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邻关系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8)普民一(民)初字第5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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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X)普民一(民)初
字第582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郝某
原告郝某
原告程某
被告张某
被告张某
原告郝某、郝某、程某与被告张某、张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郝某、郝某、程某
负担。

(原告预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
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辉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高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20年修正)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2003年7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80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保障和方便当事人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保证人民法院公正、及时审理民事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审理简单的民事案件,适用本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案件除外:(一)起诉时被告下落不明的;(二)发回重审的;(三)共同诉讼中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人数众多的;(四)法律规定应当适用特别程序、审判监督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和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的;(五)人民法院认为不宜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的。

第二条基层人民法院适用第一审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经人民法院审查同意的,可以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

人民法院不得违反当事人自愿原则,将普通程序转为简易程序。

第三条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认为异议成立的,或者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将案件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二、起诉与答辩第四条原告本人不能书写起诉状,委托他人代写起诉状确有困难的,可以口头起诉。

原告口头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将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联系方式、诉讼请求、事实及理由予以准确记录,将相关证据予以登记。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诉前化解和速裁操作规程(试行)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诉前化解和速裁操作规程(试行)

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诉前化解和速裁操作规程(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8.03.06•【字号】冀高法发〔2018〕6号•【施行日期】2018.01.01•【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事诉讼综合规定正文河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民商事案件诉前化解和速裁操作规程(试行)冀高法发〔2018〕6号为深化立案登记制改革,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推进案件繁简分流优化司法资源配置的若干意见》《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推动和规范人民法院诉前化解、繁简分流和速裁等工作,依法高效审理民商事案件,实现简案快审、繁案精审,切实减轻当事人诉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结合人民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规程。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当事人起诉的民商事纠纷,一律以“冀登”字号予以登记,扫描起诉材料形成电子档案,当场登记立案的案件除外。

第二条以“冀登”字号登记的纠纷,适宜诉前化解的立“诉前调”字号,进行诉前化解;起诉材料补正后符合立案条件的,登记立案;不符合立案条件的应当做好法律释明工作。

第三条民商事简易纠纷解决方式主要有诉前化解、先行调解、和解、速裁、简易程序、简易程序中的小额诉讼、督促程序等。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起诉的民商事纠纷,应当告知可供选择的简易纠纷解决方式,释明各类程序的特点。

第四条人民法院在登记立案前应当引导当事人选择诉前化解,法律规定不予调解的情形除外。

诉前化解应当出具《诉前化解告知书》,征得当事人同意。

第五条人民法院应当指派专职或兼职程序分流员,负责以下工作:(一)分流登记诉前化解纠纷;(二)根据案件事实、法律适用、社会影响等因素,确定案件应当适用的程序;(三)对系列性、群体性或者关联性案件等进行集中分流;(四)对委托调解的案件进行跟踪、提示、指导、督促;(五)做好不同案件程序之间转换衔接工作;(六)其他与案件分流、程序转换相关的工作。

法律明白人故事案例分析(3篇)

法律明白人故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女士,一个普通的家庭主妇,在一家知名企业担任行政助理。

某日,张女士在公司的一次体检中被诊断出患有职业病。

在治疗过程中,张女士发现企业并未按照国家规定为其缴纳工伤保险,也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为其支付医疗费用。

张女士多次与企业协商,但均未得到满意答复。

无奈之下,张女士决定寻求法律援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案例分析1. 张女士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在本案中,张女士作为企业职工,有权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2. 企业违法行为(1)未按规定缴纳工伤保险:企业未按照国家规定为张女士缴纳工伤保险,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

(2)未支付医疗费用:企业未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为张女士支付医疗费用,侵犯了张女士的合法权益。

3. 张女士维权途径(1)向企业提出诉求:张女士首先应向企业提出诉求,要求企业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2)申请劳动仲裁:若企业拒绝履行义务,张女士可向当地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3)提起诉讼:若劳动仲裁委员会裁决企业败诉,企业仍不履行义务,张女士可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法律明白人角色在本案中,法律明白人扮演了以下角色:1. 法律咨询:法律明白人向张女士提供了关于工伤保险、劳动仲裁、诉讼等方面的法律咨询,帮助张女士了解自己的权益。

