隐私权 民法 浅析民法中的隐私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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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下的个人隐私权保护解读

民法典下的个人隐私权保护解读

民法典下的个人隐私权保护解读随着时代的进步和科技的飞速发展,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变得越来越重要。

在我国民法典正式生效后,对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也得到了进一步的加强和明确。

本文将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进行解读,并探讨其中的核心内容和关键问题。

一、个人隐私权的法律基础民法典在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上明确规定了相应的内容和权利边界。

《民法典》第1034条规定:“个人的姓名、肖像、住址等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这一条款明确了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包括个人姓名、肖像、住址等。

此外,《民法典》第1035条还进一步规定:“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侮辱、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名誉、荣誉、隐私、尊严等人身权益。

”这一条款不仅保护了个人的隐私权,还保护了其他人格尊严和人身权益方面的权利。

二、个人隐私权的内容和限制根据《民法典》,个人隐私权的内容包括了个人姓名、肖像、住址等个人信息。

这些信息在未经个人允许的情况下,不得被他人非法获取和使用。

此外,个人的人格尊严也是个人隐私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禁止侮辱、诽谤他人,侵犯他人名誉、荣誉、隐私、尊严等人身权益。

然而,个人隐私权并非绝对的权利,它也存在一定的限制。

《民法典》第1037条规定:“个人的个人信息依法可以公开或者需要公开的除外。

”这意味着,在某些情况下,有关个人信息可能需要根据法律规定进行公开,例如在司法程序中、法定的公共利益或公共安全需要等情况下。

此外,个人隐私权也受到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的限制,例如在刑事侦查、恐怖主义活动防范等方面的需要。

三、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措施为加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民法典提出了一系列相关的保护措施。

首先,个人信息的获取和使用必须遵循法律的规定,未经允许不得非法获取和滥用。

其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时,必须保证信息的安全性,并对外部泄露和滥用个人信息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此外,对于违反个人隐私权的侵害行为,民法典规定了相应的救济措施,被侵权的个人可以要求侵权方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包括赔偿损失、停止侵害行为等。

民法典对个人隐私的规定

民法典对个人隐私的规定

民法典对个人隐私的规定个人隐私是指个人私生活、个人信息和个人财产等事项,这些事项是个人自主权的重要体现。

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个人隐私的重视程度也日益提高。

为了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在《民法典》中设置了多项规定,以下是对这些规定的详细介绍。

一、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在《民法典》中,个人隐私权属于个人权利,由法律保护。

第二十二条规定:“民事权利的保护应当尊重和保障人的人格尊严和自主权”。

第一百零六条规定:“公民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隐私等不可侵犯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犯。

”通过上述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对个人的隐私权非常重视,将其列为不可侵犯的人格权之一。

二、个人信息保护个人信息是指可以识别个人身份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身份证号码、联系方式等。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个人信息的泄露、盗用等问题越来越普遍,为此,《民法典》对个人信息进行了专门的保护。

第一百零七十五条规定:“个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单位和个人收集、使用个人信息,应当遵循合法、正当、必要的原则,经个人同意或者法律规定。

未经个人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

”此外,第一百零七十六条还规定:“个人信息处理者应当采取技术和其他必要措施保障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个人信息泄露、毁损、丢失。

”这些规定为个人信息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支持。

三、个人财产保护个人财产也是个人权利的一部分,是人民群众合法财产权益的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经济发展和社会变迁,个人财产安全面临着不同形式的挑战和威胁。

为了保护公民的个人财产权益,《民法典》对个人财产保护作出了规定。

第一百一十四条规定:“公民因自己的过失侵害他人财产权益的,应当承担侵害责任。

没有过失或者过失责任已经减轻的,不需要承担侵害责任。

”同时,第一百二十四条规定:“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非法侵入或者非法搜索。

”以上规定保障了公民的个人财产权益,让每个人都能够在合法的范围内享有自己的财产。

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我国民法典是我国首部统一的民事法律,它的颁布和实施,为我国民事法律体系的构建建立了坚实的基础。

民法典规定了人的基本权利,其中包括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本文将就我国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一一阐述。

一、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是人的基本权利之一,是指个人在个人生活、自由、尊严等方面所享有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自然人享有名誉权、肖像权、名字权、容貌权、隐私权、个人信息权、健康权等人身权利。

”从民法典的规定可以看出,我国确立了自然人隐私权的地位,并将其纳入了法律保护范围内。

同时,我国民法典还对隐私权的保护做出了以下规定:1. 禁止侵犯个人隐私权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第一百六十一条规定,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侵犯自然人的个人隐私,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

这项规定旨在保护人民的隐私权在互联网时代得以得到有效维护。

同时,该条款还对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等方面做出了限制。

个人信息一旦被泄露,将会给个人带来不可挽回的损失和影响,因此该条款对于保护个人信息和隐私权具有重要意义。

2. 禁止假冒他人行使隐私权有些人可能会假冒他人行使隐私权进行反社会行为,为了防范和惩罚这类行为,我国民法典第二十四章第一百七十二条规定:假冒自然人行使隐私权的,应当赔偿由此给被假冒人造成的损失和利益费,并承担公开道歉等责任。

这项规定是为了保护人民的隐私权不被滥用,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

3. 禁止非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随着现代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日益增加,因此,我国民法典第四十二章第二百四十四条对非法收集和使用个人信息作出了明确规定。

该条规定:“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使用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承担依法责任,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这表明,个人信息的保护已成为了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是个人的隐私内容,包括姓名、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号码、电子邮件地址、银行账号等等。

22519373_《民法典》自然人“隐私权”的内涵与保护

22519373_《民法典》自然人“隐私权”的内涵与保护

《民法典》自然人“隐私权”的内涵与保护■ 王春晖 ︱ 文隐私权得到重点关注《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隐私权”属于《民法典》人格权中的一项重要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第一,不得暗中侦察和探听他人的隐私;第二,不得侵犯骚扰他人的私人安宁;第三,不得泄露他人的隐私信息;第四,不得公开他人的隐私空间和活动等。

从《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中可以看出,自然人隐私的定义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二是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首先,关于私人生活的安宁权。

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权,一直作为一个法学概念存在于民法理论的研究和讨论中。

由于长期处在“无法可依”的状态,该权利长期得不到法律的有效保护。

私人生活的安宁是自然人的一项特殊隐私权,比如你中午午休,突然楼上发出了震耳欲聋的装修噪音,以前遇到上述情形,你只能寻求物业服务机构帮助解决,或登门制止,没有更好的办法。

《民法典》正式将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权”纳入隐私权的范畴,如果再遇到上文所述的被侵扰的情况,对方就对你的私人生活安宁权构成了侵害。

如果邻居不接受你的要求且继续侵扰,你就可以选择报警,并视情节依法要求相应的损失赔偿。

其次,自然人的“私事”严禁他人干扰。

“不愿意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私人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这是《民法典》自然人隐私权的核心内容,其中私人空间、私密活动和私密信息(“三私”)的核心是“不公开性”和“私密性”。

一是自然人的隐私是与公共利益相对的一种私权,与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无关;二是自然人的隐私是自然人不愿意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

实践中,“私人空间”除了物理空间,如个人的住所、宾馆临时居住的房间等,还包括个人的日记及网络虚拟空间,如个人电子邮箱、个人云空间等。

解读民法典“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解读民法典“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

第22卷 第3期2020年6月 南京邮电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JournalofNanjingUniversityofPostsandTelecommunications(SocialScience) Vol.22No.3Jun 2020【特约来稿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檶殞殞殞殞】 编者按:《解读民法典“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是南京邮电大学王春晖教授和浙江大学程乐教授就《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人格权编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各条款的立法目的和意义进行的深度解读。

王春晖教授曾参与《民法典(草案)》中人格权编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一章的咨询和修改,并于2019年10月在本刊发表《<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有关“个人信息保护”的修改建议》一文,文中提出的修改建议多处被立法机关采纳。

解读民法典“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王春晖1,程 乐21.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发展战略研究院,江苏南京 2100232.浙江大学外国语言文化与国际交流学院,浙江杭州() 310058 摘 要:围绕我国首部以“法典”命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深度分析与解读其人格权编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各条款的立法目的与意义,内容包括自然人的隐私权、对侵害自然人隐私权行为的规制、个人信息定义的释义、处理个人信息的原则和条件、处理个人信息免责事由、个人信息主体的更正权与删除权、信息处理者的信息安全保障义务、国家机关以及承担行政职能的法定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保密义务等内容。

关键词:民法典;人格权;个人隐私;个人信息;保护机制中图分类号:D920.5 文章编号:1673 5420(2020)03 0001-14 收稿日期:2020 06 20 本刊网址:http:∥nysk.njupt.edu.cn作者简介:王春晖,教授,研究方向:网络与信息法学及信息通信战略与法律的交叉研究。

民法典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与网络安全

民法典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与网络安全

民法典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与网络安全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个人隐私权和网络安全成为了当代社会中备受关注的话题。

作为一种法律文本,民法典对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和网络安全的维护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本文将从多个方面探讨民法典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以及对网络安全的重视。

一、民法典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个人隐私权是个人信息保护的核心,也是人们享有的一项重要权利。

民法典对于保护个人隐私权作出了明确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1114条规定:“自然人的姓名、肖像、隐私、名誉、姓名权、荣誉权是法律保护的对象。

