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经济法总结366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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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年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年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中级会计师考试对于财务从业者来说是一个重要的职业晋升关卡,而《中级经济法》作为其中的一个科目,涵盖了众多重要的知识点。

接下来,让我们一起系统地梳理一下这门课程的关键内容。

首先,在合同法方面,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等都是重点。

了解合同订立的形式、程序,合同生效的条件,以及合同履行中的各种规则,比如同时履行抗辩权、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等,对于解决实际业务中的合同问题至关重要。

同时,对于合同的变更和转让,要清楚其法定条件和程序。

在公司法领域,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等是必须掌握的要点。

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包括注册资本、公司章程的制定等,都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公司的组织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和运作方式,也是经常考查的内容。

此外,股权转让的限制和程序也需要牢记。

证券法方面,证券的发行、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购等知识不容忽视。

掌握证券发行的条件和程序,了解证券交易的规则,比如禁止的交易行为等。

对于上市公司的收购,要清楚收购的方式、程序和法律责任。

票据法也是考试的重点之一。

票据的种类、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以及票据的抗辩和补救等内容都需要深入理解。

比如,要清楚各种票据的特点和适用范围,掌握票据权利的构成要件和行使方式,了解票据抗辩的种类和限制。

在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个重要的税种方面,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以及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义务人、征税对象、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和税收优惠等,都是需要重点掌握的内容。

要能够熟练运用相关规定计算应纳税额,并了解税收优惠政策的适用条件。

在预算法和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方面,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以及国有资产的管理体制、产权界定、资产评估等知识点也经常出现在考题中。

在知识产权法领域,商标法、专利法和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要熟悉。

包括商标的注册、使用和保护,专利的申请、审查和保护,以及著作权的归属、保护期限和侵权责任等。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董事长产⽣⽅式的总结 1、有限责任公司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2、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选举”产⽣。

3、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指定”。

4、中外合资经营企业的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合营各⽅协商确定或者由董事会选举产⽣。

5、中外合作经营企业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的产⽣办法由合作章程规定。

⼆、关于清算组的总结 1、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会”确定的⼈员组成。

2、合伙企业:(1)清算⼈由全体合伙⼈担任;(2)经全体合伙⼈过半数同意,可以⾃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后15⽇内指定⼀个或者数个合伙⼈,或者委托第三⼈担任清算⼈。

(3)⾃合伙企业解散事由出现之⽇起15⽇内未确定清算⼈的,合伙⼈或者其他利害关系⼈可以申请⼈民法院指定清算⼈。

3、个⼈独资企业:投资⼈可以⾃⾏清算或者由债权⼈申请⼈民法院指定清算⼈进⾏清算。

4、合营企业:清算委员会的成员应当在合营企业的董事中选任。

董事不能担任时,合营企业可以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担任。

5、外资企业:清算委员会应当由外资企业的法定代表⼈、债权⼈代表以及有关主管机关的代表组成,并聘请中国的注册会计师、律师参加。

三、解散通知的总结 1、公司清算:清算组应当⾃“成⽴”之⽇起10⽇内通知债权⼈,并于60⽇内在报纸上公告。

债权⼈⾃接到通知书之⽇起30⽇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公告之⽇起45⽇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2、公司合并、减资:(1)公司应当⾃做出(合并、减资)决议之⽇起10⽇内通知债权⼈,并于“30⽇”内在报纸上公告;(2)债权⼈⾃接到通知书之⽇起30⽇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公告之⽇起45⽇内可以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者提供相应的担保。

3、合伙企业解散:(1)清算⼈⾃被确定之⽇起10⽇内将合伙企业解散事项通知债权⼈,并于60⽇内在报纸上公告;(2)债权⼈应当⾃接到通知书之⽇起30⽇内,未接到通知书的⾃公告之⽇起45⽇内,向清算⼈申报债权。

中级经济法总结2023

中级经济法总结2023

中级经济法总结2023一、导言经济法是指规范国家经济秩序和市场经济行为的法律规范体系。

作为中级经济法的学习者,我们应该掌握经济法的基本原理和相关法律法规,以便在实际工作中运用。

本文将对2023年中级经济法的学习内容进行总结和梳理,帮助大家更好地理解并应用经济法知识。

二、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总论是中级经济法的基础部分,主要包括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特点和功能。

在学习中级经济法时,我们应该深刻理解经济法的内涵和作用,以便在实际工作中正确运用经济法。

三、市场经济法规市场经济法规是中级经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主要涉及市场经济秩序的保护和市场主体的行为规范。

在市场经济发展的背景下,我们需要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以维护市场秩序的稳定和公平。

