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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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应用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应用

社保与法治样券或爻虑则4逢茯工駅於同中的应何□武汉陈晓茹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情势变更原则并未被列入《合同法》,早在上世纪末合同法修订中就有人提出列入情势变更原则,却在最后票决中被否,直到十年后即2009年,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其中第26条规定了有关情势变更原则的内容,从司法解释角度赋予了情势变更原则的重要性。

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和发包人为顺利完成某项工程建设共同签订的双务、有偿的一种要式合同,一般包括勘察、设计和施工合同。

现实生活中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本来就相当棘手,合同的签订保证法律效力的同时也带来了法律漏洞之外的不确定性。

近几年来中国房地产业的崛起使得建筑业蓬勃发展,伴随而来的就是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多样化、复杂化。

基于建设工程合同管理的角度来看,情势变更千变万化。

仔细研究我们很容易发现情势变更原则涉及的内容主要围绕政策、经济变动等导致各类价格指标变动的内容展开,最直观的价格变化表现往往也很容易被误认为符合情势变更原则。

—、案例解读固定价格合同分为固定单价合同和固定总价合同,两者均为签订合同时表明合同价款不再调整并明确合同双方责任与义务,也即合同签订时发包人已将施工过程所约定的风险全部转移给施工方,由施工方承担工作量和价格的风险。

相比于其他合同,很明显固定价格合同在当今社会更容易产生矛盾,因为我国房地产业的快速发展同时也推动了建筑业的进步,间接使得工程物资价格波动较大,造成某方利益显著受损要求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维权的情况屡见不鲜,所以本文选择固定总价合同作为研究对象。

在中铁十八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承包方)与武汉绕城公路建设指挥部(发包方)关于建设工程价款的纠纷案件中,双方在签订固定价格合同后,施工期间建筑材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承包方要求赔偿材料上涨价差的问题,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在一审中采用情势变更原则,判决发包人给予赔偿,但在二审中却声明承包人因材料价格上涨导致的损失不符合情势变更的基本原则,从而撤销一审判决,改用二审判项。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引言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一项合同中,当某些未被预料或无法控制的情况发生时,双方有权对原合同进行重新协商或修改的法律原则。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情势变更原则起到了重要的作用,可以保护双方的利益,确保合同的顺利执行。

本文将探讨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情况。

情势变更原则的定义和适用条件情势变更原则是一种法律原则,适用于一些特定条件下的合同,其中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适用的条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变更事件应属于双方合同未能预料的情况,即超出合同双方的合理预期范围;2.变更事件无法由双方合同所能控制或防范;3.变更事件对合同的履行产生了实质性影响。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情势变更案例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常见的情势变更案例有:1.自然灾害:如地震、洪水等自然灾害可能对工程的建设造成影响,超出了施工合同双方的合理预期范围,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同的重新协商或修改。

2.政府行为:政府的行政决策,如土地征用、环保要求等可能对工程的建设产生影响,双方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同的重新协商或修改。

3.设计变更:由于工程设计的变更导致施工方需要增加或调整工作量,此时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合同的重新协商或修改。

情势变更原则的作用和原则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情势变更原则能够保护施工方在执行合同过程中遇到无法预料的情况下的权益,避免因为变更事件造成的经济损失。

2.维护合同的平衡:情势变更原则能够保持合同的平衡性,确保合同双方在变更事件发生后能够重新协商或修改合同,以适应实际情况的变化。

3.促进合同的顺利执行: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能够使合同双方能够根据实际情况灵活调整工程施工计划,保证项目能够如期完成。

在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需要遵循以下原则:1.合理性原则:变更事件应是合理且有充分证据支持的,不能凭主观意愿随意变更合同。

2023年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

2023年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

2023年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变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需要不断地进行改进和完善。

情势变更原则作为一种用于调整合同义务的原则,对于适应新的经济形势和社会需求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探讨2023年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旨在为建筑工程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与特点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当合同当事人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不可抗力、市场变化等严重情况下,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调整合同的履行义务。

它主要包括新增工程量、材料价格上涨、施工方案调整等方面。

1.1 新增工程量由于建设工程常常受到客户需求变化、设计方案调整等原因影响,合同施工过程中可能需要进行新增工程量的调整。

在2023年情势变更原则中,建筑施工合同应允许合同双方协商调整原有工程量,以适应实际施工需求。

1.2 材料价格上涨由于原材料市场的供给和需求情况,可能会出现材料价格上涨的情况。

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2023年情势变更原则应允许施工方合理调整合同价款,以反映材料价格上涨对合同成本的影响。