”这表明民法典确立了对个人隐私权的保护原则。

在现实生活中,个人信息的泄露和滥用已经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

因此,民法典的出台为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个人可以通过民法典提供的规定,来维护自己的姓名权、肖像权和隐私权,保护个人信息不受未经授权的获取、使用和公开。

二、民法典对网络安全的重视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网络安全已成为全球性的问题。

在这个背景下,民法典给予了网络安全保护的重要地位。

首先,民法典规定了网络服务提供者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1144条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当采取技术和其他必要措施,保护网络安全,防止网络信息泄露、丢失、被窃取或被非法篡改。

”这表明了对网络安全的要求,要求网络服务提供者采取必要措施确保网络的安全。

其次,民法典也规定了对网络犯罪的打击和制裁。

根据《民法典》第1169条规定:“通过计算机网络、电话网络或者其他网络方式非法获取、销售或者提供他人的个人信息、信用卡信息、电信信息等的,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条款对通过网络进行的犯罪行为进行了法律的制裁,保护了网络信息的安全。

三、加强个人隐私权和网络安全的保护对于个人隐私权和网络安全的保护,单纯依靠法律的规定是远远不够的。

加强个人隐私权和网络安全的保护需要政府、企业和个人共同努力。

政府应加强立法和监管,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违法行为的成本,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的宪法保护公民隐私权,作为一项重要的个人权利,受到宪法保护。

本文将从法学专业的角度出发,探讨公民隐私权在宪法中的保护,以及与其他相关权利的平衡。

一、公民隐私权的概念和意义公民隐私权是指个人对于其个人信息和私生活的自主控制权。

这包括但不限于个人信息的搜集、使用和披露,以及与他人的私人交往、私人住所等方面的权利。

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具有重要的意义,首先,它是个人尊严的体现,能够保障公民在社会中的自由与平等。

其次,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对于社会稳定和发展也有着积极的推动作用。

二、宪法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原则在宪法中,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可以从多个方面来进行分析和解释。

其中,以下几个原则是比较重要的:1. 人权保护原则:宪法作为一部保障公民基本人权的法律,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宪法的规定,每个公民都有享有隐私权的基本权利。

2. 法律保护原则:在宪法中,对于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有时候会有所限制,这就需要通过其他法律的具体规定来实现。

例如,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需要遵守相关法律的规定,并获得公民的明确同意。

3. 公共利益原则:尽管公民隐私权受到宪法的保护,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受到公共利益的制约。

在必要的情况下,国家可以依法对公民的隐私进行合理的限制,例如保护国家安全、刑事调查等。

三、公民隐私权的界定和保护由于公民隐私权是一项复杂的权利,其保护也面临着许多难题和挑战。

在法律实践中,对于公民隐私权的界定和保护可以采取以下几种方式:1. 法律法规的制定和完善:国家可以通过立法的方式明确规定公民隐私权的界定和保护范围,制定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同时,对于违反公民隐私权的行为进行惩处。

2. 法律监督的加强:法律监督是保障公民隐私权的重要手段。

通过设立独立的监管机构,对于涉及公民隐私权的案件进行严正的执法。

3. 公民隐私意识的普及:加强公民隐私意识的普及教育,提高公众对于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视程度。

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

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这部法律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是新中国第一部以法典命名的法律,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具有重大意义。

为了让读者更好地理解民法典的内容,本文将对民法典中的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出解读。

在现代社会,隐私权和个人信息的保护问题备受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护人民群众的人格权,我国民法典在现有法律规定的基础上,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作出了专门规定。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六章“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中,不仅对隐私、个人信息及其处理等基本概念作出了清晰的界定,还明确了禁止侵犯隐私权的行为类型,处理个人信息应遵循的原则和合法性要件,以及个人信息的合理使用。

此外,民法典还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问题作出了规定。

在理解和适用民法典中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方面,有以下三个问题需要重视。

第一个问题是隐私权和隐私的涵义。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就其隐私所享有的不受侵害的权利,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

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第一款规定:“自然人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从隐私这个词的本身就可以看出,隐私有两个特点:一是“隐”,即并非公开的状态,如果已经被自然人自行公开或合法公开,就不是隐私;二是“私”,即私人的事情,与他人权益、公共利益等无关。

因此,隐私仅仅是自然人所拥有的。

只有自然人针对隐私才享有需要法律保护的精神利益。

法人、非法人组织并不存在隐私的问题。

本文介绍了民法典对隐私权和个人信息保护的规定,并对隐私权和隐私的涵义进行了解释。

了解这些规定和概念对于维护人民群众的人格权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法律将隐私分为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私人生活安宁包括广义和狭义两种,其中狭义的私人生活安宁指的是自然人个人的生活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的状态。

民法典对隐私权的保护

民法典对隐私权的保护

民法典对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是个人的一项基本权利,确保个人信息得到保护,而不会被他人滥用或侵犯。

在当今信息时代,随着科技的发展和互联网的普及,个人隐私权面临了新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在2021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国民法典中,对隐私权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就民法典对隐私权的保护进行阐述。

第一章隐私权的概述根据民法典的规定,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一项权利。

该权利包括了公民个人生活、住宅、通信、通信秘密以及个人信息的隐私保护。

对于公民的个人生活和住宅,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能未经许可侵入或侵犯。

同时,个人的通信内容及通信秘密也受到法律的保护,无论是以什么形式进行的通信,都不得被侵犯。

个人信息的保护更是民法典对隐私权保护的核心内容。

第二章个人信息的保护个人信息的保护是隐私权保护的重要方面。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处理需要经过公民的同意,并且应当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同时,组织或个人在收集使用个人信息时,应当遵守必要原则,确保收集的信息与收集目的相符合。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公民对于个人信息的访问、更正、删除等权利,使公民能够更好地掌握和管理自己的个人信息。

第三章隐私权的保护责任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违反隐私权的行为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侵犯他人隐私权的组织或个人将承担民事责任,包括停止侵害、消除影响、赔偿损失等。

同时,对于故意或者重大过失侵犯他人隐私权的,还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使得违法侵犯隐私权的行为受到法律严惩,保护了公民的隐私权不受侵害。

第四章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机制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隐私权,民法典中还规定了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机制。

公民有权依法请求停止侵犯、消除影响、恢复名誉等。

如果公民的隐私权受到侵害,可以通过诉讼等途径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同时,公民对于隐私权保护机构的行为有监督和投诉的权利,保障了公民在隐私权保护中的利益。

结论民法典对隐私权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为个人隐私权提供了更加坚实的法律保障。

民法学视角下的隐私权保护研究

民法学视角下的隐私权保护研究

民法学视角下的隐私权保护研究随着科技的迅速发展,人们在日常生活中越来越依赖于互联网和数字技术。

然而,与此同时,个人隐私权也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

在这个信息时代,我们每个人都可能遭到隐私侵犯的风险,这使得隐私权保护成为一项迫切的任务。

从民法学的视角出发,探讨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已经成为学界和社会关注的热点。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隐私权的概念。

隐私权是指个人对自己的个人信息和私人生活的控制权。

作为一种重要的个人权利,隐私权应当受到法律的保护。

在民法学中,隐私权被视为人身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并与人格权互为补充。

人格权的核心价值在于保障人的自由、尊严、健康和安全,而隐私权则进一步加强了人格权的保护力度。

其次,隐私权的保护主要涉及两个方面,即信息隐私保护和生活隐私保护。

信息隐私保护主要关注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处理和传输等环节,旨在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

在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已经成为一种重要的资产,而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成为亟需解决的问题。

同时,个人的生活隐私也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

生活隐私包括人们在家庭、个人关系、个人习惯等方面的自由和隐私空间。

对于一些敏感信息和私人行为,法律应当限制相关主体的干涉。

当然,为了实现有效的隐私权保护,我们需要进行权衡和平衡。

一方面,确保个人隐私权的充分保护,以防止权力滥用和个人信息的泄露。

另一方面,我们也要考虑到公共利益、社会秩序和国家安全的重要性,所以政府和相关机构有时需要对特定人群的个人信息进行监管。

在这个过程中,我们需要制定合理的规则和程序,以确保权力的合理和合法行使。

此外,隐私权保护也需要国际合作和法律制度的支持。

信息和数据的边界已经超越了国家的范围,跨国公司和互联网巨头的行为已经对个人隐私权产生了跨国影响。

因此,我们需要建立跨国合作机制和法律框架,以便更好地解决隐私保护的挑战。

同时,我们还需要不断完善法律和制度来适应技术的变革。

由于科技的不断进步,以及新兴技术的出现,传统的隐私保护法律和制度已经无法完全适应新的挑战。

浅析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及完善

浅析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及完善

浅析隐私权的民法保护及完善摘要:隐私权作为现代社会一项新兴的人格权,在受到人们越来越多的关注的同时,也遭受着越来越多的侵害。

为了使人们更好的理解隐私权,更好的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在对隐私权的相关问题进行辨析的基础上,对我国隐私权的民法保护现状进行论述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关键词:隐私隐私权民法保护1隐私权的概述自1890年,美国学者沃伦和布兰代斯在哈佛大学的《法学评论》上发表的《论隐私权》一文中第一次提出隐私权,至今一百多年的时间里,关于隐私权的概念界定出现了多种观点。

我们来看一下,我国学者的主要观点:佟柔先生认为,隐私权是公民对自己的个人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

