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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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

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1.25•【字号】•【施行日期】2018.01.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安顺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顺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各县、自治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现将《安顺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1月25日安顺市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第一条为了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市政府系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工作,提高办理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办理建议、提案是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以下简称承办单位)的法定职责。

各级人民政府办公室除直接承办部分建议、提案外,负责指导和督促检查下级人民政府和各承办单位的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协调处理有关问题。

各承办单位要确定一名负责人具体分管建议、提案办理工作,设立或明确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机构和人员,并建立相应的工作制度,加强对办理工作的领导。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直属机构、部门管理机构、直属事业单位和市人民政府管理的高新区、经济技术开发区、旅游区管委会办理建议、提案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办理建议、提案的范围(一)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提出的,并经审查立案后属于市人民政府职权范围的建议、提案。

(二)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建议、提案。

第五条办理建议、提案的原则(一)严格依法办理。

办理建议、提案,必须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充分尊重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的民主权利,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时间办理。

(二)坚持实事求是、注重办理实效。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2018年修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2018年修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公布日期】2018.07.25•【文号】•【施行日期】2018.07.25•【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条例(2005年1月17日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十八次主席会议通过,2015年10月9日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第三十五次主席会议修订,2018年7月25日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七次主席会议修订)第一条为规范人民政协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人民政协重要的经常性、基础性工作,是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重要方式,是社会舆情汇集和分析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

第三条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政协各参加单位、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委员、各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成员及无党派人士,围绕国家大政方针和地方的重要举措,以及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中的重要问题,人民群众关心的实际问题,通过政协内部适当方式,向中共中央、国务院和地方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条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广泛汇集、反映社情民意,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贡献力量。

第五条反映社情民意信息工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坚持体现统一战线特色,坚持密切联系群众,坚持问题导向。

第六条反映社情民意信息是政协委员的重要职责。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

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28•【字号】鹤政办发〔2018〕11号•【施行日期】2018.03.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2018年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任务分解的通知鹤政办发〔2018〕11号各承办单位: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和市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闭幕后,市政府共接收市人大代表建议118件,市政协提案171件。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2018年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任务印发给你们,请严格按照《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鹤岗市人民政府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则的通知》(鹤政发〔2013〕5号)要求认真办理(详情请登录邮箱查询,邮箱地址:*******************,密码3216048),提高办理工作的质量和效率,确保2018年市人大代表建议和市政协提案办理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附件:1.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责任分解表2.市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责任分解表鹤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3月28日附件1市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责任分解表附件2市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提案责任分解表注:1.标注*的为重点建议和提案2.承办单位列首位的为主办单位,其他为协办单位。

(主办单位应主动与协办单位协商,协办单位要予以积极配合。

协办单位应在接到办理任务起1个月内将协办意见反馈主办单位。

主办、协办单位在办理工作中,如有意见分歧,双方要加强协调沟通,主办单位吸纳协办单位的意见起草答复函,然后进行答复。

主办、协办单位均不得将未协调一致的意见答复代表和提案者。

)。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公布日期】2018.08.22•【文号】•【施行日期】2018.08.22•【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规则(2016年2月29日政协第十二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8月22日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政协全国委员会委员履职工作,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及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政协委员是政协工作的主体,在履职中应当认真行使权利,积极履行义务。

第三条政协委员履职工作,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围绕统筹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维护和发展安定团结的政治局面,不断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政治文明、精神文明、社会文明、生态文明的协调发展,为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而奋斗。

第四条政协委员履职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热爱中华人民共和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事业,拥护祖国统一,坚持和巩固共同思想政治基础,坚持团结和民主两大主题,为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挥作用;(二)遵守宪法、法律,遵守政协章程,遵守政协全体会议、常务委员会会议等决议或决定,依法依规行使表决权、选举权、批评和建议权等权利;(三)围绕中心、服务大局,认真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四)履职为民,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宣传国家方针政策,反映群众意愿诉求,接受群众监督;(五)增强委员责任意识,坚持真理,勇于担当,积极建言,理性务实,廉洁自律,不断提高履职能力,做到懂政协、会协商、善议政,守纪律、讲规矩、重品行。

2018年人大政协建议提案交办会主持词

2018年人大政协建议提案交办会主持词

2018年人大政协建议提案交办会主持词亲爱的领导、各位代表,大家上午好!作为人大政协建议交办会的主持人,我很高兴地向大家汇报2018年的交办情况和建议提案的重点。

首先,2018年政协共收到各类建议和提案13752件,其中针对经济发展、民生保障和文化建设等问题的热点提案占比较高。

政协提案呈现出多元化、专业化、实效化的特点,部分好的提案如果得到认真落实,对于改进人民群众的生活和提高社会治理水平都将产生积极作用。

在这次交办会中,我们将重点关注以下几个问题:一是经济发展。

围绕着帮助实体经济发展,政协人大代表们提出了一系列建设性的意见,如加强金融监管,推动区域协同发展,完善营商环境等等。

这也一直是政协和人大关注的焦点,我们要在多个领域出台相应的政策和措施。

二是民生保障。

代表们提出的关于教育、医疗、社会保障等各类民生问题建议久已有之。

我们将把这些提案沉淀下来,添砖加瓦,一步步增强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和幸福感。