2. 协调沟通:法律明白人协助张女士与企业进行沟通,争取企业尽快履行赔偿责任。

3. 法律援助:法律明白人为张女士提供了法律援助,协助其办理相关法律手续。

四、案例分析总结1. 企业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为职工缴纳工伤保险,保障职工合法权益。

2. 职工应提高法律意识,了解自己的权益,积极维权。

3. 法律明白人在维护职工合法权益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应充分发挥其职能。

五、启示1. 企业应加强法治教育,提高企业管理层的法律意识,确保企业依法经营。

法律案例相邻的(3篇)

法律案例相邻的(3篇)

第1篇一、案件背景甲、乙两户人家相邻,甲家位于乙家西侧,两家之间有一道围墙。

多年来,甲、乙两家关系和睦,共同维护着围墙的完好。

然而,随着时间的推移,两家因围墙的使用权产生了纠纷。

甲家认为,围墙位于甲家一侧,故围墙的使用权应归甲家所有。

乙家则认为,围墙是两家共同维护的,故围墙的使用权应归两家共有。

双方为此争执不休,最终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甲、乙两家对围墙的使用权归属问题,即围墙的使用权是归甲家所有,还是归甲、乙两家共有。

三、法院审理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以下因素: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八十四条规定:“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八十五条规定:“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约定使用相邻不动产;没有约定的,应当合理使用。

”2. 实际情况甲、乙两家共同维护围墙多年,说明围墙的使用权在两家之间已形成共识。

此外,围墙的建造、维护费用由两家共同承担,也表明围墙的使用权应归两家共有。

3. 当事人意愿甲、乙两家在诉讼过程中均表示,愿意通过协商解决纠纷。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积极引导双方进行调解,以期达成一致意见。

四、法院判决根据以上分析,法院认为:1. 甲、乙两家对围墙的使用权已形成共识,且围墙的建造、维护费用由两家共同承担,故围墙的使用权应归甲、乙两家共有。

2. 鉴于甲、乙两家关系和睦,法院判决两家共同承担围墙的维护费用,并协商确定围墙的使用方式。

五、判决结果法院判决甲、乙两家对围墙的使用权共有,共同承担围墙的维护费用,并协商确定围墙的使用方式。

判决生效后,甲、乙两家表示服从判决,并达成一致意见,共同维护围墙。

六、案例分析本案中,甲、乙两家因围墙的使用权产生纠纷,最终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以下是本案的几点启示:1. 相邻权纠纷在日常生活中较为常见,当事人应学会运用法律手段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 在处理相邻权纠纷时,应充分考虑法律依据、实际情况和当事人意愿,力求公平合理。

社区邻里纠纷案例(通用3篇)

社区邻里纠纷案例(通用3篇)

社区邻里纠纷案例(通用3篇)社区邻里纠纷案例1 下龙爪社区收到御龙湾小区10栋206、306室居民投诉电话,因楼上406家中二次装修水管破裂导致漏水,流到了206、306室的地面。

当晚306张女士发现后就上楼与406室居民李某理论。

因为406在外地双方商定第二天一早找工人来维修。

维修人员检查维修后,因为价格赔偿问题产生分歧,无法达成一致,双方争吵不休,需寻求社区的帮助。

社区收到居民投诉电话后,立即安排网格员、物业联管理员一起上门查看现场情况,现场摸清了情况后,社区工作者把社区民警、物业张经理、406住户、206住户、306住户都聚集在一起现场解决问题。

并耐心细致地跟双方算细账、讲依据、讲事实、摆道理、谈感情,讲解《物权法》和《民法通则》等与邻里相关的法律法规。

最后406住户表示,愿意赔偿306、206家此次漏水造成的损失,。

张女士说: 当时在气头上,经过社区的调解后就冷静下来了。

这种事谁都不愿意遇到,既然发生了就好好商量解决。

同意406住户的解决方案,对这件事也表示歉意。

至此,一场因水管破裂导致漏水引发的邻里纠纷得到了圆满解决。

在社区管理中,邻里间总会伴随着各种各样的物业纠纷,社区调解邻里小纠纷,促进社区大和谐。

社区邻里纠纷案例2 邻里纠纷是人们社会关系中比较密切的一种,是共同构成社会基层的有机群体,邻里纠纷多是因相邻居住,影响对方通风、采光、通行、用水、排水、噪音、环境卫生等关系而引发的矛盾,这类纠纷不但成为妨碍社区居民安居乐业,影响居民和睦团结,而且影响邻里之间的感情交流和思想沟通。

