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方法律思想简史》之读书笔记
学习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点滴感想——关于理性、法治和民主
正所谓学 问学 问,有学 必有 问。 在欣 赏 “ 西方法 律思想 史” 这棵参天大 树的 同时 ,我便产生 了许 多疑 问。 人 的观 前 点虽然博大精深 , 鄙人 却不 完全赞同, 但 或者 说是对 其 中的 某些观 点持怀 疑态度 。主 要从 以下两方 面谈起: 人生 来就有 理性 ? 人生来就 有理性 , 一论 断在近现代, 这 似乎 已经 成为被 般常人所普遍 接受 的真 理。 古希腊斯多 葛学派把人 之 自 然 规 定为理性 , 认为理 性是遍 及 宇宙的力量, 以存在 一种基 所 于 理性 的自然法 , 整个 宇宙 中都有效,自 在 然法 是理 性的法 律 。 洛克认 为:理 性 “ 就是 自 法 ,教导者有 意遵 从理 性 然 的全人类…… ” 0 劳修斯 认为 ,自然法 的存 在是源 于人 的 。格 理 性 ,理性是 自然法 的核 心和基础 。“ 人类的理 性 ”是 “自 然 本性 ”在人 身上 的一种 体现 。 它昭示着公平 正义 、天 赋 人 权、 自由平 等。我 们可 以看 出, 理性 ” 这个 概念 被文艺 “ 复 兴以及启蒙运 动时 期的人 用来表述 “ 自然法 ” 由此可 以 。 推 出一个 观点 , 自然 法= 断 事物的理性 。 于是 理 性是什 判 么 ?人生而就 具有理 性 ?我对这个观 点持怀 疑态度 。 课堂上 在 做 浅谈康德 的演 讲 时我 已经 表达 过我的观 点—— 我否认
学习西方法律 思想史的点滴感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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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 于理 性 、法 治和 民主
程 伶 10 4 ) 0 1 4
( 北方工业火学 北京
摘 要 :从古希 腊到 近现代 ,从柏拉图到 边沁 ,从 自然法学派到功利 主义 分析法学 派,一路走来 穿越过 儿个世纪 这里 无 数思想存碰撞 ,擦 …绚 烂的火 花,使我备受 启迪 。于 是乎阅读和学 习,会 : 有快感 ;思考和发 问,会 让人变得 更加 睿 人更 钳 。本文通过学 习 方 法律思 想史后,针对 两个 问题 ,三 个方面——理 性 、泫 治和 民 ,谈谈 自己的一些愚 见。 关 键字 :胛 性 民 法 治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1: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历史发展思维导图
伊壁鸠鲁 (公元前 341~前270
年)
正义只存在于人们的相互交往中,只是这种交往中所订立的互不相害的契约,法 律就是这种契约的一种。正义与法律是相通的,正义的东西只要一视同仁地适用 于大家,就是法。伊壁鸿鲁虽然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来论述法律和正义,但他并 没有把正义说成是主观随意的东西,仍然注意和强调正义的客观基础——对社会 有利,只不过从功利主义的观点来解释这个基础。
安提丰
正义在于不仅在公开场合遵守国家法律,而且在私下场合遵守自然法。但并非所 有的法律都是正义的,如雅典的法律就是暴力而非公正,因为它承认奴隶制、气 势外邦人,而他认为人生而平等。自然法高于城邦法,自然的指示给人带来自 由。
(1)他否定了智者的怀疑精神,维护了传统的正义观念,把道德正义视为一种客 观的东西,认为人的诸种品德,包括正义是一种知识。(2)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 定法,自然法和人定法不是对立的,在本性上是统一的。(3)“守法即正义”。 守法可以感谢国家的恩赐,有利于提高城邦成员的道德水平和正义意识,服从法 律是公民的天职、责任和义务。【苏格拉底之死】
前苏格拉底时期,哲学家 主要关注的是自然现象, 故称之为“自然哲学”。 从苏格拉底开始转向人类 社会诸现象,特别是道德 问题,故称之为“道德哲 学”。柏拉图和亚里士多 德将进一步发挥他的思 想。
聪明人依靠理性认识了自己的必然性,就可以安排自己的道德生活,从而获得幸 福。正义是个人以符合自然必然性的方式而生活,从而求得灵魂的安静。他主要 是把正义作为道德问题来认识的,而法律不过是实现这一目的辅助手段之一。
正义靠斗争来实现,而不是消极服从;正义和非正义是相对的;正义只适用于人 间,对于神,一切都是美、善、公正的;他已触及正义与法律的关系,即“人类 的一切法律都因那唯一神的法律而存在”,他把神的法律即在自然法或正义视为 人类法律的基础。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绪论一、研究对象及其范围研究对象是西方历史上各种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以及它们的产生、发展的历史和沿革的规律。
有鲜明的阶级性、实践性和科学性。
属于理论法学范畴,有批判借鉴作用,加深对我国社会主义法制的理解。
扩大知识面。
二、体系安排公元前10世纪前后希腊进入奴隶制社会,探讨西方法律思想史从雅典和斯巴达城市国家形成和发展时期开端。
公元前五世纪到四世纪希腊出现了智者。
他们认为遵守国家法律是否违反自然的,因为他不代表正义。
与智者对立的是苏格拉底一派,他主张国家制定的法律是符合人类幸福标准的。
知识就是美德,遵守法律也是一种美德的要求。
柏拉图主张有哲学家出来担任国王,用法律去约束统治者。
亚里士多德认为,通过法律进行统治是最好的政体,主张实行法治。
古希腊城市国家进入危机时期的法律思想,是伊壁鸠鲁和斯多葛学派为代表。
伊壁鸠鲁参经研究过德谟克利特的哲学,并将创办雅典学园,宣传唯物主义和无神论的思想。
伊壁鸠鲁的伦理,无神论和契约说,对于古代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的发展起过促进的作用。
在古代的罗马,西塞罗在继承和发展古希腊法律思想的同时,发展了希腊哲学中关于自然法的理论;它从人类理性出发,提出关于解释奴隶的政治主张。
公元前五世纪《12铜表法》到公元6世纪中叶查士丁尼《法典汇编》的罗马法,是西方法律思想史中一份珍贵的文化遗产。
在罗马法的形成和发展中,罗马五大法学家作出过重要贡献。
从奥古斯都开始罗马帝国对于五大法学家的法律解释和法学著作赋予法律效力在西欧中世纪法律思想同神学世界观紧密地联系在一起的。
神学又处于支配地位的。
基督教神学最早表现形式上是教父学,代表人物圣奥古斯丁。
中世纪后期,阿奎那的自然法观点同政治宗教结合了起来。
为了君主王权,国家主权概念应运而生。
标志着君主专制国家的形成。
近代主权学说也产生,代表人物马基雅弗利和布丹。
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资产阶级以自然法理论为思想武器,反对封建,夺取政权,建立资产阶级国家与法律。
读书笔记之西方法律思想史
读书笔记之西方法律思想史1.西方法律思想史主要内容:政治思想、理论、观点和学说+法律思想、理论、观点和学说2.西方法律思想史与外国法制史的关系:理论法学范畴、历史法学范畴3.苏格拉底是古希腊哲学家,一方面反对智者的道德和认识论的相对主义和主观主义,另一方面又探索伦理、道德政治和法律的客观本性的合理性。
倡导知识,认为知识就是美德,国家应由“知识贵族”来统治,法是正义的表现,也是强者的意志。
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为法,自然法就是自然规律,具有普遍性;人为法就是国家政权颁布的,具有易变性。
强调守法,认为守法对国家、社会、个人都有好处。
4.伊壁鸠鲁学派反对唯心论、有神论,主张唯物论、无神论,继承、发展了原子论,认为快乐是人的最终目的,国家和法律产生于契约,法律就是宣布正义,强调对法律的遵守。
5.斯多葛学派是古希腊后期的哲学派别,代表人物为芝诺。
他认为,自然界的全部发展过程都是被理性和普遍的自然规律决定着的。
人的本性是整个自然和宇宙的一部分,人要按照自然生活,要用理性抑制欲念达到寡欲。
国家是自然的联合体,自然规律就是自然法,所有人都应遵守自然法。