1.反垄断法反垄断法是维护市场竞争秩序的法律体系。

在中级经济法中,我们需要学习反垄断法的基本原理和相关规定,了解垄断行为的定义、禁止和处罚,以维护市场竞争的公平和公正。

2.公司法公司法是管理和规范公司组织和运营的法律体系。

作为中级经济法的学习者,我们需要掌握公司法的基本概念、组织形式和运营规则,以便在实际工作中正确处理公司法相关事务。

3.劳动法劳动法是保护劳动者权益和规范劳动关系的法律体系。

在学习中级经济法时,我们需要了解劳动法的基本原则和相关规定,掌握雇佣合同、劳动争议解决等劳动法律事项的处理方法。

四、金融与保险法金融与保险法是中级经济法的重要内容,主要涉及金融机构的组织和监管、金融市场的运作以及保险业务的规范。

在金融与保险业快速发展的背景下,我们需要了解和掌握相关法律法规,加强金融风险防控和保险业务管理。

1.银行法银行法是管理和规范银行机构运营的法律体系。

在中级经济法学习中,我们需要掌握银行法的基本概念、组织形式和运营规则,了解银行监管的法律体系和相关制度。

2.证券法证券法是管理和规范证券市场运作的法律体系。

作为中级经济法的学习者,我们应该掌握证券法的基本原理和相关规定,了解股票、债券等证券的发行、交易和监管。

中级经济法总结

中级经济法总结

中级经济法总结中级经济法是一门系统性较强的法律课程,主要研究经济法理论和经济法律制度。

本文将对中级经济法进行总结,并对其重要性、主要内容和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

首先,中级经济法在现代社会具有重要的地位和作用。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经济活动日益复杂,各类经济主体之间的关系也越来越复杂。

中级经济法的研究和实践有助于规范经济活动,保护各类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同时,中级经济法对维护国家经济安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以及维护市场秩序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中级经济法主要包括宪法经济法、行政经济法、市场经济法、公司法等。

其中,宪法经济法是保障国家经济制度正当运行的基础,它规范了国家对经济的管理权限、经济主体的权利义务等。

行政经济法主要研究国家行政机关在经济领域中的职能、行使程序和行政决策等。

市场经济法是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法律体系,包括商品交易法、金融法等。

公司法是对各类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股权关系等进行规范和管理的法律制度。

然而,中级经济法在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经济活动的快速发展和创新性质不断提升,使得法律制度的跟进能力不足。

一些新兴经济领域的问题和火热现象在法律中没有明确规定,导致权益保护和治理困难。

其次,由于中级经济法涉及范围广泛,法律法规众多,导致实施和执行困难。

一些经济主体可能存在合规意识不强、法律意识不足等问题,对经济法律制度的遵守和执行不到位。

最后,中级经济法的研究和教育体系相对滞后,人才培养存在不足。

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首先,加强立法和法律制度建设,将新兴经济领域的问题纳入法制范围,及时制定相应的法律法规。

其次,加强中级经济法的普及和教育,提高经济主体的法律意识和合规意识,加强法律宣传和培训。

再次,加强中级经济法的研究和实践,开展学术研究和交流,提高中级经济法学科建设水平。

总的来说,中级经济法是一门重要的法律课程,对于规范经济活动、保护合法权益、促进经济发展起到了重要作用。

2023中级经济法总结

2023中级经济法总结

2023中级经济法总结前言经济法是经济学和法学的交叉学科,讨论和规范经济活动中的法律关系。

作为中级经济师考试的重要科目之一,经济法的学习对于经济师的职业发展至关重要。

本文将对2023年中级经济法的考试内容进行总结和回顾。

一、经济法基础知识1.法律的基本概念法律是社会规范的一种形式,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

2.经济法的概念和特点经济法是规范经济活动的一门法律学科,具有经济性和法律性的特点。

3.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我国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平等自愿、保护市场秩序、维护公正竞争等。

二、市场经济体制与法律1.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市场经济体制的基本特征包括资源的供求通过市场交换、价格的形成由市场决定、私有制经济基础等。

2.市场经济的法律保障制度市场经济的法律保障制度包括产权制度、合同制度、市场监管制度等。

3.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和发展经历了从计划经济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转型过程,逐步完善了市场经济的法律保障制度。

三、经济法中的合同法1.合同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义务关系的协议,具有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等特征。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包括自愿原则、平等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等。

3.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合同的订立和履行包括要约和承诺、合同成立和效力、合同的履行义务等内容。

四、经济法中的公司法1.公司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公司是法人实体,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和法人责任。

2.公司的组建和运行公司的组建和运行包括公司的设立、组织形式、股权结构、经营管理等内容。

3.公司的监管和责任公司的监管和责任包括公司的内部监管机制、外部监管机构、股东责任等内容。

五、经济法中的金融法1.金融法的基本概念和特征金融法是规范金融市场和金融机构的法律体系,具有特殊的经济性和公共利益性。

2.金融市场的组织与监管金融市场的组织与监管包括证券市场、期货市场、银行业等的组织结构和监管机构。

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的《中级经济法》是一门重要且具有一定难度的科目。

它涵盖了众多法律条文和经济法规,要求考生具备扎实的记忆能力和理解运用能力。

以下是对这门科目重要知识点的总结。

首先,在公司法律制度方面,需要掌握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等内容。

公司设立时,要清楚设立的条件、程序以及章程的制定。

对于组织机构,比如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权和议事规则,是常考的重点。

股权转让的限制和程序也是需要牢记的要点。

在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中,合伙企业的类型,包括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它们的特点和区别要明确。

合伙人的入伙、退伙规定,以及合伙企业的财产、事务执行等方面都有详细的法律要求。

证券法律制度是一个较为复杂的部分。

要了解证券的发行条件和程序,包括股票和债券的发行。

上市公司收购和重大资产重组的规则也要熟悉。

另外,证券交易的禁止行为,如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等,是必须掌握的法律红线。

保险法律制度方面,保险合同的订立、履行和解除是重点。

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在案例分析中经常出现。

各类保险的具体规定,如财产保险和人身保险,各自的特点和理赔规则需要清晰理解。

票据法律制度也是不容忽视的。

票据的种类、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以及票据的背书、承兑、保证等行为的法律规定都要牢记。