三是文化建设。

代表们关注的文化领域问题涉及文化创新、文化遗产保护、文化旅游业发展等多个方面,这也说明了文化领域具有广泛的社会影响力和多元性,我们要引导文化资源向社会各方面输出,为全社会带来更多的文化创造性、文化生产力和文化消费力。

此外,代表们的提案还将涉及环境保护、社会安全、人权和法治等领域,这些都是社会发展的重要方面。

我们会认真倾听各位代表的意见,将问题逐一地推进,为保障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权益做出贡献。

最后,交办会是政协和人大代表们意见交流的重要舞台,我们要为人民代表大会的工作提供良好的支持和服务,同时也要认真履行职能,对建议和提案进行深入细致的研究和分析,留下宝贵的建议和意见。

谢谢大家!在交办会中,我们将重点汇报关于代表们提出的建议和提案的整理情况。

我们将尽力让代表们提出的建议和提案得到认真审议和落实。

同时,我们也将通过这个平台让代表们可以分享他们的想法,互相学习、通力合作,更好地服务人民、为社会发展做出贡献。

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

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

2018年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关于认真机关各科室、下属各单位:为认真落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进一步提高办理水平和实效,现根据市建议、提案交办会议精神,就我局今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对人民群众负责,让代表、委员满意”的要求,大兴求真务实之风,深入调查研究,认真办理每一件建议、提案,确保做到件件有答复,事事有着落,不断提高建议、提案办理的办复率、满意率、兑现率,推动建设局对外形象的改善,促进城市建设和新农村建设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二、时间步骤和工作内容根据市政府建议、提案交办会议的统一部署,结合我局实际,今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分四个阶段实施:(一)3月23日~4月10日,为交办阶段。

全市建议、提案交办会议后,由局办公室认真分解梳理建议和提案,并报送分管负责人和主要负责人审定。

同时,认真制订办理工作计划,组织召开交办工作会议,分解落实办理任务。

各承办科室、单位在接到建议、提案后,要认真审阅,并根据局统一要求,分别制订计划,分解任务,确保目标到人、责任到岗。

(二)4月11日~5月10日,为拟草答复意见阶段。

具体承办人员深入现场调查情况,充分了解代表、委员所提建议、提案的初衷,并本着求真务实和认真负责的态度拟草答复意见。

意见在经本科室、本单位负责同志把关签字后,报局分管负责同志审核签字。

办理件由局办公室将签字把关后的答复意见集中报市政府和市人大、市政协过堂。

会办件由各科室、单位在5月上旬送交主办单位。

(三)5月11日~6月30日,为正式办理阶段。

各承办单位和科室持拟草的答复意见和市人大、政协统一印制的征询意见表,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办法,多渠道、多形式征求代表、委员意见。

代表、委员对答复意见满意或基本满意的,可当场让代表、委员在征询意见表上签署意见。

征询意见表一式两份,当场签后,一份交由代表、委员寄至人大、政协,一份由办理人员留存。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工作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工作的通知

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31•【字号】邢政办发〔2018〕10号•【施行日期】2018.03.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邢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承办工作的通知邢政办发〔2018〕10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开发区、大曹庄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为切实做好2018年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以下简称建议和提案)承办工作,全面提升承办工作质量和水平,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承办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工作的意见》(冀政办字〔2018〕10号)和《邢台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承办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工作规定的通知》(政字〔2013〕6号)要求,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落实办理责任,务求按期办结一是高度重视建议和提案办理工作。

以提高办理质量、增强办理实效、赢得代表委员支持满意为目标,精心组织,统筹安排,确保任务到岗、责任到人。

特别是承办单位办公室要发挥好牵头抓总作用,加强审核把关、督查督办,确保答复内容客观全面,意见明确具体。

今年交由市政府系统办理的建议和提案共1238件。

其中,代表建议342件,政协提案896件。

经按职责梳理分类,确定了70个承办单位。

各承办单位收到建议和提案后要认真核实确认,及时建立工作台账,拟定办理方案,明确责任分工、时限要求和质量标准。

二是进一步强化大局意识,加强协作配合。

针对涉及两个或两个以上承办单位的建议和提案,主办单位要履行好牵头责任,充分吸纳会办单位意见,确保办理和答复完整统一;会办单位要主动配合,客观准确的提出会办意见,按时送达主办单位。

