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总结36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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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总结

36635

总论

1、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以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要件;事实行为则不用。

2、赠与为多方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的成年人。

4、有下列情形之一,为无效合同: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5、可变更、可撤销合同

·重大误解

·显失公平

·乘人之危

·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

6、合同撤销后,视同无效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

7、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8、行纪、寄售、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代人保管物品,不属于代理。

9、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0、滥用代理权:

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11、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进行的代理

12、追认时,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13、表见代理: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经济仲裁

1、仲裁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2、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的无效。

3、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开庭审理时提交仲裁的,视为放弃仲裁,人民法院继续受理。

4、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讲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5、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由异议的,一方请求仲裁、一方请法院裁定的,应由人民法院裁定。

6、仲裁裁决书做“作出”之日起发生效力。

7、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

民事诉讼

1、特殊地域管辖

·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所在地。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若保险合同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2、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

3、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

“裁定书”送达日起“10日”,提起上诉。

4、一方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等,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

5、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6、当事人双方可以就开庭方式行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诉讼时效制度

1、诉讼时效——债权请求权

2、以下不适用诉讼时效:

·支付存款本金+利息

·兑付国债、金融债券的本息

·基于投资关系的缴付出资

3、1年诉讼时效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

·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

·延付或者拒付租金

·寄存财务被丢失或毁损的

4、3年诉讼时效

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船舶发生油污损害(不得超过6年)

5、4年诉讼时效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

6、5年诉讼时效:人寿保险

7、诉讼时效中止:不可抗力、其他障碍。

8、诉讼时效中断:

·权利人提起诉讼

·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

·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公司法

1、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2、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以房屋、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在合理期限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人民法院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

4、股东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资格

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发生正义的,实际出资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向名义股东主张相关权益。

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2、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先约定后法定)

·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股东权利

1、异议股份回购权:

A有限责任公司

·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连续5年盈利

·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

·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

B股份有限公司

·仅限于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

2、股东直接诉讼——他人侵犯个别股东利益,无须先找董事会、监事会

股东代表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利益,须先找董事会、监事会,并以股东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

3、有资格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有限责任公司:任何一个股东均可

·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

4、解散诉讼(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

·公司连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经营发生严重困难

·持续2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

·公司董事长长期冲突,无法通过股东大会解决

·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

5、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提起解散公司,法院不予受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1、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

2、高管: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秘、其他人员

3、董事、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

·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

·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认知公司同类的业务

公司的经营管理

1、公司对外投资,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1、股东会的职权

·经营方针、投资计划

·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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