1.3 施工方案调整施工过程中可能会发现原设计方案存在问题,需要对施工方案进行调整。

在2023年情势变更原则中,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应保留调整施工方案的权力,并确保调整不会对建设工程的正常进行造成重大影响。

二、2023年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2023年情势变更原则应适用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所有阶段,包括合同签订、履行过程中和合同解除等。

具体来说,它适用于以下几个方面:2.1 合同签订阶段在合同签订阶段,双方应约定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和条件,并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在合同中可以明确约定新增工程量的补偿方式、材料价格上涨的调整机制等。

2.2 履行过程中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情势变更原则帮助施工方和业主应对变化的市场环境和工程需求。

例如,在发生新增工程量时,施工方可以向业主提出工程量调整要求,并根据约定的补偿方式进行协商。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施工合同中的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施工合同中的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施工合同中的适用【摘要】当前,如何在建设施工合同中合理应用情势变更原则在理论和实践上仍存在诸多争论和分歧,没有形成系统权威的结论。

结合笔者多年的实践经验,本文详细分析和总结了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施工合同中适用的必要性和适用范围,并对适用方法和技巧给出了自己的见解,希望能对今后的应用提供帮助。

【关键词】情势变更原则;理论依据;建设施工合同;适用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和理论依据情势变更(changed circumstances)原则是一项关于合同履行的原则,其在理论上有广义以及狭义之说,广义的情势变更原则是指由于不可抗力或者其中一方当事人无法预见和防止且无过失的外因,使得双方签署的合同不能履行或者无法全部履行,而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则会显失公平,进而允许解除或者变更合同的法律制度。

狭义的情势变更原则和广义的情势变更原则相比,不包括不可抗力的外因。

目前,学术界对情势变更原则的理论依据有很大分歧,进而形成了很多观点,其中具有代表性的观点主要有情势不变条款理论、法律行为基础学说、不可预见理论、诚信原则说以及公平原则说。

情势不变条款理论认为情势不变已经存在于当事人的合同之中,对于所有条款(默示和明示条款),都应把情势变更原则视为合同的固定条款。

法律行为基础学说与情势不变条款理论被认定为根据相同的法律政策发展形成的两种不同对策,由于无法对行为基础的认定给出权威的结论,这一学说在理论界存在很大的争论。

不可预见理论主要用来解决因情势变更致使合同履行过于昂贵和困难的情况,能有效避免过度不公平的现象,但其仅限于情势出现重大变更而普通人不能预见的场合,其适用性比较有限。

诚信原则说认为在合同签署之后,出现了不可预见的情事,如果继续履行合同,则不利一方的利益将受到损害从而违反诚信原则,此时应当允许当事人解除或变更合同。

公平原则说是从制定情事变更原则的目的来分析的,其认为制定情事变更原则的真正目的是消除合同双方因无法预料情事变更引起的不公平后果,保证双方利益均衡。

情势变更制度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决中的适用

情势变更制度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决中的适用

情势变更制度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解决中的适用组织竞争性谈判或询价采购时,采购公平原则是《合同法》所确立的重要原则,为保障这一原则的具体贯彻,《合同法》规定,在订立合同时显失公平的,当事人有权请求法院或仲裁机构变更或撤销合同。

然而,“显失公平可撤销”制度仅解决了合同订立时权利义务失衡情形下如何衡平的问题,但对于“在合同订立时是公平的,而在合同生效后因社会环境的异常变化,导致一方当事人依原合同履行必然遭受重大损失情况下”如何衡平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的问题,该法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而事实上,合同订立之后的权利义务衡平,显然是需要特定制度予以保障的,而这一制度即是被大陆法系所普遍承认的情势变更制度。

《合同法》在制订过程中,曾一度将情势变更制度写入草案,然而,因担心该制度被司法裁判权滥用,故最终颁布的文本删除了情势变更制度。

但是,法律不规定并不意味着纠纷的不出现,在情势变更制度缺位的阶段,司法机关大抵采用两种方式变相适用该项制度。

其一,将情势变更作为一个法理原则,用以补充法律漏洞。

其二,依公平原则作出裁判,理由是在情势变更的情况下,仍要求处于不利地位的一方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违背了公平原则的实质,故应变更或解除合同。