①张新宝先生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居住不受他人侵扰以及保有内心世界、财产状况、社会关系、性生活、过去和现在其他纯属个人的不愿为外界知悉的事务的秘密权利。

②王利明先生认为,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等的一种人格权。

③以上几种隐私权的定义,均从不同的研究角度,对隐私权的内涵做了揭示,笔者认为,王利明先生的定义最为精辟、准确。

2隐私权的民法保护我国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是一个逐渐发展变化的过程。

我国学者把它分为法律空白期、间接保护期、直接保护期、确认保护期四个阶段。

④本文将在下面对这四个阶段内涉及到的相关的法律条文进行论述。

2.1《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对隐私权的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人身权”脱离了对民事主体的依附,单独作为第五章”民事权利”的一节。

第一次在”人身权”中明确规定了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但没有涉及隐私权。

这一阶段为法律空白期。

《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以书面、口头形式宣扬他人的隐私,或者捏造事实公然丑化他人人格,以及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造成一定影响的,应当认定为侵害公民名誉权的行为。

民法典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与侵权法规定

民法典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与侵权法规定

民法典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与侵权法规定近年来,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快速发展和个人信息的广泛传播和利用,个人隐私保护面临着日益严峻的挑战。

为了保护市民的个人隐私权益,我国于2021年正式施行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该法典对个人隐私的保护和侵权问题进行了明确规定,旨在建立健全的个人信息保护体系和法律机制。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对个人隐私的保护与侵权法规定,以期加深对此的认识与理解。

一、个人隐私权的确立与保护在民法典中,个人隐私权被视为公民的一项基本人格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和尊重。

《民法典》第111条明确规定:“公民享有按照法律规定自主选择个人信息的权利,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

”这一规定为个人隐私的保护确立了明确的法律基础和法律保障。

为了切实保护个人隐私的合法权益,《民法典》对违反个人隐私权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禁止和追责规定。

对于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的行为,《民法典》第113条规定:“他人非法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权益的,应当停止违法行为,恢复受害人的名誉,消除影响,项目区拟制定‘土地征收与补偿管理办法’此次征收涉及的法律责任扩大不仅限于距离‘三权分设’只需继续深化。

悔过自新”,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

对于违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个人信息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法律还可以根据情节严重性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民法典还规定了公民在发现个人隐私权受到侵害时,可以向法院请求采取保护措施,制止和排除侵权行为。

法院可以依法采取扣押、封存、勒令支付保证金等措施,防止继续侵害个人隐私权。

这一规定的出台,进一步保障了公民的个人隐私权益。

二、加强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机制建设《民法典》的实施加强了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机制建设。

根据该法典的规定,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加工和传输必须遵守合法、正当和必要的原则。

未经个人同意,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和传输个人信息。

个人信息保护的法律机制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个人信息保护的责任主体:法律规定了个人信息处理者的义务和责任。

民法典保护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措施

民法典保护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措施

民法典保护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措施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技术的发展,个人隐私权的保护成为了一个重要的法律问题,特别是在数字时代。

个人隐私的泄露可能导致诸多不良后果,包括身份盗窃、个人信息的滥用以及精神上的伤害等。

为了保护个人隐私权,不同国家都采取了特定的法律保护措施。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下保护个人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措施。

一、保护个人隐私的法律基础民法典是一个国家的基本法律规范,用于保障公民的权益和规范社会生活。

随着民法典的制定和修订,保护个人隐私权的法律基础日趋完善。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个人隐私权被认定为人身权利的一部分,享有严格的法律保护。

二、个人信息保护法个人信息保护法是保护个人隐私权的重要法律保护措施之一。

该法律规定了个人信息的收集、使用和保护的一系列制度和标准,以促进个人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在个人信息保护法的框架下,个人有权对其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行为进行控制,并且有权要求信息控制者履行信息安全保护的义务。

三、网络安全法网络安全法是一项与保护个人隐私直接相关的法律。

该法律主要涉及网络信息的安全管理,并规定了个人隐私信息的获取、传输和存储等行为。

通过网络安全法,个人信息在互联网环境中得到了较好的保护,网络服务提供者和网络运营者有责任采取措施保护个人隐私信息的安全。

四、侵权责任法侵权责任法是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另一个法律保护措施。

根据该法律,任何侵犯他人隐私的行为都属于侵权行为,并且侵权者需要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个人隐私的泄露、偷窥、跟踪等行为,在民法典下都被视为侵权行为,受到惩罚。

五、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执法为了强化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行政机关在保护个人隐私权方面也发挥了重要作用。

行政机关负责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和使用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并对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进行执法。

这些行政机关包括相关部门和监管机构,他们根据法律规定加强对个人隐私的保护,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

六、司法保护除了行政机关的监督和执法外,司法机关在保护个人隐私权方面也起着重要的作用。

民法中的隐私权和宪法中的隐私权之比较

民法中的隐私权和宪法中的隐私权之比较
、 人权这些
社会 进 步 的基 本 内容将会 由于远 离人们 的现 实生 活
而成为无力的说教。在现代人的观念 日益受到物化 威胁 的市场背景下 , 强调民法理念的人文精神将有
作者 简介: 张小品( 92一) 女 , 18 , 河南商 丘人 , 硕士生 , 主要从事宪法学与行政 法学研究 。
论 。华伦 教授 和德 斯教授 所 强调 的隐私权 的法 律保 护是有 着深 刻 的大 陆法 系 民法保护 传统 的 。他 们 的 文 章努力 把 大陆法 系特征 的基 于尊 严 的隐私权 保护 引入美 国法律 。可 以说 , 们 的 隐私 权 保 护是 从 大 他
收稿 日期 :o 8—1 0 2o 0— 8
的 自由权 。可 以看 出 , 民法 中的 隐私 权 更 多 的是 人
但是 , 由于社会发展的局限性 , 大陆法系具备了隐私 权法保护的雏形 , 却没有明确提出侵权法保护意义
上 的隐私权 保 护 。 由于美 国人对 自由理念 的尊 崇 ,
政府始终被看成是个人权利的最大 的威胁主体 , 所
关键词 : 隐私 权 ; 法 权 利 ; 格 权 宪 人
中图分类号 :9 0 4 D 2 .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7 3 o ( 0 9 O 0 1 0 1 2— 6 O 2 o )5— l0— 3 6


隐私权 的概念 和 出现之 比较
陆法 系的 民法 典对荣 誉 和尊严 这样一 种精神性 权利 的侵权保 护借 用过 来 的 , 国侵 权 法 保 护意 义 上 的 美 隐私权 的雏 形在 法 国和 德 国的 民法 典 中可 以找 到 。
以美 国隐私权保 护 的发展集 中体 现在针 对政府 权力

《民法通则》中有没有提到隐私权,但是通过什么条款来保护隐私权的民法有关隐私权的规定

《民法通则》中有没有提到隐私权,但是通过什么条款来保护隐私权的民法有关隐私权的规定

《民法通则》中有没有提到隐私权,但是通过什么条款来保护隐私权的民法有关隐私权的规定《民法通则》中有没有提到隐私权,但是通过什么条款来保护隐私权的名誉权受到侵害!我国有关个人隐私的规定有哪些,都在哪些法律条文上有记载?有关的法律文书包括:1、《宪法》第三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2、《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一条公民、法人享有名誉权,公民的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禁止用侮辱、诽谤等方式损害公民、法人的名誉。

【人格权就包括隐私权】3、《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二)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六)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4、《侵权责任法》第二条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

本法所称民事权益,包括生命权、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监护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著作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股权、继承权等人身、财产权益。

第三条被侵权人有权请求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

【注:目前盛行的网络“人肉搜索”,也会造成侵权。

法律中指出:“侵害民事权益,应当依照本法承担侵权责任”,而民事权益则包括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和隐私权等权利。

“人肉搜索”中,难免会涉及到当事人照片、阅历等内容,其间不乏个人隐私,网络公开之后又常为当事人带来负面影响。

】第六十二条【患者的隐私权】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对患者的隐私保密。

泄露患者隐私或者未经患者同意公开其病历资料,造成患者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5、《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八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并由当事人互相质证。

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密,需要在法庭出示的,不得在公开开庭时出示。

第一百三十四条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除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公开进行。

