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证书管理办法
大学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大学辅修学士学位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日制普通本科生辅修学士学位教育,培养复合型、创新性和实践性高素质人才,依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修学士学位教育是指学生除按照学籍管理规定接受主修专业的教育外,跨本科专业大类接受我校开设的另一专业辅修学士学位的教育。
第三条申报资格与条件(一)XX大学全日制普通本科三年级学生。
(二)政治思想表现好,在校期间未受过纪律处分。
(三)学有余力,平均学分绩点在2.5及以上。
(四)学生在校期间,最多只能修读一个辅修学士学位。
第四条报名及审批序(一)学校每年秋季学期前公布接收攻读辅修学士学位的专业。
(二)修读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学生于本科三年级秋季入学后第一周的规定时间内进行网上报名,经主修专业所在学院和辅修学士学位承办学院审核、批准后,学生于规定时间内登录教务系统查询结果。
第五条教学管理(一)辅修学士学位专业的教学计划由承办学院根据学校专业培养方案原则性意见具体拟定。
辅修学士学位教学班的教师聘请及日常教学管理由承办学院具体负责。
(二)辅修学士学位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
辅修学士学位课程根据学生报名情况自行选学课程跟班学习或单独开班,单独开班上课时间原则上安排在双休日,教师的聘请及排课、课程考核等日常教学管理由承办学院具体负责安排。
(三)辅修学士学位的课程教学要求、毕业论文的质量要求应与将本专业作为主修专业的要求相同。
(四)为保证教学的稳定性,计划一旦确定,学院原则上不得随意调整课程安排。
第六条学生注册(一)凡获准修读辅修学士学位的学生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的规定时间内在学生系统中注册相应课程。
注册课程后,学生应在规定时间内到财务处按规定的收费标准缴纳相关费用。
逾期未缴费将视为自愿放弃辅修学士学位修读,所有该学期辅修学士学位课程做注销处理,且不予补缴费用或补选课程。
(二)凡注册修辅修学士学位课程的学生,必须按指定的班级上课学习,接受考勤,按规定完成作业、实验、上机等教学要求,并在学习结束时参加全部注册课程的考核(申请免修的课程除外)。
XXXX大学本专科学历、学位证书管理办法
XXXX大学本专科学历、学位证书管理办法根据《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一条证书种类及发放范围(一)毕业证书: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取得正式学籍的本专科学生,修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性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经审核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由学校颁发毕业证书。
(二)学士学位证书: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取得正式学籍的本科学生,完成本科阶段的学业,取得毕业证书,且符合学校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申请辅修专业的本科学生,完成本科阶段辅修专业的学习,取得主修专业学位证书,且符合学校授予辅修学士学位的有关规定,由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批准后授予辅修专业学士学位。
辅修学士学位在主修学士学位证书中予以注明,不单独发放辅修学士学位证书。
(三)结业证书: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取得正式学籍的本专科学生,在规定的最长有效修业年限内,未达到毕业要求者,准予结业,学校可颁发结业证书。
(四)肄业证书:按国家规定招收入学取得正式学籍的本专科学生,学满一学年(含一年)以上申请退学的学生,颁发肄业证书。
学生办理肄业后不能申请换发结业证书和毕业证书。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颁发肄业证书。
(五)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本校1981届以后本科毕业生如毕业证书/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不能补办原件,学校可以出具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
学生应出具学校规定的相关材料,由教务处办理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与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毕业证明书/学位证明书应注明原毕业证书/学位证书的证书编号。
(六)辅修专业毕业证书:我校具有正式学籍、申请辅修专业的本科学生,完成本科阶段辅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包括实践性环节),取得规定的学分,取得主修专业毕业证书,符合《XXXX大学辅修专业毕业管理办法》规定,经审核达到毕业要求者,由学校颁发辅修专业毕业证书。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网络培训证书管理办法
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网络培训证书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国家教育行政学院远程培训中心(以下简称“学院”)负责网络培训证书的认定和制发。
为加强培训证书管理,保证网络培训质量,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培训证书包括中国教育干部网络学院、高校辅导员网络学院、大学生网络党校、中小学网络党校、高校思想政治工作培训服务平台等机构组织发放的结业证书、学时证明等各类纸质和电子证书。
第二章证书制作与发放第三条学员参加国家教育行政学院组织的网络培训或线下集中培训,成绩合格者,均可获得由学院签章认可的相应培训证书。
第四条培训证书实行全国统一编号管理。
证书编号由年度、级别、项目、区划、高校等代码和学员序号构成,按照相应规则编制,最多不超过20位。
