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c2b3824fbd6195f312b3169a45177232e60e444.png)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一、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暂行办法介绍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是由人社部于2023年11月底发布公开征求意见,截止至2023年12月16日。
《办法》提出,我国现行的三种保险,职工养老保险、新农保以及城镇居民养老保险,参加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人员,可衔接转换养老保险。
而只参加了一种保险制度,在跨地区转移时,依然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
转化条件是参加职保缴费年限满15年。
转换内容是只转个人账户不转统筹基金。
申请过程简单,由参保人员本人向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出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书面申请,然后经由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
2023年7月各地将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并统一城乡养老保险衔接政策标准。
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适用范围参保两种以上方可转换《办法》规定:对于我国现行的三类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职保”)、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新农保”)或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城居保”),参加过两种或两种以上的人员,可衔接转换养老保险。
而只参加了一种保险制度,在跨地区转移时,依然按照各制度自身的规定转移接续。
养老保险需要注意的是,《办法》适用于尚处于缴费期、未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已经退休或者按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不需要重新计算待遇,因此不适用《办法》。
《办法》所指的衔接转换主要针对三种情况:职保转为新农保或城居保;新农保或城居保转为职保;新农保和城居保互转。
三、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缴费年限转出职保缴费年限可累加《办法》规定:参保人员从职保转入新农保或城居保,其参加职保的缴费年限,可合并累加计算为新农保或城居保的缴费年限。
参保人员从新农保或城居保转入职保,其参加新农保、城居保的缴费年限不折算为职保缴费年限。
解读:人社部表示,这样规定的基本背景是职保与新农保或城居保制度间的缴费水平差异很大,一般达到十倍、甚至几十倍。
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bfd5ede050876323112125f.png)
政策法规农村财政与财务年第期运用现代管理方式和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工作效率。
要加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人员专业培训,不断提高公共服务水平。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认真记录参保人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按规定妥善保存。
地方人民政府要为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设施设备、经费保障。
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不得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中开支。
基层财政确有困难的地区,省市级财政可给予适当补助。
各地要在现有新农保和城居保业务管理系统基础上,整合形成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到行政村;要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和政策宣传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充分认识建立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要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加大财政投入,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建设提供必要的财力保障。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主管部门职责,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工作的统筹规划和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
各地区和有关部门要认真做好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政策宣传工作,全面准确地宣传解读政策,正确把握舆论导向,注重运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群众易于接受的方式,深入基层开展宣传活动,引导城乡居民踊跃参保、持续缴费、增加积累,保障参保人的合法权益。
各省(区、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意见,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本意见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已有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按本意见执行。
国务院2014年2月21日第一条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4]1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019a95b793e0912a21614791711cc7931b7783e.png)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一、衔接对象二、衔接原则1.养老保险转移衔接:城乡居民在不同地区工作、居住或迁移时,其在之前居住地、工作地参加的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和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账户和个人权益,可以在新居住地、工作地转移衔接。
2.缴费衔接:城乡居民在转移衔接时应继续缴纳养老保险费,原缴费基数和费率保持一致,工作地和居住地按照相关规定调整缴费基数。
3.离退休待遇衔接:参加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和参加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等城乡居民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其个人账户和个人权益应按照相关规定计算、转移和核算。
三、转移衔接程序2.办理程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在收到申请材料后,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转移衔接手续,包括核实个人身份信息、计算个人账户和个人权益、发放新的参保证明等。
3.数据共享和交换:各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建立联网系统,实现养老保险数据的共享和交换,确保个人养老保险信息准确、安全、及时更新。
四、政府责任1.加大宣传力度:政府应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城乡居民对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知晓度,鼓励和引导城乡居民主动了解和申请衔接。
2.健全机制:政府部门应建立健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管理机制,加强与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沟通和协调,解决转移衔接中的问题和困难。
