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产品质量法的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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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产品质量法的问题与完善

论产品质量法的问题与完善

论产品质量法的问题与完善作者:张振杰来源:《法制与社会》2009年第15期摘要产品质量法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主要法律。

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成熟,产品质量法应该更多地强化其私法的特点,弱化其公法的特征。

本文指出正确解释产品概念的特征,是确认产品责任的前提,分析产品责任和产品认证等方面的法律制度,可以发现法律规定的不足以及法律实施的问题。

关键词产品产品认证产品责任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5-343-02产品质量法是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之一,完善的产品质量法在高效规范企业经营的同时还能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利益,促进经济稳定发展,起到“自动稳定器”的作用。

随着国家发展和社会进步,产品质量法在实施和解释方面都有新的发展。

一、产品的概念产品质量法中所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但不包括建设工程产品和军工产品。

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述规定的产品范围,适用《产品质量法》规定。

军工产品是指武器装备、弹药及其配套产品,包括专用的原材料,元器件。

由于军工产品的特殊性,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另行制定。

因核设施、核产品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从立法技术上讲,我国法律同时使用了概括法和排除法来界定产品。

根据我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产品应当具备两个条件:第一,经过加工、制作。

未经加工、制作的天然物品不是这部法所称的产品,如矿产品、农产品。

加工、制作包括工业上的和手工业上的。

第二,用于销售。

因而只是为了自己使用的加工、制作品也不属于产品质量法意义上的产品。

我们认为,应该使用“流通”替换“销售”。

因为有些产品是企业为了营销目的无偿赠送消费者。

应用扩大解释方法,可以认为“用于销售”包括各种情形,只要产品是以销售为目的生产、制作的,不论它是经过销售方式到达消费者或用户手上,还是经过其它方式,都属于产品质量法所规定的产品。

对《产品质量法》的法律思考

对《产品质量法》的法律思考

对《产品质量法》的法律思考《产品质量法》是我国关于产品质量监管的重要法律法规之一,于1993年正式颁布实施,针对质量管理、责任追究、质量监督等方面做出了明确规定。

本文将从法律角度对《产品质量法》进行思考,探讨其存在的问题和改进的方向。

首先,要审视《产品质量法》对于产品质量监管的法律缺陷。

一方面,该法律对于一些新兴行业中的产品类型,如电子商务、共享经济、网络购物等并未予以充分规范,导致缺乏有效监管。

另一方面,该法律对于一些具体质量问题的追责、处罚力度较低,无法有效惩治违法违规行为,缺乏足够威慑作用。

这些法律缺陷导致现实中仍然存在着一些低质量产品,给消费者权益保护带来一定困难。

其次,就是对《产品质量法》在法律执行过程中的问题进行分析。

一方面,执法部门在产品质量监管方面存在着执法难、执法不公等问题,导致部分违法生产者能够逃避法律制裁。

另一方面,从消费者角度来看,维权渠道不畅通、维权成本高等问题,也成为了限制消费者维权的重要因素。

因此,加强执法部门的监管能力、提升维权渠道的畅通度,将是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所在。

接下来,对《产品质量法》改进的方向进行探讨。

第一,要完善和深化相关法律法规,针对新兴行业、新型产品及生产模式加强监管,确保法律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第二,加大对违法生产者的处罚力度,增加经济制裁和刑事处罚的力度,提高法律对违法行为的惩戒能力。

第三,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管的执法力度,加大对违法企业和个人的监管力度,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

第四,完善和加强消费者维权体系,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维权渠道,减少维权成本,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

此外,还有一些相关问题需要思考。

例如,如何加强对供应链的质量管理,提高产品质量的整体水平;如何增加产品质量信息的透明度,提高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如何推动企业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采取主动防范措施,提高产品质量的前端管控能力等。

综上所述,针对《产品质量法》的法律思考,我们需要深入挖掘其中存在的法律缺陷和执行问题,并在不断改进的过程中完善和完善法律制度,增强法律的适应性和有效性。

浅谈产品质量法的完善

浅谈产品质量法的完善

要采取罚款和没收财产 的措施 。《 产 品质量法》 规定 的罚款和没收财 产的措施 只是对经济 市场的监督管
《 产品质量法》 第二条规定影 响了国内法和国际法 的协
调统一。再如 《 民法通则》 规定 : “ 因产 品质 量不合格
造成他 人 财产 、 人 身损 害 的 , 产 品 制 造者 、 销 售 者应 当
1 从 法律角度看产 品质量 问题 存在 的原 因
1 . 1 产 品质量 法律 制度 还 不完 善 , 在 法律 法 规 的 制定
品质量安全 , 有必要从政府责任承担来 提高对 于产 品
质量监 管力 度 。
2 针对 以上 问题 , 为更好 的保护 消费者 的合法 权益 , 建议从 以下几个 方面 入 手完 善产 品质 量
法 律 制 度
2 . 1 借 鉴 国 际立 法 模 式 , 制 定 并颁 布 独 立 的产 品责
依法承担民事 责任 。 ” 但《 产 品质量法》 第4 1条规定 :
“ 因产 品存 在缺 陷造 成人 身 、 缺 陷产 品 以外 的其 他 财 产
上 还存 在着 一 些缺 陷和 漏洞
损害的, 生产者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 ” 《 产品质量法》 第 4 2条规定 : “ 由于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 , 造成 人身 、 他人财产损害的 , 销售者应 当承担赔偿责任 。销
扰乱 了市场 经济 秩序 。我 国为加 强 对产 品质量 的监督
了我国以《 产品质量法》 为主体 的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基 本体系。但随着我 国市场经济 的不断发展、 对外 贸易 的扩大 , 产品质量法规 的漏洞和不足越来越明显。譬
如《 产品质量法》 第二条规定 : 在 中华人 民共和国从事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对外贸易的不断扩大,产品质量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产品质量立法作为保障消费者权益和提高商品质量的重要手段,在我国越来越受到重视。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仍存在不少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加强。

本文将就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完善的建议。

1.法律法规体系不够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立法虽然有一定基础,但整体来看并不够完善。

