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基本药物目录外常用药品清单(暂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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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

基本药物目录外常用药品清单(暂定)

一、清单的构成

清单中的药品包括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两部分。

二、清单的编排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中成药按药品品种编号,有“注释”的除外。不同剂型同一主要化学成分或处方组成的编一个号,重复出现时标注“*”。药品编号的先后次序无特别的涵义。

“备注”栏内标注“△”号表示药品应在具备相应处方资质的医师或在专科医师指导下使用。

“备注”栏内标注“#”号表示药品列入重点监控,其使用实行“动态监控、超常预警”。

三、清单的分类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主要依据临床药理学分类,共 176个品种;中成药主要依据临床科室用药和功能主治分类,共116个品种。临床各科医师依据病情用药,不受清单分类类别的限制,但应遵照有关规定。

四、品种的名称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名称采用中文通用名称和英文国际非专利药名称(International Nonproprietary Names,INN)中表达的化学成分的部分,剂型单列,有“注释”的

药品除外;未标明酸根或盐基的药品,其主要化学成分相同而酸根或盐基不同的均为清单的药品;酯类衍生物的药品单独标明。

中成药采用药品通用名称。

五、品种的剂型

品种的剂型主要依据 2010 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制剂通则”等有关规定进行归类处理,未归类的剂型以清单中标注的为准。

清单收录口服剂型、注射剂型、外用剂型和其他剂型。

口服剂型包括片剂(即普通片)、分散片、肠溶片、缓释片、含片、咀嚼片、胶囊(即硬胶囊)、软胶囊(含胶丸)、肠溶胶囊、缓释胶囊、颗粒剂、缓释颗粒剂、口服混悬剂(即混悬液)、干混悬剂、口服溶液剂、合剂(含口服液)、糖浆剂、滴丸、滴剂、丸剂、煎膏剂。

注射剂型包括注射液、注射用无菌粉末。

外用剂型包括软膏剂、乳膏剂、溶液剂、橡胶膏剂、贴剂、膏药剂、酊剂、洗剂、散剂、搽剂、凝胶剂、外用片、乳胶剂。

其他剂型包括喷雾剂、吸入剂、滴眼剂、眼膏剂、滴鼻剂、栓剂(含阴道栓)、阴道泡腾片、胶浆剂。

六、品种的规格

品种的规格主要依据 2010 年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典》。同一品种剂量相同但表述方式不同的暂视为同一规格;中成药片剂与胶囊剂日服用剂量一致的视为同一规格;未标

注具体规格的,其剂型对应的规格暂以国家药品管理部门批准的规格为准。

七、对“注释”的说明

(一)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

注释 1:第 129 号“胰岛素类似物”是指:甘精胰岛素注射液、重组甘精胰岛素注射液、门冬胰岛素注射液、门冬胰岛素30注射液、精蛋白锌重组赖脯胰岛素混合注射液(25R)、精蛋白锌重组赖脯胰岛素混合注射液(50R)、地特胰岛素注射液、赖脯胰岛素注射液、重组赖脯胰岛素注射液。

(二)中成药

中成药成份中的“麝香”为人工麝香,“牛黄”为人工牛黄,有注释的除外。

注释:清单第34号“醒脑静注射液”成分中的“麝香”为人工麝香或天然麝香(体内培植或体外培育)。

第一部分

化学药品和生物制品

一、抗微生物药

二、抗寄生虫病药

三、麻醉药

四、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

五、神经系统用药

六、治疗精神障碍药

八、呼吸系统用药

九、消化系统用药

十、泌尿系统用药

十一、血液系统用药

十二、激素及影响内分泌药

十三、抗变态反应药

十四、免疫系统用药

十五、抗肿瘤药

十六、维生素、矿物质类药

十七、调节水、电解质及酸碱平衡药

十八、皮肤科用药

十九、眼科用药

二十、耳鼻喉科用药

二十一、妇产科用药

第二部分中成药

一、内科用药

二、外科用药

三、妇科用药

四、耳鼻喉科用药

五、骨伤科用药

六、皮肤科用药

七、民族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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