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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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田建设项目系列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田建设项目系列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田建设项目系列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20.08.05•【字号】云农规【2020】3号•【施行日期】2020.10.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农田建设项目系列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州、市农业农村局:为加强农田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化、精细化推进农田建设,促进农业高质量发展,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制定了《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前期工作规定(试行)》等系列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1.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前期工作规定(试行)2.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招标投标规定(试行)3.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理规定(试行)4.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建设监理规定(试行)5.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竣工验收规定(试行)6.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护规定(试行)7.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资产移交规定(试行)8.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档案管理规定(试行)云南省农业农村厅2020年8月5日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前期工作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田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流程,提高前期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农业农村部门管理的农田建设项目。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项目管理前期工作,是指编制规划、确定年度项目清单并编制初步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审批和公示、年度实施计划批复等环节。

第二章职责第四条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在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前期,履行以下职责:(一)按照全国农田建设规划,牵头拟定全省农田建设规划,将规划建设任务分解到州(市)。

(二)按照中央下达的年度建设任务,采用因素法分解下达到州(市)、县(市、区)。

(三)建立省级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对国家、省级试点项目和其他重点项目进行评审。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1.11.23•【字号】云林规〔2021〕6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环境标准正文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关于云南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及树木补种标准的实施意见(试行)各州、市林草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为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科学绿化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21〕19号)等有关林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范全省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等标准和要求,根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关于制定恢复植被和林业生产条件、树木补种标准的指导意见》(林办发〔2020〕94号)基础上,结合云南省实际,提出以下实施意见:一、适用范围本实施意见适用于行政相对人履行《森林法》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义务,履行林草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三款、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七十四条第二款、第七十六条,《森林防火条例》第五十三条以及《云南省森林条例》《云南省绿化造林条例》等相关规定作出的行政处罚确定的义务,以及林草主管部门依据《森林法》第八十一条第一款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实施的代履行行为。

二、恢复标准和要求(一)恢复林业生产条件的标准和质量要求恢复林业生产条件应当经过覆盖物清除、地面清理、表土覆盖等工序,有硬化路面、建筑地基等硬化层的,应当彻底清除再覆土。

以恢复适宜种植条件的林地土壤为主要目标,实行原地、同面积、等质量恢复,防止水土流失,避免立地条件恶化。

1.工序要求(1)地面清理。

地面有构筑物、堆放物的,应当先清除构筑物、堆放物;地面被硬化的,应当先清除地表硬化层;地面被压实的,应当先挖掘压实的垫层,并清理地表的石块;采石、采矿、挖砂、取土等使用林地的,应当先用当地适用材料填埋塌陷的坑穴,并平整清除塌陷坑周边的石块、杂物;有污染物的,应当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等有关规定进行除治;挖塘养殖毁坏林地的,应当拆除养殖围栏及临时建筑物,并将挖的塘用土填平;其他毁坏林地的,按照《土地复垦质量控制标准》(TD/T1036—2013)中的“损毁土地复垦质量要求”执行。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云农规〔2022〕5号•【施行日期】202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理规定的通知云农规〔2022〕5号各州、市农业农村局:现将《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工程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12月30日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工程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政府投资条例》和《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第4号)、《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等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由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和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工程管理。

农田建设除应遵循本规定外,还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第三条农田建设项目需将农田基础设施建设与农田地力提升协调推进,项目实施前后同步监测耕地质量状况。

农田建设项目建设内容为:(一)田块整治。

(二)灌溉与排水工程。

(三)田间道路工程。

(四)农田防护与生态环境保护工程。

(五)农田输配电工程。

(六)农田地力提升工程(土壤改良工程、障碍土层消除工程、土壤培肥工程)。

(七)损毁工程修复和农田建设相关的其他工程内容。

第四条县(市、区)农业农村局应承担农田建设工程管理的主体责任,负责组织工程建设管理,落实监管责任,开展日常监管。

第五条各级农业农村部门应加强工程技术方面的储备,为农田建设项目组织实施和建设活动提供技术指导。

第六条农田建设项目的前期工作费、工程招投标费、工程设计费、监理费等严格按照国家和省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七条农田建设项目应按照批复的初步设计和年度实施计划组织实施,按期完工,并达到项目设计目标。

云南省土地开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云南省土地开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云南省土地开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土地开发项目的管理,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境内的土地开发项目管理。

第三条土地开发项目的管理,应遵循"合理开发、科学利用、保护优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土地开发项目的管理,应当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为重点,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资源节约、风险防控等因素。

第五条土地开发项目的管理,应当实行全过程的监管,包括前期策划、中期实施、后期维护等各个环节。

第六条土地开发项目的管理,应当注重公平、公正、公开,加强政府监管,完善社会参与机制,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第七条土地开发项目的策划,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发展规划。

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利用效率、社会公平等因素。

第八条土地开发项目的策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价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并接受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土地开发项目的策划,应当充分考虑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尊重民族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第十条土地开发项目的策划,应当充分考虑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不受损害。

第十一条土地开发项目的策划,应当充分考虑文物古迹的保护和利用,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项目中期实施管理第十二条土地开发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审批文件和相关规划进行。

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环境保护措施,预防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安全监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机制,做好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工作。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国土资耕〔2000〕10号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做好我省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有利于集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充分发挥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土地开发整理的内容土地开发整理是指对土地利用进行调整和对未利用土地资源进行开发的过程,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

(一)土地开发是指对未利用的土地,采取工程或其他措施,使宜农荒地改造为可利用的农用地所做的统筹安排和具体部署。

(二)土地整理包括综合整理和单项整理。

综合整理是指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治理。

单项整理包括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整理。

农用地整理是指采用工程技术措施,对农用地的现状进行调整、整治和改造,提高农用地的质量,增加土地的有效供给量,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的过程。

农用地整理包括耕地整理、园地整理、林地整理、牧草地整理和养殖水面用地整理,重点是耕地整理。

建设用地整理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和村镇规划,合理安排用地,科学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美化环境,保持良好的生态条件,使土地资源达到可持续利用。