目前,我国的产品质量管理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这些法律法规虽然在理论上对产品质量进行了一定的规范和监管,但在具体执行过程中存在许多问题。

执行力度不够,监管不力,处罚不严等问题仍然比较突出,导致了一些企业对产品质量问题不够重视。

2.监管体制不够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监管体制相对比较分散,缺乏整体性和协调性。

产品质量监管部门分布在各个部门和层级中,缺乏整体协调和统一管理,导致了监管力度不够,监管范围不清晰等问题。

这种分散的监管体制也容易造成监管空白和监管漏洞,给一些不法商家提供了可乘之机。

3.法律责任不够明确在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法律体系中,对于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界定并不够明确。

虽然产品质量法对于产品质量责任进行了一定的规定,比如对于产品质量问题责任主体的界定、责任范围的划定等,但是在实际操作中,由于法律文本表述的模糊性和概括性,导致了一些产品质量问题的责任主体判定不清,责任范围不明的情况不少。

二、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建议1.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在完善我国的产品质量立法方面,首先需要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

应当对产品质量进行更为全面和系统的规范,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明确产品质量的标准和要求,加大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从而有效遏制产品质量问题。

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管工作,需要建立更加统一和完善的监管体制。

应当加强相关部门之间的协作和协调,建立一个更加统一的产品质量监管机制,提高监管效率和效果,避免监管漏洞。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不断提高,人们对产品质量和安全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我国在产品质量立法方面还存在不少不足和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本文将就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进行分析,并提出一些建议,以期推动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完善。

我国的产品质量立法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相关行政法规,以及一些行业标准和国家标准。

产品质量法是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基本法律,明确了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基本原则和主要内容,对保障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法律体系不够完善,相关法律法规不够系统完备,部分领域的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存在盲区和漏洞。

法律执行不够严格,一些企业和个人往往以牟利为目的,忽视产品质量和安全,涉嫌违法行为。

法律保护力度仍有待加强,部分消费者在产品质量纠纷中难以维权,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二、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建议为了进一步完善我国产品质量立法,保障产品质量和消费者权益,需要从以下几方面进行改进和完善。

1. 健全法律体系应当修订和完善《产品质量法》和相关行政法规,使其更加完备和系统。

在修订时,要根据国内外市场变化和消费者需求,更新法律内容,提高法律适应性和针对性。

可鼓励和支持相关部门和行业协会制定行业标准,以填补法律盲区和完善法律体系。

2. 加强法律执行要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督管理的法律执行力度,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打击力度。

一方面,可以完善监督管理体系,建立健全产品追溯和溯源机制,提高监督管理效率和准确性。

要严惩违法企业和个人,从而形成强大的法律震慑力,提高企业和个人自觉遵守法律的意识和能力。

3. 增强法律保护要增强法律对消费者的保护力度,提高消费者维权的渠道和效率。

可以建立完善的消费者投诉机制和产品质量纠纷解决机制,为消费者提供更多的便利和帮助。

还要加强对消费者权益的宣传和教育,提高消费者的维权意识和能力,从而形成良好的消费环境。

论产品质量法的问题与完善

论产品质量法的问题与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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沦 产 质 量 法 的 问 题 与 完 善 品
张振 杰
摘 要 产 品质 量 法是 维护 消 费者权 益 的主要 法律 。随 着我 国 市场 经济 的成 熟 ,产 品质 量法应 该 更 多地 强化其 私 法 的特
点, 弱化其公法的特征。 本文指出正确解释产品概念的特征, 是确认产品责任的前提, 分析产品责任和产品认证等方面的法 律制 度 , 以发现 法律 规 定的 不足 以及 法律 实施 的 问题 。 可 关键词 产品 产品认证 产品责任
文献 标识 码 : A 文章编 号 :090 9 (090 .4 .2 10 .522 0)5330
著区别 。对 比西方发达国家, 我国产品产品质量立法, 行政干预 内容 过多。在产 品质量管理方面我国 占用了大量的行政资源。这可 以从 产品质量监督管理体制上看出来。 参考发达国家的立法, 我国可 以进 步完善产品侵权立法, 发挥市场机制, 减轻政府管理压力 , 进而减少 有关行政管理的法律规定。 三、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的分析 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主要包括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和产 品质量认证。 企业质量体系认证是指依据国际通用的“ 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 系列标 准, 认证机构对企业 的质量体系进行独立审核 , 通过颁发认证证书的形 式, 证明企业的质量体系和质量保证能力符合相应要求 的活动。企业 质量体系认证实行 自愿认证原则 。目前国际上通用的“ 质量管理和质 量保证” 标准是 I 90 系列国际标准, 国对企业实行质 量体系认证 S 00 0 我 的依据 是 C / 9O . 090 BTI0 0I 0 0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国家标准。 S 企 业根据 自愿原则可以向国务院产 品质量监督部门认可的或者 国务院产 品质量监督部门授权 的部门认 可的认证机构 申请企业质量 体系 的认 证。经认证合格 的. 由认证机构颁发企业质量体系认证证书。 产品质量认证是指依据具有国际水平的产 品标准和技术要求, 经 过 认 证 机 构 确 认 , 通过 颁 发认 证 证 书和 产 品质 量 认 证 标 志 的 形式 , 并 证明产 品符合相应标准和技术要求 的活动 。产品质量认证只有 国家 认证, 不搞 部 门认 证 和地 方认 证 。 品 质 量 认 证 制 度 的 实施 按 照 I9 产 91 年国务院发布 的《 品质量认证管理条例》 产 的规定进行。产品质量认 证包括 合格认证和安全认证两种。依据标准中的性能要求进行认证 叫做合格认证 : 依据标准中的安全要求进行认证叫做安全认证 。 性能 要求标 准是推荐性标准 : 安全要求标准是强制性标准。 强制性产品认 证制度足各国政府为保护消费者人身安全和 国家安全, 加强产 品质量 管理, 依照法律法规实施的一种产品合格 评定制度。 我 国的认证工作还存在一些问题和缺 点, 例如, 对社会 中介机构 在产品质量问题 中所扮演 的不适宜角色缺乏应有的认识, 没有通过明 确 的法律规定限制这些机构向社会 推荐产 品。这会使得审查机构不 大相信某些认证机构的认证结果, 但必须承认, 大部分认证机构的认 证 结果是可信的 现在需要 解决的问题是确 保认证 机构的独立性。 政府机关不应该介入认证工作。 对于认证工作效果的好坏, 应该有市 场规律解决 。 当然 , 政府介入领域还是存在 的, 例如安全认证方面, 另 外还包括工业产品生产 许可证制度 以及有关认证工作 的立法 。 四 、 品 责 任 制 度 的 分 析 产 本文所述的违反产品质量法 的法律责任 是指狭 义的产 品质量 民 事法律责任。 产品质量民事责任 , 是指产 品质 量法 律关系 主体因违反 合 同当 事人 约 定 的 或产 品质 量法 规 定 的产 品 质 量 民事 义 务 , 应 当 承 所 担 的民事法律后果。 承担的民事法律后 果的法律主体 , 要是产 品生 主 产者、 服务业经营者和销售 者。 根据共 同侵权 理论和产 品质量法 中有 关连带责任的规定, 以及广义的产 品质量法律体系中有关 民事赔偿 责 任的规定,那么实践中的产 品民事责任主体 可能涉及 的范围非常广 泛 。 品质量民事责任主要有两种 , 产 即产 品瑕疵担保 责任和产 品缺 陷 损害赔偿责任 。后者又称产品责任 。“ 产品责任” 是一个专 门的法律 概念。产品缺 陷损害赔偿责任 , 又称为“ 产品责任” 是生产者或者销 , 售者因产品存在缺 陷给受害人造成人身伤害或产品 以外的财产损失 所承担的损害赔偿责任 。产品责任属于特殊侵权责任。根据侵权责 任原理, 品责任不 以生产者、 产 销售者与消费者之间有直接合同关系 为前提条件, 产品责任 的权利主体( 即享有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人) 不限 于合同当事人 , 还包括 由于缺陷产品而受到损害的其他 受害人 。 产品 质量法的立法宗 旨之一是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 所以产 品责任主体 仅限于与消费者有直接关联的生产者和销售者。 产品质量法规定, 因