第五条证书形式一般须于培训前确定并严格执行。
纸质培训证书全国统一式样,由学院制作印发;电子培训证书根据需要设置,由学员在线下载。
第六条证书中的姓名等部分信息来源于学员报名或注册信息,其真实性由学员负责。
证书发放前需核实信息,发证单位有权对信息不完整或不真实的学员缓发或不发证书。
第七条一次培训只能发放一次证书;当期培训只能发放当期证书;年度内多期培训可根据需要累加记录集中发放证书;多期次连续性培训项目,每期次可发放学时证明,项目整体结束印发结业证书。
第八条证书费用包含工本费、管理费和印章使用费等,只有培训经费中包含证书费用预算才能制作发放相关培训证书。
第三章证书查询与补办第九条为便于有关单位和学员查验证书,学院开通了学员证书查询功能,凡是带编号的培训证书,均可在线查询。
第十条培训证书由参训学员本人妥善保管。
如有错误、损坏或遗失,由个人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盖章,报学院审核后酌情补办。
第十一条如因参训单位失误导致培训证书遗失或损毁,需由参训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盖章,报学院审核后酌情补办。
第十二条如因邮递运输机构失误导致证书遗失或损毁,则由学院证书邮寄负责人提出申请,经批准后酌情补办。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第一条依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XX 大学章程》《XX大学学位授予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经批准授权,我校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科门类有工学、理学、经济学、法学、文学、管理学和艺术学。
第三条依据学位委员会授权的学位类型授予学士学位。
第四条凡符合下列条件者,经校学位委员会审查批准,授予学士学位。
拥护领导,拥护制度,遵守纪律和法制,品行端正。
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的成绩合格,表明确已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五条本科毕业生完成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内容及毕业设计(论文)后,可申请学士学位。
第六条由学生所在院系专业(类)教学委员会逐个审核本科毕业生的成绩和毕业鉴定材料,经审核确实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的,可向本科生院提名,列入学士学位获得者的名单。
第七条本科生院对各院系提交的本科毕业生的材料进行复审,并将复审通过后的建议授予学士学位名单报校学位委员会审核。
第八条校学位委员会对建议授予学士学位的有关材料进行审核,并做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决议。
第九条学士学位证书由学校颁发,从校学位委员会做出授予学位决议之日起生效。
第十条对发现学位论文存在作假行为的,校学位委员会依据《XX大学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细则》作出处理决定。
第十一条学校对已授予的学士学位,如发现有违反《XX 大学学位授予办法》和本办法的情况,经校学位委员会复议,予以撤销。
对撤销的学位,学校通过校园网及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公告,并将撤销学位决定报学位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学位申请人对校学位委员会做出的决议有不同意见时,有权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议。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由本科生院负责解释。
原《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大学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我校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确保学士学位的授予质量,根据《学士学位授权与授予管理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本科生(含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和我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本科生的学士学位授予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学校学历继续教育本科毕业生(含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授予学士学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我校举办的学历继续教育应届本科(含高中起点本科、专科起点本科)毕业生。
(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三)在学校规定的最长学习年限内(专科起点本科为4. 5年,高中起点本科为7年)完成教育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 所学课程平均成绩达到70分以上,且无考试作弊记录;(四)毕业论文成绩75分以上(含75分),且对照令第34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未出现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五)学位主干课程(含一门基础课、两门专业课)成绩每门均达到70分以上(含70分);(六)在基本修业年限内(专科起点本科为2.5年,高中起点本科为5年)学位外语成绩达到以下要求:1.非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达到下列条件之一:(1)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参加全国英语等级考试(PETS)三级及以上笔试,成绩60分以上。
(2)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参加学校指定的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英语考试,成绩合格。