当然,司法实践中也有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变相适用情势变更制度的情形。

2009年,情势变更制度正式被规定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简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中,该解释第二十六条规定,“合同成立以后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一方当事人明显不公平或者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人民法院变更或者解除合同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公平原则,并结合案件的实际情况确定是否变更或者解除。

”从此,情势变更制度由一项法理原则,变成了一项具体制度,为司法裁判者适用该制度提供了明确且具体的依据。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因其履行期限较长、不确定性因素多等特点,对情势变更制度有更强的需求,故情势变更制度一度被认为是施工企业寻求利益平衡的有效路径。

浅析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

浅析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

浅析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摘要: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中的应用,必须要考虑到建设工程合同的特殊性和复杂性,采取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方法。

而且情势变更原则在适用条件上,与一般的合同又有很大不同,所以在运用时,应本着公平和诚信的原则,灵活运用。

本文就情势变更原则的基本概念、如何在建设工程合同中使用情势变更原则谈了谈。

关键字:情势变更原则;建设工程合同;适用条件情势变更原则,指双方成立了有效合同后,因意外的原因而发生变更,但是又不能规则与双方当事人,若是继续维持原有的合同不变就会使得其失去公平,因此允许双方变更或解除合同。

这一项原则维护了诚实信用原则的公正性。

又因为建设工程合同具有长期性、复杂性等特点,而且在成立合同之后的时间里,很可能发生一些重大变化。

鉴于该合同很可能影响到某一方的重大利益,因此能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存在着很大的争议,本文就这个文题展开了讨论。

一、情势变更原则的基本概念(1)情势变更的构成要件情势变更的构成部件一般包括五部分,一必须有情势之变更;二情势变更必须是在法律行为成立后、债务关系消除前发生;三情势变更必须出乎当事人的预料,具有不可预测的性质;四情势之变更必须是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之事引发;五情势变更后会使得原有的合同失去公平性。

(2)情势变更与不可抗力的异同不可抗力是一项免责条款,是指双方签订合同后,不是由于当事人的疏忽或过错,而是由于发生了当事人都无法预料、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情,导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所签的合同,可以由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免除履行或推迟履行合同的责任。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相同处有:1.都不是当事人所能预料到的;2.属于客观情况的变更,非人力所能阻挡;3.都不是因为当事人的过错引发的;4.均在签订合同之后,履行责任之前;5.在举证责任上,均是由不受其影响的一方负举证责任。

不可抗力与情势变更的不同之处有:1.客观情况不同,前者是由于受到重大的自然灾害(例如海啸、地震、洪水)或重大的社会事件(例如战争、大罢工、社会动乱)而引发的,而后者一般是由于受到社会经济情事的变化而引发的;2.履行的责任后果不同,前者发生后,合同的全部或部分义务不能履行,而后者发生后,合同能正常履行义务,只是会造成明显不公平的结果;3.法律后果不同,前者只要当事人能够证明其不能履行合同的原因是由不可抗力造成的,就可获得免责,而后者并不是免除一方当事人的合同义务,而是通过双方协商,最终通过修改或解除合同的方式实现利益的平衡。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

(二)有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签订后,由于种种原因会出现一些与合同有关的客观事实的变化,例如国家政策调整、物价上涨等,这些客观事实的变化对施工合同能否继续履行、如何履行产生重要影响,这就是所谓的“情势”。

正是由于“情势”的出现,才会导致合同赖以存在的客观情况或者基础发生“变更”,而且合同当事人在主张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时也必须对“情势”的存在及其对施工合同的影响阐述清楚。

从这个角度来说,“情势”的存在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前提条件。

(三)当事人对情势变更无法预见且不存在过错从当事人的主观角度来讲,他对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是不可能预见的,而且也不存在过错。

如果在订立合同时,当事人能够预料到该客观事实的发生,或者能够予以克服,例如雨雪天气在工程施工中可能导致工期延误等,则出现客观事实所导致的风险,要么属于商业风险,要么属于当事人过错,而不应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如果客观事实的变化是由当事人的过错导致,则应该由过错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应根据过错大小分别承担责任,也不应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四)情势变更的客观事实发生在合同生效后且终止履行前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有时间范围,必须是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生效后并且在终止履行前。

