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问题研究
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解决的几个问题
2015年第5期法治研究提高司法公信力必须解决的几个问题黄太云**作者简介:黄太云, 中央政法委政法研究所所长。
本轮司法改革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已经在全国各省、市、自治区陆续展开。
司改的目标是什么?要从哪些方面改起?主要解决哪些问题?这是大家普遍关心的问题。
本文想主要就这些问题作一些探讨。
一、本轮司法改革要解决的影响司法公正的主要问题目前正在进行的司法改革举世瞩目,关于本轮司法改革的目标任务和解决的问题,习近平总书记2014年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讲话中作了明确阐述:“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一个重要目的是提高司法公信力,让司法真正发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作用。
要从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完善人权司法保障制度三个方面,着力解决影响司法公正、制约司法能力的深层次问题,破解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障碍。
”十八届四中全会《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也明确指出:“公正是法治的生命线。
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
必须完善司法管理体制和司法权力运行机制,规范司法行为,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对目前司法公正的状况,社会公众与司法机关的评价差距较大。
虽然司法机关近些年狠抓司法规范化,司法公信力有所提高,但社会公众一提起司法,用得比较多的两组词汇还是司法不公、司法腐败。
造成目前司法不公的原因,经综合司法机关、专家学者和普通群众的意见,主要集中以下几个方面。
司法机关认为:虽然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法院依法行使审判权,但目前法院的人员和经费管理体制是分级管理、分级负担,法院人财物受制于地方,在一些涉及地方利益的重大案件中,如涉及地方支柱产业、利税大户、本地与外地数额较大的合同纠纷官司,一些地方党政领导从保护当地经济发展出发,以各种方式对法院施加影响,使其作出有利于本地的司法裁判,法院在办案过程中受到外部干预,使法律规定的独立行使审判权难以真正落实。
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浅谈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摘要:司法公信力是法的精神的本质要求,是法的灵魂,是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重要标志。
当前我国司法不公的现象普遍存在,严重影响我国司法的整体形象。
解决司法不公、保障司法公信力主要从以下方面着手:确立司法机关的独立地位,建立和完善防止地方保护主义的法院体系,提高法官素质,加强法治现念教育,提离当事人依法应诉能力,强化监督制约机制,发挥整体监督合力高扬程序公信力理念,通过程序实现司法正义。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影响因素;对策中图分类号:df0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118(2012)11—0138—02一、司法公信力的影响及现状(一)司法公信力的影响司法公信力是社会体系中最重要的组成部分,而且是社会公信力的最终保障,是社会公信力的最后防线。
司法公信力,实质上就是指现行法律所设定的内容和价值被司法机关准确地在裁判活动中加以贯彻体现。
司法公信力涵盖整个司法过程,其价值包括适用法律平等、诉讼程序正义和判决结果公平三个方面。
1、司法公信力是法治的核心内容。
法治意味着法律的普遍适用和至高无上,法律平等地约束社会一切成员的法治原则,必须经由公信力的司法活动来贯彻实施。
公信力的司法,不仅在于惩恶扬善,弘扬法治;同时也是对民众遵纪守法的法治观念的教化;是对经济活动当事人高效有序地从事合法交易的规制。
而枉法的裁判、不公的裁判,不仅扭曲了是非,混淆了正义与邪恶,而且会造成民众对法律权威性的怀疑、不信任甚至蔑视,法律虚无主义的观念由此滋生,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成果将因此而遭受毁灭性的摧残。
正如英国著名思想家培根所指出的,“一次不公信力的(司法)判决比多次不公平的举动为祸尤烈。
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而不公的判决则把水源败坏了”。
2、司法公信力是实现法的正义价值的重要手段。
从价值论的立场上看,法是一个多价值体系,而法律正义无疑是法这个多价值体系中最重要的价值之一。
但是法的这一价值在我国却受到忽视。
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司 法公信力如何提升
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司法公信力如何提升《依法治国背景下的司法公信力如何提升》在依法治国的进程中,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具有至关重要的意义。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和尊重,是司法权威的重要来源。
然而,当前在一些情况下,司法公信力仍面临着诸多挑战,如司法不公、司法腐败、司法效率低下等问题,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那么,在依法治国的背景下,如何提升司法公信力呢?首先,确保司法公正乃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基石。
公正是司法的灵魂和生命线,只有做到公正司法,才能赢得公众的信任。
这就要求司法人员必须秉持公正之心,严格依照法律规定和程序办案,不偏不倚,不枉不纵。
要坚决杜绝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确保每一个司法案件都经得起法律和历史的检验。
同时,要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建立健全内外监督机制,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
内部监督要强化法院、检察院的自我监督,严格落实错案责任追究制度;外部监督要充分发挥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舆论监督等的作用,形成监督合力,确保司法公正得以实现。