因此,在创建平安和谐社区的过程中,只有搞好邻里之间的团结友爱,构建邻里之间和睦相处的生活氛围,才能减少邻里纠纷的发生,使社区居民在安静舒适、快乐祥和的生活环境中搞好邻里关系,尽情享受美好生活的每一天。

所以,创建平安和谐社区,就要搞好社区邻里纠纷的预测预防及各类不稳定因素的排查和防范,减少各类邻里纠纷的发生。

1.发生邻里纠纷的主要表现一是由公用部位引发的邻里纠纷,如抢占楼群栋道两侧空闲松散土地或花池,栽种部分蔬菜或种农作物为争牛毛之地引发纠纷;二是在楼道内走廊或楼梯下空闲地,部分居民搭建杂棚或垒墙盛放杂物,影响其他居民通行或其他不便而引发纠纷;三是将自行车、摩托车、汽车等各类交通工具放置楼道内、消防通道、乱占停车位等现象,使公共通道更加狭窄,居民出入楼道时肩磨踵碰,或进出楼道碰伤身体,或进出车辆祥和碰擦,因而产生怨言引发纠纷;四是楼上居民在阳台上浇花,或从阳台出水口往楼下滴水,或楼上居民因管理不善致使其他杂物落入楼下而引发纠纷;五是个别居民家中水池或水龙头管理不善,致使水溢金山,殃及四邻,或是下水道堵塞,邻居之间互不体谅,各自为是,怨声载道而引发纠纷;六是个别邻居喜欢说长道短,搬弄是非,乃至流言蜚语,造成家庭内部、邻里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七是有些父母对自己的子女管教不严,袒护放纵,为孩子之间的口角而发生邻里之间的纠纷,还有的个别家长甚至唆使子女损害邻居;八是有些人以我为中心,以邻为壑,为了日常生活琐事寸步不让,处处要占便宜,依仗亲朋好友人多势众,一旦发生纠纷,全部出动以至造成严重后果,制造邻里关系人为的紧张;九是因噪音污染等原因影响居民生活或正常休息,如楼上下左右邻居各种人为的噪音、音响等声音过大,影响居民正常生活或休息,邻里之间在交涉当中发生纠纷。

相邻关系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8)普民一(民)初字第475

相邻关系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8)普民一(民)初字第475

---------------------------------------------------------------范文最新推荐------------------------------------------------------相邻关系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8)普民一(民)初字第475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徐某被告孙某原告徐某与被告孙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孙某应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上海市某八村143号301室厨房间防盗铁门由向外开启整改为向内开启,排除妨碍。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被告孙某负担。

(原告预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辉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日书记员高静1 / 5敬爱的党组织:理想是指路明灯。

没有理想,就没有坚定的方向;没有方向,就失去前进的力量。

理想是暮色天空中闪烁的星星,是黑夜里指路的灯塔。

理想不像空想、幻想、梦想如空中楼阁,海市蜃楼那样的虚无飘渺,它似春日里姹紫嫣红的花朵,是天空中洁白的云朵,那样的美好。

一个有崇高理想的人他的生活态度是激昂的,向上的。

坚定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

社会主义的理想信念是人类最崇高的追求和最强大的精神支柱,也是我们党的政治优势,有这样的理想就有了立党之本,就能够自觉地,满腔热情热情地为党的事业而奋斗,坚定理念,一定要把党的最高纲领与实现党在现阶段的任务统一起来,既要胸怀社会主义的崇高理想,矢志不渝,更要坚定走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的信念,脚踏实地地为实现党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纲领而努力奋斗,扎扎实实地做好每一份工作。

[1]因此,必须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而树立和坚持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是一个长期的艰苦的过程,我们必须要有毅力,甚至要牺牲一些个人的利益,只有这样,才能成为一个高尚的人,一个纯粹的人,一个有道德的人,一个脱离了低级趣味的人,一个有益于人民的人。

法律调解案例及分析题(3篇)

法律调解案例及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某市A区居民李某,因邻里纠纷与邻居张某产生矛盾。

