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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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二第一条为了适应合同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明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处理标准,规范司法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指发生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因为合同各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发生争议而引起的民事诉讼案件。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事实、法律适用、制度、技术等多个方面进行认定和处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工程质量争议的,应当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确定处置标准。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因合同解除引起的纠纷,应当根据《合同法》的规定认定。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因变更合同引起的纠纷,应当根据《合同法》和《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认定。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因工程索赔引起的纠纷,应当根据《建设工程索赔管理办法》和《建设工程总价合同索赔有关问题的规定》的规定认定。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涉及施工图设计变更后造成的争议,应当根据《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规定认定。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根据合同范本、设计文件、施工图、工程量清单、建设工程项目概算、结算、验收、竣工等相关文件及资料,来确定事实和程序中的问题。

附录: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规定:详细规定了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应符合的标准和要求。

建设工程索赔管理办法:明确了建设工程索赔的范围、程序和标准。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详细规定了建设工程的质量标准及管理办法。

建设工程总价合同索赔有关问题的规定:明确了按照合同约定和采用的索赔方法计算索赔金额。

合同法:涉及合同解除、变更等方面的的法律规定。

建设工程变更管理办法:详细规定了建设工程变更管理的程序和标准。

简要注释:工程量清单:建筑工程中用于计算工程造价的量化表格。

竣工:建设工程完工验收的一种状态,已达到设计要求。

最高院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新)

最高院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2024版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2024版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2024版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总则1. 本解释适用于2024年1月1日之后签订的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2. 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二、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 施工合同自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

2. 合同生效的日期为合同约定的生效日期,如无约定,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三、合同的履行1. 施工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质量、数量完成施工任务。

2. 发包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并提供施工所需的条件。

四、合同的变更与解除1. 合同的变更应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认。

2. 合同解除应符合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的条件。

五、违约责任1. 施工方未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2. 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应承担违约责任。

六、工程质量争议1. 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施工方应承担修复、重做、赔偿损失等责任。

2. 发包方对工程质量有异议的,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

七、工程款支付争议1. 发包方未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施工方有权要求支付。

2. 发包方对工程款支付有异议的,应提供相应的证据。

八、工期延误争议1. 工期延误的,应根据合同约定或法律规定确定责任。

2. 因不可抗力导致工期延误的,双方应协商解决。

九、工程验收争议1. 工程验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程序和标准进行。

2. 发包方对工程验收有异议的,应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提出。

十、其他1. 本解释未尽事宜,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2. 本解释自2024年1月1日起施行。

附则1. 本解释由最高人民法院负责解释。

2. 本解释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以法律法规为准。

备注:本解释仅为示例,具体内容应根据实际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调整。

法释[2018]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18]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

法释[2018]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8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8年12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8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

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二一、背景和目的为了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司法解释二”)。

司法解释二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二、施工合同的无效情形根据司法解释二的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无效:1. 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2. 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3. 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三、违法发包和转包的认定司法解释二明确了违法发包和转包的认定标准。

具体包括:1. 违法发包: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或者个人;2. 转包:承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其他单位(包括母公司承接建筑工程后将所承接工程交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子公司施工的情形),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给其他单位;3. 违法分包: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四、合同履行和竣工结算司法解释二规定,当事人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如果一方未履行合同义务,导致合同无法履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对于竣工结算,司法解释二明确了结算的方式和时间。

承包人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向建设单位提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建设单位应当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按照合同约定进行核实和结算。

如果建设单位未按照约定结算,承包人可以请求法院判决建设单位支付工程价款。

五、工程质量问题和施工安全司法解释二强调了工程质量问题和施工安全的重要性。

当事人应当遵守国家关于工程质量安全和环境保护的规定,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安全。

如果因为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导致工程质量问题或者施工安全事故,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原文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原文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原文李静e招标学苑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8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8〕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8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一、二(用心整理的精品word文档,可以编辑,欢迎下载)作者:------------------------------------------日期:------------------------------------------建筑工程在如今这个建设发展的社会中最为常见,但是由于建筑工程施工合同引起的纠纷也不少,对于这类纠纷的解决方法,我国也有相应的法律规定。

下面法律快车小编为大家提供一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2024(二)20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2024(二)20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2024(二)第一部分:总则第一条为了依法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质量法》等法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司法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适用于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的具体工作中。

第三条本司法解释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各类工程的总体合同、分部合同、单项合同、工程勘察设计合同、工程监理合同等。

本司法解释所称的建设工程施工,指建设工程的施工、勘察设计、监理以及与建设工程直接相关的机电设备安装等工程活动。

第四条本司法解释所称的建设工程纠纷,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的权利义务纠纷、合同解除纠纷、违约责任纠纷、工程质量纠纷等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关的争议。