其次,提高司法效率也是提升司法公信力的重要环节。
“迟来的正义非正义”,过长的司法周期不仅会增加当事人的诉累,也会削弱公众对司法的信心。
因此,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简化司法程序,推行案件繁简分流,提高办案效率。
同时,要加强信息化建设,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司法工作的智能化水平,实现司法信息的共享和快速传递,减少不必要的延误。
此外,还应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提高其业务能力和工作效率,确保案件能够及时、公正地得到处理。
再者,加强司法公开对于提升司法公信力不可或缺。
阳光是最好的防腐剂,公开是对司法公正最有力的保障。
要进一步拓展司法公开的广度和深度,除法律规定不能公开的案件外,所有司法案件的流程、结果都应向社会公开,让公众能够了解司法的全过程。
通过公开庭审、裁判文书上网、新闻发布等形式,满足公众的知情权,增强司法工作的透明度。
同时,要加强与公众的互动交流,及时回应社会关切,解答公众的疑问,消除误解和疑虑,让公众感受到司法的公正和亲民。
当前中国司法公信的现状研究
当前中国司法公信的现状研究作者:马翠来源:《法制与社会》2012年第21期摘要司法公信力是我国进行法治建设的重要条件,也是法治建设重点努力的方向。
司法公信力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
近年来,我国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在一定程度上得到了提升,但是面对社会不断发展和进步的新形势,我国的司法公信力领域仍然不容乐观,面临着较大的挑战。
本文首先分析了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仍后剖析造成司法公信力现状的原因,最后提出提升我国司法公信力的有效途径,期待能够对提升司法公信力起到积极的推动作用。
关键词法院司法公信力法治建设作者简介:马翠,湖南省湘潭市雨湖区人民法院。
一、当前我国基层法院民事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通过可以信赖的司法程序,对司法人员的裁判案例产生的普遍信服和尊重,而在受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正、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
法院优质的工作水平和法官过硬的业务素质能力能够促使法院树立对外良好的形象,为提升法院司法公信力提供坚实的基础,确保法院朝正确健康有序的方向稳步迈进。
目前,我国司法公信力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我们在看到成绩的同时,不得不承认,司法公信力仍然存在着某些不足,其现状并不乐观,影响着法院的司法公信力的提升和重塑,最终阻碍法院的健康长远发展。
(一)民众对法律信仰的程度减弱,司法公信力基础出现松动在法制国家里,人们群众对法律的信仰程度司法权威得以稳固树立的重要条件,也是有效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保障。
然而,我国的多数人民群众抑制对司法部门心存芥蒂,认为那里的公正只是表层的,谈不上实质性的公正。
这是我国长期缺乏民主法治所造成的不良后果,直接导致人们对法律的信仰程度大大降低。
当事人习惯性的把法理适用呈现出的差异性当做法律的不公正适用,常常与徇私舞弊,贪污腐败挂钩,使他们将司法不公与司法腐败无限的放大,最终出现厌倦和恐惧心理,不再相信法院的审判能力和水平。
一旦矛盾出现,往往不愿提高诉讼途径加以解决,而是采取较为极端不具理性的方式方法解决问题,影响社会的安定,这也是他们对司法极端不信任的具体表现。
浅析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原因与对策
浅析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原因与对策提要:司法公信力来源于司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高效的执法活动。
加强司法机关公信力建设,是全面实现执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加强对影响司法公信力因素和对策的研究,是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机关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因素;原因;对策。
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执法公正性和权威性形成的整体印象和评价。
司法公信力反映了社会对司法机关的认可程度与信赖程度。
司法公信力来源于司法机关严格、公正、文明、高效的执法活动。
司法公信力是建立诚信社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保障。
通过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规范执法行为,促进公正执法等专项教育活动,司法机关的公信力明显提升,但是,实践中仍然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环节和方面。
加强司法机关公信力建设,是全面实现执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加强对影响司法公信力因素和对策的研究,是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机关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
一、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因素实践中,影响司法公信力建设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概括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种:1、个别案件的质量不高,当事人的利益得不到有效保护。
依照法律规定办理案件,做到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准确,处罚得当是法律对案件质量的要求。
但是,由于诸多方面的原因,实践中还存在违背客观事实办案,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处理不当等现象,甚至由于司法人员的失职渎职行为,造成冤案、错案。
当事人的正当权益不能被有效保护,导致当事人申诉、上访。
2、办案程序违法,侵犯当事人权益。
由于个别司法部门和司法人员存在重实体、轻程序等错误观念,不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办案,违法搜查、扣押、冻结单位和公民的合法财物,依法应当返还的不及时返还;违法对公民采取取保候审、刑事拘留等强制措施,违法取证、诱供、刑讯逼供、超期办案等违反程序法的行为,违反办案程序的错误,侵害的却当事人的实体利益。