6.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是古希腊两位最伟大的法律思想家,他们的法律思想对西方法律文明的发展起到了定向的作用。
7.二者法律思想的共同特点是:都以正义论作为各自政治法律思想的理论基础,所要追求的共同目标。
8.在人治与法治的关系问题上,柏拉图倾向于人治,而亚里士多德更倾向于法治。
柏拉图认为,哲学王是最理想的统治者,一个社会如果由掌握知识和智慧的哲学王进行统治,那是最符合正义的。
这里必须注意的是,柏拉图的人治不是个人专制,他对政体的研究,使得他总是力图选择最好的统治方式,直到后期向法治思想转化。
而亚里士多德自始至终力主法治,亚里士多德在人类历史上最早全面探讨了法治的概念和理论基础,提出了“法治应当由于一人之治”的主张。
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中定义了“法治”:良法+普遍服从9.波利比是东古罗马传播古希腊政治法律思想第一人。
《西方法律思想史》重点笔记=串讲
绪论西方法律思想史概述第一章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意义和方法一、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和范围研究对象欧洲和北美主要国家不同历史时期,思想家关于政治与法律思想、观点、理论与学说,也就是思想家的思想。
这些思想家中有许多是我们耳熟能详的,包括柏拉图、亚里士多德、西塞罗、奥古斯丁、阿奎那、马基雅弗利、布丹、格老秀斯、卢梭、康德、黑格尔、萨维尼、奥斯汀、马里旦、罗尔斯、德沃金、凯尔森、狄骥、庞德、弗兰克、波斯纳等二十几位思想家及其著作。
主要内容1、政治思想。
政治与法律具有不可分割的关系。
在思想史上,政治思想与法律思想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是难以安全分开的。
这些政治思想包括:国家的起源本质与职能、主权问题、公民权问题、民主与自由。
2、法律思想。
A法律的本体论问题。
即法律是什么B法律的认识论问题。
如何认识法律C法律的实践问题。
法律在社会中是如何运行的。
D以及法律思想的不同学派问题。
所以法律思想史的内容与法理学有相当大的关联,而与部门法则关系较远,我们可能会涉及某些思想家的部门法的思想,但这并不是法律思想史的主要内容。
二、西方法律思想史与相关学科的关系西方政治思想史:政治与法律密不可分,但二者的关注的重点有所不同。
政治思想史与法律思想史有重叠之处也存在区别。
二者在西方思想的早期及中期还是结合在一起的,编者将古代与近现代政治思想家的法律思想从其思想体系中抽取出来。
19世纪后期开始,出现了一大批专门研究法律的思想家。
自此,法律思想史形成了一个相对独立的法学学科与学术思想体系。
外国法制史:思想与制度西方哲学史:密不可分西方法哲学(法理学):法哲学中的一些核心性、永恒性问题的历史探究三、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意义与方法1.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有助于正确认识和把握西方法律思想的产生,发展和演变的规律,扩大知识面;2.有助于推进我国的民主法制建设和依法治国;3.有助于坚持我国发展马克思主义法学。
方法:洋为中用,古为今用,厚今薄古。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
第一编古代西方法律思想第一章古希腊的法律思想(重点)1.概况2.城邦的定义: 由一个较大的城市及其周围农业地区组成一个城邦, 或称之为城市国家。
(名词解释)3.德谟柯利特的名言: 宁愿在一种民主制度中受贫穷, 也不愿在专制统治下享受幸福;正像自由要比奴役那样值得向往。
(单选)第一节前期智者的法律思想在这一节中我们着重掌握的内容是以下几点: (均按单选掌握)1.到公元前5世纪至4世纪时, 在希腊产生了智者, 他们从批判的角度出发, 对城邦所制定的法律和法律的作用进行了哲学上的论争。
此时很多智者的思想都是比较民主的。
2.智者以"自然"这个概念为前提, 论述自然法, 认为"自然"就是真理或称为"实在", 自然法才是公正的, "绝对正义"是自然法的最高表现。
3.智者是最先在奴隶制社会中提出反对奴隶制思想的人。
4.有一个人物需要知道: 德谟克利特, 原子论(物质是由原子构成的)的提出者。
他被马克思誉为"第一个百科全书式的人物".5.前期智者的代表人物有: 安提芬、欧里庇得斯、阿基马丹、普罗塔哥拉和卡利克里斯。
在智者中分为两派: 一派赞成奴隶主的民主制, 以普罗塔哥拉为代表;一派赞成奴隶主的贵族制, 以卡利克里斯为代表。
6.阿基马丹: "神让一切人自由, 自然并没有使任何人成为奴隶"7.卡利克里斯: "强权即公理"和"弱肉强食", 这是极端反民主的思想。
第二节苏格拉底和柏拉图的思想这一节中的重点是柏拉图的思想, 苏格拉底的相关内容历来只考过几个单选题。
对于柏拉图思想关键是把握其哲学王思想、前后期思想的变化、政体循环论和他的几本著作。
一、苏格拉底对于苏格拉底的学习我们主要掌握以下几点: (均按单选掌握)1.代表保守的贵族阶级的利益, 反对雅典民主制。
2.主张美德即知识, 法律是人类幸福的标准。
《西方法律思想史》读书笔记
《西方法律思想史》读书笔记我最近有幸阅读了一本名为《西方法律思想史》的书籍,这是一本全面介绍西方各个时期法律思想演变的著作。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对西方社会的法律传统和法律思想有了更深入的了解,也获得了一些宝贵的启示。
这本书详细评价了西方各个时期的法律思想。
从古希腊、罗马时期,中经中世纪的神权统治,到近现代的民主、法治和人权保障,每个时期的法律思想都被单独成章,进行了全面的阐述。
我从中感受到了西方社会对法律的高度重视,以及法律思想在社会发展中的关键作用。
我被书中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深入探讨所吸引。
在西方社会,法律与道德的关系一直是一个核心议题。
书中详细讨论了自然法、实证主义等思潮对此问题的看法和争议,也介绍了不同时期具有代表性的法律哲学家对这一问题的思考。
这使我对法律与道德的关系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也引发了我对自己原有观念的反思。
再者,书中对法律发展的历史进程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从古至今,西方的法律思想一直在不断演变和发展。
书中展示了这些变化背后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因素,以及众多思想家们的贡献。
这使我认识到了法律并非一成不变,而是随着时代的变化而进步的。
阅读《西方法律思想史》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
这本书不仅丰富了我的知识体系,也启发了我对法律和道德、历史与现实等问题的思考。
通过了解西方的法律思想史,我对西方的法律文化有了更深入的认识,也更加理解不同文化背景下的法律观念。
这对我未来学习和工作都大有裨益。
《西方法律思想史》是一本非常值得一读的著作。
它不仅为我们提供了一部完整的西方法律思想发展史,而且也为我们揭示了法律背后的社会、政治和经济因素。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对西方的法律传统和法律思想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理解,也对我自己的法律观念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法律是什么?这是每个生活在现代社会中的人都必须面对和了解的问题。
在《西方法学初步》一书中,作者从不同角度详细阐述了这个问题,为读者提供了认识和理解法律的重要框架。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
地铁五分钟一趟,公交车十分钟一班,而我们的生命和伴随生命而付出的爱,一生只有一次!拥有爱的心境,每个人都是童话的主人公!幸福不是拥有的多,而是计较的少一个人可以控制自己的言行,可以控制自己的情绪,但就是无法控制对一个人的思念握不住似水流年,等不到此间少年!青春染指流年,太美的风景也太伤!The truth that you leave!对于未知的事,很多时候只有一个结果,那就是等,然后是等不到就放弃这世界就这样,要么大俗,要么大雅,不俗不雅算什么呢?优雅是大多数人所爱的,无可厚非。
