漯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doc - 漯河市科技信息网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漯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漯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项目是我市科技创新平台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加强我市技术创新体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促进我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发展,加强和规范其管理,充分发挥其作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组建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目的:
(一)旨在探索建立科技与经济结合的新途径,加强科技成果向生产力转化的中间环节,缩短成果转化的周期;
(二)面向企业规模生产的需要,提高现有科技成果的成熟性、配套性和工程化水平,发挥其辐射与扩散作用,促进企业、行业技术进步和经济增长;
(三)围绕我市重点和优势行业,以加速科技成果工程化和产业化为目标,有重点地、分期分批地支持一批科技水平高、对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贡献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使之成为带动提高行业整体技术水平、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生力军。
第三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按照“统筹规划、突出优势、制度创新、支撑发展”的原则,主要依托我市支柱产业、优势行业、高新技术产业中科技实力较强的高新技术企
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和具有一定科技创新能力的民营科技企业等,建设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结合的技术创新体系,建成“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科研开发实体。
第四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主要任务是:
(一)根据我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针对行业领域发展中的重大关键性、基础性和共性技术问题,持续不断地将具有重要应用前景的科研成果进行系统化、配套化和工程化研究开发,为适应企业规模生产提供成熟配套的技术工艺和技术装备,并不断地推出具有高增值效益的系列新产品。推动相关行业、领域的科技进步和新兴产业的发展;
(二)培训行业领域需要的高水平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同时,在工程技术研究开发方面全方位地开展国际合作与交流;
(三)实行开放服务,接受行业或部门,以及企业、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等单位委托的工程技术研究、设计和实验任务,并为其提供技术咨询服务;
(四)运用其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设计优势,积极开展国内、外引进技术的消化、吸收与创新,成为企业吸收国内外先进技术、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依托。
第二章申请条件
第五条申请建立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依托单位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本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科技实力雄厚的科研机构和高等院校。由多家组建单位联合建设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注册为独立法人,实行理事会或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
(二)拥有一支技术水平高、工程化实践经验丰富、结构合理的技术和管理人才队伍。项目负责人具有较高的专业水平以及组织管理与协调能力。
(三)在相关技术领域具有较强的研发实力,具备承担省和市重大科技项目的能力,拥有一定数量的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技术成果、发明专利或专有技术。
(四)基本具备工程技术试验条件、工艺设备等基础设施和相对集中的设施场所,有必要的分析、测试手段。经充实完善后,具备承担工程技术研究、开发和试验任务的能力。
(五)具有一定的经济实力,有筹措资金的能力和信誉,组建单位匹配经费与财政投入经费的比例至少为五比一。
第三章申报及立项
第六条工程中心的组建工作,由漯河市科学技术局根据市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和科技发展的长远规划,统筹规划、统一安排,分期实施。
(一)根据市科技局发布的工程中心组建项目规划和其他有关指导文件,申报单位按照规定格式填报《漯河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申请书》(以下简称《申请书》)及《漯河
市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组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下简称《可行性研究报告》),并附上相应的证明材料,一式四份报送市科技局。
(二)市科技局组织相关领域的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论证,并进行现场考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采取“边组建边运行”或“直接认定”的方式,组建期一般不超过3年。对新组建的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市科技局将以项目为依托给予5-10万元的资金支持。
第四章实施与管理
第七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采取独立的管理体制,建成独立法人或独立核算的科研实体,并制定相应的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和配套的内部管理制度,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八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由市科技局进行组织协调与监督指导,日常管理工作由依托单位根据市科技局批复的计划任务书,具体负责实施。
第九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管委会或董事会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中心管委会或董事会原则上由依托单位和有关成员单位负责人及主管部门领导共同组成,具体负责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发展规划、计划的审定,监督、检查和审议财务预决算及其收益方案,协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与依托单位、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建设各成员单位及相关合作单位之间的关系,聘用或解聘中心主任等。
第十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需设立技术委员会或专家咨询委员会,由国内、省内同行业及相关领域知名专家,以及组建单位主要工程技术骨干组成。主要负责审议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的发展规则,研究开发方向、计划和项目,评价工程实验设计方案,帮助提供技术、经济、管理咨询和市场信息等。
第十一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实行开放、流动机制,应配备一定数量的工程研究开发、工程技术和工程管理人员及高、中级技术工人等固定人员,同时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积极创造条件,吸收和接纳国内外、省内外相关流动人员携带成果来实施成果转化、进行工程化研究开发和试验。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经常与本行业或领域内高等院校、重点实验室、科研院所和企业等单位开展技术交流与研讨。
第十二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视为独立的研发机构申报市各类科技计划项目,可组织国内外、省内外专家及研究人员联合从事研究和技术开发工作;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申报的项目应统筹基地、项目和人才,紧密结合企业发展战略开展技术创新活动。
第十三条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应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对中心完成的专著、论文、软件等研究成果均应署中心名称,专利申请、技术成果转让、申报奖励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市科技局对工程技术研究中心运行发展中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