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南政法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
法学院六年制班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5篇)
法学院六年制班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5篇)第一篇:法学院六年制班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法学院六年制实验班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细则2014年1月2日法学院院务会通过第一条为了做好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工作,保证奖学金评选的公开、公平、公正,根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法学院六年制实验班学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学院设立由院领导、各研究所(教研室)负责人、学生工作办老师和学生代表组成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学院评审委员会”),负责本院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审工作。
学生办公室负责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的具体事务。
第三条依据《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六年制法学实验班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如下:新生奖学金,奖励比例与奖励金额根据学校相关规定执行。
特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5%,奖励金额为学费金额加9000元。
一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20%,奖励金额为学费金额加2000元。
二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50%,奖励金额为学费金额。
第四条本办法第三条涉及的新生奖学金,是指法学实验班学生进入研究生阶段学习(总第五学年)时评定的奖学金;特等奖学金、一等奖学金、二等奖学金适用于法学实验班学生进入研究生第二学年(总第六学年)时评定的学业奖学金。
第五条学院评审委员会根据学校规定,依照法学实验班年级参评人数按比例确定各等级的获奖名额。
第六条特等奖学金用于资助拔尖人才,名额由学校统一掌握,学院评审委员会按照实际符合标准的人数评选,不降低标准。
1 一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少于应评名额的,剩余名额将转入本学年度的二等奖学金名额;二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少于应评名额的,按照实际人数评选,不降低评选标准。
第七条研究生获得奖学金的年限,不超过其基准学制规定的学习年限。
第八条六年制法学实验班研究生阶段新生奖学金的评定,按照学校规定的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定办法执行。
学院依据学生在基础阶段学习总成绩并参考复试成绩进行评定。
西政研工部
开学季,小编带你了解西政研究生奖助政策2014-08-21 西政研工部2014级研究生新生们,西南政法大学欢迎你的到来。
同学们,想要更好地开始新阶段的学习生活,应当对学校研究生的奖助政策有所了解。
所以,现在就向大家概括介绍,适用于西南政法大学2014级研究生的奖助项目。
一、学业奖学金(一)适用对象: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就业的中国籍在校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并符合相关条件。
(二)资助标准:1、全额奖学金:奖励在读期间全部学费,按年发放。
2、新生奖学金:奖励第一年学费,一次性发放。
(三)备注:学业奖学金包括全额奖学金、新生奖学金与综合奖学金(综合奖学金非于新生年级评定)。
全额及新生奖学金,已根据相关文件,在新生入学前评定。
获奖的同学,在录取通知书里会有一张喜报,同时,新生也可以通过登录:学校主页→研工部网页→奖助学栏目,查阅奖励文件,或向辅导员老师咨询获奖名单。
二、国家助学金(一)适用对象: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就业的中国籍在校全日制硕士、博士研究生。
(二)资助标准:1、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2、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3、国家助学金每年分为10个月发放,博士研究生1200元/生•月,硕士研究生600元/生•月。
三、“三助”岗位(助研、助管、助教)(一)适用对象:在读全日制研究生(优先考虑家庭经济困难、品学兼优、具有较强服务意识的)。
(二)资助标准:1、博士生每月不高于1000元,每学期5个月;2、硕士生每月不高于700元,每学期5个月;3、“三助岗位”津贴每学期按5个月发放,如不满月标准工作量,则按实际完成比例发放。
四、困难补助(一)适用对象:1、特困补助:获得学校奖学金和助学性质贷款后,仍难以维持基本生活需要在读研究生,并具下列情况之一:⑴家庭成员无工作或丧失劳动能力,无稳定经济来源;⑵需赡养父母、抚养子女或直系亲属患有重大疾病,生活负担较重;⑶烈士、荣誉军人或优抚家庭子女且家庭经济困难者。
西南政法大学校内奖励办法