合同法律制度是考试中的重中之重。

合同的订立过程,包括要约和承诺,合同的效力,比如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等,都需要准确把握。

各种合同的类型,如买卖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等,它们的具体条款和法律责任要烂熟于心。

同时,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和免责事由也是常考点。

预算法律制度中,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和调整,以及预算监督的相关规定都需要了解。

增值税法律制度,要掌握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税率、计税方法,以及增值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和纳税地点。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收优惠政策等都是关键知识点。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中级会计师考试《经济法》知识点总结中级会计师考试中的《经济法》是一门重要的科目,涵盖了丰富的法律知识和规定。

以下是对一些关键知识点的总结。

首先是经济法的主体。

经济法主体包括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经营户和公民等。

了解不同主体在经济法律关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是理解经济法的基础。

在公司法律制度方面,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等都是重点。

比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在设立条件、股东会和董事会的职权等方面存在差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有上限规定,而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人数则没有上限。

合伙企业法律制度也是常考内容。

普通合伙企业和有限合伙企业在合伙人的责任承担、入伙与退伙的规定等方面有所不同。

普通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而有限合伙人则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责任。

合同法律制度是重中之重。

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和转让、违约责任等都需要重点掌握。

例如,合同订立过程中的要约和承诺,合同生效的条件,以及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抗辩权等。

在金融法律制度中,票据法律制度较为复杂。

票据的种类、票据权利的取得、行使和保全、票据的背书、承兑、保证等知识点需要深入理解。

同时,证券法、保险法等方面的基本规定也不容忽视。

在增值税法律制度方面,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是必须掌握的。

比如,不同类型的货物和服务适用的税率不同,进项税额和销项税额的计算方法也有具体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也是考试的重点。

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征税对象、税率、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税收优惠等都需要牢记。

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涉及到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等项目的确定。

在相关法律制度方面,预算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等也可能会在考试中出现。

为了更好地掌握这些知识点,建议考生在学习过程中多做练习题,通过实际案例来加深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运用。

同时,要注重对法律法规的变化进行关注,及时更新自己的知识储备。

2023年中级经济法重点知识汇总

2023年中级经济法重点知识汇总

2023年中级经济法重点知识汇总摘要:2023 年中级经济法重点知识汇总一、经济法总论1.经济法的定义和作用2.经济法的基本原则3.经济法的体系和框架二、经济主体与市场秩序1.市场主体及其法律地位2.市场秩序与竞争法律制度3.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三、财税法律制度1.税收法律制度2.财政法律制度3.预算法律制度四、金融法律制度1.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法律制度2.证券法律制度3.保险法律制度五、合同法律制度1.合同的订立与效力2.合同的履行与变更3.合同的解除与终止六、劳动与社会保障法律制度1.劳动法律制度2.社会保障法律制度3.劳动争议处理机制七、知识产权法律制度1.知识产权的基本概念2.专利法律制度3.商标法律制度正文:2023 年中级经济法重点知识汇总一、经济法总论经济法是规范经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旨在保护和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其主要作用包括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调节社会分配等。

经济法的基本原则包括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原则、公平竞争原则、消费者权益保护原则等。

经济法的体系主要包括经济法总则、市场主体法、市场秩序法、财税法、金融法、合同法、劳动与社会保障法、知识产权法等。

二、经济主体与市场秩序市场主体是经济活动的主体,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等。

市场秩序与竞争法律制度旨在维护公平竞争、防止垄断、保护知识产权等。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制度则关注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包括产品质量、售后服务、消费纠纷处理等方面。

三、财税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规定了税收的种类、税率、税收征收管理等。

财政法律制度主要涉及国家预算、财政支出、财政管理等方面。

预算法律制度则规定了预算的编制、审批、执行等方面的内容。

四、金融法律制度金融市场与金融机构法律制度关注金融市场的监管、金融机构的设立、业务范围、风险控制等方面。

证券法律制度主要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监管等方面。

保险法律制度则关注保险合同、保险公司的设立与监管等方面。

中级会计经济法总结

中级会计经济法总结

中级会计经济法总结中级会计经济法是一个涉及会计、经济和法律知识的综合性学科。

它主要涉及会计原理、经济学理论和法律法规等方面的内容。

在学习中级会计经济法的过程中,我对会计、经济和法律的关系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同时也加强了对会计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应用能力。

下面就中级会计经济法的重要内容进行总结。

首先,会计原理是中级会计经济法的基础。

会计原理是会计学的基本理论和基本规范,是指导会计实践的理论和规范。

学习中级会计经济法时,我们需要掌握会计原理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内容,了解会计原理对经济活动的规范作用,并能够应用会计原理解决实际会计问题。

其次,中级会计经济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是经济学理论。

经济学是研究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等经济活动的科学,是理解和分析经济现象的基础。

在学习中级会计经济法过程中,我们需要学习和理解一些经济学的基本原理和理论,如供求关系、市场机制、成本与效益等。

掌握经济学理论可以帮助我们分析和解决与经济活动相关的问题。

另外,中级会计经济法也强调对法律法规的学习和应用。

法律是一种对人类行为进行规范的制度,对于企业经营活动具有重要的规范作用。

在学习中级会计经济法时,我们需要了解并掌握与会计相关的法律法规,如公司法、证券法、税法等。

同时,我们还需要在实际会计工作中合法合规地运用法律法规,确保会计工作的合法合规性。

除此之外,中级会计经济法还涉及一些其他的内容,如审计、风险管理、会计伦理等方面。

审计是会计核算结果的独立评价,是保证会计信息质量的重要手段。

风险管理是在不确定性环境下进行决策和管理的过程,是企业经营活动中必须要考虑的因素之一。

而会计伦理则是指会计职业人员应遵循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是保证会计工作质量的基础。