3.维护权益:政府应加强对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权益的监管和保护,建立健全投诉和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和解决养老保险方面的问题和纠纷,保障城乡居民的合法权益。
五、监督检查1.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加强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监督和检查,确保相关政策和制度的落实和实施。
2.监督部门应定期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和整改。
六、法律责任对违反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行为,相关责任人将依法追究责任,包括警告、罚款、停止接收养老保险费等。
七、附则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变化和需求,相关政策和制度可以进行适时调整和完善,但必须在保障城乡居民养老权益的前提下进行。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全文(XX年7月1日起施行)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全文(XX年7月1日起施行)](https://img.taocdn.com/s3/m/4f4cd3e5168884868762d6f7.png)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全文(XX年7月1日起施行) xx年7月1日起新规:职工居民养老保险可互换7月1日,《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正式实施。
新规将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之间架起桥梁,让参保人能够便捷流动。
为使这一惠民政策顺利实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时发布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经办规程》和《关于做好重复领取城乡养老保险待遇核查工作的》。
今后,参保人在不同养老制度间如何转移衔接?记者采访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社保中心负责人。
缴费年限满15年,居保转职保《暂行办法》重点解决跨制度转移接续问题,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的衔接。
具体到参保人,可能在同一时点或不同时段,既有地区间的流动,又有制度间的跨越,所以此次衔接政策的实施难度比单一制度内转接要大很多。
社保中心负责人表示,对有转接需求的参保人来说,最重要是了解衔接时点、衔接条件和权益计算的原则。
衔接时点是什么?根据规定,参保人员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办理衔接手续,在此之前的参保缴费期不需要进行衔接。
衔接条件有哪些?《暂行办法》规定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以是否在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为界限,实行双向衔接——满15年的可以从城乡居保转入职工养老保险并享受相应的待遇,不满15年的可以从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保。
权益累计怎么算?依据《暂行办法》,参保人员无论如何流动,无论往哪个制度转移,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都将转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转移金额与参保人员的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致,并入转入制度的个人账户,累计权益。
据了解,到去年底,全国参加养老保险总人数达到8.2亿人,其中城镇职工3.22亿人,城乡居民4.98亿人。
社保中心负责人推算,假定办理制度衔接人数占当年办理退休人数的5%,则涉及到转移接续的参保人每年至少34.7万人。
“三个15天”防止推诿拖沓当参保者需要在不同制度间转移养老保险,提交申请之后,社保经办机构将为参保人员提供受理申请、发送联系函、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资金划转等服务。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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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随着中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完善和衔接成为一项紧迫的任务。
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难题,国家发改委、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相关部门联合制定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是指将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和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相衔接,实现制度的无缝对接,确保所有参保人员能够享受到公平、公正的养老保险待遇。
该暂行办法旨在明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原则、途径和具体操作方法,为城乡养老保险体系的顺利衔接提供依据。
首先,暂行办法明确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基本原则。
根据社会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应遵循统筹城乡、整体平衡、适度差异的原则。
这意味着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必须在整体上实现统筹管理,同时充分考虑城乡差异,确保养老金的发放与地方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其次,暂行办法明确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具体途径和方法。
根据城镇职工和农民工的不同特点和实际情况,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应采取差异化的方式。
具体而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可以通过统一参保范围和待遇水平、统筹城乡基金、建立社会保险缴费划拨制度等方式进行衔接;农民工养老保险制度可以通过建立统一的参保登记制度、建立统一的养老金领取渠道、加强养老保险信息共享等方式实现衔接。
最后,暂行办法明确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具体操作方法。
根据具体地区的实际情况,可以采取逐步推进、分步推行的方式进行衔接。
在推行过程中,应加强宣传和培训,提高参保人员的知晓率和参保率;加强监督和评估,确保衔接工作的顺利进行;加强信息共享和数据整合,实现制度的无缝对接。
总而言之,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出台是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难题,促进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有序衔接,确保所有参保人员都能享受到公平、公正的养老保险待遇。
该暂行办法的实施将在一定程度上推动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改革和发展,为实现全民养老保险体系的建立奠定基础。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解读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解读](https://img.taocdn.com/s3/m/5952d4e9aef8941ea76e0561.png)
山西省居 民养老保险打破城乡界限
最近 , 《 山西省人民政 府关于建立统一的城 乡居民基本养老 保险制度的实施 意见》 ( 以下简称《 意见》 ) 印发并施行 。 这意味着 , 山西省居民养老保险将不再分城 乡, 原先的新型农村养老保险和 城 市罾民养老保险将合并实施 , 统一制度名称 、 政 策标准、 管理服 务和信息系统 , 建立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两项制度统一
— —
个人参加过多种养老保险制度时 , 尽
可能将其引导至 岭毫 够 得到较 高待遇的制 度。 新农保和职工养老保险比较 , 无疑是 职工养老保险待遇 更高。如果 参保者达