产品质量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产品质量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二、我国关于质量安全立法存在的问题及进一步完善的建议首先,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包括《产品质量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但是由于立法和执法上的缺陷使得近年来大量产品质量安全案件得不到公平的审理,严重影响了我国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使得产品质量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而由于立法上的漏洞,很多具体行业没有法律进行规范,导致近年来我国产品安全问题频发。

《产品质量法》作为最重要的产品质量调整规范,其本身就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这样的一个定义将很多商品排除在产品质量法的规范范围之内。

其次,产品责任承担的前提是有缺陷的产品,与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不同,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标准。

但是在实践中,某一强制性标准可能并不包含产品的全部安全性能指标,因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都是人制定出来的,它会受到人们认识能力的限制,所以,即使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也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可能,这样就会导致有些使用具有不合理危险但又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而受害的消费者难以获得赔偿。

鉴于此,对于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应当规定同时适用不合理危险标准,违反任何一项规定均可认定具有缺陷。

再次,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从而明确了我国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是生产者与销售者,并且该法还分别详细地规定了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

但是,我国《产品质量法》并没有直接给生产者、销售者下定义,在当今生产日益社会化、销售方式多样化的情况下,会给该法的实施带来操作上的困难。

最后,《产品质量法》将产品责任限制在我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但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越来越多的外国厂商将产品销售到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案件必将日益增多,当国外产品对我国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发生涉外产品责任,国外生产商或出口商就可以主体不合格为由提出抗辩,从而使国内消费者难以运用法律手段向国外生产者或出口商索赔;而且依据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实体难以适用,影响了法律间的协调统一。

安全视角下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完善

安全视角下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完善

些复 杂 而又 具 体 的 法 律 规 定 来 约束 产 品 的生 产 者 、 售 者 , 大产 品生 产者 和销 售者 的产 品质 量 销 加
责任 , 护 消 费 者 和 合 法 权 益 。2立 法 者 的 良苦 保 [ ]
6 3
及人身、 财产 安全 的不 合理 的危 险 , 有保 障人 体健
立法 宗 旨是立 法 指 导 思想 的重 要 表 现 , 是 也
立法 者价值 取 向 的直 接体 现 。我 国产 品质 量法 第

产 品质量 不仅 影 响合 法经 营者 和消费 者 的利
益 , 至影 响到 国家 的 对外 形 象 。我 国产 品质量 甚 法 明确 规定要 加 强 对 产 品质 量 的监 督 , 是 非 常 这
康和人身、 财产 安 全 的 国家 标 准 、 业标 准 的 , 行 应 当符合 该标 准” 但 是 该规定 并 没有 明确 生产者 保 ,
证 产 品安全 的义 务 , 而是 从 加 强 产 品 质量 管 理 的
角 度规定 生 产者 提供 的产 品质 量除 了具备 产 品应 当具备 的使 用性 能外 还应 具有 安全性 ; 次 , 果 其 如 立 法规定 的生产 者的 产 品质 量义 务还 能依 稀看 到
人体 健康 和人 身 、 财产安 全 的范 围没有 明确 规定 ,
由于立法 使用 了一 个 “ 能” 又 使 得 立 法 规定 的 可 ,
产 品安全 性 的要 求 落空 。事 实上任 何 一个产 品从 产 品质 量 的角度 看都 有 一 个 产 品 安 全性 的 问题 , 只不过 有些 产 品 的安 全 性 要 求 比较 明显 , 些 产 有 品安全 性 容易被 人忽 略 。既然 任何 产 品都有 安全

我国《产品质量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法律

我国《产品质量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法律

我国《产品质量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法律我国《产品质量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及完善法律班级:会计(双)1202 姓名:黎定伟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明确产品质量责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我国颁布了《产品质量法》。