总之,中级会计经济法是一个非常重要的学科,它涵盖了会计、经济和法律等多个领域的内容。

在学习中级会计经济法的过程中,我们需要掌握会计原理、经济学理论和法律法规等基本知识,并能够应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

中级经济法总结

中级经济法总结

中级经济法总结中级经济法是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的重要科目之一,它涵盖了诸多法律领域的知识,对于从事财务、会计等相关工作的人员来说,掌握中级经济法的内容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我们来谈谈合同法。

合同法在经济活动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合同的订立,包括要约和承诺的环节,必须清晰明确。

合同的效力也有多种情况,比如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销合同等。

在签订合同时,要特别注意合同的条款是否完整、准确,权利义务是否对等。

比如,合同中的价款、履行期限、违约责任等关键条款必须明确,以避免日后可能产生的纠纷。

接着,公司法也是中级经济法的重点。

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股权转让等都是常见的考点。

了解公司的类型,如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区别,对于理解公司法的核心内容很有帮助。

在公司的治理结构方面,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的职责和权力需要牢记。

另外,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程序也有严格的法律规定,需要我们准确把握。

然后是证券法。

证券的发行、交易,上市公司的收购等内容都包含在其中。

对于证券的发行条件、程序,以及证券交易中的禁止行为,比如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等,都是需要重点掌握的知识点。

同时,要了解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要求,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

在税法方面,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是重中之重。

增值税的征税范围、税率、应纳税额的计算,企业所得税的扣除项目、税收优惠政策,个人所得税的应税所得项目、税率和计算方法等,都需要我们熟练掌握并能准确运用。

此外,还有一些其他的法律制度,如预算法、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等。

预算法中关于预算编制、审批、执行和监督的规定,国有资产管理法律制度中关于国有资产的评估、产权登记等内容,虽然在考试中所占比例相对较小,但也不能忽视。

在学习中级经济法的过程中,理解记忆是关键。

不能死记硬背法律条文,而是要通过案例分析来加深对知识点的理解。

同时,多做练习题,通过题目来检验自己的掌握程度,找出薄弱环节,有针对性地进行复习。

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重点总结

中级会计经济法章节重点总结

第二章 公司法律制度1.本章是经济法部分的重点章,平均分值在 15 分左右,并且经常考查主观题。

2.本章重点在于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组织机构和股权(份)转让。

3.本章理解难度并不大, 但需要过数字关, 知识较为零散, 需要学员在不断对比归纳后做到准确记忆。

考点一 公司类型考点二 公司法人财产权1.对外投资: 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2.★担保能力的限制:3.上市公司担保:需要股东大会决议 (1)单笔担保额超过净资产 10%的担保;(2)在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

(3)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净资产 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4)为资产负债率超过 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5)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考点三 公司的设立要求 1.★设立条件:有限责任公司 发起设立允许分期出资1-50 人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 无须验资股份有限公司发起 or 募集设立(发起人不得少于股份的 35%)发起设立允许分期;募集设立不允许分期2-200 人为发起人,半数以上的发起人在中国境内有 住所发起设立为认购的股本;募集设立为实收股本 发起设立无须验资,募集设立须验资一般无注册资本最低限 (包括一人有限),特殊行业除外(如商业银行、保险公司) 可以设立股东会、 董事会和监事 必须设立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会方 式 期 限 人 数 资 本 组 织东,不得参加表决。

该表决由 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 通过。

董事会或股东会决议约定事项【必背法条】必须股东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 为股东或 实际控制 人为他人 决 议 数 额子公司子公司是独立的法人 子公司独立承担责任分公司分公司则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分公司的民事责任由总公司承担独立的进行民事活动(自己的名义)性质不同 责任承担不同 相同点【补充】股东人数较少或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设 1 名执行董事(可兼任经理),不设 立董事会;可设 1-2 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经济法是指调整和规范经济关系的法律规范体系,包括宪法、民商法、行政法、刑法等相关法律。

下面是中级经济法的知识点总结:一、宪法经济法规定:1.国家主体经济:国家通过制定和实施经济计划、控股企业、决定重大经济问题等方式,掌握和运用宏观经济调控手段,推动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2.私人经济:宪法保护合法的私营经济和其他形式的私人经济,依法保护私有财产权利,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

3.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宪法明确规定我国经济基础是社会主义的市场经济,积极发展国民经济,同时还要发展社会主义的自然资源性产业和公益事业。

二、民商法知识点:1.合同法:合同是民商法中最重要的法律关系形式,规定了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2.有限责任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是以固定的资本额为限的法人股份制公司,规定了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组织架构、经营和管理、股东权益等方面内容。

3.公司法:公司是指由资本组成的独立法人,公司法规定了公司的设立、组织、注册、股东权益和公司治理等方面内容。

4.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保护劳动者的权益,规定了劳动合同的订立、内容、解除和违法解除等方面规则,保障劳动者的权益。

5.知识产权法:知识产权是指人们在科技、文化和经济领域创造性劳动的产物,知识产权法保护发明、商标、版权、专利等知识产权的权益。

6.网络交易法:网络交易法是在互联网环境下进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范,保护网络交易主体的权益和网络交易的安全、公平和有序进行。

