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学校食堂校领导教师陪餐日志及管理制度(陪餐人员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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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学校食堂校长教师陪餐日誌

学校名称:

时间:年月日至年月日

中小学幼儿园校领导教师轮流陪餐制度

为进一步强化全市中小学幼儿园食堂食品安全及企业供餐食品安全主体责任意识,提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保障能力和服务水平,切实维护广大师生的饮食安全,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及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文件精神,制定本制度。

一、中小学、幼儿园必须建立校(园)领导、教师轮流陪同学生就餐制度。制定陪餐安排表,落实值班领导和教师进行陪餐,及时发现和解决食堂管理或企业供餐中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二、陪餐人员每餐提前30分钟进入食堂,负责对食堂从业人员执行晨检制度、个人卫生、食堂卫生、餐具消毒、熟食留样、就餐秩序等情况进行监督;对供餐时间、饭菜数量、饭菜质量、服务态度等进行评价;征求就餐学生的意见和建议,并做好记录。

三、发现食品安全隐患应立即指出,并监督食堂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及时整改。

(一)未按要求执行食堂食品安全卫生管理制度,食堂卫生环境较差、物品乱摆乱放。

(二)未按要求执行食堂从业人员晨检制度,个人卫生差。

(三)未按要求执行食堂餐饮用具消毒制度。

(四)未按要求执行食品留样制度。

(五)食堂制作凉拌菜或提供冷饮;加工的土豆发青、发芽;四季豆、土豆未充分煮熟烧透;上餐剩饭菜下餐继续加工销售。

(六)食堂待出售饭菜未采取防蝇措施,出售前受到蚊蝇污染;食堂从业人员未戴一次性餐用手套或用专用工具直接接触待出售食品。

(七)饭菜口味有异常、发霉变质等感官情况出现。

(八)饭菜数量不足,质量较差,学生反映突出。

(九)其他危害学生食品安全的情况。

四、陪餐人员就餐后发生头晕、呕吐、腹痛、腹泻、嗜

睡等明显症状,排除自身身体原因后,应当立即向校长报告,并对当餐同类食品就餐学生进行跟踪观察。

五、陪餐人员应严格履行职责。对不认真填写试餐陪餐记录、不及时指出整改问题;对危害学生健康的安全问题不能及时发现或不及时制止、出现明显异常情况不及时报告,造成不良影响的,视情况轻重给予责任追究。

六、陪餐人员因故不能陪餐的,应及时向学校报告,由学校在就餐前指定其他人员陪餐,并做好相关工作。

七、陪餐费不得纳入学生的伙食成本。

八、中小学幼儿园负责人要加强对食堂陪餐、企业供餐情况的检查,定期通报检查情况。

九、食堂管理人员和企业供餐负责人应认真听取陪餐人员的意见和建议,对提出的问题及时整改落实。

十、陪餐日誌至少保存一年。

中小学幼儿园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度根据《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规定》及省教育厅《关于加强全省中小学幼儿园食堂管理工作的意见》,建立校园食品安全校长(园长)负责制,校长(园长)为校园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

一、学校(含市属各级各类学校及幼儿园)要落实校园食品安全管理的主体责任,将校园食品安全作为学校安全的重要内容,每学期进行专题研究;建立健全并落实有关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工作要求,层层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定期组织开展食品安全隐患排查并及时进行整改。

二、学校要建立集中用餐陪餐制度,每餐有学校相关负责人及教师与学生共同用餐,做好陪餐记录,及时发现和解决集中用餐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三、有条件的学校应当建立家长陪餐制度,健全相应工作机制,对陪餐家长在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等方面提出的意见建议及时进行研究反馈。

四、学校要建立膳食委员会,主要由学校后勤处、教师代表、学生代表、学生家长代表、街道社区代表及食堂管理人员组成,加强对食品安全工作的民主监督。

五、学校应当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建立并落实集中用餐岗位责任制度,明确食品安全管理相关责任。学校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管理相关工作人员应当按照有关要求,定期接受培训与考核,学习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其他相关专业知识。

六、学校要建立集中用餐信息公开制度,及时向师生家长公开食品进货来源、供餐单位等信息,组织师生家长代表参与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管理和监督。学校应当根据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发布的学生餐营养指南等标准,针对不同年龄段在校学生营养健康需求,因地制宜引导学生科学营养用餐。监督供餐单位或学校食堂每周公布学生餐带量食谱和营养素供给量。

七、监督供餐单位(学校食堂)规范做好供餐前各种入口食品的留样工作。每种食品留样不低于125克。

八、加强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的宣传教育,在全国食品安全宣传周、全民营养周、中国学生营养日、全国碘缺乏病防治日等重要时间节点,开展相关科学知识普及和宣传教育活动。学校应当将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知识纳入健康教育教学内容,通过主题班会、课外实践等形式开展经常性宣传教育活动。

九、中小学、幼儿园应当培养学生健康的饮食习惯,加强对学生营养不良与超重、肥胖的监测、评价和干预,利用家长学校等方式对学生家长进行食品安全与营养健康相关

知识的宣传教育。

十、在涉及学校集中用餐的重大事项上,学校应当以适当方式听取家长委员会或者学生代表大会、教职工代表大会意见,保障师生家长的知情权、参与权、选择权、监督权。

学校应当畅通食品安全投诉渠道,听取师生家长对食堂、外购食品以及其他有关食品安全的意见、建议。

十一、学校要与供餐单位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落实“四个严禁”,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严禁违规采购霉变食品、发芽土豆、四季豆、鲜黄花等高风险食品;严禁中小学校、幼儿园进行冷食类制售;严禁超剂量非法使用食品添加剂。

十二、中小学、幼儿园一般不得在校内设置小卖部、超市等食品经营场所,确有需要设置的,应当依法取得许可,并避免售卖高盐、高糖及高脂食品。

十三、鼓励学校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中小学幼儿园膳食委员会制度

根据全国学生营养办函【2013】1 号文《关于进一步明确在营养改善计划试点学校建立膳食委员会的通知》要求,为推动学校幼儿园供餐民主监督和管理,调动广大学生、家长、教师参与的积极性,切实改善学生营养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一、人员组成。学校膳食委员会由学生、家长、教师、村(社区)代表等组成,组成人员应通过民主推荐等方式产生。规模在500人(含500人)以上的学校,膳食委员会组成人员应不低于6人;规模在500人以下的学校,组成人员应不低于4人,具体人数根据学校规模确定。膳食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实行任期制,每届一年,到期更换。学校膳食委员会组成人员产生后,应及时报市教育局营养办备案。

二、主要职责。一是学校膳食委员会参与学校食堂(集中供餐分餐)日常管理和监督,包括监督学校食堂饭菜价格、份量、质量和食品安全,以及食堂员工的个人卫生、服务态度等,征求学生、家长、教师对食堂的合理化建议;二是督促学校定期公开学生享受生活补助及就餐等相关信息。三是参与供餐单位的评议;四是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学校营养餐供餐情况,向学校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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