因为施工合同生效前发生的客观事实,作为合同生效的基础是确定的,无法改变的,而且在施工合同生效前,当事人可以依据现有的客观事实,重新协商确定合同条款;如果合同已经履行完毕,则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结,无论客观事实是否发生重大变化,都不会导致不公平的后果。

(五)情势变更导致继续履行合同将显失公平从情势变更的后果来看,情势变更原则只有在合同订立时的客观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将使双方当事人的利益严重失衡时才适用;如果对当事人利益影响轻微,则不应适用。

例如建材市场价格涨落变化较大,如果双方订立固定总价合同后,市场的建筑材料价格出现暴涨,则订立合同时所确定的利益关系就会失衡,若继续履行合同,施工企业非但不能盈利反而由于成本的提高可能会造成严重亏损。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

合同编号:xxxxxxx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甲方:乙方:签订时间:签订地点:最高人民法院今年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情势变更原则,但由于建设市场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情势变更原则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面临着特有的问题。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价格合同,必须严格按照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并且区别不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进行适用。

一、固定价格合同下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1.固定价格合同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则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实质就是“承包人干活,发包人给钱”。

这一性质决定了施工企业无法承受材料、人工价格异动带来的亏损,如果仍按照原合同履行,将严重危害社会安定,损害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而且建筑施工行业是传统的微利行业,与房地产开发、金融投资等行业本身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有着本质区别,把材料价格异动的风险和损失全部由施工企业承担显然有违合同法公平、诚信的原则。

因此,应当对固定价格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进行合理调整。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在诸如价格暴跌等情形下,建设单位自然也可以要求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对固定价格进行调整,但是基于建设单位(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暴利行业,判定达到显失公平而导致利益严重失衡的标准更为严格,认定情势变更的标准更为苛刻。

2.预付款条件下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一般认定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主要条件之一便是合同显失公平,因此,并不能单凭预付款与否来决定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关键在于预付款能否满足提前备料等,从而化解由于价格异动等“情势”带来的风险和损失,如果不能满足,则应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来加以调整。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中的适用摘要:近年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频发,其外部环境,如政策、社会局势、自然变化等情况,都会形成对建设工程合同相关约定内容的冲击,这些冲击往往会给合同的继续履行造成困难,进而引发合同纠纷和冲突。

很多情况下,合同成立后,合同的基础条件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无法预见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对于当事人一方明显不公平,这时,可以适用《民法典》中的情势变更原则去平衡双方当事人之间的利益。

本文从情势变更原则的构成要件、适用的程序、适用的后果几方面进行了阐述。

关键词:情势变更建设工程适用一、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和意义所谓情势变更,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因不可归责于双方当事人的原因发生情势变更,致合同之基础动摇或丧失,若继续按原合同履行则显失公平或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情势变更原则的意义,在于通过司法权力的介入,强行改变合同已经确定的条款或撤销合同,在合同双方当事人订约意志之外,重新分配交易双方在交易中应当获得的利益和风险,从而达到公平和公正的结果。

二、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特点建设工程合同是指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的客体是建设工程,主体是发包人和承包人,此外,还涉及到分包人。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具有合同的主体复杂、合同的标的特殊、合同的内容繁杂专业性强、合同的履行期限长、具有复杂性和动态性、合同的监管严格等特点。

其中外部环境,如政策、社会局势、自然条件变化等情况,都会形成对建设工程合同相关约定内容的冲击,这些冲击往往会给合同的继续履行造成困难,进而引发合同纠纷和冲突。

近年来,随着城乡一体化稳步发展,城市基础建设方面的投资逐渐增加,与此同时,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数量频发,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建设工程合同纠纷”进行检索,共检索到465888篇文书,其中判决书有130278份。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通用15篇)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通用15篇)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通用15篇)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通用15篇)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篇1最高人民法院今年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情势变更原则,但由于建设市场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特别性,情势变更原则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面临着特有的问题。

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商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价格合同,必需严格根据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并且区分不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进行适用。

一、固定价格合同下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1.固定价格合同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商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商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方法,则在专用条款内商定。

