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合同义务的内容及如何解释先合同义务完整篇.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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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先合同义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经营者先合同义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

经营者先合同义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一、问题的提出依传统民法理论及人们的一般观念,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形成必定有一个门头或书面合同的有效存在,尽管经营者与消费者已订立合同,但合同尚未生效,或者消费者与经营者订立合同之际对消费者造成了损害,经营者对此损害不负任何法律责任。

随着社会的进步和发展,经营者的先合同义务的概念被提了出来,并在西方发达国家受到立法和判例的普遍肯定。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施行至今,人们关注的还仅仅是经营者的合同义务问题,而经营者的先合同义务问题尚未引起人们的广泛注意。

为更加充分有效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必须对经营者的先合同义务及其对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进行深入的探讨。

二、先合同义务的基本法理传统民法有关合同的基本原则是"契约自由"。

[1]在大陆法系,由于受法国注释法学和德国"潘德克吞"法学的影响,表现为唯意志沦的绝对合同自山,即只管形式上的意思一致,而不论内容的真实与否。

在英美法上表现为对价论,即无对价则无契约,无契约即无责任。

所谓对价"是一种原因或叮资报答的事情,抛此要求双方在一定事实。

卜或法律上的相互补偿义务"。

[2]不管足大陆法系还足英美法系国家都规定,只有在合同订立后,即当事人达成合意或支付对价后,才产生权利义务关系。

随着以禁止或限制垄断,保护交易公平,保护消费者权益等法律的产生,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便成为衡量合同是否有效的重要标准之一,合同自山受到了一定范围的限制,无合同便无责任的命题受到了普遍怀疑。

1861年德国法学家耶林发表了《契约无效或不成立的损害赔偿》一文,提出了"法律所保护的并非仅是一个业已存在的契约关系,正在发生的契约关系亦应包括在内"。

[3]从而开始了先合同义务的研究。

通常认为,合同不仅包括已达成的协议这一静态的结果,同时也是一个动态的过程,以合同的成立为临界点,合同法律关系叮分为合同法律关系和先合同法律关系.相应地。

先合同义务与缔约过失责任

先合同义务与缔约过失责任
先 合 同义务 的法律 渊 源
逐渐 成为 学界 讨论 的热 点 问题 。


古典 合 同法 理论 认 为, 只 结合 同而接触 之 际, 己 由原来 的一 般 同义 务 。而到 了现代 社会 , 合 同 已经不 仅仅是 交 易的形 式 , 更是 关系变 成特殊 磋商 的关系阶 段 , 当事人应 当互负协助 、 照顾 、 保 护 约 束交 易 当事人 行为 、 促使 交 易及 时有 效完 成 的重要保 障 。 现实 等义 务 。 由此看 来 , 缔约过 失是 指 当事 人违 背 了其 负有 的义务 并 生活中, 在市场 经济 社会 纷繁 复杂 的今天 , 对合 同存 在的潜 在危 破 坏 了缔 约关 系 。而 先 合 同义 务就 是对 缔约 合 同的附 随义务 以 害 也越来 越复 杂化 、 多 元化 , 许 多纠纷 发生在 合 同订立过程 中, 而 及 对缔 约关 系 的支持保 护 。 此 时合 同未生效 , 依照 古典合 同法理论 缔约 当事人 的利 益得 不到 保护, 也违 背法律 的正 义 、 公平 理念 , 因此设 置先合 同义 务的法律
任 承担 的方式 来认 识先 合 同义务 可以对缔 约过 失 责任 有 更清 晰的认 识。
关键 词 诚 实信 用 缔约 过失 责任 责任 类 型 文献标 识 ̄ i q - : A 文 章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4 ) 0 2 - 0 1 9 - 0 2 值得 一提 的是 , 在缔约 阶段 , 缔 约过 失责任 的来源 可 能并不
{ I } J 6 善 ▲ 会 2 0 1 4・2 ( 中)
◆ 法学 研 究
先合同义务与缔约过失责任
廖 新
摘 要 先合 同义务作 为一 种责任 承担 的 来源 , 其 产 生的 渊源、 存在 的 范围等 因素 尚未有 明确 的界定 , 导致在 实务 中 , 对 此 种 义务 的承担 存在 许 多的争议 。 先合 同义务 的理 论基础 应是 诚信原 则 。先合 同义务 的存 续期 间应为 缔约过 程 ,而缔约过

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

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

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
在商业活动中,合同是一种重要的法律文件,它规定了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当双方在合同条款上发生争议时,就需要根据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来确定合同条款的含义和适用。

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通常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明确的语言表达。

合同条款的第一优先解释顺序是根据合同中的明确语言来解释。

如果合同条款
的语言清晰明了,没有歧义,那么双方应当按照合同文字的本意来执行合同。

2. 合同的整体解释。

如果合同条款在特定情况下存在歧义,或者某些条款之间存在矛盾,那么就需
要根据合同的整体解释来确定合同条款的含义。

在这种情况下,需要考虑合同的目的、背景和双方的意图来解释合同条款。

3. 行业惯例和商业习惯。

在某些行业或领域,存在一些行业惯例和商业习惯,这些惯例和习惯也会对合
同条款的解释产生影响。

如果合同条款与行业惯例和商业习惯相悖,那么可能需要根据惯例和习惯来解释合同条款。

4. 法律规定。

最后,如果合同条款在上述三种解释顺序下仍然存在争议,那么就需要根据适
用的法律规定来解释合同条款。

法律规定可能会对合同条款的解释和适用提供明确的指导。

总之,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对于确定合同条款的含义和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方在签订合同时,应当尽量避免使用模糊、含糊不清的语言,以免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争议。

