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https://img.taocdn.com/s3/m/5cd311a05727a5e9846a613b.png)
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以下简称“股票质押回购”),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护交易各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相关部门规章、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制定本办法。
股票质押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未规定的,适用上交所和中国结算其他相关业务规则及规定。
第二条股票质押回购是指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入方(以下简称“融入方”)以所持有的股票或其他证券质押,向符合条件的资金融出方(以下简称“融出方”)融入资金,并约定在未来返还资金、解除质押的交易。
第三条证券公司根据融入方和融出方的委托向上交所综合业务平台的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系统(以下简称“交易系统”)进行交易申报。
交易系统对交易申报按相关规则予以确认,并将成交结果发送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为股票质押回购提供相应的证券质押登记和清算交收等业务处理服务。
第四条证券公司应当建立健全的股票质押回购风险控制机制,根据相关规定和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确定业务规模。
上交所据此对其交易规模进行前端控制。
第五条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各方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本办法的规定,签署《股票质押回购交易业务协议》(以下简称“《业务协议》”)。
证券公司代理进行股票质押回购交易申报的,应当依据所签署的《业务协议》、基于交易双方的真实委托进行,未经委托进行虚假交易申报,或者擅自伪造、篡改交易委托进行申报的,证券公司应承担全部法律责任,并赔偿由此造成的损失。
上交所及中国结算不对《业务协议》的内容及效力进行审查。
融入方、融出方、证券公司之间的纠纷,不影响上交所依据本办法确认的成交结果,亦不影响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依据上交所确认的成交结果已经办理或正在办理的证券质押登记及清算交收等业务。
老三板市场交易规则
![老三板市场交易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2849a571c950ad02de80d4d8d15abe23492f0372.png)
老三板市场交易规则
老三板市场是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简称中国结算)负责运营的非上市公司股权交易服务平台。
老三板市场的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股权登记:非上市公司通过申请进行股权登记,完成股权转让准备工作。
2. 交易方式:老三板市场采用双向报价撮合交易方式,买方和卖方通过报价单进行交易撮合。
3. 报价规则:买方和卖方各自向老三板市场提交报价单,报价包括交易数量和交易价格。
4. 交易规则:老三板市场采用竞价撮合交易,撮合成功的交易按照报价较高的一方成交价格进行交易,交易数量以报价较低的一方的报价数量为准。
5. 交易时限:买卖双方报价后,在交易日结束时,老三板市场根据报价量进行撮合,将成交结果公布。
6. 交易费用:老三板市场的交易费用包括挂牌费、信息费、交易佣金等,具体费用标准由中国结算制定。
7. 信息披露:老三板市场对非上市公司的信息披露要求比较严格,包括经营情况、财务状况、控制权变动等方面的信息。
8. 交易风险提示:老三板交易存在市场风险,交易方应充分了解交易标的的风险因素,谨慎投资。
上述是老三板市场的一般交易规则,具体的交易规则还需根据中国结算发布的相关规定执行。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24e71fcd0342a8956bec0975f46527d3240ca6ae.png)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细则大连商品交易所(DCE)成立于1993年,是国家级大型综合性商品交易所之一,是中国重要的衍生品市场,也是亚太地区最大的化工交易场所。
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主要交易品种包括螺纹钢、铁矿石、焦炭、豆油、豆粕等。
为了保证市场的公平和透明,大连商品交易所制定了交易细则,规定了交易时间、交割方式、交易保证金、交易限制等内容,下面我们就一一介绍。
交易时间: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交易时间为周一至周五的9:00-11:30,13:30-15:00,其中15:00-15:15为闭市集合竞价时段。
交易所的交易时间是由全体会员共同决定的,会员可以通过会议或其他形式进行协商和表决,以保证交易的时间安排具有代表性和准确性。
交割方式: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交割方式以实物交割为主,即买卖双方在交割时按照约定的质量及数量要求提供对应的实物商品。
同时也可以选择现金交割,即买方按照约定的价格支付货款,卖方将实物商品交付给买方。
不同品种的交割时间和方式也有所不同,具体以商品交易所的规定为准。
交易保证金:交易保证金是保障交易的资金安全和交易效率的重要措施。
大连商品交易所采用的是阶梯式保证金制度,也就是说,交易者根据自己所持仓位的风险程度和市场波动的风险程度,按照不同标准交纳不同的交易保证金。
交易保证金的计算公式和标准可以在交易所的官方网站上查找。
交易限制:为了保证市场的稳定和交易的公平,大连商品交易所还规定了交易限制,包括涨跌停板限制,单笔委托数量限制等。
涨跌停板限制是指当某个品种的价格上涨或下跌超过了规定的范围时,交易将被暂停或停止;单笔委托数量限制是指交易者在某一品种的交易中所能申报的单笔委托数量上限。
以上就是大连商品交易所的交易细则,交易者在进行交易前一定要了解这些规定,并按照规定进行交易。
同时,交易者还要注意风险控制,在交易中适当地控制仓位,防范风险。
最后提醒交易者,在进行交易时要遵守交易所的交易纪律和行为准则,不得进行欺诈行为,保证市场的秩序和稳定。
中登业务指引
![中登业务指引](https://img.taocdn.com/s3/m/fa9a5436192e45361066f5d7.png)
号码,不得录入执照号码或增减任何字符。 (四)打印证券账户卡 完成以上步骤后,柜员以四号仿宋体打印证券账户卡并加盖证券
账户开户业务专用章,将账户卡及其他资料交给投资者。 (五)开户资料扫描及归档 开户完成后,柜员将所有开户资料进行整理并扫描,开户资料应
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妥善保管。 二、证券账户开户处理应注意以下事项: 1、营业部不得受理证券公司、信托投资公司、基金管理公司、
续。 (三)证券账户开户处理 对符合开户规定的,柜员在其申请表中注明“已审核”,并将投
资者资料录入开户系统,录入过程必须认真,确保录入资料准确无误, 复核岗应实时检查操作的正确性。经办人和复核人需同时在相关单据 上签名确认。