李某在自家院墙外搭建了一个小棚子,用于存放杂物。

张某认为李某搭建的小棚子侵占了其采光和通行权,双方多次协商未果,矛盾日益激化。

张某遂向A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李某拆除小棚子,恢复原状。

二、调解过程在案件审理过程中,A区人民法院考虑到邻里纠纷的特殊性,决定采用调解方式解决本案。

法院指派了一名经验丰富的调解员,对双方进行了调解。

1. 了解情况:调解员首先与双方进行了沟通,详细了解了纠纷的起因、经过和双方的主张。

2. 法律宣传:调解员向双方普及了相关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使双方认识到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3. 沟通协商:调解员引导双方进行沟通,促使双方表达自己的诉求,同时也倾听对方的意见和感受。

4. 寻找共识:在了解双方诉求的基础上,调解员努力寻找双方的共同点,为达成调解协议创造条件。

5. 达成协议:经过多次沟通和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意见,李某同意拆除小棚子,并将拆除后的土地恢复原状。

三、案例分析1. 调解方式的优势:本案采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具有以下优势:- 节省诉讼成本:通过调解,双方无需经过漫长的诉讼程序,可以节省人力、物力和时间成本。

- 维护社会和谐:调解有助于化解矛盾,维护邻里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 提高当事人的满意度:调解过程中,双方可以充分表达自己的诉求,达成共识,有利于提高当事人的满意度。

2. 调解员的作用:在本案中,调解员发挥了以下作用:- 中立公正:调解员在调解过程中保持中立,公正地处理双方纠纷,确保调解结果的公平合理。

- 沟通协调:调解员积极沟通,协调双方意见,为达成调解协议创造条件。

- 法律指导:调解员向双方普及法律法规,使双方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为调解提供法律依据。

3. 调解协议的履行:在本案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李某按照协议约定拆除小棚子,并将土地恢复原状。

相邻关系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8)普民一(民)初字第292

相邻关系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8)普民一(民)初字第292

---------------------------------------------------------------范文最新推荐------------------------------------------------------相邻关系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8)普民一(民)初字第292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张某被告孙某。

原告张某与被告孙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审理中,原告认为被告放置槽钢后,只要达到承重要求,可以不恢复原状,但不能凭被告说,否则坚持诉讼请求,由于原、被告各执己见,致调解未成。

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好各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

《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第五十条明确,禁止损坏房屋承重墙等损害公共利益的行为。

被告未经房屋主管部门批准,擅自将卧室与卧室之间部分承重墙拆除,开设房门,被告的行为违反了《上海市住宅物业管理规定》。

经现场勘查,被告将卧室与卧室之间部分承重墙拆除情况属实,被告的行为损害了相邻业主的合法权益,对大楼的安全构成威胁,虽然拆除面积不大,但仍存在一定的安全隐患,现原告要求被告将该承重墙恢复原状的诉请,事实清楚,理由充分,依法有据,应予支持。

关于原告要求被告1 / 16恢复卧室与客厅之间的墙体及卧室与卫生间之间墙体的诉请,经向当地中山物业公司咨询,物业公司指出,该房屋系混合结构,采用水泥预制板,如果卧室与客厅之间的墙体、卧室与卫生间之间墙体上方没有钢筋水泥横梁,则该墙体不是承重墙,故原告要求被告恢复该墙体的诉请,本院难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二)、(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二、对原告张某的其他诉请,不予支持。

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由被告孙某负担。

(原告预付)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农安县法律纠纷案件(3篇)

农安县法律纠纷案件(3篇)

第1篇在我国广袤的农村地区,法律纠纷案件时有发生。

这些案件不仅关系到当事人的切身利益,也反映了农村法治建设的现状和问题。

本文以农安县为例,讲述一起典型的法律纠纷案件,旨在揭示农村法律纠纷的特点、成因及解决途径。

一、案件背景农安县位于我国东北部,是一个典型的农业县。

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的发展,土地、婚姻、债务等领域的法律纠纷案件逐渐增多。

2022年,农安县人民法院受理了一起因土地承包经营权引发的纠纷案件。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系同村村民,双方原本是好友。

2015年,张某因资金周转困难,向李某借款5万元。

双方约定,张某在2016年底还清借款及利息。

然而,由于张某经营不善,未能按时还款。

2017年,李某向张某催讨借款,双方发生争执。

张某表示,自己愿意还款,但要求李某将一块承包地作为抵押。

李某同意,双方签订了抵押合同。

2018年,张某因家庭原因,将承包地转包给了同村的王某。

王某在耕种过程中,发现土地面积比合同约定的少,于是向张某询问。

张某承认,在转包土地时,并未告知王某土地面积问题。

王某遂要求张某退还差价款,但张某拒绝。

王某无奈,将张某诉至法院。

三、案件审理法院受理此案后,依法进行了审理。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查明以下事实:1. 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之间存在借款合同关系,张某应按约定还款。