《民法典》视角下隐私权保护研究——以大数据时代隐私面临的挑战及其解决为中心

《民法典》视角下隐私权保护研究——以大数据时代隐私面临的挑战及其解决为中心

«民法典»视角下隐私权保护研究以大数据时代隐私面临的挑战及其解决为中心张㊀璐㊀㊀摘㊀要:大数据时代,隐私利益的发展性和复杂性㊁侵权事实的不确定性等因素导致通过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对隐私权进行保护遇到了重大挑战.在后法典化时代,需要明确隐私利益的核心是自然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密利益和私生活不被侵扰的安宁利益,即在多元利益衡量中确定和保护社会交往的基本界限.通过承认 风险和焦虑 是隐私被侵害的新型损害形式,以及侵权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关联性,加大对被告安全保障义务的要求,结合人格权请求权和动态系统论的方法,在个案中协调和保护相冲突的权利和价值的解释论塑造,实现大数据时代隐私权保护和多元利益的平衡.关键词:«民法典»;隐私权;解释论;侵权责任;人格权作者简介:张璐,清华大学法学院㊁牛津大学法学院联合培养博士研究生.基金项目:本文系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2020年青年学者项目 我国个人私密信息的界分与保护研究 (2020M F X H 007)与国家留学基金委 2020年国家建设高水平大学公派研究生项目 (202006210312)之阶段性研究成果.1 薛军:«民法典网络侵权条款研究:以法解释论框架的重构为中心»,载«比较法研究»2020年第7期.2020年5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正式颁布,标志着我国民法学的理论和实践正式进入了 后法典化时代.所谓后法典化时代,主要是指在民法典编纂完成后,民法的研究和实践将在很大程度上依托于对民法典条文与制度的阐释而展开. 1 «民法典»对于民法学者而言是一个新的开始,尤其是伴随着信息科技与生命科技发展所带来的新问题,被放置在«民法典»体系中得以重新审视和分析.在这一点上,«民法典»对隐私权的保护可以视为一个典型.隐私权在我国民法的历史上经历了一个不断发展的过程,在«民法典»之前有着曲折的立法表达.«民法典»具有创举的人格权编首次对隐私的含义作出规定,为隐私权的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提供重要指导.但是随着互联网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以及大数据㊁人工智能等技术运用对社会各个领域的全面渗透,个人信息与隐私交错叠加,隐88私利益错综复杂,损害结果难以确定,现有隐私权保护模式受到极大的冲击,«民法典»之下的隐私权保护也显得捉襟见肘.法律的生命在于实施,«民法典»的颁布只是万里长征的第一步,对«民法典»进行妥当的解释论塑造,将是法律人面临的共同考验.本文将以隐私权保护为例,结合中国社会㊁数据时代的特色和实际,采取具有建设性的态度为切入点和解释论立场,研究«民法典»提供的制定法背景下隐私权保护的法律适用问题,为探索中国民法典的正确打开方式做一种有益尝试和抛砖引玉.一㊁«民法典»对隐私权的规定及其保护面临的挑战㊀㊀«民法典»人格权编第六章对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作出规定,其中第1032条明确了隐私权内容和隐私定义,表示自然人均享有隐私权,隐私权的内容包括隐私享有权㊁隐私维护权㊁隐私公开权等,并第一次对隐私的定义作出界定,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密空间㊁私密活动㊁私密信息 .第1033条则列举了侵害他人隐私权的主要行为,并以 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作为兜底条款.另根据«民法典»关于人格权请求权 2 和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 3 的有关规定,隐私权保护的整体框架得以构建,其将成为未来我国隐私权相关裁判规范和行为规范的重要法律依据.当前,我们的生活和社会正在被数字化所逐步全面 侵蚀,美国学者阿尔文 托夫勒(A l v i nT o f f l e r )在1984年其著作«第三次浪潮»中第一次提出了大数据(b i g d a t a )的概念.4 超强的收集和存储数据能力㊁超强的处理数据能力㊁超强的预测事务能力是大数据时代的三个典型特征.5 有学者指出,数字社会的隐私因而呈现出两个新特点 隐私信息化和信息隐私化.6 前者强调隐私在信息时代的典型表现是信息和数据,使得传统隐私的边界得以扩展,呈现出数字化的形态.后者强调信息的性质在收集㊁存储㊁加工中发生改变,一些原本不属于隐私的个人信息与其他信息结合成为了私密信息,从而具有隐私利益.隐私与非隐私的界限越来越模糊,民法中通过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对隐私权进行保护和救济的设计遇到了重大挑战.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隐私利益的发展性与复杂性导致利益衡量上的困难.一直以来,隐私权所保护的隐私利益是什么以及如何确定是一个难题.早期,信息传播主要依赖人的自然器官,隐私利益主要指物理性隐私(p h y s i c a l p r i v a c y ),表现为对本人身体㊁住所或私人物理空间的侵入.代表性学说包括 隐私独立说 (p r i v a c y -a s -s e p a r a t i o n ) 7 隐私的有限接近理论 (p r i v a c y -98 «民法典»视角下隐私权保护研究2 3 4 5 6 7 «民法典»人格权编第995条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另外«民法典»第997条㊁998条㊁1000条等都对人格权请求权作出了系统规定,适用于隐私权的保护中.«民法典»侵权责任编第1165条规定了一般侵权责任,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同样适用于隐私权.[美]阿尔文 托夫勒著:«第三次浪潮»,黄明坚译,中信出版社2006年版,第6-7页.徐明:«大数据时代的隐私危机及其侵权法应对»,载«中国法学»2017年第1期.王俊秀:«数字社会中的隐私重塑 以 人脸识别 为例»,载«探索与争鸣»2020年第2期.个人独处的权利理论将隐私界定为作保护个人生活不受干扰㊁独处的权利,本质是个人具有不可侵害的人格(a n i n v i o l a t e p e r s o n a l i t y ).比如S a m u e lD.W a r r e n &L o u i sD.B r a n d e i s ,T h eR i g h t t oP r i v a c y ,4HA R V.L .R E V.193(1890).196-198.a s -l i m i t e d a c c e s s ) 8 隐私秘密说 (p r i v a c y -a s -s e c r e c y ) 9 等.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人们开始通过住所㊁衣物等物理设施来保护自己的独占信息权利,信息隐私的观念便开始出现.信息性隐私,是指当个人的信息被以数字或其他信息技术收集㊁存储以及分享时,本人因此而产生的对隐私的期望. 10 由此发展出关于隐私的新理论,比如 信息控制理论 (p r i v a Gc y -a s -c o n t r o l ) 11 人格权理论 (p r i v a c y -a s -p e r s o n h o o d ) 12 亲密关系理论 (p r i v a c y -a s -i n t i m a c y ) 13 等.以上不同理论展示了隐私权的发展性,隐私权从强调个人属性㊁与人身结合的概念,逐渐转化为强化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信息隐私,一方面,隐私的内容越来越广泛;另一方面,个人意识越来越觉醒,对于生活信息的保密性㊁生活空间的私密性和安宁性要求越来越高,隐私利益的判断也愈发复杂.过去,隐私往往被认为是个人拥有的权利,完全置于个人主义的框架下,这导致隐私在功利平衡中被低估.14 当前,越来越多学者意识到隐私的社会属性,认为隐私权并不是一种自然权利(n a t u r a l r i g h t ),而只能是一种审慎权(p r u d e n t i a l r i g h t ),保障隐私的权利将有益于社会.15 因为隐私中蕴含了重要的公共利益,对隐私的保护既是保护个人的利益,也是为了全社会共同的利益,不能仅作为个人权利与更大的社会利益相对抗的工具.16 信息化隐私中不仅有私密利益,还广泛表现为对个人信息挖掘加工过程中产生的各种财产性权益.因此对隐私的保护方式不再局限于保密或不公开,而是更看重在利用的过程中对多元权利主体相关权益的衡量.17 隐私权的保护已不简单是一个非此即彼的选择,对隐私信息的合理利用与保护之间的平衡,被认为是当今时代最大的公共政策调整问题之一.18 09 西部法学评论㊀2021年第2期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有限接近理论认为每一个人都有权仅对他保有属于自己的事务,并决定关于他应该在哪个程度上成为公共观察和讨论的客体 .比如E .L .G o d k i n , L i b e l a n dI t sL e g a lR e m e d y , 12J o u r n a l o f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69,80(1880).隐私作为秘密的理论认为隐私是一种秘密,隐私权是隐藏不愿公开的秘密的权利.代表学者比如R i c h a r dA P o s n e r ,E c o n o m i cA n a l y s i s o fL a w46(5t he d .1998).吴伟光:«从隐私利益的产生和本质来理解中国隐私权制度的特殊性»,载«当代法学»2017年第4期.信息控制理论由A l a n W e s t i n 提出,即隐私是个人㊁团体或机构决定什么时候,什么方式,在哪种程度上关于他们的信息可以和其他人交流.S e eA l a n W e s t i n ,P r i v a c y an dF r e e d o m .N e w Y o r k :A t h e n e u m.1967,P .7.