像凤姐等大俗之姐也必然会成为焦点。
说白了,这人要想出名,就得与众不同,就得穿自己的鞋,走自己的路,让别人不会走路!凤姐说:我一直以为我输了,但直到有一天我看到了镜子才发现我赢了!我说:我一直以为我输了,但直到有一天我看到了凤姐才发现我赢了!没有人会许你一个远方,因为连他自己都不知道远方是什么。
这世界上最可笑的行为是自欺欺人,这世界上最蠢的人是自欺欺人的人!每个人之所以这么做一定有他这么做的理由,所以不要一厢情愿的以为他在生你的气,其实他只不过在忙别的事。
呵呵结束了,不要哭,回头,给TA 一个背影,而后努力好好过自己的生活,一遍遍画着微笑,一遍遍诠释着幸福每个人都有选择自己生活方式的权利,你可以看不惯,但请你闭嘴!从窗子里望去,夕阳亲吻着山头,仿佛卧龙盘地而憩,金光闪闪,很是漂亮看到你我就不禁想起金庸小说中的一个招式~荡剑式(华山剑法)人永远敌不过时间,转眼间苍老了容颜,回不到昨天。
只有电影中的时间可以停下,画面可以定格。
一切的一切都将随躯体火化,消失不见。
当失去心爱的人时,连呼吸都是痛的人这一生,也不过是一缕轻烟,飘着飘着就散了,静悄悄的,没有一丝痛苦,甚至还可以微笑,这一生总算走完了,好累好累有些人一见如故,而有些人都成故人了,见了面却跟陌生人一样有一个好习惯是件难得的事,而保持一个好习惯是件很难的事!成功,从好习惯开始!正因为难,所以才更有意义!不要一味的撒娇任性耍脾气,因为即使是恋人也会有烦的一天别以为我是你的10086,我可学不来这低声下气自己能解决的事就不要老想着麻烦别人,因为即使是你的恋人也不可能随叫随到。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读后感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读后感
一。
1.1 西方法律思想的源远流长让我惊叹不已。
从古希腊罗马时期的法律起源,到中世纪神学影响下的法律观念,再到近代资产阶级革命带来的法律变革,这一路的发展波澜壮阔。
1.2 那些伟大思想家们的智慧结晶,更是让我折服。
他们对公平、正义、自由的追求和思考,为后世的法律体系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
2.1 书中所呈现的各种法律流派和观点的交锋,让我深刻感受到了法律思想的多元与复杂。
自然法学派强调的“天赋人权”,实证法学派注重的“法律规则本身”,社会法学派关注的“法律与社会的关系”,它们相互碰撞,又相互补充。
2.2 同时,历史的演进对法律思想的塑造作用也清晰可见。
比如工业革命时期,社会结构的巨大变化,促使法律思想也要与时俱进,以适应新的社会需求。
2.3 这让我明白,法律不是一成不变的条文,而是随着时代发展不断完善和更新的动态体系。
三。
3.1 读完这本书,我不禁反思当下。
我们如今的法律制度,在多大程度上继承和发扬了西方法律思想的精华?又在哪些方面需要根据自身国情进行创新和突破?。
《西方法律思想史》读书笔记
Legal Sys t em A n d Soci et yf叁堕!查塾金三!!!竺!!里生。
li鋈鲞豳蟹翟豳《西方法律思想史》读书笔记商奕瑶摘要作为高等学校法学专业选修课程教材中的一本,《西方法律思想史》一书吸收了该学科近年来研究的最新成果,信息量大又简明扼要,生动而又全面地向读者展现了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概貌。
本书系统地介绍了西方法律观念的变迁史,作为教科书,能使学生对影响和制约西方法律制度的主要法律观念之来龙去脉有一个全面的了解,进而掌握西方法的精神;作为普通读物,也能使读者徜徉在西方法律思想史的小径中,接受法律思想的浸染和熏陶。
关键词法律思想史法律观念法律思想中图分类号:G633.9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1-243—0l《西方法律思想史》是西北政法大学严存生教授主编的一本适用于大学法学教育的教利,属于高等学校法学专业选修课程教t{:_j。
一、西方法律思想史整体定位恰当西方法律思想史实以研究西方的法律观念演化历史为对象的一门学科。
所谓西方,即一般所指的西欧和北美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所谓史,是指从古希腊以来的西方约三千年的历史。
按理说,与“中国法律思想史”对应的应为“外国法律思想史”,但编者却将书名处理为《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者对这一做法较为赞同。
因为国内学术界对世界其他地区的法律思想史尚欠缺深入的研究,加之西方法律思想在当代世界中的特殊地位,如它是当代最强势的、影响最大的,也是发展水平最高的法律思想,当代世界上的大部分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制度都直接或间接地在它的指导下产生,因此,了解它也就基本可以理解当代各国的法律制度。
如果生硬地冠以“外国”之名,不免会承担有名无实之嫌。
二、西方法律思想史阶段划分科学编者指出,中国古代的法律思想,特别是自汉代“罢黜百家,独尊儒术”之后,一直呈现着大一统的局面,基本上没有产生其他对立的学派。
在其发展中由于一直维持着封建社会的局面,所以也没有表现出明显的阶段性来。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之读书笔记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之读书笔记J.M.凯利是爱尔兰的著名法学家、都柏林法学院教授,1949年他来到都柏林大学研修古典名著,4年后,他前往海德堡开始了对于罗马法的研究。
这一期间的学习为他日后写作此书准备了大量的法学理论和史学知识。
在英语的世界里,《西方法律思想简史》一书是第一本介绍西方法律思想的书。
作者在历史的大背景下重新审视了法理学,将法理学的发展与过去数千年的重大事件联系在一起;在书中作者引用了大量法学家的原著,这些人大多是各个时代最具代表性的人物;作者把思想的触角延伸到了20世纪后期,以上这些是本书的特点,也弥补了由瑞典学者斯特罗姆霍姆写作于1985年的《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的不足。
此书为作者赢得了盛誉,在学术方面,值得一提的还有由凯利主编的《爱尔兰宪法》,这部宪法耗费了作者大量的心血,至今仍是这一领域最为全面的著作。
纵观凯利的一生,我们可以发现他不仅对学术情有独钟,对于实务他也同样的钟爱,而且还先后担任了参议员、国会代表、首席督导员、检察总长及工商部长等职务。
可以说作者的仕途也是一帆风顺,但是作者还是为了学术而放弃了仕途之路。
从结构的层面来看,凯利把从希腊到20世纪后期这几千年的历史划分为十个阶段。
在每个阶段的写作之前,鉴于历史和法学思想的特殊关系,作者都会先介绍这一时期的主要历史事件,从而让我们有机会把法学思想的每一步发展都与相关的历史事件或者历史人物有机的联系在一起。
举一个例子说明,当作者谈到十六世纪的法律思想时,作者提到了这一时期的两大历史事件: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
于是宗教改革的重要人物马丁.路德和约翰.加尔文、文艺复兴的代表人物马基雅维利以及成立于1540年的旨在阻止新教传播的“反改革”组织被包括进来。
[1]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徐祥民主编的《西方法律思想史》则采取了另外的一种结构。
徐祥民老师对于历史阶段的划分比较模糊,但是却注重了对于法学家及其学术流派的归纳与分析。