建议和提案会办单位于2018年5月10日前提出书面意见(以主办单位收到为准),主办单位于2018年7月10日前作出书面答复(以代表收到为准)。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2018年修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2018年修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公布日期】2018.03.15•【文号】•【施行日期】2018.03.15•【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1982年12月1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五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4年3月19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八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2000年3月11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九届全国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2004年3月12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和2018年3月15日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修正案》修订)目录总纲第一章工作总则第二章组织总则第三章委员第四章全国委员会第五章地方委员会第六章会徽总纲中国人民在长期的革命、建设、改革进程中,结成了由中国共产党领导的、以工农联盟为基础的,有各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人民团体、少数民族人士和各界爱国人士参加的,由全体社会主义劳动者、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拥护社会主义的爱国者、拥护祖国统一和致力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爱国者组成的,包括香港特别行政区同胞、澳门特别行政区同胞、台湾同胞和海外侨胞在内的最广泛的爱国统一战线。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将长期存在和发展。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是中国人民爱国统一战线的组织,是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的重要机构,是我国政治生活中发扬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国家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

团结和民主是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的两大主题。

一九四九年九月,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第一届全体会议代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的职权,代表全国人民的意志,宣告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成立,发挥了重要的历史作用。

人民政协提案工作制度考察——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微观视角

人民政协提案工作制度考察——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微观视角

|理论前沿|LiLun QianYan|48前线/2021.4人民政协提案工作制度考察——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主政治发展的一个微观视角林宏彬[摘要]人民政协是具有中国特色的制度安排,提案工作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最直接有效方式和重要载体。

以改革开放为起点,提案工作进入恢复、重建与发展的崭新阶段。

比较改革开放前后两个历史时期的提案工作,可以看出改革开放后提案工作所发生的明显变化,提案工作在国家治理及科学民主决策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新时代,提案工作更为有效地履行政治协商、参政议政和民主监督职能,推动中国民主政治向前发展。

[关键词]人民政协;提案工作;改革开放;中国民主政治[中图分类号]D627[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0529-1445(2021)04-0048-03人民政协是社会主义协商民主的重要渠道和专门协商机构,提案工作是人民政协的一项经常性工作,在国家治理及科学民主决策中发挥着积极作用。

随着中国进入改革开放新时期,人民政协提案工作也进入了恢复、重建与发展的崭新阶段。

从提案工作制度发展变迁这一微观视角,可以透视改革开放以来中国民主政治的发展进程。

提案工作制度的恢复与重建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后,党和国家的工作重心转移到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上来。

人民政协工作得到恢复,提案工作进入了崭新的发展阶段。

提案工作恢复于1979年6—7月召开的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

时任全国政协主席邓小平在会议开幕词《新时期的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的任务》中指出,人民政协是发扬民主、联系各方面群众的一个重要组织。

要广开言路和才路,对批评、建议坚持不抓辫子、不扣帽子、不打棍子,这有利于政府吸纳正确的建议,及时发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①邓小平的开幕词,成为指导新时期统一战线和人民政协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全国政协五届二次会议提案数量大大增加,共收到912件,超过之前历届历次会议。

提案工作的恢复,是改革开放新时期中国民主政治建设开启的必然结果。

向公立医院“免费投放设备捆绑销售耗材”之商业模式是否构成商业贿赂

向公立医院“免费投放设备捆绑销售耗材”之商业模式是否构成商业贿赂

向公立医院“免费投放设备捆绑销售耗材”之商业模式是否构成商业贿赂本刊智库专家团专家王征2017年11月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 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称“反不正当竞争法”), 与93版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商业贿赂比较,主要作出 以下修改:一是对商业贿赂的对象作了系统梳理,由 “对方单位或者个人”修改为“交易相对方的工作人 员” “受交易相对方委托办理相关事务的单位或个人” 以及“利用职权或者影响力影响交易的单位或者个人” 三类主体;二是突出了商业贿赂的本质特征,即其目的 是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三是增加了关于员工行 贿的责任认定规定。

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执法人员,在实 际办案过程中结合实际案例,就17版反不正当竞争法实 施后,向公立医院“免费投放设备,捆绑销售耗材(试 剂)”的商业模式是否构成商业贿赂行为进行了思考。

一、案情简介曰前,笔者依法对我市部分公立医院的 投放设备进行了执法检查,发现某医院(以 下称甲方)2014年6月17日与某医疗器械发 展有限公司(以下称乙方)签订有一份《合 同》,合同约定“一、乙方向甲方提供价值50万元人民币的全自动化学发光分析仪医疗 设备(以下称“标的设备”),供甲方开展 相应医疗业务;二、本协议的有效期为六 年,合作期限自标的设备安装验收合格之曰 起算,设备的所有权归乙方所有,除非双方 另有书面约定,甲方无权处置、抵押、交由 第三方占有、使用或在标的上设置其他第三 方权益。