人格权隐私理论的代表学者包括J e f f r e y R e i m a n ,她认为隐私保护人成为人㊁成就人㊁保持人的利益,(p r o Gt e c t t h e i n d i v i d u a l s i n t e r e s t i nb e c o m i n g ,b e i n g a n d r e m a i n i n g a p e r s o n ).J e f f r e y H.R e i m a n , P r i v a c y ,I n Gt i m a c y ,a n dP e r s o n h o o d , i nP h i l o s o p h i c a lD i m e n s i o n s o fP r i v a c y ,300,314.亲密关系的隐私理论,包括作为信任的隐私理论,认为隐私的关键是基于特定的信任关系与他人共享信息,并使用信任根据情境来管理我们的信息流,而当信任关系被破坏时,违反了我们对信息披露的期待情况下,信息流的继续分享将存在隐私受到侵犯的风险.代表学者比如A r iE z r a W a l d m a n ,P r i v a c y a s t r u s t i n Gf o r m a t i o n p r i v a c y f o r a n i n f o r m a t i o na ge ,C a m b r i d g eU n i v e r s i t y P r e s s ,2018,P .148江海洋:«论疫情背景下个人信息保护保护 以比例原则为视角»,载«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20年第4期.[美]迈克尔 J .奎因:«互联网伦理:信息时代的道德重构»,王益民译,电子工业出版社2016年版,第215页.D a n i e l J .S o l o v e ,U n d e r s t a n d i n gp r i v a c y ,C a m b r i d g e :H a r v a r dU n i v e r s i t y P r e s s ,2008,p 235.刘泽刚:«欧盟个人数据保护的 后隐私权 变革»,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J u l e sP o l o n e t s k y &O m e rT e n e ,P r i v a c y a n dB i g D a t a :M a k i n g E n d sM e e t ,66S t a n .L .R e v .O n l i n e 25,26,2013,h t t p ://w w w.s t a n f o r d l a w r e v i e w.o r g /o n l i n e /p r i v a c y -a n d -b i g -d a t a /p r i v a c y -a n d -b i g -da Gt a .第二,侵权事实的不确定性加大了权利主体维权的成本和难度.一般侵权行为构成要件理论认为,要认定侵权责任,须证明存在侵犯行为并造成损害事实㊁侵权行为和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㊁侵权人还必须是有过错的.但是,大数据时代,数据共享的常态化导致隐私侵害的不确定性和不透明性增强.首先,由于信息的不对称㊁信息主体与控制者之间的力量失衡,权利主体对于哪些隐私信息被收集㊁如何处理以及如何在不同平台和机构间共享等事实难以知悉,使得无法对个人隐私加以控制,自然对隐私权侵害所造成的可能损害也无法预估和证实.19 其次,即使损害变成了现实,也不必然导致即时的身体伤害㊁人格受损或财产损失等可以量化和识别的损害,权利人因隐私受到威胁而遭遇未来侵害的风险显著增加,却是法院无经验且无规则可寻的.因此有学者指出 风险与焦虑 这种无形损害能否为现有损害概念所容是面临的主要挑战.20 最后,即使面对着现实的损害,大数据超强的预测㊁推断㊁分析能力,超强的技术水平引发反向身份识别问题等,使得信息收集与结论之间因果关系也不容易证明,上述这些困难都直接妨害了权利主体进一步获得法律的救济.现实中,一方面由于信息的传播方式更为便捷㊁传播速度更为迅速㊁传播范围更为广泛,隐私一旦被侵害,后果的波及面更加广泛㊁程度也更为严重.但是另一方面,由于个人信息包含的隐私利益呈现低密度性和非直接性,侵权事实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变得模糊,受害人提起诉讼或胜诉的几率很小.21 于是不少学者认为传统的私法保护隐私已陷入困境,应将隐私权 溢出 传统 私域 而向 公域 延伸,公法介入个人隐私信息成为发展之必然.22 个人信息保护应从个人控制走向社会控制,建立平衡个人利益和社会整体利益的㊁适应大数据时代的个人信息保护制度.23 第三,信息共享的常态化导致信息隐私知情同意基础遭破坏.免责事由是指一切可以使得行为人免于承担侵权责任的理由.受害人同意作为一种重要的免责事由,指受害人就他人特定行为的发生或者他人对自己权益造成的特定损害后果予以同意并表示于外部的意愿.24 在信息隐私侵权领域,建立在隐私政策协议之上的权利人知情同意,成为被告最常用的抗辩理由.信息隐私领域中知情同意制度的理论基础最早可以追溯到康德的«道德形而上学基础»,他认为,理性的本质是我们选择做理性事情的能力. 25 这种理论体现在艾伦 威斯汀(A l a nW e s Gt i n)提出的隐私控制理论中,即强调人们选择在何种环境下㊁在何种程度下公开自己㊁自己的信息㊁自己行为的自由,进而提出知情同意制度.26 这种信息自决理论在前信息时代的小规模㊁单循环的个人数据收集场景中得到广泛应用,被美国进一步发展为公平信息实践(t h e F a i r I n f o r m a t i o nP r a c t i c eP r i n c i p l e s ,F I P P s ),是美国隐私法的基础,影响了前信息时代隐私政19 «民法典»视角下隐私权保护研究19 20 21 2223 24 25 26 阮神裕:«民法典视角下个人信息的侵权法保护 以事实不确定性及其解决为中心»,载«法学家»2020年第4期.解正山:«数据泄露损害问题研究»,载«清华法学»2020年第4期.吴伟光:«大数据技术下个人数据信息私权保护论批判»,载«政治与法律»2016年第7期.王学辉㊁赵昕:«隐私权之公私法整合波爱护探索 以 大数据时代 个人信息隐私为分析视点»,载«河北法学»2015年第5期.高富平:«个人信息保护:从个人控制到社会控制»,载«法学研究»2018年第3期.程啸:«侵权责任法»,法律出版社2015年版,第200页.A r i E z r aW a l d m a n ,P r i v a c y a s t r u s t i n f o r m a t i o n p r i v a c yf o ra ni n f o r m a t i o na g e ,C a m b r i d g eU n i v e r s i t y P r e s s ,2018:148.A l a n W e s t i n ,P r i v a c y an dF r e e d o m .N e w Y o r k :A t h e n e u m.1967,P 7.策的制定. 27 而进入信息社会和大数据时代,基于三种情况使得信息共享已成为常态,对信息自决理论带来严重危险:第一种是具有管理职能的主体基于公共利益具有搜集信息的必要,比如学校㊁政府机关等;第二种是为享受产品和服务而基于隐私服务政策和协议,主动的共享信息行为;第三种则是在社会互动和生活交往中基于生活事实的隐私共享,比如在社交媒体上发表公开个人信息等.28 这三种情形已经渗透进我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成为我们正常生活的必要前提,所以信息共享的主观意愿不免带有 被迫 的成分,知情同意制度面临着认知层面和结构层面的双重问题.29 同时,上述提到的政府行政部门㊁信息从业者对信息的利用需求,削弱了知情同意规则的存在基础.此外,对个人数据信息收集是即时的,但是分析㊁处理㊁判断则是延时性的,意味着以个人意志决定是否以及如何使用这些数据对其使用效率具有妨碍,赋予个人的私权保护的低效率性.信息收集与使用相分离,二次使用和价值挖掘日益普遍,频繁的知情同意在事实上变得不可能.30 知情同意制度的法理基础遭到破坏,由此对大数据时代隐私权规范的失灵引起了理论和实务界的普遍共鸣.31 二㊁探究隐私制度保护的法益与利益衡量思维㊀㊀正因为隐私权面临着上述众多困难,很多学者唱衰 隐私权,一些意见领袖多年来一直在写隐私的 讣告 . 32 A r i E z r a W a l d m a n 教授认为部分原因是我们对隐私的考虑过于狭窄,加强隐私并非易事,但要想进入一个更美好的世界,首先要改变我们对隐私的看法,探索在日常生活中如何整合和管理隐私以及如何使用法律来保护它.33 大数据时代保护隐私的基础和前提是掌握隐私利益的本质,并与时俱进更新一些观念和认识,从制度设计目的的角度对隐私及其保护进行规范.29 西部法学评论㊀2021年第2期27 28 29 30 31 32 33 U.S .D e p t o f h e a l t h ,e d u c a t i o n .,&w e l f a r e ,r e c o r d s ,c o m p u t e r s ,a n d t h e r i g h t so f c i t i z e n s :r e p o r t o f t h e s e c r e t a r y s a d v i s o r y c o mm i t t e e o na u t o m a t e d p e r s o n a l d a t a s y s t e m s (1973).房绍坤㊁曹相见:«论个人信息人格利益的隐私本质»,载«法制与社会发展»2019年第4期.D a n i e l J .S o l o v e ,I n t r o d u c t i o n :P r i v a c y s e l f -m a n a g e m e n t a n d t h e c o n s e n t d i l e mm a ,H a r v a r dL a wR e v i e w ,2013,V o l .126:1880.丁晓强:«个人数据保护中同意规则的扬与省略 卡-梅框架视域下的规则配置研究»,载«法学评论»2020年第4期.