同时,双方也应当了解合同的优先解释顺序,以便在发生争议时能够
合理解释合同条款。

只有在双方共同遵循合同的解释顺序,才能有效保障合同的执行和双方的权益。

经济索赔中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

经济索赔中先合同义务与后合同义务
1 4 对 外 经 贸 实 务 2 0 同义务 是指 在合 同的缔 结过 程 中 即合 同成
立 以 前 , 当 事 人 遵 循 诚 实 信 用 原 则 , 依 照 法 律 的 规 定 , 据 交 易 习 惯 应 承 担 的 义 务 。 与 之 相 反 , 合 同 根 后 履 行 义务 应 当遵循 诚 实信 用 原则 。”
作 , 表 示 回 去 后 尽 快 筹 集 货 款 , 商 签 买 卖 合 同 。鉴 于 如 此 情 形 , 并 以 B
公 司 迅 速 组 织 人 员 采 购 原 料 ,进 行 加 工 生 产 ,4月 初 ,B公 司 催 促 A
公 司 签 订 合 同 。 A公 司 答 复 仍 在 筹 款 中 , 签 合 同 需 要 等 待 , 次 表 商 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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霉 实 务 攘 珂


从 一 则 案 例 看 先 合 同 义 务 的 确 定 和 运 用
2 0 年 3月 初 , 国 重 庆 市 某 A进 出 口公 司 ( 口 方 ) 德 国 某 01 我 出 与 公 司 ( 口方 ) 订 了 琥 珀 核 桃 仁 进 出 口合 同 。该 合 同 规 定 A 进 出 口 进 签 公 司 向 德 方 公 司 提 供 2 0公 吨琥 珀 核 桃 仁 , 以 作 一 家 食 品 加 工 厂 的 5
经 嘉 厨 务平 贸 眉 ●四经 姚川济 与省厨 会 对易 /外 后
港 为 装 运 港 , 货 期 为 2 0 年 5月 。 交 01
冰淇 淋 和点 心 的原 料 ;除 了规定各 项 交易 条件 外,合 同还规定 重庆
为 了保 证该进 出 口合 同 的履 行 ,A公 司 遂积极 寻求 货源 。在订
对 于先合 同义务 和后 合 同 义务做 出 最直 接 的法 律规 定体 现 在《 同法 》 4 、3、2条 , 合 同法》 合 第 24 9 《 第

合同法规定的先合同义务有哪些.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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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法规定的先合同义务有哪些?()先合同义务概念先合同义务特征先合同义务内容先合同义务解释后合同义务特点附随与先合同义务缔约过失理论中所强调的”积极义务范畴”就是后来被演变为“先合同义务”概念的基础,进而以民法的诚实信言用为依托,作为一种合同附随义务。

那么,合同法规定的先合同义务有哪些?下面为您详细解答。

在中国,先合同义务被学说继受之后,为合同法所肯认。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42条和第43条之规定,先合同义务被限定为合同订立过程中的义务,并可以归纳为四种类型:第一,诚信缔约义务。

《合同法》第42条第1项关于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的规定,属于此类。

该条项中的恶意,可谓实务中需要解明的问题。

根据《国际商事合同通则》第215条第3款的规定,所谓恶意,是指一方当事人在无意与对方达成协议的情况下,开始或者继续谈判。

我国《合同法》第42条第1项规定的假借订立合同其实就是没有达成合同之真意之谓。

查阅我国1998年8月20日《合同法(草案)》第40条第1款,对于恶意磋商营要求以损害对方利益为目的;但《合同法》第42条第1项未做此要求,故在解释上,该条项规定的恶意并非以损害他人为目的故意,而是没有与对方达成合同之真意的故意。

此外,与《欧洲合同法原则》相比较,我国《合同法》第42条第1项仅规定了恶意进,厅磋商,而未规定恶意进行磋商和恶意终止磋商。

但在法律适用解释上,似应将恶意进行磋商解释为包括恶意开始磋商和恶意继续磋商。

第二,告知义务。

《合同法》第42条第2项关于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规定,属于违反信息告知义务的情形。

其中,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属于典型的不作为;提供虚假情况属于典型的积极作为。

我们认为,《合同法》第42条第2项该条该项并非关于一般性的告知义务的规定,而应理解为特别规定,即针对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告知义务的规定。

至于如何判定告知义务之有无,如何确定其边界,则难以寻求具有普遍意义的答案。

什么是先合同义务

什么是先合同义务

什么是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指在正式签订最终合同之前,双方为了明确双方
意向和约定而达成的临时协议。

先合同通常包括双方的基本意向、
约定的主要内容、签署日期、生效条件、解约条款等内容。

先合同
的签订可以在双方正式达成最终合同之前先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为最终合同的签订提供保障和依据。

在先合同中,双方当事人应当明确约定先合同的有效期限、解
约条件、违约责任等内容,以确保双方在最终合同签订前的合作能
够得到有效的保障和约束。

双方当事人应当严格履行先合同所约定
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违约,否则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总之,先合同义务是指在最终合同签订之前双方为了明确双方
意向和约定而达成的临时协议,具有一定的约束力和法律效力。


撰写先合同范本时,应当充分考虑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和合作关系,
明确约定各项条款,确保双方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合同法律词汇和解释义务

合同法律词汇和解释义务

合同法律词汇和解释义务合同书甲方:(甲方全称或个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乙方:(乙方全称或个人姓名)地址:联系电话:身份证/营业执照号码:鉴于甲方与乙方希望就下述合作事项达成一致意见,现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正、诚信的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合同:第一条合同目的本合同的目的是明确甲乙双方在合作过程中的权利和义务,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达成共同进步的合作关系。