西南政法大学校内奖励办法(试行)为进一步提高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培养质量,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保持研究生教育持续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22〕19号)文件要求,结合我校研究生培养的实际需要和奖助体系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遵循研究生教育规律,以人才培养为根本,以提高质量为核心,以改革创新为动力,按照“完善资助体系,保证生源质量,改善生源结构,提高培养水平”的总体思路,统筹配置教育资源,创新研究生培养模式,进一步完善学校研究生教育质量的长效保障机制和内在激励机制,全面激发研究生教育的活力,促进研究生教育规模、结构、质量、效益的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坚持系统设计,优化资源配置。
统筹使用国家财政拨付的研究生培养经费、导师科研经费资助和其他有关资金,构建有利于激发研究生创新热情和创新实践的培养机制和资助体系。
坚持研究生培养规律,促进质量提升。
立足研究生教育的特点,遵循研究生成长成才规律,推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坚持以人为本,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
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改善研究生学习、科研和生活条件,提高研究生待遇。
坚持统筹谋划,积极稳妥推进。
充分调动学院和学科的积极性,充分考虑制度的可操作性,确保顺利实施。
二、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的主要内容改革后的奖助学金体系由奖学和助学两部分九项基本制度共同组成。
助学制度主要包括国家助学金、学校助研、助管、助教“三助”津贴、国家助学贷款以及经济困难研究生补助等四项;奖学制度包括国家奖学金、学业奖学金、研究生科研奖励、在读研究生出国留学奖学金以及外国留学生奖学金等五项。
(一)健全研究生助学制度1.实施国家助学金制度。
从2022年秋学期起,将学校现有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调整为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
研究生国家助学金范围为“非定向就业”录取类别的全日制研究生。
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修订)
XX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创新,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研究生完成学业,进一步规范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工作,根据最新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的研究生是指纳入全国招生计划且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全日制在学研究生(有固定工资收入及档案不到校的除外)。
第二章评定条件和奖励标准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申请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品学兼优,无学术造假和科研不端行为;四、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四条有以下情形之一者,不具备当年度学业奖学金参评资格: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校规校纪者;二、违反科学道德、发生学术行为不端者;三、未在规定时间完成学籍注册者;四、学籍状态为退学、休学、保留学籍、延期毕业者;五、在各类申报材料中提供虚假内容者;六、其他学校认定不符合参评条件者。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照学位类别设立奖励等级、奖励标准和获奖比例。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照学位类别设立奖励等级、奖励标准和获奖比例。
第一学年按照博士研究生12000元/生、硕士研究生9000元/生的标准平均发放。
其他学年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根据研究生的思想品德、课程学习、科研成果和社会服务等情况进行综合评定,具体等级、标准和比例见下表:其他学年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等级、标准和比例类别等级标准(元)比例博士一1800020%二1500060%三1200020%硕士一1200020%二800050%三600030%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各等级名额由研究生院根据各研究生培养单位研究生人数进行分配。
直博生和招生简章中注明不授予中间学位的本硕博、硕博连读研究生,根据当年所修课程的层次阶段确定身份参与学业奖学金的评定。
在选修硕士课程阶段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进入选修博士研究生课程阶段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参与评定。
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管理办法(2011年7月制定,2014年1月第一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深化我校研究生教育改革,促进创新人才培养,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潜心学业,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选对象为取得学校学籍、基本学制年限内、人事档案和工资关系转入我校的大陆全日制研究生。
定向在职、委托培养、单独考试等类别研究生除外。