比如林凯㊁张建肖:«知情同意权的功能失灵与应对 兼评‹数据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相关规定»,载«中国应用法学»2020年第2期;谢远扬:«民法典人格权编(草案)中 个人信息自决 的规范建构及其反思»,载«现代法学»2019年第6期;蔡星月:«数据主体的 弱同意 及其规范结构»,载«比较法研究»2019年第4期等.S e eT h o m a sF r i e d m a n ,F o u rW o r d sG o i n g B y e -B y e ,N e w Y o r kT i m e s (M a y 21,2014),w w w.n y t i m e s .c o m /2014/05/21/o p i n i o n /f r i e d m a n -f o u r -w o rd s-g o i n g -b y e-b y e .h t m l ;M a r s h a l lK i r k p a t r i c k ,F a c e Gb o o k sZ u c k e r b e r g S a y s t h eA g eo fP r i v a c y I sO v e r ,R e a d w r i t e (J a n .9,2010),h t t ps ://r e a d w r i t e .c o m /2010/01/09/f a c e b o o k s _z u c k e r b e r g _s a y s _t h e _a g e _o f _p r i v a c y _i s _o v /;P o l l y S p r e n g e r ,S u no nP r i v a c y : G e tO v e r I t ,W i r e d (J a n .26,199912:00P M ),w w w.w i r e d .c o m /1999/01/s u n -o n -p r i v a c y -ge t -o Gv e r -i t /.A r i E z r aW a l d m a n ,P r i v a c y a s t r u s t i nf o r m a t i o n p r i v a c yf o ra ni n f o r m a t i o na ge ,C a m b r i d g eU n i v e r s i t y P r e s s ,2018:148尽管有不少学者认为隐私是一个狡猾的概念(s l i p p e r y c o n c e p t i o n ), 34 并引发了隐私是否可以被概念化(c o n c e p t u a l i z e d )的质疑, 35 但我国«民法典» 勇敢 地对隐私作出了界定,这不仅在我国法律上是第一次,即使是在世界上也是少见的.透过第1032条,可以解读出我国民法体系上对隐私利益和制度设计的初衷保护自然人不愿为他人所知晓的私密利益和私生活不被侵扰的安宁利益.因为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之间的区分是构建隐私权法的核心,隐私权所涉及的是与社会公共利益和群体利益无关的私人生活. 36 根据第1032条的规定,抽象的 私人生活安宁 是隐私的核心内涵,希望保护的是一种不受干扰㊁自我决定的私密生活状态,保护的是个人对私人安宁的期待利益.37 这种抽象的安宁利益让隐私保有开放性,为未来可能出现的新型侵害个人隐私的行为规制预留制度空间,是作为判断隐私权保护的重要出发点.一旦权利人对私密生活状态的享有和安宁生活利益的期待遭到侵害,就可以启动隐私权保护的按钮.隐私权保护的关键不是完全隔绝和独立,而是在于确定和保护社会交往的基本界限,并要求人们相互尊重各自的基本界限. 38 我们需要正视基于社会交往互动㊁法律关系(比如合同)等进行隐私共享常化态的现实,并认识到隐私信息的公开与否已经不是隐私判断的唯一标准.因为隐私权不仅包括自主决定是否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公之于众的权利,也包括决定在多大范围内将自己的个人信息公之于众.我们共享的内容㊁共享的原因以及与谁共享㊁决定是否公开的问题仍然是受到法律保护的,但是找到正确区分具体场景中公共或者私人的方法更为关键.39 隐私权保护的判断标准变为赋予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私生活的控制权,以及对自己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范围的决定权.这需要我们在与朋友㊁公共和私人机构㊁网站以及在线广告商共享大量个人数据时,构建平衡隐私利益与其他利益之间的思维.传统上,隐私权主要用以平衡主体的隐私利益(与人格自由与人格尊严有关的人格利益)与他人的言论表达自由㊁知情权等利益之间的冲突.大数据时代,隐私保护与利用所涉利益主体和利益内容更加多元化,信息隐私的保护方式不局限于保密或不公开,而是更看重在利用的过程中对数据主体的相关权益的保护.40 对隐私权保护不同于传统从个体出发为个体提供单一向度的权利保护,在新的社会利益格局之下,需要在整体社会环境中对隐私权进行利益衡量.在此之下,有学者提出了 两头强化,三方平衡 的理论作为新的利益衡量格局下实现隐私权相关制度方案的基础.41 另外,我国民法典人格权编第6章标题为 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 ,同时规定私密信息优先适用隐私权保护(第1034条第3款),这些表明我国已经明确区分了隐私权与个人信息.39 «民法典»视角下隐私权保护研究34 35 36 3738 39 40 41 K e nG o r m l e y ,O n eH u n d r e dY e a r s o fP r i v a c y ,1992W l s .L .R e v .1335,1047J a m e sQ.W h i t m a n ,T h e T w o W e s t e r nC u l t u r e so f P r i v a c y :D i g n i t y v e r s u sL i b e r t y ,113Y a l eL .J .1151(2004).1153.R i c h a r dC ..T u r k i n g t o n &A n i t a l .A l l e n ,P r i v a c y ,2n d e d .W e s tG r o u p ,2002,p .1.张璐:«何为秘密信息? 基于‹民法典›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交叉部分的探讨»,载«甘肃政法大学学报»2021年第1期.T a m a rG i d r o n ,P u b l i c a t i o no f P r i v a t eI n f o r m a t i o n :A nE x a m i n a t i o no f t h eR i g h t t oP r i v a c yf r o maC o m Gp a r a t i v eP e r s p e c t i v e (P a r t 1),J o u r n a l o f S o u t hA f r i c a nL a w ,2010,N o .1,p .37.H e l e nN i s s e n b a u m ,P r i v a c y i nC o n t e x t :T e c h n o l o g y ,p o l i c y ,a n d t h e I n t e g r i t y o f S o c i a l L i f e ,S t a n f o r dU n i v e r Gs i t yp r e s s ,P .189.刘泽刚:«欧盟个人数据保护的 后隐私权 变革»,载«华东政法大学学报»2018年第4期.张新宝:«从隐私到个人信息:利益再衡量的理论与制度安排»,载«中国法学»2015年第3期.在我国今后的民法体系中,隐私权的主要法益即仅为私密利益和安宁利益的保护.«民法典»施行后,应当讨论如何协调隐私权与个人信息保护的关系,而无须讨论是否应当扩张隐私权来涵盖个人信息保护的问题.42 三㊁隐私权侵权构成要件的扩展与证明难题的破解㊀㊀«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在一般民事侵权诉讼中,由主张侵权损害的原告就加害事实㊁损害结果以及两者间的因果关系进行举证.但是大数据时代,隐私利益的发展性和复杂性㊁侵权事实的不确定性等因素导致通过侵权损害赔偿请求权对隐私权进行保护遇到了重大挑战.这需要在解释论上破解已有构成要件上的规定,以适应新情势,更好地实现隐私权与其他利益的平衡.(一)损害 赔偿模式与 风险与焦虑 损害形式的承认现代侵权法是基于损害 赔偿模式的法律制度,损害结果成为了侵权法的第一要义.大数据时代的隐私权侵权虽然存在不少特殊之处,但也不能突破损害 赔偿的模式.正是这种模式成为了隐私权侵权法中常见的难题,因为法院要求的损害必须是具体的㊁特别的㊁真实的,是否承认可能的损害以及对损害的证明成为侵权举证成功与否的关键所在.43 由于对隐私权的伤害并不必然表现为有形的㊁可计算的人身㊁财产损失,因隐私受到侵害而造成未来损害的风险和心理上遭受的焦虑㊁紧张㊁窘迫等消极性破坏性情绪,同样对个人的生活安宁利益造成影响,并日益成为了隐私受到侵害的重要表现形式.44 因此需要在解释论上寻求隐私权侵权损害结果的认定突破,以确保隐私权侵权法保护的可行性与实效性.根据«民法典»第1164条规定,本编调整因侵害民事权益产生的民事关系.事实上,侵害民事权益行为的成立与是否造成损害并不必然相关,即存在着无损害的侵权行为.因为侵权行为是否能够成立的关键不在于损害的实际发生与否,而是需要判断受到影响的法益是否值得保护㊁是否受到了威胁.事实上,越来越多的学者意识到由于侵害隐私而带来的无形风险是一直持续的,这与 鲁莽的司机冲过红绿灯后就不再具有风险 的性质是不同的,这就是需要承认风险这种无形损害的重要原因所在. 45 同时,焦虑㊁紧张㊁窘迫等带给人们消极性破坏性的情绪负担,也同样需要得到法律的保护,这既是1890年沃伦和布兰戴斯最初提出隐私权时的出发点,也是随着个人意识觉醒㊁对于生活安宁要求提高的应有之义.还有学者认为对隐私侵犯的行为本身就是违法的,因为对隐私造成的伤害不仅仅是对个人的伤害,更是对社会规范的伤害,使得社会秩序和价值遭到破坏.隐私权中的受害者成为了社会的代表,该代表暗含的是社会规范因此背负的伤害.46 大数据时代,由于公开私密信息㊁私密活动所带给权利人私人生活安宁上的破坏和焦虑,是无法量化和具体化的损害,无法仅通过实际损害的证明得以维权.因此,对损害的认定应综49 西部法学评论㊀2021年第2期 42 43 44 45 46 程啸:«我国‹民法典›个人信息保护制度的创新与发展»,载«财经法学»2020年第4期.对损害的要求不仅是我国,美国隐私权法上也有同样的规定,比如C l a p pe r ,568U.S .a t 409.张璐:«个人网络活动踪迹信息保护研究»,载«河北法学»2019年第5期.D a n i e l J .S o l o v e&D a n i e l l eK e a t sC i t r o n ,R i s k a n dA n x i e t y :AT h e o r y of D a t a -B r e a c hH a r m s ,96T e x .L .R e v .737(2018).p .763.R o b e r tC .P o s t ,T h e S o c i a l F o u n d a t i o n s o f P r i v a c y :C o m m u n i t y a n dS e l f i n t h eC o mm o nL a wT o r t ,77C a l .L .R e v .964,959–68(1989).。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探析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探析