2. 原告张某将承包地转包给王某时,未告知王某土地面积问题,导致王某遭受损失。

3. 原告张某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并未将土地面积问题告知李某,存在欺诈行为。

根据以上事实,法院认为:1. 原告张某应按约定还款,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 原告张某应退还王某因土地面积问题遭受的损失。

3. 原告张某在签订抵押合同时存在欺诈行为,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案件评析本案是一起典型的农村法律纠纷案件,具有以下特点:1. 纠纷类型多样:本案涉及借款、土地承包、抵押等多个领域,反映了农村法律纠纷的复杂性。

2. 当事人法律意识淡薄:原告张某在签订抵押合同时,未告知李某土地面积问题,存在欺诈行为。

4.2权力行使注意界限(欧金中案1)

4.2权力行使注意界限(欧金中案1)

课堂练习
5.张女士拍了一段宠物猫闻自己光脚丫的视频,配上某酒企浓香型白 酒的广告音乐与广告词,发布到短视频平台,该酒企将张女士诉至 法院。关于本案( )
①张女士涉嫌侵犯某酒企名誉权②某酒企可以要求消除影响 A ③张女士没有侵犯某酒企著作权④某酒企可以主张排除妨碍
A.①②
B.①④ C.②③ D.③④
议学提示
教师上课引用某媒体对欧金中案的独家深度报道, 是为了说明“民事权利限制”这一法律问题,属 于作品的合理使用,某媒体不得有权利诉求。
报刊转载和网络媒体报道都属于法定许可使用, 如果某媒体有事先声明不许使用,就构成侵权!
二:常见的民事权利限制
3:著作权的民事权利限制:作品的合理使用和法定许可使用
从法律上看,导致 悲剧发生的原因是 什么?
给我们什么警示?
议一议:
从一个普通的土 地争议发展为3死3 伤的刑事案件,直 接原因是什么?责 任人是谁?
从法律上看,导 致悲剧发生的原因 是什么?
给我们什么警示?
议学提示
被害人、犯罪嫌疑人因土地纠纷久拖未决而冲突升级
议学提示
P35法律原因:被害人、犯罪嫌疑人都在行使自己 正当权利的时候超过正当界限,损害了对利
民事权利有限制
一:民事权利有限制
含义
限制范围
民事主体行使民事权利时不能 超过正当的界限。不得滥用民 事权利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
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
民法为不同的民事权利设定 了界限:如对人身权(人身 自由、人格尊严权)、财产 权(物权、知识产权、股 权……)
二:常见的民事权利限制
1:相邻关系的民事权利限制
相邻关系的内 涵
相邻关系处理规则
实质:对不动产所有权的限制或延伸

再审申请人刘振国与被申请人徐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再审申请人刘振国与被申请人徐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

再审申请人刘振国与被申请人徐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当事人: 法官: 文号:(2009)驻民再终字第0006号申请再审人(一审原告、一审再审申请人、二审上诉人、)刘振国,男。

委托代理人乔春梅,驻马店市高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一审被申请人、二审被上诉人)徐伟,男。

委托代理人周晓华,河南周晓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刘振国与被申请人徐伟相邻关系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08)驻民三终字第00134号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08)豫法民申字第3048号民事裁定,指令本院再审本案。

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再审申请人刘振国的委托代理人乔春梅,被申请人徐伟及其委托代理人周晓华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2006年1月12日,一审原告刘振国起诉称,其与徐伟签订土地使用及建房协议,该协议存在瑕疵,请求予以撤销。

驿城区人民法院一审查明,刘振国在位于驻马店市天中山大道东侧建房时,因用地、采光事宜与相邻的徐伟签订土地使用及建房协议一份。

约定刘振国建房时可使用徐伟等部分土地,建房高度为9.8M(三层半,含楼下储藏室1.1M)等条款。

后刘振国以规划部门批准的六层楼高度建房,徐伟不同意,而酿成纠纷。

本案在审理中,经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协议:一、刘振国在天中山大道中段东建住宅楼一幢,建设高度为五层半(半层为地下储藏室),徐伟同意,同时在第五层的东部应留出宽三米,长十二米的空间,该空间不得建房,不得建女儿墙,可建镂空栅栏,栅栏高度不得超过1.8米;二、刘振国以后在该楼北部建楼房,仍应以起脊建房为准,高度以规划部门审批为准,徐伟同意;三、刘振国放弃撤销协议的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70元,其它诉讼费用800元,共计870元,刘振国自愿负担370元,徐伟自愿负担500元。