三、相关试剂项目:1、在合作期限30丨产品可靠性报告2020年第11期执法探讨内,在乙方设备上开展化学发光类项目,使用的全部配套试剂及 耗材必须由乙方供应,不得从第三方采购,试剂采购量每年不低 于2万测试,试剂价格后附,按报价八折供应,且试剂价格不高 于某地区的网络招标价;如果甲方区域重新招标,乙方产品需中 标并取得配送权并按招标价执行,乙方产品未中标或未取得配 送权,双方合作自行终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784号(政治法律类343号)提案答复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784号(政治法律类343号)提案答复的函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784号(政治法律类343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7.01•【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五次会议第04784号(政治法律类343号)提案答复的函您提出的《关于优化司法确认制度,促进诉调精准对接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2019年以来,为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要坚持把非诉讼纠纷解决机制挺在前面”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重大部署要求,人民法院立足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更高水平的平安中国的政治高度,将建设中国特色一站式多元纠纷解决机制作为弘扬新时代“枫桥经验”的重要载体,为不同需求的当事人提供多样化“菜单式”纠纷解决服务,创造了特色鲜明的多元纠纷解决中国方案,真正让老百姓解决纠纷更多元可选、更便捷高效、更普惠均等。

一是加强机制对接。

先后出台《关于人民法院进一步深化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进一步完善委派调解机制的指导意见》《关于人民法院深化“分调裁审”机制改革的意见》《关于深化人民法院一站式多元解纷机制建设推动矛盾纠纷源头化解的实施意见》和《人民法院在线调解规则》,对于诉前调解与诉讼对接的方式要求、组织形式、工作机制、程序安排等作出规范,建立诉前调解自动履行激励机制,优化司法确认程序,让大量矛盾纠纷通过诉前多元调解及时高效、低成本、不伤和气地得到解决。

二是加强平台对接。

以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为主渠道,实现与中央台办、全国总工会、中国侨联、全国工商联、人社部、退役军人事务部、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国家知识产权局、国家发改委价格认证中心、中小企业协会等12家单位“总对总”在线诉调对接,同时邀请各类社会主体入驻平台,提供委派调解、司法确认、立案、速裁快审等全流程、菜单式、集约化“一网通调”解纷服务。

目前,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入驻调解组织7.3万家、调解员32万名,其中三成以上为律师和行业专业调解员。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2018年修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2018年修订)

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公布日期】2018.11.29•【文号】•【施行日期】2018.11.29•【效力等级】团体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国家机构组织正文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全国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1991年1月11日政协第七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1994年10月8日政协第八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00年2月29日政协第九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05年2月28日政协第十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订,2011年2月28日政协第十一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2018年11月29日政协第十三届全国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发挥人民政协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在履行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中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章程》和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提案是政协委员,参加政协的各党派、各人民团体,政协各专门委员会,政协全体会议期间的界别、委员小组(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并交提案审查委员会或者提案委员会审查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经审查立案的提案,交承办单位办理并作出书面答复。

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国共产党和国家机关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第三条提案工作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高举爱国主义、社会主义旗帜,坚持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贯彻长期共存、互相监督、肝胆相照、荣辱与共的方针,紧紧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四个全面”战略布局,充分发扬民主,广开言路,改革创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为推进现代化建设、完成祖国统一、维护世界和平与促进共同发展,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服务。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3.21•【字号】驻政办〔2018〕29号•【施行日期】2018.03.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驻马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2018年市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驻政办〔2018〕29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市产业集聚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在市四届人大三次会议和市政协四届二次会议上,市人大代表和市政协委员根据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紧紧围绕建设“四个驻马店”目标,着力抓好“做大做强产业、推进开放招商、百城建设提质、优化营商环境、实施三大攻坚战、保障改善民生”六项重点工作,提出了许多有事实、有分析、有价值的建议和提案。

为认真做好2018年市人大、市政协交给政府系统承办的人大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以下简称建议)、政协委员提案(以下简称提案)办理工作,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领导、明确责任,推动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有序开展各承办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做好建议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的认识,进一步加强对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办理工作责任,实行单位分管负责人、科室负责人、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

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过问,并确定一位领导同志分管办理工作,指定科室和人员具体承办,建议和提案复文要由主要负责人审核签发。

对市人大、市政协确定的重点建议和提案,承办单位主要负责人要亲自召开由建议人和提案人参加的协商会议,认真研究部署,切实做好办理工作。

建议和提案需要两个以上单位办理的,主办单位要主动与协办单位沟通协商办理事项,协办单位要积极配合,在接到承办件一个月内及时将办理意见反馈给主办单位,由主办单位在综合协办单位办理意见的基础上答复代表或委员,并抄送协办单位,协办单位不直接答复代表或提案人,答复文件由主办单位和协办单位共同加盖公章。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583号(政治法律类038号)提案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583号(政治法律类038号)提案的答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583号(政治法律类038号)提案的答复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19.08.20•【分类】其他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二次会议第0583号(政治法律类038号)提案的答复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完善法院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制度的提案》收悉,经商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国家发改委,现答复如下:一、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在解决“执行难”方面的作用根据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正式创设了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

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制度主要从两个方面对拒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失信被执行人进行信用惩戒,一是依法曝光失信被执行人有关信息,便于有关部门、市场主体等了解是被执行人的失信情况,增强管理或交易的风险意识,利于其有针对性地采取风险防范、管控措施,同时,对失信被执行人形成心理压力,督促其偿还债务。