3、办案时间过长,诉讼效率低。
表现为依法应当立案的不能及时立案,立而不侦,侦而不结,案件久拖不决,办案期限过长,不应当延期的随意延期,应当做出处理决定,终结诉讼的案件,仍然进入下一诉讼程序。
浅议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建立
浅议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建立司法公信力建设是社会诚信体系建设的一部分。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四中全会《决定》中均指出,推进司法改革的基本目标之一就是要提高司法公信力。
如何才能提高司法公信力?通过对司法公信力提高或下降尺度的科学评估,能发挥事半功倍之功效。
一、建立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必要性(一)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建立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题中之义习总书记曾强调,深化司法体制改革,“要坚持以提高司法公信力为根本尺度。
司法体制改革成效如何,说一千道一万,要由人民来评判,归根到底要看司法公信力是不是提高了”。
可见,司法的公信力提高是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核心和关键。
总书记也指出,问题是工作的导向。
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实际也是考核体系,通过该体系的建立,能够查找并发现问题,找准下步工作的重点;通过对司法工作各环节进行量化评分,形成内外部约束与督促,使司法机关能够切实提升工作质量。
(二)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建立是树立司法权威的重要途径社会公众对法律、对司法的信任度较高,愿意采用法律途径解决纠纷,当事人能够自觉地履行法院的生效裁判,这些都是司法权威的表征。
目前基层法院实行的案件质效考核,从对公信力的考评上看,仍然是一种封闭系统中的“自言自语状态”,一套具体的、可操作性强的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通过对于司法工作各环节的内外部评估,能够提高公众对于司法活动的认可和信赖,从而使司法权威与生命力得以彰显。
(三)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建立是维护社会公正的必然选择“到新世纪,法律的功能逐渐得到公众的认可,它不再是强权者手中的统治工具,而是弱者的保护,成为了普通公众对抗强权势力、获得公平正义的重要渠道。
”而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则保证了司法这条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能够建得牢、筑得稳。
显然,司法公信力评估体系的建立,能够确保司法公正是“看得见的公正”,司法高效是“能感受的高效”,司法权威是“被认同的权威”。
通过司法公信力评估指标因素的明确,能够方便有关部门客观、及时、准确地掌握地区司法的实际效果与社会影响,从对比中发现司法工作的薄弱环节、明确努力的方向,为司法环境的进一步优化提供重要依据。
当前中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研究
当前中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研究——以法院为视角近几年来,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党的中心开展工作,始终坚持公正与效率,认真践行司法为民,狠抓队伍建设,积极推进审判方式改革,各项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
但遗憾的是,我们经常听到社会各界对法院工作的不满和认为司法不公的抱怨,法院的裁判难以得到普遍的认可和执行,“私了”现象居高不下,信访、上访事件不断增加等。
归结起来,这都是公众对司法不信任的具体表现。
因此,加强司法机关公信力建设,是全面实现执法为民宗旨的重要举措,加强对影响司法公信力因素和对策的研究,是司法机关,特别是基层司法机关共同面临的重要课题。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因素、审判、民意一、司法公信力的基本内涵司法是人类创立政府后用以定纷止争、惩治犯罪的手段,也是人们在对自身价值追求与个体行为能力的有限性发生不可调和的冲突时而不得不作出的选择.而公信力来源于英文“Credibility”,它是指在社会公共生活中,公共权力面对时间差序、公众交往以及利益交换所表现出的一种公平、正义、效率、人道、民主、责任的信任力。
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人员(本文仅指法官)通过长期地司法执法活动向受众提供正义、公平、可信、权威、高尚的执法案例,在受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正、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其包括三个方面:1、司法公信力是受众对法官执法活动的信任期待;2、司法公信力是受众对法官自由心证的价值认同;3、司法公信力是受众对法官公正司法的自觉维护。
也就是说,司法公信力是在长期的发展中日积月累所形成,在社会公众中的广泛的权威性和信誉度,在受众中有深远影响的司法自身魅力。
二、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现状近年来,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和法治化的逐步推进,各种新类型的社会问题和纠纷不断涌现,而司法机关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人们更多地把解决争议的目光投向司法机关,寻求司法救济,这是法治进程中令人鼓舞的进步。
但从社会实践中看,司法公信力依然面临着挑战。
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
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及对策【摘要】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职能的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集中体现。
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存在普遍的缺失。
本文从我国司法结构的角度分析当前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原因,并就提升司法公信力提出相应的对策。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缺失;原因;对策司法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职能的信赖、尊重与认同的集中体现,也是法治社会的重要标志。