三、行政法知识点:1.行政权力:行政权力是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对社会成员进行管理和调节活动的特殊权限,行政权力必须依法行使。

2.行政许可:行政主管部门在法定范围内对特定行为的当事人依法进行审查,并决定是否给予许可,行政许可必须依法实施。

3.行政处罚:行政主管部门对违法行为的当事人依法给予的经济制裁和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处罚必须依法执行。

4.行政诉讼:当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损害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时,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重点总结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重点总结

中级会计职称经济法考试重点总结第一章总论一、代理1.代理的适用范围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如订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本人未亲自实施的,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2.转委托代理(1)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被代理人可以就代理事务直接指示转委托的第三人,代理人仅就第三人的选任及指示承担责任。

转委托代理未经被代理人同意或者追认的,代理人应当对转委托的第三人的行为承担责任,紧急情况下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的除外。

(2)转委托的第三人是原代理人以自己名义选任的代理人、是被代理人的代理人;转委托的第三人行使的代理权是原代理人的代理权。

3.违法代理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事项违法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或者被代理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代理人的代理行为违法未作反对表示的,被代理人和代理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4.表见代理无权代理+客观上存在使相对人相信其有代理权→代理有效,合同有效,被代理人负责二、仲裁1.适用范围:平等主体的财产纠纷(1)与人身有关的(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行政争议不适用仲裁。

(2)劳动争议、农业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业承包合同纠纷不适用《仲裁法》。

2.仲裁协议(1)书面。

(2)仲裁协议具有排除诉讼管辖权的作用,但应当在首次开庭前提交,否则视为放弃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继续审理。

(3)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无效,不影响仲裁协议的效力。

(4)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一方请求仲裁,另一方请求法院,由法院裁定。

(5)无效仲裁协议①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②非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③胁迫;④对仲裁事项或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

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一、出资1.出资方式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2.非货币性财产出资(1)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者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者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大总结p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大总结p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大总结pWritten by Peter at 2021 in January经典会计从业资格资料,可编辑修改,欢迎分享第一章经济法总论第一点经济法体系(P2~3)经济法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部分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 市场规制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

银行、证券、保险、能源等领域的监管法律规范,也都属于市场规制法。

第二点经济法的主要渊源(P4~5)(一)宪法——最重要渊源(二)法律——也是经济法的重要渊源(三)行政法规——特点是数量多,是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依法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四)部门规章——特点是内容专业、程序灵活,国务院所属的各部、委、行、署等是部门规章的制定主体。

(五)地方性法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人大及其常务委员会依据本地具体情况,依法制定的地方性法规。

第三点政府不仅是行政法的主体,它同样可以成为民法主体、诉讼法主体等,当然,也可以宏观调控主体或市场规制主体的身份成为经济法上的主体。

(P7)第四点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还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

宏观调控法主体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P7)第五点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同样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并非都是合法行为。

(P10)第六点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分为横向对策行为和纵向对策行为。

(P12)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这些行为如果是公平竞争行为和正当竞争行为,则经济法同样予以保护;如果这些行为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则在经济法上将得到否定的评价,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纵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针对国家的调制行为所实施的博弈行为,既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遵从、合作行为(如依法纳税),也包括对国家调制行为的规避、不合作行为(如逃税、避税)。

2023年中级经济法重点知识汇总

2023年中级经济法重点知识汇总

2023年中级经济法重点知识汇总一、概述2023年中级经济法作为经济法领域的重要考试之一,涵盖的知识面广,内容深度大。

经济法是以调整经济关系为主要任务,研究经济关系规范,以达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和经济秩序的法律体系。

在2023年的考试中,我们需要全面掌握和理解中级经济法的重点知识,才能够在考试中取得优异的成绩。

本文将从相关法律法规、典型案例以及理论知识等方面,对2023年中级经济法的重点知识进行汇总和探讨。

二、相关法律法规在准备2023年中级经济法考试时,我们首先需要熟悉和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法规包括《合同法》、《担保法》、《公司法》、《破产法》等,而这些法律法规中的每一条款都有着重要的意义。

比如在《合同法》中,关于合同成立、履行、变更、转让、合同违约和解除等方面的规定都是我们需要重点掌握的知识点。

在考试中,针对这些法律法规,我们需要深入理解其相关内容,能够灵活运用到具体的案例中。

也需要注意最新修订的法律法规,及时掌握相关的变化和更新。

三、典型案例分析典型案例是我们学习和理解经济法知识的重要途径之一。

在2023年中级经济法的考试中,经常会涉及到一些典型的案例,需要我们根据法律法规对这些案例进行分析和解决。

在公司法领域,可以分析一些公司股东权益保护的案例,需要根据公司法的相关规定,理清相关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进行适当的裁决和判决。

而在破产法领域,也会涉及到一些企业破产清算的案例,需要我们深入理解和运用破产法的相关知识,给出合理的解决方案。

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我们可以更加深入地理解和应用经济法知识,提高我们的分析和解决问题的能力。

四、理论知识除了具体的法律法规和典型案例,2023年中级经济法考试还需要我们掌握一定的理论知识。

这些理论知识包括经济法学的基本概念、原则和理论体系等内容。

在备考过程中,我们需要系统地学习和理解这些理论知识,建立起对经济法学科的整体把握和认识。

比如在经济法学的基本概念方面,需要了解经济法的定义、功能和特点;在经济法学的基本原则方面,需要掌握保护当事人意志自由、保护市场经济秩序、保护社会主义法治等原则;而在经济法学的理论体系方面,需要了解经济法与其他法学学科的关系,比如经济法与民法、经济法与行政法的联系和区别等。

