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沿革与现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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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沿革与现状分析

摘要:国企在计划经济时代,国家统分统销,利润全额上缴,虽效率低下,但基本实现了全民共享。上个世纪改革开放实行利改税后,国企上缴利润变成了所得税形式征收,那个时期国企所得税远高于其他经济组织。随着国企要求实行与其他企业一样的所得税收后,国企基本上就把全民股东甩在了一边。国企与其他企业平等缴纳所得税,却忘记了其经营应该给最大股东——国家,本质是人民回报经营成果。这可以说是国企改革的一大漏洞。对于国企利润问题的争论也一直不断,2007年我国开始逐步要求央企上缴部分红利,但关于国有企业利润分配与使用的改革还任重道远。

关键词:国企利润分配全民所有垄断

在刚刚结束的中美战略与经济对话中,如温总理所言,双方取得了“可以说是丰硕的成果”,而这其中中国方面给出的最重要的承诺就是要提高国有企业红利上缴比例,增加上缴利润的中央国企和省级国企的数量,将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纳入国家预算体系,继续完善国有资本收益收缴制度。这些承诺所涉及的也正是中国经济改革目前的“深水区”和攻坚点。中国国有企业红利上缴比例过低,说明国有企业、尤其是垄断国企的税后利润没有为全民所共享。这与国有企业设立的初衷和目的完全相悖。不仅如此,目前还有相当多行业的国有企业,没有被纳入到红利上缴的范围之内,许多中央企业也并未被纳入至中央国有资本经营预算试行范围。显然,现在是到了打破国有企业红利中的大部分,被纳入到低效率的“取之国企、用之国企”这个不公正循环的时候了。

一、我国国有企业利润分配的历史沿革

建国初期,国有企业实行“统収统支”的分配制度,即企业全部利润要一并上缴,企业所需资金也全部由财政统一安排,也就是所谓“吃大锅饭“。这一有严重激励问题的制度在上世纪80年代改革中被逐步取缔。

改革开放初期,国有企业改革开始扩大企业的自主经营权,并允许企业保留利润。经营好的企业自然可以获得更多留用利润,但由于企业留成比例弹性过大,导致国家与企业间利润分配的不稳定,企业利润留成不断增加,但政府财政收入却急剧减少。在90年代初期国有企业财政状况不佳的情况下,国家难以从企业那里得到多少利润,94年全国工业企业全部利润仅占GDP的1.8%,这一比例在2003年为3.3%。 1993年颁发的《国务院关于实行分税制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调整了国家和企业的分配政策和形式,这次改革对国企利润分配问题做了明确规定,应上缴的部分以税的形式上缴,并按统一的税率征收,剩余的部分全部归企业多有,即在一定时间内不收取国企的利润。但这次分税制改革同时提出要“逐步建立国有资产投资收益按股份红,按资分利或税后上缴的分配制度”。从当时情况而言,暂停收取国企利润只是一个分税制改革的过渡性措施,但这一“过渡”就已近20年。实际上,目前国有企业的分红即利润分配的问题,正式政府与国企间财务关系改革尚未真正完成的一个后果。

二、国企利润分配的现状与争议

如上一部分所说,我国上世纪末实行分税制改革后暂停收取国企利润,本意也是想促使国企改革进一步加快,市场竞争力逐步增强,取得更好更快的发展。统计数据表明,得益于长期的优惠措施,我国国企的利润自1998年以来稳步提高。其中,2006年到2009年中央企业利润总额达到3.26万亿元,而其上缴的比例仅为5%到10%,2008年、2009年分别为547.8亿元、873.6亿元。而2010年的数据则显示:全国国有企业2010年实现利润19870.6亿元,同比增长37.9%,其中化工、电力、有色、交通等行业利润增长超过1倍。然而,近2万亿的利润,上缴国家红利只有440亿元。