如果参加职工养老保险不满 1 5 年, 又参加了新农保 , 《 暂行办法》对待遇计
1 4 — —
高 层 声 音
里面进行结算 , 同时把职工养老保险里参 保 年限 里面 的个人账 户的养老金及利息 全部转移到新农 保的个人账户里面 , 再计
工养老保险能跟着走吗?如果 过一段又
进城了 ,断断续 续的城 乡养老保 险如何 累加 ?2 0 1 4年 7月 1日起实施 的《 城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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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何 时办衔 接— —
达到 退休 年龄 。 办理 制 度衔接
一
算待遇。 如果参保者已经缴纳职工养老保
险满 1 5年 , 到6 0岁结算时 , 会把在农村
名参保者 , 之 前参加职工养老保
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 法》 ( 以下简称 《 暂行办法》 ) 里边有细致的解决方案 。
险 ,后来参加新农保 , 何 时办理衔接手
高层 声音
《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解读
的、 累积性和延续 性养老 保险 的关 系衔
养老保险政策法规
![养老保险政策法规](https://img.taocdn.com/s3/m/9cd7270dc281e53a5802ff92.png)
关于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7年1月18日
劳社部发〔2007〕3号
16
关于军队文职人员社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年6月26日
后联〔2006〕2号
17
关于企业年金方案和基金管理合同备案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2月19日
劳社部发〔2005〕35号
18
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决定的通知
养老保险政策法规
1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建设指导意见
2015年6月4日
人社部发〔2015〕52号
2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
2014年5月16日
人社厅发〔2014〕60号
3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财政部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2005年12月15日
劳社部发〔2005〕31号
19
关于监狱企业工人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5年11月1日
劳社部发〔2005〕25号
20
关于内地与香港特区之间双方劳务人员参加社会保险问题的函
2005年9月21日
劳社厅函〔2005〕334号
21
关于贯彻《企业年金试行办法》和《企业年金基金管理试行办法》的通知
12
关于因失踪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离退休人员养老待遇问题的函
2010年4月12日
人社厅函〔2010〕159号
13
关于供销合作社企业职工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9年1月14日
人社部发〔2009〕12号
人社部发〔2014〕17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人社部发〔2014〕17号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4de3af36f1aff00bed51ef1.png)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
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第四条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第五条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六条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
![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689ddd9114791711cd791713.png)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社会保险法规定,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
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有利于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保障广大城乡参保人员的权益,对于健全和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协同配合,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深入开展政策宣传解释和培训,全力做好经办服务,抓好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平稳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2014年2月24日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
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第四条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规章制度-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全文(7月1日起施行)
![规章制度-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全文(7月1日起施行)](https://img.taocdn.com/s3/m/45df1565dc36a32d7375a417866fb84ae45cc3f4.png)
规章制度-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全文(7月
1日起施行)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全文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完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体系,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运行管理机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居民社会养老保险法》(以下简称《养老保险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衔接范围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按劳动合同,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并取得保险待遇的城镇职工。
第三章衔接方式
第三条城镇职工在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前,按规定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费,取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标准待遇。
第四章衔接程序
第四条城镇职工在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期间,符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条件的,可以向参保地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转至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申请。
第五章衔接待遇
第五条审批通过后,城镇职工停止享受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开始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享受相应的待遇。
第六章养老金支付
第六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员达到规定的退休年龄,按照规定办理城乡居民养老金享受资格认证。
第七章监督检查