2.英语专业本科毕业生在基本修业年限内参加学校指定的学历继续教育学士学位第二外语(日语、俄语、法语)考试,成绩合格。
第四条学校主考的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专业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较好地掌握本学科、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和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二)学习期间各科平均成绩在65分以上且无违纪作弊记录,毕业论文(或毕业设计)成绩75分以上(含75分);(三)通过本专业考试计划中的外语课程考试或外语课程符合《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课程免考实施细则》(修订)的要求;(四)学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年及上一年度毕业的本科毕业生,方可申请学士学位。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
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有关规定以及《XX大学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稿)》《XX大学本科学生学籍管理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士学位是高等教育本科阶段结束,学校依据国家授权和学校授予条件及程序授予的学位名称和学术称号,标志学位取得者较好地掌握了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三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遵守正当程序,保障学术自由,维护学术声誉。
第四条凡遵守法律,遵守学术规范,符合学士学位授予标准,具有一定学术水平的XX大学普通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可按照本工作细则的规定申请学士学位。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是全校学位工作的领导机构,负责对全校学位授予及其相关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审议职责。
第六条院(系)学位(评定)分委员会根据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予授予建议名单;国际教育、中外合作、联合培养本科生管理单位根据相关文件,参照本细则有关规定进行初审,并提出学士学位授予和不予授予建议名单。
第七条校学位(评定)委员会授权教务处,负责办理学士学位的授予及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授予标准第八条学校按照国务院学位委员会、XX省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批准和备案的学科门类及专业学位授予权授予学士学位。
第九条依据本细则申请学位者,应遵纪守法、品德良好,并具有相应学术水平:(一)学生完成主修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各项要求,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二)较好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三)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四)符合本条前三款规定要求并修满辅修专业(和主修专业不在同一学科门类下)学士学位授予最低学分要求的,可同时申请辅修学士学位。
大学第二专业学士学位管理办法
大学第二专业学士学位管理办法为进一步体现“以学生为本”的教育理念,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发挥学生特长,满足学生个性化需求,培养复合型、高素质人才,提高学生就业竞争能力和社会适应能力,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专业设置第一条第二专业学士学位的设置主要根据社会需要和学生的需求而定,由教务处会同有关学院提出方案,或由学院申请、教务处审核,报分管校长批准后设置,各申报专业必须充分考虑自身的师资力量及各方面条件。
第二条每学年第二学期前4周,相关学院应将当年的第二专业的设置和培养方案报教务处审核,并做好开课准备。
第三条教务处在10周内向学生公布下学年开设的第二专业的设置情况及其培养方案,发布《第二专业学士学位招生通知》,并组织学生报名。
二、申请条件与审批程序第四条凡我校二年级普通高等教育全日制在校本科生,主修专业已修课程全部合格者,平均学分绩点在2.0以上,且无记过及以上处分。
第五条符合开办第二专业学院的特定招生条件。
第六条每个学生只能申请一个第二专业,且要求第二专业与主修专业所授予学士学位类别不同。
第七条申请修读的学生进入教务处网站“教务管理”下载并填写《XX大学第二专业学士学位修读申请表》,在第18周前交主修学院教学秘书办公室审核主修专业学习成绩,经主修学院分管教学院长签字同意后,由学院教学秘书集中于第19周送交开办学院,经开办学院分管教学院长签字同意后,于第20周将申请表送交教务处教务科。
第八条教务处审定初选名单,送分管校长批准后,由教务处公布录取名单。
三、课程设置与教学管理第九条第二专业实行学分制管理,由其所属学院按学校有关要求制订人才培养方案,报教务处审定。
第二专业课程的规格、要求应与相应主修专业相同。
第十条课程设置应包括该专业的专业核心课,主要的实践环节和毕业设计(论文);总学分不少于50学分,其中毕业设计(论文)为10学分。
第十一条教学方式分为单独编班与插班两种。
单独编班的,上课时间安排在晚间、双休日。
天津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
天津XX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管理办法为保证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规范化,确保人才培养质量,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办法制定的依据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以及天津市学位办相关管理制度。