第三条每学年学业奖学金评定时间段为上年9月1日至当年8月31日。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根据研究生的学业表现逐年评定,实行动态管理。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五条学校成立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领导小组,负责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政策的制定和重大事项的决策,以及学业奖学金的审批、申诉的答复处理。
第六条学校深化研究生教育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校管理办公室”),负责学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具体制度的制定、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的组织、各等级指标分配、初评复核、申诉受理,以及与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有关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研究生培养单位(以下简称“培养单位”)成立由本单位主要行政负责人任组长、党委书记和分管副院长任副组长、导师组组长、导师代表、研究生辅导员和研究生代表参加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小组,负责制定、修订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以及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初评、汇总、报审和复议等工作。
第三章指标分配与奖励标准第八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指标以当年参评对象总人数为依据,按比例分配各培养单位相应指标,在本年级内实行动态管理。
科学学位硕士与专业学位硕士指标分别核定。
第九条博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奖和二等奖两个等次,具体指标比例和奖励标准为:第十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一等奖、二等奖和三等奖三个等次,具体指标比例和奖励标准为:第四章评定条件与方式第十一条一年级新生学业奖学金按入学考试成绩或考生来源评定,二、三年级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按上一学年的综合表现评定。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细则一、概述本文旨在详细阐述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细则。
学业奖学金是为了奖励在学术研究、创新实践等方面表现优异的研究生而设立的。
通过制定明确的评定细则,旨在确保评定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二、关键词1、研究生2、学业奖学金3、评定4、标准5、流程三、详细阐述1、评定时间:每年春季学期结束时进行评定。
2、申请条件:申请者需为全日制研究生,至少完成一个学期的课程学习,且学业成绩优秀。
3、申请材料:申请者需提交个人简历、学术成果清单、导师推荐信等相关材料。
4、评定标准:主要考虑申请者的学业成绩、学术研究能力和创新实践成果。
此外,还重视申请者的综合素质,如领导力、团队协作精神等。
5、评定流程:首先,根据申请者的材料进行初筛,确定入围名单。
然后,组织专家评审组对入围者进行面试,综合考虑申请者的学业成绩、科研能力和综合素质。
最后,根据评审结果,确定获奖者名单,并进行公示。
四、特别说明1、如有特殊情况,如研究生在学术研究或创新实践方面取得突出成果,可酌情放宽申请条件。
2、在评定过程中,将严格遵守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确保评定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3、获奖者将获得一定的奖金和荣誉证书,同时还将享受其他的激励措施,如推荐参加国际学术会议等。
五、总结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细则旨在确保奖学金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通过制定详细的评定标准和流程,确保申请者的学术研究能力和综合素质得到全面评价。
通过特别说明,为有特殊贡献的研究生提供更多的机会和激励措施。
最终,希望通过这些措施,鼓励更多的研究生在学术研究和创新实践方面取得更好的成绩。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
中国政法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端人才的需求,进一步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和财政部、教育部联合发布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授予在学习、科研和社会服务等活动中表现优秀的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以下统称“研究生”),基于不同的获奖类型和等级,资助研究生在学习期间的学杂费、科研经费和生活费。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对象为攻读本校硕士、博士学位的全日制在校脱产学习的研究生。
获得奖励的研究生须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法学实验班硕士研究生的学业奖学金办法由培养单位参照本办法单独制定;工商管理硕士专业(MBA)、公共管理硕士专业 (MPA)和中欧法学院硕士研究生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办法由培养单位另行制定。
考试方式为单独考试的研究生、人事档案不转入本校的研究生、港澳台侨研究生、外国留学研究生以及其他经特别说明的研究生教育项目招收的研究生,不适用本办法。