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分章节总结

2023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分章节总结

09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知识点分章节总结经济法知识点总结第一章1. 【有关经济法律关系旳主体、内容和客体旳理解】怎样理解“经济法律关系旳主体、内容和客体”?【分析】对于三个经济法律关系旳要素, 重点是怎样界定经济法律关系中旳客体。

经济法律关系旳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旳对象。

经济法律关系旳客体十分广泛, 包括: 物、经济行为(包括经济管理行为、提供劳务行为、完毕工作行为)和非物质财富(包括智力成果和道德产品)。

【判断题】甲、乙双方签订一份运送100台电视机旳协议, 由此形成旳经济法律关系客体就是乙方承运旳该100台电视机。

(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旳含义。

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权利和义务所指向旳对象。

甲、乙双方签订运送协议而形成经济法律关系旳客体是行为。

即该法律关系客体并不是乙方承运旳电视机, 而是乙方承运电视机旳运送行为。

举例阐明。

例如: 甲、乙企业签订了一种100万元旳买卖协议, 协议标旳为机器设备。

在买卖协议中, 甲、乙两个企业为经济法律关系旳主体;机器设备为经济法律关系旳客体;“甲企业应当在5月1日前交货, 乙企业应当在收到货品后15日内付款;一方当事人违约时, 应当向对方支付10万元旳违约金……”这种界定双方权利义务旳条款就是经济法律关系旳内容。

一般状况下, 客体为物、经济行为、非物质财富。

2. 【有关经济权利中旳所有权】怎样理解经济权利中旳所有权?【分析】所有权也称财产所有权或资产所有权, 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旳财产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旳权利, 是一定期期旳所有制形式在法律上旳体现。

所有权旳主体是财产所有人, 所有权旳客体是财产, 所有权旳内容是财产所有人对其财产所享有旳权利和非财产所有人负有不得侵犯旳义务。

所有权旳权能有四项: 占有权、使用权、收益权和处分权。

3. 【有关经济法律关系旳客体旳理解】阳光与否可以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权利与否只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旳内容, 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旳客体?【分析】阳光不能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

《中级经济法》 知识点大总结

《中级经济法》 知识点大总结
第五点 经济法主体的行为同样属于法律行为,法律行为并非都是合法行为。(P10)
第六点 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所从事的具有经济法意义的博弈行为,分为横向对策行为和纵向对策行为。(P12)
横向对策行为,是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市场竞争中所从事的各类行为,这些行为如果是公平竞争行为和正当竞争行为,则经济法同样予以保护;如果这些行为是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垄断行为和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及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行为,则在经济法上将得到否定的评价,并可能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责任的性质:经济性责任和非经济性责任
第十三点 经济法主体可能承担的赔偿性责任,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国家赔偿、一类是超额赔偿。国家赔偿的主体是国家,超额赔偿的主体是市场主体。
第十四点 经济法上的惩罚性责任,不仅体现为罚款,还体现为信用减等、资格减免等惩罚性措施。如资格罚、能力罚、声望罚等。
第三点 政府不仅是行政法的主体,它同样可以成为民法主体、诉讼法主体等,当然,也可以宏观调控主体或市场规制主体的身份成为经济法上的主体。(P7)
第四点 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还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 宏观调控法主体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P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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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经济பைடு நூலகம்总论
第一点 经济法体系(P2~3)
经济法体系包括宏观调控法和市场规制法两部分 宏观调控法包括三个部门法:财税调控法、金融调控法和计划调控法; 市场规制法包括三个部门法:反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和消费者保护法。 银行、证券、保险、能源等领域的监管法律规范,也都属于市场规制法。
(二)经济法责任的特殊性 1、责任承担上的双重性:具体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构成。 2、责任承担上的非单一性 3、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性

2023年中级经济法重点知识汇总

2023年中级经济法重点知识汇总

2023年中级经济法重点知识汇总摘要:2023 年中级经济法重点知识汇总一、前言二、经济法基本理论三、公司法律制度四、破产法律制度五、合同法律制度六、知识产权法律制度七、税收法律制度八、争议解决法律制度九、结论正文:2023 年中级经济法重点知识汇总一、前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经济法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2023 年中级经济法考试大纲已经发布,本文将对大纲中的重点知识进行汇总,帮助考生更好地备考。

二、经济法基本理论经济法基本理论是经济法的基础,包括经济法的基本概念、经济法的体系和经济法的基本原则等内容。

2023 年大纲对此部分的要求较高,需要考生重点掌握。

三、公司法律制度公司法律制度是经济法中的重要内容,包括公司的设立、组织、运营和终止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2023 年大纲对此部分的要求较为详细,需要考生认真学习。

四、破产法律制度破产法律制度是经济法中的重要内容,主要涉及破产的申请和受理、破产财产的管理和分配、破产债权的申报和清偿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2023 年大纲对此部分的要求较高,需要考生重点掌握。

五、合同法律制度合同法律制度是经济法中的重要内容,主要涉及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2023 年大纲对此部分的要求较高,需要考生重点掌握。

六、知识产权法律制度知识产权法律制度是经济法中的重要内容,主要涉及专利权、著作权、商标权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2023 年大纲对此部分的要求较高,需要考生重点掌握。

