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私法教育教案》课后复习规范标准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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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整理一名词解释1准据法105页:就是通过规范援引用以确定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特定的实体法规范。
2先决问题111页:在国际私法中,当某一争议问题的裁判需要另一问题的先行确定为前提条件时,则把当事人请求裁判的问题称为“主要问题”或是“本问题',而把必须先行解决的问题称为“先决问题”。
3外国法院说128页:又称双重反致完全反致或是英国反致原则,是指英国法官在处理特定范围的涉外民商案件时,如果依照英国的冲突规范制定应该适用某一外国法,英国法官应设身处地将自己视为在外国审判时,再已改过将反致所报态度决定应适用的法律。
4系属公式100页:是指双边冲突规范中得系属固定下来,形成用以解决某些类型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
常用系属公式有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行为地法,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法院地法,最密切联系地法等。
5物之所在地法101页:民事关系客体中的物所在地的法律,通常用于确定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一项原则。
6国有化175页是国家通过有关法律或法令对原有属私人的(包括内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所有的某类或某项财产采取收归国有的一种法律措施。
二简答题7合同自体法说221页:是源于学者对proper law of contract的译法,我国学者认为对合同自体法能否成为合同准据法还有得于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
因此,合同准据法可以被认为是法官决定适用于合同的自体法,即合同准据法是合同准据法的延伸和结果。
另外,它不仅表明其是合同法律关系的所需要适用的法律更是适用于合同本体的法律。
,并不适用合同其他的方面。
该理论发展大致经过三个阶段(1)“主观论”阶段:英国学者戴塞认为合同自体法是指合同当事人意欲使合同受其支配的法律。
(2)“客观论”阶段:韦斯特莱克和切希尔认为合同自体法是与合同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
(3)“现代合同自体法”理论阶段:莫里斯认为合同自体法是指合同当事人明示选择或默示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既无明示选择又不能推定当事人默示选择法律意图肘,合同自体法是指与合同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
国际私法第三章答案(全)
第三章:单项选择题:1—10 CBBAA DCCAB多项选择题:1—10 AC ABCD ABC ABD ABCD BC ABCD ACD ACD AD判断题:1—10 对对错对错对对错错对填空题:1、法官2、公共秩序3法院地法4、强行性或禁止性法律规范5、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6、社会公共利益7、法则区别说8、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9、外国实体法10、反致名词解释:1、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戒法律概念对有关的事实构成或者法律问题作出定性,将其归入一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当适用哪一冲突规范。
这个对案件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定性与归类的过程就叫做识别。
2、公共秩序保留制度是指一国法院依据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时,因其适用会与法院地国的重大利益、基本政策、道德的基本观念或法律的基本原则相抵触而排除其适用的一种保留制度。
3、法律规避是指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故意制造某种连接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对其不利的法律,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行为。
4、外国法的确定(查明)是指一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某一外国实体法时,按照一定的方法对该外国实体法的具体内容予以确定的过程。
5、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案件,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根据本国或本地区的冲突规范指定应适用乙国或乙地区的法律,但依乙国或乙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定应适用丙国或丙地区的法律,而依丙国或丙地区的冲突规范的指定却应适用甲国或甲地区的法律,结果甲国或甲地区的法院适用了自己的实体法。
简答题:1、答:法律规避有四个构成要件:(1)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是有目的、故意的;(2)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法或禁止性的规定;(3)从行为方式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意改变连结点或制造某种连结点来实现的,如改变国籍、住所或物之所在地等;(4)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已经因该规避行为达到了对自己适用有利的法律的目的。
2、答:两者的联系:都维护了国内法的权威,都排除了某个外国法的适用,维护的利益都是符合本国法的价值理论。
国际私法答案
一简答题1 答:冲突规范有单边、双边、重叠适用、选择适用四种类型的冲突规范。
而单边冲突规范unilateral conflict rules和双边冲突规范bilateral conflict rules系其中两种。
二者有区别有联系。
区别:双边,一般解决一个普遍性问题,具有普遍适用性并且比较完备。
单边,一般之规定某一特殊问题应适用什么法律为准据法,通常留有立法余地需要承审司法机构补充。
联系:1、从内容上看,任何一个双边冲突规范都可分解为两个对立的单边冲突规范。
以《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为例,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因为“经常居住地法律”是一个需要推定的系属公式,所以,如果当事人的经常居所地在美国,就适用美国法为准据法;如果在中国就依中国法律解决。
这就是一个典型的双边冲突规范。
2、反之,一个单边冲突规范,经过有权机构的解释,也可扩展为双边冲突规范。
2 答:(1)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实体法规范。
一般的实体规范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而冲突规范却是间接规范,只指定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适用何国(或地区)法律,故必须与被其指定的那一国家的实体法律规范结合起来,才能最终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完成解决涉外民商事争议的任务。