1、个人投资者: (1)可设立不同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各一个,不得重复开户。 (2)境外投资者不得设立 A 股账户。 (3)现役军人、人民武装警察持军人证、武警证不得设立账户。 (4)不规范的身份证号不得设立账户。不规范的身份证号包括: 首位数为“0”或其他字符、非 15 位数或 18 位数等。 (5)对于开户系统无法录入的汉字,应用全角左括号加同音字 或形近字代替,如陈鎔喆,可录入陈(容(吉;陈小喆,可录入陈小 (吉。 (6)若少数民族的姓名位数超过深圳开户模块的录入范围,先 录入一部分并打印股东卡后,手写将姓名补全,并在手写位置加盖开 户业务专用章,待中国结算系统支持后统一变更。 2、机构投资者: (1)可设立不同类别和用途的证券账户各一个,不得重复开户。 (2)境外注册的企业不得设立 A 股账户。 (3)境内注册的企业不得设立 B 股账户。 (4)没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单位、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不得设立 账户。 (5)《机构证券账户注册申请表》中“注册号”栏一律录入注册
(2)自动领取红利。一旦投资者办理了指定交易,中国结算上 海分公司结算系统自动将尚未领取的现金红利划付给指定的证券公 司,投资者无须申领。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业务规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业务规](https://img.taocdn.com/s3/m/c298cac90242a8956bece4e3.png)
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业务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公司与业务管理【发文字号】中证协发[2013]17号【失效依据】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区域性股权市场自律管理与服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发布部门】中国证券业协会【发布日期】2013.02.07【实施日期】2013.02.07【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中国证券业协会关于发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业务规范》的通知(中证协发[2013]17号)各证券公司:为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区域性市场),中国证券业协会(以下简称协会)制定了《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业务规范》(以下简称《业务规范》),经协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
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市场应按《业务规范》要求将相关材料报协会备案,备案方式目前暂采用纸质材料备案,待备案系统启用后将采用远程电子备案。
对尚未完成清理整顿工作并通过验收的区域性市场,证券公司不得参与,协会不受理备案。
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市场应遵循《业务规范》,并做好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工作,建立隔离墙制度。
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市场过程中,如遇重大事项或问题,应及时向协会报告。
特此通知。
中国证券业协会2013年2月7日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业务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以下简称“区域性市场”),根据《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股权交易市场的指导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指导意见(试行)》)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证券公司投资入股区域性市场,或在区域性市场提供推荐公司挂牌、股权或私募债券转让、定向股权融资、私募债券融资、投资咨询、登记结算及其他有关服务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证券公司参与区域性市场应具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与所开展业务相适应的资格条件。
证券公司推荐公司挂牌的,应经证监会批准可从事证券承销与保荐业务;代理客户买卖区域性市场挂牌产品的,应经证监会批准可从事证券经纪业务;开展其他业务的,应符合证监会相关规定。
交易所结算规章制度
![交易所结算规章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5cdd9800842458fb770bf78a6529647d27283406.png)
交易所结算规章制度一、总则为规范交易所结算业务的运作,维护市场秩序,保障投资者权益,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制定本规章制度。
二、结算主体交易所的结算业务主体为结算中心,负责处理交易所交易的结算工作。
结算中心应当具备相应的结算能力和资金保障能力,保障交易所交易的顺利进行。
三、结算方式1. 交易所交易采用T+0实时结算方式,即买卖双方成交后,立即进行资金清算和证券过户。
2. 结算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交易结算系统,确保结算过程的及时准确。
3. 交易所可根据市场情况和监管要求,调整结算方式,但应当提前告知市场参与者并得到监管机构的批准。
四、结算流程1. 交易完成后,结算中心根据成交情况进行资金清算和证券过户。
2. 买方支付交易金额,卖方交付证券。
3. 结算中心对买卖双方的账户进行调账,并告知相关交易参与者结算结果。
4. 结算过程中如有异常情况,结算中心应当及时通知相关交易参与者,并提供必要的协助。
五、资金保障1. 结算中心应当建立专门的清算资金账户,用于处理结算业务的资金清算。
2. 结算中心应当每日进行资金交收,保证交易所交易的资金安全。
3. 结算中心应当建立风险管理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4. 如有资金不足或者发生其他资金风险情况,结算中心应当制定应急措施并及时报告监管机构。
六、风险管理1. 结算中心应当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对各类风险进行评估和控制。
2. 结算中心应当加强市场监控,及时发现和处理异常交易。
3. 结算中心应当建立健全的风险预警机制,对潜在风险进行监测和预警。
4. 结算中心应当定期进行风险检查和评估,及时调整风险管理策略。
七、监督管理1. 结算中心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接受监管机构的监督和检查。
2. 结算中心应当定期向监管机构报告结算情况和风险管理情况。