第七条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参保人员的申请,并确保衔接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八章法律责任
第八条对于故意隐瞒、提供虚假材料申领城乡养老保险待遇的,参保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有权停止其待遇,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九条本办法自2021年7月1日起施行。
以上就是《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全文。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社保未缴足15年怎么办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社保未缴足15年怎么办](https://img.taocdn.com/s3/m/537f7c637ed5360cba1aa8114431b90d6c8589a0.png)
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社保未缴⾜15年怎么办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社保未缴⾜15年怎么办职⼯刘某,⼥,2008年1⽉参加⼯作,⼀直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今年3⽉,她满50周岁,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但缴纳养⽼保险费仅6年,不⾜国家规定的最低缴费年限15年,不能按⽉领取基本养⽼⾦。
刘某到当地劳动部门咨询,像这种情况应该怎么办?要回答这个问题,⾸先寻求法律依据。
1.《社会保险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参加基本养⽼保险的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15年的,可以缴费⾄满15年,按⽉领取基本养⽼⾦;也可以转⼊新型农村社会养⽼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保险,按照国务院的规定享受相应的养⽼保险待遇。
根据此规定,劳动者可以选择续缴或者社保转移。
2.《实施〈中华⼈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规定》第2条规定,参加职⼯基本养⽼保险的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15年的,可以延长缴费⾄满15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5年后仍不⾜15年的,可以⼀次性缴费⾄满15年。
第3条规定,参加职⼯基本养⽼保险的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15年(含依照第2条规定延长缴费),且未转⼊新型农村社会养⽼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保险的,个⼈可以书⾯申请终⽌职⼯基本养⽼保险关系。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申请后,应当书⾯告知其转⼊新型农村社会养⽼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保险的权利以及终⽌职⼯基本养⽼保险关系的后果,经本⼈书⾯确认后,终⽌其职⼯基本养⽼保险关系,并将个⼈账户储存额⼀次性⽀付给本⼈。
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定,参加职⼯基本养⽼保险的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累计缴费不⾜15年的,职⼯可有三种选择:第⼀种选择:继续缴费,缴满15年,按⽉领取基本养⽼⾦。
第⼆种选择:职⼯基本养⽼保险关系转⼊新型农村社会养⽼保险或者城镇居民社会养⽼保险。
《城乡养⽼保险制度衔接暂⾏办法》(⼈社部发[2014]17号)第6条规定,参保⼈员从城镇职⼯养⽼保险转⼊城乡居民养⽼保险的,城镇职⼯养⽼保险个⼈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城乡居民养⽼保险个⼈账户,参加城镇职⼯养⽼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保险的缴费年限。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问答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问答](https://img.taocdn.com/s3/m/101abe5eed630b1c58eeb560.png)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问答作者:辽信来源:《共产党员·下》2016年第02期一个农民,在农村参加了新农保,然后又到城市来打工。
他在农村交的这些钱还算不算数,能不能把权益累加起来?他打了一段工,又回农村了,在城里交的职工养老保险能跟着走吗?如果过一段时间又进城了,断断续续的入城乡养老保险,如果可以累加,具体怎么加法?201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细致的解決方案。
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适用范围包括哪些?答: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
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问:由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是如何规定的?答: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第三条规定,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解读:参保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如有分别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情形,在申请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前,向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一)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应向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
(二)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或按规定延长缴费仍不足15年的,应向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社保机构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城乡居民养老参保人员就业后与城职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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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养老参保人员就业后与城职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衔接?薛思媛
【摘要】<正>编辑同志:我是天津市农业户籍人员,2008年至2012年期间参加了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13年3月开始我被本市企业招用开始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请问我的城乡居民养老参保与城职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衔接?胡颖楠胡颖楠读者: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三条及《关于贯彻实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津人社局发[2014]48号)文件规定,当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养老
【期刊名称】《天津社会保险》
【年(卷),期】2017(000)006
【总页数】1页(P43-43)
【作者】薛思媛
【作者单位】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842.67
我是天津市农业户籍人员,2008年至2012年期间参加了本市城乡居民养老保险,2013年3月开始我被本市企业招用开始缴纳城镇企业职工养老保险,请问我的城乡居民养老参保与城职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衔接?
