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难民问题的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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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难民问题的分析
国际法规定了很多细致明文《其中比较有代表性的就是入一下几条。
(1)使馆通常是一国驻外国的常设代表机关。关于一国驻外使馆的地位,目前学界存在不同的认识,主要有以下观点:
①派遣国领域说。这是目前我国刑法界占主导地位的观点,主要依据在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各国驻外大使馆不受接受国的司法管辖而受本国的司法管辖。持此观点指出,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的规定及按对等原则所确立的国际惯例,各国刑法都把本国使馆作为本国领土的延伸。
②驻在国领域说,在我国刑法界只有少数学者支持,但是在我国国际法学界,接受国领域说是居于主导地位的通说。持该学说者认为,从外交代表和使馆馆舍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这一法则,不能推论出“使馆是派遣国的领域”这样的结论,将驻外使馆视为派遣国的领域既缺乏国内法的依据,也缺乏国际法的根据。
③拟制领土说。该学说认为:按照国际惯例,一个国家的领域还包括“拟制领土”,例如,悬挂本国国旗的船舶,在本国登记的航空器等。
④主权所及说。该学说试图从国家主权与刑法效力关系的角度说明,认为各国驻外使馆虽在外国领域,但按照国际法原则它并不服从接受国之裁判权,故本国驻外使馆亦是本国法权之所及。
总之,无论是“派遣国领域说”、“拟制领土说”、“主权所及说”,
虽然它们对使馆与派遣国领域的关系作出了不同的解释,但有着一个共同特点,它们的立论前提都是:一国驻外使馆仍处于派遣国的国家主权之下,或者说享有同样的主权。基于此,派遣国使馆才不受接受国的司法管辖,享有刑事管辖豁免。
美驻叙使馆是美国与叙利亚外交关系的代表,对于本次美国驻叙利亚大使馆被袭击事件,可以等同于美国的主权受到侵犯。而中国使馆在本次事件中受到波及,对此叙利亚应该对此承担应付的国际责任。
(2)关于接受国对使馆的安全责任:
根据1961年《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中第22条第一款规定,使馆馆舍不受侵犯。它包括两层含义:一方面,外国使馆除应免于一般公众的侵害外,还享有免于接受国官方侵害的权利。即接受国官吏非经使馆馆长许可,不得进入使馆馆舍,甚至发生火灾,未经馆长许可,驻在国的消防部门也不得采取灭火行动。
另一方面,接受国对于驻在使馆负有特殊责任,即应该采取一切适当步骤保护使馆馆舍免受侵入或损害,并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或有损使馆尊严之情事;使馆馆舍及设备,以及馆舍内其他财产与使馆交通工具免受搜查、征用、扣押或强制执行。外交代表的私人寓所同样不可侵犯并享有同样的保护。至于“一切适当步骤”的程度,传统国际法并无确定的规则。一般而言,根据国际惯例,遇到两国断绝外交关系,或遇到使馆馆长长期或暂时撤离时,接受国务必应尊重并保
护使馆馆舍以及使馆财产与档案,纵有武装冲突情事,亦应如此办理。
在本次美驻叙使馆袭击事件中,武装人员冲入美驻叙使馆,就违法了使馆在任何情况在不受侵犯的原则;随后,叙利亚安全部队与武装人员展开枪战,如果有进入使馆的必要,也需要取得使馆馆长的同意,否则,也将构成对美驻叙使馆的侵犯。对于美国和中国使馆遭受的损害,叙利亚具有不可推卸的国际责任,其没有尽到防止一切扰乱使馆安宁与尊严情事的义务。在该次事件中,中国的使馆也受到波及,叙利亚对于美驻叙使馆的责任,同样适用于中驻叙使馆。
(3)关于接受国对外交代表的人身安全的责任:
根据《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第29条规定,外交代表人身不得侵犯。外交代表不受任何方式之逮捕或拘禁。接受国对外交代表应特示尊重,并应采取一切适当措施以防止其人身、自由或尊严受到任何侵犯。由此可以看出,外交代表享有外交特权与豁免权,包括人身不可侵犯、刑事管辖豁免、有条件的民事及行政管辖豁免等。
在本次袭击事件中,由于距美使馆近,波及到了我国使馆政务参赞李鸿昱,使其人身遭受到了损害,不管该次袭击事件是何方的责任,但是对于中方外交代表受到侵害一事,叙方就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因为违反了国际法上外交代表的人身安全不受任何侵犯的义务。
(4)对馆舍袭击事件的定性:
使馆馆舍、财产、外交代表人员的安全、通讯自由等都应该得到
驻在接受国的保证。因此,对一国使馆的袭击或者攻击在某种意义上可以等同于对该国主权的挑衅、国土的入侵,极易酿成严重的外交事件,影响两国的国家关系,甚至引发战争。
我们应该知道,无论在联合国国际法院,还是在联合国前南法庭起诉,甚至由我国法院行使刑事管辖权,根据我国已批准参加的1973年《关于防止和惩治侵害应受国际保护人员包括外交代表的罪行公约》的第2条规定,无论何时何地对于外交人员,对于外交人员的馆舍或住所、交通工具的暴力攻击,都被认为是一种国际罪行,并且各缔约国有义务将其定位国内法的罪行。
对于此点,国际曾有相关的判例。1979年11月4日在美国驻德黑兰使馆外示威的伊朗人袭击并占领了美国使馆,还扣押了部分美驻伊朗外交官,而伊朗政府对此并未采取任何预防和制止措施。国际法院判决认定伊朗政府没有履行其对使馆的保护义务,甚至认可侵犯行为,并决定长期维持这些行为所造成的局面,这样,袭击者的行为转化为伊朗的国家行为,袭击者成为伊朗的国家机关,伊朗国家应当对袭击者的行为负国际责任。
根据上述的论述,驻在接受国对使馆以及外交人员负有使其不受任何侵犯的国际义务,美驻叙使馆被武装人员袭击,虽然叙方采取了补救措施,但是仍然给美方和中方带来了不可补救的损害,对于使馆的袭击,应该定性为国际犯罪,《维也纳外交关系公约》缔结方对此都应有刑事管辖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