这部法律促使了我国产品质量立法体系的初步形成,对社会主义现代化的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其中仍存在一些不足之处,我们必须立足本国国情,使之更趋完善。

产品的定义范畴不明确,产品缺陷的内涵、外延及缺陷的判断标准在《产品质量法》中尚未明确规定。

《产品质量法》中关于产品缺陷的定义是: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该标准。

从该定义我们得知,不合理危险属于产品缺陷的内涵,国家强制性标准只是判定缺陷的一种方法,将这两者混同在一起是不科学的。

产品质量标准不明确。

一般来讲,判断产品质量的优劣依据是产品的“标准”。

《产品质量法》产品标准的原则是“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具体的判断以国家、行业制定的标准为准。

可以说,在产品质量标准方面的规定,我国一直予以高度重视关于人的身体健康和财产安全方面。

但随着人们生活水平的提高,产品质量的技术标准也在不断的提高,与此同时,国际上对产品的技术标准要求也日趋严格,某些发达国家以人身和财产安全为幌子,对技术标准进行精心设计和研究,发展中国家一方面由于技术有限,很难达到此技术标准,另一方面由于经济、实验条件有限,无法检测出超标的物质,而如果让发达国家机构检测,费用又相当昂贵,成本增高,从而实现了技术壁垒的目的。

“损害赔偿”的规定十分简陋,缺陷产品损害赔偿的范围和责任主体过于狭窄,其规定过于原则,操作性差。

立法者本意是想通过扩大行政机关的监督权力和加大违法行为的行政处罚力度,而不是通过完善损害赔偿制度和依靠市场主体的市场行为来监督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行为。

对完善产品质量法的一些思考

对完善产品质量法的一些思考

转变立法思路丰富监管方式——对完善产品质量法的一些思考■文/倪大伟《产品质量法》自1993年实施、并于2000年进行修订以来,在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规范市场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起到了重大作用。

但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日趋激烈的国际竞争、新形式的产品质量民事法律关系的出现、产品质量行政监督的新困境等,客观上要求对《产品质量法》进行与时俱进地修订,以期更好地发挥保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

转变立法宗旨的侧重点(一)由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向维护产品质量安全的立法宗旨的转变立法宗旨是立法指导思想的重要表现,也是立法者价值取向的直接体现。

《产品质量法》第一条在立法宗旨中明确规定了要通过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来达到提高产品质量水平的目的,并且反映在后续条款中,如规定企业奖励制度、推行企业质量体系和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从产品标识、使用性能到各级标准的全面规定等,无不体现了政府部门力图行使全方位监管的良苦用心。

然而市场经济之路强调市场的支配作用和企业的主体性作用,并不鼓励政府部门保姆式的、对企业经营实施过多的干预。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可以有两个层次,一个是国家层面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另一个是企业自身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基于自身利益的需要,企业自身对产品质量进行微观管理,侧重点在于产品的使用性;而国家基于公共利益的需要对全社会产品质量进行宏观管理,侧重点理应在于产品的安全性。

另外,产品质量安全构成了产品质量水平的基础,在工业生产能力水平总体仍比较薄弱的情况下,在产品质量屡屡出现安全问题、影响消费者切身利益的情况下,政府部门应当将有限的监管力量放到保障产品质量安全底线,而不是大包大揽上。

在小政府、大市场的发展趋势下,在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调建设服务型政府的大环境下,建议《产品质量法》在立法宗旨中将提高产品质量水平改为维护产品质量安全。

(二)明确企业主体责任与市场经济条件下强调发挥企业主体作用相对应,《产品质量法》也应当明确企业是产品质量的第一责任人。

论我国产品质量管理立法的完善

论我国产品质量管理立法的完善

论我国产品质量管理立法的完善摘要:产品质量管理法是我国产品质量法的主要部分。

但产品质量管理法从立法体例到具体制度均存在许多问题。

完善产品质量管理法的思路是:将产品质量管理法从产品质量法中独立出来;建立以技术监督部门监管一般产品和以食品、药品等部门监管食品、药品等特殊产品的管理体制;合理地确定产品抽查的范围,科学地确定产品抽查的标准,强化产品质量抽查结果的公示制度;增加缺陷产品的召回制度;明确政府的产品质量行政责任,加大行政处罚的力度,完善行政处罚的手段和措施。

关键词:产品质量法;产品质量管理法;立法;产品质量责任我国产品质量法和欧美产品责任法不同,我国产品质量法内容上包括两部分:一是产品质量管理法,一是产品质量责任法。

对于产品质量责任法的内容,专家、学者已作过不少的探讨,形成了很多的研究成果。

但是,对于产品质量管理立法的内容,专家、学者探讨较少,似乎我国产品质量管理立法已经很完善,没有研究的必要。

其实不然。

产品质量管理法虽然是我国产品质量法的主要部分,但从立法体例到具体制度都存在许多不完善之处,很有探讨的必要。

一、我国产品质量管理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1,产品质量管理立法体例不科学产品质量管理立法体例不科学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产品质量法采取的是一种综合的立法模式,即将调整国家与生产者、销售者之间的产品质量管理关系和调整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因缺陷产品而产生的损害与赔偿关系的法律规范放在同一部法律之中。

这种立法模式虽然体现出立法者试图建立以质量管理为中心,以事前监督为主、事后惩诫为辅的思想,但是在这种立法指导思想指导下的产品质量立法必然是公私不分,这既不符合现代立法分工的原则,也不能使人明确产品质量法的法律性质。

产品质量法立法模式是在计划经济下形成,带有浓厚的计划经济的烙印,它与市场经济的要求不相适应。

我国早已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无论是对生产者、销售者的产品质量管理,还是对消费者因缺陷产品遭受损害的索赔都主要由市场机制来决定,因此,我国产品质量法制定10多年来尽管功不可没,但面对市场经济社会出现的许多问题越来越感到力不从心。