第二条合作内容1. 甲方聘请乙方为其法律事务顾问,乙方将根据甲方的需要,提供相关法律咨询服务。

2. 乙方应当按照甲方的要求,协助甲方参与合同的起草和谈判,并提供法律风险评估。

第三条合作期限本合同的合作期限为自双方签署之日起(共计)××个月,至××年××月××日止。

期满后,如双方未终止合同,则视作自动续签。

第四条合同报酬1. 甲方应按合同约定时间,向乙方支付合法合理的咨询费用。

2. 乙方提供咨询服务,应当保证咨询内容真实、完整、准确,保护甲方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保密条款1. 双方应对因签订本合同而获得的对方商业秘密及其他保密信息予以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第三方泄露或使用该保密信息。

2. 双方如需披露或使用对方的保密信息,必须事先取得对方的书面同意。

第六条违约责任1. 若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并给对方造成损失或承担额外费用,应赔偿对方因此承担的损失。

2. 任何一方在知悉对方违约时,应在10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对方,以便对方采取补救措施。

第七条争议解决本合同如发生争议,应当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合同签订地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

第八条合同生效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并具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日期:日期:。

优先合作协议

优先合作协议

‎‎‎‎优先合作协‎议‎1.1 甲‎方和乙方的‎合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违法、违规‎和有损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以及合‎作成员的利‎益。

‎‎1.2 甲‎方和乙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合作应本‎着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并重,以市‎场为导向,‎坚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优先‎合作、平等‎互利的原则‎,充分利用‎有效政策资‎源以及市场‎资源,灵‎活开展合作‎参与市场竞‎争。

‎‎1.3 甲‎乙双方在上‎述共识的基‎础上,结成‎紧密合作伙‎伴,持续探‎讨,双方可‎能的各方面‎合作。

‎第‎二章框架‎合作内容‎2.1 甲‎方负责学员‎的资格证申‎报工作,保‎证学员顺利‎通过考试并‎取得人劳部‎国家资格证‎书。

‎ 2.‎2乙方负‎责学员的招‎生工作。

‎2‎.3双方利‎润分配:‎根据‎报考人数及‎工种确定(‎附补充协议‎)。

‎第三章‎甲乙双方‎应尽之义务‎3.1 ‎甲方应尽的‎义务 3.‎1.‎1负责学员‎的资格证申‎报工作。

‎3‎.1‎.2 保证‎学员顺利取‎得人劳部认‎可的国家资‎格证书。

‎3‎.1‎.3过关率‎在90%以‎上,本期未‎过关学员下‎次免费考试‎直到顺利过‎关。

‎ 3.‎ 1.4‎保证收费凭‎证真实有效‎。

‎3.2 ‎乙方应尽的‎义务 3.‎2.1 负‎责在内蒙古‎自治区组织‎招生。

‎ 3.‎2.2 负‎责学员申报‎资料的收集‎整理工作,‎真实有效的‎证件交付甲‎方。

‎ 3.3‎甲乙双方‎共同的义务‎3.3.‎1双方协议‎招生人数达‎到开班人数‎才能开班考‎试,20—‎—30人之‎间,全国统‎一考试工‎种没有人数‎限制。

‎第四‎章保密条‎款 4.1‎双方同意‎未经对方书‎面许可,任‎何一方不得‎向第三方提‎供或披露本‎协议的具体‎内【优先合‎作协议】‎容,但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需要披‎露的除外。

‎当需要对外‎披露时,双‎方应共同协‎商,统一‎步骤和口径‎。

论合同法中的先合同义务

论合同法中的先合同义务

失 ,而合同责任 的承担则是对生效 合同所规定 义务 的违反 ,舍 错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是 由于另一 方过错行 为所 引起 的 ,过错 同生效是承担违约 责任的前提 。那 么 ,如果双方 当事人在缔 约 行 为与损失之 间具有 因果联 系。对 于因果联 系的性质 ,笔者认 之际并不存在过失 .而在合同成立之 后生 教之前 ,因一 方 当事 为可眦是必 然因果联 系,也 可 是 偶然因果联 系,还 可 以是 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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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9卷
第1 期
湖 南 商 学 院学 报 { 月 刊 ) 双
J OURNAL OF HUNAN BUSI NES S COLL EGE
v l 9 No o l
2。 0 2年 1 月
N0V. O 2 2O
论 合 同 法 中 的 先 合 同义 务
务 以要 约 生效 做 为 其 时 间 起 , 合 同生 效 作 为 时 间 界 。先 失 的行 为 等 ( )由于过错导致对方信 赖利益 的损失。缔约一 方 由于信 2 合同义务的信赖关 系 . 是 始于缔 约 , 于舍 同生效 , 此期 间 也台 同义 务的责任。
种违约行 为。四是 先 合同 义 务的 内容 是 当事 人之 间 的信 用 关 诚意 ,假借订立合 同与对方进行 磋商 ,以获取不 当利益和损 害 系 双方 主体 由于意 图缔约合 同而彼 此 向对方展 示信 用 , 由此 对方利益 的行 为。二是故意隐瞒与订 立台 同相关 的重要事 实或 也相应地信赖对 方是守 信用 的主体 . 这种 信赖 是 以付 出 自己的 提供 虚假 情况 =三是其他违背诚 实信用原则 的行 为。这里 其他 信用 为代 价的。以这种 信赖 为基 础 , 才有 可能在 缔 约双方建 立 究竟 包括 哪些具体行 为 ,常见 的有 :第一是缔约一 方未履行 告 特定 的合 同关系 . 以说 先合 同义务 的内容是 当事 人之 间的互 知义务而 导 致对 方利益 损 失 :第 二是 缔约 一 方未尽 必要 的通 所 守信 用 , 信 行 为 即 是 违 反 该 义 务 的行 为 。 五 是 先 合 同义 务 是 知 ,协助义务 ,而导 致对方缔约 成本增加而致 财产损 失 ;第三 背 缔 约 双 方在 缔约 过 程 中 理应 承 担 的 信 用 义 务 。 这 表 明 先 合 同义 是缔 约一方未尽 照顾 ,保护 义务而致对 方当事 人人身 、财 产损