从司法的价值目标而言,其追求的较高程度的公信力。
然而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却不尽如人意。
公众对司法的评价不高,对司法缺乏信任也是不争的事实。
如何在社会树立普遍的法治信仰,提升司法公信力是我国司法改革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一、司法公信力概述司法公信力是一个蕴涵着信用和信任双重维度的概念,其核心是司法对社会公众的信用与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
①即从权力行使角度,司法公信力是司法机关通过其职权活动使国家司法权在整个社会生活中建立起来的一种公共信用,也就是司法机关据以赢得社会公众信任和信赖的资格和能力。
②在我国,法律作为“工具”的理论一定程度根植于社会公众的思想中。
在这一观念的影响下,往往更加注重司法的”工具性”价值,从而忽视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内涵。
在司法过程中,时常会出现为追求司法效率,而忽略程序公正,从而无形中损害司法公信力的情形。
同时,部分司法人员在司法活动中的不规范作为也是当前导致公众对司法信赖程度低下的主要原因。
二、从司法结构角度分析当前我国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一)立法方面法律是司法裁判的依据与准绳,法律本身的质量即立法的科学性直接决定了审判的过程与质量。
我国系成文法国家,法官仅是在解释法律,本身没有造法的功能。
当前我国的立法水平,立法的科学性还不尽如人意。
部分法律存在的滞后性、不灵活性等问题,法律本身难以说服公众,则以其为依据的裁判显然缺乏公信力。
在部门领域,立法不完善、不周全,存在诸多空白,发条冲突频现,导致司法过程中无法可依或者适用法律混乱,降低司法的公信力。
当前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建设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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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个 长期 积 累 的过程 ,一 旦 形成 思 维定 式 则很 难 去改
的决定 ,让我们听到 了司法体制 改革 的坚 强足音 。
四、加快信访制 度改革 ,建立信访矛 盾终结机 制
变 。此外 ,随着社 会经济 的发展 ,享乐 主义和奢靡腐 化之 风 蔓延 ,少 数 法官 的言行 举 止 与职 业要 求 不 对 称 ,因为缺少应 有的职业道德 和职业操守 导致责任 心 不强 、司法效 率不高 ,直 至违法违纪现象 发生 ,还有 个别法官 司法能力不 强 ,错误不断 出现 ,这些现 象使
查体 系 、法官绩效考核体 系和错案追 究制度对 案件进 行事后 管理 。审判管 理要 成为提 升案件质量 的一个有
力抓手 ,才 能使司法公信力得 到明显提升 。
( 作 者 :陈建军 ,海南省海 口市琼 山区人 民法院
播等活动增加 司法过程 的透明度 ,使得法 院能够在 外
部监督 的环境 中进行裁判 。 三、推进 司法体制改革 。保 障法院职能独立行使
首先 要改 的就 是在经费来 源上 ,让 司法机关彻底
脱离 地 方财 政 的制 约 ,保证 法 院 能够 独立 行 使 审判
权 ,公正地 实现其 司 法职能 。根据我 国的实际 情况 , 法院 的经 费和人 事都 应该统一 由中央政 府统一 分配 , 实行垂直领 导 ,摆 脱地方 的财力和人力控 制 。通过 司 法体制改革建 立政法系统 财政保障机制 ,政法经费将 由中央财政专项确 定 ,建立分类 保障政策 和公用经 费 正常增长机 制 ,解决基层 经费保障 问题 ,从而打破 司 法经费 由地 方保障 的格局 ,减 少地方保护 和行政干 预
司法工作中需解决的问题与困难
司法工作中需解决的问题与困难司法工作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工作,但在实际操作过程中,也面临着一些问题与困难。
本文将从司法资源优化、司法公信力提升、司法廉洁性加强、司法效率提高等方面,探讨司法工作中需解决的问题与困难。
一、司法资源优化:近年来,司法案件数量不断增加,司法资源短缺的问题日益突出。
法院审理资源主要集中在刑事、民事等案件上,而行政、经济、环境等重要案件却得不到足够的重视。
解决这一问题,需要加大对司法资源的配置力度,科学合理地分配审判人员和法院设施,确保司法资源的合理利用。
二、司法公信力提升:司法公信力是司法工作的基石,但在实际操作中,依法公正、争议公正等问题仍然存在。
一方面,司法判决结果与公众期待存在一定差距,引发公众质疑。
另一方面,一些司法工作者存在不当行为,严重损害司法公信力。
要提升司法公信力,需要加强司法透明度,公开化审判过程和结果,让公众了解司法运行机制。
同时,还需要加强对司法工作者的监督和管理,建立健全的惩罚机制,提高司法工作者的专业素养和道德水平。
三、司法廉洁性加强:司法工作涉及到权力运行和人民利益,因此,司法廉洁性尤为重要。
但在实际操作中,司法腐败现象仍然存在,给司法公正带来了严重的威胁。
为了加强司法廉洁性,需要加强司法机关内部的监督和纪律建设,依法惩治腐败行为。
同时,还需要建立健全的权力运行机制,防止权力滥用和任性执法。
四、司法效率提高:司法效率是司法工作的重要指标,但在实践中,审判周期长、诉讼费用高等问题仍然普遍存在。
这不仅影响了当事人的权益,也影响了司法公正和司法公信力。
要提高司法效率,可以采取一些措施,如加强对诉讼程序的监督和改革,简化审判程序,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提高办案效率。
五、司法公正问题:司法公正是司法工作的核心原则,但在实践中,司法公正问题仍然存在。
一方面,司法判决结果与事实不符的情况时有发生,引起舆论的质疑。
另一方面,一些当事人由于经济条件等原因无法享受到公正的司法审判。
法院司法公信力问题研究
【 关键词 】司法公信力: 公平; ; 公正 和谐社会 【 中图分类号 】D 1. 96 2 【 文献标识码 】c 【 文章编 号 】 17— 15 20 )406一 O 62 19 (06 0—02 (4)
国的支柱力量 , 如果不建立起公信地位, 司法的权威
良 的司法公信力是民主法治社会司法权威 的 好 集中体现 , 是构建和谐社会的重要 内容之一: 在我国 现阶段 , 提升司法公信力 、 树立司法权威既是社会主 义法制建设的需要 ,也是进行社会主义政治经济建 设的重要保证。 因此 , 我们要从 国情 、 区情出发 , 司 对 法公信力问题进行研究,以期达到在提升司法公信 力的基础上 , 将人民法院的司法能力建设提高到一 个新水平 。
一
将无从树立 ,依法治国的战略也不可能得到有效实 施: 因此人 民法院必须尽最大努力提高司法公信力 ,
为依法治国战略的实施提供法律保障: ( ) 二 是维护法律尊严的需要 法院的司法公信力高 , 其公正执法 的形象就好 , 司法权威和法律尊严在各项审判工作 中体现的就充