3. 监管机构有权对结算中心进行现场检查和监管,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4. 监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管制度,保障结算中心的正常运作。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https://img.taocdn.com/s3/m/b91b21226fdb6f1aff00bed5b9f3f90f76c64d08.png)
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22.05.20•【文号】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7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97号《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已经2022年5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2022年第4次委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2年6月20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席:易会满2022年5月20日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2006年4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29号公布根据2009年11月20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7年12月7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七部规章的决定》第二次修正根据2018年8月1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的决定》第三次修正2022年5月6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第4次委务会议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证券登记结算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登记结算秩序,防范证券登记结算风险,保障证券市场安全高效运行,根据《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以下统称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债券、存托凭证、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资产支持证券等证券及证券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登记结算,适用本办法。
证券可以采用纸面形式、电子簿记形式或者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形式。
未在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证券,委托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证券登记结算业务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参照本办法执行。
境内上市外资股、存托凭证、内地与香港股票市场交易互联互通等的登记结算业务,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的公告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a23f3c4453d380eb6294dd88d0d233d4b14e3ffa.png)
大连商品交易所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布日期】2024.06.14•【文号】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49号•【施行日期】2024.06.14•【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期货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公告〔2024〕49号关于修改《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的公告《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的修改已由大连商品交易所第四届理事会第四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附件2:《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修改对照表大连商品交易所2024年6月14日附件1大连商品交易所结算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期货结算行为,保护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防范和化解期货市场风险,根据《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结算是指根据交易结果和交易所有关规定对会员交易保证金、盈亏、手续费、交割货款及其它有关款项进行计算、划拨的业务活动。
第三条交易所结算实行保证金制度、当日无负债结算制度和风险准备金制度等。
第四条交易所实行全员结算制度,交易所只对会员进行结算,期货公司会员对其客户、委托其结算的境外特殊参与者、委托其交易结算的境外中介机构(前述客户、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统称为结算交割委托人)进行结算,境外特殊经纪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对其客户进行结算。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结算活动,交易所、会员、境外特殊参与者、境外中介机构、客户和交易所指定期货保证金存管银行(以下简称存管银行)及相关工作人员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结算机构及其职责第六条交易所作为中央对手方,统一组织期货交易的结算、负责期货交易的保证金管理、风险准备金管理及结算风险的防范。
中央对手方是指期货交易达成后介入期货交易双方,成为所有买方的卖方和所有卖方的买方,以净额方式结算,为期货交易提供集中履约保障的法人。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e08213e9ac51f01dc281e53a580216fc710a5345.png)
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2000.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大连商品交易所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期货交易行为,保护期货交易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大连商品交易所章程》,制定本交易规则。