建设用地整理包括村镇用地整理、城镇用地整理、独立工矿用地整理、交通和水利设施用地整理等。

(三)土地复垦是指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采取工程和其他措施,对土地利用方向及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使其恢复可利用状态。

二、立项原则(—)开发整理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选址,必须在乡级或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划定的土地开发整理区内;城镇、村庄的土地整理,应符合城镇、村庄规划。

(二)开发整理项目必须是开发前土地权属无争议,开发整理后权属合法、四至清楚、面积准确。

(三)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中进行开发整理,与退耕还林相结合,防止水土流失,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

(四)土地开发整理应做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效益。

关于违反退耕还林政策处罚条例

关于违反退耕还林政策处罚条例

退耕还林管理暂行办法为了加强退耕还林管理工作,规范退耕还林行为,保护退耕还林者的合法权益,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67号《退耕还林条例》、中共陕西省纪律检查委员陕西省监察厅《关于对违反退耕还林政策法规的行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暂行规定》相关内容,如违反有关规定,按其条例执行。

一、国务院《退耕还林条例》中规定(七)集中采购种苗的,向退耕还林者强行收取超出国家规定种苗造林补助费标准的种苗费的;(八)为退耕还林者指定种苗供应商的;(九)批准粮食企业向退耕还林者供应不符合国家质量标准的补助粮食或者将补助粮食折算成现金、代金券支付的;(十)其他不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

第六十二条退耕还林者擅自复耕,或者林粮间作、在退耕还林项目实施范围内从事滥采、乱挖等破坏地表植被的活动的,依照刑法关于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林业、农业、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森林法、草原法、水土保持法的规定处罚。

二、陕纪发[2004]9号文规定:第四条对违反退耕还林政策法规行为的有关责任人员需要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分别由有管理权的主管、任免机关、单位或者有管辖权的纪检监察机关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查处。

第五条在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规划、计划、方案的制定、审核、批准、下达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是党员的,可同时给予党内警告或者严重警告处分。

情节严重的,加重处分。

(一)违反规定程序,不经科学论证,形成项、内容、指标等脱离实际,造成严重后果的;(二)擅自、随意变更范围、更改内容,致使任务无法落实的;(三)以套取、骗取钱粮补助为目的,虚报退耕还林计划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四)不按规定期限及时上报、下达计划,贻误时机,造成重大损失的;(五)其他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六条在退耕还林工程建设的作业设计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有关责任人员行政警告至记大过处分,是党员的,可同时给予党内警告或严重警告处分。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4〕8号)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中央驻滇有关单位:现将《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2014年2月27日云南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省重点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确保项目顺利实施,促进全省经济社会科学发展、和谐发展、跨越发展。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省重点建设项目的组织、协调、服务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省重点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重点项目),是指按照本办法规定的程序选定,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的对全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建设项目。

第四条省政府重点建设办公室设在省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重点项目的推进、协调、服务和管理。

第五条省发展改革委负责重点项目的全过程综合管理。

省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重点项目的组织、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

各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明确有关部门负责区域内重点项目的协调管理。

第二章确定程序第六条重点项目的确定,应当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符合社会稳定、环境保护、安全、节能、技术、资源节约集约利用等标准和要求,从以下项目中选定:(一)基础设施、基础产业重大项目;(二)战略性新兴产业和高新技术重大项目;(三)文化、教育、卫生、体育、旅游等社会事业及民生重大项目;(四)节能减排、生态环保,利于可持续发展的重大项目;(五)增强区位优势,促进区域协调发展的重大项目;(六)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项目。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8〕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云政办规〔2018〕4号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正文:----------------------------------------------------------------------------------------------------------------------------------------------------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各州、市人民政府,省直各委、办、厅、局:《云南省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已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8年8月15日(此件公开发布)云南省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省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18〕2号)、《中共云南省委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的实施意见》(云发〔2018〕11号)精神,健全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制度,切实加强耕地保护和改进占补平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和《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各州、市人民政府应与省人民政府签订耕地保护目标责任书,对《云南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内的耕地保有量、永久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以及高标准农田建设任务负责,州长、市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副州长、副市长为直接责任人。

第三条省人民政府对各州、市人民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履行情况进行考核,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农业厅、统计局(以下称考核部门)负责组织开展考核检查工作。

第四条州市级政府耕地保护责任目标考核在耕地占补平衡、高标准农田建设等有关考核评价的基础上综合开展,实行年度自查、期中检查、期末考核相结合的方法。

年度自查每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各州、市开展;从2016年起,每5年为一个规划期,期中检查在每个规划期的第3年开展1次,由考核部门组织开展;期末考核在每个规划期结束后的次年开展1次,由省人民政府组织考核部门开展。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06.27•【字号】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施行日期】2018.09.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云南省人民政府令第214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已经2018年5月14日云南省人民政府第6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省长阮成发2018年6月27日云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为了贯彻实施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互联网+政务服务”、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保护、“减证便民”专项行动等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省法制办会同有关部门对省人民政府制定的截至2017年底现行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经过清理,省人民政府决定:一、对9件规章和12件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12件规章和10件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本决定自2018年9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附件1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规章(一)《云南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细则》(云政发〔1987〕165号)(二)《云南省安全技术防范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6号)(三)《云南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49号)(四)《云南省组织机构代码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57号)(五)《云南省人事争议仲裁暂行办法》(省政府令第66号)(六)《云南省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省政府令第79号)(七)《云南省外商投资勘查开采矿产资源登记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99号)(八)《云南省行政奖励暂行规定》(省政府令第111号)(九)《云南省林木种苗管理规定》(省政府令第161号)二、规范性文件(一)《云南省环保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1998〕45号)(二)《关于〈云南省建设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规定〉第七条的解释》(云政办发〔2001〕109号)(三)《云南省九湖环境综合防治建设资金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1〕164号)(四)《云南省鼓励投资公路基础设施办法》(云政发〔2004〕168号)(五)《云南省旅游行业宣传促销管理办法》(云政办发〔2004〕243号)(六)《云南省海外旅游促销奖励试行办法》(云政办发〔2005〕23号)(七)《云南省拖拉机道路交通安全监管办法(试行)》(云政办发〔2007〕129号)(八)《云南省城镇建设用地增加与农村建设用地减少挂钩试点办法》(云政办发〔2009〕34号)(九)《云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级审批规定》(云政发〔2010〕120号)(十)《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等3个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15号)中的《云南省农民工工资准备金管理办法》(十一)《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城镇保障性住房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和云南省城市农贸(集贸)市场商位租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3〕123号)中的《云南省城市农贸(集贸)市场商位租赁价格管理暂行办法》(十二)《云南省政府核准投资项目实施办法》(云政发〔2015〕41号)附件2云南省人民政府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规章(一)将《云南省林地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43号)第三条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林地,包括郁闭度0.2以上的乔木林地以及竹林地、灌木林地、疏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未成林造林地、苗圃地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划的宜林地。