七、税收法律制度税收法律制度是经济法中的重要内容,主要涉及税收的基本概念、税收的种类、税收的征收管理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2023 年大纲对此部分的要求较高,需要考生重点掌握。

八、争议解决法律制度争议解决法律制度是经济法中的重要内容,主要涉及诉讼、仲裁和调解等方面的法律制度。

2023 年大纲对此部分的要求较高,需要考生重点掌握。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总结

高级管理人员: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事会秘书股东会股东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 董事会①可以有职工代表 (两个国有 应当有,其他都是可以有)监事会 ①必须有不低于 职工代表组成职权召集 和 主持股东会1.经营方针、投资计划2.选举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 监 事股东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 2 经代表(全体)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3 通过: a .修改公司章程b .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 c.公司合并、分立、解散 d .变更公司形式1.首次: 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2.以后: a.设董事会的: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 持b.不设董事会的: 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c.董事会或执行董事不履行职责的: 监 事会或监事召集和主持d.监事会或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 代表 ②人数 3-13 人③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公司章 程规定 1. 经营计划、投资方案2.解聘或任聘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 a.召集股东会议b.执行股东会决议c.制定方案3.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 置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副董事>半数以上董 事推举一名董事②人数≧3 人 ③监事会主席由全体监事 过半数选举产生1.监督权 a.检查财务 b.提出罢免建议2.提议权a.召集临时股东会议b. 向股东会提出提案监事会主席 以上表决权的股份的股东自行召集和主持半数以上通过 半数以上监事通过决议 代表全体 以上表决权股东通过临时股东会议: ○1. 以上表决权股东; ○2. 以上董事; ○3.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事 2股东会对下列事项作出决议时,必须经代表(全体)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3①修改公司章程②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 可不设监事会, 设 1-2 名监事 必须设监事会 召开频率 每年一次 3 个月至少一次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组 织 机 构转让后手续:注销 —— 签发——修改股东会 VS 股东大会股东会(有限公司) 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组成 性质全体股东 权力机构(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一般职权(3)审议相关报告、方案 (4)决议重大事项【上市公司】多加 5 项特殊职权定期 会议由公司章程规定每年召开一次【上市公司】应当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后的 6 个月内召 开(1)董事人数不足 5 人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 2/3会议(1)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时提议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的 1/3 时临时 (2) 1/3 以上的董事提议 (3) 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会议(3)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 (4)董事会认为必需时 的监事提议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有 限 公司 股 权 转 让对内: 章程—— 自由通知公司全体股东强制执行满 20 日(1)董事会或执行董事 (1) 董事会(2)监事会或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监 (2) 监事会召集和主持事 (3)连续 90 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 10%以上股(3)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份的股东(1)年会:会议召开 20 日前通知各股东(2)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召开 15 日前通知各股东(3)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公司:会议召开 30 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股东出席股东大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优先股、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除外)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1)修改公司章程(2)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3)公司合并、分立、解散(4)变更公司形式事项【上市公司】 1 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总额 30%【优先股】 2/3+2/3:①修改公司章程中与优先股相关的内容;②一次或累计 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超过 10%;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变更公司形式;④发 行优先股;⑤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见本章第 10 单元考点2)必须经代表 (全体) 2/3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主持人、出席会议的董事 董事会股份有限公司 5~19 人≤3 年由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有限责任公司3~13 人或 1 名执行董事章程规定会议召开 15 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规则为股东、 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的决议 累积投票制会议记录的签名×出席会议的股东人数 任期 董事 长产 生办 法普通决议规则表决权 的计算 特别决 议由公司章程规定决议规则组 成通知1. 记名股票——背书 无记名股票——交付2. 公司各类人员受让股份的限制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自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因司法强制执行、 继承、 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 导致股份变动的除上市公司所持股份≤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 让发起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25%)股份转让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因法定 5 类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未满 5 年5 类犯罪: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破坏经济秩序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末清偿 负有个人责任 +未逾 3 年任职最近 1年内破产清算:董事、厂长、经理 被吊照、责令关闭:法人代表 在上市公司或附属企业任职(本人、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 ) 在股东单位(持股 5%、前 5 名)任职 (本人、直系亲属)大自然人股东( 1% 、前 10 名) (本人、直系亲属)提供财务、法律、咨询等服务;为上市公司或者附属企业提供不得担 任一般 董事不得担 任独立 董事独立 董事任职资格(1)应当有: 可以有 ①国有独资公司②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其他两个以上的 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2)可以有:其他4 项独立职权章程 (1) 定: ≥2 次/年 规定 (2)临:①代表 1/10 以上表决权的股东 ②1/3 以上董事 ③监事会董事长—副董事长—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 1 名董事 会议召开前 10 日通知 (1)一般:过半数的董事出席(2)上市公司:无关联关系的董事过半数出席一人一票(1)一般:全体董事过半数通过(2)上市公司:无关联关系的董事过半数通过职工 代表职权 形式召集和主持通知 召开条件表决权 议决规则章程规定 无要求章程规定3.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中级经济法总结.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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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论1、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以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要件;事实行为则不用。

2、赠与为多方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的成年人。

4、有下列情形之一,为无效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5、可变更、可撤销合同·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6、合同撤销后,视同无效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

7、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8、行纪、寄售、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代人保管物品,不属于代理。

9、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0、滥用代理权: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11、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进行的代理12、追认时,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13、表见代理: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经济仲裁1、仲裁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2、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的无效。

3、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开庭审理时提交仲裁的,视为放弃仲裁,人民法院继续受理。