第二条大连商品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的主要业务是:根据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组织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期货交易。
第三条本交易规则适用于交易所内的一切交易活动,交易所、会员、客户、指定交割仓库、指定结算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必须遵守本交易规则。
第二章上市品种和期货合约第四条交易所上市品种为大豆、豆粕、啤酒大麦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期货品种。
第五条交易时间为每周一至五,九时至十一时三十分和十三时三十分至十五时(国家法定假日除外)。
每一交易日各品种的交易时间安排,由交易所另行公告。
第六条期货合约是指由交易所统一制定的、规定在将来某一特定的时间和地点交割一定数量和质量商品的标准化合约。
第七条期货合约的内容包括:合约名称、交易单位、报价单位、最小变动价位、涨跌停板、合约交割月份、交易时间、最后交易日、交割日期、交割品级、交割地点、最低交易保证金、交易手续费、交割方式、交易代码。
期货合约的附件与期货合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最小变动价位是指该期货合约的单位价格涨跌变动的最小值。
第九条涨跌停板是指该期货合约允许的每日交易价格最大波动幅度。
该期货合约在一个交易日中的交易价格不得高于或者低于规定的涨跌幅度,超出该涨跌幅度的报价将被视为无效,不能成交。
第十条期货合约交割月份是指该合约规定进行实物交割的月份。
第十一条最后交易日是指某一期货合约在合约交割月份中进行交易的最后一个交易日。
第十二条期货合约的交易单位为"手",期货交易必须以"一手"的整数倍进行,不同交易品种每手合约的商品数量,在该品种的期货合约中载明。
新三板交易规则(北交所)
![新三板交易规则(北交所)](https://img.taocdn.com/s3/m/e2c5ec95ddccda38366bafd9.png)
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股票交易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运行秩序,根据《证券法》《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业务规则等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在全国股转系统挂牌股票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股票交易及相关活动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禁止证券欺诈、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四条主办券商、投资者等市场参与人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全国股转系统有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第五条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全国股转公司)为股票交易活动提供服务,并依法对相关股票交易活动进行自律管理。
第六条股票交易采用无纸化的公开交易形式,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形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设施与交易参与人第七条全国股转公司为股票交易提供相关设施,包括交易主机、交易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通信系统等。
第八条主办券商进入全国股转系统进行股票交易,应当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取得交易权限,成为交易参与人。
第九条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全国股转系统申请开设的交易单元进行股票交易。
第十条交易单元是交易参与人向全国股转公司申请设立的、参与全国股转系统股票交易,并接受全国股转公司服务及监管的基本业务单位。
第十一条主办券商在全国股转系统开展证券经纪、证券自营和做市业务,应当分别开立交易单元。
第十二条交易单元和交易权限的具体规定,由全国股转公司另行制定。
第二节交易方式第十三条股票交易可以采取做市交易方式、集合竞价交易方式、连续竞价交易方式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方式。
符合全国股转公司规定的单笔申报数量或交易金额标准的,全国股转系统同时提供大宗交易安排。
因收购、股份权益变动或引进战略投资者等原因需要进行股票转让的,可以申请特定事项协议转让,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新三板大宗交易流程
![新三板大宗交易流程](https://img.taocdn.com/s3/m/f4cc40ee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47d3509.png)
新三板大宗交易流程1. 概述新三板大宗交易是指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国结算”)指定的平台上进行的股权转让交易。
本文将详细介绍新三板大宗交易的步骤和流程,以确保流程清晰且实用。
2. 准备工作在进行新三板大宗交易前,买方和卖方需要完成以下准备工作:2.1 开立证券账户买方和卖方需要分别在中国结算开立证券账户,并办理相应的委托业务授权手续。
2.2 确定交易对象买方和卖方需要确定具体的股权转让对象,并签署相关协议,明确双方意向和约定。
2.3 缴纳保证金买方在进行委托申报前需缴纳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以确保其履行交易义务。
3. 委托申报完成准备工作后,买方可以通过中国结算指定的平台进行委托申报。
具体步骤如下:3.1 登录平台买方首先需登录中国结算指定的平台,并选择进行委托申报的交易品种和交易方向。
3.2 填写申报信息买方需要填写申报信息,包括股票代码、申报价格、申报数量等,并确认委托交易费用。
3.3 确认委托买方在填写完申报信息后,需核对确认无误后提交委托申报。
3.4 等待撮合提交委托申报后,中国结算将根据买卖双方的意愿和市场情况进行撮合,以确定具体的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
4. 成交确认当中国结算完成撮合后,将生成成交确认书,并通知买卖双方进行确认。
具体步骤如下:4.1 成交通知中国结算会向买卖双方发送成交通知,通知双方具体的成交价格、成交数量等信息。
4.2 确认成交买卖双方收到成交通知后,需在规定时间内登录中国结算指定的平台进行确认。
若一方未能及时确认,则视为默认同意该次成交。
4.3 缴纳货款买方在确认成交后需按约定时间向卖方缴纳货款。
中国结算会根据约定从买方的证券账户中扣除相应的货款。
4.4 过户办理卖方收到买方的货款后,中国结算将根据双方的指令进行过户办理,将股权划转至买方的证券账户。
5. 结算交割完成成交确认后,买卖双方需要进行结算交割。
具体步骤如下:5.1 缴纳手续费买方在结算交割前需按约定向中国结算缴纳相应的手续费。
北证股交易规则
![北证股交易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c60a6459c381e53a580216fc700abb68a982adf1.png)
北证股交易规则北证股交易规则是指北证交易所对于股票市场的交易规范和要求,主要包括市场准入、挂牌、交易方式、交易时间、交易品种、交易规则等方面的内容。