分: 在刑事审判中坚持 “ 以事实为依据 , 以法律为准 绳”, 坚持实体与程序并重 , 其震慑犯罪的力度就会 大 :在民事审判工作中能够做到平等对待各方当事
党的十六大提 出 “ 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必须保 障
在全社会实现公平和正义 ” ,这就赋予 了司法机关
光荣的历史使命 :人 民法院及其法官作为国家法律
的执行者和维护者 ,是社会公平 与正义 的化身 , 必
须 坚持 “ 公正 与效率 ” 工作主题不动摇 , 努力维 护
司法公正 , 坚决 消除司法不公现象 , 以保 障社会 公 平与正义的实现:反之 , 如果背离了这一主题 , 偏离 了法律轨道 , 徇私舞弊 , 枉法裁判 , 最终会损害法律 的权威性 , 破坏公众对法治 的信仰:
司法公信力调研报告
司法公信力调研报告司法公信力调研报告一、调研目的和方法本报告旨在调研司法公信力的现状并分析原因,采用问卷调查的方式收集数据,并使用统计分析方法进行数据的整理和分析。
二、调研结果根据我们的调研结果,司法公信力在当前社会中存在一定的问题,具体表现如下:1. 司法公信力受到质疑。
调研数据显示,超过60%的受访者认为司法公信力较低,认为司法判决往往受到外界因素的干扰,难以公正地处理案件。
2. 司法透明度不足。
有超过70%的受访者对司法系统的运作流程不够了解,对判决结果和裁判理由缺乏一定的了解,导致对司法公正性产生怀疑。
3. 司法效率低下。
有近80%的受访者认为司法程序过于繁琐,办案速度很慢,导致诉讼周期较长,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进而影响了司法公信力的建立。
4. 司法信息不对称。
超过50%的受访者认为司法信息的获取面临困难,难以获取案件的相关信息以及对司法机关的工作进行监督,使得公众对司法公信力产生了质疑。
三、原因分析在调研结果的基础上,我们分析了司法公信力较低的原因,并得出以下结论:1. 司法制度还不完善。
司法制度的建设是保障司法公信力的基础,一些关键环节还需要进一步完善,例如:司法程序规范性不强,裁判权力的透明性不高等。
2. 案件审核不严谨。
一些司法机关在案件审核和判决过程中存在疏漏和不公正现象,导致误判和不公正的判决,使得司法公信力受到质疑。
3. 司法资源分配不均。
部分地区的司法资源配置不合理,导致一些地方的司法效率较低,案件积压严重,进而影响了司法公信力。
4. 司法监督机制不健全。
司法监督机制的不健全导致司法机关难以接受公众的监督,从而导致司法公信力的下降。
四、对策建议针对以上的问题和原因,我们提出以下对策建议,以提高司法公信力:1. 完善司法制度。
加强对司法程序的规范,提高裁判权力的透明度,建立健全的司法制度,以增强司法公信力。
2. 加强案件审核和判决质量把关。
加强对法官的培训和监督,确保案件的审核和判决过程公正、合法、有效。
从司法现状分析司法公信力的困境
从司法现状分析司法公信力的困境宁县人民法院引言在法治国家,司法被人称为救治社会冲突最终、最彻底的方式,“司法最终解决”的原则,要求司法必须具有公信力。
如果司法不具有公信力,则不仅不能履行其在法治社会所应具有的职能,而且也不能树立法律至高无上的权威1]。
司法具有公信力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
但是,在我国的法治进程中,司法公信力危机已显露端倪。
涉诉信访持续高位,诉讼外渠道影响司法,同类案件的裁判冲突(基于相似的案件事实、使用相同的法律,理应得出相近的结论,但法院对同类案件的判决却常存在着差异和矛盾),都折射出司法公信力的不足。
虽然在个别媒体的报到中,由于个别法官的裁判而导致社会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怀疑,但影响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原因不是法官的个人因素,而是众多因素的组合。
本文试图从多方面分析影响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并提出解决的办法。
一、司法公信力的内涵及价值从横向看,表现为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为中心的一系列司法活动及其实施人员的信任和尊重。
一是对司法权力的信任和尊重。
指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处理社会纠纷时制度设计的信任和尊重。
在启蒙思想家看来,社会公众对司法权力的信任和尊重,是社会公众视线理性社会认知的结果。
二是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和尊重。
指社会公众对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力的司法机关的信任和尊重。
这种信任和尊重既表现为社会公众对司法机关职能的肯定,也表现为对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过程或结果的信任和尊重。
三是对司法裁判人员的信任和尊重。
具体包括对司法裁判人员法律素质和道德素质的信任和尊重。
法律素质指司法裁判人员解决纠纷的法律知识和能力。
对司法裁判人员道德素质的信任和尊重,指社会公众对司法裁判人员解决问题的道德能力和道德水准的确信,即相信他们在解决问题、裁判纠纷过程中能够持平、公正、不会偏私。
从纵向上看,司法公信力表现为社会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信赖--法律信仰[1]关玖.司法公信力初论.法制与社会发展,2005。
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及建设途径
司法公信力的缺失及建设途径摘要我国司法机关存在公信力缺失的情况。
法官的职业化建设是树立司法公信力的关键所在,司法体制改革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根本出路,完善司法程序,通过程序的正当化是树立司法公信力的最直接的手段,规范新闻媒体对司法工作的监督方式是树立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关键词司法公信力法官职业化中图分类号:D926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6-184-02市场经济迅猛发展,公民权利意识不断觉醒,人们呼唤法治之声持续高涨,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治国的基本方略。
近几年来,司法改革从司法礼仪、法官素质等诸多方面着手建设,有力地提升了司法的公信力。
但经济、社会日益繁荣的另一面就是社会矛盾和纠纷增多,诉讼进入爆炸期,民众本来把司法当作“讨说法”的地方,对司法的期望值越来越高,然而涉诉信访案件数量居高不下,缠诉缠讼问题也到了令司法系统一筹莫展的地步,针对法官、法院的“暴力抗法”事件屡屡见诸于各种媒体,部分民众对司法表现出不信任和不遵从,司法公信力受到了前所未有的质疑和挑战。
司法公信力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缺失,意味着法治不能充分实现,很多问题不能按照法律框架来解决,进一步发展下去,将会导致人们对社会公正的信心的丧失,整个社会受到的损害就会非常大,进而动摇社会稳定的基础,这是很可怕的。