(2)冲突规范不同于一般程序法规范。
虽然它往往在诉讼中起帮助法官确定适用何国法律的作用,但它又不同于以诉讼关系为调整对象的一般程序法规范。
(3)冲突规范具有不同于一般的法律规范的结构。
它不包括一般法律规范逻辑结构中的“制裁”或“法律后果”部分。
冲突规范这种特殊逻辑结构,并不意味着其结构上有何缺陷,而是由其仅起间接调整作用的特性所决定的。
3 答:我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2条规定:“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经常居所地法律。
自然人从事民事活动,依照经常居所地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但涉及婚姻家庭、继承的除外。
国际私法答案
离线作业考核《国际私法》满分100分一、名词解释(每小题5分,共20分)1.先决问题答:所谓先決问题是指为解决涉外民事关系的主要问题所必须先行解决的附带问题。
由于这个问题往往成为解決涉外民事案件的前提条件,故称之为先决问题。
2. 转致答:转致,也叫“二级反致”或“转据反致”。
是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根据本国的冲突规范援引乙国法,但乙国认为指定的乙国法应是乙国的冲突法,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该案件应适用丙国法:如甲国法院适用了丙国的法律(实体法),即为转致。
3. 分割制答:区别制。
又称分割制,是指将遗产区分为动与不动产,分别适用不同的准据法,即动产适用被继承人的属人法、不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
目前,采取区别制原则的国家主要有英国、英联邦国家、美国、比利时、法国、卢森堡、保加利亚国、泰国、智利等4. 诉讼费用担保答:诉讼费用担保,一般是指外国人或在内国未设住所的人在内国提起民事诉讼时,应被告的请求或内国的法律规定,由内国法院责令原告,预先提供定的财物作为担保,以保证日后败诉时不致逃避缴纳诉讼用的义务。
实际上就是为防止当人滥用诉权、给内国法院及被告造成不必要损失而对作为原告的外国人或在外国有住所者的诉权一种限制性的特殊制度。
二、简答题(每小题10分,共40分)1. 各国公共秩序的立法方式有哪些?答:依据公共秩序保留在排除适用外国法所起的作用,立法中的表述方式上大致有三种:(一)直接排除方式。
这种方式是在法律中明确规定,如依冲突规则指定适用外国法违反内国公共秩序时,该外国法不得适用。
(二)间接排除方式。
这种方式只规定内国法必须直接适用或者明确指出在内国具有绝对的普遍效力,从而间接地排除有关外国法在内国适用的可能。
(三)合并排除方式。
这种方式是指在一个法律中,及规定适用外国法违反内国公共秩序时不予适用;又规定某些法律具有绝对的、普遍的效力,没有任何适用外国法的余地。
2.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
答:物之所在地法虽然是各国普遍适用于涉外物权的冲突原则。
国际私法作业答案及期末复习题解
国际私法平时自测指导意见一、选择题1 D2 C3 A4 C5 C6 D7 C8 A9 B 10 A 11 ACD 12 CD 13 ACD 14 AB 15 CD 16 ABCD 17 ABD 18 ABC 19 BCD 20 BD 21 C 22 D 23 A 24 D 25 D(第8页第90小题)26 ABD 27 D 28 A 29 B 30 A 31 B 32 D 33 D 34 D 35 A 36 B 37 CD 38 ABD 39 ABC 40 BCDE 41 ABCD 42 BCD 43 BD 44 BD 45 BC 46 ABC 47 AB 48 C 49 B 50 A 51 A 52 BCD 53 B 54 A 55 A 56 D 57 C 58 B 59 B 60 A二、简述题1、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法律特征。
P58,共计四个方面。
2、简述法律关系本座说。
P30,应包括创始人,代表作,学说的主要内容。
3、简述冲突规范的概念和特征。
P49,共计三个方面。
4、简述最惠国待遇的特点。
P121,共计三个方面。
5、简述动产三分说。
P158,应包括内容和意义,共四点。
6、简述当事人选择合同准据法的方式。
P201,回答概念及定义。
7、简述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及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离婚法律适用的规定。
P281—P282: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包括结婚的必备条件与禁止条件)*要点:涉外婚姻的实质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结婚必须排除的条件。
这些条件包括:(1)婚令。
结婚必须达到法定的结婚年龄。
(2)当事人双方自愿。
结婚是男女双方结为夫妻的法律行为,须以男女双方自愿为基础。
(3)当事人之间没有血缘关系或近亲关系。
现代国家均以立法的形式禁止直系血亲之间缔结婚姻关系,对旁系血亲间的婚姻关系,各国法律也加以限制。
(4)当事人双方与他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
现代国家多实行一夫一妻制,要求婚姻双方与他人之间没有婚姻关系,印度等国家除外。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教学教材
国际私法期末复习题及答案三、判断题(每小题1分,共10分)1.仲裁协议的形式仅表现为合同中的仲裁条款这样一种形式。
()2.19世纪以前,调整涉外民事关系的唯一方法是冲突规范调整。
()3.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当事人双方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国家有住所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住所地法律。
这条冲突规范无条件的选择型冲突规范。
()4.日本神户地震造成中国留学生王某死亡。
王某在日本已居住3年。
为继承一事,王某的妻子在日本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受理案件后,进行了审理。
根据日本冲突规范的规定,继承适用当事人本国法,本案应适用中国法律。
中国冲突规范规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法。
日本法院最终以日本实体法为本案的准据法,这构成反致。
()5.法院依公共秩序保留排除了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后,一般不以法院地法取而代之。
()6.涉外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需要解决两个问题:一是管辖权问题,一是法律适用问题。
()7.《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是一个非开放性的国际条约,只有参加《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国家才可以加入。
()8.信用证是银行根据进口人的请求开给出口人的一种保证承担支付货款的书面凭证。
()9.婚姻的形式要件是指结婚必须具备的条件和必须排除的条件。
()10.诉讼中的国民待遇是指一国境内的外国人在民事诉讼方面不享有与本国公民同等的权利。
()四、单项选择题(每小题1分,共10分,每小题只有一项答案正确,请将正确答案的序号填在括号内。
)1.国际私法上规定最惠国待遇的目的在于()。