上述数据足以说明国有企业,特别是垄断部门的央企在旅行“还利于民”这一本质职能上做的还远远不够,与广大人民的期望和要求还相去甚远。与我国国企相对比,国有企业的全民分红,即将国有企业分红纳入公共财政预算,使国企红利惠及全民几乎已是“国际惯例”。法国、德国、英国等国的国企利润均通过财政预算体系上缴国库;而在美国,不少州干脆直接对公有资产实行分红,比如阿拉斯加州政府利用该州的石油资源收入,从1982年起坚持给每个公民分红。世界银行也认为,国有企业的红利和私有化收入应上缴财政部,纳入正规的预算程序,并用于公共支出。各国在国企的分红政策上虽然也有较大差别,但总体上而言,都倾向于更多的“还利于民”,特别是把由于垄断而产生的高额利润用于发展基础教育等公共支出上。而我国在这方面的制度还是很不健全的,特别是在那些自然垄断的国企的利润使用的监管和约束上还没有建立起有效的机制。使人们感觉这些垄断收益始终没有惠及全民,而是为少数人少数部门所独占。

“根据2010年前的有关规定,部分央企须上缴利润5%—10%的‘红利’。上缴收益占国有企业利润比重过低,与其良好的盈利状况和占有巨大公共资源的背景不适应。”财政部财科所所长贾康说。“按国际惯例,上市公司股东分红比例为税后可分配利润30%到40%之间,国有资本向国家上缴盈利普遍高于这个水平,英国盈利较好的企业上缴盈利相当于其税后利润的70%至80%。”2007年恢复“红利”征缴以来,我国央企中上缴比例最高的资源性行业及垄断行业,也仅仅上缴税后利润的10%。

目前,金融类国有企业并没有纳入收益上缴的范围。“我国金融企业的竞争力已大幅提升,继续实施免缴政策不仅导致国有资本上缴规模偏小,而且在市场主体间形成了不平等竞争。此外,随着我国新闻出版机构大量转制,将会形成一部分以文化传媒为主业的国有企业,也应将其纳入上缴范畴。”贾康说。

除了上缴比例过低,国企红利“体内循环”的现实也颇受争议。以国有资本红利为主要来源的国有资本经营预算体系,主要定位于调整国有资本在不同行业与企业之间的配置状况,并不注重公共福利。数据显示,2008、2009年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1553亿元,主要用在产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重组补助等方面。而2007、2008两年,国企红利调入公共财政预算,用于社会保障等民生的支出只有10亿元。

与此相对应的是,人们还看到:国企员工享有的高额工资、奖金和福利,不断加剧收入分配差距;国企财大气粗的产能扩张、资本扩张,不断挤压民间资本的发展空间。正是有感于这种国有资本收益逐步变为部分人的专享利益,因而民间对于改革国有企业的利润分配制度,提高垄断企业的上缴红利的比例一直呼声很高。自2007年开始我国也开始重新收取国企的利润,但其5%到15%的比例依然与众多专家学者的建议相去甚远。亚洲开发银行也在《2010亚洲发展展望更新》一文中建议,中国应通过再分配将国有企业利润更多地用于社会开支。据亚行统计,目前中国教育、卫生、社保等公共方面的开支仅相当于GDP的6%,而发达国家的这一比重高达28%。

综上所述,我国国有企业在利润分配上,在惠及全民上做的还远远不够。主要表现在一方面,其利润过多的用于自身的发展和福利,使全民的收益过多沦为部门利益;另一方面,其所上缴的利润的使用上也存在缺陷,没有更多的用于与百姓生活息息相关的事上。

诚然,国企特别是央企的红利征收比例大幅度提高将受到多方面要素制约。一是国企履行部分国家职能和一些特殊的社会职能,过高、过快上调比例会影响其正常发挥职能。二是短期内大幅提高征收比例会影响企业正常经营与发展。但无论如何国企收益最终惠及全民是大势所趋,民心所向,从本质上也会更好的促进国企自身的发展。

三、浅谈国企利润分配制度的未来发展

如上文中所提到的,将国有企业的利润收归公共财政,再进行统一的安排使用已经可以说是“国际惯例”,也只有这样才能真正体现国有企业存在的价值和意义。才能真正的实现国用企业“还利于民”,“惠及百姓”的目标。在我国目前阶段,由于国有企业整出去大发展与扩张的阶段,财务水平和构成还相对不稳定,难以像许多发达国家一样将国企利润全部或大部分都收缴,但将国企利润逐步收归公共财政这一改革方向是必须坚持和继续推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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