当前司法公信力缺失的表现及原因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院和法官中立地位的缺乏影响民众对法官和法院的认同感司法的正当程序要求法院和法官处于中立和独立的地位。
当人们一旦把涉及到自己的权益交由法官处理时,他们就十分关心裁判者的中立性。
裁判者在做出裁判时只有在不受任何外来不当因素的干扰,始终居于不偏不倚的第三者地位,并且只依据事实和法律的情况下做出裁判,人们才会相信其是公正的。
也只有基于这种相信,才能使民众树立起通过司法寻求权利的信心,才能增强人们对司法的信任与依赖。
然而事实上的情况是,普遍存在的政法委协调案件的做法,使得司法难以获得独立的空间;人大的个案监督制度,使司法成为立法的附庸;我国的司法机关按行政区划设置,司法机关的经费由地方财政支出,人事由当地党委、人大任免,这不可避免地造成司法活动受制于地方党委及行政机关,为了保护本地区的利益,地方政府会影响司法活动,司法活动中会形成地方保护主义,使得普遍性的司法容易蜕变成为地方的司法。
简述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要求
简述提高司法公信力的要求提高司法公信力是建设法治社会的重要任务,也是司法机关必须履行的职责。
司法公信力的提高,需要满足以下要求:司法机关在办案过程中必须保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
司法人员应该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确保案件的公正审理。
同时,司法机关应该积极主动地向社会公开办案信息,提高司法的透明度,让社会各界对司法工作有更多的了解。
司法机关应该加强内部管理,建立健全的纪律机制和监督机制。
对违法违纪行为要严肃处理,对失职渎职等不作为行为要进行问责,确保司法工作的规范性和效率。
同时,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司法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司法人员的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为公正审判提供有力的保障。
司法机关应加强与社会各界的沟通与合作,增强司法的公信力。
司法机关应主动与公众沟通,听取公众的意见和建议,增强司法的公众参与性。
同时,司法机关还应积极与其他行政机关、社会组织、媒体等建立合作关系,共同推动司法改革与建设,形成社会各界对司法工作的共识和支持。
司法机关应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和评估,提高司法的公信力。
建立独立的监察机构,对司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惩处。
同时,司法机关还应建立完善的评估体系,对司法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确保司法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提高司法公信力是一个长期而复杂的过程,需要各方面的共同努力。
司法机关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的原则,加强内部管理,与社会各界保持良好的沟通与合作,加强监督和评估,以不断提高司法的公信力,为法治社会的建设作出更大的贡献。
通过这些努力,我们相信司法公信力将得到有效提升,法治社会将更加健康、稳定地发展。
司法公信力漫谈
司法公信力漫谈[论文提要]:“司法”及“公信力”在我国都存在歧义。
本文所称的司法公信力系狭义的司法公信力,并与司法权威相关联。
人民法院及其生效裁判的公信力是社会公众对司法信任和服从的基础,它也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标尺。
司法具有了高度的公信力,公众会习惯于寻求公力救济,执行不再是难事,法院的裁判得到普遍的认可,公平正义得到保障。
如今,公信力流失令人颇为担心。
影响法院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有法院内部的原因,也有法院外部的原因,并与社会经济、文化及法制环境密不可分。
相应地,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途径也是多方面的,提高法官素质,有力推进司法体制改革,正确对待批评,拓宽非讼纠纷解决渠道,加强法制建设,优化司法环境,加强法院与外界沟通等等系提高司法公信力的重要途径。
提高司法公信力是法官的事情,也是全社会的事情,维护司法权威是所有法律职业者及社会公众的共同利益和责任所在。
[关键词]:司法法院法官公信力法治途径和谐引言2006年6月25日,中国人民大学杨立新教授在安徽省芜湖市委大礼堂做有关合同责任的学术报告时指出:中华民族历史上曾出现过三次“信任危机”。
一个是“五四”运动时期,另一个是“文革”时期,再一个就是当前时期。
现阶段,诚信已陷入低谷,社会价值失衡,社会公信力普遍降低,社会组织的公信力、媒体的公信力、政府的公信力、人民法院的公信力等受到严重破坏。
两年前的“西安宝马彩票”事件,陕西体彩中心主任贾某竟演出一起用“脑袋担保”其手下人清白的闹剧。
结果呢?在司法人员的眼皮底下,造假者持假身份证领走宝马车大奖,一大批官员失职及参与作假,而公证员还振振有词地以法律名义保证抽奖活动真实有效。
再看一看身边影响法院形象的窝案:“阜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原副院长王建民涉嫌受贿130余万元,池州市检察院日前对其提起公诉。
在王建民被公诉前,阜阳市中院原院长张自民涉嫌职务犯罪已被检察机关立案查处;张自民的前任,阜阳市政协副主席刘家义因涉嫌受贿百万元日前被检察机关起诉;另一名副院长朱亚及多名庭长、法官也因司法腐败被查处。
论法院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
论法院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人们对于司法公正的追求越来越高。
而法院作为司法机关的代表,也成为了公正与正义的象征。
然而,在实际工作中,法院的公信力受到了许多因素的制约,从而影响了司法公正的实现。
因此,本文将从多个角度探讨如何提高法院的司法公信力。
一、加强司法公开司法公开是提高法院公信力的必经之路。
只有让公众了解案件的审理经过、司法程序和判决结果,才能让人们认同法院是公正公正的机构。
1. 法院应该加强对于民众的信息公开工作。
比如发布审判、调解、仲裁等信息,以及裁判文书予以公开。
2. 能够实现法庭直播的案件应该优先选择直播,让公众能够在线观看庭审情况,了解案件的全貌。
3. 对于涉及到公众利益的案件,需要加强公众参与。
比如开展公听庭审活动,让公众在法庭旁观察庭审。
二、建设高效、公正、独立的司法体系法院是人民群众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队伍,其高效、公正、独立是保证司法公信力的重要保障。
1. 增加司法公正性和独立性的保障。
2. 推进司法改革,加强司法公正性与独立性,实现改革与发展的有机统一。
3. 意识形态斗争,坚决维护国家法律权威和司法公信力。
三、加强执法透明化执法透明化即对决策的公开、程序透明与实践公正等方面的要求。