第五条当事人可以依据本司法解释解决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也可以根据事实情况选择适用其他适用的法律法规。

若其他法律法规与本司法解释不一致的,适用其他法律法规。

第二部分:纠纷的裁判原则第六条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应当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注重实质公正,促使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义务,维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稳定和合法权益的实现。

据权利和义务相平衡的原则,根据合同的自主性、一致性、诚实信用原则,认定当事人的责任和义务。

第九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原则,通过鉴定、勘验、查阅资料等方式,综合分析证据,判断事实,进行合法合理的认定。

第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分清主次责任,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分别认定主要责任方和次要责任方,按照法律规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人民法院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应当充分考虑合同履行中的正当防卫和诚信原则,维护公序良俗和合同的平等性和有序性。

最高院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院建设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4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20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20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第一条依照合同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参与人以承包关系约定,承包人根据合同约定的内容,对建设工程进行建筑、安装、装修等活动的合同。

本解释所称工程施工合同,包括建设单位与工程总承包人订立的合同。

第三条在工程施工合同履行中,发生下列纠纷的,可以根据本解释的有关规定处理:(一)未明确约定合同工程范围的;(二)合同未约定施工内容,实际承揽工程超过约定范围的;(三)合同约定施工内容,实际承揽工程未达到约定范围的;(四)未按照约定交工验收或未提交竣工图纸的;(五)工程质量不符合合同约定的标准的;(六)工程质量未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的;(七)施工期限未按照约定完成的;(八)施工标段预付款未按照约定支付或施工标段结算款未按照约定支付的;(九)违反合同约定,以抗辩的方式进入审查鉴定程序的。

第四条对于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首先查明工程施工合同的内容,包括合同工程范围、施工内容、工程质量标准、施工期限等条款的具体约定。

第五条对于工程施工合同未明确约定合同工程范围或者合同未约定施工内容,实际承揽工程超过或未达到约定范围的纠纷,可以根据合同的整体情况,结合交当事人的实际意图,参考合同约定的其他条款及在施工过程中的实际行为等证据,对纠纷进行处理。

(一)工程标准或者相关规范下达的验收文件;(二)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交工程序及要求;(三)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竣工图上报时间及比例。

(一)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质量标准及检测要求;(二)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的工程质量要求;(三)工程竣工图纸及验收报告。

(一)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施工起止时间;(二)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期保证金及违罚标准;(三)无法施工的客观原因及具体证据。

(一)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预付款支付标准及时间;(二)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结算款支付标准及时间;(三)双方实际支付款项的凭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1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2004年9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4〕14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全文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全文
4.3承包人未按照约定完成施工任务,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修复费用,并赔偿发包人因此遭受的损失。
五、争议解决
5.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当事人可以约定解决争议的方式,包括和解、调解、仲裁或者诉讼。
5.2当事人主张约定的仲裁条款方式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向建设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一)全文
一、总则
1.1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经验,制定本解释。
1.2本解释所称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就建设工程的施工达成协议,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3.3承包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标准、质量、期限完成施工任务。
3.4建设工程实行工程监理制度的,发包人应当与监理人签订监理合同,并按照监理合同的约定向监理人支付监理费用。
四、违约责任
4.1当事人违反合同约定,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4.2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请求支付工程价款,并有权要求赔偿逾期支付工程价款的损失。
1.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本解释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合同效力
2.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
2.2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不影响合同中独立存在的有关解决争议方法的条款的效力。
2.3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原文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原文

《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二)》原文李静e招标学苑1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已于2018年10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法释〔2018〕2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2018年10月29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51次会议通过,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依法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维护建筑市场秩序,促进建筑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与中标合同不一致,一方当事人请求按照中标合同确定权利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合同,变相降低工程价款,一方当事人以该合同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第二条当事人以发包人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发包人在起诉前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等规划审批手续的除外。

发包人能够办理审批手续而未办理,并以未办理审批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一方当事人请求对方赔偿损失的,应当就对方过错、损失大小、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损失大小无法确定,一方当事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建设工期、工程价款支付时间等内容确定损失大小的,人民法院可以结合双方过错程度、过错与损失之间的因果关系等因素作出裁判。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为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之间,就建设工程施工事项达成的协议。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的情形包括:(一)承包人未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二)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承揽工程的;(三)承包人使用伪造、变造、转让的资质证书承揽工程的;(四)承包人以他人名义承揽工程的;(五)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五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第六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价款的支付方式、支付时间、支付条件等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

第八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并可以请求发包人支付逾期利息。

第九条承包人未按照约定完成工程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条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一条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二条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按照实际完成的工程量确定。