什么是《合同法》中的先合同义务

什么是《合同法》中的先合同义务

什么是《合同法》中的先合同义务日常生活中,我们经常会听到以下两个意思相反的词语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那大家知不知道什么是先合同义务呢?先合同义务又有什么内容呢?今天,我整理了以下关于先合同义务含义的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什么是《民法典》中的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在合同签订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背依据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义务,而致另一方信赖利益的损失,并应承担赔偿责任。

“先合同义务”的内容按照法律规定及目前的实际操作,二手房买卖中的“先合同义务”主要有以下五项内容:(一)瑕疵告知义务。

即二手房的者,不管是上家还是中介公司,应当将房屋的瑕疵状况告知购房人,不得隐瞒。

如该房屋是否设定抵押,房屋是否有质量问题等,都应当如实告诉下家。

否则,因为该瑕疵而造成签订的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则要向下家赔偿损失。

(二)重要事项的通知义务。

对于影响房屋买卖合同订立的重要事项,一方应当如实通知对方。

如下家要告诉上家自己履行合同的能力、资金大致状况等。

在二手房买卖磋商过程中,有些人并不是房屋产权人,而是背着家里人把房屋拿来挂牌上市,结果造成不能签约或合同无效,使下家因此失去了与其他人订立合同的最佳时间机会。

有的下家经济条件一般,等磋商到签订合同时,才通知对方自己需要以房屋作抵押办理贷款,使上家措手不及。

(三)协助与照顾的义务。

在二手房买卖合同订立过程中,上下家应当尽力避免给对方造成不必要的利益损失,并且在可能的情况下便利,给予对方必要的协助。

任何一方不得滥用自己的优势,或者利用对方的劣势,或者胁迫对方,或者乘人之危而取得不当利益。

(四)不得欺诈义务。

二手房上市交易,其原因多种多样。

有的是为了改善居住条件或环境,有的是为了投资套现,而有的则怀着欺诈的目的,为达到非法利益。

比如有的上家因隔壁工地打桩,造成自家房屋墙体开裂下沉而获得赔偿后,转手就隐瞒该处瑕疵挂牌上市;还有的中介公司甚至故意编造挂牌旧房即将动迁可安置新房等虚假事实,吸引下家。

合同的解读和解释

合同的解读和解释

合同的解读和解释一、背景介绍根据我们之前的合作协议,我方担任合同的解读和解释工作。

为了保障合作的顺利进行,特向贵公司提供以下相关内容的解读和解释。

二、合同解读及解释1. 引言与定义条款在合同的引言部分,我们列明了双方的基本信息以及合同的目的和目标。

定义条款阐明了合同中使用的术语和词语的解释,确保双方对合同内容的理解一致。

2. 权利与义务合同中的权利与义务条款规定了双方的权益和责任。

我们强调双方的平等地位,并明确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履行的义务。

例如,我方提供的服务包括具体的内容、履行期限、服务交付标准等。

3. 价格与支付方式合同中详细规定了价格及支付方式,确保双方对价格的清晰认知,并明确了款项支付的具体方法和时间要求。

双方应同意在合作过程中,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价格及支付方式的调整,并及时进行双方协商。

4. 保密条款为保护双方的商业机密和利益,合同中添加了保密条款,规定了双方在合作过程中应保密的信息范围和义务。

保密条款的目的是防止任何一方因提供、接收或使用机密信息而造成的损失。

5. 争议解决为了应对合作过程中可能出现的争议,合同中设立了相应的争议解决机制。

双方同意在发生争议时,首先采取友好协商的方式解决。

如果协商不成,可以通过仲裁或法院来解决争议。

6. 合同解释合同解释条款明确说明了合同条款的解释以及对于合同条款中可能存在的歧义问题的解决方式。

双方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合同解释,并通过有关法律的适用来解决解释争议。

三、附加条款除了以上内容之外,我们还参考了相关方面的法律法规,以及国际贸易惯例和行业标准,为合同添加了适当的附加条款,以确保双方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并符合行业规范。

四、其他事项若贵公司对合同的具体条款有任何疑问或建议,欢迎随时与我方联系。

为了保证合同的正常履行,双方应保持良好的沟通,并及时解决可能出现的问题。

五、合同变更与终止根据实际情况,双方可以根据合同约定进行合同变更,并确保变更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浅议劳动合同先合同义务

浅议劳动合同先合同义务

浅议劳动合同先合同义务作者:朱丹来源:《科技资讯》 2011年第23期朱丹(南京大学法学院中德法学研究所南京 211100)摘要:对于先合同义务学界和判例已经做了大量的研究,然而投向劳动合同先合同义务的关注却并不多。

本文作者以先合同义务的相关理论为基础,对劳动合同先合同义务的基础理论进行了较系统的探究。

关键词:先合同义务劳动合同先合同义务中图分类号:DF47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791(2011)08(b)-0213-02我国2007年颁布的《劳动合同法》第三、八、九条关于诚实信用原则、告知义务等内容的规定,被有些学者认为是中国“首次在劳动立法中承认劳动先合同义务”。