试论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完善

试论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完善

试论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完善作者:黄俊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24期摘要新的《产品质量法》虽已颁布,在一定程度上适应了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但它并不能全面解决产品责任问题,因而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有必要做进一步的完善。

关键词产品缺陷归责原则损害赔偿作者简介:黄俊,西南大学育才学院讲师,硕士,研究方向:民商法、税法。

中图分类号:D92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8-014-022000年7月8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正案,这是1993年2月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产品质量法》以来,全国人大常委会对《产品质量法》第一次进行的较大的修改。

总体而言,我国产品质量法在法律体例及内容方面尚不够成熟。

因此,本文在分析比较国外产品责任法的基础上,为我国产品责任法的进一步完善提供几点建议一、如何界定“产品”概念和范围《产品质量法》第二条规定,产品是“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建筑工程不适用本法的规定,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的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规定”。

对于这个定义,产品外延较窄,建议参照国际惯例,结合我国国情进行修改。

(一)如何界定“产品”的概念1.《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从定义的科学性而言,这个概念不符合逻辑规则,在对产品的解释中又出现了“产品”的字样。

2.“销售”一词不妥。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概念仅限于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缩小了产品的外延。

这种规定使产品的范围过窄,不利于对消费者台法权益的保护。

有时企业出于营销目的而将其商品以无偿赠送,免费试用等提供服务或者销售,因接受服務或者销售而发生侵权行为时,因其不属于《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从而将免费赠送或附随服务免费赠送的商品导致的侵权责任排除在外。

“销售”以外的一些有偿或者看似无偿实则有偿的商业活动,从本质上讲与销售并无不同,从罗马法原则“谁受益准担风险”得到启示,这种产品也应属产品质量中的“产品”范围,所以我国《产品质量法》应扩大产品的范围将“销售”改为“流通”较为合理。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随着我国经济的不断发展,产品质量的重要性越来越引起人们的关注。

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和提升我国产品质量,我国不断完善产品质量立法。

本文将探讨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

1.1 法律法规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现行法律法规包括《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标准化法》、《计量法》和《食品安全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覆盖了我国产品质量的方方面面,为保护消费者的权益提供了法律保障。

1.2 主管部门我国产品质量主管部门包括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国家质检总局等,这些部门对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发布质量标准、承担质量监管等职能,为产品质量保障提供了保障。

1.3 企业自律我国企业为提升产品质量,很多企业都建立了自己的质量管理体系,实行自我监管和质量控制。

如ISO9000认证是企业质量管理的国际认证标准,得到国际认可。

2.1 提高罚款额度目前我国产品质量立法对违法企业的罚款额度普遍偏低,处罚力度有限。

应该通过提高罚款金额,加强罚款执行力度等措施,加大对违法企业的处罚力度,从而形成对产品质量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

2.2 完善监管制度加强对产品质量监管的力度,为消费者提供更好的保障。

完善监管制度,确保监管部门及时发现和处理问题。

建立健全举报机制,引导社会各界积极举报违法违规行为。

2.3 推动产业升级加强我国产品质量立法,更重要的是要推动产业升级。

只有提升企业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水平,才能确保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和可靠性,提高产品的附加值和市场竞争力。

2.4 加强公共服务完善公共服务,提升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建立监督机制,对消费品进行检测、监督和公示等操作,让消费者有充分的信息,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此外,鼓励消费者自他己意识上加强对自身的消费选择和标准的提高。

三、结论我国产品质量立法已经逐步完善,对保障消费者权益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面临着新的质量问题和挑战,我国还需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提高监管效力,推动产业升级,提升公共服务水平,为保障消费者的权益提供更强有力的保障。

《产品质量法》修订的若干思考

《产品质量法》修订的若干思考

《产品质量法》修订的若干思考
产品质量是经济发展的基础。

近年来,随着技术的发展和要求的提高,产品质量日益受重视。

在此背景下,我国立法机构制定和修改了《产品质量法》,以期提升国内产品质量水平。

本文就该法的修订
思考提出如下几点:
首先,产品质量法的修订应从整体管理理念出发,更加强调质量管理体系的建设和完善。

为此,必须明确质量管理体系的基本结构,实施全面的质量检查,将企业质量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纳入法律范围,以便最终推动企业实现质量可持续管理。

其次,修订后的产品质量法应更加强调产品安全,定义健全国家质量安全机制。

国家应设置质量安全监管部门,严格实施相关法规,让市场内产品质量处在一个稳定可靠的状态,以维护消费者权益。

此外,修订后的产品质量法应着眼于发展产业,明确行业质量标准。

这不仅意味着可以制定适合当前行业发展需要的新标准,而且还可以更新旧版标准,以提高行业产品质量水平。

同时,为了落实国家质量政策,国家有责任在立法上进行监管,促进行业发展。

最后,修订后的产品质量法应反映社会发展的最新要求,完善质量监督制度。

国家应加强产品质量监督检查,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确保消费者权益得到有效保障,使消费者满意度因而得到改善。

以上就是本文对《产品质量法》修订的若干思考。

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和完善,产品安全和行业质量标准,质量监督制度完善,是修订《产品质量法》的基础。

通过质量提升和管理制度的完善,我国的产
品质量水平得到改善,最终实现经济的发展。

浅析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完善

浅析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完善

浅析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完善作者:吴荣来源:《经营者》2015年第03期摘要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对产品质量的要求也越来越高。

但近些年来,产品质量问题层出不穷,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国外许多学者对产品质量监管问题进行了多方面的研究。

然而,我国现行产品质量监管法律制度在立法、监管体制等方面却存在诸多问题,本文将浅析存在的问题,并提出对策加以完善。

关键词产品质量法完善一、产品概念的界定我国产品质量法将产品界定为。

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然而世界纷繁复杂,新情况层出不穷,产品概念的核心部分,其意义固然明确,但越趋边缘就越模糊。

对于越来越多的边界型案件,是将其视为产品质量法的效力范围,对当事人来说意义重大,因为产品质量法实行特殊的归责原则。

当事人的举证责任和法律结果有很大的不同。

2000年7月8日,全国人大常委会16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修正案》(简称新《产品质量法》),新《产品质量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本法的规定。