[2]两种结构各有利弊,凯利的书让我们领略到了如史书般流畅的法律思想史,徐祥民老师则让我们对于法学家及其学术流派有了更加体系化的了解。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七大问题一.法治的确立——西方人的选择二.法律保障下的自由——自由与社会三.对尊严的渴求——法律与平等四.如何构筑社会——立法(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由边沁提出的立法目标)五.法律对权力的限制——执法六.社会良知的守护——司法七.法律的信仰——守法“恶法非法”观念一.法治的确立(一)秩序与人类1.自然界——适者生存2.人类社会——不适者也能生存3.西方人的法律起源论——社会契约4.法律的比喻——思想家眼中的法律5.代价最小——法治伏于一切人治推荐书目:(1)《基督教对中古文明的贡献》(2)《人类解放的故事》(《宽容》)(3)《法律进化论》穗积沉重(4)《开庭》美国帕克(5)《大审判》杨群海南出版社(6)《法治理想国》周天伟商务印书馆(7)《为权益而战》美国伊龙斯上海译文出版社(8)《现在开庭》乔钢良三联书店(9)《莫斯科三次公开审判》(10)美国《法理学》中国政法大学(11)《美国八大冤假错案》(12)《探索幸福的人》苏格拉底传(13)林达①《我有一个梦想》②《总统是靠不住的》③《历史深处的忧虑》④,带一本书去巴黎》⑤《在边缘看世纪》(二)法治的要求(三)法律的起源国家不应该把知识商品化;法律的目的是保护弱者,抑制强者狄骥:社会连带关系——客观法(自然法);同求的连带关系和分工的连带关系庞德:通过法律的社会控制——控制人的本性(扩张性本性和社会本性)——需要强有力的控制工具(法律)(四)法律的比喻柏连德:要使用古老的但枝叶长青的法柏拉图:金质的纽带霍布斯:法律是一条锁链,一头系在主权者(立法者)的嘴唇上,另一头系在臣民(社会成员)的耳朵上;臣民的自由在于以维持这条锁链为基础库克:法律是金色(质)的直接超越权力的棍子;英国强调“王在法下”(五)法治的选择(思想家的智慧)1.柏拉图:无奈的选择,由人治转向法治老师苏格拉底:自知即无知,美德即知识,认识你自己;不信神、不信教,学生杂乱无章,败坏青少年;学生欧基米德;学生亚里士多德;弟子狄翁;国家的根本在于哲学;哲学的根本在于造就人格理想国:经济制度:反对私有制(人变坏的根源),公有制法律制度:对罪犯不能处罚,法官批评教育,罪犯是最可怜的人,不懂得在获得利益的同时保护他人婚姻家庭制度:家庭公有,群婚制,鼓励优秀的青年男女多接触,即多生育教育制度:A初等教育(20岁之前):音乐体育;20岁时进行考核,通不过的成为社会最低层,即手工业者、农民,通过考核的进入和谐教育阶段B和谐教育(20岁至30岁):几何天文数学;社会第二阶层,即军人C理性教育(30岁至35岁):哲学(辩证法),培养审美情操,纯化心灵D实践教育(35岁至50岁):社会提供各种公职,治国栎梁,哲学家当国王二上西西里:二世三上西西里:狄翁被流放,财产被二世扣押,返还途中狄翁被杀晚年思想发生变化,法律是一种理性的标准,智慧的结晶;八十(八十一)岁寿终正寝2.亚里士多德人不能总停留在儿童的水平上;认识论基础:众人的智慧优于一人的智慧3.代价最小的选择——法治信任是专制之母;有权的人都易于滥用权力(孟德斯鸠)(六)法治的要求1.亚里士多德——法治的两个要求(原则)公布的法律要获得普遍服从,依法办事良法的存在:法律是众人的选择,故首先强调法律的权威性而非法之好坏,恶法胜于无法2.洛克国家必须以正式法律进行统治而非一时专断、命令执行已经公布的法律,有法律而得不到执行等于无法律,不执行法律的政府是专横的政府,也就不能算是真正的政府;法律面前人人平等法治不排斥个别场合下执法的灵活性,即允许一定程度上,根据自然法精神自由裁量(自然法可以弥补成文法的不足)3.施塔姆勒(正当法的原则)个人的意志独立于他人的专断统治;法的制定施行不能使人格受损害不遵守法律的人也受到法律保护——无罪推定(电椅刑:人不应受法律之外的痛苦)富勒(法律的内在道德)——八要素(1)一般性(2)公布(3)非溯及既往(4)明确(5)不矛盾(6)可为人遵守(7)稳定性(8)官方行为与法律的一致性罗尔斯(正义的保障);拉斯西方思想家、法学家对法治的要求:法治的总要求:法律至上;法的普遍性;法的自治性(独立性)具体要求:立法方面:法律的普遍性;自治性;可行性;合乎逻辑性;明确性;稳定性;公开性;尊重人权;平等参与法律适用方面:法不溯及既往;适用的不一致性;司法独立;律师自由;自然正义;正当程序;经济便利《西赛罗》(《我知道什么》丛书);《法律的故事》;孔多塞;芦野德林与丘睿(《大学衍义补》)同时代二.法律保障下的自由——自由与人类(一)自由的重要性1.自由与社会契约相联系,建立的目的是以自然自由换取法律自由2.斯宾诺莎:自由比任何事务都要珍贵3.洛克:社会自由——法律约束下的自由;这种自由是不受任何权力、意志约束下的绝对自由;自由是其余的五一节的基础4.卢梭:对自由认识得最深刻,生而为自由而战;《论人类不平等的起源和基础》中用马来比喻,法国布封也用马来比喻5.伏尔泰对自由的理解次于卢梭;暴君不是强制别人就是被别人强制;成为自由的人,在自己周围只有平等的人,这才是人的真正的生活、自然的生活6.雪莱:自由的力量胜过地震的脚步……7.皮埃尔.勒鲁:对自由的定义最到位,《论平等》;自由就是有权行动,所以政治的目的首先就是在人类中实现自由,使人自由就是使生存,就是使人能表现自己,缺乏自由那只能是虚无和死亡,不自由就是不谁生存(马克思:“没有自由对人来讲是真正的生命危险”)8.密尔(英):中国停止进步是因为缺乏个性(二)天赋权利——思想自由(言论自由的基础)1.斯宾诺莎:想法子控制人的心的政府是暴虐的政府2.爱尔惟修:思想自由是社会自由的基础;自由的思想和自由的传达思想是社会自由的一项基本权利3.密尔:为了形成伟大的思想家,需要思想自由;为了使一般人都能达到人所应该达到的精神体量,需要思想自由(《康帕内拉传》)4.葛德文:政权不要奴驭思想,对理解不能强制(力量显然不构成正义)(《政治正义论》)5.费希特:人的理智与动物的智力的显著区别在于人有思想自由;可以自由思考但不得自由传播是限制思想自由的一种;可以传播真理但不可以传播谬误是错误的;无限制的思想自由会产生巨大的痛苦是不符合认识论的6.雪莱:对思想见解不能处罚;由于一个人的见解而对他进行处罚,这种行为的唯一适当的名称就是迫害(三)言为心声——言论自由1.斯宾诺莎:强制言论一致是不可能的。
西方法律思想史 读书笔记
西塞罗的法律思想真正的法是与自然契合的正确理性,投映在一切人身上;它连续而不变,召唤着人们依据它的规则来尽自己的义务,并通过它的规则来使人们疏离错误,对正直的人来说,它的要求和禁令从来都不是徒劳无功;但对邪恶的人来说,它的限制和规则就全不起作用。
对于真正的法,其神圣性不可能被贬损,其合法性不可能被扭曲,其效力不可能被废止;我们不可能通过元老院抑或公民大会的命令来驱除它;我们无须诉诸于任何人来确定和解释它;若是真正的法,就不会在罗马一个样在雅典一个样,或者今日之法和明日之法有所不同,它是唯一而一同的法,永恒而不可改变,约束所有时代所有民族;它是神所设计、解释和颁布的,神赋予它唯一而普世的统治者的地位;让它规制万事万物;对永恒的法的违反即是对人自己以及人的本性的违背,因此,谁若违背之,哪怕他逃避了对他的行为做出的其他惩罚,也将受到最严厉的处罚。
最愚蠢的想法莫过于认为习惯和万民法中的一切规定都是恰当的。
如果法律是由暴君颁布的,……(或者,一项法律规定)独裁者可以不经审判而随心所欲地处死任何公民,那么它还是恰当的吗?正义是最高的法;基于这样的地位,它约束着一切人类社会,是规定了要求和禁令的正确理性的体现……如果正义的立足点是公众的决议、国王的敕令以及法官的判决。
那么在大众经由投票和决议赞同的情形下,正义将会认可抢劫、通奸和伪造遗嘱。
人们普遍接受的观点是,法律创设的目的在于公民的安全,国家的防务,以及人类生活的安宁与幸福。
那些最初制定这种法律的的人要人民相信,人民的意愿被写进了规则并使其生效,一旦规则被接受和通过,将会是人民过上尊严和幸福的生活;当这样的规则得以制定出来并发生效力的时候,人们就把这一规则称为“法律”。
从这一点,我们就可以理解那些为国家制定了邪恶、不公的法律的人,是对诺言和契约的违反,他们颁布的绝不是“法律”。
中世纪早期(至1100年)罗马帝国的分裂公元4—5世纪,晚期罗马历史中的三个事件应被视为重大事件:罗马正式分裂为东西两部分;大约与此同时发生的罗马接受基督教为官方宗教的事件;日耳曼人对西罗马帝国的破坏与征服。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打印版)