[1]对此,本文作者想关注和研究一下劳动合同领域内的先合同义务。

1 劳动合同先合同义务的概念1.1 先合同义务的概念由于学界对先合同义务有着不同的界定,相关法律也没有明确的规定,因此,本文作者必须先明确本文对于先合同义务的认定,才能在此基础上继续讨论劳动合同先合同义务。

本文作者认为,先合同义务是缔约人为了缔结合同而相互接触,形成了一定的信赖关系,根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双方为了确保合同生效,为了维护对方当事人的给付利益以外的人身利益与财产利益所承担的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是法律强制附加于当事人的,而不是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对于有人提出先合同义务是一种附随义务的观点[2],本文作者并不赞同,本文作者认为先合同义务是一种独立的民事义务。

首先,合同法上的义务包括给付义务和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

给付义务以外的义务包括先合同义务、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

其次,本文作者之所以把先合同义务、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置于并列地位谈论,一方面,是考虑到附随义务的用词让人感觉到此义务是依附于合同而存在的,因此不依附于合同的先合同义务、后合同义务最好单独列出讨论。

另一方面,是因为先合同义务、附随义务和后合同义务在产生时间、目的、违反后果等方面还是有所区别的,适宜分开考量。

先合同义务的内容及如何解释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的内容及如何解释先合同义务

先合同义务的内容及如何解释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的内容及如何解释先合同义务?相信很多人对这样的法律问题是很陌生的,这样的问题涉及到先合同义务的概念和先合同义务的内容,下面由我为各位读者进行解释。

先合同义务的内容1、协力义务即缔约双方共同尽力促成合同缔结成功的义务。

“在契约缔约过程中会出现很多导致合同最终不能成立的情况。

如发现新的伙伴、提出新的要求等,不断的修改协议会导致合同的缔结无限期的拖延,要求对方出让某些利益或使对方承担更多的债务等。

若当事人一方无力或无意缔约的情况下,恶意谈判或恶意终止谈判损害对方的利益并且该行为有证据证明的,这就违反了协力义务。

2、告知义务即情报义务,其包括:不向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义务,这是告知义务最基本的解释。

如不欺诈的义务,不作错误陈述的义务等。

合同订立之前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

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主要指产品制造人应在其产品上附使用说明书或向购买人告知使用方法。

瑕疵告知义务。

即对物品的缺陷和不安全因素有告知义务。

对于某些特殊的合同,如保险合同、公司认股合同、广告推广式买卖合同等,其中的一方当事人,必须负责详细陈述各种与合同的有关的情况的正面义务。

3、保护义务即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善尽必要的注意义务,相互促进,保护对方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同时,不得滥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胁迫对方,对对方施加不当影响或利用对方和无经验或急迫需要,而取得不当利益。

即近几年在我国法院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中类似消费者在商场内行走或乘坐电梯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日渐增多。

如果不在缔约过失责任中规定保护义务,而要用侵权责任的规定,就会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困难,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因此有必要完善先合同义务的立法。

4、保密义务即对缔约谈判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个人身份、财产状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不得向外界泄露或擅自使用。

由于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相互接触磋商之际已由一般普通关系进入特殊联系关系,相互之间建立一种特殊信赖关系”。

先合同义务及违反先合同义务之责任形态

先合同义务及违反先合同义务之责任形态

2023-11-10•先合同义务的定义与性质•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形态及责任承担方式•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典型案例分析•违反先合同义务的预防措施及建议•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解读与适用目录01先合同义务的定义与性质先合同义务的概念先合同义务的性质先合同义务具有法定性,不受当事人意思表示的制约。

先合同义务具有先合同性,发生在缔约阶段,与合同成立及生效无直接关系。

先合同义务具有附属性,伴随缔约过程而产生并终结。

先合同义务的来源02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形态及责任承担方式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形态030201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责任承担方式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法律后果合同解除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可能对对方的名誉造成损害,因此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名誉损害承担刑事责任03违反先合同义务的典型案例分析总结词详细描述未尽告知义务导致对方损失的案例总结词未尽保护义务的行为属于违反先合同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详细描述在案例中,甲与乙签订旅游合同,甲未保护好乙的人身和财产安全,导致乙在旅游过程中遭受损失。

甲的行为被认定为违反先合同义务,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未尽保护义务导致对方损失的案例总结词详细描述未尽保密义务导致对方损失的案例04违反先合同义务的预防措施及建议完善合同条款,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确保合同条款清晰明确在合同中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避免含糊不清的条款,以减少因理解歧义而引发的纠纷。

增加违约责任条款在合同中加入违约责任条款,明确违约行为及相应的处罚措施,以起到威慑作用,促使双方遵守合同约定。

定期为员工提供风险意识培训,提高员工对合同风险的认识和防范能力。

建立风险评估机制在签订合同前,进行全面的风险评估,预测可能出现的风险和问题,并制定相应的应对措施。

加强风险意识培训提高风险意识,加强风险管理VS建立诚信机制,强化信用管理建立信用档案强化信用管理05相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的解读与适用《合同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解读与适用合同订立前之告知义务合同缔结中的保密义务诚实信用原则民法典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基本原则之一,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不得有欺诈、胁迫、恶意串通等行为。

先合同义务和租赁的例子

先合同义务和租赁的例子

先合同义务和租赁的例子
以下是 7 条关于先合同义务和租赁的例子:
1. 你知道吗,在租房子前,房东有告知房子真实情况的先合同义务呢!就像我上次找房子,房东那叫一个热情,把房子吹得天花乱坠。

等我住进去才发现到处是问题。

他要是一开始就如实告诉我,哪里还会有这些麻烦呀!这难道不是应该做到的吗?
2. 想想看,我们作为租客,也有按时付租金的先合同义务呀!我朋友就碰到过租客拖拖拉拉不付房租的情况,把房东气得够呛。