刘振国向一审法院申请再审的主要理由,2006年7月3日在向驻马店市规划局、驻马店市消防支队申请验收时因其未按批准建房,驻马店市规划局、驻马店市消防支队不予验收。

相邻关系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8)青民一(民)初字第288

相邻关系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8)青民一(民)初字第288

---------------------------------------------------------------范文最新推荐------------------------------------------------------相邻关系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8)青民一(民)初字第288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原告张某甲。

委托代理人钱某。

委托代理人蒋某甲被告张某乙委托代理人蒋某乙,上海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经开庭审理查明:原、被告系兄弟关系。

1983年,原、被告父母建造了四下二上的楼房。

1997年,被告拆除了四下二上楼房西半部的二下一上房屋,在四下二上房屋中墙向西约1米外新建了二上二下楼房。

现原、被告两家房屋东西相邻,两房中间间隔约1米宽。

另查明:1990年,被告在四下二上的楼房北面建造了3间小屋,面积为57平方米,小屋东墙与四下二上楼房的中墙(即现原告家房屋的西墙)几乎处于同一水平面。

小屋造好后未翻修过。

再查明:原告家房屋东侧有1条公共通道,可通向原告家北面屋后。

以上查明的事实,有以下证据证明:原、被告的陈述,原告提供的宅基地临时使用证、现场照片,被告提供的现场照片,本院调取的宅基地登记证、建房用地登记证、现场照片,上述证据并经庭审质证,1 / 7本院予以确认。

庭审中,原告称,被告放在两家房屋之间的挡板是活动的,不影响通行。

小屋确实是在两房间隔形成前就存在的,但是经政府批复的小屋系2间,而现在有3间,故在两房间隔北面的1间小屋应予以拆除。

原告家房屋东侧的通道其实在原告宅基地范围内,只不过村委会要求原告不要造房子,作为公共通道。

被告称,原告家东侧通道是历史形成的,小屋的北面也不是通道,而是别人家的场地,不可能从原、被告两家房屋之间通行,不同意拆除小屋。

根据庭审确认的事实,本院认为: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原、被告两家间隔约1米,双方为维护自家外墙必须使用该间隔空间,故两房之间的间隔空间应保持通畅,双方均不得妨碍对方对该空间的合理使用。

原告撤诉申请书范本

原告撤诉申请书范本

原告撤诉申请书范本原告撤诉申请书范本1申请人:_______,男/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_族,住__区__路__号楼__单元__室,电话:________被申请人:________,男/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族,住__区__路__号楼__单元__室,电话:________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离婚纠纷一案,贵院已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受理。

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已就离婚事宜(包括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离婚协议。

故申请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131条的规定,特申请撤回对被申请人的起诉,请予准许。

申请人: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撤诉申请书范本2申请人:______,男,______岁,汉族,本市______,现已退住市_____路______楼___号。

被申请人:___,男,_____岁,汉族,本市______机械厂干部,住本市___路___号,系申请人之子。

原起诉案由:申请人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对马小___虐待一案向贵院起诉。

现请求撤撒诉请求与理由:自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对马小___虐待一案向贵院起诉后,经过法院同志以及马小___单位领导的.教育,马小___.已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并在实际行动上有了转变。

现在,马小___能够履行赡养义务,对我进行照看。

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特向贵院请求撒回起诉。

请于批准。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原告撤诉申请书范本3撤诉状(法人或其他组织撤回起诉时使用)申请人: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托付代理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单位:__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申请人因________一案,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向你院起诉,业经你院立案受理。

人的法律意识欠缺的案例(3篇)

人的法律意识欠缺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三,男,35岁,某市居民。

2018年5月,张三驾驶一辆小型客车与一辆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导致摩托车驾驶员李四受伤。