但是建设工程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件和设备,属于前款规定产品范围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二、现行产品质量法存在的问题自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一直比较重视产品质量的立法工作,但由于建国初期,我国实行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没有将产品质量工作摆到十分重要的位置。

因此,基本上没有用法律手段去调整产品质量关系。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产品质量工作有了很大的进展,先后颁布了一系列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如由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3年颁布并于2000年作了重大修改的《产品质量法》《标准化法》《计量法》以及涉及具体行业的法律,如《食品安全法》《药品管理法》等。

另外,在《民法通则》《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刑法》等重要法律中也有许多涉及产品质量监管的条文。

这些法律从不同角度规定了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的市场准入条件、必须保证的产品质量性能以及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后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为消费者维护权益和政府进行监管提供了有力的法律武器。

浅谈我国产品质量监管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浅谈我国产品质量监管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P u b L i c R d m i n i s t r a t i o n l 公共管理
浅谈我 国产品质量监管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郑 向平 游佳 福 州 出入 境检 验 检 疫局 福 州福 建 3 5 0 0 0 1
摘要 : 近年 来 , 我 国产 品质 量安 全事故频发 , 许 多产 品接 连 出现质量 安全 事故。在此 背景下 , 产品质量监 管制度 的 完 善 就显得 尤为重要 。 本文在 阐述我 国产 品质量 监管制度现 状 的基础上 , 对 当前我 国产品质 量监 管制 度存 在的主要 问题 进行 了分析和 归 纳, 并对完善我 国产品质量 监管制度提 出相关的政 策建 议。 关键 词 : 产品质量 ; 监 管制 度 ; 质 量安 全


我 国产 品质 量 监 管 制度 现 状
3 、市场监 管制 度 。市 场监 管制度包 括产 品质量 监督 抽查
三 是信 用评 级 制度 。信 用评 级 制度 即根 据 产 品生 产企 业 务 院产 品质量 监督部 门 , 国家质量 监督检 验检疫 总局主 管全 国 的资产规模 、质量 管理 、资质 、守法情 况等信 息 , 按照一 定评 产 品质量 监督 工作 , 国务 院有 关部 门在各 自的职 责范 围内负责 定规则对企 业进 行信用等 级划分 , 并进行分 类监管 的制度 。信 产品质量 监督 工作 , 这样 就包括 了工商行 政管理 机构 、质量技 用评 级 制度 能够 强化企业 履行质量 责任 的意识 , 有 效 防范 产 品 术监督机 构 , 以及各级人 民政府授 权的其它 部门。 质量 风 险。 综观 我 国产 品质 量监 管方 式 , 基 于 过程 控 制 的观点 , 可分 4、市 场 退 出制度 。市 场 退 出制 度 主要 为 缺 陷 产 品 召 回 为市场准 入制度 、市场监管 制度 、市场 退出制度 。 制度 。产 品召 回制 度是 建立健 全产 品市场 退 出环节 的 关键制 2 、市场 准入 制度 。在产 品质 量监 管领 域 , 市场 准入 制度 度 , 是 加 强生 产 加后 续监 管 的一 种有 效 措施 。我 国于 2 0 0 4 年 即允 许市场 的主体 ( 产 品的生 产者与销 售者 ) 和客 体( 产 品) 进入 1 0 月1 日正式 出台 了 ( ( 缺 陷汽车 产 品召 回管 理规 定 , 2 0 0 7 年 市场 的程度 , 具 体可分 为行政 许可制 度 、产 品认证 制度 、安 全 8 月起施行 了 《 儿 童玩具 召 回管 理规定 、 《 食 品召 回管理 规 标准 制度 。 ’ 定 , 2 0 0 7 年1 2 月1 2 日又施行 了 《 药品召 回管理 办法 。

浅谈产品质量法的完善

浅谈产品质量法的完善

浅谈产品质量法的完善【摘要】近几年来,一些不法商贩在生产或销售中,以假乱真,以次充好,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来为自己谋取暴利。

这种做法造成了越来越多的产品问题,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大家越来越重视消费者权益和产品安全问题。

对于一些产品质量问题,我国目前的有关法律制度还不能进行彻底的解决。

本文通过对产品概念及产品质量法性质的概述,分析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原因,提出一些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如何改善的意见。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产品质量;缺陷一、引言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现代,我们的生活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各种商品的出现为我们带来了便利的同时,也存在许多安全隐患。

越来越多的以次充好、假的,甚至是有毒有害的商品流入市场。

我国为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颁布了一系列的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但对于越发频繁的贸易市场,现行的法律制度还存在着一些缺陷,需要进一步的加强和完善。

二、概念产品在产品质量法中,指的是经过制作、加工,用以出售的产品。

其中,军工产品和建设工程产品不包括在内。

弹药、武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就属于军工产品的范畴。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鉴于军工产品的特殊性,另行规定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我国法律同时使用排除法和概括法来界定产品[1]。

《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产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需经过加工、制作。

像农产品、矿产品等未经过制作加工的天然物品就不包括在内。

手工业上的和工业上的也属于制作加工。

第二,由于销售。

由此可见,产品质量法意义上的产品不包含只为自己使用的加工、制作的产品。

其中,“销售”一词不妥。

因为有些企业为营销目的而赠送给消费者的产品就不具备《产品质量法》中销售的意义。

这种规定使得产品范围过窄,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因此,有关法律规定将“销售”一词换为“流通”就很有必要。

三、产品质量法的基本性质产品质量法是指在产品生产、销售及监督管理的一系列调整过程中,与产品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产品质量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产品质量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产品质量法存在的问题及对策二、我国关于质量安全立法存在的问题及进一步完善的建议首先,虽然我国已经颁布了包括《产品质量法》在内的一系列法律,但是由于立法和执法上的缺陷使得近年来大量产品质量安全案件得不到公平的审理,严重影响了我国消费者的人身、财产安全,同时使得产品质量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