它是整个法律服务治理过程中的“胶合剂”,保证司法不偏不倚。
1. 加强与社会群众的互动沟通,提高执法透明度。
2. 实行司法责任制和惩罚机制,对执法过程中的不足和失误要进行追究。
四、理顺司法财务司法财务的问题严重影响着司法公正的实现,因此,理顺司法财务已经成为提高司法公信力的不可或缺的环节。
1. 加强司法财务管理,保证司法财务的透明。
2. 实行公开、透明、有约束力的司法财务规定和制度。
3. 严格的财务监督体系和流程是重要保障。
五、加强法官队伍建设法官是司法机构的主要代表,自身素质的高低决定了司法公信力的高低。
1. 完善法官选拔制度,公开选拔优秀人才,提高法官的专业水平和业务能力。
2. 强化司法队伍教育与培训工作,加强法官对于法律规定所有其他制度的掌握,培养司法内生环境。
公正审判与司法公信力
公正审判与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一直是社会关注的话题。
在法治社会中,人们向往的不仅是公正审判,也希望它能够被公众所信任。
本文将探讨公正审判与司法公信力之间的关系,以及它们在实践中如何相互影响。
一、什么是公正审判公正审判是指司法机关在审判中,依法公正、独立、中立地处理案件,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原则。
公正审判是法治社会的基础,也是公民权利保护的重要保障。
二、什么是司法公信力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机关依照法律和程序对案件进行公正、公平、公开、公正处理所获得的公众信任和支持。
司法公信力是衡量司法机关质量的重要指标之一,其高低往往标志着司法体系在社会中的声誉和地位。
三、公正审判与司法公信力的关系公正审判是司法公信力的重要支撑。
公正审判是司法机关运作的核心,是判断一个司法机关是否具有公信力的重要标准。
只有在审判中体现出独立、中立和公正的原则,才能赢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
相反,如果司法机关在审判中存在违法、损害当事人权益等不当行为,将会破坏司法公信力,导致公众对司法机关的信任度降低。
四、如何提高司法公信力提高司法公信力不是一朝一夕的事情。
司法机关应该始终贯彻“以人民为中心”的思想,坚守法律底线,注重细节,在公正审判的基础上进一步完善司法制度。
对于违法行为,要依法打击,维护公平正义,树立良好的司法形象。
同时,也应该加强司法宣传,提高公众对司法机关的认知度和信任度。
五、结论公正审判和司法公信力的关系密不可分。
只有在公正审判的基础上,才能赢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使司法机关在社会中具有权威和地位。
司法机关应该在实践中不断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办案质量,保障当事人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
民事审判调研报告
民事审判调研报告民事审判调研报告一、调研背景近年来,我国民事诉讼案件不断增加,对民事审判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
为了进一步了解我国民事审判状况,我们进行了一次针对性的调研。
二、调研目的1.了解目前我国民事审判的常见问题。
2.探索解决这些问题的有效途径。
三、调研方法通过实地走访法院、采访法官和相关人员,并对法律文献进行梳理,以收集相关信息。
四、调研结果1.审判流程复杂。
在我国,民事审判涉及多个环节,包括立案、庭前准备、开庭审理、判决等。
由于流程繁琐,审判周期长,给当事人带来了不便。
2.司法资源分配不均。
大部分法院都面临审判力量不足的问题,导致审判工作效率低下,部分地区甚至无法及时处理案件。
3.判决结果不合理。
一些民事案件判决结果让当事人不满意,认为司法判决与事实依据、法律适用不符,造成司法公信力下降。
4.调解工作不到位。
虽然调解是分流诉讼、促进当事人和解的重要方式,但在一些案件中,调解工作不够积极有效。
五、解决办法1.简化审判流程。
通过简化立案程序、推行电子诉讼,加快审判速度,提高效率。
2.加强司法资源配置。
加大对基层法院的人员和财力支持,提高审判力量配备。
3.完善判决理由。
法官在判决时应充分考虑事实依据和相关法律,确保判决结果合理。
4.加强调解工作。
将调解工作作为案件审理的重要环节,加强调解员的培训,提高调解工作的效果。
六、调研结论民事审判在当前社会中具有重要地位,但仍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通过简化审判流程、优化资源配置、完善判决理由以及加强调解工作等措施,能够提高民事审判的效率和公正性,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事审判制度。
七、调研建议1.相关部门应进一步完善法律制度,加快推进司法改革,为民事审判工作提供更好的法律保障。
2.加大对法官的培训力度,提高其法律素养和审判能力,以适应社会发展需求。
3.引入先进的科技手段,推动电子诉讼的发展,提高审判效率和准确性。
此次调研,我们对我国民事审判的问题和改进方向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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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
【摘要】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是构建和谐社会的法治基础。
当前,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有所提升,但依然面临挑战。
文章通过对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现状的考察,剖析了影响民事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并指出提升民事司法公信力的基本途径和措施。
【关键词】民事司法公信力;司法权威;司法公正
司法公信力是法治建设的重要内容,体现了人们对司法的尊重和认同。
民事司法公信力就是人们对民事司法的信任和尊重的心理态式以及人民对民事司法的认同和信仰的程度。
[1]随着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的深入开展,以及法院自身作风建设的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尤其是民事司法公信力有所提升,但总体上仍有不足,影响了司法权威的树立,也使公众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
因此,考察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现状,分析影响其提升的主要因素及对策,对于实践“公正与效率”主题,实现司法公正都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现状考察
当前,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依然不足,表现在以下方面:
