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区项目引进“孵化”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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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新区项目引进“孵化”协议书甲方:宝鸡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

乙方:

经甲方审定,同意乙方自年月日进驻创业服务中心从事项目的研发、生产等活动。该项目乙方投资万元,其中:用于企业注册万元;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万元;用于科研经费万元;用于流动资金万元。甲、乙双方构成孵化与被孵化关系,孵化期原则上定为三年,经双方协商,就孵化事宜达成以下协议:

一、根据乙方要求,甲方同意在孵化大楼及其他孵化器上为乙方优先提供孵化用房。

二、乙方应树立良好的孵化企业形象,不搞污染环境的项目和产品,坚持文明生产、文明办公、爱护公物,注意安全和卫生。

三、乙方进驻后,经甲方按有关规定认定,并履行有关的程序后,可享受国家和地方制定的开发区税收及其它各种优惠政策。

四、乙方进驻后,根据需要可享受甲方提供的各种免费和优质服务的扶持如果乙方属首批接受孵化的企业,经甲方批准在规定期限内可免交管理费。

五、乙方进驻后,可优先申报各种科研、中试、火炬计划项目,申报高新技术企业,争取各种资金,甲方应积极给予支持。

六、对乙方开发的有前途的项目,甲方在资金许可的前提下,可给予投资共建。

七、乙方签定协议后,需按时完成各种报表的填报工作,按甲方的要求搞好统计工作。

八、乙方根据企业发展需要需在高新区东区购地自建厂房或申报分支机构及联营、合资、合股企业时,需书面报告甲方,只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有关规定,甲方应给予支持,并协助或代办有关手续。

九、乙方自签定协议之日起,须遵守高新区制定的安全生产规章

制度,服从统一管理。

十、孵化期满后,乙方可申请毕业,经甲方按《孵化企业毕业标准》审定符合条件后即可毕业,进入开发区产业园区进行规模化生产。

十一、乙方是自筹资金、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技术、经济与民事责任的经济实体,甲方是乙方的创业培育服务部门,不承担乙方法律上的连带责任。

十二、本协方所列条款同甲方负责解释。

十三、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效力,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四、乙方孵化期满,准予毕业并迁出后,本协议自行中止。需延期时,甲、乙双方另行商定。

甲方:乙方:

法定代理人:法定代理人:

或代理人:或代理人:

经办人:经办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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