第二章等级设定、奖励标准和奖励名额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等级设定、奖励标准和奖励名额,由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工作领导小组确定,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名额分配向基础学科和国家亟需的学科倾斜。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设置如下:新生奖学金,奖励比例为70%,奖励金额为学费金额。
特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5%,奖励金额为学费金额加9000元。
一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20%,奖励金额为学费金额加2000元。
二等奖学金,奖励比例为50%,奖励金额为学费金额。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名额只能用于本学年度,不得跨学年度使用。
特等奖学金用于资助拔尖人才,名额由学校统一掌握,不分配到各培养单位,特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少于应评名额的,按照实际人数评选,不降低评选标准;一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少于应评名额的,剩余名额可以转入本学年度的二等奖学金名额;二等奖学金获奖人数少于应评名额的,按照实际人数评选,不降低评选标准。
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
XXXX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实施细则(2021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更好地适应国家经济社会发展对高层次、应用型、复合型人才的要求,提高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勇于创新、积极实践,依据《XXXX大学研究生奖助学金管理办法》和《XXXX大学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审细则》,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评选范围及条件第三条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奖励对象为XXXX大学全日制全脱产研究生,根据研究生入学考试成绩或综合考核情况,按等级享受学业奖学金。
第四条参评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学生,应同时满足下列基本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纳入全国研究生招生计划;(三)全日制全脱产;(四)个人档案(含学籍和人事档案)转入我校;(五)未超出基本学制年限。
第五条评选硕士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学生,应当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规章制度;诚实守信,品学兼优;积极参与科学研究和社会实践。
第六条在考核年度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学业奖学金评选资格;已获评学业奖学金者,取消其所获奖项,并停发或追回该考核年度奖学金。
(一)触犯法律受到公安机关处理;(二)违反校纪校规,受到纪律处分;(三)拖欠学费或有其他不良诚信记录;(四)在科学研究过程中,弄虚作假,剽窃他人成果;(五)处于休学、保留学籍期间的研究生;(六)超出基本学制年限的研究生;(七)在考核年度有学位课程考核不通过的研究生;(八)中期考核不合格的研究生。
第七条获得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学生,可以兼评其他奖助学金。
学院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小组按照学院学业奖学金评定总测评成绩排名顺序及学校分配的国家奖学金名额在符合国家奖学金申请条件的学生范围内确定国家奖学金初评结果。
第三章奖励设置和评定第八条学制3年的硕士研究生可以参加3次学业奖学金评选,学制2-2.5年的硕士研究生可以参加2次学业奖学金评选。
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
研究生奖学金评定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为激励研究生学习科研,提高研究生的学术水平和创新能力,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研究生奖学金的目的在于奖励学术成绩优秀和科研能力突出的研究生,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
第三条研究生奖学金分为国家奖学金、院系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
国家奖学金:由国家教育部设立,面向全国性选拔,奖励国内外知名研究机构推荐的优秀研究生。
院系奖学金:由学院根据研究生的学术成果、学风品德及科研能力等条件评定,并根据学院奖学金资金情况进行发放。
专项奖学金:由学校设立,面向校级科研项目参与和学术竞赛等方面表现优秀的研究生。
第四条奖学金评定工作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实施,学院作为奖学金的评审单位,协助研究生院做好评审和发放工作。
第二章申报与评定第五条奖学金评定分为年度评定和学期评定两种形式。
年度评定是针对全年研究生的学术成绩和科研情况进行的综合评价。
学期评定是根据上学期研究生的学术成果和科研情况进行的评价和奖励。
第六条研究生申报奖学金的条件如下:1.遵守学校和研究生院的各项规章制度;2.无不良学术记录和道德行为问题;3.学术成绩优秀,具有较高的排名;4.具有独立科研能力,取得较好的研究成果;5.积极参与学术竞赛、科研项目或社会实践等活动;6.无相关学业、奖学金受罚等问题;7.其他评审要求。
第七条奖学金评审工作分为初评和终评两个阶段。
初评是由各学院研究生学术委员会负责评定,根据研究生的入学成绩、学术成果、科研能力和学风品德等进行初步筛选。