事故发生后,张三对李四进行了简单的救治,并拨打了报警电话。

经交警部门调查,认定张三负事故主要责任。

事故发生后,张三与李四就赔偿问题产生了纠纷。

二、案例分析1. 张三的法律意识欠缺(1)事故发生后,张三对李四进行了简单的救治,但没有及时将李四送往医院进行进一步治疗。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张三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尽到救助义务,反映出其对法律规定的忽视。

(2)在交警部门调查过程中,张三未如实陈述事故经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有争议,可以请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调解,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张三在事故调查过程中未如实陈述,导致调解工作难以进行,损害了李四的合法权益。

(3)张三与李四就赔偿问题产生纠纷后,没有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判决、裁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张三在纠纷发生后,没有寻求法律帮助,而是选择与李四协商,导致纠纷持续。

2. 李四的法律意识欠缺(1)事故发生后,李四没有得到及时救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五条规定,张三有义务将李四送往医院治疗。

李四在事故发生后没有得到及时救治,反映出其对自身权益的保护意识不足。

(2)李四在与张三协商赔偿问题时,未明确提出自己的赔偿要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当事人订立合同,可以约定违约责任。

”李四在与张三协商赔偿时,没有明确提出自己的赔偿要求,导致赔偿金额不明确。

(3)李四在张三未履行赔偿义务的情况下,未及时向法院提起诉讼。

屠福炎诉王义炎相邻通行权纠纷案

屠福炎诉王义炎相邻通行权纠纷案

屠福炎诉王义炎相邻通行权纠纷案【裁判摘要】一、买卖合同中,买受人取得的只能是出卖人有处分权的标的物或权利。

如果出卖人无权处分,即使买卖双方在合同中进行了约定,买受人也无法通过该买卖合同而取得相应的权属。

二、出卖人出卖不动产时,其基于相邻关系而在他人不动产上享有的通行等权利不应成为转让标的。

即使双方在买卖合同中对该通行权进行了所谓的约定,对第三人也不具有约束力。

买受人享有的通行权权源基础同样是相邻关系,而并非是买卖合同的约定。

当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买受人不再符合相邻关系要件时,第三人得拒绝买受人的通行要求,买受人无权以买卖合同中关于通行权的约定约束第三人。

原告:屠福炎,男,47岁,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后塘河。

被告:王义炎,男,65岁,汉族,住浙江省余姚市泗门镇泗北村。

原告屠福炎因与被告王义炎发生相邻通行权纠纷,向浙江省余姚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屠福炎诉称:原告拥有泗门镇泗北村施家弄西路8号小屋两间半,建筑面积为113.05平方米。

根据原告父亲的买房文契载明,原告在两间半小屋的东首有一扇历史通道的东大门长期供出入行路之用。

原告与被告王义炎系继兄弟关系,被告住在东邻。

原、被告双方为了方便生活和出入行路,在1991年2月20日签订了一份协议。

协议约定,为了考虑原告对出道地和出入,由原告购买原告房屋南面的两间徐渭明小屋为妥。

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经多位村干部作证。

然而,被告违背协议约定,于1996年偷偷向徐渭明购买了本该由原告购买的两间小屋。

被告于2000年将围墙打住,使原告两间小屋对出的道地也被被告打住了。

2009年10月4日,被告乘原告上班时,用砖头将原告东大门砌住,使原告无法出入东门。

原告将被告砌住的转头敲掉,被告再次用花秆树枝堆放在原告东门处,使原告无法出入。

根据原告父亲生前于1966年购买争议房时,在契约中明确约定,出入行路有朝东厢见门向南进出无阻,道地公用,故原告既享有东大门出入行路的权利,又享有道地公共使用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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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邻关系纠纷案民事判决书(2018)普民一(民)初
字第582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原告郝某
原告郝某
原告程某
被告张某
被告张某
原告郝某、郝某、程某与被告张某、张某相邻关系纠纷一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受理费人民币80元,减半收取,计人民币40元由原告郝某、郝某、程某负担。

(原告预付)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黄辉
二〇一二年一月十一日
书记员高静
1 / 5
尊敬的党支部:
最后一周党课我们观看了记录共和国六十年发展的录像,让我们不仅感叹在党的领导下,短短的六十年让古老的中国旧貌换新颜。