第二条学位工作应当坚持依法办理、程序规范原则,保证学生的合法权益和学位授予质量。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校注册的全日制本科学生。
第二章学位评定的组织与管理第四条学校设立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学位授予工作。
第五条学位办公室为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的常设办公机构,学位办公室由教学质量监控中心代行职能。
第六条各学院成立学位评定分委员会,负责本学院应届毕业学生学位授予的初审工作。
第七条学校每年将学位授予信息及相关材料,报送天津市学位办公室。
第三章学位授予条件第八条凡学校注册的本科毕业生,在学校规定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具备下列条件者,可授予学位:(一)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遵纪守法,诚实守信;(二)学习成绩优良,较好地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门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业技术、管理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九条申请提前毕业的学生,符合本办法所列条件的,可授予学位。
第十条毕业或结业离校未取得学位者,在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内按照规定修完所缺学分,符合本办法所列条件的,可补授学位。
第十一条学生属以下情形之一者,不授予学位:(一)未在学校规定的修业年限内完成教学计划各项要求的;(二)受到行政处分尚未解除或终止的;(三)考试作弊;(四)剽窃他人学术成果;(五)由于其他原因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为不应授予学位。
第十二条因考试作弊而受到记过及以上处分(受开除学籍处分除外)者,凡能改正错误,不断上进,不再有考试违规行为发生,在学业、思想政治、科学研究、学科竞赛以及参加公益劳动等方面有突出表现的,可在毕业当年或毕业后两年内提出申请,由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初审,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审议通过,可授予学位。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及证书管理办法
大学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及证书管理办法
根据《大连大学学士学位工作实施细则》,为使我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程序及证书管理更加规范,特制定本办法。
1.学生在毕业前两个月(每年的5月中旬),向其所在学院(部)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组提出获得学士学位申请。
2.各学院(部)学士学位评定工作组负责对本科毕业生的学位申请进行审查(审查内容包括在校期间的学习成绩、学籍异动、行政处分情况、学年鉴定、毕业鉴定以及有关材料等),并将审核结果汇总在《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情况统计表》中,于6月初报学校教务处。
3.教务处对各学院(部)的《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情况统计表》进行复审,并将复审结果上报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终审,确定正式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
4.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根据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的终审结果起草《大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决议》,打印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和学士学位证书,统一加盖印章。
5.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将授予学士学位学生的电子信息录入《学位授予信息年报暨学位获得者国家备案系统》,并将《大连大学授予学士学位决议》及授予学士学位学生名单送学校档案馆留存。
7.学士学位证书如有填写错误,须经学院(部)办公室审查,分管院长(主任)认定后,报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换发、原证书返回并销毁。
8.学士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一律不再补发。
经学生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可以出具学士学位证明书。
9.学生在校期间未获得学士学位者,毕业后一律不补发。
10.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办公室设专人负责学士学位证书的管理。
第 1 页/ 共1 页。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
学院学士学位授予管理办法第一条根据《学位条例〉〉、《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XX省普通高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暂行管理办法》和《XX学院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
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下设办公室,负责处理学校学士学位评定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各学院设立学士学位评定小组。
第三条学校根据学生所学专业的学科门类,授予相应的学士学位。