而由于立法上的漏洞,很多具体行业没有法律进行规范,导致近年来我国产品安全问题频发。

《产品质量法》作为最重要的产品质量调整规范,其本身就存在很大的局限性。

产品质量法中的“产品”是指经过加工、制作,用于销售的产品。

建设工程不适用产品质量法。

这样的一个定义将很多商品排除在产品质量法的规范范围之内。

其次,产品责任承担的前提是有缺陷的产品,与产品质量安全责任不同,产品缺陷,是指产品存在危及人身、他人财产安全的不合理的危险;产品有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是指不符合标准。

但是在实践中,某一强制性标准可能并不包含产品的全部安全性能指标,因为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都是人制定出来的,它会受到人们认识能力的限制,所以,即使符合国家、行业标准的产品也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可能,这样就会导致有些使用具有不合理危险但又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而受害的消费者难以获得赔偿。

鉴于此,对于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应当规定同时适用不合理危险标准,违反任何一项规定均可认定具有缺陷。

再次,我国《产品质量法》第4条规定:“生产者、销售者依照本法规定承担产品质量责任”,从而明确了我国产品质量责任的主体是生产者与销售者,并且该法还分别详细地规定了生产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与义务。

但是,我国《产品质量法》并没有直接给生产者、销售者下定义,在当今生产日益社会化、销售方式多样化的情况下,会给该法的实施带来操作上的困难。

最后,《产品质量法》将产品责任限制在我国境内从事产品生产、销售活动的生产者和销售者,但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越来越多的外国厂商将产品销售到我国,涉外产品责任案件必将日益增多,当国外产品对我国消费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发生涉外产品责任,国外生产商或出口商就可以主体不合格为由提出抗辩,从而使国内消费者难以运用法律手段向国外生产者或出口商索赔;而且依据冲突规范所指引的实体难以适用,影响了法律间的协调统一。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

我国产品质量立法的现状及完善随着我国经济不断发展,商品质量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

良好的产品质量是企业长期稳定发展的基础,同时也是维护消费者权益的重要保障。

在这种背景下,我国加强了对产品质量的监管,完善了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的产品质量立法体系主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监督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构成。

其中,《产品质量法》是我国立法领域中较为重要的法律。

《产品质量法》主要规定了产品质量的基本要求、质量控制和监督管理的责任分工、商品质量缺陷应急处理、消费者权益保护等方面内容。

同时,法律还明确规定了各部门在产品质量管理方面的职责和权力,建立了质量监督体系,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则重点规定了消费者的权利和利益保护,要求企业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安全权、知识产权等权益,同时对于企业的虚假宣传和不当价格行为进行了规范,加强了对消费者的保护和维护。

虽然我国产品质量立法体系已经初步成熟,但在实际应用过程中仍面临着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

1、法规的执行力度不够:当前,我国虽然出台了一系列的产品质量法律法规,但是在执行力度上还有待加强。

需要有效落实各项法规,严格执行处罚措施,对违法企业进行严厉惩罚,以震慑企业不合法和不规范行为。

2、质监部门职责不够明确:在现行法规中,质监部门的职责和权力确立不够明确,与其他部门的职责并不清晰,导致监管效果不如预期。

建议进一步完善质监部门的权责范围,与其他部门的职责进行梳理,确保质监体系能够有效运作。

3、缺乏信息公开机制:产品质量信息是消费者购买产品时的重要参考指标,但是当前我国的信息公开机制还不够完善。

建议加强对产品的信息公开度,鼓励企业公开产品质量信息,让消费者得以更全面和及时了解产品质量状况。

4、网购环境下的监管难度:随着互联网购物的普及,监管难度也随之增大。

相比于实体店,网上购物缺乏实体渠道和监管机构的监督,难以完全保证产品质量。

安全视角下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完善3100字

安全视角下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完善3100字

安全视角下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完善3100字摘要:我国民众的物质生活水平伴随着社会的发展进步有了大幅提升,在食品问题上,关注的重点已经从能否填饱肚子转向食品是否干净、安全、能否吃得放心。

产品质量法的颁布就是为了加强对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力度,明确划分产品质量责任,将产品质量水平提升上来的同时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但从当前我国产品安全现状来看,在利益的驱使下,仍旧有很多不法商家、商贩制作、出售伪劣产品,以致近些年来产品质量安全事故频繁发生。

对于一些有关产品质量的争议性问题,我国当前阶段的产品质量法仍不能够有效、彻底地解决。

本文从安全的角度出发,就我国产品质量法的完善问题展开了探讨。

毕业关键词:安全视角;产品质量法;完善在经济得到快速发展的时代背景下,人们的生活水平越来越高,有了很大的变化,产品种类和类型越来越多样化,丰富便利人们生活的同时,也逐渐暴露出各种产品质量问题,危害人们经济利益,乃至身体健康。

比如,以假、劣充当真、优的商品;添加了防腐剂、苏丹红、瘦肉精以及注水肉制品、变质豆奶、有毒酱油等食品,不仅损害了消费者的切身利益,还给社会和经济的稳定发展带来不利影响。

可见,为了加强监管力度,确保产品质量安全,完善产品质量法势在必行,下面就此问题做进一步深入探讨。

1 从安全的角度出发看我国产品质量法中存在的缺陷(一)立法宗旨上未体现出产品安全方面的要求产品质量法的立法宗旨既能反映出立法的指导思想,又能直接体现出立法者的价值取向。

在我国产品质量法的第一条中就从加强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和提升产品质量水平以及明确划分产品质量责任与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多个方面对立法宗旨进行了明确,从这点来看,我国产品质量法的涵盖范围似乎已经很全面,但实际上缺少了有关产品安全的内容[1]。

一方面,加强度对产品质量监管力度的目的也是为了将产品安全水平提升上来;一方面,产品的不安全性是直接导致消费者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直接原因,而且一般性的质量问题并不会对社会发展和经济运行构成严重危害,引发产品责任事件的都是产品安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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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产品质量法的完善
【摘要】近几年来,一些不法商贩在生产或销售中,以假乱真,以次充好,在损害消费者权益的基础上来为自己谋取暴利。