农业农村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9007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农业农村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9007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农业农村部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9007号建议
的答复摘要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
•【公布日期】2024.07.01
•【文号】农办议〔2024〕72号
•【施行日期】2024.07.01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
正文
对十四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第9007号建议的答复摘要
农办议〔2024〕72号余飞霞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请求继续加大涉藏州(市)衔接资金支持力度的建议收悉。

经商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现答复如下:
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有关决策部署,我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持续加大对云南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工作的指导支持力度,持续加大对云南省中央财政衔接资金安排规模。

按照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要求,中央财政衔接资金采取因素法测算分配到省,并向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任务相对较重的地区倾斜,2024年专门测算资金倾斜支持包括迪庆藏族自治州香格里拉市、德钦县和维西傈僳族自治县在内的国家乡村振兴重点帮扶县。

下一步,我部将继续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配合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等有关部门,统筹现有资金和政策加大对云南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衔接推进乡村全面振兴工作的支持力度,指导云南省按照衔接资金管理办法有
关要求,结合工作实际统筹中央补助资金和自有财力,加大对迪庆藏族自治州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任务较重的州(市)的倾斜支持力度。

感谢您对我部工作的关心,希望继续对三农工作给予支持。

云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云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云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资金使用效益,切实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根据《中央农村环境保护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暂行办法》、《全国农村环境连片整治工作指南(试行)》等要求,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中央农村环境保护资金、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省级环境保护专项资金支持的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的申报、审查、储备、实施、验收、运行维护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是指为有效解决农村突出环境问题、改善农村环境质量而开展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设施建设和综合性污染治理项目。

第四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遵循“突出重点,示范先行;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整合资源,逐步深化”的原则,严格执行项目报备制、项目法人制、公示制、目标责任制、招投标制、项目监理制、县级财政报账制、公众参与制。

第五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重点区域是三峡库区上游、“九大”高原湖泊流域及水污染防治重点区域、重要通道沿线、沿边改革开放试验示范区、少数民族聚居区、国家扶贫集中连片开发重点地区、统筹城乡示范区、生态建设示范区、国家传统村落、“美丽乡村”建设示范点。

第六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优先支持群众反映强烈、环境问题突出的村庄,重点区域内项目前期工作扎实、地方政府重视、配套资金有保障、村集体领导管理能力强、基础条件较好(包括制定村庄规划、公共基础设施基本建成等)的村庄。

第七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内容包括: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畜禽养殖污染治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历史遗留的农村工矿污染治理,以及其他与村庄环境质量改善密切相关的环境综合整治措施。

第八条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以县(市、区)人民政府为责任主体,以建制村为基本实施单元,原则上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为实施单位;县级环境保护、财政部门负责项目组织申报、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九条建立完善公众参与制度。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能力,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按照规划要求,确定项目的范围、目标、内容、周期等,并报云南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实力,能够独立承担项目管理的责任。

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共同推进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六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项目的环境评估和社会影响评价,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和补偿办法。

第七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与项目参与方的沟通和协调,保障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第八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项目的监察机制,确保项目的进度和质量符合要求。

第九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定期向云南省土地管理部门报告项目的进展情况,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规划要求,确保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第十一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的档案和资料管理制度,保护和保存项目的相关资料。

第二章项目立项和备案第十二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在确定项目的范围、目标、内容、周期后,向云南省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立项。

第十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向云南省土地管理部门提供项目的相关资料,包括项目计划书、环境评估报告、社会影响评价报告等。

第十四条云南省土地管理部门应在收到项目立项申请后,进行审核,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在获得项目立项批准后,将批准决定书和相关文件报送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十六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成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林业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2.11.12•【文号】林计发[2002]261号•【施行日期】2002.1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10月16日实施日期:2007年11月16日)废止国家林业局关于印发《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林计发[2002]2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林业(农林)厅(局),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林业(森工)集团公司,国家林业局各直属建设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林业重点生态工程资金管理,使“慎用钱”的要求在工程建设中得到具体落实,确保资金管理规范、运营安全,根据财政部制定的《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并结合林业行业的特点,我局制定了《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二○○二年十一月十二日附件: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管理暂行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林业重点生态工程建设资金的使用与管理,加快林业建设和保护的步伐,促进林业重点生态工程的顺利实施,提高投资使用效益,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现行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重点规范中央预算内基本建设资金(含国债专项建设资金,下同)、地方财政预算内配套资金,建设单位自筹基建资金。

商业银行贷款、政策性银行贷款等依照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退耕还林工程、三北和长江中下游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野生动植物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森林公园建设、重点火险区综合治理等重点生态工程建设项目。