本文将从这几个方面详细介绍北证股交易规则。
市场准入是指公司股票可以在北证交易所挂牌交易的准入条件和审核流程。
北证交易所要求企业必须符合法定资格和条件,并且进行一系列审核,包括公司注册情况、财务状况、供应链可持续性、经营风险等。
企业还需要向交易所提交上市申请,经过审核后可以在北证交易所挂牌上市。
挂牌是指企业的股票在北证交易所进行交易的过程。
企业在上市后,其股票将被交易所挂牌,投资者可以通过交易所进行买卖交易。
挂牌的股票需要符合一定的市值和流通市值要求,同时需要提交公司财务报表和相关信息。
交易方式是指北证交易所的股票交易方式,主要包括集中竞价交易和连续竞价交易。
集中竞价交易是指在每个交易日开始和结束时进行集中竞价,交易价格以竞得最大数量的委托买方和卖方为基准确定。
连续竞价交易是指在交易时间内,买卖双方可以随时报价进行交易。
交易时间是指北证交易所的股票交易时间。
北证交易所的交易时间分为上午和下午两个交易时段,上午从9:30开始,到11:30结束;下午从13:00开始,到15:00结束。
交易所同时设有开市集合竞价、收市集合竞价和盘中集合竞价等交易阶段。
交易品种是指北证交易所可以交易的股票品种。
北证交易所主要交易的股票品种包括主板股票、创业板股票和中小板股票。
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风险偏好选择不同品种的股票进行交易。
交易规则是指北证交易所对于股票交易的各种规则要求,主要包括委托申报、成交规则、交易费用、交割与结算等方面的内容。
委托申报是指投资者在北证交易所挂出买卖委托的过程,包括委托方式、委托价格、委托数量等。
成交规则是指北证交易所对于委托成交的要求和规定,包括成交价格和成交数量等。
交易费用是指投资者在进行股票交易时需要支付的费用,包括交易佣金和印花税等。
交割与结算是指投资者在股票交易完成后,交易所和相关机构进行股票交割和资金结算的流程。
辽宁省交易场所暂行管理办法-辽宁省金融办
![辽宁省交易场所暂行管理办法-辽宁省金融办](https://img.taocdn.com/s3/m/3437051be009581b6ad9eb67.png)
辽宁省交易场所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省(大连市除外,下同)交易场所的监督管理,支持交易场所健康发展,规范市场秩序,防范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国发〔2011〕3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2〕37号)等相关法律和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交易场所,是指经省政府批准设立的,提供下列要素交易有关服务的交易场所:(一)权益类,包括股权、国有产权、技术产权、文化产权和艺术品权益及金融资产权益等;(二)大宗商品类;(三)其他要素类,包括碳排放权、排污权、数据等.仅从事车辆、房地产等实物交易的交易场所和传统实体商品交易市场除外。
第三条省政府根据“总量控制、合理布局、审慎审批”的原则,统筹规划各类交易场所的数量规模和区域分布,审慎批准设立交易场所。
原则上不重复批设同类别交易场所,一个类别只批设一家。
新批设的交易场所,在名称中须使用“交易所”或“交易中心”字样.名称中使用“交易所”字样的,省政府批准前,须取得国家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部际联席会议的书面反馈意见。
其中,农村产权、林权、电力等交易场所的批设,国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条根据“行业监管和属地监管相结合、综合监管和协同监管相结合”的原则,构建全省统一的各类交易场所监管体系。
省政府金融办牵头负责区域性股权市场和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的行业监督管理,并在省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负责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强化对各类交易场所的事中事后监管;省商务厅牵头负责大宗商品类交易场所的行业监督管理;省委宣传部在省文化体制改革和发展工作领导小组框架下,牵头负责文化产权类交易场所的行业监督管理;其他省行业主管部门分别牵头负责各自行业或领域交易场所的行业监督管理。
辽宁证监局、省工商局、省公安厅、省通信管理局、人民银行沈阳分行、辽宁银监局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分工,积极配合牵头部门对各类交易场所实施监管。
证券结算标准流程图文详解
![证券结算标准流程图文详解](https://img.taocdn.com/s3/m/9b84960091c69ec3d5bbfd0a79563c1ec5dad76f.png)
证券交易旳结算流程(清算)(交收)交易数据接受深沪传播数据 清算应收应付进行轧抵 发送清算成果发给各结算参与人 成果参与人组织证券或资金已备交收 收到成果后进行组织 发送交收成果 中结公司发给结算参与人再发给证交所 结算参与人划回款项 向结算公司划出款项交收违约解决 资金专家违约解决,证券交收违约解决证券交易旳结算可以划分为清算和交收两个重要环节。
在此基本上,还可以进一步划分为交易数据接受、清算、发送清算成果、结算参与人组织证券或资金以备交收、证券交收和资金交收、发送交收成果、结算参与人划回款项、交收违约解决等八个环节。
一、交易数据接受沪、深证券交易所在闭市后,会按商定将证券交易数据通过专门通讯链路传播给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
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接受数据时,应当核对所接受数据旳完整性。
二、清算接受完证券交易数据后,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一般在当天日终,作为共同对手方,以结算参与人为单位,对各结算参与人负责清算旳证券交易相应旳应收和应付价款进行轧抵解决。
在清算过程中,除计算应收和应付价款外,还需将印花税、经手费、监管规费等税费一并纳入净额清算中。
实践中,投资者应收旳钞票分红、利息,以及转让限售股应缴纳旳个人所得税等也会纳入到净额清算中。
由于国内证券交易所市场实行滚动交收制度,因此一般来说,不同交易日发生旳交易是分开清算旳,在同一种交易日发生旳交易才会进行轧抵解决。
除净额清算外,在某些证券品种上还存在逐笔交收制度,如权证旳行权、买断式回购旳到期结算等。
对于实行逐笔交收旳证券交易,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并不将其纳入到净额清算中,而是逐笔计算相应结算参与人旳应收和应付金额。
三、发送清算成果清算完毕后,中国结算公司沪、深分公司会通过专用通讯网络,将清算成果数据发送给各结算参与人。
四、结算参与人组织证券或资金以备交收结算参与人应当根据收到旳清算成果,组织证券或资金以备交收。
结算参与人净应付款项旳,应当及时核查自身资金交收账户旳资金与否足额;如局限性,应当在最后交收时点前,向其资金交收账户划人资金。
关于公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
![关于公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dda1222b4daa58da1114a03.png)
关于公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中国结算发字…2013‟103号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的股票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我公司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见附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公布。