根据《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人社部发〔2014〕17号)第三条规定,当您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达到15年,按照企业职工办
理退休手续时,可以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统一核算养老待遇,但城乡养老缴费年限不能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全文月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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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全文引言为贯彻落实中央关于加强和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的决策部署,依据《养老保险法》等法律法规,针对当前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存在的问题,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建立有效的协调机制,确保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章衔接范围和方式第一条衔接范围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
第二条衔接方式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采取个人账户封存、资金划拨、基金拨付等方式,由省级社保部门牵头,按照省、市、县三级行政区域划分的原则,分别在省级社保部门、市级社保部门和县级社保部门的统一组织下,联合财政、医疗保险等部门组成联席会议,统筹推进衔接工作。
第三章衔接程序和要求第三条衔接程序(一)封存个人账户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和城镇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封存。
(二)资金划拨原省、市、县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按月准确分配至乡镇街道级人民政府,用于当期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和本级垫付的养老保险待遇,由乡镇街道级人民政府负责具体实施。
(三)基金拨付经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月度结算后,将所需拨付的资金全部从相应的企业和机构应缴养老保险费用中直接抵扣。
第四条要求(一)县级社保部门应当认真开展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及时指导和协调乡镇街道级人民政府开展衔接工作。
(二)乡镇街道级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要求认真落实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做好相关工作的衔接,在确保资金安全的前提下,按期足额发放待遇。
(三)市级、省级社保部门应当加强衔接工作的统筹管理,形成衔接工作整个过程的监管机制。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第五条管理机构省级社保部门作为牵头制定衔接方案和组织实施的主管部门,由该机构负责衔接工作的管理、监督和协调。
第六条监督机构(一)审计机关应当定期对衔接资金进行审计。
(二)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应当加强对衔接工作的监督。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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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的加剧,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为了确保城乡居民都能够享受到养老保险的权益,我国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制定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以便实现制度的平衡和整合。
本文将围绕这一问题展开讨论。
首先,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由于城乡居民的职业和收入差异较大,其养老保险制度也会存在一些差异化的特点。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两者应该完全割裂开来,而是应该寻求一种合理的衔接方式,让城乡居民都能够享受到相应的养老保险权益。
其次,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需要解决的问题包括参保范围、缴费标准、待遇计算和资金来源等方面。
对于参保范围来说,可以考虑将城乡居民纳入到同一个养老保险制度中,并根据居民的就业情况和收入水平进行个性化的设置。
对于缴费标准来说,可以采取不同区域和行业的差异化考虑,以确保缴费的公平性和可持续性。
待遇计算方面,也可以根据不同区域和行业的差异设置相应的计算方法和标准,使得待遇能够与个人在职期间的缴费水平相对应。
最后,资金来源方面,可以考虑通过中央和地方政府的财政拨款、社会捐赠和企事业单位的筹资等多种方式来保障养老保险制度的正常运行。
再次,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还需要注重社保基金的积累和管理。
社保基金是保障养老保险制度正常运行的重要支撑,因此,需要建立健全的基金积累和管理机制,确保养老金的充足性和稳定性。
这包括建立统一的基金账户和公共基金池,加强投资管理和风险控制,推动基金财务透明和公开运行等方面。
同时,还需要建立监督机制,加强对社保基金使用和运营管理的监管,以防止滥用和挪用基金的情况发生。
最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还需要推动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的完善。
目前我国已经出台了一系列关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法律法规,但仍然存在一些不完善和不合理的地方。
因此,需要进一步研究和完善相关政策和法律法规,以确保养老保险制度的顺利衔接和运行。
解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
![解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c77ecf8faeaad1f347933f0b.png)
解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解读《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近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和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此办法中明确了适用范围、衔接时点和条件、待遇领取地、资金转移、缴费年限计算、重复参保处理、重复领取待遇处理等规定,此办法从20XX年X月X日起施行。
1、适用范围:适用于参加过职保和居保两种养老保险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
主要有三类人员:一类是进城务工的农民,在乡务农时参加了城乡居保,进城务工又参加了职保;二是城镇就业不稳定人员,未就业时参加城乡居保,就业时参加职保;三是以灵活就业人员在两种养老保险制度间交叉选择参加。
已经按月领取待遇的人员均不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2、衔接时点和条件:制度衔接的时点一定是最后领取待遇时。
判断时点----达到职保法定退休年龄时:如职保缴费已经满15年的,此时可申请将居保与职保衔接;如职保缴费不满15年,此时可申请将居保与职保衔接;如职保缴费虽不满15年,但本人申请延缴至满15年的,应封存居保,在职保延缴满15年时再办理制度衔接;3、关于待遇领取地:城乡居保应“随走随转”,实时办理。
最后参保地即是待遇领取地(一般为户籍所在地)。
而职保的参保缴费可能不只一处,因此要先确定职保的待遇领取地并归集多处的职保关系,然后再办理制度衔接。
申请:向制度衔接的转入地提出。
“先确定待遇领取地、办理制度内转移,再办理制度间衔接。
”5、关于缴费年限计算:参保人通过制度衔接将职保转入居保时,职保的缴费年限可合并计算为居保的缴费年限(避免居保缴费年限不够);参保人通过制度衔接将居保转入职保时,居保缴费年限不合并或折算为职保的缴费年限(避免以低缴费换取高待遇)。
6、关于重复参保处理:职保和居保都是国家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但覆盖的人群不同,参保人不应同时在两个制度参保缴费,但由于居保是按年缴费,职保是按月缴费,重复缴费的现象难以安全避免。
因此规定:对有重复参保情况的,保留职保缴费年限,按月清退居保重复缴费时段,退还重复时段个人缴费和集体补助相应金额。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宣传提纲(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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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宣传提纲(全文)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宣传提纲一、充分认识贯彻实施《暂行办法》的重要意义党中央、国务院十分重视社会保障体系建设。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统筹推进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全面建成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完善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政策。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要做好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城镇居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衔接。