民法典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实质就是“承包人干活,发包人给钱”。

这一性质打算了施工企业无法承受材料、人工价格异动带来的亏损,假如仍根据原合同履行,将严峻危害社会安定,损害农夫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而且建筑施工行业是传统的微利行业,与房地产开发、金融投资等行业本身具有高风险、高收益的特点有着本质区分,把材料价格异动的风险和损失全部由施工企业担当明显有违民法典公正、诚信的原则。

因此,应当对固定价格依据情势变更原则进行合理调整。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在诸如价格暴跌等情形下,建设单位自然也可以要求依据情势变更原则对固定价格进行调整,但是基于建设单位计51520立方米:____________ 第6条乙方驻工地代表第7条甲方工作。

7.1 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和完成时间的要求:____________7.2 水、电、电讯等施工管线进入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____________7.3 施工场地内主要交通干道及其与公共道路的开通时间和起止地点:____________7.4 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网线路资料的供应时间:____________7.5 办理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____________7.6 水准点与坐标掌握点位置供应和交验要求:____________7.7 会审图纸和设计交底的时间:____________7.8 施工场地四周建筑物和地下管线的爱护要求:____________第8条乙方工作。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不可抗力、法律法规变化等原因,导致合同的履行条件发生变化,从而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调整的原则。

它适用于各个领域的合同,包括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本文将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情势变更的定义及要件、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条件等方面来阐述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特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设工程的发包方与施工方之间订立的合同。

其特点主要包括如下几点:1.工程性质复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涉及到建筑、土木、机电等各个领域的工程项目,工程性质复杂,施工难度相对较大。

2.合同期限长:建设工程一般需要经历设计、招投标、施工等多个阶段,合同的履行期限相对较长,一般为数个月至数年。

3.施工过程不确定性大:建设工程施工过程中往往会受到各种不可抗力因素的影响,例如天气变化、地质条件等,这些因素都有可能导致工程进度延误或者工程质量出现问题。

二、情势变更的定义及要件情势变更是指在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一方当事人无法预见、避免或者克服的原因,导致合同履行条件发生了本质性变化,从而需要对合同条款进行调整的情形。

要件包括以下几点:1.不可抗力:情势变更的原因应当是不可预见的、无法避免的、不能克服的外部因素。

例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2.外部原因:情势变更的原因不是由合同当事人内部的原因所造成的,而是由合同外部的因素所造成的。

例如法律法规的变化、政府的政策调整等。

3.本质性变化:情势变更应当是合同履行条件发生了本质性的变化,而不是一些细枝末节的变化。

例如工程施工合同中,变更施工进度、增减施工数量等都属于本质性变化。

三、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条件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不可抗力的发生: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不可抗力的因素,例如自然灾害、战争等。

2.无过错的当事人:合同当事人应当在发生情势变更时没有过错,即其无法预见、避免或者克服情势变更的原因。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2014-12-22《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根据该条规定以及合同法的其他规定,合同依法成立后,除法定的变更、解除条件和当事人协议约定的变更、解除条件外,任何一方当事人都不得随意地变更或者解除合同,否则就可能会承担违约责任。

严格守约固然对合同目的的实现具有积极意义,然而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又可能会出现种种客观情况导致合同难以继续履行或者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在此情况下如果仍严格要求合同双方继续按照原合同条款予以履行,将会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甚至背离合同目的的结果出现。

例如某施工企业与某开发企业签订包工包料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出现了钢材价格暴涨的情况,而施工合同中没有对钢材价格暴涨是否应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作出约定,法律也未对此进行规定。

如果双方继续执行施工合同约定的价款,则对施工企业而言显失公平,其基于施工合同所确立的利益关系可能会失衡,甚至会造成严重亏损;如果施工企业不再履行合同,则又面临违约风险。

如何破解施工企业遇到的难题,在很长一段时间内一直困扰着理论界和实务界的专家、学者们。

直到情势变更原则被提出,并且以司法解释的形式确立为一项法定原则后,这一难题才有所突破。

在全球金融危机蔓延所引发的矛盾和纠纷在司法领域已经出现明显反映的情况下,最高人民法院适时推出情势变更原则,对于有效化解矛盾和纠纷,维护诚信的市场交易秩序,保障公平法治的投资环境,公平解决纠纷、提振市场信心等具有重要意义。

但是在建设工程司法实践中,仍面临着情势变更原则适用范围不确定、适用程序过于严格、适用效力未作明确区分等问题,尤其是对于如何具体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问题,目前尚无明确的法律规定。