《细则》将在有关各方完成业务和技术准备后实施,具体时间另行通知。
请各结算参与人及相关机构按照我公司要求完成登记结算业务准备和技术系统的开发改造工作,及时做好《细则》实施的各项准备。
《细则》实施前,全国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仍按《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过渡期登记结算暂行办法》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二○一三年十二月三十日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的非上市公众公司(以下简称“挂牌公司”)股票转让登记结算业务,明确参与各方的权利义务,防范登记结算业务风险,根据《公司法》、《证券法》、《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非上市公众公司管理办法》和《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有限责任公司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以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有关业务规则,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拟在和已在全国股份转让系统挂牌股票的登记、存管及结算业务。
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公司其他相关业务规定。
第三条本公司设立电子化证券簿记系统,实行股份的无纸化管理,依据电子证券簿记系统记录的结果,确认股份持有人持有股份的事实。
电子化证券簿记系统记录采取整数位,记录股份数量的最小单位为壹股。
第四条本公司可作为结算参与人的共同对手方,对挂牌公司股票转让提供多边净额清算、担保交收服务(以下简称“多边净额结算”);也可根据股票转让业务的具体情况及市场需求,不作为共同对手方,提供逐笔全额结算等其他结算服务。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abb909096d175f0e7cd184254b35eefdc8d3151d.png)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正文:----------------------------------------------------------------------------------------------------------------------------------------------------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债券登记、托管与结算业务实施细则(2006年2月6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与结算行为,明确相关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防范和化解风险,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证券交易所上市和已发行拟上市债券的登记、托管与债券交易的结算业务,但可转换公司债券除外。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债券交易包括债券现券交易及回购交易。
债券回购是指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的实行标准券制度的质押式回购,包括国债回购与企业债回购。
第四条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实行结算参与人法人结算制度。
在接到证券交易所传送的债券交易成交数据后,本公司分别与各结算参与人法人按本细则的规定完成清算,并与各结算参与人法人完成交收。
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本公司可以采取其他结算方式。
第五条本公司作为共同交收对手方与结算参与人进行债券交易的结算。
结算参与人应按本细则规定,以法人自己名义与本公司完成结算事项。
结算参与人应与客户签定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并按协议约定与客户完成结算事项。
结算参与人应将该协议书报本公司备案。
客户违约的,结算参与人有权按照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的约定处置客户用于回购的债券;结算参与人擅自动用客户资金或证券给客户造成损失的,客户有权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及债券质押式回购委托协议书的约定,向结算参与人追索。
客户向结算参与人追索,不影响本公司按照业务规则正在进行或已经完成的清算交收。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的通知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cfe713217fc700abb68a98271fe910ef12daea4.png)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布日期】2022.05.20•【文号】中国结算发〔2022〕79号•【施行日期】2022.06.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关于发布《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的通知中国结算发〔2022〕79号各市场参与主体:为规范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维护证券市场结算秩序,防范和化解结算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结算制定了《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以下简称《结算规则》),经中国证监会批准予以发布,自2022年6月20日起实施。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自《结算规则》实施之日起,货银对付改革进入模拟运行期。
模拟运行期不少于6个月,在此期间,中国结算根据真实交易结算数据,每日日终将当日按规定需要打标识(“可售交收锁定”或“待处置交收锁定”)的证券账户明细数据发送给开展自营和托管业务的结算参与人。
请相关市场主体及时准确接收模拟运行期打标识数据,并据此优化自身业务流程和技术系统,做好货银对付改革的业务和技术准备工作。
二、《结算规则》第二章、第五章、第六章中与货银对付改革相关的规定暂不实施。
具体实施时间,中国结算将根据市场准备情况及中国证监会关于货银对付改革相关工作安排另行通知。