第四条基本建设资金的支出范围主要包括:天然林资源保护工程的前期工作费、科技支撑费、封山育林、人工造林、飞播造林、种苗基础设施建设、森林防火;退耕还林工程的前期工作费、科技支撑费、种苗补助费、种苗基础设施建设;三北和长江中下游等防护林体系建设工程的前期工作费、科技支撑费、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封山(沙)育林、种苗基础设施建设;京津风沙源治理工程的种苗补助费(退耕还林部分)、科技支撑费、人工造林、飞播造林(含飞后管护)、封山(沙)育林、种苗基础设施建设;野生动植物保护及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的野生动植物保护区、栖息地的改造和建设,种源基地建设,与工程相关的基础设施建设。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6.15•【字号】云农种药〔2021〕12号•【施行日期】2021.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州、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为加快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打通种养循环堵点,促进粪肥还田,推动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1〕8号)和《云南省财政厅关于下达2021年中央第二批农业资源及生态保护补助资金的通知》(云财农〔2021〕81号)要求,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制定了《云南省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云南省财政厅2021年6月15日云南省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工作实施方案为切实推进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工作,促进粪肥还田,推动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动农业绿色低碳发展,助力2030年碳达峰、2060年碳中和,坚持系统观念,促进绿色种养、循环农业发展,以推进粪肥就地就近还田利用为重点,以培育粪肥还田服务组织为抓手,通过财政补助奖励支持,建机制、创模式、拓市场、畅循环,扶持一批粪肥还田利用专业化服务主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种养结合,养殖场户、服务组织和种植主体紧密衔接的绿色循环农业发展模式,助推世界一流“绿色食品牌”打造。

(二)目标任务。

在畜牧大县、粮食和蔬菜主产区、生态保护重点区域,选择基础条件好、地方政府积极性高的县,扶持一批企业、专业化服务组织等市场主体提供粪肥收集、处理、施用服务,以县为单位构建1-2种粪肥还田组织运行模式,带动县域内粪污基本还田,推动化肥减量化,促进耕地质量提升和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前期工作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前期工作规定的通知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前期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2.12.30•【字号】云农规〔2022〕3号•【施行日期】2023.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前期工作规定的通知云农规〔2022〕3号各州、市农业农村局:现将《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前期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云南省农业农村厅2022年12月30日云南省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前期工作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农田建设项目前期工作流程,提高前期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财政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印发〈农田建设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22〕55号)》、《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年第4号)、《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22),结合云南省农田建设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项目管理前期工作,主要包括:规划编制、项目储备库建设、年度建设项目确定、初步设计文件编制、审批和公示、年度实施计划编制和批复等环节。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央财政资金以及地方财政资金投入的农田建设项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社会资金自主实施的农田建设项目,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四条农田建设项目实行评审制,省及有条件的州(市)农业农村部门建立农田建设项目评审专家库。

应从专家库抽取或组织具备相应专业技术职称的专家,对农田建设规划、项目储备库、初步设计等进行评审。

第五条农田建设项目建立问责机制。

农田建设项目规划、选址应严格按照《高标准农田建设通则》(GB/T 30600—2022)的规定,因监管不严或未按照相关规定造成农田建设项目选址位于禁止建设区的,将责令相关单位补建,并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关于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关于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关于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公布日期】2023.10.09•【字号】•【施行日期】2023.10.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关于印发《云南省关于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各州、市林草局,局机关各处室、局属各单位:《云南省关于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指导意见》已经省林草局党组2023年第22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云南省林业和草原局办公室2023年10月9日云南省关于推进森林可持续经营的指导意见为进一步加强森林资源保护、经营与利用,充分发挥森林多重效益多种功能,全面提升森林可持续经营水平,规范和引领全省森林经营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习近平总书记考察云南重要讲话精神,牢固树立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紧紧围绕我省“3815”战略发展目标,以培育稳定、健康、优质、高效的森林生态系统为目的,以森林可持续经营为主线,坚持和完善分类经营制度,着力提高森林质量,发挥森林多重效益,助力乡村振兴和生态文明建设。

(二)基本原则坚持统筹保护与发展,发挥森林综合效益原则;坚持尊重自然、顺应自然原则;坚持先易后难、有序推进原则;坚持生态优先、保护优先、保育结合、森林可持续发展原则;坚持分类经营、分区施策、突出主导功能原则;坚持政府主导、多方参与、激励经营主体原则;坚持助力生态文明建设,助力乡村振兴原则。

(三)总体目标科学有效地分区、分类保护和利用林地,以“调结构、提质量、增效益”为主攻方向,增强森林的供给、调节、服务、支撑能力,充分发挥森林水库、钱库、粮库和碳库功能,促进全省林业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任务(四)集约经营人工商品林集约经营的人工商品林以提高森林的物质产品功能和经济效益为主要目标,坚持速生、丰产、优质和高效原则,发展林下经济,充分发挥林地生产潜力,最大限度发挥林地综合效益。