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绪论 (1)第一篇古代西方法律思想 (2)第一章古希腊的法律思想 (2)第一节前期智者的法律思想 (2)第二节苏格拉底和柏拉图2007的法律思想 2第三节亚里士多德2009的法律思想 (2)第四节伊壁鸠鲁2010和斯多葛学派的法律思想 (2)第二章古罗马的法律思想 (2)第一节波里比阿法律思想 (2)第二节西塞罗2008的法律思想 (3)第三节塞涅卡的法律思想 (3)第四节罗马五大法学家与罗马法 (3)第二篇中世纪的法律思想 (3)第三章封建社会产生和发展时期的法律思想 (3)第一节奥古斯丁的法律思想 (3)第二节索尔伯兹里的法律思想 (3)第三节阿奎那2008的法律思想 (3)第四节马西利的法律思想 (4)第四章封建社会解体时期的法律思想 (4)第一节马基雅弗利的法律思想 (4)第二节布丹的法律思想 (4)第三篇17、18世纪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4)第五章荷兰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 (4)第一节格老秀斯的法律思想 (4)第二节斯宾诺莎的法律思想 (5)第六章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 (5)第一节霍布斯的法律思想 (5)第二节洛克2011的法律思想 (5)第三节弥尔顿的法律思想 (6)第四节哈林顿的法律思想 (6)第七章法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的法律思想 (6)第一节孟德斯鸠2009、2010的法律思想 (6)第二节卢梭的法律思想 (6)第三节百科全书派的法律思想 (7)第四节摩莱里和马布利的法律思想 (7)第五节罗伯斯比尔的法律思想 (8)第八章美国独立战争时期的法律思想 (8)第一节华盛顿的法律思想 (8)第二节杰弗逊的法律思想 (8)第三节潘恩的法律 (8)第四节汉密尔顿2007的法律思想 (9)第九章德国统一时期的法律思想 (9)第一节康德2008的法哲学 (9)第二节费希特的法哲学 (10)第三节黑格尔的法哲学 (10)第四篇19世纪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10)第十章英国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11)第一节边沁的功利主义法学 (11)第二节奥斯丁的分析法学 (11)第三节约翰.密尔的自由主义法学 (11)第四节梅因的历史法学 (12)第十一章德国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12)第一节萨维尼2009论的历史法学 (12)第二节耶林2010论、2011论的目的法学12第三节施塔姆勒的新康德主义法学 (12)第十二章法国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13)第一节孔斯坦的自由主义法律思想 (13)第二节孔德的社会学法学 (13)第十三章俄国资产阶级的法律思想 (13)第一节12月党人的法律思想 (13)第二节赫尔岑的法律思想 (13)第三节车尔尼雪夫斯基的法律思想 (14)第五篇20世纪欧美国家的法律思想 (14)第十四章社会法学派的法律思想 (14)第一节埃利希2009的法律社会学和自由法学 (14)第二节狄骥2007的社会连带主义法学 (14)第三节庞德2010的社会学法学 (14)第四节美国现实主义法学 (15)第五节斯堪的纳维亚现实主义法学 (15)第十五章分析实证主义法学派的法律思想 (15)第一节凯尔森的纯粹法学 (15)第二节哈特2009的新分析法学 (15)第十六章新自然法学派的法律思想 (16)第一节马里旦的新托马斯主义法学 (16)第二节富勒2010的新自然法学 (16)第三节罗尔斯2011的新自然法学 (16)第四节德沃金07的新自然法学 (17)绪论一、研究对象及其范围研究对象是西方历史上各种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以及它们产生、发展的历史和沿革的规律。
西方法律思想笔记
古典自然法学的贡献:从实践上看1、他为资产阶级提供了锐利的思想理论武器
2、他为资本主义社会初期的法制建设提供理论指导
从理论上1、它是自然法学得到新生发展到了一个新的阶段和达到了鼎盛时期2、它奠定了现代法学的基础古典自然法学对以后许多法学流派都产生了影响他们都是以他作为直接出发点的现代自然法学更是他的继承与发展社会法学也不同程度的受他的影响
哈特的法律规则理论中 第一性规则与第二性规则的结合:法律规则的体系与种类
社会法学派是西方十九世纪末在社会学的影响下和在批判分析法学的基础上所产生的一种实证主义法学思潮,属于功利主义法学中的社会功利派
社会法学的特点与地位
社会法学作为一个派别主要有以下特征:1、法学的研究方法上看
2、从价值的取向上看
3、社会法学家对法律的看法上有两个特点
庞德认为LAW一词有三种用法:1 、自然科学家用与指规律或定律2、法哲学家所说的自然法3、一般通常所说的所谓的法律或实在法,庞德认为这是LAW得真实用法
实在法又有三种用法:1、法学家们现在所称的法律秩序
2、一批据以作出司法或行政决定的权威性资料、根据或指示
三位一体说:上帝是具有人格化的神,称为圣父;基督是上帝的儿子,称为圣子;教皇是上帝在人间的代表,他把圣父圣子和人联系起来,称为圣灵,这就是三位一体说
原罪说:认为人类始祖亚当夏娃被创造出来之后就犯了罪,从此其子孙都带有原罪,这是上帝给予人类的永远不能解脱的惩罚
自然法思想 奥古斯丁认为国家和法律从起源上来讲是罪恶的产物
在奥斯丁看来,严格的或准确意义上的法所包含的基本要素有:命令 义务 制裁
现代分析法学指的是适应20世纪新情况在奥斯丁创立的分析法学传统的基础上产生的分析法学新的代表人物和分支学派
读书笔记—西方法律思想史
读书笔记—西方法律思想史第一篇:读书笔记—西方法律思想史读书笔记—西方法律思想史一、摘要:由古春德主编的西方法律思想史首先介绍了西方法律思想史学科的建立与发展,然后介绍了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和范围,以及研究西方法律思想史的意义,接着按照时间顺序介绍从古希腊罗马时期到20世纪的法律思想。
通过阅读这本书,我了解到西方法律思想发展的整体方向,掌握西方法律思想的精神,开阔了自己的法律视野,对西方的法律思想有了重新的认识。
关键词:西方法律思想史法律思想二、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结构和内容(一)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结构该书由30章组成,共5编,第1、2章重点介绍了西方法律思想史学科的发展和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及意义。
第一编介绍了古希腊罗马的法律思想,重点介绍古希腊的柏拉图和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古罗马的波利比、西塞罗和罗马五大法学家的法律思想。
第二编介绍了中世纪西方法律思想,先介绍了中世纪欧洲封建国家的产生和发展和注释法学派、评论法学派,然后介绍奥古斯丁、阿奎那、马西力、马基雅维斯的法律思想,第三编介绍了17、18世纪的法律思想,先介绍了欧美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生和发展,然后介绍了格劳秀斯、洛克、哈林顿、布莱克斯通、杰弗逊的法律思想,重点介绍了孟德斯鸠、卢梭、康德的法律思想。
第四编介绍了19世纪的法律思想,先介绍英法工业革命及各国思潮,然后介绍边沁、奥斯丁、萨维尼、梅因。
第五编先介绍当代资本主义发展的主要特点和主要法学思潮及其发展,然后介绍新康德主义法学、新黑格尔主义的法律、新自然法学、新分析法学、社会法学、新自由主义法学、经济分析法学、西方马克思主义法学、批判法学和综合法学。
(二)西方法律思想史(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的内容及读书感想1、西方法律思想史学科的发展和西方法律思想史的研究对象及意义。
(1)西方法律思想史学科的发展西方法律思想史是研究西方国家不同历史时期、不同思想家的政治法律思想、观点、理论和学说及其产生、发展和演变的特点和规律的学科。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读后感