二是依法联合实施各种限制措施,包括限制其乘坐飞机、高铁等非生产生活必需的消费,限制担任企业法定代表人,限制参加政府项目的招投标等等。

该制度自实施以来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在解决“执行难”方面发挥了巨大作用。

一方面,有力促使被执行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截至2019年6月30日,全国法院累计发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1443万人次,累计限制购买飞机票2682万人次,限制购买高铁动车票596万人次,有473万失信被执行人主动履行了义务。

另一方面,有力推动了整个社会的诚信体系建设。

通过依法公布失信被执行人信息,增强了当事人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的主动性、自觉性,推进形成了“守法守信光荣、违法失信可耻”的社会氛围,让守法守信逐渐内化为信念,成为习惯,有力推动了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2018年6月,国家发改委召开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最新进展新闻发布会,特别指出:法院系统的失信被执行人联合惩戒效果不断显现,成为我国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一大亮点。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4249号(政治法律类452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4249号(政治法律类452号)提案答复的函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4249号(政治法律类452号)提案答复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日期】2019.04.12•【文号】国市监提〔2018〕329号•【施行日期】2019.04.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政协十三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第4249号(政治法律类452号)提案答复的函国市监提〔2018〕329号刘劲松委员:您提出的关于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措施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放管服”改革是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使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起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作用的一场深刻变革,近年来,我局认真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开展了以下工作。

一、简政放权优化服务,着力增强企业获得感(一)放宽市场准入,激发市场活力。

以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为突破口,持续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协同落实“先照后证”改革,将87%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改为后置审批或取消,积极推进“证照分离”改革试点,实行电子营业执照和企业登记全程电子化,推进企业名称登记制度改革,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实行无债权债务和未开业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基本完成相关市场准入行政审批事项清理工作,进一步放松政府管制,有效激发创业创新活力。

从2014年3月1日商事制度改革实施至今年2月底,改革四年来全国累计新登记市场主体6446.8万户,其中企业2016.0万户;日均新设市场主体从改革前的3.1万户增加到4.4万户,其中日均新设企业从0.69万户增长到1.38万户;每千人拥有企业数量由2013年的11.23户提高到目前的21.82户。

(二)简化办理流程,优化营商环境。

不断深化“三证合一”“五证合一”,大力推进“多证合一、一照一码”登记制度改革,企业、个体工商户登记注册便利化水平大幅提升。

改革前,市场主体往往需要跑多个不同部门、提交几十份材料、等待好几个月的时间,改革后,市场主体只需要在一个窗口提交一套材料,2到3个工作日即可领到营业执照。

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总结

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总结

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总结2018年我委共主办区人大代表建议4件、区政协提案6件,协办区人大代表建议1件、市政协提案1件、区政协提案4件。

按照区政府统一部署和要求,我委已全部完成建议、提案办理答复工作,办结率、代表和委员见面率、满意率均为100%。

现将工作开展情况汇报如下:一、任务落实情况(一)、加强领导,落实责任。

我委高度重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

委主要领导亲自抓,并主持召开专门会议及时传达上级有关办理工作的文件和会议精神,要求各科室、各直属单位认真研究代表、委员提出的每一个问题,高质量地办好每一件建议和提案。

根据XX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要求认真做好区人大代表建议和区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文件精神,结合我委工作实际,制定了《XX区卫计委2018年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实施方案》,成立了XX区卫计委2018年人大建议、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领导小组,《将今年办理工作的新要求印发到各科室、各直属单位,使我委代表建议、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制度化、规范化。

对建议、提案的办理实行严格把关,坚持委领导亲自审阅、签批,委办公室综合承办、全程督办,各业务科室和直属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参与办理的工作责任制,分工明确,保证了办理工作的顺利进行。

(二)、严格程序,规范办理,层层负责。

我委在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过程中,严格按照办理工作程序进行运作。

在接收建议、提案后,委办公室及时登记编号并根据各科室职能将建议和提案进行分解,承办人员认真审阅并提出初步意见和办结时限,由办公室负责人提出拟办要求,再送委领导阅示,最后召集相关科室负责人、直属单位领导、经办人开会,落实办理任务,完备交接手续。

各承办科室和单位对建议、提案内容进行认真研究,制定办理计划。

根据代表、委员提出的问题,首先深入现场调查了解情况,收集第一手资料,然后针对存在的问题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并逐一落实。

同时,各科室、各直属单位以电话、请进来走出去的方式与代表或委员共同研究解决问题等,向代表、委员通报办理情况,征求代表、委员对办理结果的意见,草拟函复文件初稿,由委办公室把好法规、政策、文字关,分管领导审稿,主要领导签发后,逐一函复代表、委员。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2018年度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2018年度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

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2018年度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4.25•【字号】滁政办秘〔2018〕50号•【施行日期】2018.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滁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滁州市2018年度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督查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督促各承办单位对市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加大办理力度,提高办理质量,提升办理实效,市政府办公室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市政协提案委研究制定了《滁州市2018年度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督查工作方案》。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8年4月25日滁州市2018年度人大议案、代表建议和政协提案办理情况督查工作方案一、督查内容对省“两会”交办我市的11件省人大代表建议、1件省政协提案,3件市人大议案、204件代表建议(含10件重点建议)、488件市政协提案(含8件重点提案)办理情况适时开展督查。