这就像是你答应了别人的事情却不做到,多让人糟心啊!
3. 先合同义务在租赁中可太重要啦!比如说,房东承诺会提供维修服务,但之后却一直推脱。

这不就像给了你一颗糖,又突然抢走吗?害得租客自己得掏腰包维修,这多不公平呀!
4. 记得有一次租房,房东在签合同前明明说周围很安静,结果住进去才发现晚上特别吵。

这就是房东没有履行好先合同义务啊!这不就是在欺骗租客吗?我们还能相信谁呀!
5. 租赁的时候,租客也得遵守先合同义务啊,比如不能擅自改变房屋结构。

我听说过一个租客,居然在墙上乱凿洞,把房子搞得面目全非。

这能行吗?这绝对是不对的呀!
6. 假如房东没有告知周边要建工地这个重要信息,这也是没有尽到先合同义务啊!这不就像蒙着眼走路,等你知道了就晚啦!租客的生活不就被打扰了吗?
7. 大家要明白,先合同义务在租赁中是必须要重视的呀!无论是房东还是租客,都不能马虎。

不然之后的麻烦可多着呢,就像一个个隐藏的炸弹,随时会爆炸,到时候后悔都来不及呀!
我的观点结论:先合同义务在租赁中至关重要,双方都应认真履行义务,才能保证租赁关系的顺利和公平。

先合同义务的定义_先合同义务有哪些法律特征

先合同义务的定义_先合同义务有哪些法律特征

先合同义务的定义_先合同义务有哪些法律特征什么是先合同义务?所谓先合同义务,又称先契约义务,是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依诚实信用原则所应承担的必要的注意义务。

在当事人为缔约而进行磋商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已由一般的业务关系变成了具有特定信赖成分的特殊联系关系。

这种关系虽不以给付为内容,但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应负有相互协力、通知、说明、照顾、保护等附随义务。

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是建立在诚实信用原则基础之上的先契约义务。

正是由于缔约当事人在缔约过程中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的先合同义务,才导致既不同于违约责任,又不同于侵权责任的新的责任形态即缔约过失责任的产生,并使它取得独立的地位。

大多数学者赞成将诚实信用说作为缔约过失责任的理论基础。

中国《合同法》第42条明确规定“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应该说,依诚实信用原则所产生的先合同义务,是缔约过失责任的本质所在。

先合同义务有哪些法律特征?先合同义务具有以下特征:1.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

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基于诚实信用原则为维持交易安全,保护缔约当事人在缔约阶段不受因缔约行为而致的损害设定。

在缔约阶段,当事人负有一定的注意义务。

这种注意义务无须当事人事先约定,也不允许当事人约定。

所以,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

但法定的义务不能机械地理解为是法律明确所规定的义务,否则将趋于僵化。

这种义务“应视行为人是否已尽交易上必要的注意而定,特别应斟酌缔约当事人彼此间的信赖关系及各当事人在交易上通常所应承担的危险。

”即义务并非原始确定,而是以诚实信用原则为基础,随着债的关系的进展依事态情况而发生。

2.先合同义务是一种附随义务。

这一点大多学者予以肯定。

房绍坤先生认为,“先合同义务是随着债的关系的发展而逐渐产生的,其目的在于促进合同的成立。

只有缔约当事人尽到了先合同义务,合同才能成立和有效,达到当事人的目的,因此,是一种附随义务。

”其意为,先合同义务在很大程度上依附于其后成立的合同义务。

如何解释先合同义务

如何解释先合同义务

如何解释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的含义是怎么的,先合同义务的概念又是什么呢,先合同义务特征是如何的呢。

只要你好好阅读接下来文章的有关内容,希望你的问题能够迎刃而解。

今天,我整理了以下内容为你答疑解惑,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如何解释先合同义务所谓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所发生的,应由合同双方当事人各自承担的法律义务。

它是建立在民法诚实信用、公平原则基础上的一项法律义务,是诚实信用、公平原则的具体化。

它主要包括合同当事人之间的互相保护、通知、保密、协作及诈欺禁止等义务。

先合同义务特征通过定义可知先合同义务具有如下特征:1、先合同义务的主体是特定的即缔约合同的双方为缔约合同进行接触磋商,由一种普通人之间的陌生关系进入特殊密切联系的关系,实现了义务主体的特定化、相对化。

2、先合同义务成立的理论依据是诚信原则。

诚信原则要求缔约双方维持特殊的信赖关系,互守诺言,讲究信用,共同促成合同缔结成功。

如果违反该义务而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即使合同未成立或已经订立的合同被撤消或宣布无效,也要进行损害赔偿。

3、先合同义务是一种法定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法律强制缔约双方承担的义务。

是一种强制性规范而非任意性规范,不是由当事人合意产生的义务,也不允许双方排除。

因此违反先合同义务是违法行为而非违约行为。

4、先合同义务是附随义务相对于有效成立的合同所生的合同义务而言,先合同义务并不决定合同类型,不以给付义务为内容。

而且随缔约关系的不断发展,依据诚信原则逐渐形成不同内容的协力、告知、保护、保密等义务。

5、先合同义务始于要约生效,终于合同生效。

在要约生效前,双方只是一般人之间的关系,相互间的期待和义务较弱,没有进入特殊信赖关系范围内。

随着双方的接触,要约生效后,要约对要约人和受要约人产生约束力,进入特定信赖关系。

只有在这种情况下才可能基于信赖对方而作出缔结合同的必要准备工作,对于违反先合同义务的行为进行制裁才有意义。

而在要约生效前,要约并未发生法律拘束力,若一方因可归责于另一方的过错而有损失,可用侵权行为法或不当得利加以救济。

劳动合同的先合同义务3篇

劳动合同的先合同义务3篇

劳动合同的先合同义务3篇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约定劳动关系的重要法律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