A.保证外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B.保证本国人与本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C.保证与本国有最惠国条约关系国家的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D.保证外国人与外国人之间法律地位平等2.我国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案件时,如果我国法律和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对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没有相应的规定时,法院可以()。
A.适用国际惯例B.以权威学者的学说为依据C.驳回起诉D.适用与案件有关的外国法律3.法院地法这一系属公式主要解决()。
国际私法教案
国际私法教案教案课程名称:国际私法课时:2课时教学目标:1. 了解国际私法的基本概念和发展历程;2. 掌握国际私法的主要原则和适用规则;3. 理解国际私法在国际贸易和民事领域的应用。
教学内容:1. 国际私法的定义和特点;2. 国际私法的发展历程;3. 国际私法的主要原则和适用规则;4. 国际私法在国际贸易和民事领域的应用案例分析。
教学过程:第一课时:一、导入(5分钟)教师介绍并概括国际私法的定义和特点。
二、知识讲解(15分钟)1. 国际私法的定义:国际私法是一个规范国际民事关系的法律体系,主要解决跨国民事纠纷问题。
2. 国际私法的特点:适用于涉及多个国家法律的案件,强调按照国际法规则解决纠纷,以保障法律的一致性和公平性。
三、案例分析(20分钟)教师提供一个国际私法案例,并带领学生分析案件中涉及的国际私法原则和适用规则。
四、小结与展望(10分钟)教师对本节课的内容进行小结,并展望下节课的教学内容。
第二课时:一、复习(5分钟)教师通过提问的方式复习上节课的内容。
二、知识讲解(15分钟)1. 国际私法的发展历程:从国家法律到国际共同原则的逐渐发展;2. 国际私法的主要原则和适用规则:涉及国际争端解决、合同法、法律选择、冲突规则等方面。
三、案例分析(20分钟)教师提供一个国际贸易案例,并带领学生分析案件中涉及的国际私法原则和适用规则。
四、小结与展望(10分钟)教师对本节课的内容进行小结,并展望下节课的教学内容。
教学资源和评估方式:1. 教学资源:教师提供相关案例和教学PPT;2. 评估方式:课堂参与和交流、案例分析作业。
教学反思:本节课采用案例分析的方式,结合理论知识和实际案例,使学生能够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国际私法的原则和规则。
同时,通过课堂讨论和展示,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和思考能力。
在下节课中可以增加更多的案例和实际应用的内容,更加贴近学生的实际需求和实践能力的培养。
国际私法答案
课程国际私法(答案)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1分,共10分)1.D 2.C 3.A 4.B 5.B 6.D 7.B 8.C 9.B 10.B二、多项选择题(本大题共10小题,每小题2分,共20分)1.ACD2.BCD3.A BD4.ABCD5.ABCD6.ABCD7.ABCD8.AC9.BCD 10.ACD三、名词解释题(本大题共4小题,每小题5分,共20分)1.系属公式是指在长期的国际私法实践中,传统双边冲突规范的一些系属被逐渐固定下来,成为解决不同种类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公式。
2.属人法是指与民事关系主体有关的国家的法律。
它经常被用来解决人的身份能力即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冲突。
3.冲突规范,又叫法律适用规范或法律选择规范,是由国内法或国际条约规定的,指明某一国际民商事关系应适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4.准据法是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定而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和义务的法律。
四、简答题(本大题4小题,每小题9分,共36分)1、简述法律规避及其构成要件。
法律规避是指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新的或虚假连结点,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法律规则,从而使对自己有利的法律得以适用的一种逃法或脱法行为。
(4分)构成法律规避,必须具备下列要件:(1)从行为主体上看,法律规避是当事人自己的行为造成的。
(1分)(2)从主观上讲,法律规避是当事人有目的、有意识造成的。
(1分)(3)从规避的对象上讲,被规避的法律必须是依冲突规范本应适用的强制性或禁止性的法律。
(1分)(4)从行为方式上看,当事人是通过人为地制造或改变一个或几个连接点的构成要素来达到规避法律的目的。
(1分)(5)从客观结果上看,当事人的规避行为已经完成。
(1分)2、我国拒绝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有:(1)依被请求国法律,裁决是由无管辖权的法院作出的;(2分)(2)裁决尚未生效;(1分)(3)诉讼程序不公正,败诉方未得到合法传唤,未出庭或未得到辩护机会;(2分)(4)被请求国法院对同一案件已作出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2分)(5)承认或执行判决有损我国主权或公共秩序。
国际私法复习题及答案
国际私法复习题及答案1. 什么是国际私法?2.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3. 解释冲突规范的概念及其在国际私法中的作用。
4. 什么是管辖权?请区分属地管辖和属人管辖。
5. 简述最密切联系原则在国际私法中的应用。
6.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它与国内仲裁有何不同?7. 请解释“公共秩序保留”原则及其重要性。
8. 什么是国际家庭法中的“儿童最佳利益原则”?9. 什么是国际继承法中的“遗产地法”?10. 简述国际私法中的“选择性管辖”概念。
答案1. 国际私法,又称为冲突法,是研究不同国家法律制度在跨境民事关系中如何适用的法律学科。
2. 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包括:最密切联系原则、冲突规范的适用原则、公共秩序保留原则等。
3. 冲突规范是指导法院确定某一特定案件适用哪国法律的规范。
它们是国际私法的核心组成部分,用以解决法律冲突。
4. 管辖权是指法院对某一案件的审判权。
属地管辖是根据案件发生地来确定管辖权,属人管辖则是根据当事人的国籍或住所地来确定。
5.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指在确定适用哪国法律时,应考虑与案件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体系。
6. 国际商事仲裁是一种解决跨国商事争议的机制,通常依据当事人之间的仲裁协议进行。
与国内仲裁相比,国际商事仲裁更强调当事人自治和裁决的国际执行力。
7. 公共秩序保留原则是指在适用外国法律可能违反本国公共秩序的情况下,法院可以拒绝适用该外国法律。
8. 儿童最佳利益原则是指在处理国际家庭法中的儿童问题时,应以儿童的最佳利益为最高指导原则。
9. 遗产地法是指在处理国际继承问题时,通常适用遗产所在地的法律。
10. 选择性管辖是指在某些情况下,法院可以选择适用两个或多个国家法律中的一个,以更公平合理地解决跨境民事争议。
希望这些复习题和答案能帮助你更好地理解和掌握国际私法的相关知识。
国际私法整理答案
国际私法整理一名词解释1准据法105页:就是通过规范援引用以确定某一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双方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特定的实体法规范。
2先决问题111页:在国际私法中,当某一争议问题的裁判需要另一问题的先行确定为前提条件时,则把当事人请求裁判的问题称为“主要问题”或是“本问题’,而把必须先行解决的问题称为“先决问题”。
3 外国法院说128页:又称双重反致完全反致或是英国反致原则,是指英国法官在处理特定范围的涉外民商案件时,如果依照英国的冲突规范制定应该适用某一外国法,英国法官应设身处地将自己视为在外国审判时,再已改过将反致所报态度决定应适用的法律。