西方法律思想简史读后感After reading "A Short History of Western Legal Thought," I found myself impressed by the rich and complex history of legal thinking in the Western world. The book provides a comprehensive overview of the evolution of legal thought, from ancient Greece and Rome to the modern era. I was particularly struck by the way in which the author illuminated the interconnectedness of law, philosophy, and politics throughout history. The book has deepened my understanding of the role of law in shaping societies and individuals, and has given me a newfound appreciation for the intellectual and philosophical underpinnings of the legal system.阅读完《西方法律思想简史》之后,我对西方法律思想的丰富和复杂历史印象深刻。
这本书全面概述了从古希腊和罗马时代到现代的法律思想的演变。
我特别感到惊叹的是作者阐明了法律、哲学和政治在历史上的相互联系。
这本书加深了我对法律在塑造社会和个人方面的理解,让我更加赞赏法律系统的知识和哲学基础。
One of the most fascinating aspects of the book for me was the discussion of the various schools of legal thought that have emergedover time. I found it intriguing to learn about the differing perspectives on the nature and purpose of law, from the natural law theorists to the positivists and beyond. It was eye-opening to see how these different schools of thought have shaped the development of legal systems and continue to influence contemporary legal debates.对我来说,这本书最迷人的一点是对随时间出现的各种法律思想流派的讨论。
西方法律思想史课堂笔记总结
西方法律思想史课堂笔记总结历史背景:欧洲的历史时期1、古希腊时期前20世纪—前3世纪2、古罗马时期前3世纪—5世纪3、中世纪前、中;5世纪—15世纪4、文艺复兴时期后;16世纪5、资产阶级革命时期1640—英国工业革命完成6、资本主义时期第一章古希腊的法律思想一、古希腊历史及法律发展简介古希腊历史;经历了四个不同时期..1、荷马时代前14世纪——前8世纪2、立法者时代前8世纪——前6世纪3、鼎盛时代前5世纪4、希腊化时代前334年——前300年整个古希腊时期法学及法律思想没有独立诞生的原因:1、古希腊城邦的繁盛阶段时间太短2、古希腊城邦缺少安定;法学发展缺少必要的条件3、古希腊城邦的成文立法还比较原始和分散;法学的诞生困难4、古希腊尚未出现职业的法学家阶层;法学教育也没能开展古希腊早期的法观念公元前6世纪哲学家赫拉克里特Heraclitus的法观念赫拉克里特进行了人类历史上第一次法的分类——神法和人法;人法依赖于神法..一种朦胧的自然法观念;与我国庄子的法观念不同二、智者学派Sophistes的法律思想:1、智者学派倾向于认为所有的法律都不过是约定的、随意的、偶然的、多变的..2、侧重于对自然的观察和分析1希比亚的观点:主张把自然同法律对立起来;认为事物的本性、自然规律是真正的自然法..事物的本性和自然的规律是真正的自然法;与错误的、人造的世俗法律是对立的;因为根据自然同胞是相互亲近的;而法律则统治人们;强迫许多人反对自然..——希比亚2安提丰的观点:提出一种朴素的人人平等观点根据自然;我们大家在各方面都是平等的;并且无论是蛮族人;还是希腊人;都是如此..人的本性是持强凌弱;追寻自我利益;因此;法律是对自然的违反;因为法律禁止对未经审查的自我利益的追求..——安提丰3普罗泰格拉的观点:现实的法律是后天由人们制定的..道德、法律、政体这些都不是自然的;也不是由神意所产生的;而是人为约定的..——普罗泰格拉4格劳孔的观点:对正义的本质进行了探讨..正义的本质就是最好与最坏的折中——所谓最好;就是干了坏事而不受惩罚;所谓最坏;就是受了罪而没法报复..——格劳孔3、对智者学派的法律思想的评价智者学派的贡献在于在西方法律思想诞生的早期提出了多元的法律观念;尤其是提出了自然法这种法律思想;对于整个西方自然法观念的形成起到了奠定基础的作用..三、苏格拉底法律思想1、对法律的本源作出探讨:认为法律来源于神2、把法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自然法和人定法不是对立的;在本性上是统一的;自然法效力高于人定法..3、从苏格拉底之死看苏格拉底法律思想——提出对法律正义的探究4、苏格拉底强调守法..并且这个守法是要求无论是自然法还是人定法;人们都要坚决服从、严格遵守..四、柏拉图的法律思想贡献1、初步开创了法治观念的先河“法律应当具有权威;至高无上;这是理想国的最重要特征..”2、对于法律与正义的关系作进一步的探讨3、把正义分为道德正义和法律正义;法律正义应当符合道德正义4、将“法”与“法律”第一次彻底的区分开——自然法观念的典型体现5、第一次提出恶法非法的观念五、亚里士多德的法律思想1、着书政治学促进了法学的独立3、提出正义论;将正义分为自然正义和法律正义3、法治理论4、亚氏对法律予以分类:1基本法和非基本法2自然法和人定法3习惯法和成文法5、亚氏的法治思想“主张法治的人并不想抹杀人们的智慧;他们就认为这种审议与其寄托一人;毋宁交给众人..”“人免不了感情行使;而感情又是常常变动的;当然就谈不上稳定的问题;而法律恰恰能避免这一缺点..”6、亚氏法治论的历史意义1启发和推动了西方法学的形成和发展2促进“法律至高无上”的社会观念的形成3开启了西方长达两千年的法治传统六、斯多葛派法律思想1将“自然法”或“自然”作为他们整个哲学体系的中心;2将自然法与禁欲主义结合在了一起;3认为自然法这种理性;乃是法律与正义的基础;4从自然法的普遍性出发;强调人人平等的观点..对斯多葛派自然思想的评价1、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对罗马法和罗马法学产生了巨大的影响;2、中世纪时;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与基督教神学思想一起为资产阶级法学铺平了道路;3、斯多葛派的自然法思想经过资产阶级法学家的加工;成为近代西方法学的基础..问题思考:古希腊与古代先秦中国两者在的法律和法律思想领域为何差异如此巨大一、地理环境因素古希腊:周边有比较明确和较高水平的其他法律文明作为参照对象古代中国:周边没有出现过一个发展水平相当的对等文明;没有其他高水平法律文明作为参照对象二、社会生产方式的不同古希腊:产业结构多样;商贸经济发达;存在大规模的奴隶生产古代中国:产业结构单一;属于农耕文明;没有真正意义上的大规模奴隶生产三、国家社会结构的巨大差异古希腊:城邦政治社会结构多样;公民广泛参与政治生活;不同利益集团之间的矛盾争斗依靠法律调整古代中国:宗法制度下;国家政体与天子家族血缘体系完全重合;社会矛盾主要依靠前法律——“礼”来调整第二章古罗马的法律思想一、古罗马历史及立法成就简介古罗马历史;经历了三个不同时期..1、“王政”时期前753年罗马城建立——前510年特点:法律多为习惯法;很少成文法..2、共和国时期前510年——前27年特点:前450年制定的十二铜表法3、帝国时期前27年——5世纪中叶早期:皇帝的敕令和法学家的“法律解答”均具有法律效力晚期:狄奥多西二世颁布了引证法规定:伯比尼安、保罗、盖尤斯、乌尔比安、弗洛伦丁五大法学家的着作具有法律权威..查士丁尼在位时期;着手汇编历代罗马皇帝的法律;颁布了查士丁尼法典、法学总论法学阶梯、查士丁尼学说汇编、查士丁尼新律西塞罗的法律名言1再坚强的堡垒也敌不过金钱的侵蚀..2执政官是说话的法律;法律是无声的执政官..3我们成为法律的奴隶;是为了能够保有自由..4法律乃最高的理性;为自然所固有;规定着当为与不当为..5个体的弱小是人们达成最处社会契约的动因..6国家是人民的事务..在所有人都受到暴君残酷压制的地方;你能把它称做国家吗..7法律不是在编制时才发生;乃是和上帝的心意同时发生..二、西塞罗的宪政理论在论共和国中提出问题:什么是政府最好的形式1西塞罗为了解决这个问题;首先限定了国家的概念:“即国家是人民的事务;国家是一个共同体..”