劳动合同中规定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其中包括先合同义务。

本文将围绕先合同义务这一主题,分三篇阐述其内容。

篇一:劳动合同的先合同义务——提供工作机会与保障一、为劳动者提供工作机会劳动合同的先合同义务之一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提供工作机会。

用人单位有义务通过公开招聘、内部转岗等方式,提供适合劳动者岗位的工作机会。

这体现了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尊重和平等对待原则。

用人单位应根据劳动者的专业背景、能力和经验,为其提供相应的工作岗位,确保劳动者能够发挥自己的才能和优势。

二、保障劳动合同的履行用人单位还有义务保障劳动合同的履行。

这意味着用人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劳动条件、工资待遇、工作时间、休假等福利待遇,并支付劳动者合理的工资报酬。

同时,用人单位要维护劳动者的权益,保障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

用人单位还需为劳动者购买社会保险,提供合法的劳动关系。

三、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的先合同义务也包括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用人单位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劳动合同的约定,不得违法解雇劳动者或违背劳动合同对劳动者的权益进行任意剥夺。

用人单位还需为劳动者提供培训和职业发展机会,创造良好的工作环境和公平的晋升机制。

同时,用人单位要保护劳动者的个人隐私,不得非法收集和利用劳动者的个人信息。

篇二:劳动合同的先合同义务——遵守合同约定和法律法规一、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劳动合同的先合同义务之一是双方需严格遵守劳动合同的约定。

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都应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用人单位应按时支付劳动者工资,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福利待遇;劳动者要按时上班,完成工作任务,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并遵守公司的规章制度。

双方应相互信任、互相尊重,建立和谐的劳动关系。

二、遵守法律法规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用人单位和劳动者还必须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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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合同义务的内容及如何解释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概念先合同义务特征先合同义务内容先合同义务解释后合同义务特点附随与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先合同义务的内容是什么?如何解释先合同义务?一、先合同义务的内容1、协力义务即缔约双方共同尽力促成合同缔结成功的义务。

在契约缔约过程中会出现很多导致合同最终不能成立的情况。

如发现新的伙伴、提出新的要求等,不断的修改协议会导致合同的缔结无限期的拖延,要求对方出让某些利益或使对方承担更多的债务等。

若当事人一方无力或无意缔约的情况下,恶意谈判或恶意终止谈判损害对方的利益并且该行为有证据证明的,这就违反了协力义务。

2、告知义务即情报提供义务,其包括:不向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义务,这是告知义务最基本的解释。

如不欺诈的义务,不作错误陈述的义务等。

合同订立之前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

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主要指产品制造人应在其产品上附使用说明书或向购买人告知使用方法。

瑕疵告知义务。

即对物品的缺陷和不安全因素有告知义务。

对于某些特殊的合同,如保险合同、公司认股合同、广告推广式买卖合同等,其中的一方当事人,必须负责详细陈述各种与合同的有关的情况的正面义务。

3、保护义务即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善尽必要的注意义务,相互促进,保护对方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同时,不得滥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胁迫对方,对对方施加不当影响或利用对方和无经验或急迫需要,而取得不当利益。

即近几年在我国法院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中类似消费者在商场内行走或乘坐电梯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日渐增多。

如果不在缔约过失责任中规定保护义务,而要用侵权责任的规定,就会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困难,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因此有必要完善先合同义务的立法。

4、保密义务即对缔约谈判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个人身份、财产状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不得向外界泄露或擅自使用。

由于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相互接触磋商之际已由一般普通关系进入特殊联系关系,相互之间建立一种特殊信赖关系。

因此,了解了对方一些局外人不可能知道的情况。

按照诚信原则,不得泄露和不正当使用,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诚信原则为依据的先合同义务,远不止以上几种。

在具体实践中,基于诚信原则的弹性,还有更多的具体义务。

如照顾、忠实义务等。

因此必须深刻认识诚信原则并用其衡量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

二、如何解释先合同义务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合同关系作为一种当事人之间的特殊结合关系,不是一蹴而就的。

合同的订立需要有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要约人发出要约,承诺人做出承诺。

要约和承诺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之间必然有一个接触磋商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随着当事人之间信用关系的增强,先合同义务逐渐产生。

这种义务如果在当事人的心中不成为义务,当事人任由自己的意志率性而为,不考虑相对方,则可能要有悖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权益。

比如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在出卖人要约的条件下自己不会买受,却仍然出于恶意,一再以种种理由与方式与出卖人磋商,最终合同不成立,却导致出卖人不能及时出卖标的物,间接蒙受损失。

又如出卖人为使买受人更充分详实了解标的物,可能要介绍一些有关标的物的数据资料、生产工艺等商业秘密,这时如果买受人不遵守先合同义务的规定,就可能会使出卖人权益受损。

因此,合同法从法律角度强制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守先合同义务,对因一方过错而遭受损害的相对方,赋予其依法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从而确保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2、先合同义务包括主观义务和客观义务两个方面。

主观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缔约人必须始终以诚实信用的心态积极接触磋商,最终目的是为了促成合同的成立,而不能以不正当竞争、刺探商业秘密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意图恶意磋商。

例如,在要约人发出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须对要约的条件及时做出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主观上应该是本方要么及时通知要约人接受要约或者拒绝要约,要么在承诺期限内不做出承诺。

如果受要约人违背这项义务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客观义务是指缔约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客观上必须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具体指缔约人在订立合同过程,必须负有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保守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时通知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与缔约相对人互相协作,共同促进合同的及时合法成立等义务。