通过督查,推动议案、建议和提案办理由答复型向落实型转变,努力实现“两个100%”(即按期办结率达到100%、代表委员满意率达到100%)。

二、组织领导由市政府办公室牵头,会同市人大常委会人选工委、市政协提案委等,邀请有关市人大领导、市政协领导及部分市人大代表、市政协委员等参加,工作人员从相关部门抽调。

三、督查方式一是创新督查形式。

加大督查督办力度,采取重点抽查、现场检查、联合督查、组织“回头看”等形式,及时准确地把握办理工作的总体进度和落实情况,促进办理工作有序推进、落实到位。

二是紧盯督查重点。

对省“两会”交办我市的11件省人大建议、1件省政协提案,市人大3件议案、10件重点建议及市政协8件重点提案,进行重点跟踪督查,建立督查台账。

把提案监督作为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实现路径

把提案监督作为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实现路径

把提案监督作为政协民主监督的重要实现路径作者:苏维来源:《湖北政协》 2018年第9期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加强和改进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工作的意见》中明确指出,提案监督是人民政协民主监督主要形式之一。

因此,深化提案工作,把提案监督作为人民政协发挥民主监督职能的重要路径,是各级政协组织加强履职能力建设,推进工作高质量发展的着力点之一。

一、政协提案监督的优势提案是政协履职的特有形式,提案监督具有会议监督、视察监督、专项监督等监督形式无法比拟的优势,便于政协民主监督职能的发挥。

(一)政协提案具有广泛性。

提案的形成一般代表了政协委员和政协各参加单位所联系界别群众的意见,具有广泛的社会基础和群众基础。

提案的内容涵盖经济社会发展的各个方面,内容广泛。

提案的办理需要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和政协委员、政协各参加单位共同努力,涉及面广泛。

提案的成效惠及广大界别群众和党委政府及其部门,影响力广泛。

因此,提案监督的广泛性,便于政协民主监督职能的广泛发挥。

(二)政协提案具有灵活性。

政协提案既可在全体会议期间提出,也可在闭会期间提出,提案者可以随时随地就党委政府中心工作和社会广泛关注、群众普遍关心的问题,以提案方式反映上来,为政协民主监督经常性开展提供了极为便利的条件。

政协提案可以政协委员单独提出,也可以联名提出,还可以党派、团体、政协专委会名义提出。

政协提案虽然不具备法律约束力,但比法律监督更直接、更便捷,在提案办理过程中,提办双方可就提案的办理进行协商,更有利于开展协商式监督。

因此,提案监督的灵活性,便于政协民主监督经常性开展。

(三)政协提案具有规范性。

提案是政协参加单位和政协委员特有的一种民主权利,不是随便什么人都可以提出的,是一种有组织的行为。

在具体实践中,政协提案工作已经逐步建立了规范的制度,形成了完善的机制,对提案的提出、审查、立案、交办、办理、督办、反馈等方面作出了较详细的规定,具有很强的规范性,成为政协履行职能的一种制度严格、程序规范、效益明显的重要形式。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8﹞41号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8﹞41号

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正文:----------------------------------------------------------------------------------------------------------------------------------------------------黔东南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2018年建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黔东南府办函﹝2018﹞41号各县(市)人民政府,侗乡大健康产业示范区管委会,各省级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州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州十四届人大二次会议和州政协十二届二次会议以来,州人大代表、州政协委员和参加州政协的各民主党派、各人民团体及州政协各专门委员会共向州人民政府提出建议和提案604件,其中:州人大代表建议270件,州政协提案334件。

为认真做好2018年州政府系统建议提案办理工作,根据建议提案办理有关规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办理工作责任办理建议提案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健全社会主义法制的重要内容,是政府接受法律监督和民主监督的重要途径,是政府依宪施政、依法行政、以科学民主决策回应社会关切和服务人民的重要体现。

各承办单位要坚持主要领导、分管领导、承办科室负责及具体承办人员分级负责制,不断健全完善办理工作台账,对各个环节和各项任务定人员、定时限、定标准,确保按时高质量完成全年办理工作。

二、严格时限程序,有力有序推动工作(一)按时答复。

各承办单位要于2018年6月30日前答复代表或提案者。

对个别情况比较复杂一时难以办复的,经商州人大选举任免联络委员会、州政协提案委员会同意,可适当延期,最迟不得超过9月30日。

(二)及时公开。

对涉及公共利益、公众权益、社会关切及需要社会广泛知晓的建议提案,各主办单位要按照“先审查、后公开,谁公开、谁负责”的原则,于办理复文形成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不同形式进行主动公开,确保做到应公开尽公开。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和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和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