云南省土地开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云南省土地开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审批、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及管理等工作,根据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方式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使用中央或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省级以上财政性资金安排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工作;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入库、实施、竣工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所属土地整理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受委托进行项目踏勘复核、入库材料和规划设计初审、项目实施监督及成果初验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监督管理,所属相关事业单位负责项目踏勘、材料初审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管理,所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是项目实施的承担单位;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等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对拟上报的基本农田面积、灌溉水田面积、项目资金安排明细等有关情况进行核查;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在省级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解决,按不超过当年国家和省级项目投资预算的2%安排,不得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第五条项目管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四、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第二章项目内容第六条国家投资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有效耕地面积和提高耕地质量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整理的项目;建设期1-3年,建设规模和新增耕地率要求如下:土地开发:丘陵山地100-600公顷1500-9000亩,坝区平地400-2000公顷6000-30000亩,新增耕地率60%以上;土地整理:丘陵山地100-1000公顷1500-15000亩,坝区平地400-2000公顷6000-30000亩,耕地率3%以上;土地复垦:丘陵土地60-400公顷900-6000亩,坝区平地200-1000公顷3000-15000亩,新增耕地率40%以上;第七条省级投资项目是指以有效改善农民生产生活条件或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土地整理或开发的项目;建设期为1-2年,建设规模如下:土地开发:60-600公顷900-9000亩,新增耕地率60%以上;土地整理:80-800公顷1200-12000亩,新增耕地率3%以上;土地复垦:40-400公顷600-6000亩,新增耕地率40%以上;因灾害损毁等特殊情况下需要整理复垦的项目,建设规模下限可适当降低;第三章项目申报能审批第八条申报确定项目应遵循的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促进粮食生产;三以整理为主,合理开发,有序利用耕地后备资源;四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五积极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六应与当地基本农田保护面积、灌溉水田面积和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等情况相协调;第九条各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批准的县级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和有关要求,建立项目储备库,负责有计划地提出本辖区内当年拟申报的项目建议书;项目建议书的主要内容:一项目区概况;包括自然条件、社会经济条件、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状况、基础设施状况等;二项目必要性分析;包括新增耕地率、公众意向、土地利用限制因素、应当解决的主要问题及其建议等;三效益评价;包括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四项目区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复印件项目区范围用红线圈定;第十条各州市国资源管理部门对县市、区申报的项目建议书应及时予以审核,按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基本情况踏勘大纲云国土资耕200218号附件2组织现场踏勘,做好原始记录,拟制踏勘报告,根据申报确定项目应遵循的原则和建设规模等条件对项目进行筛选入库,并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进行项目可行性研究;第十一条项目可行性研究由项目申报单位委托在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可研编制单位承担;由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组织国土资源、财政、农业、林业、水利、环保、城建等相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对项目可研成果进行审查并出具意见,于1月31日前统一按一式二份上报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项目入库;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对各地上报的项目申报材料应组织专家进行初审,对初审合格的项目纳入州、市级项目初选库,并根据省级下达的“投资控制计划”提出本地区当年项目安排建议于3月31日前统一按一式二份上报省国土资源厅申请项目入库;第十二条申请项目入库应提供下列材料:一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转报文件和项目排序表;二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申请项目入库的请示;三入库申请表;四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电子文档光盘文字部分要求Word97、表格部分要求Excel97以上版本,图件要求使用Mapgis制图软件;五项目区前两年土地利用现状变更图1:10000,项目区所在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或复印件1:10000或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1:10000-1:50000,项目区总体规划图1:10000;六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的项目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规划的审核意见;七土地权属证明材料;八涉及农业、水利、环保、城建等有关部门的,该部门出具的审查意见;九农田灌溉用水需提供“经审查同意的取水许可预申请书”;十其他有关资料如反映项目区轮廓和土地利用现状的影像、国片资料等;十一涉及集中连片未利用开发为农用地的,按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出具有批准权限的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十二涉及地方承诺项目配套资金的,还应提交有效的资金证明材料;第十三条省国土资源厅受理项目入库申请后,应在1个月内组织有关专家对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初审并提出审查意见;对有争议的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还应在专家初审的基础上组织会议审查;对初审合格符合入库条件的项目,提请项目领导小组审定批准纳入省级项目备选库,并行文通知项目申报单位转入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阶段;第十四条经批准入库的项目,申报单位应委托在省国土资源厅备案的规划设单位在3个月内完成规划设计方案和预算编制一式十份;规划设计应在实测1:2000地形图上进行,其深度要求能满足项目工程招投标的需要;第十五条规划设计应逐级审查批准入库机关审批,申报规划设计包括下列材料:一项目入库批准文件;二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的审查意见;三项目规划及说明;四项目工程设计及说明;五项目预算书包括预算说明、总表、项目分片分项工程预算表、项目申请书、可研摘要书;六项目区规划包括总体规划图和分项规划图,比例尺不小于1:2000;七项目工程设计图册包括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其他工程等,要求A3幅面;八其它图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九规划设计书及投资预算电子文档光盘文字部分要求Word97、表格部分要求Excel97以上版本、图件要求使用Mapgis制图软件;以上材料要求一式二份,于7月31日前报省国土资源厅;第十六条规划设计和投资预算申报材料由省国土资源厅受理,并及时组织工程建设、投资预算等方面专家进行审查并提出审查意见,报项目领导小组审定;规划设计和投资预算审查的重点:一项目规划.包括土地利用现状图、项目工程布局图、规划设计报告等具体内容;二项目工程设计;包括土地平整设计是否合理、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设计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其他工程是否必要与合理;三项目投资预算编制审查;包括:总体性审查、工程量核查、预算标准审查、其他相关审查等;第十七条项目规划设计与投资预算经项目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联合下达项目投资计划和项目预算;其中国家投资项目明细于12月31日前分别上报财政部、国土资源部;第四章项目组织实施第十八条县级人民政府或项目领导小组及其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根据项目投资计划和预算通知,敦促项目承担单位按下列步骤及时做好项目实施的前期准备工作:一组建项目实施机构,建立健全相关制度;二确定项目工程监理单位;三进行土地清查,完善土地权属方案;四项目规划设计单位向项目管理人员进行设计交底;五完善项目施工图设计,确定各单项工程的工程量;六编制招投标工作方案和项目实施方案,报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定后再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七组织项目招投标,签定施工合同;八设计单位向施工单位进行技术交底;九发布项目公告;十下达开工令,组织协调项目实施;第十九条项目实施方案根据项目规划设计书和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方案编制要点的有关要求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建设任务目标;二组织实施机构;三管理制度实施方案;四质量管理;五进度计划;六资金管理;七权属管理;八文件数据管理方案;九检查验收工作方案;十项目运行管理及后评价方案;第二十条项目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项目承担单位组织实施项目,履行项目法人责任,组织工程招投标、委托工程监理等并签定合同;第二十一条项目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等采取市场动作机制确定;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工程建设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确定施工单位,招标公告应在州市级以上公众媒体上发布;项目招投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投标法和县级人民政府的有关要求进行;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第二十二条项目承担单位完成项目实施准备后,提出项目开工申请报告,经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后,项目开始施工并发布项目公告,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项目