先合同义务具有法律确定性、强制遵守性。

法律确定性指先合同义务的涵盖内容由合同法明确规定,具体体现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的规定中。

强制遵守性是指对于先合同义务,法律强制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守,否则要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3、违反先合同义务的民事责任。

该民事责任又叫缔约过失责任,是指缔约人因故意或过失违反先合同义务,造成缔约相对人损害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缔约过失容易造成两种后果:一是因缔约人的过失导致合同不能成立,而且使相对人因此而受到损害,这主要是指假借订立合同恶意磋商的情况;二是因缔约人的过失导致合同虽然成立了,但属无效合同或应被撤销的合同,从而使相对人受到损害。

无论是哪种后果,都要在缔约人之间产生损害赔偿责任,即缔约过失责任。

先合同义务的内容及如何解释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概念先合同义务特征先合同义务内容先合同义务解释后合同义务特点附随与先合同义务先合同义务是指在要约生效后合同生效前的缔约过程中,缔约双方基于诚信原则而应负有的告知、协力、保护、保密等的合同附随义务。

先合同义务的内容是什么?如何解释先合同义务?一、先合同义务的内容1、协力义务即缔约双方共同尽力促成合同缔结成功的义务。

在契约缔约过程中会出现很多导致合同最终不能成立的情况。

如发现新的伙伴、提出新的要求等,不断的修改协议会导致合同的缔结无限期的拖延,要求对方出让某些利益或使对方承担更多的债务等。

若当事人一方无力或无意缔约的情况下,恶意谈判或恶意终止谈判损害对方的利益并且该行为有证据证明的,这就违反了协力义务。

2、告知义务即情报提供义务,其包括:不向对方做出错误的意思表示的义务,这是告知义务最基本的解释。

如不欺诈的义务,不作错误陈述的义务等。

合同订立之前重要事项的告知义务。

使用方法的告知义务,主要指产品制造人应在其产品上附使用说明书或向购买人告知使用方法。

瑕疵告知义务。

即对物品的缺陷和不安全因素有告知义务。

对于某些特殊的合同,如保险合同、公司认股合同、广告推广式买卖合同等,其中的一方当事人,必须负责详细陈述各种与合同的有关的情况的正面义务。

3、保护义务即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应当善尽必要的注意义务,相互促进,保护对方人身及财产权利不受侵犯,同时,不得滥用经济上的优势地位,胁迫对方,对对方施加不当影响或利用对方和无经验或急迫需要,而取得不当利益。

即近几年在我国法院审理的经济纠纷案件中类似消费者在商场内行走或乘坐电梯发生人身伤害事故日渐增多。

如果不在缔约过失责任中规定保护义务,而要用侵权责任的规定,就会在举证责任方面存在困难,不利于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因此有必要完善先合同义务的立法。

4、保密义务即对缔约谈判过程中知悉的对方的个人身份、财产状况、商业秘密、技术秘密等信息不得向外界泄露或擅自使用。

由于缔约过程中当事人为缔结契约而相互接触磋商之际已由一般普通关系进入特殊联系关系,相互之间建立一种特殊信赖关系。

因此,了解了对方一些局外人不可能知道的情况。

按照诚信原则,不得泄露和不正当使用,否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以诚信原则为依据的先合同义务,远不止以上几种。

在具体实践中,基于诚信原则的弹性,还有更多的具体义务。

如照顾、忠实义务等。

因此必须深刻认识诚信原则并用其衡量才能保证法律的公正。

二、如何解释先合同义务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一)假借订立合同,恶意进行磋商;(二)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或者提供虚假情况;(三)有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为。

该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合同关系作为一种当事人之间的特殊结合关系,不是一蹴而就的。

合同的订立需要有一个逐渐发展的过程:要约人发出要约,承诺人做出承诺。

要约和承诺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之间必然有一个接触磋商的过程。

在这一过程中,随着当事人之间信用关系的增强,先合同义务逐渐产生。

这种义务如果在当事人的心中不成为义务,当事人任由自己的意志率性而为,不考虑相对方,则可能要有悖公平、诚实信用原则,损害对方当事人的权益。

比如在买卖合同中,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在出卖人要约的条件下自己不会买受,却仍然出于恶意,一再以种种理由与方式与出卖人磋商,最终合同不成立,却导致出卖人不能及时出卖标的物,间接蒙受损失。

又如出卖人为使买受人更充分详实了解标的物,可能要介绍一些有关标的物的数据资料、生产工艺等商业秘密,这时如果买受人不遵守先合同义务的规定,就可能会使出卖人权益受损。

因此,合同法从法律角度强制合同当事人必须遵守先合同义务,对因一方过错而遭受损害的相对方,赋予其依法请求法律救济的权利,从而确保了公平、诚实信用原则。

2、先合同义务包括主观义务和客观义务两个方面。

主观义务是指在订立合同的过程中,合同成立之前,缔约人必须始终以诚实信用的心态积极接触磋商,最终目的是为了促成合同的成立,而不能以不正当竞争、刺探商业秘密等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意图恶意磋商。

例如,在要约人发出的要约到达受要约人后,受要约人须对要约的条件及时做出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主观上应该是本方要么及时通知要约人接受要约或者拒绝要约,要么在承诺期限内不做出承诺。

如果受要约人违背这项义务则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客观义务是指缔约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客观上必须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

具体指缔约人在订立合同过程,必须负有提供与订立合同有关的真实情况,不得故意隐瞒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实,保守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及时通知与订立合同有关的重要事项,与缔约相对人互相协作,共同促进合同的及时合法成立等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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