第四条符合下列条件的全日制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拥护的路线、方针、政策,遵纪守法;2.在学制规定的年限内完成本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课程的学习和实践环节训练(专业见习、专业实习、毕业论文、毕业设计等),考核合格,经审核准予毕业;3.较好地掌握本门学科的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4.在校期间参加计算机等级考试成绩达到学校规定水平或通过学校组织的相应等级考试;5.非英语专业学生参加大学英语四级考试,并达到学校规定水平或通过学校组织的相应等级考试;6.英语专业学生在校期间参加英语专业四级或八级达到学校规定水平。
第五条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1.非应届本科毕业生;2.有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论或行为;3.因各种原因未能毕业;4.受到留校察看处分且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决定授予学位之日尚未解除察看期;5.在校期间被刑事拘留或构成刑事犯罪;6.在校期间,违反校规、校纪受到两次及以上其他纪律处分且学位授予资格审核时,有下列两种情况之一:(1)经所在学院学位评定小组认定,对违纪行为没有深刻认识,且再次受到纪律处分后没有切实悔改表现;(2)未获得学校各类奖学金或毕业时除毕业实习和毕业论文(设计)以外的所有课程平均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后30%;7.在校学习期间,所修公共课程、专业基础课程、专业课程、教育教学环节等(不含普通话、书法和公共选修课程等)参加补考或者重修累计达到学校规定门次;8.所有课程平均成绩排名在本专业后5%或未达到学校规定学分绩点;9.经学校学位评定委员会认定不能授予学士学位。
深圳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毕业证管理办法补充说明
《深圳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毕业证管理办法》补充说明
根据《深圳大学成人高等教育学生毕业证书管理办法》(【2014】178号)第二条规定,我校毕业证书办理时间为每年的1月和7月。
该条款规定的时间是针对每年12月和6月已通过所有课程学习取得合格成绩、当期无重修课程的应届毕业生;对于当期有重修课程,经考试包括补考、缓考成绩合格符合毕业条件的其他学生,学校于每年的4月和10月分别补办一次毕业证书。
具体办理时间以继续教育学院学籍管理部门工作安排为准。
深圳大学继续教育学院
2015年9月30日。
哈尔滨师范大学自考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管理办法【模板】
**大学自考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管理办法根据《黑龙江省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管理办法》等文件规定,为保证我校自考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工作的规范开展和授予质量,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适用范围通过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本科毕业生。
符合申请学士学位授予条件的毕业生,可向学校申请授予相应学士学位。
二、学位申请条件和时限1.坚持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拥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具有良好的思想品德和政治表现。
2.在学期间本专业规定的公共课(政治理论课和外国语)、基础理论课、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的平均成绩以及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均达到良好。
3.需参加并通过全省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国语水平统一考试(以下简称“学位外语考试”)。
还应参加并通过学校组织的学位课程考试。
毕业考试成绩不得代替学位外语水平考试和学位课程考试成绩。
4.满足上述条件的应届自考本科毕业生必须在毕业后三个月内向本校提出授予相应学士学位申请。
对于毕业生未达到学士学位授予条件(包括外语水平要求)者,不得补授学士学位。
三、学位外语考试1.考试组织黑龙江省学位委员会负责学位外语考试相应政策制定、考试大纲和合格标准确定等管理工作,黑龙江省招生考试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省招考办”)负责考生报名、试卷命题、考试组织、阅卷评分、成绩公布等考务工作。
考试费按照黑龙江省物价局、黑龙江省财政厅等相关部门下发的文件规定及收费标准执行。
2.考试对象(1)省内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在籍(报考时未毕业)本科生。
已毕业的自考生不得参加此项考试。
(2)外语类专业考生须选择参加第二外国语进行考试。
3.考试大纲由省学位委员会根据国家有关学位外语水平的要求和有关规定,借鉴或联合国家有关部门及省份适时制定、修改并发布《黑龙江省成人本科毕业生申请学士学位外语考试大纲》,其中涉及英、日、俄、法、德五个语种。
4.学位外语、学位课程报名和考试时间(1)学位外语考试每年一次,报名和考试时间以省招办通知为准。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关于印发《证书管理办法》的通知
校内各单位:
《大学证书管理办法》已经学校制度建设领导小组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大学
2016年5月25日
- - 优质资料
证书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规X学校证书设计、申购、采购、保管、领取、印制、用印、发放、报废、补办等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以学校名义(含行政、党委、工会、团委)颁发的证书由学校统一设计、制作,主要包括以下几类:
(一)学生证、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肄业证。
(二)录取通知书、艺术类招生校考合格证。