4系属公式100页:是指双边冲突规范中得系属固定下来,形成用以解决某些类型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法律适用的一般规则。
常用系属公式有属人法,物之所在地法,行为地法,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法院地法,最密切联系地法等。
5 物之所在地法101页:民事关系客体中的物所在地的法律,通常用于确定涉外物权法律适用的一项原则。
6国有化175页是国家通过有关法律或法令对原有属私人的(包括内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所有的某类或某项财产采取收归国有的一种法律措施。
二简答题7合同自体法说221页:是源于学者对proper law of contract 的译法,我国学者认为对合同自体法能否成为合同准据法还有得于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来确定。
因此,合同准据法可以被认为是法官决定适用于合同的自体法,即合同准据法是合同准据法的延伸和结果。
另外,它不仅表明其是合同法律关系的所需要适用的法律更是适用于合同本体的法律。
,并不适用合同其他的方面。
该理论发展大致经过三个阶段(1)“主观论”阶段:英国学者戴塞认为合同自体法是指合同当事人意欲使合同受其支配的法律。
(2)“客观论”阶段:韦斯特莱克和切希尔认为合同自体法是与合同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
(3)“现代合同自体法”理论阶段:莫里斯认为合同自体法是指合同当事人明示选择或默示选择的法律,在当事人既无明示选择又不能推定当事人默示选择法律意图时,合同自体法是指与合同有最密切最真实联系的法律。
国际私法答案2
1.准据法:(lex causae或applicable law)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定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权利义务的特定实体法。
2.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概念。
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是指一国承认外国法院判决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其其他事项在本国境内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执行外国法院判决是指承认外国法院判决的基础上,依照本国的法定程序,与执行本国法院判决一样,对外国法院判决予以强制执行。
3.法律冲突(conflict of laws)是指在涉外民事关系中,由于其涉外因素导致有关国家的不同法律在效力上的抵触。
4.系属公式(formula of attrbuion)是指在长期的国际私法实践中,传统双边冲突规范的一些系属被逐渐固定下来,成为解决不同种类民事关系的法律冲突的公式。
5.“直接适用的法”就是各国国内法中那些直接适用于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实体规范。
6.国际贸易惯例,即国际民商事主体在长期商业实践基础上反复适用而形成的习惯性做法,它们只有经当事人约定于合同中,才具有法律约束力。
7.巴托鲁斯:(Bartolus)意大利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是当时波伦亚大学和比萨大学的法学教授,其法学声望极高,被称为“法律之光”。
巴托鲁斯在总结前人探索的基础上,将法则分为人法、物法和混合法。
肯定了城邦法则的域外效力及其对非本城邦居民的可适用性,并对此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方法。
8.杜摩兰(CharlesDumoulin)是法国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的代表作是《巴黎习惯法评述》,他在该书中提出,在契约关系中应该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法;他甚至认为,即使当事人在契约中没有明示选择适用的法律,法院也应该根据整个案件的具体情况来推定当事人可能适用哪一习惯法来支配契约的实质要件和法律效力。
9.胡伯(UlricusHuber)是荷兰法则区别说的代表人物,他是大学教授和最高法院法官,其真正全面奠定了国际礼让说。
国际私法(1)答案
国际私法试卷一.单项选择(每题2分共10分)1.A2.B3.D4.A5.C二. 多项选择(每题4分共20分)1.BCD2.CD3.BC4.ABC5.BC三. 材料分析(20分)答:(1)本案涉及的问题是国际私法领域里的外国法查明问题;(2)目前国际社会解决外国法无法查明的问题主要有以下方法:①直接适用内国法;②推定外国法与内国法相同因而适用内国法;③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④适用与本应适用的外国法律相似的法律;⑤适用一般法学原理;⑥辅助连结说。
(3)我国对外国法的查明的方法有:①由当事人提供②如该外国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由对方中央句法机关依照司法协助协议的规定,负责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外国大使馆或领事馆负责提供④由该外国驻中国的大使馆或领事馆负责提供⑤由中外法学专家提供。
四. 简答题(每题6分共30分)1. 答:狭义的反致:直接反致(一级反致、单一反致),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外国法,而该外国法中的冲突规范却指定应适用法院地法,法院结果适用了法院地国的实体法。
广义的反致:直接反致(同上)转致(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按照自己的冲突规范本应适用乙国法,而乙的冲突规范指定适用丙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了丙国实体法)间接反致(指对于某一涉外民事案件,甲国法院依自己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依乙国的冲突规范又应适用丙国法,而依丙国的冲突规范却应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因此适用自己的实体法作为准据法)2.答:(1)法律约束境内臣民,没有域外效力。
(2)臣民是居住于境内的人,不管时间长短。
(3)主权国家之所以适用外国法,是出于礼让(国际私法性质的原则)。
3. 答: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7条和第268条的规定,我国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应符合下列条件:(1)该外国判决已经生效;(2)该判决作出国与我国存在条约或互惠关系;(3)该外国判决不得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
赵相林《国际私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
