存在一些不足,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强化。
1. 完善法律制度在现行法律的基础上,应当加大对公司关联交易的法律规制力度,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关联交易的范围和具体限制,规范上市公司、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行为,保障公司和股东的合法权益。
特别是对于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等关联方在关联交易中的行为,应当明确相关责任,规定相应处罚措施,加大监督力度,杜绝违规行为。
2. 增强信息披露透明度加强对公司关联交易的信息披露要求,确保关联交易的真实性和透明度。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银行关联交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行关联交易行为,控制和防范关联交易风险,促进本行安全、稳健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关联交易是指本行关联方之间进行的交易。
第三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严格遵循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和银行业监管当局的管理规定。
第四条本行的关联交易应当按照商业原则,以不优于非关联方同类交易的条件进行。
第五条本行接受银行业监管机构的监督管理。
第二章关联方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关联方包括关联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七条本行的关联自然人包括:
(一)本行董事;
(二)总行和(分行)支行的高级管理人员;
(三)有权决定和参与本行授信及转移资产的其它人员;
(四)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股东;
(五)本行自然人股东及其持有本行股份的近亲属合并计算在5%以上的;
(六)本行的关联法人及其它关联组织控股的自然人股东、董事和关键管理人员。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近亲属按《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第七条相关规定界定。
第九条本行的关联法人或其它组织包括:
(一)持有本行5%以上股份的法人股东;
(二)其它可直接、间接、共同控制本行或对本行施加重大影响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第十条本办法所称控制是指有权决定本行、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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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交易法律法规检索
1、《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利用其关联关系损害公司利益。
违反前款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百二十五条上市公司董事与董事会会议决议事项所涉及的企业有关联关系的,不得对该项决议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该董事会会议由过半数的无关联关系董事出席即可举行,董事会会议所作决议须经无关联关系董事过半数通过。
出席董事会的无关联关系董事人数不足三人的,应将该事项提交上市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第二百一十七条(四)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2、《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创业板上市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
第十八条发行人资产完整,业务及人员、财务、机构独立,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间不存在同业竞争,以及严重影响公司独立性或者显失公允的关联交易。
3、《公开发行证券公司信息披露的编报规则(第12号)--公开发行证券的法律意见书和律师工作报告》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八条关联交易及同业竞争
(一)发行人是否存在持有发行人股份5%以上的关联方,如存在,说明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存在何种关联关系。
(二)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重大关联交易,如存在,应说明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量、金额,以及关联交易的相对比重。
(三)上述关联交易是否公允,是否存在损害发行人及其他股东利益的情况。
(四)若上述关联交易的一方是发行人股东,还需说明是否已采取必要措施对其他股东的利益进行保护。
(五)发行人是否在章程及其他内部规定中明确了关联交易公允决策的程序。
(六)发行人与关联方之间是否存在同业竞争。
如存在,说明同业竞争的性质。
(七)有关方面是否已采取有效措施或承诺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同业竞争。
(八)发行人是否对有关关联交易和解决同业竞争的承诺或措施进行了充分披露,以及有无重大遗漏或重大隐瞒,如存在,说明对本次发行上市的影响。
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相关规定
9.1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投资等);
(三)提供财务资助;
(四)提供担保;
(五)租入或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10.1.1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9.1 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10.1.2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或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及其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或者已经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0.1.4上市公司与10.1.3 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10.1.3 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总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10.1.5 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10.1.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及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
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10.1.6 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上市公司或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作出安排,在协议或安排生效后,或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10.1.3 条或10.1.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10.1.3 条或10.1.5 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10.1.7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
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上市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报本所备案。
5、《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
9.1 本章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 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 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三) 提供财务资助;
(四) 提供担保;
(五) 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 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 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 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 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 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 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上述购买、出售的资产不含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10.1.1上市公司的关联交易,是指上市公司或者其控股子公司与上市公司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者义务的事项,包括:
(一)9.1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二)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三)销售产品、商品;
(四)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五)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六)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七)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10.1.2上市公司的关联人包括关联法人和关联自然人。
10.1.3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为上市公司的关联法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二)由前项所述法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三)由10.1.5条所列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或者担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除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以外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四)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法人或者一致行动人;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10.1.4上市公司与10.1.3条第(二)项所列法人受同一国有资产管理机构控制而形成10.1.3条第(二)项所述情形的,不因此构成关联关系,但该法人的董事长、经理或者半数以上的董事属于10.1.5条第(二)项所列情形者除外。
10.1.5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自然人,为上市公司的关联自然人:
(一)直接或者间接持有上市公司5%以上股份的自然人;
(二)上市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三)10.1.3条第(一)项所列法人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四)本条第(一)、(二)项所述人士的关系密切的家庭成员,包括配偶、父母、配偶的父母、兄弟姐妹及其配偶、年满18周岁的子女及其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和子女配偶的父母;
(五)中国证监会、本所或者上市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上市公司有特殊关系,可能造成上市公司对其利益倾斜的自然人。
10.1.6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法人或者自然人,视同为上市公司的关联人:
(一)因与上市公司或者其关联人签署协议或者作出安排,在协议或者安排生效后,或者在未来十二个月内,具有10.1.3条或者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二)过去十二个月内,曾经具有10.1.3条或者10.1.5条规定情形之一的。
10.1.7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5%以上的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实际控制人,应当将与其存在关联关系的关联人情况及时告知上市公司。
公司应当及时更新关联人名单并将上述关联人情况及时向本所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