终评是由学校研究生院组织的评委会负责评定,根据学院初评结果和研究生的科研成果、学术表现等进行综合评定,确定奖学金的获得者。
第三章奖学金的发放和使用第八条奖学金的发放方式为一次性发放。
国家奖学金以学校为中介,由国家教育部发放。
院系奖学金和专项奖学金由学校研究生院负责组织发放。
第九条研究生获得奖学金后,应当按照学校有关规定使用奖学金。
奖学金可以用于学业支持、科研项目支持、学术交流、学术出版等方面。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
附件一: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奖助体系改革工作任务安排表附件二-1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试行办法第一条为完善研究生奖助政策体系,提高研究生待遇水平,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3〕22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国家助学金用于补助研究生基本生活支出,评审和发放应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及学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第三条发放对象为录取类别为非定向就业的中国籍在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博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12000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助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每年6000元。
分为10个月发放,博士研究生1200元/生•月,硕士研究生600元/生•月。
第五条凡享受国家助学金的研究生,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完成报到注册手续,取得研究生学籍;(二)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三)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四)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有学术发展潜力;(五)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
第六条助学金的发放(一)每学年发10个月,按月发放。
财务处根据各学院提供的符合发放条件的研究生名单,每月将助学金发至研究生本人的本地银行卡中。
(二)硕博连读研究生在注册为博士研究生之前,按照硕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注册为博士研究生后,按照博士研究生身份发放国家助学金。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发助学金:(一)欠缴学费、住宿费的研究生,助学金暂停发放,从缴清学费和住宿费之日起发放;(二)对在课程学习期间未按规定程序请假而离校,时间超过一个月的研究生,离校期间停发助学金,返校后视情况决定是否继续发放;(三)已办理休学手续的研究生,自休学次月停发助学金,复学后次月恢复发放;(四)已办理退学手续的研究生,自退学手续办理完成的次月停发助学金;(五)对综合考试不合格的博士研究生和中期筛选不合格的硕士研究生,自成绩公布之月起停止发放助学金;(六)对延期答辩的研究生,自标准学制截止月起停发助学金;(七)对受学校留校察看以上纪律处分的研究生,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之月起停发助学金。
西南政法大学奖学金经费管理办法
西南政法大学奖学金经费管理办法== ==西南政法大学奖学金经费管理办法(2002年7月12日校长办公会议通过)为了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充分调动学生奋发向上、刻苦学习的积极性,促进学生德、智、体全面发展,培养造就优秀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奖励品学兼优的学生,特制定本办法.一、本办法适用于在校就读的研究生(包括委培、定向、自费博士生和硕士生)、全日制双学位生、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全日制高等职业教育本专科生和全日制成人教育本专科生(成招生).二、经费标准(一)研究生奖学金1、普通奖学金按照国家教委和财政部联合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办法》(国家教委财政部教财[1994]50号文)和《国家教委财政部关于提高普通高等学校研究生奖学金标准的通知》(教财[1996]85号文)的规定,按计划内部博士生每人每月240元、260元和280元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标准,每档下浮10元执行;按计划内硕士生每人每月200元、220元和240元的研究生普通奖学金标准,每档下浮10元执行。
从2003级计划内博士生和硕士生开始,其普通奖学金分别按国家标准每档下浮40元执行。
2、优秀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按研究生(包括委培、定向、自费博士生和硕士生)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安排经费,作为优秀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由研究生部统一掌握使用.其评审办法由研究生部制定。
(二)全日制双学位奖学金1、普通奖学金计划内全日制双学位生的普通奖学金,统一享受硕士生每人每月200元的标准,并下浮10元执行。
从2003年开始,双学位生普通奖学金按国家规定标准下浮40元执行。
2、优秀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按全日制双学位生每人每年50元的标准安排经费,作为优秀奖学金和单项奖学金,由学生所在系(院)掌握使用。