赵相林《国际私法》(第3版)笔记和课后习题详解-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第六章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6.1 复习笔记【知识框架】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自然人权利能力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及法律适用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自然人行为能力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冲突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关于自然人权利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关于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我国关于民事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关于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法律适用的规定【重点难点归纳】一、自然人权利能力1.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冲突(1)各国法律关于“出生”的不同规定。
民事能力的法律适用(2)各国法律关于“死亡”的不同规定。
2.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1)适用当事人的属人法;(2)适用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准据法;(3)适用法院地法。
3.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及法律适用(1)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法律冲突①有的国家同时存在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制度;有些国家则只有宣告失踪而无宣告死亡;而前民主德国只存在死亡宣告,不存在失踪宣告;②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时间各异;③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发生法律效力的日期不同;④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实际法律后果不同。
(2)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关于何国法院对涉外失踪和死亡宣告案件有管辖权,基本上有以下三种主张:①主张由失踪人国籍国法院管辖。
其理由是个人权利能力的开始和终止,只能由他的国籍国法律来决定;②主张由失踪人住所地国法院管辖。
这是失踪人住所地国公共秩序和利益的需要;③失踪和死亡宣告的管辖权,原则上由本国法院管辖,但在一定条件和一定范围内,也可由其住所地国或其居所地国管辖。
(3)失踪宣告和死亡宣告的法律适用①依失踪人的本国法;②依失踪人的住所地法;③原则上依失踪人的本国法,但内国法院对失踪宣告或死亡宣告有管辖权时,则适用法院地法;④原则上依失踪人的本国法,但失踪人在内国有财产及应依内国法的法律关系时,适用内国法。
08-09-1国际私法各章习题答案
第一章:国际私法概论一、名词解释题1. 国际私法是以统一实体规范和冲突规范相结合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并解决涉外民商事法律冲突的法律部门。
2. 法律冲突是指因各国法律规定不同又同时调整相同的法律关系而在这些法律之间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矛盾。
3.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至少有一个为外国因素的民事关系。
4.直接调整方法就是指用统一实体规范来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
5.间接调整方法就是指借助冲突规范来实现调整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的方法。
五、问答题1.法律冲突的产生条件有:(1)各国民商事法律制度的不同;(2)不同国家的法人、公民之间进行经济交往和民事往来,形成大量的涉外民事关系;(3)内国承认外国人在内国的民事法律地位,而且这种民事法律地位与内国人相比大致相当。
(4)各国在一定的条件下承认外国民事法律在内国的域外效力。
这四个条件是相互依存,缺一不可的。
2. 国际私法主要包括以下四类规范: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
3. 直接调整方法的局限性:首先,这种方法的适用领域是有限的。
在继承、婚姻等带有人身性质的法律制度方面,至今尚未能制定出统一实体法。
另外,即使已经存在实体法公约的领域,通常也只适用于缔约国之间的某种涉外民事关系的某一或某些方面,因而在其他方面,仍是冲突规范发挥作用的空间。
如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仅适用于合同的订立和因合同而产生的买卖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除此之外其他诸多问题的解决,仍得依赖冲突规范的指引。
其次,即使在已经制定并适用统一实体法规范的那部分涉外民事关系领域,也不太可能能够完全排斥冲突规范的作用。
对于国际条约来说,受到“条约相对效力原则”的制约;对于国际商事惯例来说,受到“适用的任意性”的制约。
4.国际私法在适应国际民事交往不断发展的过程中,其自身正在发展成为一个跨国际法和国内法的兼具双重性质的独立法律部门。
(完整版)国际私法课后习题部分答案
2)最密切联系原则。
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原则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即规定:如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如果到开庭时协商不一致的由人民法院按最密切联系原则来确立合的准据法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可以是中国法或外关于法律选择的空间范围以及准据法的范围法但当事人选择的法律必须是实体法不包括其冲突规范和程序法最密切联系原则最密切联系原则是我国涉外合同法律适用原则中的意思自治原则的补充即规定如当事人未选择合同所适用的法律适用与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是根据特征性履行人民法院按照最密切联系原则确定所应适用的法律则而确立的但是实际情况往往要比上述情况复杂得多
2)特别管辖。即一些特殊的民事案件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有关地方的人们法院管辖
3)专属管辖.因在中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不动产所在地在我国境内的;在我国港口作业中因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主要遗产所在地在我国境内的,由中国法院管辖
1、什么是国际私法?它的调整对象是什么?P11
国际私法是在国际民商事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体现一国及其与国际协调意志的,用来调整具有法律冲突和法律适用的国际民商事关系的建立、变更、终止和处理争议的,规定在国内法、一些国家的判例法、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的关于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冲突规范、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的总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民商事关系。
5)级别管辖。中级人民法院为重大涉外案件的一审法院;一般涉外民事案件的一审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应当对涉外民商事案件的管辖实施监督,凡越权受理涉外民商事案件的,应当通知或裁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
国际私法教案