基于这些问题,本文从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入手,在分析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条件的基础上,针对具体适用中面临的诸多问题,就如何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准确适用情势变更原则作了详细论述。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应用-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应用-

编号: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应用甲方:乙方:年月日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应用今年最高人民法院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情势变更原则。

然而,由于建筑市场和建筑合同的特殊性,在建筑合同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面临着独特的问题根据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方式,施工合同可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整价格合同和成本加报酬价格合同,必须严格按照情势变更原则和不同类型施工合同的适用条件适用一、在固定价格合同下适用情况变化原则1。

情势变更原则是否适用于固定价格合同。

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中约定的合同价格中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合同价格不会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调整。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实质是“承包人施工,发包人付款” 这种性质决定了建筑企业不能承担材料和劳动力价格变化造成的损失。

如果他们仍然按照原合同履行,将严重危及社会安全,损害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而且建筑业是传统的低利润行业,与房地产开发、金融投资等高风险高回报行业有本质区别。

由施工企业承担材料价格变动的全部风险和损失,显然违背了合同法的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因此,应根据情况变化的原则合理调整固定价格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在价格崩溃等情况下,建设单位自然可以根据情况变化的原则要求调整固定价格。

但基于建设单位(如房地产开发企业)是暴利行业这一事实,对达到明显不公平所造成的利益严重失衡的判断标准更加严格,对情况变化的判定标准更加严格。

2。

一般认为,适用情势变更原则的主要条件之一是合同明显不公平。

因此,仅通过预付款无法决定是否适用情况变更。

关键在于预付款能否满足提前备料的要求,从而化解价格变动等“情况”带来的风险和损失。

如果不能满足,应适用情况变化原则进行调整根据行业的交易习惯,预付款一般应达到工程总价的25%。

如果达到这个比例,就应该认为风险责任已经转移。

在这种情况下,建筑企业主张价格调整的理由是不充分的,一般不被承认3。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的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范本中的适用

签订日期:编订:Foon Shi on设计编号:FS-HT-05018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App lication of the p rinc iple of situation change inthe construction contract甲方:乙方::合F的适丿编号 FS-HT-05018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I ---- i 说明:本合同书适用于权利人明确其通过对房屋建筑等附属设施的建造和安装形成1工程实体,可用于电子版存档或实体印刷,使用时请详细阅读条款。

最高人民法院今年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明确了情势变更原则,但由于建设市场和建筑工程施工合同的特殊性,情势变更原则在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面临看特有的问题。

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支付方式,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可以分为:固定价格合同、可调价格合同、成本加酬金价格合同,必须严格按照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并且区别不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类型进行适用。

、固定价格合同下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1.固定价格合同是否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固定价格合同是指双方在合同专用条款内约定合同价款包含的风险范围和风险费用的计算方法,在约定的风险范围内合同价款不再调整,风险范围以外的合同价款调整编号 FS-HT-05018方法,则在专用条款内约定。

合同法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其实质就是“承包人干活,发包人给钱”。

这一性质决定了施工企业无法承受材料、人工价格异动带来的亏损,如果仍按照原合同履行,将严重危害社会安定,损害农民工等弱势群体的利益;而且建筑施工行业是传统的微利行业,与房地产开发、金融投资等行业本身具有咼风险、咼收益的特点有着本质区别,把材料价格异动的风险和损失全部由施工企业承担显然有违合同法公平、诚信的原则。

因此,应当对固定价格根据情势变更原则进行合理调整。

同时需要说明的是,在诸如价格暴跌等情形下,建设单位自然也可以要求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对固定价格进行调整,但是基于建设单位(比如房地产开发企业)为暴利行业,判定达到显失公平而导致利益严重失衡的标准更为严格,认定情势变更的标准更为苛刻。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

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适用xxxx《全国经济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发[〔1993〕8号),也表明我国司法机关在实践中已经认可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

《合同法》修订时,《合同法》草案曾规定情形变更,但由于当时理论界争议较大,最终定稿时被删除。

从《合同法》颁布实施到《合同法》司法解释(二)的十年间,中国的社会形势发生了重大变化。

特别是在金融危机的影响下,理论界和实务界都呼吁以立法的形式明确情势变更原则。

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最终以司法解释的形式正式确立了情势变更原则笔者认为,尽管情势变更原则的确立在立法和解释上取得了很大进展,但该原则仍不能完全解决实践中存在的诸多问题。