隐私权的法律保护探析[摘要]公民隐私权的保护已经成为理论和实务界的一个重要的研究课题。

从我国目前的立法情况来看,对公民隐私权的保护更是亟待法律的明确规定。

本文以民法领域内隐私权为切入点,对公民的隐私权的法律保护问题进行粗浅的探讨。

[关键词]隐私权;人格权;法律保护隐私权是自然人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①隐私权作为人格权的一种,其具有自己独特的特征:(一)隐私权具有真实性和秘密性隐私的内容都是公民个人曾经经历过或正在经历的,同时又是公民个人不愿让他人知晓的内容。

一方面如果公民个人愿意将其公开,则其不再具有秘密性,不能再称其为隐私;另一方面,如果他人编造、杜撰某种不真实或不存在的事实加诸于某公民之上并传播之,则构成侮辱或诽谤的行为,也不能构成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

(二)隐私权是一种具体的人格权,具有人身依附性隐私权是公民人格权的一种,是基于人身而存在的,如果脱离人身,隐私权将不具有任何的意义。

(三)隐私权的主体只能是自然人不能包括法人或其他组织,也不能包括已经死亡的公民。

(四)隐私权的客体包括个人信息、私人事务和私人领域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人际关系越来越复杂,信息传播技术和手段发展也越来越迅速,隐私权保护的客体将会越来越广泛。

(五)隐私权是一种对世权隐私权是一种绝对权利,对公民所享有的隐私权,所有义务人都有不作为的义务,即非经权利人或法律的特别许可,不得对他人的隐私有任何积极的行为,如刺探、传播、恶意利用等等。

任何人侵害公民隐私权的行为都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从我国正式的法律渊源来看,我国目前的立法并没有对隐私权做出明确的规定,而是由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对隐私权的问题进行相关的规定。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若干问题的意见》、《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

首先,对公民隐私权没有专门的法律进行规定。

论《民法典》视野下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与利用

论《民法典》视野下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与利用

【人工智能与法治研究】论《民法典》视野下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与利用[摘要]《民法典》将个人信息仅作为一种民事利益并采用行为规制模式予以保护,将有利于协调个人信息保护与信息自由之间的冲突。

个人隐私信息属于隐私权与个人信息的重叠领域,在数字化时代具有重要的经济和社会价值。

法律既要保障隐私信息主体的人格尊严和人格自由,又要促进信息业者对于隐私信息的收集与利用。

《民法典》第1034条第3款为隐私信息提供的单一的权利优先的保护模式,不仅难以为不同类型的个人隐私信息提供差异化保护,而且会削弱大数据和人工智能创新发展的基础。

在《民法典》视野下,个人隐私信息可以被划分为敏感隐私信息与非敏感隐私信息,对个人隐私信息的保护与利用应当结合社会的正常交往、交易关系以及公共利益三个因素,从而分别对《民法典》有关隐私权与个人信息条款进行动态化的阐释。

[关键词]个人信息;隐私权;隐私信息;权利规制模式;行为规制模式;场景理论[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点项目(21AZD030)[作者简介]冉克平,法学博士,武汉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武汉430072)。

[中图分类号]D91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6198(2021)05-0103-09冉克平一、问题的提出2020年初以来,新冠疫情的暴发使全球经济和社会生活遭受前所未有的冲击。

在抗击疫情的过程中,通过强制性地记录公民的行程轨迹、住宿信息以及社交对象等措施,利用先进的大数据分析技术进行精准的疫情防控,不仅有效地引导了公众理性地抗击疫情,而且为政府迅速地防控疫情提供了重要的决策参考。

然而,不容忽视的是在新冠疫情期间,公众不仅在个人信息的收集上面临被过度采集的窘境并对许多机构形成了示范效应,如人脸识别信息采集的滥用,而且个人信息在储存、使用、公开等方面亦频频受到侵害,一些公民甚至遭遇网络暴力。

〔1〕随着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广泛运用并日益成为人们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信息中的私密信息逐渐兼具个人隐私与个人信息的双重属性,是数据财产的重要来源,这些海量的信息或数据通过算法构成人工智能的基础条件。

民法典解读个人隐私权的新保护

民法典解读个人隐私权的新保护

民法典解读个人隐私权的新保护个人隐私权一直以来都受到法律的保护,它是每个人必不可少的基本权利。

然而,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个人隐私权的保护面临新的挑战。

为了更好地适应时代的变化和保护个人的隐私权,我国最近颁布了新版的民法典,其中对于个人隐私权的保护作出了新的解读和规定。

一、个人隐私权的定义和保护范围根据新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七条的规定,个人隐私权是个人对于其民事权益之外的个人生活、个人行为等有关事项的私密性和保密性的权益。

这意味着,个人隐私权在法律上得到了充分的肯定和保护。

个人隐私权的保护范围也得到了进一步明确。

根据新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九十八条,个人的隐私权包括但不限于个人的姓名、肖像、住所、通信、健康状况、财产状况等。

这些都是属于个人隐私的重要部分,法律对其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二、新的保护措施和应用场景为了更好地保护个人的隐私权,新版民法典提出了一系列的保护措施和应用场景。

1. 个人信息保护随着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个人信息的泄露问题日益突出。

新版民法典明确规定,个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个人未经个人同意,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或公开个人信息。

同时,个人有权要求删除、更正自己的个人信息,保护个人的隐私权不受侵犯。

2. 影像、通信等隐私权的保护新版民法典还对影像、通信等方面的隐私权给予了更加详细的保护规定。

例如,未经个人同意,不得私自拍摄、传播他人影像;未经通信当事人同意,不得窃听、窃取、非法截获他人的通信内容等。

这些规定为个人隐私权提供了更强的保护。

3. 音视频侵权案件的审理新版民法典对于音视频侵权案件的审理也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其中,对于私播、盗版等侵犯个人隐私权的行为,将予以严厉的处罚,以维护个人隐私权的合法权益。

三、个人隐私权与公共利益的平衡在保护个人隐私权的同时,新版民法典也注重对个人隐私权与公共利益之间的平衡。

根据新版民法典第一千二百零六条的规定,个人隐私权受法律保护,但在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公共卫生、经济秩序等方面有重大利益需要的情况下,可以依法限制个人隐私权的行使。

民法典中的隐私是指哪些内容

民法典中的隐私是指哪些内容

民法典中的隐私是指哪些内容隐私权是我国公民⾮常重要的权利之⼀,我民法典规定,隐私是⾃然⼈的私⼈⽣活安宁和不愿为他⼈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关于民法典中的隐私是指什么内容的更多问题,下⾯由店铺⼩编为读者进⾏的解答,希望以下的知识对读者有所帮助。

⼀、民法典中的隐私是指哪些内容1.民法典规定,隐私是⾃然⼈的私⼈⽣活安宁和不愿为他⼈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2.《中华⼈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千零三⼗⼆条⾃然⼈享有隐私权。

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式侵害他⼈的隐私权。

隐私是⾃然⼈的私⼈⽣活安宁和不愿为他⼈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第⼀千零三⼗三条除权利⼈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不得实施下列⾏为:(⼀)以短信、电话、即时通讯⼯具、电⼦邮件、传单等⽅式侵扰他⼈的私⼈⽣活安宁;(⼆)进⼊、窥视、拍摄他⼈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三)拍摄、录制、公开、窥视、窃听他⼈的私密活动;(四)拍摄、窥视他⼈⾝体的私密部位;(五)收集、处理他⼈的私密信息;(六)以其他⽅式侵害他⼈的隐私权。

⼆、公民隐私权包括什么内容1、个⼈⽣活⾃由权权利主体按照⾃⼰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关或⽆害的活动,不受他⼈⼲预、破坏或⽀配。

2、个⼈⽣活情报保密权个⼈⽣活情报,包括所有的个⼈信息和资料。

诸如⾝⾼、体重、⼥性三围、病历、⾝体缺陷、健康状况、⽣活经历、财产状况、婚恋、家庭、社会关系、爱好、信仰、⼼理特征等等。

权利主体有权禁⽌他⼈⾮法使⽤个⼈⽣活情报资料,例如,对公民⾝体的隐秘部分、⽇记等不许偷看,未经他⼈同意不得强制披露其财产状况、社会关系以及过去和现在的其他不为外界知悉传播或公开的私事等。

3、个⼈通讯秘密权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论的内容加以保密,禁⽌他⼈⾮法窃听或窃取。

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在很⼤程度上是与现代通讯的发达联系在⼀起的,信息处理及传输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个⼈通讯的内容可以轻⽽易举地被窃听或窃取,因⽽,保障个⼈通讯的安全已成为隐私权的⼀项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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隐私权民法浅析民法中的隐私权隐私权是公民享有的人格权,它受法律保护的程度,是社会文明进步程度的标志之一。

体现了现代人类自治、自律、维护自我权利的基本要求。

近十几年来,我国立法、司法等部门从不同的角度对隐私权的保护予以了高度重视。

但从总体上来讲,相关的法律规定还不够完善,对隐私权保护的水平还不够高。

有些人对隐私权的保护认识还不够,侵权纠纷时有发生。

笔者拟就隐私权的有关问题予以探讨,以求我国法律对隐私权的规定和保护更趋于完善。

一、隐私权概念相对于隐私来说,隐私权概念的提出则晚了许多。

一般认为,隐私权的最初概念仅限于侵权行为法的层次,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日益需要保护和只属于自己的内心世界的东西。

因此,越来越多国家的宪法和法律都逐步把隐私权作为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确认下来。

至今日,国内外学者们对隐私权概念的界定仍有不同的意见。

在国外,大致有两种观点:第一种为消极说。

其特点是将隐私权作为一种消极的、被动的权利,认为隐私权是唯我独自享有的他人不得侵犯、干扰和触及的个人生活秘密、宁静的权利。

第二种为控制说。

其特点是将隐私权作为一种能动的、积极的权利,其要旨为隐私权是个人控制有关自己的资料流传的一种能力,个人有权决定在何种程度上公开。

此观点侧重于有关自己个人资料的占有、使用、处分、修正和他人不得非法披露和获得的权利,此说体现于现代立法界和制定法中。

两种学说从不同的方面诠释了隐私权这一概念。

在国内,台湾学者昌光认为:"隐私权是对个人私生活的保护,使每个人能安宁生活,不受干扰,未经本人同意,其与公众无关的私人事务,不得刊布或讨论,其个人姓名、照片、肖像等非事前获得本人同意不得擅自使用或刊布,尤不得做商业上的用途"。