第一章国际私法学的十个基本规则【教学目标】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掌握国际私法学的十个基本规则2、能够灵活运用这些规则【本章重点】1、直接调整与间接调整方法2、识别、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问题3、国内法渊源与国际法渊源【本章难点】1、内国民商法与外国民商法2、分割方法一、国内民商事案件与国际私法案件1、冲突规范冲突规范是指明某一国际私法案件应该适用什么法律的法律规范2、直接适用的法直接适用的法是指在一国法律体系中,法院无需援引冲突规范而直接适用国际私法案件的具有强制适用效力的法律规范案例:世行贷款建设高速公路案二、程序法问题与实体法问题1、实体法问题实体法问题是指一个案件中所有在实质上会影响判决结果的争议2、程序法问题程序法问题是指一个案件中有关诉讼的日常例行规则的争议三、直接调整方法与间接调整方法1、直接调整方法直接调整方法是指利用统一实体法规则和“直接适用的法”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2、间接调整的方法间接调整的方法是指利用冲突规则指引的准据法来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方法四、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1、国际法渊源主要包括国际条约和个国际惯例2、国内法渊源主要包括国内立法和国内判例五、内国民商法和外国民商法六、国家主权和适用外国法1、主权主权是指国家固有的对内最高权和对外独立权2、适用外国法适用外国法是一国法院根据外国法的有关规则解决国际私法案件中的争议案例:船舶碰撞案七、识别、管辖权与法律适用问题1、识别识别是指法院对有关的事实和法律纠纷进行定性并对有关冲突规则进行解释的认识过程2、法院决定是否行使管辖权的步骤(1) 根据案件事实,经识别定性在特定的法律关系中看我国《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是否表明我国法院有权行使管辖权(2)法院在决定行使管辖权时,必须查明没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情况(3)最后,法官要根据原告提供的证据判断中国法院是否有适当的管辖依据3、法律适用八、分割方法与司法任务的简单化九、诉讼与仲裁1、诉讼与仲裁的关系(1) 有效的仲裁协议具有排除法院管辖权的效力(2)法院对仲裁过程和程序有监督权2、诉讼与仲裁的区别(1)管辖权依据不同(2)受案范围不同(3)适用法律不同(4)裁决的跨国承认与执行不同十、立法管辖权与司法管辖权【课后作业】案例分析P22第二章什么是国际私法【教学目标】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掌握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特点2、了解国际私法规范的种类及其在国际私法中的地位3、比较准确地给国际私法下个定义【本章重点】1、国际私法的性质2、国际私法规范的种类【本章难点】国际民商事关系一、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1、国际私法与国际私法学的含义2、二者的联系⑴国际私法是国际私法学的研究对象⑵两者均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基础决定,属于上层建筑⑶国际私法学为国际私法的发展提供理论指导3、二者的区别⑴国际私法是一个法律部门,国际私法学是一种学说⑵二者的调整对象不同⑶国际私法具有法律约束力,而国际私法学没有法律约束力二、国际民商事关系1、概念2、特点3、涉外因素【案例】两个中国人在外国签订合同案三、国际私法的规范1、规定外国人民商事法律地位的规范2、冲突规范3、国际统一实体规范4、国际民事诉讼程序规范5、国际商事仲裁规范四、国际私法的性质1、国际法学派2、国内法学派3、二元论学派五、国际私法的名称【课后作业】1、论国际私法的组成规范及相互关系2、你认为哪一种国际私法定义方法比较恰当?第三章适用外国法的理由【教学目标】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了解国际私法理论发展的轮廓2、理解每一种理论的产生背景和主要观点3、形成自己对适用外国法理由的看法【本章重点】1、每一种理论的产生背景和主要观点2、国际私法理论产生、发展的基本规律【本章难点】适用外国法的理由【课后作业】你认为一个法院适用外国法的主要原因是什么?第四章国际私法关系的主体【教学目标】通过本章学习,学生应该能够:1、了解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及在国际私法上的解决方法2、掌握自然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规则3、理解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基本制度及应用【本章重点】1、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及在国际私法上的解决方法2、自然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规则【本章难点】法人国籍的不同理论和方法一、自然人的国籍冲突及解决1、国籍的冲突⑴国籍的积极冲突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以上国籍的情况称为国籍的积极冲突。
国际私法 韩德培 第二版 复习资料 习题 答案 单选 多选 简答 论述 案例
名词解释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即跨国的或超越一国范围的民事法律关系,具体就是指其主体、客体和权利内容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事法律关系,属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
法律冲突即对于同一民事关系因所涉及各国立法不同且都可能对它进行管辖所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
间接调整方法即在有关的国内法和国际条约中只规定有关的民事关系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而未明确地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关系。
直接调整方法即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明确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与义务关系,从而消除法律冲突,避免在不同国家的国内法间作选择的一种方法。
简答题1.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什么?答: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含有外国因素的民事法律关系,即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凡具有以下情况均构成涉外民事法律关系:(1)作为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或法人,或无国籍人;(2)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或标的是位于外国的物、财产,或需要在外国完成的行为;(3)作为民事法律关系的内容的权利和义务据以产生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国际私法上的涉外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广义上的民事法律关系,包括物权关系、债权关系、知识产生关系、婚姻家庭关系以及财产继承关系等。
2.什么叫法律冲突?解决法律冲突主要通过哪两种途径?答:所谓法律冲突,就是对于同一民事关系因所涉各国立法不同且都可能对它进行管辖而产生的法律适用上的冲突,这种法律适用上的冲突,实质上就是外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内国法律的域内效力,或内国法律的域外效力与外国法律的域内效力之间的冲突。