第十三条发包人与承包人就工程价款结算有争议的,可以按照合同约定或者按照国家规定的结算方式进行结算。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或者低于实际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予以适当调整。

第十五条因不可抗力导致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不能履行的,发包人与承包人可以协商解除合同。

第十六条因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因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延期的,承包人可以请求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法释[2004]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法释[2004]1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 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 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 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 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 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 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 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第一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 规定,认定无效: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 者超越资质等级的;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 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 者中标无效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除后,已经完成 的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发包人应当按照约定 支付相应的工程价款;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 量不合格的,参照本解释第三条规定处理。 因一方违约导致合同解除的,违约方应当 赔偿因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第十一条 因承包人的过错造成建设工程质量 不符合约定,承包人拒绝修理、返工或者改建, 发包人请求减少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第六条 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 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 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 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 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 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2004年10月25日公布 法释[2004]14号

法法释[2004]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法法释[2004]14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法释[2004]14号200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二○○四年十月二十五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发布日期:2011-06-15 作者:范占果律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已于2004年9月29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27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1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04年10月25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2024(一)20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2024(一)2024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全文2024(一)第一条本司法解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制定,以便司法机关正确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保护各方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是指发生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履行过程中,由于合同各方在有关工程质量、工程进度、工程支付、工程变更等事项上存在争议或分歧而引发的民事纠纷。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当由合同各方优先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四条人民法院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时,应当坚持公正、公平的原则,对合同各方的合法权益进行保护。

在审理过程中,应当注重事实查清、证据确凿,听取各方的陈述和辩论,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第五条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如果一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有力、充分,且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人民法院应当予以采纳,对其有利的事实和法律理由应当予以认定。

第六条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技术问题,人民法院可以请专业技术人员出庭鉴定,对技术性的问题进行评估和解释。

第七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如果存在合同变更或者撤销的情况,合同各方应当依法进行变更或撤销手续,并在书面形式上达成一致意见。

人民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当查明变更或撤销的真实意图,并根据合同法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八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如若发生争端导致工程未按照约定的工期完成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合同约定或者实际情况,决定是否给予违约方逾期完成的机会,并根据实际情况判决赔偿金额。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如若发生争端导致工程质量问题的情况,人民法院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确定损失赔偿的金额,并要求受损方提供相应的证据。

第十条在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过程中,人民法院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合同各方的违约行为进行评估,确定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一条对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中的其他相关问题,人民法院可以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的规定进行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法释200414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法释200414号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第十五条 建设工程竣工前,当事人对工程质 量发生争议,工程质量经鉴定合格的,鉴定期 间为顺延工期期间。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第十六条 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 计价方法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结算工程价款。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 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 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 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竣 工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价款结算参照本解释第 三条规定处理。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第二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 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 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第三条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 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 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 (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 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 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第十九条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 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 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 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 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第二十条 当事人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 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 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承包人请求按 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规定,结合民事审判实际,就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的规定,认定无效:(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的;(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的;(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第二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第三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且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的,按照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的,应予支持;(二)修复后的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的,不予支持。

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发包人有过错的,也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四条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无效。

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四条规定,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第五条承包人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业务范围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在建设工程竣工前取得相应资质等级,当事人请求按照无效合同处理的,不予支持。

第六条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按照约定返还垫资及其利息的,应予支持,但是约定的利息计算标准高于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部分除外。

当事人对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承包人请求支付利息的,不予支持。

第七条具有劳务作业法定资质的承包人与总承包人、分包人签订的劳务分包合同,当事人以转包建设工程违反法律规定为由请求确认无效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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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刚颁布的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的司法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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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为维护建筑市场正常秩序,促进建筑行业健康发展,最高人民法院于2004年10月25日发布了法释【2004】14号《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使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并定于2005年1月1日正式实施。

现将该司法解释重点条文进行如下解读:
一、该司法解释规定了导致施工合同无效的五种情形:
(一)承包人未取得建筑施工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
(二)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
(三)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的;
(四)承包人非法转包建设工程;
(五)承包人违法分包建设工程。

在此提请大家注意,凡是在签订施工合同过程中存在以上情形,当事人双方所订立的施工合同均属无效。

二、该司法解释规定了施工合同无效后工程价款的支付问题:
(一)施工合同无效,但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有权要求发包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
(二)施工合同无效,且工程经竣工验收不合格,经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无权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价款;
(三)承包人非法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或者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与他人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行为一律无效,人民法院有权收缴当事人已经取得的非法所得;
(四)若施工合同有效,但建设工程经验收不合格,发包人有权不予支付工程价款。