是西方最早的国家概念2按照统治权的人数;将政体分为三类;并各有优点:君主制——一人统治优点在于君主对臣民的慈爱贵族制——少数经选举产生的人掌握统治权优点在于贵族会议能集中一部分智能民主制——人民自己是统治者优点在于全体人民享受者平等的自有如果能够在混合政体中体现三者的优点;那么就是最好的政府形式3提出罗马共和国的政权结构应由以下机构组成:1、执政官2、元老院3、人民大会4、护民官5、监察官西塞罗提出:这些国家机构之间的相互关系应该是相互牵制、限制、保持平衡..这实际上要求一切国家机构和一切官员都必须受到法律的约束;依法行使权力..三、西塞罗的自然法观念继承和发展了斯多葛派的自然法观念1、西塞罗阐释了自然法的本质和特点:1自然法是与自然相适应的法2自然法的本质是正确的理性3上帝是自然法的起草人、解释者和监护人4自然法永恒地适用于一切国家、民族和一切时代5自然法只对好人起作用6自然法是居于实在法和制定法之上的;是无法改变的2、关于自然法与制定法的关系1自然法是最高的法律2制定法必须接受自然法的领导;其合法与否要依照自然法判断..3由于自然法与制定法是统一的;所有人既要遵守服从自然法;也要遵守服从制定法..在国家中;法律居于至高无上的地位;实在法只有符合正当的理性才是正义的..——西塞罗3、西塞罗关于法律原则的论述1平等原则:自然法要求我们的法律对所有人都是公平的、平等的..2公开原则:主张立法活动和司法活动都要公开..3罪刑相适应原则:犯罪者应受到与自己罪行相对应的惩罚..4、西塞罗的财产所有权理论和国际法理论的萌芽1西塞罗率先明晰了财产所有权的观念..2西塞罗的着作中可以发现一些国际法中国家条约和战争、战时交往的内容四、罗马法学家的法律思想1、罗马法学家集团的形成1公元前4世纪—3世纪;罗马法学就已经形成;共和国末期;法学家人数有10人左右..2帝国前期前27年—284年戴克里形成了罗马法学家集团;人数有数百人..3帝国中后期;出现了五大法学家阶层伯比尼安、保罗、盖尤斯、乌尔比安、弗洛伦丁..2、罗马法学家的法律思想特点1法律思想为罗马帝国统治服务;区分自由人和奴隶;反映出一定的专制独裁主义..2对法的概念和渊源作了探索认为法是正义、公平、公道的表现3对法的体系进行了比较充分的讨论;提出了影响深远的公法和私法理论3、罗马法学家对法律作出的分类:1自然法、万民法和市民法2公法、私法由乌尔比安提出3人法、物法4、法学成为一个相对独立的体系在古罗马;法学不但脱离了哲学;而且世俗化程度高;实现了与宗教的分离;成为独立体系..问题:古罗马法学与宗教分离较早也较彻底;其原因是什么1、罗马宗教发展的特殊性2、法律在罗马对外扩张和巩固统治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3、工商业的发达促使了法律的发达4、法律比宗教在具体操作方面更容易、现实..5、罗马法对世界的影响1欧洲各国法系除英国外;几乎全部直接渊源于罗马法;拉美、日本的私法体系也以罗马法为精髓..2罗马法为近代法律名词概念的渊源..3罗马法中的一些基本原则具有深远影响罗马法中的一些基本原则: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契约自由;私人财产权不可侵犯。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西方法律思想史笔记2思维导图
柏拉图的法律思想正义论、理想国国家或社会的起源“之所以要建立一个城邦是因为我们每一个人不能单靠自己达到自足,我们需要许多东西。
”国家由谁来治理人的灵魂由理智、激情和欲望构成,正是这三者比例的不同,人表现出差异,大致分为哲学家、军人和生产者。
那么,由谁来治理国家最合适呢?不问自知是哲学家。
因为国家情况是复杂多变的,只有哲学家凭借其智慧才能认识和及时处理所出现的问题。
这样他就得出了哲学家当国王最为理想国家的结论。
哲学家怎么样治理国家最根本的是抓教育,使人产生优良的品德。
他批判了那种认为以法律来治理国家的观念,说法律只是一些抽象的条文性的规定,刻板、原则,难以适应复杂和不断变化的客观实际。
此外,法律的手段主要是惩罚,而它对于培养良好品德的公民来说,显然只是辅助性手段,而且不是最有效的手段。
那些“纵欲无度而成病疾的人”而言,再健全完善的法律也不起什么作用。
正义论作为个人品德的正义。
比智慧、勇敢和节制,正义是更高的一种品德,是在具备前三种品德的基础上才具有的一种品德。
它要求每个人在内心灵魂的三部分,即理智、激情和欲望,保持和谐,在外部每种人依照自己的禀赋,努力做好自己份内的工作,不越位非份,从而保持三种人之间的和谐。
他说:“正义就是只做自己的事而不兼做别人的事。
”这就是说,尽其所能,得其所得。
国家正义或统治者的正义。
首先,这种正义就是执政者必须树立执政为公,而不是为私的观念。
统治者必须着眼于全体,协调各部分的关系,不使国内贫富悬殊。
其次,合理分配各种人的工作,使他们各尽其职,各谋其政。
个人正义与国家正义的关系。
国家正义是根本,个人正义处于从属地位。
因此,要认识正义也要先认识国家正义,然后才能认识个人正义。
法、第二等的理想国——法治法治政体理论。
《论政治家》中政治体制被划分为三类六种:一人之治的君主政体和僭主政体;少数人之治的贵族政体和寡头政体;多数人之治的民主政体和暴民政体。
每类的两种之间的差别就在于是否有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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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方法律思想简史》之读书笔记J.M.凯利是爱尔兰的著名法学家、都柏林法学院教授,1949年他来到都柏林大学研修古典名著,4年后,他前往海德堡开始了对于罗马法的研究。
这一期间的学习为他日后写作此书准备了大量的法学理论和史学知识。
在英语的世界里,《西方法律思想简史》一书是第一本介绍西方法律思想的书。
作者在历史的大背景下重新审视了法理学,将法理学的发展与过去数千年的重大事件联系在一起;在书中作者引用了大量法学家的原著,这些人大多是各个时代最具代表性的人物;作者把思想的触角延伸到了20世纪后期,以上这些是本书的特点,也弥补了由瑞典学者斯特罗姆霍姆写作于1985年的《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的不足。
此书为作者赢得了盛誉,在学术方面,值得一提的还有由凯利主编的《爱尔兰宪法》,这部宪法耗费了作者大量的心血,至今仍是这一领域最为全面的著作。
纵观凯利的一生,我们可以发现他不仅对学术情有独钟,对于实务他也同样的钟爱,而且还先后担任了参议员、国会代表、首席督导员、检察总长及工商部长等职务。
可以说作者的仕途也是一帆风顺,但是作者还是为了学术而放弃了仕途之路。
从结构的层面来看,凯利把从希腊到20世纪后期这几千年的历史划分为十个阶段。
在每个阶段的写作之前,鉴于历史和法学思想的特殊关系,作者都会先介绍这一时期的主要历史事件,从而让我们有机会把法学思想的每一步发展都与相关的历史事件或者历史人物有机的联系在一起。
举一个例子说明,当作者谈到十六世纪的法律思想时,作者提到了这一时期的两大历史事件:文艺复兴和宗教改革。
于是宗教改革的重要人物马丁.路德和约翰.加尔文、文艺复兴的代表人物马基雅维利以及成立于1540年的旨在阻止新教传播的“反改革”组织被包括进来。
[1]由北京大学出版社出版的徐祥民主编的《西方法律思想史》则采取了另外的一种结构。
徐祥民老师对于历史阶段的划分比较模糊,但是却注重了对于法学家及其学术流派的归纳与分析。
[2]两种结构各有利弊,凯利的书让我们领略到了如史书般流畅的法律思想史,徐祥民老师则让我们对于法学家及其学术流派有了更加体系化的了解。
从内容的层面来看,凯利主要关注了如下法律问题:国家(城邦)的基础;统治者权威及法律义务的渊源;习惯和立法的关系;自然法和自然权利的理念;法制横平的观念;正义的实质;平等价值引伸出的问题;自然法;财产的地位;刑罚的正当目的及范围;国际法理论等。
凯利所关注的这些法律问题基本上涵盖了法律世界的主要问题,所以,可以让我们对西方法律思想能有一个全面的认识。
思想是单个的人或者某一学术流派的学说,是人对于过去和现在客观存在以及未来可能出现的事物的一种看法和评价。
从这个层面上来讲,思想具有如下四个方面的特点:学术对抗性;历史积淀性;无限发展性;历史阶级局限性。
法律思想也不例外。
首先,思想具有弹性很大的开放性,每个人或者每个学派对于同一个问题都会有自己的看法,所以在每一个历史时期,我们都会看到学术观点不同的双方会激烈的辩论,有时候甚至演化为争吵。
不过,恰恰是这种“百花齐放、百家争鸣”局面的出现,才让社会摆脱了死水一潭的危险,更不至于被一种思想独占鳌头。