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项目总投资、建设工期、土地权属状况、项目承担单位、项目施工单位、项目工程监理单位、项目设计单位等;第二十三条项目承担单位应在施工现场设立指挥部,协调解决施工、工程监理、设计等单位在施工过程中施工进度、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和项目规划设计执行中出现的问题;第二十四条项目施工单位按照施工合同及项目规划设计、施工设计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对出现质量问题或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负责返修;项目施工单位必须建立质量责任制,确定工程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在施工过程中发现规划设计和施工设计有差错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提出意见和建议;第二十五条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有关技术标准、规划设计和相关合同,受项目承担单位委托对工程质量实施监理,并承担监理责任;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对项目建设工程实施监督,控制工程建设的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单元工程任务完成后,项目工程监理单位应当签署意见;未经项目工程监理单位签署合格意见的,项目承担单位不得拨付工程款,项目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第二十六条项目设计单位对项目实施中有关规划设计的问题应予及时指导;规划设计需要变更的,负责按要求修改;第二十七条在施工过程中,相关单位要按项目计划与支出预算和规划设计组织项目实施;确需变更规划设计的,按以下规定办理:一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等总体方案调整和项目总支出预算增减,单项工程指土地开发整理中的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其他工程建设任务调整幅度在10%以内或预算直接费调整幅度在3%以内的属于一般变更,由项目所在地县级项目领导小组研究决定并报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二不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等总体方案调整和项目总支出预算增减,单项工程建设任务调整幅度在10%-30%之间或预算直接费调整幅度在3%-10%之间的属于较大变更,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上报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并报省国土资源厅备案;三涉及项目建设位置、建设总规模、新增耕地面积等总体方案调整和项目总支出预算增减,单项工程建设任务调整幅度超过30%或预算直接费调整幅度超过10%以上的属于重大变更,由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逐级向省申报,由省国土资源厅会同省财政厅批准执行;第二十八条因规划设计变更,造成土地权属重新调整的,应按规定对原权属调整方案补充、说明,并报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确定;第二十九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自资金下达之日起,项目所在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于每年7月15日前将项目执行情况半年度报告及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每年1月15日前将上年度项目执行情况报告、年度财务结算报告等报省国土资源厅;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单项工程结束后,应在1个月内完成该工程决算及单项工程档案的归档工作;第五章项目验收第三十条项目验收分为工程中间验收和竣工验收;第三十一条工程中间验收包括:分部工程验收、单位工程验收和单项工程验收;分部工程验收由总监理工程主持,现场监理工程工程师及施工单位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质检人员组成验收组,项目承担单位应派代表参加主要分部工程的验收;主要工作内容有:检查单元工程质量评定资料的完备性、认定分部工程质量等级、对遗留问题提出处理意见并督促施工单位及时完成;单位工程验收由项目承担单位主持,项目承担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有关人员组成验收组;主要工作内容有:检查施工合同建设任务是否全面完成、检查工程各项技术指标是否达到设计要求、认定单位工程质量等级、检查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并提出处理意见;单项工程验收由项目所在地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持,项目承担单位及监理、施工、拟委托的工程管护等单位有关人员组成验收组,设计单位应派代表参加重要单项工程的验收;主要工作内容有:检查工程是否按批准的设计完成建设任务、检查工程质量并对工程缺陷提出处理要求、认定单项工程质量等级、检查遗留问题处理情况并提出意见;第三十二条全部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后,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项目领导小组应做好项目建设自检工作;项目建设自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项目施工单位已提交交工报告、工程竣工图、工程保修书;二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三有齐备的工程中间验收成果;第三十三条项目所在地人民政府应在自检后3个月内完成工程和财务决算并出具行政审计报告;负责向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提出项目竣工验收申请,准备有关材料,为项目竣工验收做好准备;第三十四条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竣工实验;竣工实验合格的项目,及时向省国土资源厅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第三十五条省国土资源厅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应及时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合格的项目,应及时下达验收文件亲将新增耕地纳入省级补充耕地储备库;第三十六条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竣工验收申请;二项目竣工报告;内容主要包括:项目情况、项目实施准备情况、项目管理及制度执行情况、工程建设数量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管理和地籍登记情况、投资预期效益分析、工程管护及基本农田划定情况、项目档案管理情况、经验和建议及存在问题的改进措施、附件五表五图等;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四项目竣工审计报告;五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第三十七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受理竣工验收申请后,应组织有关专家组成竣工验收组,开展竣工验收;竣工验收组对验收报告内容负责;第三十八条竣工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竣工验收组提供以下备查资料:一项目验收申请;二项目竣工报告与有关表、图;三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告;四项目竣工审计报告;五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六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七入库申请及有关批准文件;八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书;九项目实施方案;十有关合同书、协议书和任务委托书;十一项目招投标有关材料;十二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有关资料;十三项目投资预期效益情况报告;十四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十五有关影像资料;十六其他有关资料;第三十九条竣工验收组应按下列步骤进行验收:一听取项目建设情况报告;由项目承担单位、监理单位等分别向验收组报告,并接受对项目建设情况的质询;二实地查验工程建设、新增耕地和土地权属调整等情况;三查阅项目有关资料;四反馈项目竣工验收情况;第四十条竣工验收组在验收中如发现弄虚作假、截留、挪用和挤占项目资金等重大问题,应终止验收;第四十一条竣工验收工作结束后,验收组应向项目验收管理机关提交竣工验收报告;竣工验收报告主要内容包括:竣工验收工作情况、项目基本情况、项目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情况、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与管理、项目实施进度、土地权属管理、工程管护、投资预期效益、档案管理、存在问题和处理意见、竣工验收结论、保留意见、竣工验收组成员签字表、被验单位代表签字表等;第四十二条项目验收管理机关审定竣工验收不合格的项目,及时提出整改意见,由项目承担单位负责整改;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项目整改的监督管理工作;整改结束后,按照本细则规定,就整改内容重新进行竣工验收;第四十三条项目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对验收合格的项目要建立统一的保护标志牌,对开发整理的耕地要及时划入基本农田保护区,严格加以保护,不断提高质量;项目区保护标志牌正面撰刻项目简介:包括项目名称、申报和批准单位、项目类型、建设规模、新增耕地、投资总额、建设期限开工竣工时间、主要工程内容以及项目承担、施工、监理、设计单位等;背面撰刻项目竣工平面图;第四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收集、整理项目实施过程中的有关文件、资料、图件等;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在项目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县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移交项目档案;项目资料应分类归档,主要分为:项目入库审批资料、招投标资料、实施管理资料、合同协议资料、监理资料、施工管理资料、权属管理资料、财务档案、验收资料、影像资料和其他资料;第六章项目资金管理第四十五条项目资金主要来源于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等;项目资金衽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第四十六条项目预算应依据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等规定进行编制,结合云南省实际对预算中存在的几个问题按下列规定处理:一土地平整工程应依据规划设计文本中的平整方案、施工方法合理套用定额子目,同面积上表土剥离后回填与土地翻耕不得同时计价;采取区域内部局部平整方案的,应在方案中说明范围及规模,并在规划图上标明局部平整区;二土地开发整理土方工程,设计文本施工方案中明确全部适合使用机械施工的,预算时土方工程量按人工、机械施工1:9比例套用定额子目;因地形、施工等条件受限确需人工配合机械施工或全部使用人工施工的,应在规划设计文本施工方法中和预算书摘要中充分说明量化依据;三主材价格依据造价信息确定,实地询价与造价信息有出入的应由物价部门确认,在预算书编制说明中应有充分的依据;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相关税费按云南省现行规定计取;第四十七条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包括施工费、设备费、其他费用和不可预见费;所发生的各项支出,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预算定额标准等规定的用途和比例核定使用;第四十八条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田间道路和其他各项工程建设发生的支出,由直接费、间接费、利润和税金组成;第四十九条设备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所必需的机电设备和金属结构设备的购置及安装所发生的支出,包括设备原价、运杂费、运输保险费、采购及保管费、安装工程费等;第五十条其他费用,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拆迁补偿费等;。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通知