特别是看着那些珍贵的、黑白的、有些发黄的旧照片、旧影像以及一些文字资料,我感到的是岁月的承重。

六十年对于一个人来说是花甲之年,是一段几乎覆盖一生的岁月,但是在漫长的历史来说,六十年不过是转瞬之间,白驹过隙的长度。

但是全国人民在党的领导下,用了六十年的时光,走过了西方很多国家要用几百年的时间完成的进程。

1949年以前,我们没有自己的工业,帝国主义、封建主义、官僚主义压着全中国人民喘不过气;1949年,党接收的是一穷二白的新中国,六十年,在党的领导下我们做了太多值得我们骄傲的事情,这充分体现了社会主义的优越性。

六十年,道路从来就不是平坦的。

建国初,资本主义对我们政治上孤立、经济上封锁,还采取军事行动对我们进行挑衅。

国内,在经济建设上,我们也走过不少弯路,文革,让我们错过了发展的十年。

但是改革开放,我们用三十年,走出了一条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发展道路。

这些年,我们经历祖国的崛起,经济的腾飞,经历了盛大的奥运,恢弘的国庆大阅兵......,这一切让我们自豪骄傲的成就都是党在困境中不断努力,进去所获得的。

成长的路上有很多艰辛,从新中国的成立到改革开放的巨大成
---------------------------------------------------------------范文最新推荐------------------------------------------------------ 功,是无数党员和人民群众在党的正确领导下去的。

但是我们不能骄傲自满,因为我们要走的路还很长。

在大山里,还有好多孩子饭都吃不饱,更无法上学,通过知识改变自己;在国际上,我们常年虽然保持贸易顺差,但一直依靠廉价劳动力而处在产业低端,我们还有许多核心技术受制于人;3·14西藏事件、7·5新疆事件,恐怖主义还威胁着我们人民的安居乐业......
我们离社会主义、****还有很长的路要走,接力棒到我的手上了,那是我们——成长在改革开放新青年要做的事情。

看着共和国六十年的发展,我们要继承老一辈革命军的遗志,坚定不移地为了社会主义、****献出我们的青春。

我不害怕,更不耽于前进,因为从共和国六十年的历程我明白,道路是曲折的,前途是无限光明的。

汇报人:xxx
2018年12月23
尊敬的党组织:
制定一个原则性的纲领,就是在全世界面前树立起可供人们用来衡量党的运动水平的里程碑。

第三次党课我们主要从“中国共产党的最高纲领”、“中国共产党在现阶段的任务是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坚持党的最高纲领与最低纲领的统一”三个方面对党的纲领进行了深入的学习。

3 / 5
通过此次学习我们了解到历史上的党组织无一例外都有自己的纲领。

而一个正确的纲领能够组织和号召成员齐心合力不断取得胜利,而一个错误的纲领则会导致党误入歧途甚至亡党亡国。

苏联的解体、苏联共产党的灭亡给我们敲响了警钟,这样的结局我们不能否认是他们的纲领出了问题。

后期苏共总书记戈尔巴乔夫提出的“民主社会主义”纲领,公开的搞无条件民主化,党章网导致苏联社会“反革命”“反社会主义”势力释放,苏共又驾驭不了,导致亡党亡国,断送了第一个社会主义政权。

我们国家的纲领形成与中共第一次代表大会,她一直伴随着我党的成长而不断改善,党的最低纲领随着民主革命、社会主义建设的国情在不断变化,但是“实现共产主义”的最高纲领始终如一,正是在这正确的纲领下,我党带着祖国的人民一路走来,不断发展,使国家越
[1]
来越强大。

试想一个没有强大精神支柱的民族,怎可以自立于世界民族之林?一个国家,一个民族,一个党要有理想,一个人也不能没有理想。

“有的人活着,但他确死了;有的人死了,但他却还活着”,一个没有理想信念的人就象前一种人,他已经是一个躯壳,没有了生存的目标与动力。

理想信念有着导向作用;当遇到困难挫折时,给我们以鼓舞和支持;当身处优越环境时,它有一个提醒作用;它可以让日常生活我们中,形成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树立积极的生活态度。

---------------------------------------------------------------范文最新推荐------------------------------------------------------ 作为新时代的大学生,我们即将步入社会,祖国的各项事业还等着我们去继承去发展去开拓,因此有着坚定信念是我们立足于社会的前提与基础,跟着党走,时刻牢记我们党的最高理想与最终目标,将我们的理想信念与之靠拢,我们必将成为对祖国有用的人才!
2018年2月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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