其评审及发放参照《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办法》执行。
(三)全日制普通本科生奖学金1、优秀奖学金按每人每年200元的标准安排经费,作为优秀奖学金,由学生所在系(院)掌握使用。
关于印发《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5篇模版)
关于印发《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5篇模版)第一篇:关于印发《西南政法大学本科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关于印发《西南政法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学院、处(部、办)、图书馆、法研所、信息中心、校医院、工会、团委、后勤集团总公司、人权教育与研究中心:《西南政法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经2014年12月10日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西南政法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西南政法大学2014年12月17日附件:西南政法大学本科学生奖学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学风建设,培育优良校风、学风,激励学生积极进取、全面发展,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21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奖学金是学校对在政治素质、品德修养、专业学习等方面综合表现优秀的学生予以奖励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学校设立的奖学金分为校长奖学金、新生奖学金、综合奖学金、单项奖学金和社会捐资奖学金。
第四条奖学金评选范围为在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
第五条奖学金评定遵循公平、公开、公正、公信原则。
评选工作由学生处统一组织,各学院具体实施。
第二章校长奖学金第六条校长奖学金是学校设立的学生最高荣誉奖学金,表彰综合素质优异、学业成绩出众或为学校做出突出贡献的学生。
第七条校长奖学金每学年评选一次,评选名额不超过在校本科学生总人数的2‰。
校长奖学金奖励金额为每人1万元。
第八条申报条件(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
(二)遵守宪法和法律,模范遵守学校各项规章制度。
(三)诚实守信,尊敬师长,团结同学,道德品质优良,社会责任感强。
(四)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特别突出。
(五)原则上须在校学习满2年,无违规违纪记录。
(六)具备以上条件,且满足下列条件之一:1.专业能力突出,学业成绩优秀,所修必修课平均成绩达到90分以上或学业考评位于本年级专业排名前3%,获得过四次以上一等综合奖学金。
西南政法大学《国家奖学金》实施细则(新)
西南政法大学《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为发展中国特色研究生教育,促进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提高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教育部制定的《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教[2012]342号),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评选原则研究生国家奖学金评选,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地方及学校相关规定,杜绝弄虚作假。
获得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学生原则上不得享受我校研究生出国留学奖学金等项目。
第三条评选对象评选对象为我校二年级及以上的在读全日制博士研究生和硕士研究生。
第二章奖励标准与评选条件第四条奖励标准博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3万元;硕士研究生国家奖学金奖励标准为每生2万元。
学校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当年研究生国家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
研究生获得国家奖学金情况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并颁发国家统一印制的荣誉证书。
第五条评选条件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申请人须具备以下条件:(一)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二)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高等学校规章制度;(三)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无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四)学习成绩优异,入学以来学位课程成绩排名在同年级、同专业前20%;(五)科研能力显著,发展潜力突出:1.博士生申请人须已独立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其中须有1篇以上论文发表在校定D1类期刊(与本人导师合著、排名第二,且无其他作者的,视为独立发表);2.硕士生申请人须已独立公开发表本学科领域的学术论文,其中须有1篇独著论文发表在核心期刊上(与本人导师合著、排名第二,且无其他作者的,视为独立发表);或者专业学位硕士成绩特别优异,发展潜力突出的。