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厅•【公布日期】2019.10.14•【字号】•【施行日期】2019.10.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云南省自然资源厅、云南省农业农村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有关工作的通知各州、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村主管部门:为切实贯彻落实《自然资源部农业农村部关于加强和改进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工作的通知》(自然资规〔2019〕1号)要求,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有效解决划定不实、补划不足、非法占用及重大建设项目占用补划、矿业权设置、生态退耕与永久基本农田保护政策衔接等问题,完善保护措施,提高监管水平,结合我省实际,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一、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耕地是我国最为宝贵的资源,永久基本农田是耕地的精华,已划定的永久基本农田特别是城市周边永久基本农田不得随意占用和调整。

为巩固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要按照“总体稳定、局部微调、量质并重”的原则,结合第三次全国国土调查成果,全面开展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核实整改。

其中,对2017年6月30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工作完成前,将建设用地、设施农用地、人工湿地、景观绿化工程用地错划为永久基本农田的,按划定不实问题类型处理,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中调出。

对2017年7月1日永久基本农田划定成果验收后未经批准或不符合规定的各类建设项目、临时用地、农村基础设施、农村党员活动室、设施农用地、以及人工湿地、景观绿化工程等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由县级以上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依规严肃处理,责令其恢复原种植条件,确实难以恢复的,经县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核实,州市级自然资源、农业农村主管部门论证审核后,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中调出。

对未经批准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农村宅基地,符合“一户一宅”政策,且用地面积不超过当地宅基地标准的,经依法严肃处理后,从现有永久基本农田中调出。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国土资耕〔2000〕10号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做好我省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有利于集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充分发挥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土地开发整理的内容土地开发整理是指对土地利用进行调整和对未利用土地资源进行开发的过程,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

(一)土地开发是指对未利用的土地,采取工程或其他措施,使宜农荒地改造为可利用的农用地所做的统筹安排和具体部署。

(二)土地整理包括综合整理和单项整理。

综合整理是指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治理。

单项整理包括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整理。

农用地整理是指采用工程技术措施,对农用地的现状进行调整、整治和改造,提高农用地的质量,增加土地的有效供给量,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的过程。

农用地整理包括耕地整理、园地整理、林地整理、牧草地整理和养殖水面用地整理,重点是耕地整理。

建设用地整理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和村镇规划,合理安排用地,科学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美化环境,保持良好的生态条件,使土地资源达到可持续利用。

建设用地整理包括村镇用地整理、城镇用地整理、独立工矿用地整理、交通和水利设施用地整理等。

(三)土地复垦是指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采取工程和其他措施,对土地利用方向及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使其恢复可利用状态。

二、立项原则(—)开发整理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选址,必须在乡级或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划定的土地开发整理区内;城镇、村庄的土地整理,应符合城镇、村庄规划。

(二)开发整理项目必须是开发前土地权属无争议,开发整理后权属合法、四至清楚、面积准确。

(三)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中进行开发整理,与退耕还林相结合,防止水土流失,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

(四)土地开发整理应做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效益。

云南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

云南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

云南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
云南省位于中国西南部,是我国生态环境脆弱的地区之一。

为了改
善生态环境,保护生态资源,促进可持续发展,云南省制定了退耕
还林还草实施方案。

首先,云南省将加大对退耕还林还草项目的投入。

通过政府资金、
社会资金和生态补偿等多种渠道,逐步增加对退耕还林还草项目的
投入力度,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其次,云南省将完善相关政策法规,建立健全的管理体系。

通过修
订和完善相关政策法规,明确退耕还林还草项目的实施标准、流程
和责任主体,建立健全的监督管理体系,确保项目的高效推进和良
好运行。

另外,云南省将加强对退耕还林还草项目的宣传和推广。

通过开展
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广大农民对退耕还林还草项目的认识和参与度,引导农民积极参与到项目中来,形成全社会共同参与的良好氛围。

此外,云南省还将加强对退耕还林还草项目的技术支持和科研攻关。

通过加强技术培训和科研攻关,提高相关技术水平和科研成果转化率,为退耕还林还草项目提供更加有力的技术支持,确保项目的高
效实施和成效的最大化。

最后,云南省将加强对退耕还林还草项目的监测和评估。

通过建立
健全的监测评估体系,及时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和成效效果,及时发
现问题并加以解决,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和取得预期效果。

总之,云南退耕还林还草实施方案的制定和实施,将为云南省生态
环境的改善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保障,也将为全国生态文明建设
提供宝贵经验和示范。

希望广大农民朋友积极参与到退耕还林还草
项目中来,共同为美丽的云南,为绿色的中国贡献自己的一份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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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项目建设暂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25号)和财政部、国务院西部开发办、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财农〔2007〕327号),以及《云南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文件的实施意见》(云政发〔2007〕189号)和《云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资金使用和管理办法》(云财农〔2008〕190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项目建设管理,包括基本口粮田建设、农村能源建设、生态移民、后续产业发展、技术技能培训和补植补造等。