比如,霍布斯和格老秀斯在惩罚问题上的争论;关于统治者权利来源的“上升”论和“下移”论的争论不休;富勒的自然理性和托马斯自然法神圣起源论的遭遇,等等其次,正如李鸿章所说,一个朝代的人只能做一个朝代的事。
人都是处于特定的历史阶段和阶级层面,所有的这些都会给他的思想划出一个框框,即使是再大的思想家都不可能突破它。
比如,亚里士多德不会预见到科技革命,所以关于这一方面的思想他也就没有。
当然我们不能因为这种历史的局限性而否认思想家们的贡献,相反正是因了这种历史局限性,他们思想的光芒才更加耀眼。
孔子是中国的圣人,但是下面的这件小事,会让我们看到阶级局限性在他身上的体现。
“孔子最喜爱的****颜回死了,颜父请求借用孔子的车子为椁,孔子不肯,说:“吾从士大夫之后,不可以徒行”。
孟子出门后车数十乘。
士大夫是不肯步行的。
”[3]法律思想的阶级性还体现在另一个方面,思想本身并不存在好坏对错之分,但是其在客观上却往往会被某一阶级或者某一运动拿来作为自己的理论基础。
比如法国16世纪的法学家让.博丹所主张的专制主义就被法国专制主义的王权所利用。
从人类发展的最终目的来看,法律思想在这一方面也体现出它的阶级性。
最后,法律思想的历史积淀性和无限发展性其实是一个有机联系在一起的统一体。
从本质上来讲,无限发展性包含了历史积淀性。
比如,“社会契约论”的发展,在17世纪社会契约的两位杰出代表托马斯.霍布斯和约翰.洛克阐述他们的思想之前,古希腊的哲学家早就通过对于“公民是否有义务遵守法律”这一问题的研究预设了“社会契约”论。
他们认为,公民服从法律和政府的基本义务仰赖于公民与城邦缔结的原初契约,而每个个体仍然保留其契约当事人的身份。
在他们两位阐述了“社会契约”论之后,十八世纪瑞士著名的法学家卢梭以一本《社会契约论》把它们的理论发展到了一个更高的层次。
再比如,就财产起源的问题,格老秀斯要求公开的占有行为,而洛克则走的更远,基于劳动的财产理论被认为是洛克对法理学作出的最大贡献。
亨利.梅因(1822-1888年)是英国历史法学派的代表,他说过这样一段话:东西方法律曾经有一秘密时期,法律知识及其判断诉讼的原理仅为少数的特权阶级贵族占有,彼等为守藏人或者管理人。
东方(以中国为例)至春秋时,郑、晋、魏等国次第颁定刑书,法律才有秘密而公开,不再是贵族的秘密。
[4]成文法的公布具有重大的意义,一是公布成文法的活动是对传统的法律观念、传统的法律制度以及传统社会秩序的一种否定,成文法的公布说明法律制度已不是少数人的私产,而应成为全社会的一种公开调节器,传统的社会结构也随之变化。
二是标志着法律观念和法律技术的发展与进步。
三是促进了法律思想的发展,成文法的出现增加了对于立法者的需要,无论立法者以何种法律学说作为自己的立法根基,都会引发法学家的讨论,而这种讨论在客观上就加速了法学理论的发展。
比如,后世对于罗马法的不断研究。
亨利.梅因的这段话揭示的是东西方法律文化的一个交叉点。
从更广泛的角度来讲,东西方法律思想的发展具有更多的共通性。
其实原因很简单,不管是法律思想的哪一内容,都要涉及到人与人之间的关系,而从这个方面来讲,东方人和西方人作为一个类,是有其共通的本质的。
只不过由于某些原因而导致法律思想的发展在速度、方向等方面不一致。
而对于这些原因最经典的解释来自于卢梭。
他在其著名的《社会契约论》第三卷第八章谈到没有一种政府形式适宜于一切国家时说:“这一比率(国家的消费与其成员的劳动之间的比率)主要取决于气候的好坏,土地所需要的劳动种类、物产的性质、居民的力量和他们所必需的消费量的多少,以及这一比率所由以构成的许多其他的类似比率。
”[5]也就是说,每一国家所应实施的政府组织形式、法律思想的发展模式与其本身的自然条件和历史因素有着紧密的联系。
然而,从事实的角度来看,在法律思想的发展方面,东方确实与西方存在着一些差距,这其中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
东方(以中国为例)经历了太长的封建社会时期,而封建社会固有的弊端限制了法律思想的发展。
直到1911年辛亥革命中国才彻底推翻了封建专制,建立了中华民国,但是好景不长,之后中国又陷入军阀割据、抗日战争、内战的混乱当中,直到1949年新中国成立才真正的实现了主权在民,开始了民主与法治的建设。
而西方经历的封建社会很短,资产阶级革命和科技革命从不同的层面推进了民主制度的发展,相应的,法律思想作为一种理论支持也日新月异。
在东西方法律思想的体系中,关于统治者的权力基础和惩罚理论是存在着相当大的共通之处的。
统治者权力来源这个问题是一个很古老的话题,几乎在每一个时代都会被法学家争论不休,然而他们的观点大致可以归入这两种理论的范畴:“上升”论和“下移”论。
上升论认为,权力最终来源于人民,统治者是人民的代表,这一统治者不是绝对的,而必须与其权力渊源一致,他要尊重地位在他之上的法律。
这是日耳曼的传统。
下移论认为,权力本来就集中于对任何人都不会仁慈的统治者手中,臣民没有任何改变和附加条件的权利,而必须无条件地服从之。
这是罗马文化的范畴。
从中国的具体历史来看,下移论为皇帝的统治提供了理论基础,上升论则成为了农民起义的正义旗帜。
洛克认为特权不过是不依规则而服务公共利益的权力。
也就是说统治者可以超越法律,唯一的前提就是为了横平正义。
比如为了组织火势蔓延而拆除房屋,或禁止惩罚那些在严格依据法律的意义上违反法律而事实上值得赞扬的行为,或赦免某一违法者。
[6]洛克的这一理论正好为中国古代的一些制度提供了支持。
比如宣帝本始四年曾下诏:……其父母匿子,夫匿妻,大父母匿孙,罪殊死,皆上请,廷尉以闻。
[7]北魏时,祖父母父母年七十以上更无其他成年子孙,又旁无期亲者,可具状上请。
[8]当然这里面存在着伦理道德的比重相当大的因素,但是也不排除统治者基于“正义”的考虑而给当事人法外开恩,而在事实上统治者也是基于社会稳定的考虑,毕竟只有社会的稳定发展才会有其江山的万世永固。
但是从另一个角度来看,这也是统治者权力高于法律本身的表现。
对于《西方法律思想简史》的学习,我认为它具有两方面的作用。
其一它可以让我对于西方法律的发展历程有了一个大体的了解。
其二西方法律中的一些思想为我们今天面临的一些现实问题提供了一些理论参考。
比如亚里士多德对正义的分析:他认为,正义可以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
前者可对应为立法公正,后者对应为司法公正。
这一理论对我国目前正在进行的司法体制的改革以及和谐社会的建设应该有借鉴意义。
2004年3月14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中在第三十三条中增加一款,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
而人的自然权利在西方法律思想中是一个被广为关注的方面,自由权,社会权,发展权作为历代人权的核心,他们在西方已发展了很多年,肯定能为我国人权事业的发展提供可借鉴的东西。
参考书目[1][爱尔兰]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56-159页[2]徐祥民:《西方法律思想史》,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3]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176页[4]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226页[5][法]卢梭:《社会契约论》,商务印书馆2005年版,第100页[6] [爱尔兰]J.M.凯利:《西方法律思想简史》,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226页[7] 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3页[8] 瞿同祖:《瞿同祖法学论著集》,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79页透过自然法学派看法律思想与社会的关系——《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之读书笔记《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一书是张文显老师承担的国家哲学社会科学“八五”规划重点课题——当代西方法学思潮总评判的最终成果,从1991年承担这一课题到2006年出版此书,时间之久也足见此书的内容之精确与丰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