建议立法机关尽快从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层面明确规定情势变更原则的相关内容,使开发企业、施工企业和其他单位能够从被动接受情势变更限制转变为主动遵守情势变更原则。

1。

明确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如何确定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范围,立法机关、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一直在努力解决这一难题,许多地方政府也在积极探索,试图从个别环节寻找突破口例如,关于材料价格的波动是否会导致合同条款的变化,以及波动的程度会导致合同条款的变化,厦门市建设管理局于4月1日发出了《XXXX关于进一步完善建设工程最低价中标法若干规定的通知》。

通知第4条第(1)款规定:“如因情况异常变化导致钢材、水泥和特殊贵重材料价格大幅上涨或下跌,且在风险包干范围内上涨或下跌幅度在10%(含10%)以内,差价由承包商承担或受益”如果增加超过10%,且没有项目准备预付款或减少超过10%,超过10%的差价应由业主承担或受益。

产生的差价仅包括差价和税金,不包括其他费用。

“显然,通知将材料价格的波动纳入了情况变化原则的适用范围,并将其细化到价格波动的程度,作为确定情况变化是否适用的标准。

这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实际操作具有积极的指导意义,不仅方便了双方履行施工合同,也巧妙地解决了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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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势变更原则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运用
发表时间:2019-04-28T15:54:52.173Z 来源:《基层建设》2019年第6期作者:辛锋
[导读] 摘要:当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固定总价或实行材料包干的情形时,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导致建设材料价格飞涨,按原合同继续履行权利义务则会导致利益失衡,此时施工方可以按照情势变更原则请求变更合同价款,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另有规定,否则施工方仅承担正常的经营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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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当双方当事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属于固定总价或实行材料包干的情形时,在履行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导致建设材料价格飞涨,按原合同继续履行权利义务则会导致利益失衡,此时施工方可以按照情势变更原则请求变更合同价款,除非当事人在合同中另有规定,否则施工方仅承担正常的经营风险。

关键词: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条件;相关规定;区别;应用
1 引言
由于建设工程一般规模较大、建设工期时间漫长,普遍存在建设方处于天然的优势地位,施工过程中出现的无法预测的风险都由施工方承担。

大多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订立均经过招投标程序,所需建设材料往往在投标阶段就已经确定了价格,且多数属固定总价合同或材料价包干合同。

导致施工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建设材料价格飞涨时处于两难地位,继续履行合同则会造成持续的利益流失,停止履行合同则会造成违约。

此时施工方应灵活运用情势变更原则请求建设方变更合同价款来维护己方的合法权益。

2 情势变更原则的定义
我国的情势变更原则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演绎而来的,梁慧星先生将其定义为;“指合同生效后,由于不能归责于当事人的情况发生变化,致使合同的基础发生动摇或者丧失。

合同原效力不公平的,允许变更合同内容或者解除合同。

”该定义第一次系统的阐述了情势变更原则的概念、构成要件、研究意义,为后世研究情势变更原则奠定了基础。

3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条件
情势变更原则的精神旨在通过国家司法权的干预来维护公平正义,在发生情势变更情形后由通过司法权来变更合同内容或解除合同。

由于在法律上并未对情势变更原则作出明确定义,所以适用情势变更原则需要在程序上加以控制。

3.1 主观上,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并未预见情势变更情形的发生,并且情势变更情形的发生不可归责于任何一方当事人。

在合同订立和履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对异常事由的发生不具有可预见性。

对当事人而言,异常情形的发生不是由其造成的,如果当事人对于异常事由的发生具有可预见性,但却未能及时避免其发生,则不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处理纠纷。

3.2 客观上,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现实基础的客观情况出现了异常变化,如果继续按照原合同履行双方的权利义务,则双方的权利义务将会出现严重失衡现象。

合同履行情况发生变化的原因包括:(1)价格的急剧上涨;(2)商品经济的性质和市场的内在风险;(3)国际市场发生重大变化;(4)国家经济政策的变化和经济的调整;(5)各种经济管理措施;(6)外币大幅贬值或升值。

”比如在固定单价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的建设材料出现飞涨的情形,此时继续履行原合同将会造成施工方利益持续流失,由此可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来请求建设方变更合同价款,以保护施工方的合法权益。