4、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讲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5、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由异议的,一方请求仲裁、一方请法院裁定的,应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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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总结36635总论1、民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素,以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为生效要件;事实行为则不用。

2、赠与为多方法律行为。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或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0周岁的未成年人或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的成年人。

4、有下列情形之一,为无效合同:·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5、可变更、可撤销合同·重大误解·显失公平·乘人之危·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6、合同撤销后,视同无效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

7、代理: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

8、行纪、寄售、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代人保管物品,不属于代理。

9、授权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10、滥用代理权:自己代理、双方代理、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11、无权代理: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终止后进行的代理12、追认时,被代理人未作表示,视为“拒绝追认”。

13、表见代理:无权代理的情况下,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经济仲裁1、仲裁的基本原则:自愿原则、一裁终局原则。

2、仲裁协议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口头达成的无效。

3、首次开庭前提交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驳回起诉;开庭审理时提交仲裁的,视为放弃仲裁,人民法院继续受理。

4、双方发生协议约定的争议时,任何一方只能讲争议提交仲裁,而不能向人民法院起诉。

5、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由异议的,一方请求仲裁、一方请法院裁定的,应由人民法院裁定。

6、仲裁裁决书做“作出”之日起发生效力。

7、当事人提出证据证明仲裁裁决有依法应撤销情形的,可以自“收到”裁决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仲裁。

民事诉讼1、特殊地域管辖·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

·保险合同纠纷:被告住所地、保险标的所在地。

·财产保险合同纠纷:若保险合同标的物是运输工具或运输中的货物,由运输工具登记注册地、运输目的地、保险事故发生地。

2、已经按照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在开庭后不得转为简易程序。

3、当事人不服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在“判决书”送达日起“15日”;“裁定书”送达日起“10日”,提起上诉。

4、一方拒绝履行判决、裁定等,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的期限为2年。

5、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申请再审,应当在调解书发生法律效力后6个月内提出。

6、当事人双方可以就开庭方式行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人民法院决定是否准许。

诉讼时效制度1、诉讼时效——债权请求权2、以下不适用诉讼时效:·支付存款本金+利息·兑付国债、金融债券的本息·基于投资关系的缴付出资3、1年诉讼时效·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出售质量不合格商品未声明·延付或者拒付租金·寄存财务被丢失或毁损的4、3年诉讼时效环境污染损害赔偿、船舶发生油污损害(不得超过6年)5、4年诉讼时效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技术进出口合同6、5年诉讼时效:人寿保险7、诉讼时效中止:不可抗力、其他障碍。

8、诉讼时效中断:·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向义务人提出请求履行义务的要求·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公司法1、募集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

2、股东可以用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出资。

股东不得以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

3、以房屋、土地使用权出资的,应在合理期限内办理土地变更手续;逾期未办理的,人民法院认定出资人未依法履行出资义务。

4、股东未按照规定缴纳出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资格1、实际出资人与名义出资人订立合同,发生正义的,实际出资人可以依照合同约定向名义股东主张相关权益。

实际出资人以其实际履行了出资义务为由向名义股东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2、有限责任公司股权转让:(先约定后法定)·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经股东同意转让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股东权利1、异议股份回购权:A有限责任公司·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公司连续5年盈利·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营业期限届满或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使公司存续B股份有限公司·仅限于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议持有异议。

2、股东直接诉讼——他人侵犯个别股东利益,无须先找董事会、监事会股东代表诉讼——他人侵犯公司利益,须先找董事会、监事会,并以股东自己的名义提起诉讼3、有资格代表公司提起诉讼·有限责任公司:任何一个股东均可·股份有限公司:连续18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1%以上股份的股东4、解散诉讼(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10%以上的股东)·公司连续2年以上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大会,经营发生严重困难·持续2年以上不能做出有效的股东会决议·公司董事长长期冲突,无法通过股东大会解决·经营管理发生其他严重困难5、股东以知情权、利润分配请求权等权益受到损害,或公司亏损、财产不足以偿还全部债务、公司被吊销营业执照未进行清算,提起解散公司,法院不予受理。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1、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

2、高管: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上市公司董秘、其他人员3、董事、高管人员的禁止行为:·未经股东大会或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未经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进行交易·未经股东大会同意,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所认知公司同类的业务公司的经营管理1、公司对外投资,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2、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按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

3、公司为“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提供担保,必须经股东大会决议。

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1、股东会的职权·经营方针、投资计划·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董事监事的报酬·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做出决议(特别决议)·发行公司债券做出决议·合并、分立、解散、变更公司形式、清算作出决议(特别决议)·修改公司章程(特别决议)2、董事会的职权·经营计划、投资方案·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制定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具体规章——经理制定)3、所有的监事会均应包含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监事会人数1/34、只有国有独资公司、由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其他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必须包括职工代表。

5、临时股东大会:提议召开·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6、董事每届任期≤3年,监事每届任期3年,连选可以连任。

7、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

8、未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股份有限公司组织机构1、临时股东大会·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后不足公司章程规定的2/3·公司为弥补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1/3·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0%以上的股东·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2、股东大会决议·普通决议: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特别决议: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与转让1、股份回购·减少公司注册资本·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持有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的2、股份有限公司不得接受以本公司的股票为质押的标的。

3、将股份奖励给职工·经股东大会同意·回购的股份不超过已发行股份的5%·回购资金从税后利润中支出·回购股份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4、减少注册资本、合并、分立:自公告之日后45日后申请工商变更股票的发行与上市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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