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和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02.08•【字号】延政办函〔2018〕12号•【施行日期】2018.0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延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认真做好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代表建议和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提案办理工作的通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为进一步做好市五届人大三次会议和市政协五届二次会议建议提案办理工作,切实提高办理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严格落实办理责任。

继续实行建议提案办理市政府领导全领办工作制。

各承办单位严格落实办理责任、优化办理流程、规范办理程序,主要负责同志是办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承办工作要亲自安排部署,及时解决办理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落实分管领导、具体办理科室和承办人员。

对于市人大确定的重点监督办理的建议和市政协主席、副主席领办提案,主要领导要亲自参与制定办理方案,采取有效措施,务必取得扎扎实实的成效。

二、及时做好交办事宜。

会议期间的建议提案,由市政府督查室统一交办;闭会期间的建议,经市人大常委会审查后由市政府督查室单独交办。

闭会期间的提案,经市政协主管部门审查后由市政府督查室进行书面和网上交办,承办单位登录市政协提案办理系统签收。

各承办单位要认真核对签收的建议提案,对不属于本单位职责范围需变更主办单位或增加协办、分办单位的,认真填写《接收人大代表建议、政协提案回执单》(见附件1),在5个工作日内书面向市政府督查室说明情况并提出调整意见,经研究核实后作相应调整。

调整期限过后,不再进行调整。

2017年度B类建议提案由市政府督查室连同会议期间建议提案一并交有关部门续办。

三、规范答复程序。

办理工作时限从交办之日起计算。

其中,会议期间的建议提案3个月内办结,个别因情况复杂确需延期的,由承办单位报经市政府督查室同意后可延长1个月;闭会期间的建议提案均须在2个月内办复完毕;有特殊要求的,须在要求时限内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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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
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2]13号,以下简称《意见》)、《中共XX 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XX省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委办发〔2016〕49号、《中共XX市委办公厅、XX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XX市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X委办发〔2016〕19号,以下简称《实施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区人民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全面提升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科学化水平,现结合我区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认真学习领会《意见》、《实施意见》精神,深刻认识新形势下加强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重要意义
提案是政协委员和参加政协的各党派、个人民团体意见政协各专门委员会(以下统称“提案者”),向政协全体会议或者常务委员会提出的,经审查立案后交承办单位办理的书面意见和建议。

多年来,全区各级党政机关和政协组织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市、区委的有关部署和要求,共同努力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有效发挥了提案在推动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作用。

实践证明,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对于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发展人民民主、加强民主监督,更好地发挥我国政治制度和政党制度的优势,深入推进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对于凝聚个方面智慧和力量,调动社会各界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形成推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强大合力;对于充分发挥人民政协作为党和政府联系群众、团结各界的重要桥梁纽带作用,切实做好和新形势下群众工作,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对于提升决策科学化、民主化水平,加强和改进党委和政府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当前,我区正处在建设“五个XX”的关键期。

新形势新任务为政协提案工作提出了新要求。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推进和人民政协事业的蓬勃发展,广大政协委员和各党派、各人民团体以及政协各工作委员会的参政议政意识不断增强,提案数量稳中升、质量稳步提高、作用日益突出,提案工作的社会
影响越来越大。

各级党政机关把提案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建立完善提案办理制度,创新提案办理方式,提案办理工作取得显著成效。

但也要看到,同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相比,我区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还存在着一些需要改进的地方。

主要表现为:有的承办单位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性认识不足,重视不够;有的承办单位仍然存在重答复、轻落实的现象,没有把工作着力点放在增强提案办理的实效上;有的承办单位对列入计划逐步采纳落实的提案,没有跟踪办理;有的承办单位仍然存在办理工作组织不得力,制度不健全,办理不到位的现象,等等。

各级党政机关要按照《意见》、《实施意见》的要求,从党和国家事业长远发展的高度,进一步深化对政协提案和加强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重要意义的认识。

深刻认识到政协提案是履行人民政协职能的重要方式,是坚持和完善中国共产党领导的多党合作和政治协商制度的重要载体,是发扬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民主的重要形式,是协助中共党委和政府及有关部门实现决策民主化、科学化的重要渠道。

提案者提出提案,是政协章程赋予的一项重要政治权利和义务,是其履行政协政治协商、民主监督、参政议政职能的一种重要形式。

各级党政机关要自觉尊重和维护提案者运用提案履行职能的政治权利和义务。

深刻认识到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是党政机关的一项重要政治任务,是党政机关自觉接受人民政协民主监督、实行民主决策的重要途径,是党政机关了解民意、吸收民智、排解民难的重要方式。

要把做好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摆在更加突出的位置,切实采取有效措施,努力推动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迈上新台阶。

二、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全面提升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科学化水平
加强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要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定不移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政治发展道路,坚持围绕中心、服务大局,以增强办理实效为目标,以规范办理程序、完善办理机制为保障,逐步构建职责分明、重点突出、督办有力、落实到位的政协提案办理工作格局,使政协提案在推动XX科学发展、创新发展、和谐发展过程中发挥更大作用。