(三)特聘教授、客座教授、荣誉教授等聘书,教职工工作证。
(四)学生干部聘书。
(五)荣誉证书、获奖证书:
1.学校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服务奖;
2.学校教学成果奖、教学类竞赛奖;
3.学校“十佳教师”、“十佳辅导员”等;
4.学校“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
5.X桂芳奖学金、X桂芳助学金、章文晋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
6.学校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优秀大学毕业生、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第二课堂活动先进个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等;
7.“互联网+”大学生创新创业大赛、“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创新创业大赛等校级学科竞赛等级奖;
- - 优质资料
8.校园歌手大赛、校园舞蹈大赛、校园辩论赛等校级第二课堂活动等级奖;
9.学校田径运动会名次奖;
10.学校批准的其他荣誉。
第三条证书办理的负责单位
(一)教务处负责:学生证、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肄业证,学校教学成果奖、教学类竞赛奖,以及校级学科竞赛等级奖(不含“挑战杯”、“创青春”)等证书。
(二)学生工作处负责: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学生、优秀大学毕业生、X桂芳奖学金、X桂芳助学金、章文晋奖学金、优秀学生奖学金等证书。
(三)人力资源部负责:特聘教授、荣誉教授、客座教授等聘书,教职工工作证,优秀教师、优秀教育工作者、优秀服务奖、“十佳教师”、“十佳辅导员”等证书。
(四)招生就业处负责:录取通知书、艺术类招生校考合格证。
(五)校办(党办)负责:“优秀共产党员”、“优秀党务工作者”等证书。
(六)校团委负责:学生干部聘书,优秀共青团员、优秀共青团干部,第二课堂活动先进个人、社会实践先进个人、“挑战杯”课外学术科技作品竞赛、“创青春”创新创业大赛,以及校级第二课堂非学科竞赛活动(体育教学部牵头的除外)等证书。
(七)体育教学部负责:学校田径运动会名次奖,体育教学- - 优质资料
部牵头的体育竞赛活动等证书。
(八)学校批准的其他证书办理的事项,按照“谁牵头,谁负责”的原则,确定负责单位。
第四条证书的设计与申购负责单位
(一)“大学荣誉证书”、“大学获奖证书”由学校办公室负责设计、申购。
(二)其他证书由证书办理的负责单位负责设计、申购。
第五条证书的采购
(一)证书由采购中心负责采购。
(二)“大学荣誉证书”、“大学获奖证书”由相关单位于4月初提出下学年需求申请报校办,校办汇总后在4月底完成采购审批手续。
采购中心于6月下旬前完成采购并入库。
(三)学生毕业证(本科、专升本、专科)、学位证、结业证、肄业证由教务处于10月下旬提出本学年需求申请并报批,采购中心于1月上旬完成采购并入库。
(四)其他证书的采购由相应的办理负责单位根据需求提出申请,按学校物资采购程序进行审批,采购中心实施采购。
各办理负责单位须预留足够时间,保证所采购的证书在印制之前到位。
第六条证书的保管
证书的保管由学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存放在学校仓库,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指定的专职人员按照学校物资管理的规定进行日常管理。
- - 优质资料
第七条空白证书的领取
(一)领取证书前,证书办理负责单位提出申请(附相关文件),单位负责人审批,没有文件的须报分管校领导审批。
领取的数量须与文件或校领导审批数量一致,不得预留机动数量。
特殊情况需要预留时,须提出申请,明确数量、退回时间,由分管校领导审批,发放工作结束后,须在规定时间内退回证书保管部门。
(二)证书办理负责单位须指派“专门经办人”负责空白证书的领取工作。
领取证书时须向证书保管人员提供审批的申请手续。
(三)证书保管人员须严格按照审批的证书数量发放,交接时,必须与“专门经办人”当面点清数量,双方签字确认。
第八条证书内容的印制和用印
证书办理的负责单位须指派专人负责证书内容的印制和用印工作。
证书内容必须准确,只能印制,不得手写。
(一)负责内容印制的专人须仔细核对每一份证书的内容,出现错误时,相应的证书须保留以备更换。
(二)在用印之前,单位负责人须组织复核,确保内容准确无误。
(三)印章管理部门监印员须在检查用印审批单完整无误,核实证书内容与表彰文件、学位授予文件、录取等项目审批材料相符后,方可用印。
用印审批单和项目审批材料由监印员保存备查。
(四)具体用印工作由监印员负责实施。
若证书数量较大,- - 优质资料
证书办理的负责单位应指派专人协助监印员用印。
监印员和协助用印人员在正式用印之前须进行模拟训练和测试,确保印记清晰、端正,并盖在指定位置,待印记晾干后方可叠压。
凡是有他人协助用印时,监印员须在场全程监督,防止出现加塞、弄虚作假等行为。
(五)用印之后,监印员应对证书的数量进行核查。
对用印质量不合格的证书,应在其上加盖“作废”章,作报废调换处理。
第九条证书的报废调换
出现了印制错误、印章不清晰等情形,必须按照以下程序处理:
(一)证书办理负责单位的“专门经办人”持作废证书(已用印的报废证书须加盖“作废”章)和单位负责人审批的批件到保管单位进行调换。
(二)学校证书保管人员要妥善保管退回的作废证书,并做好记录。
作废证书由保管单位报经学校批准后定期进行销毁。
(三)证书报废数量较大、属于责任事故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条证书的发放
证书办理负责单位组织相关证书的发放工作,发放时须做好签收记录,确保证书发放到本人手中。
第十一条证书的补办
(一)毕业证、学位证、结业证、肄业证等国家规定不能进行补办的证书,学校不受理补办,只能开具相关证明。
录取通知
- - 优质资料
书不需补办,可持XX等有效证件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二)其他证书遗失或损坏需补办的,由证书持有人提出书面申请,经证书原办理单位核实后,按本办法规定的证书办理程序补办。
第十二条学校颁发的奖牌、奖杯、临时工作牌的制作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2016年6月1日起实施,学校授权学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 - 优质资料
大学办公室2016年5月25日印发
- - 优质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