(六)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可优先推荐:1.曾主持完成校级以上科研创新项目的;2.主研省部级以上科研项目并有以本校名义公开发表的科研成果的;3.以本校名义在C类及以上期刊或海外学术期刊独立发表学术论文的(与本人导师合著、排名第二,且无其他作者的,视为独立发表);第六条不得申报的情形全日制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研究生国家奖学金:1.超过标准学制的(以《西南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和《西南政法大学硕士研究生培养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为依据);2. 在读期间已获得过研究生国家奖学金的;3. 在读期间学位论文评阅未通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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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南政法大学全日制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实施办法
(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激励研究生勤奋学习、潜心科研、勇于创新、积极进取,在全面实行研究生教育收费制度的情况下更好地支持我校研究生顺利完成学业,全面提高我校研究生培养质量,根据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完善研究生教育投入机制的意见》(财教〔2013〕19号)以及财政部、教育部关于印发《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教〔2013〕219号),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资金的来源包括:上级财政拨款、学费收入和学校筹资(含社会捐赠)。
第三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适用于录取类别为非定向
就业的中国籍在校全日制硕士研究生和博士研究生。
第四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分为全额奖学金、新生奖学金和综合奖学金三类。
全额奖学金授予科研创新潜力大、特别优秀的硕士、博士研究生; 新生奖学金授予入学考试成绩优异的研究生;综合奖学金授予在校期间综合表现优异的研究生。
第五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照“学科推荐、学院评审、学校审定”的程序进行,宁缺毋滥。
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过程中要充分听取学科与导师的意见。
第二章全额奖学金
第六条奖励额度及评定比例
根据学校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各学科当年学费标准,奖励在读期间全部学费,按学年平均发放。
评定比例不超过当年招生总人数的10%(不含优秀本科推荐免试攻读硕士研究生获得全额奖学金人数),并向国家重点学科和省部级重点学科招收的研究生适度倾斜。
具体的评定人数由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根据当年报考生源情
况和上级招生文件精神,结合招生学院和学科组的意见加以确定。
第七条评定条件
(一)博士研究生全额奖学金评定重点考虑的因素
全额奖学金只能授予与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指二级学科)全日制硕士毕业、科研成果突出、研究计划或思路明确、学术发展潜力较大的博士生。
学科组、学院在招生录取过程中确定奖学金人选时,应当重点考虑以下因素:1.拟录取博士生的入学考试成绩加权后的排序;
2.拟录取博士生的已有科研成果以及参与省部级以上
科研项目情况;
3.拟录取博士生的专业功底、思维能力和学术潜力;
4.外语水平
(二)硕士研究生全额奖学金评定的具体条件
1.优秀本科生推荐免试攻读硕士学位的研究生;
2.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与复试加权排序名次在本专业本复试组10%以内的学术型硕士学位研究生(不含校外调剂录取的研究生)。
第八条全额奖学金的确定
享受全额奖学金的人数由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根据当年生源情况以及学科建设需要分配给招收研究生的学院或者学科。
学院根据学科组在博士研究生招生录取时的建议,以及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复试加权总排序,在本院招收的研究生中具体确定获奖研究生人选,报分管校领导审定,并在拟录取结果中明确告知拟录取的研究生。
获得全额奖学金的研究生在读期间不再参评新生奖学金和综合奖学金。
第九条全额奖学金的停发及退还
研究生在读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其全额奖学金资格或停止发放全额奖学金:
(一)研究生新生放弃入学资格或未按期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的,取消其全额奖学金资格;
(二)在读研究生未按期报到注册的,停发当年全额奖学金;
(三)在读研究生提出退学申请的,停发当年及以后年度全额奖学金,当年已经发放的,予以收回;
(四)研究生在读期间必修课或选修课未达及格标准的,停发当年及以后年度全额奖学金,当年已经发放的,予以收回;
(五)博士生综合考试成绩不合格或未通过中期筛选的,以及硕士研究生未通过中期筛选的,停发当年及以后年度全额奖学金,当年已经发放的,予以收回;
(六)研究生在读期间如有抄袭、剽窃等违反学术道德规范等行为,停发当年及以后年度全额奖学金,当年已经发放的,予以收回;
(七)因违规、违纪受到警告以上处分的研究生,从处分决定正式生效之日起停发当年及以后年度全额奖学金,当年已经发放的,予以收回。
第三章新生奖学金
第十条奖励额度及评定比例
根据学校公布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各学科当年学费标准,奖励第一学年学费,一次性发放给获奖新生。