项目建设以退耕还林集中区为重点,重点覆盖退耕农户。

第三条基本原则
巩固成果,改善生态;统筹规划,整体推进;因地制宜,分类指导;以人为本,保障民生;培植产业,促进发展。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四条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州(市)、县(市、区)、乡要层
层落实巩固成果的目标和责任,做到目标、任务、资金、责任“四到位”,逐乡、逐村、逐户狠抓落实。

各地要切实加强领导,强化组织机构,安排专项工作经费,并纳入同级财政预算,以确保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五条项目建设涉及的各部门要按照省政府明确的职能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加强联系,密切配合。

各级发展改革部门负责综合协调计划上报、下达和项目监督;各级财政部门负责专项资金的下达和监督管理,落实工作经费;各级农业(畜牧)部门负责基本口粮田和后续产业中养殖业项目建设及管理;各级林业部门负责农村能源、后续产业中种植业、补植补造等项目建设及管理;各级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项目建设的综合协调、日常管理工作和技能培训项目管理;生态移民项目由各州(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指定具体管理实施部门。

第六条根据《云南省巩固退耕还林成果专项规划》,各州(市)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年度任务计划。

为了便于项目的实施组织管理,州(市)在确保完成年度投资计划和建设任务的前提下,可以结合实际,集中资金,突出重点,统筹安排调整县内或县与县之间年度建设任务和内容的实施顺序。

年度任务计划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于每年10月31日前将下年度建议计划上报省级有关部门,省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汇总审核后于11月30日前上报国家有关部门。

第七条根据省下达的巩固退耕还林成果建设项目年度计划任
务,各州(市)项目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年度实施方案,经州(市)人民政府同意后,上报省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并报同级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八条根据批复的实施方案,州(市)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组织工程县开展项目实施。

各县(市、区)林业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后续产业发展(种植业)、补植补造等建设项目作业设计,细化建设任务和工作措施。

作业设计上报州(市)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审批后实施,并报省退耕还林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第九条项目建设纳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目标责任状考评检查。

项目实施中工作扎实、措施得力、按时按质完成建设任务的州(市)给予表彰奖励;对工作不到位、措施不力、任务完成不好的县(市、区),给予通报批评,并对项目安排进行调控。

第三章建设内容
第十条基本口粮田建设。

通过坡改梯、平整土地、培肥地力、农田水利设施配套等措施建设,解决好退耕农户的基本口粮问题;优先安排基本口粮田不足1亩、具备建设条件的退耕农户,确保退耕还林区具备条件的退耕农户人均不低于1亩基本口粮田。

第十一条农村能源。

以沼气建设为重点,多能互补。

有条件建设沼气池的退耕农户,户均建设1口沼气池,同时配套改厨、改圈、改厕;没有条件建设沼气池的,确保每户改1眼节柴灶;推进太阳能、小水电、薪炭林等建设,解决农户生活用能问题。

第十二条生态移民。

对居住地基本不具备生存条件的退耕农
户,本着自愿的原则,有计划、有组织地实行易地搬迁;落实好退耕搬迁农户新生活区的土地,确保移民“搬得出、稳得住、能致富”
第十三条后续产业。

以退耕还林集中区为重点,结合地方特色优势,通过优化造林树种、开展林下种植、特色经济林种植、特色畜禽养殖等途径,开拓农户增收渠道,实现退耕农户人均建设2亩以上特色经济林的目标。

第十四条补植补造。

对非人为因素造成的不合格造林地块,结合后续产业发展确定的造林树种进行补植补造,并达到国家规定造林合格标准。

第十五条技术技能培训。

对退耕区农户进行实用技术和职业教育培训,提高农户经营技能和管理能力,引导农民向高效就业渠道转移。

第四章项目实施
第十六条专项规划建设项目按照基本建设程序审批并组织实施。

严格按规划编制计划,按计划编制方案,按方案设计,按设计施工,按标准验收。

第十七条实施方案和作业设计一经批准,不得擅自变更。

特殊情况确需调整的,按原审批程序重新审批。

第十八条各级项目主管部门应加强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工程建设中的各项政策要及时、足额落实到广大农户。

专项资金投资形成的资产权益要落实到土地所有者或集体,不能向承包大户集中。

第十九条实行工程建设公示制。

结合乡村政务公开,将工程建
设范围、涉及农户、建设内容、补助标准以适当方式进行公示,接受广大农户和社会监督。

第二十条实行招投标制。

单项工程施工、重要设备和材料的采购,按有关规定需要进行招投标的,必须按有关规定和程序进行招投标。

项目实施中需要采购商品,按照财政部和各级政府关于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实行政府采购。

第二十一条建立统计报告制度。

各级项目实施主管部门要定期向上级主管部门和同级退耕还林办公室报送项目建设进度报表和项目建设总结报告,及时准确地反馈项目建设动态。

第二十二条建立档案管理制度。

涉及专项资金建设项目的各种文件、资料、图表等档案,按年度整理成册,专人保管,推进档案信息化管理。

第五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补助标准按国家下达年度任务计划标准执行。

第二十四条项目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任何单位或部门不得挤占、截留和挪用。

专项资金只能用于巩固退耕还林成果规划项目工程建设直接费用支出,不得用于项目管理费、交通费等间接支出,也不得作为其他中央补助项目的地方配套资金。

第二十五条项目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批复的建设内容和规模支出。

县级可结合当地实际,采取报账制、按工程进度拨款等行之有效的办法支付项目资金。

第六章检查验收
第二十六条项目建设实行省、州(市)、县三级检查验收制度,各类项目检查验收由各行业省级主管部门确定相应的办法及标准,并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年度计划任务完成后,县级组织开展自检自查,并提交自查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州市级对县级建设内容、自查结果进行抽查、审核,提交州市级检查验收报告报上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州市上报的检查验收结果组织复查。

年度检查验收结果纳入巩固退耕还林成果目标责任状考评。

第二十八条按照“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建成项目要明确管护责任,做好项目后续管理工作。

基本口粮田项目建设形成的沟、渠、路等公共设施由受益的村负责管理。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九条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三十条本办法由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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