国内学者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如下几种:著民法学教程的佟柔认为,隐私权是以公民自己的个人私生活秘密和个人生活自由为内容,禁止他人干涉的一种人格权;著民法学教程的王利明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个人的、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著民法学教程的杨立新认为,隐私权是自然人和社会组织对其秘密信息加以控制、保护的权利;著民法学教程的张新宝认为,隐私权是指私人生活安宁不受他人非法干扰,私人信息保密不受他人非法搜集、刺探和公开的权利。

以上对隐私权的概括有的注意到了隐私权的内含而忽略了它的外延,有的则相反,有的虽然有所涉及却又语焉未详。

隐私权作为法律上的一种权利,首先应是公民个人的隐私权,而不能包括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其秘密信息所享有的权利。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些秘密信息属商业秘密,具有"公"的性质,如果让这些秘密也列入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则难以对这些法人、组织建立起有效的监督机制。

其次,隐私权的客体应为隐私,即公民所有的私人信息和私人领域。

而隐私权的保护范围应受公共利益的限制,对任何违反法律法规,有悖于公序良俗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揭露。

因此,对隐私权较为合理的定义应为:隐私权是指自然人在不危害公共利益的前提下而对其私人活动、个人信息等个人活动领域内不为或不欲为他人所知悉的秘密,禁止他人干涉的权利。

即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对其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二、隐私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隐私权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指构成隐私权法律关系的必备条件。

和其他法律关系一样,隐私权法律关系也是由主体、客体、内容三要素构成,三者相互联系,缺一不可。

(一)隐私权的主体。

人类文明源于隐私,但严格意义上的隐私权是现代法律解放自然人人格的结果。

因此,隐私权的主体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不是隐私权的主体。

具体理由如下:1、从隐私权的性质来看:隐私权是禁止他人干涉的一项人格权利,其范围只局限于私人领域,法人虽然也有自己的秘密,但这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在价值上可以评估,在现实中可以转让,不符合人格权的本质规定,应受商法和知识产权法的调整。

2、从立法的目的来看:人类进入文明社会后,个人私生活的内容和信息日益丰富,任何刺探、公开、干扰公民私人生活和私人秘密的违法行为都使受害者心理和感情遭到创伤,导致精神痛苦。

法律确认隐私权就是为了使自然人对个人私生活享有完全自由并获得充分保护。

而法人是拟制的人格者,是没有自然生命的社会组织,它没有心理的精神活动,也没有生理上的反映,就不存在因过错行为产生的精神痛苦。

因此法人不是隐私权的主体。

3、从外国立法先例来看:在各国的隐私保护制度中,如《美国侵权行为法(第二次)重述》中概括列举了美国判例法确认的构成侵犯公民个人隐私权的四种行为。

其中有关隐私权保护的条文,从成文法的角度确立了公民作为唯一主体所独自享有个人自由决定何时何地以何种方式与外界沟通,即在一定限定的私人活动范围内,不受他人和群体约束的权利。

值得注意的是,隐私权的主体虽为公民,但不限于生者,死者也享有。

死者虽无民事权利能力可言,也不是民事权利的主体。

但是,由于隐私权的客体为隐私,往往与死者的名誉连在一起,隐私一旦被泄露,死者的名誉可能受损。

鉴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名誉权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中指出,"死者名誉受到损害的,其近亲属有权起诉",说明死者名誉的延伸已为法律所承认。

因此,死者的隐私亦应受法律保护,死者是隐私权的特殊主体。

(二)隐私权的客体。

隐私权的客体为隐私,即权利主体的所有私人信息,包括私人活动、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

私人活动指的是一切与公共利益无关的活动,如日常生活、社会交往、个人私生活等;个人信息则包括所有个人情况、资料,诸如年龄、收入、生活经历、患病情况等;个人领域则是指个人的隐秘范围,如身体的隐私部分、个人居所、旅客行李、学生书包、日记、通信等均是。

如果权利主体不允许他人非法获取和利用自己的任何私人信息,那么,权利主体的全部私人信息都是隐私,都可成为该主体的隐私权客体。

包括在第三人不在场时也可构成侵犯权利主体隐私这一情况。

如某公共浴室为防止偷窃,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擅自在其更衣室内架设监视设备。

该浴室的侵权行为虽然未公开进行,只限于浴室与顾客之间,也未为公众知晓,然而公民的身体秘密也是重要的隐私内容,不受非法监视、监听、窥视、摄影录像。

如果权利主体允许他人支配自己的部分私人信息,这部分私人信息不再是隐私,不再属权利主体的隐私权客体。

(三)隐私权的内容。

隐私权的内容就是权利人享有自己的隐私,包括私人生活、个人信息和个人领域,他人不得非法干涉、获取和利用。

主要包括以下几项内容:1、隐私隐瞒权。

又称隐私保密权,是指权利主体有对自己的隐私采取保密措施而不为人知的权利。

个人信息属于个人隐私的范畴是人所共知,现代社会由于通讯、交通、计算机网络等新技术的高度发达,对个人隐私的保护造成很大的威胁。

对于与公共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无论是否有利于权利主体,权利人都有权进行保密,不对他人言明。

如权利主体的社会关系、储蓄、财产状况不受非法调查、刺探和公布;权利主体有权对自己的个人信件、日记、电报、电话及生活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以任何方式获取和散布等。

2、隐私维护权。

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所享有的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

它是权利主体依法保护自己人格尊严和从事社会活动必不可少的条件。

当权利人的隐私受到非法侵害时,受害人有权寻求司法保护,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与隐瞒权不同的是它是以存在侵权的事实为前提而向侵权相对人主张的一种权利。

3、隐私利用权。

指权利主体对于自己的隐私进行积极利用,以满足自己精神、物质等方面需要的权利。

这种权利的内容,是权利主体的自我利用,而不是他人利用。

这种利用权不得违背公共利益和善良风俗,如利用隐私制作淫秽作品则是非法利用隐私。

4、隐私支配权。

即指权利主体对自己的隐私有按照自己的意志进行支配的权利。

它的范围比隐私利用权更为广泛,不仅包括利用自己的隐私,还包括准许他人知悉和利用自己的隐私。

如权利主体可利用自己的生活资料撰写自传;在生病接受治疗过程中,允许医生检查自己的身体,了解个人经历和生活习惯等。

三、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和解决知情权,又称知悉权、了解权,是指自然人享有最大限度地知悉、获取各种信息的自由和权利。

在民法理论中,它是一个与隐私权相对的法律概念。

社会公众有权知道其应该知道的事情,国家则应最大限度地确认和保障社会公众知悉、获取信息的权利,尤其是获取政务信息的权利。

知情权的内容比较广泛,包括公法及私法范围的权利,具体范围的界定意见不一。

有学者将其内容归纳为五个方面:(1)知政权,是指公民依法享有的知悉国家大政方针、了解和参与国家事务的权利,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依法向公民以及社会公开自己活动并接受监督的义务,这也是现代民主政治的重要体现。

(2)社会知情权,是指公民有权知道社会所发生的他所感兴趣的问题和情况,有权了解社会的发展和变化,包括经济和文化方面的情况。

满足公民的社会知情权是满足公民精神生活等方面的需要,也是社会进步所不可缺少的。

(3)个人信息知情权,是指公民对与自己有关的各方面情况的了解权,包括对有关自己切身利益的信息的知情权,如对自己出生年月、地点、亲生父母、及其他有关的档案材料等的了解。

(4)法人知情权,是指法人在不妨碍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情况下,有权获得一切对他有用的信息。

(5)法定知情权,是指司法机关为侦查案件、审判案件收集证据而享有的了解案件有关情况的权利。

据此可见,知情权的内容不仅涵概个人隐私权所包含的内容,还包含社会公共事务等情况和信息。

但知情权的功效主要在于保护公民个人知悉和了解有关公共事务、社会事务和属于私人的信息。

因此,笔者认为,把知情权的内容归结为知政权、社会知情权和个人信息知情权三个方面较为妥当。

然而,在现实社会中常发生这样的矛盾:公民在要求保护自己的隐私的同时,又要求更多地了解自己应当知道的东西,包括应当受到隐私权保护的其他人的隐私。

所以,就会出现隐私权受到保护的同时而与其他同样应该受到保护的权利相碰撞的情况。

隐私权与知情权代表了对立的精神利益,当两种权利相互冲突时,如何合理地处理两者关系,获得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平衡呢?有鉴于此,在处理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关系时,应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区别对待:1、当社会公众的知政权与政府官员隐私保护冲突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对政府官员的隐私权予以限制。

从利益比较的角度进行分析:对一般社会公众而言,年龄、学历、经历、健康状况、财产来源等属个人隐私的内容,但对于政府官员而言,这些个人情况是他们能否恰当履行职责的必要条件。

公务人员的职位越高,个人情况与公共利益的联系就越密切,隐私的范围就应越小。

西方国家有所谓"高官无隐私"之说,也就是这个道理。

人们有理由认为,一个道德败坏或精神有缺陷的官员,是难以代表公众,为公众谋福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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