特此通知。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2022年5月20日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结算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证券资金结算业务,维护证券市场结算秩序,防范和化解结算风险,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根据《证券法》《证券公司监督管理条例》《证券公司风险处置条例》《证券登记结算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公司为在证券交易所和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交易的股票、债券、存托凭证、证券投资基金份额、资产支持证券等证券办理结算业务的,以及根据委托为前述规定以外的证券办理结算业务的,适用本规则。
股权交易结算
![股权交易结算](https://img.taocdn.com/s3/m/74c037634a35eefdc8d376eeaeaad1f346931106.png)
股权交易结算股权交易结算是指在股票市场中进行的股权交易完成后,买卖双方按照约定的方式进行资金和股票的结算过程。
本文将对股权交易结算的相关概念、流程和注意事项进行详细分析和讨论。
一、股权交易结算概述股权交易结算是证券市场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其目的是确保交易双方能够顺利完成股权转让,并保障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在股权交易中,结算包括资金的清算和股票的过户两个方面。
1. 资金的清算资金的清算是指买方向卖方支付购买股权所需的资金,同时卖方将所得款项转入卖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一般情况下,资金的清算采用T+1的方式进行,即交易发生后的第二个工作日完成清算。
2. 股票的过户股票的过户是指将卖方名下的股权转让至买方名下的过程。
根据交易所的规定,股权的过户可以通过纸质股权证书和电子股权账户两种方式进行。
股票的过户需要通过证券公司或证券交易所完成。
二、股权交易结算流程股权交易结算需要经历一系列的流程,以下为一般股权交易结算的流程:1. 交易确认买卖双方在达成交易协议后,确认交易的相关细节,包括交易价格、数量和结算方式等。
双方确认无误后,进行下一步操作。
2. 提交委托买方和卖方将股权交易的委托单提交给证券公司或证券交易所。
委托单包括买卖双方的基本信息、买入或卖出的股票代码和数量等。
3. 交易撮合证券公司或证券交易所将买方和卖方的委托单进行撮合,找到相匹配的买方和卖方完成交易。
4. 资金清算资金清算的过程中,买方需要向卖方支付购买股权所需的资金。
同时,卖方将所得款项转入卖方指定的银行账户。
5. 股票过户股权交易结算的最后一步是股票过户。
根据交易所的规定,股权的过户可以通过纸质股权证书和电子股权账户两种方式进行。
三、股权交易结算的注意事项在进行股权交易结算时,交易双方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交易合法性在进行股权交易时,买卖双方要确保交易的合法性。
买方和卖方需要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操作,确保交易的合法性和安全性。
2. 交易费用股权交易结算中会产生一定的交易费用,包括交易佣金、过户费等。
400192 三板交易规则
![400192 三板交易规则](https://img.taocdn.com/s3/m/ba92d54b8f9951e79b89680203d8ce2f0166654e.png)
400192 三板交易规则一、引言400192 是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业务规则》(以下简称《业务规则》)中对股票代码为400192的公司所适用的交易规则。
三板市场作为中国资本市场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交易规则的完善和执行对于保障市场秩序和投资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400192 三板交易规则展开阐述。
二、交易方式在400192 三板交易规则中,交易方式主要分为集合竞价交易和做市交易。
集合竞价交易是指在每个交易日开市前的有限时间内,投资者通过申报买卖委托,按照一定的优先级原则进行匹配成交的交易方式。
而做市交易是指在集合竞价交易之后,通过做市商报价和投资者的主动委托进行成交的交易方式。
三、交易时间400192 三板交易规则规定,交易时间分为两个阶段。
上午交易时间为09:15至11:30,下午交易时间为13:00至15:00。
其中,集合竞价交易时间为上午09:15至09:25,做市交易时间为上午09:30至11:30和下午13:00至15:00。
四、交易限制在400192 三板交易规则中,对于交易的限制主要包括价格限制和委托数量限制。
价格限制是指买卖委托的价格必须在合理范围内,不得超过一定的涨跌幅限制。
委托数量限制是指对于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在每个交易日的买卖委托数量都有一定的限制。
五、交易费用在400192 三板交易规则中,交易费用主要包括交易手续费和交易结算费。
交易手续费是指投资者在交易过程中需要支付给券商的手续费,其费率由券商自行制定。
交易结算费是指投资者在交易结算过程中需要支付给结算机构的费用,其费率由结算机构制定。
六、信息披露400192 三板交易规则对于信息披露提出了明确的要求。
公司在每个交易日结束后必须按时披露当日交易的相关信息,包括交易价格、交易数量、买卖方向等。
此外,公司还需要按照规定披露其他重要信息,如业绩报告、重大事项等。
七、交易风险在400192 三板交易规则中,明确指出了投资者需自行承担交易风险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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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登记结算业务规则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辽宁股权交易中心(以下简称“本中心”)和登记托管企业、挂牌企业、会员、投资者之间的股权登记、交易结算业务,处理各方的清算交收关系,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依据《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管理办法(试行)》、《辽宁股权交易中心股权业务管理办法(试行)》和《辽宁股权交易中心私募债券业务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
第二章 账户管理
第三条 本中心为投资者开立股东账户,用于记录投资者持有股权的余额及其变动情况。
投资者申请开立股东账户应当保证其提交的开户资料真实、准确、完整。
第四条 股权应当记录在投资人本人的账户内,但依据相关规定,股权记录在名义持有人账户内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投资者不得将本人的账户提供给他人使用。
第六条 有关账户的开立、注册资料的查询及变更、
挂失与补办、注销与合并,以及开户代理机构的管理等具体要求,按照本中心账户管理操作细则执行。
第七条 本中心可以委托其他专业机构代为行使账户管理职责。
第三章 股权登记托管
第八条 本中心股权登记的主要功能是:
(一)企业的股权登记托管、股权确认及与交易相关的过户;
(二)为企业股东和投资者开立、管理股东账户以及为投资者办理挂失补办、资料查询、资料变更和账户注销等业务;
(三)对因继承、判决、赠予及企业因兼并、破产清算、改制和司法裁定、司法协助执行等引起的股东间持有的股权进行非交易过户;
(四)质押股权锁定、司法裁决股权冻结锁定;
(五)提供现金分红、送配股、转增股本、增资扩股、回购减资等服务。