各部门要紧密结合实际,把学习贯彻《意见》、《实施意见》与推动工作结合起来,进一步拓宽工作思路,创新工作方法,全面提升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科学化水平,使政协提案在推动“五个XX”建设中发挥更大作用。

1.完善提案审查交办制度。

区政协提案办要认真做好提案的审查立案工作,区委
办、区政府办和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政协提案的审查立案,对不符合立案标准的提案不予立案。

要按照提案内容涉及的职能范围,准确确定承办单位并及时交办,确保所有提案交办对口、分办合理。

2.规范提案办理内部运行机制。

承办单位收到提案后,要研究制定办理方案,明确任务分工、时限要求和质量标准,并经单位主要领导批准后,认真落实。

承办单位要健全完善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直接抓、责任科(室)具体办、办公部门做协调的提案办理内部运行责任制,确保每年提案办理工作责任落实到领导、到科(室)、到专人。

要注重总结工作经验,不断规范提案办理工作。

承办单位对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属于日常办理工作范畴的提案,要尽快提出落实意见;对属于局部重大问题或者需要承办单位创造性开展工作加以解决的问题,由承办单位主要领导出面研究解决;对属于全局性的重大问题或者涉及多个承办单位职能交叉及多年未能解决的问题,由提案主办单位牵头提出办理意见后,报区委或者区政府分管领导出面解决。

3.强化提案办理协商机制。

进一步规范办理程序,创新协商形式,建立健全区委办、政府办、承办单位、提案者、政协提案办多方沟通协商机制。

承办单位要强化提案办理过程中与提案者的沟通协商,将其作为提案办理工作的必要环节,采取电话联系、座谈协商、登门走访等多种方式,认真听取提案者的意见和建议,共同探讨解决问题的办法;积极参与政协组织的协商会、通报会等提案办理协商活动。

由两个以上单位联合办理的提案,主办单位要主动协商,会同办理单位要积极配合。

4.抓好重点提案办理工作。

重点提案是指事关全区工作大局、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社会普遍关注、建议措施切实可行的提案。

经区政协主席会议确定的重点提案,报请区委、区政府主要领导阅批,由区政府领导和区政协主席、副主席督办或者包案。

承办单位要在认真办好每件提案的基础上,突出抓好重点提案办理工作。

主要领导要把重点提案办理工作纳入重要议事日程,亲自部署和负责办理工作,选派业务能力强、经验丰富的人员承办,通过实地考察、座谈协商、专题调研等方式,对所涉及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方案,确保提案按时限、高质量完成。

承办单位确实难以协调和解决落实的重点提案,要及时向区委办或者区政府办提交书面报告,提出明确具体的办理意见,报请区委或者
区政府有关领导协调解决。

5.积极采纳提案中的合理建议。

承办单位要加强对提案内容的分析研究,积极采纳落实合理意见和建议,制定改进工作的具体措施。

凡是能够解决的,要集中力量尽快解决;因条件限制一时难以解决的,要列入计划实行建档跟踪办理,积极创造条件抓紧解决,并及时将办理进展情况向提案者反馈;对受客观条件限制确实无法采纳落实的,要由承办单位有关负责人向提案者做好解释说明工作,争取得到提案者的理解;对本单位无法解决或者涉及多个单位比较复杂的问题,要提出具体的书面办理意见,及时报请区委办或者区政府协调解决。

提案者如对办理结果不满意,承办单位要向提案者和区委办或者区政府办、区政协提案办作出书面说明。

区委办或者区政府办、区政协提案办、承办单位要共同协商和研究,提出解决方案。

6.健全提案答复机制。

承办单位要在收到政协提案之日起3个月内,对提案作出书面答复。

提案答复要实事求是、明确具体,内容包括提案反应问题的解决情况、建议的采纳或者处理情况等;对未予采纳的建议,要予以说明。

重点提案答复意见要经本部门负责同志研究审定,办理结果要向提案者和区政协提案办通报。

7.完善提案办理督查制度。

承办单位要定期检查提案办理进展情况,协调解决提案办理中的难点问题。

建立提案办理信息库,对需跨年度办理的提案,要适时向提案者通报办理落实情况。

对办理难度较大、提案者多年反复提交或者提案者对办理结果不满意的提案,要采取专项督办、联合督办、跟踪督办等方法,加大督办力度,确保办理工作取得实效。

区委办、区政府办或提案办理部门要在每年年中对本系统政协提案办理工作进行联合检查,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强化工作督导。

应视情况,邀请提案者和区政协提案办参加。

对检查中发现的疑难问题要提出明确的解决方案和办理时限。

要对提案办理工作情况定期进行阶段性通报,随时召开提案办理工作督办协调会,及时解决提案办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三、进一步加强对政协提案办理工作的组织领导
全区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按照《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XX市XX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切实把提案办理工作抓紧抓好。

1.健全政协提案办理工作领导机制。

各级党委(党工委)要把提案办理工作纳入整体工作布局,主要负责同志要亲自抓、亲自动员部署、亲自过问提案办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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