两个主要途径1.间接调整的方法,即只指出有关的民事关系适用哪一国家的法律而未明确地直接规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2.直接调整的方法,即用直接规定有关民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规范来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从而消除法律冲突,避免在不同国家的国内法间作选择。
3.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哪几类法律规范?冲突规范、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调整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国际私法教学案例精选 答案解析
国际私法教学案例精选案例一贝科克诉杰克逊案【案情介绍】贝科克诉杰克逊案(Babcock v. Jackson,1963)是美国纽约州上诉法院富德法官在1963年审理的一起案件。
1960年9月16日(星期五),住在纽约州罗切斯特城的威廉·杰克逊夫妇邀请了也住在该城的乔治亚·贝科克小姐和她的几个朋友一起乘坐杰克逊夫妇的汽车前往加拿大度周末。
当杰克逊先生驾驶着汽车来到加拿大的安大略省时,他显然是失去了对汽车的控制,汽车冲下公路撞在路边的一堵墙上,贝科克小姐因此受了重伤。
她回到纽约州以后便对杰克逊先生提起诉讼,指控他在驾驶汽车时的过失行为。
根据事故发生时有效的加拿大安大略省法律规定,“除为了盈利的商业性运载乘客以外,汽车的所有者或驾驶者对乘坐在车内的任何人由于身体受伤所遭受的任何损害或损失以至死亡不负责任”。
但纽约州的法律却规定,在这种情形下,汽车的所有者或驾驶员要负一定的责任。
被告根据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理论,主张侵权适用侵权行为地法,要求法院适用安大略省法律的,驳回原告的赔偿请求。
初审法院的法官支持被告的主张,原告不服,提出上诉,在上诉法院审理过程中,富德法官指出,“贝科克案”中的问题非常明确:是应当适用侵权地法即安大略省法律,还是应当适用同本案有其他联系的纽约州法律这个问题的确定关系到贝科克小姐能否得到补偿的问题。
根据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理论来看这个案件,其法律选择问题颇为简单。
因为依照美国《第一次冲突法重述》第384条的规定,由侵权案件导致产生的实体法权利与义务,按侵权地法律解决。
在“贝科克案”中,这个侵权地既然是在加拿大安大略省,那么当然也就该适用安大略省的法律。
但是,富德法官却根据已经出现的对美国传统国际私法的批判指出,传统国际私法所赖以生存的既得权理论,忽视了侵权地以外的州对解决同一案件所具有的利益,富德法官在阐明其观点时,列举了他在1954年审理的“奥廷诉奥廷案”这一判例。
他指出,在“奥廷案”中,法院采用了“重力中心地”或“关系聚集地”的理论,并用这个理论替代了传统国际私法中的缔约地或履行地等标准而作为法律适用的根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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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私法教程》作业答案第一单元作业题1. 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法律特征。
1页2. 试述国际私法的范围及其规范组成。
10—14页3. 试述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
15—20页4. 法则区别说的内容是什么?30—33页5. 什么是冲突规范?冲突规范在结构上有什么特点?47—48页6. 什么是准据法?其特点是什么?56—57页7. 什么是时际法律冲突?其确定准据法的原则有哪些?59—61页8. 什么是识别?解决识别的主要依据有哪些?63—67页9. 什么叫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其产生的原因是什么?69—71页10. 什么是法律规避?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88—90页11. 我国对外国法内容查明的途径有哪些?98—99页第二单元作业题1. 试述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表现形式及其解决原则。
101—102页2. 自然人行为能力法律冲突的准据法如何确定?108—109页3. 法人的国籍如何确定?110—111页4. 试述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制度。
118—122页5. 试述物之所在地法原则的适用范围和例外。
128—132页6. 试述合同中的意思自治原则。
138—143页7. 简述合同中的最密切联系原则的含义与特征。
145—146页8. 论我国关于合同准据法的确定原则。
135—137页第三单元作业题1. 论一般侵权行为的法律适用。
155—1602. 如何确定涉外结婚的准据法?我国关于涉外结婚的法律适用原则是什么?180—184页3. 我国如何确定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及准据法?188—189页4. 如何确定夫妻财产关系准据法?190—191页5. 我国关于涉外抚养的法律适用原则是什么?200页6. 试析法定继承准据法的同一制与区别制。
204—206页7. 试析我国关于涉外法定继承法律适用的有关规定。
207页8. 简述确定遗嘱形式的准据法。
第四单元作业题1. 监督国际民事诉讼法在国际私法上的地位和作用。
218—221页2. 什么是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权?其理论主要包括哪些?227—229页3. 试析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的种类及解决国际民事诉讼管辖权冲突的途径。
234—235页4. 什么是国际民事司法协助?试析中国关于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立法与实践。
235、244—246页5. 什么是国际商事仲裁?它同国际民事诉讼有何不同?248、251页6. 什么是仲裁协议?仲裁协议一般应包括哪些内容?256—260页7. 简述仲裁条款独立理论。
263—264页8. 根据1958年《纽约公约》的规定,承认和执行外国仲裁应具备哪些条件?270—272页9. 什么是区际法律冲突?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主要模式有哪些?279—286页10.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成因和特点是什么?286—288、288—290页中央党校第4学期《国际私法教程》作业答案1、1)简述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和法律特征。
答: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是具有涉外因素的民事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是指民事关系的主体、客体、内容三者之一具有涉外因素的,即为涉外民事关系。
涉外民事关系具有以下法律特征:①涉外性。
涉外性指民事关系具有一个或一个以上的涉外因素,其具体表现为:主体涉外。
民事关系的主体一方或双方是外国自然人、法人或国家。
客体涉外。
民事关系的客体位于国外。
内容涉外。
民事关系的权利义务法律事实发生在外国。
②广泛性。
广泛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不仅包括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以及与财产关系相联系的人身关系,还包括平等主体间的商事关系,以及国际民事诉讼程序和国际商事仲裁程序关系。