3.3 时间上,适用情事变更原则应该在双方已履行合同且合同并未履行完毕前。

如若在合同订立前已经发生或正在发生时就发生了情势变更的情形,那么双方在协商合同时就会注意并在合同中作出相关的约定;如若在情势变更的情形发生在合同履行完毕后,此时已经不存在影响合同履行的问题,双方的权利义务已终止,也就无需再适用情势变更原则。

3.4 继续履行合同将导致一方的利益遭受不公平的损失。

在情势变更的情形下,合同的继续履行必将导致一方权益受到损害,对其产生不公平的后果。

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在程序上需要严格限制,只有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条件,才可以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适用情势变更原则来维护不利方的合法权益。

4 情势变更原则在我国法律中的相关规定
由于我国法律未有关于情势变更原则的明确规定。

为了更好的指导案件的审理,最高人民法院在2002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的暂行意见》中第27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约定对工程总价或材料实行包干的,如合同有效,工程款应按约定结算。

因情势变更导致建材价格大幅上涨而明显不利于承包人的,承包人可请求增加工程款。

但建材涨价属正常的市场风险范畴,涨价部分应有承包人承担。

”此规定对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如何适用情势变更原则做出了明确规定。

5 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别
当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现实基础的客观情况出现了变化时可能会导致情势变更或者商业风险,商业风险属于商业主体从事商业活动所必然存在的情形,合同任一方不得以商业风险为由要求变更合同价款,情势变更与商业风险的区别主要包括以下两点。

5.1 商业风险是商业主体进行商业活动所必然存在的情形,其作为合同订立时现实基础的客观情况并未出现异常变化,正常的市场波动属于价值规律的调整,且商业风险的产生并不影响合同的继续履行;情势变更作为合同订立时的现实基础的客观情况发生了异常变化,产生的原因复杂多样,情势变更不属于价值规律的调整,并且继续履行合同将造成一方利益的持续流失。

5.2 商业风险属于订立合同时双方都能预见的情形,商业风险是商业主体为赢取利润所抱侥幸心理的产物。

商业风险的产生既可能来源于市场经济,也有可能是商业主体本身的原因;而情势变更是双方订立合同时所不能预见的,情势变更的情形不是由任一方所造成的。

6 如何在法律实践中应用情势变更原则
针对建设材料飞涨的情形,地方政府管理部门对此出台了相关规定对其进行干预,如吉林省建设厅发布的“吉建造〔2017〕13号《关于调整建设工程材料价格指导性意见的通知》”文件即用于指导建设方及施工方合理确定和调整工程造价。

文件第三条规定:“承包商采购材料和工程设备,而合同中未明确规定材料和工程设备价格的风险范围和超出风险范围的价格调整措施的,主要材料和工程设备之间的价差应在5%以内(包括5%),”由施工单位承担;5%以上的价差由建设单位承担。

”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现实基础发生了难以预见的动摇,施工方可以据此向建设方要求增加工程款,该文件的内容客观的反映了建设工程人工、材料、机械等出现持续大幅度涨价的事实,并且证明工料价格涨幅确实超出了正常的范围。

这符合本文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条件之“主观”及“客观”要件。

根据一般情形,施工方在保质保量的情形下利润率可保持在3%-5%之间,如果建设材料价格的涨幅超过5%,即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的现实基础发生了动摇。

另外,如施工方能证明工料涨价的期间与具体施工工程大量使用工料的时段相契合(证据方面可以收集材料供货单、购销合同等),且该等涨价行为在整个中国市场统一发生,工程造价成本大幅提升不可避免,这即可与本文情势变更原则适用条件之“时间性”要件相对应。

7 结语
综合上述情况,在法律实践中当施工方在建设工程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满足情势变更原则四种构成要件的情形时,施工方则可收集相关证据材料与建设方协商要求增加工程款,或者通过诉讼的手段维护企业的利益。

参考文献:
[1]梁慧星.中国民法经济法诸问题〔J〕中国法制出版社.1999.169-170
[2]杨晓蓉.动态系统论视角下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以建设工程合同为例〔J〕.学海.2018(3):5-6
[3]董方.论情势变更原则的适用〔D〕广东:华南理工大学.2016.15-16
[4]孙鸣遥.论情势变更原则在总承包合同的适用问题〔J〕法制博览.2018(3),124-1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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