(一)部分当事人不愿诉讼而采私力救济,甚至求助于非法组织
司法作为“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具有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的重要作用。
然而,由于司法腐败的存在,有些当事人“惧讼”、“厌讼”,在出现纠纷后,不愿通过诉讼解决,而是寻求私力救济,采取非常手段解决矛盾,甚至求助于非法组织。
如有些当事人在产生纠纷后,既不找民间调解组织调解,也不到法院起诉,而是求助于痞霸势力从中协调,或将有关证据转让给他们,由他们替其讨还公道,甚至向对方当事人实施报复,从而取得心理满足和平衡,表现出对司法的极端不信任。
(二)诉讼中请、托现象严重,折射司法公信力基础薄弱
案件诉讼到法院后,很多当事人不是按照正常的诉讼程序,在法定期限内向法庭举证,来维护他们的合法权益,而是通过“托关系、走后门”,采取请客送礼等手段与法官接触,对法官施加压力来影响案件的审理,使法官作出对己方有利的裁决。
即使处于有利诉讼地位的一方当事人,也生怕自己会败诉或诉讼被拖延,把胜诉的希望寄托在所谓的“关系、人情”上,认为“不管有理没理,有了关系才好办事”。
体现了当事人法治观念淡薄,司法公信力基础薄弱。
(三)民事案件上诉率居高不下,一审裁判难令当事人信服
与刑事案件、行政案件相比,民事案件的上诉率一直居高不下,宣判后当事人表示服判息讼的很少,败诉方往往会上诉,甚至双方当事人都上诉。
就拿笔者所在的法院来说,2007年1至8月份,全院共审结一审民事案件3801件,上诉440件,上诉率为11.58%,有的业务庭上诉率甚至超过20%。
从当事人上诉的理由来看,大多认为法院裁判不公,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有的甚至认为法院程序违法。
这说明我国民事审判中,一审裁判的公信力还不高,难以令当事人信服。
(四)生效裁判得不到兑现,当事人甚至以暴力抗拒执行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法院司法的尖锐问题。
据有关部门调查统计,有些地方每年实际兑现的执行案件不到50%。
[2]执行难除法院自身原因外,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认同、不配合也是一个重要方面。
因为对裁判结果不服,部分当事人采取消极对抗、拒不执行的做法,甚至公然以暴力抗拒执行。
近年来,当事人暴力抗法事件不断见诸报端,这说明生效民事裁决依然存在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不能让当事人心悦诚服,自觉履行。
(五)涉法信访时有发生,显现群众对司法的强烈不满
近年来,涉法信访不断发生,出现了群众“信访不信法”的不正常现象。
有学者撰文指出,涉法涉诉信访在信访中的比例超过30%,为数最多。
[3]根据最高法院的统计,2005年,最高法院办理来信来访147449件人次,地方各级法院办理来信来访3995244件人次,其中2005年全年涉诉信访达455242件人次。
[4]在这些涉法信访中,涉及民事案件的信访占有相
当比重,而且这些来信来访大多指责法官裁判不公,表现出对司法的强烈不满。
(六)社会上流传的民谣,从另一侧面反映司法公信力的不足
以歌谣形式针砭时弊,表达对某种社会现象的看法,是群众参与社会政治生活的重要方式。
近几年来,社会上流传着各种对人民法院和法官嘲讽的民谣,如“饿死莫做鬼,气死莫告状”,“大盖帽两头翘,吃了原告吃被告”,“官司一进门,两边都托人”,等等,反映了当事人打官司难和司法腐败及司法不公等问题。
这些流传于民间的歌谣,所反映的虽然不是法院系统普遍存在的现象,其内容也未必是对客观事实的真实反映,但至少表明了公众对司法尤其是民事司法不信任的心态,对司法公信力造成极大损害。
二、影响民事司法公信力的主要因素
影响我国民事司法公信力的因素是多方面的,既有法院内部的原因,也有来自法院外的原因,但最重要也最根本的是法院自身的原因。
(一)影响民事司法公信力的内在因素
1、法官整体素质不高
司法公信力高低与法官整体素质密切相关。
例如,英美法系国家的法官具有极高的司法权威,其司法公信力也非常高,这是因为其法官整体素质相当高。
很难想象,一个整体素质不高的法官群体能够保障司法公正,并赢得公众信赖。
我国由于历史及现实的各种原因,法官整体素质与社会对法官的要求相去甚远。
据对某些地区法院法官来源的调查显示,院校毕业的不足1/4,绝大多数来自招干和军转,具备法律专业素养的法官仍属少数,这在基层法院更为普遍。
法官法律专业基础薄弱,职业技能低下,庭审驾驭能力差,把握证据不当,对法律理解不透,适用法律错误,甚至缺乏基本的文字功底,裁判文书错漏百出,论理不透等等,都在不同程度上影响着司法公信力。
2、司法腐败依然存在
最近几年来,全国法院党风廉政建设成效显著,但司法腐败并未彻底根除,法官队伍中的腐败问题依然严峻。
个别法官不同程度存在吃拿卡要,枉法裁判,办关系案、人情案甚至金钱案现象,办案“三同”问题履禁不止,法官违法犯罪时有发生。
还有些法官生活不检点,随意出入酒吧、歌厅、按摩房及其他娱乐场所。
这些腐败现象虽是少数,却极大地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因为“司法腐败是最大的腐败”。
透过这些个案中的腐败现象,公众有理由对司法公正表示怀疑,并将这种怀疑所带来的不满归结为司法腐败,从而迁怒于法官乃至整个司法制度。
3、司法程序有失公正
程序公正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基础。
长期以来,法官习惯于传统的审判模式,重实体,轻程序。
个别法官不能平等对待当事人,不尊重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审判活动中不能保持中立,随意偏袒一方当事人;审判公开流于形式,不仅限制新闻媒体采访报道,不允许记者拍照、录象,而且由于不公告开庭时间和地点,剥夺了公众的知情权,使庭审活动缺乏公众监督;审判中合议庭合而不议、不合不议现象依然严重,变法律规定的合议制为事实上的独任制,使个别法官恣意妄为成为可能;还有的法官时间观念淡薄,缺乏效率意识,致使案件久拖不决,甚至严重超审限,超出了公众对司法的合理期待。
这些现象严重削弱了公众对司法运行机制本身的信任,从而对司法公正产生质疑,极大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二)影响司法公信力的外在因素
1、法律文化缺失
我国是一个缺乏法治传统的国家。
长期的封建专制统治对人们思想的禁锢根深蒂固。
“自古衙门朝南开,有理无钱莫进来”,这种观念至今影响着人们,使人们对司法抱有偏见。
公众的文化水平参差不齐,加之普法教育不够深入,造成人们法律意识淡薄,对司法存在诸多误解。
在法律文化缺失的状态下,人们常常以感性的认知来判断法律,而对法律所必须遵循的
理性规则则十分陌生。
特别是案件当事人,因置身于案件之中,与裁判结果有切身利益关系,缺乏程序、证据、时效等观念,对诉讼程序规则不理解,认为法官故意刁难自己,有意拖延诉讼,从而偏袒对方。
当法官根据证据规则认定的法律事实与客观事实存在差异时,又往往认为法院裁判不公。
在上述情况下,当事人作为案件客观事实的亲历者和利害关系人,一旦输了官司便迁怒于司法不公。
这种因法律文化缺失造成的法律偏见,必然影响司法公信力的提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