③国际性。
国际性是指涉外民事关系是在国际交往中产生的,这种民事关系虽然表现为不同国家当事人之间的关系,但实质上体现着国家之间的关系,反映着国家的对外政策。
1、2)试述国际私法的范围及其规范组成。
答:国际私法范围的理论和现状的基础上,通过与国际经济法范围的比较和对国际私法性质的界定,指出国际民事诉讼法和国际商事仲裁法不应包含在国际私法的范围之内,国际私法的范围包括:(1)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2)****规范;(3)统一实体私法规范;(4)各国国内的涉外民商事法律规范.规范组成包括:①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的规范。
②****规范。
③统一实体规范。
④国际民事诉讼与国际商事仲裁程序规范。
1、3)试述我国国际私法的渊源答:国际私法的渊源是指赋予国际私法规范以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
国际私法的渊源有国内法渊源和国际法渊源,国内法渊源包括国内立法、国内判例和司法解释,国际法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
1、4)法则区别说的内容是什么?答:法则区别说是意大利著名注释法学家巴托鲁斯14世纪在前人研究的基础上创立的。
该学说的主旨是将所有法则分为"物法"、"人法"和"混合法"。
"物法"是属地的,其适用范围是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物:"人法"是属人的,它不但应用于制定者管辖领土内的属民,而且在它的属民到了别的主权者管辖领土内时,也一样适用:"混合法"是涉及行为的法则,适用于法则制定者领土内订立的契约,是既涉及人又涉及物的。
在巴托鲁斯的基础上以法国法学家杜摩兰为代表的法国法则区别说,提出在契约关系中应适用当事人自主选择的那一习惯的主张,即“意思自治”原则,其影响绵延至今且适用对象日愈拓展。
1、5)什么是冲突规范?冲突规范在结构上有什么特点?答:它是指出某种涉外民事关系应该适用何国法律来处理的规范。
指定各种民事涉外关系应适用哪一国法律作为准据法的各种规范。
在结构上,它与一般法律规范应包括“假定”、“处理”和“制裁”三个部分不同,它只包括“范围”和“准据法”(或“应适用的法律”)两个部分,如“不动产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便是一条冲突规范,其“范围”为“不动产物权”,其“准据法”即“物之所在地法”。
1、6)什么是准据法?其特点是什么?答: 准据法是指经冲突规范援用来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权利与义务的特定法域的实体法。
特点有:①准据法必须是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定所援引的法律;②准据法是能够具体确定涉外民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的实体法;1、7)什么是时际法律冲突?其确定准据法的原则有哪些?答:是指新法取代旧法后如何确定准据法的问题。
原则:①按新法对其是否具有朔及力所做出的明确规定来确定实用的法律;②如果新法对其是否具有朔及力未做出的明确规定,则通常按照法律不嗍及以往的原则确定适用法律。
1、8)什么是识别?解决识别的主要依据有哪些?答:识别是指依据一定的法律观点或法律概念,对有关事实情况作出定性或分类,把它归入特定的法律范畴,从而确定应援用哪一冲突规范的法律认识过程。
识别的依据:①依法院地法识别。
这是目前各国采用最多的一种识别依据。
②依准据法识别。
③依分析法学和比较法的方法识别。
1、9)什么叫反致、转致和间接反致?其产生的原因是是什么?答:在国际私法中,反致问题是在适用冲突规范选择准据法的过程中发生的一个问题,它是冲突规范本身发生冲突的一种表现形式。
反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一般讲的反致是广义的反致,是一个总括性的概念,包括狭义的反致、转致、间接反致和外国法院说等。
①狭义的反致即直接反致,它通常简称为“反致”,在法文中被称为“一级反致”,在英美法理论中被称为“部分反致”或“单一反致”。
它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甲国法院按照其本国的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甲国的法律,结果甲国法院按此规定,最后适用了甲国的实体法。
②转致转致在法文中被称为“二级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甲国法院按照其本国的冲突规范,应该适用乙国的法律,而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适用丙国的法律,最后甲国法院适用了丙国实体法作为准据法。
③间接反致间接反致是指对某一涉外民事关系的调整,甲国法院根据本国冲突规范应适用乙国法,乙国的冲突规范规定应该适用丙国法,而丙国的冲突规范又规定应该适用甲国法,甲国法院最后适用了甲国实体法。
反致制度基于以下两个原因而产生:第一、客观方面的原因,即法院地国与有关国家对同一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民商事法律问题的法律适用作出了不同的规定或不同的解释。
第二、主观方面的原因,即法院把其冲突规范指向适用的外国法理解为该国的实体法和冲突法都包括在内,并且只适用其中的冲突法。
除以上两点原因外,反致的产生还需要具备一个条件,即针对同一个具体案件,有关国家的法院在法律适用上存在消极冲突,即他们根据各自的冲突规范都不适用各自国家的法律,从而出现了法律指定上的致送关系。
1、10)是么是法律规避?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答: 法律规避是指在涉外民事领域,当事人为利用某一冲突规范,故意制造出一种连结因素,以避开本应适用的准据法,使对其有利的另一国法律得以适用的行为。
国际私法上的法律规避,应具备以下四个要件:①、从主观上讲,当事人规避某种法律必须是出于故意,也就是说,当事人有逃避适用某种法律的意图。
②、从行为表现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是通过有意改变或制造某种连接点来实现的。
③、从规避的对象上讲,当事人规避的法律是本应适用的强行性或禁止性的规定。
④、从客观结果上讲,当事人规避法律的目的已经达到。
也就是说法律规避必须是既遂的,不存在未遂的法律规避,这是符合法律规避的概念和性质以及研究该问题的目的和宗旨的。
1、11)我国对外国法内容查明的途径有哪些?答:我国在立法上未对外国法的查明问题作出明确规定,但在司法解释中对这一问题作出了说明。
五种途径查明外国法的内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93条的规定,对于应适用的外国法律,可通过下列途径查明:①、由当事人提供;②、由与我国订立司法协助协定的缔约对方的中央机关提供;③、由我国驻该国使、领馆提供;④、由该国驻我国使馆提供;⑤、由中外法律专家提供。
2、1)、试述自然人国籍冲突的表现形式及其解决原则。
答:冲突表现为两种形式:一种为国籍的积极冲突,即一个人同时具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国家的国籍,如对采取血统主义的公民在采取出生地主义的国家生下子女,这个子女就同时具有两国国籍。
另一种为国籍的消极冲突,即一个人不具有任何国家的国籍,如某些国女子,依其本国法,因与外国人结婚即丧失其本国国籍,而依其外国丈夫的国家的法律,外国女子与内国公民结婚并不当然取得内国国籍,则该女子一结婚便成为一个无国籍人。
解决方法:①、国籍积极冲突的解决。
第一,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籍中有一个是内国国籍时,国籍间通行的办法是内国国籍优先。
第二,当事人所具有的两个或两个以上国籍都是外国国籍时,解决的方法有几种:一是以当事人最后取得的国籍为准;二是依当事人住所地、经常居所地国家的国籍或以与当事人有最密切联系国家的国籍为准;三是由法院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