这种做法造成了越来越多的产品问题,极大地影响了我国社会经济的稳定和发展。

大家越来越重视消费者权益和产品安全问题。

对于一些产品质量问题,我国目前的有关法律制度还不能进行彻底的解决。

本文通过对产品概念及产品质量法性质的概述,分析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原因,提出一些产品质量法律制度如何改善的意见。

【关键词】消费者权益;产品质量;缺陷
一、引言
在社会经济飞速发展的现代,我们的生活也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

各种商品的出现为我们带来了便利的同时,也存在许多安全隐患。

越来越多的以次充好、假的,甚至是有毒有害的商品流入市场。

我国为提高产品质量水平,加强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颁布了一系列的产品质量法律制度。

但对于越发频繁的贸易市场,现行的法律制度还存在着一些缺陷,需要进一步的加强和完善。

二、概念
产品在产品质量法中,指的是经过制作、加工,用以出售的产品。

其中,军工产品和建设工程产品不包括在内。

弹药、武器装备及其配套产品就属于军工产品的范畴。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鉴于军工产品的特殊性,另行规定其质量监督管理办法。

我国法律同时使用排除法和概括法来界定产品[1]。

《产品质量法》中规定的产品必须具备两个条件:第一,需经过加工、制作。

像农产品、矿产品等未经过制作加工的天然物品就不包括在内。

手工业上的和工业上的也属于制作加工。

第二,由于销售。

由此可见,产品质量法意义上的产品不包含只为自己使用的加工、制作的产品。

其中,“销售”一词不妥。

因为有些企业为营销目的而赠送给消费者的产品就不具备《产品质量法》中销售的意义。

这种规定使得产品范围过窄,不利于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因此,有关法律规定将“销售”一词换为“流通”就很有必要。

三、产品质量法的基本性质
产品质量法是指在产品生产、销售及监督管理的一系列调整过程中,与产品质量相关的法律法规的总称。

广义上的产品质量法指的是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法规所构成的一套立法体系。

《产品质量法》法典则为狭义上的产品质量法。

目前,我国现行的《产品质量法》的模式是产品责任制度与产品质量监督制度合并立法,其调整对象主要有两类社会关系:第一类是产品质量监督管理关系。

这类关系是经授权的社会组织、行政机关和生产者、销售者之间,在国家对产品
质量进行管理和监督活动中发生的社会关系[2]。

第二类是产品质量责任关系。

这类关系值得是消费者、用户以及相关受害人与产品生产者、销售者,在产品的生产、流通过程中,发生的缺陷产品致害侵权关系。

第一类社会关系中的主体受公法调整,他们之间是服从关系;第二类社会关系中的主体受私法调整,他们之间是平等关系。

有必要调整统一这两类社会关系,从而达到完整规范有关产品质量的生活领域。

四、存在产品质量问题的原因
对于产品质量问题,各国都表示了极大的重视。

像日本和德国等国家就制定专门的产品责任法。

而有的国家为调整产品质量关系,则依靠侵权法、合同法等司法规范。

我国产品质量法具有强烈的公法色彩,法律中全部条文内容的三分之二几乎都是行政处罚和关于产品质量监督管理。

我国可以在参考其他发达国家立法的同时,根据我国国情,制定出一部更为完善的产品质量管理法案。

(一)有关产品质量的法律制度还不完善
我国有关产品责任方面的法律制度,起步较晚,直到后期才得到重视。

我国产品责任法律制度基本体系以《产品质量法》为主体。

我国产品质量法规的不足和漏洞在对外贸易不断扩大、市场经济不断发展的今天,变得越来越明显。

例如,《产品质量法》中提到,在我国从事商品生产和销售的活动必须遵守此法。

但这一条例忽视了国外出口商和生产者损害我国消费者产品质量的情况。

由于我国《产品质量法》将责任的主体限制在我国境内的销售者和生产者,当国外的出口商或生产者就此项规定提出抗辩时,法律指引的实体法就会变得难以适用。

再如《民法通则》中有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对消费者造成的损害时,销售者和产品生产者均要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但在《产品质量法》规定中,此种损害应由生产者承担赔偿责任。

相比较产品质量责任归责原则,我们可以发现,《产品质量法》是无过错责任和过错责任原则,而《民法通则》则是严格责任原则。

在维护市场经济秩序和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过程中,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是法律利器,如果法规不够科学、缜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然得不到很好的维护[3]。

(二)产品质量法律制度惩罚力度不够
《产品质量法》中所规定的罚款和没收财产的措施,对产品质量的监督以及经济市场的监督管理措施,起到的也只是补充作用。

然而有关质量监管部门却将其作为制裁不法行为的主要手段。

这也使得那些制假贩假的不法分子形成制裁自己的违法行为无非就是罚款的心理。

这使得不法奸商利用以往经验,继续制假售假。

其次,我国产品质量法规对此种违法行为的处罚金额过低,达不到震慑违法行为的目的。

这使得质监部门放松了监督治理产品质量,极不利于打击制假卖假的不法行为。

(三)产品责任承担范围中未纳入精神赔偿
产品质量法规中仅涉及到财产损害及人身伤害损害的赔偿,而对此类赔偿也
没有具体的赔偿标准。

这里我们也可以看出,消费者实际损失的补偿为国家对产品质量损害补偿的着重点。

这一做法对恶意侵害他人的惩罚力度过低,也不能充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四)政府承担的责任有待加强
《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有过明文规定,全国产品质量监督工作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主管。

各地政府监管部门应尽的义务,就是保证产品的质量安全。

对于产品质量的监督,我国制定了包括产品质量抽查制度、产品质量认证制度、企业质量体系认证制度等一系列管理制度。

但生活中关于假冒伪劣产品对消费者身心造成极大损害的情况经常发生,像人们非常关注的毒奶粉、皮鞋牛奶事件。

这也明显说明各地产品质量监管部门不能有效管理产品质量的安全问题。

要想提高产品质量监管力度,政府方面至关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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