为此,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在深入调查研究,反复论证,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拟定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业经国务院同意印发,于2020年7月1日起实施。
《暂行办法》的出台实施,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人民群众切身利益问题的高度重视,是一件利民生的好事、顺民意的实事。
(一)有利于健全和完善统筹城乡的社会保障体系建立养老保险制度,是要使老人的晚年生活有所保障。
为大家搜集了一篇“试论我国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各地要在现有新农保和城居保业务管理系统基础上,整合形成省级集中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管理系统,纳入“金保工程”建设,并与其他公民信息管理系统实现信息资源共享;要将信息网络向基层延伸,实现省、市、县、乡镇(街道)、社区实时联网,有条件的地区可延伸到行政村; 要大力推行全国统一的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2020 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解决了参保人员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制度内跨地区流动转移接续的问题。
随着城镇化的发展和城乡养老保险制度基本实现全覆盖,越来越多的劳动者特别是农民工在城乡间流动就业,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之间的衔接问题迫切需要解决。
《暂行办法》填补了制度间衔接政策的空白,解决了参保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之间的制度衔接问题,对于提高劳动者参保缴费的积极性,扩大养老保险覆盖范围具有积极的推动作用。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细则(20210225130047)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细则(20210225130047)](https://img.taocdn.com/s3/m/e332b6f4dd36a32d72758167.png)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细则养老保险制度实现"双轨制" 三个15日解决衔接问题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近日出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下文简称《办法》),据悉,《办法》从XX 年7月1日起施行,中国养老保险制度实现了由“碎片化”向“双轨制”的演变。
除此之外,山东省《关于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XX年1月1日起,山东省居民基本养老保险500元以上缴费档次补贴提升到每人每年不低于60 元。
《办法》:衔接需要三个“ 15 天”记者从《办法》中了解到,一个参保人在一个时期内,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应该是唯一的,也就是说,最终领取的基本养老金应该只有一种,参保人员不得同时领取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相互转移的过程中,参加职保和居保的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并且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 年(含延长缴费至15 年),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 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
对于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办理,《办法》指出, 3个“15 天”办结业务。
首先,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受理并审核参保人员书面申请,对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在15 个工作日内,向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出联系函,并提供相关信息; 而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接到联系函的15 个工作日内,完成制度衔接的参保缴费信息传递和基金划转手续。
在待遇领取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收到参保人员原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转移的资金后,应在15 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手续,并将情况及时通知申请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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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关于印发《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的通知
人社部发〔2014〕1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实现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是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社会保险法规定,进一步完善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内容。
做好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有利于促进劳动力的合理流动,保障广大城乡参保人员的权益,对于健全和完善城乡统筹的社会保障体系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职责分工,密切协同配合,研究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深入开展政策宣传解释和培训,全力做好经办服务,抓好信息系统建设,确保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工作平稳实施。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
2014年2月24日
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解决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问题,维护参保人员的养老保险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以下简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两种制度需要办理衔接手续的人员。
已经按照国家规定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再办理城乡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
第三条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人员,达到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法定退休年龄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满15年(含延长缴费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按照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应待遇;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申请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达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规定的领取条件时,按照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办法计发相
应待遇。
第四条参保人员需办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衔接手续的,先按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有关规定确定待遇领取地,并将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养老保险关系归集至待遇领取地,再办理制度衔接手续。
参保人员申请办理制度衔接手续时,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在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在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地提出申请办理。
第五条参保人员从城乡居民养老保险转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年限不合并计算或折算为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缴费年限。
第六条参保人员从城镇职工养老保险转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为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缴费年限。
第七条参保人员若在同一年度内同时参加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和城乡居民养老保险的,其重复缴费时段(按月计算,下同)只计算城镇职工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