在此提请大家注意,在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等情况下,法院是有权收缴当事人非法所得的。

三、该司法解释肯定了垫资条款的合法性。

过去,人民法院认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垫资、带资条款或者当事人另行签订的垫资合同的性质为企业法人间违规拆借资金,其行为违反了原国家计划委员会、建设部和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严格禁止在工程建设中带资承包的通知》的规定,因而垫资无效。

而此次司法解释则肯定了垫资条款的合法有效性,明确规定:
(一)当事人对垫资和垫资利息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但约定的利息标准不得高于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贷款利率;
(二)当事人对于垫资没有约定的,按照工程欠款处理;
(三)当事人对垫资利息没有约定的,承包人无权要求垫资利息。

在此提请大家注意,今后承包人与发包人签订的施工合同中若有垫资条款,则一定要明确约定垫资利息,否则将只能索回本金。

四、该司法解释规定了发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四种情形:
(一)承包人明确表示或者以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主要义务的;
(二)承包人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没有完工,且在发包人催告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完工的;(三)已经完成的建设工程质量不合格,承包人拒绝修复的;
(四)承包人将承包的建设工程非法转包、违法分包的。

五、该司法解释规定了承包人有权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经济损失的三种情形:
(一)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经催告后仍不支付;
(二)提供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发包人不予整改,导致承包人无法继续施工;
(三)发包人不履行合同约定的协助义务的,经催告后仍不履行。

只要发包人在施工过程中存在上述情形,则承包人有权依法解除施工合同并要求发包人赔偿由此产生的经济损失。

这就要求承包人在施工过程中要切实加强工程签证管理,给业主发函务必要求其书面签收。

六、该司法解释规定发包人对工程质量缺陷有过错的,也应承担责任。

该《解释》第12条规定,发包人提供的设计有缺陷,提供或指定购买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不符合强制性标准,或者直接指定分包人分包专业工程,而导致工程质量存在缺陷的,应当承担责任。

七、该司法解释规定了如何认定建设工程的竣工日期:
(一)建设工程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为竣工日期;
(二)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的,以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为竣工日期;
(三)建设工程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为竣工日期。

八、该司法解释规定“发包人签收竣工结算文件后逾期不予答复视同认可”的施工合同条款受到法律保护。

该司法解释第20条明确规定“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发包人收到竣工结算文件后,在约定期限内不予答复,视为认可竣工结算文件的,按照约定处理。

承包人请求按照竣工结算文件结算工程价款的,应予支持。

”这就要求承包人在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时就必须明确约定“发包人签收竣工结算文件后应限期审核,逾期不予答复视同认可”之类的条款或者约定按照建设部发布的《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执行。

此外,该解释还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工程价款的,当事人无权请求再对建设工程造价进行鉴定。

承包人在工程办理竣工验收手续后,应当及时向发包人报送竣工结算报告并务必要求发包人书面签收,只要发包人签收后超过了合同约定的结算审核时间(一般为28天)仍不予答复,则承包人完全有权按照结算报告中所报决算金额要求发包人支付工程欠款,并自工程竣工验收之日起六个月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86条申请人民法院对所承建建设工程进行拍卖以行使优先受偿权。

九、该司法解释规定“黑白合同”应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为准。

在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当事人在签订中标合同前后,往往就同一工程项目再签订一份或者多份与中标合同的工程价款等主要内容不一致的合同,即所谓“黑白合同”或“阴阳合同”,一旦发生工程价款结算纠纷,一方当事人往往主张按照“黑合同”结算,而对方当事人则主张按照“白合同”结算。

对此,该司法解释第21条明确规定:应当以“白合同”即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最高法院之所以制定该条规定是因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标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黑合同”虽然可能是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合同形式不合法,不产生变更“白合同”的法律效力。

当事人签订中标合同后,如果出现了变更合同的法定事由,双方协商一致后可以变更合同;但是合同变更的内容,应当及时到有关部门备案,如果未到有关部门备案,就不能成为日后结算的依据。

十、该司法解释规定了对农民工合法权益进行保护的特殊条款。

从我国建筑市场现状来看,承包人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往往又将建设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给第三人,第三人就是实际施工人。

部分承包人将工程转包收取一定的管理费用后,没有进行工程结算或者对工程结算不主张权利,由于实际施工人与发包人没有合同关系,这就导致实际施工人无法取得工程款,而实际施工人不能得到工程款将直接影响到农民工工资的发放,造成许多农民工辛苦一年往往还拿不到工资。

为了有力地保护农民工合法权益,该司法解释规定,实际施工人可向转包人、违法分包人及发包人为被告索要工程欠款,但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价款的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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