第九条 企业股权登记托管是指本中心接受非上市公司的委托,由中心通过电子化股权簿记系统代为置备股东名册,并为公司股东开立股权账户,记载并确认股东对股份的所有权及其相关权益的产生、变更、消灭的行为。
第十条 企业应确认本中心登记的股东名册是企业股
权状况的最直接证明,企业自备的股东名册应与登记后的股东名册保持一致。
第十一条 企业取得本中心出具的同意其挂牌的通知后,应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全部股权在本中心的集中登记。
第十二条 企业应确保所提交全部文件和资料真实、准确、完整,不存在虚假陈述和重大遗漏。
企业股权登记应提交下列资料:
(一)企业股权登记申请表;
(二)本中心与企业签署的登记协议书;
(三)企业营业执照和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和授权委托书;
(四)股东名册文本及电子文档;(包括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授权委托书和自然人股东的身份证复印件);
(五)企业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关于同意企业股权登记的决议;
(六)企业章程;
(七)工商部门股东数量及股东持股数量的查询单;
(八)全体股东按《企业股东开户资料》提供完整、准确的开户资料。
(九)具有从事证券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关于全部募集资金到位的验资报告复印件;(如有)
(十)具有本中心专业服务机构会员资格的律师事务所
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如有)
(十一)会员推荐文件;(如有)
(十二)本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十三条 根据企业的要求,本中心定期或不定期向企业提供股东清册,核对股权信息。
第十四条 企业股权登记后的非交易过户、现金分红、送配股、增资扩股、转增股本等各项后续服务,按照本中心股权登记业务操作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企业的现金分红、送配股和转增股本,根据企业出具的委托函、股东大会决议及分配方案,由本中心实施;增资扩股由本中心与企业签订协议后进行股权补登记。
第十六条 企业股权依法依约需进行限售或解除限售的,由企业向本中心提出书面申请,本中心审核后办理相关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挂牌企业出现以下情形时可以申请终止挂牌交易,其股权处置按以下方式中选择:
(一) 挂牌企业因转板进入其他证券市场,本中心协助挂牌企业将其股权向有关股权登记结算机构办理转登记手续。
(二) 挂牌企业经股东大会决议终止挂牌交易,应到本中心办理股权的退出挂牌手续。
退出挂牌后企业股权仍可登记在本中心,按照本中心股权登记业务操作细则为企业办
理各项后续服务。
(三)挂牌企业不再符合挂牌条件时,应到本中心办理股权的退出登记手续,本中心将提供全部股权登记数据和资料。
第十八条 企业股权退出登记办理完毕后,本中心在指定网站发布关于终止为该企业提供股权登记服务的公告。
第四章 结算
第一节 与代理买卖机构结算
第十九条 本中心作为共同对手方负责向各代理买卖机构提供多边净额结算服务,主要为:
(一)与代理买卖机构之间的股权、资金的轧差清算和交
收;
(二) 代理买卖机构各项收入的轧差清算和交收。
第二十条 代理买卖机构负责其投资者的股权和资金的清算和交收。
第二十一条 本中心与各代理买卖机构就结算业务及工作职责等具体事宜,签订业务协议。
第二十二条 结算机构和人员:
(一)本中心内设结算部,专门负责结算工作。
(二)各代理买卖机构建立结算部门,指定结算人员,并报本中心审核、备案。
第二十三条 本中心和代理买卖机构分别开立并使用结算专用银行账户,相关各方的银行专用账户均须开通网上转账功能。
第二十四条 本中心办理股权和资金的交收,并通过代理买卖机构将交收结果反馈给投资者。
第二十五条 本中心交易系统根据当日的交易数据,通过约定更替成为当日交易的共同对手方,并轧差清算形成各代理买卖机构应收、应付的股权数量及资金(含代理买卖机构手续费、佣金等按比例分成部分)金额。
各代理买卖机构应当在本中心交易结算专用银行账户中交存不低于该代理买卖机构最近二十个交易日日均交收金额20%的资金,并授权本中心在代理买卖机构发生资金交收违约时,动用相当于违约数额的资金用于交收。
本中心有权向违约代理买卖机构追偿违约金额资金。
第二十六条 根据当日清算结果,各净应付代理买卖机构应当于当日交收时点,将其净应付资金从其结算专用银行账户划至本中心结算专用银行账户;本中心应当于当日交收时点,将各净应收代理买卖机构应收款从本中心结算专用银行账户划至各净应收代理买卖机构结算专用银行账户,从而完成本中心与各代理买卖机构的资金交收。
第二节 与投资者结算
第二十七条 由本中心按照货银对付的原则,为挂牌企
业股权交易提供逐笔全额非担保清算交收服务。
第二十八条 本中心在每个工作日终根据股权交易系统成交确认结果,进行投资者之间股权和资金的清算。
由于股权或资金余额不足导致的交收失败,本中心不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中心依据交易系统每个交易日股权交易的成交、资金清算结果,根据货银对付原则进行股权交收并自动生成、记录挂牌企业当日股权的变更明细。
第三十条 每个交易日的下午16:30时,开始当日交易的清算交收。
第三十一条 投资者买入后卖出或卖出后买入同一挂牌企业的股权,时间间隔不得少于5个交易日。
投资者当天买入一挂牌企业的股权,在交收成功后,须于第5个工作日后才可卖出,但再买入则不受5日的限制;投资者当天卖出一挂牌企业的股权,在交收成功后,须于第5个工作日后才可买入,但再卖出则不受5日的限制。
第三十二条 投资者因司法裁决、继承、赠予和特殊情况下的过户,依照本中心相关规定办理非交易过户。
第三十三条 投资者可以在交易确认后的第二个工作日,通过三方存管账户自主划转存取资金。
第五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规则中的挂牌企业是指其股权在本中心
挂牌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登记托管企业是指其股权在本中心登记托管的企业。
第三十五条 本规则所指清算是指确认交易日各交易参与方债权、债务关系;交收是通过股权和资金实际收付等方式了结前述责任;结算是清算和交收的总称。
第三十六条 登记托管企业应当按照本中心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股权登记及相关服务费用。
股权登记及相关服务业务涉及税收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 票据开立。
(一)本中心和各代理买卖机构均互不开立股权交易手续费、佣金发票,相关资金直接划转至应收方结算专用银行账户。
(二)其它收费项目,一般不开立票据,机构投资者需开立票据的,由各代理买卖机构自行开票。
第三十八条 登记托管企业违反本规则以及本中心相关业务细则、指引等规定的,本中心可以暂停或终止为其提供股权登记及相关服务。
第三十九条 登记托管企业向本中心申请办理股权登记及相关服务过程中,存在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行为的,应当对其行为所产生的后果承担责任;本中心有权暂停或终止为其提供股权登记及相关服务。
第四十条 私募债券及其他权益类金融产品的登记结
算参照本规则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规则由本中心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规则经辽宁省人民政府金融工作办公室批准后,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