评定比例不超过当年招生总人数的50%,并向国家重点学科和省部级重点学科招收的研究生适度倾斜。
具体的评定人数,由学校研究生招生领导小组根据当年报考生源情况和上级招生文件精神,结合招生学院和学科组的意见加以确定。
第十一条评定条件
(一)博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定重点考虑的因素
新生奖学金只能授予与报考专业相同或相近的专业(指二级学科)全日制硕士毕业、科研成果突出、研究计划或思路明确、学术发展潜力较大的博士生。
(二)硕士研究生新生奖学金评定的具体条件
硕士研究生入学考试初试与复试加权排序名次在本专业本复试组50%以内的学术型硕士研究生和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不含校外调剂录取的研究生)。
第十二条新生奖学金的确定
享受新生奖学金的人数和确定程序按本办法第二章第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研究生放弃入学资格的或未按期办理报到注册手续的,取消新生奖学金资格。
第四章综合奖学金
第十四条等级和评定比例
(一)博士研究生综合奖学金的等级和评定比例
1.一等奖金额为两年学费,评定比例不超过各学科当年招生人的10%;
2.二等奖金额为一年学费,评定比例不超过各学科当年招生人数的20%;
3.三等奖金额为一年学费的50%,评定比例不超过各学科当年招生人数的30%。
博士研究生综合奖学金以博士研究生综合考核成绩、科研成果与科研项目为重点考核要素。
(二)硕士研究生综合奖学金的等级和评定比例
1. 一等奖金额为两年学费,授予第一学年综合测评排名本学院本学科前10%的三年制硕士研究生。
2.二等奖金额为一年学费,授予第一学年综合测评排名本学院本学科前11%—30%的三年制硕士研究生,以及第一学年综合测评排名本学院本专业前10%的两年制硕士研究生。
3.三等奖金额为一年学费的50%,授予第一学年综合测评排名本学院本学科前31%—60%的三年制硕士研究生,以及以及第一学年综合测评排名本学院本专业前11%—30%的两年制硕士研究生。
以上综合测评排名不含全额奖学金获得者。
第十五条除获评全额奖学金以外的研究生均可参加
综合奖学金评选,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热爱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二)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勤奋学习,努力掌握专业知识,学习成绩优秀,有科研创新能力或社会实践能力;
(四)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在读期间无抄袭、剽窃等学术不端行为和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六条研究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综合奖学金的参评资格:
(一)申请奖学金当年未完成报到注册手续的;
(二)在读期间必修课与选修课有重修或补考记录的;
(三)受到学校纪律处分,或者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分,或者因涉嫌犯罪正在被追究的;
(四)在申请综合奖学金过程中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即取消参评资格,并由学院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将其行为记入个人诚信档案;
(五)经济困难研究生学生申请学费减免且已获得批准。
第十七条综合奖学金的评定组织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作为研究生综合奖学金评定工作的
主管部门,指导和检查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评定和落实情况,统筹全校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的组织实施、审核、终评等工作。
各二级学院设立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由学院主要领导任主任委员,研究生导师、行政管理人员、学生代表任委员等5~7人组成,负责本单位研究生学业奖学金的申请
组织、初步评审等工作。
第十八条综合奖学金的评定程序
同一年级的研究生在读期间只能参评一次综合奖学金,于第二学年第二学期进行。
各学院每年3月开展研究生综合奖学金申报、评定和公示工作。
学院确定获奖学生名单后,应在学院进行不少于3个工作日的公示。
公示无异议后,提交学校党委研究生工作部审核,审核结果在全校范围内进行不少于2个工作日的公示。
党委研究生工作部根据学校批准的综合奖学金获奖名
单制作获奖证书,报财务处办理相应手续。
学院应将研究生
获得学业奖学金的情况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十九条综合奖学金的异议处理
对综合奖学金评审结果有异议的,可在学院公示阶段向所在学院研究生奖学金评审委员会提出申诉,学院应及时研究并予以答复。
如申诉人对学院作出的答复仍存在异议,可在学校公示阶段向学校研究生奖助学金评审领导小组提请
裁决。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条相关管理工作人员和研究生导师在研究生奖学金评定过程中,应坚持公正、公平、公开、择优的原则,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教育法规,杜绝弄虚作假。
违反公平原则和职责要求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据学校有关规定及聘任合同严肃处理。
第二十一条各二级学院须依据本办法,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研究生学业奖学金评定工作实施细则。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2014级研究生起开始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研究生部和党委研究生工作部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