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专业资格考试相关法律法规一览

合集下载

2024出版资格考试《中级基础知识》重点解读:著作权知识

2024出版资格考试《中级基础知识》重点解读:著作权知识

2024出版资格考试《中级基础知识》重点解读:著作权知识第七章著作权知识一、著作权不予保护的作品:根据《著作权法》第四条的规定,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不受著作权法保护。

二、不适用著作权法保护的客体:1、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2、时事新闻3、历法、通用数表、通用表格和公式三、著作权内容:1、人身权: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2、财产权:复制权、发行权、出租权、展览权、表演权、放映权、广播权、信息网络传播权、摄制权、改编权、翻译权、汇编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四、著作权限制的合理使用: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用已发表的作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也不向其支付报酬,但应指明作者、作品名称,且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利。

合理使用的要件:1、使用的作品已经发表;2、使用的目的仅限于为个人学习、研究或欣赏,或者为了教学、科学研究、宗教或慈善事业以及公共利益的需要;3、使用时不得侵犯著作权人的其他权利,并须注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

我国著作权法具体规定了合理使用的12种情形:1、个人使用;2、引用;3、新闻报道使用;4、对政论性文章的转载、转播;5、对公开演讲的转载、转播;6、教学使用;7、公务使用;8、图书馆陈列或保存版本;9、免费表演;10、室外陈列作品的使用;11、对汉族文字作品的翻译;12、盲文出版。

五、著作权限制的法定许可:法定许可使用,是指使用者在利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时,可以不经著作权人的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权利的制度。

我国著作权法规定了法定许可使用的5种情形:1、为九年制义务教育和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的教科书中汇编已发表的作品片断或缩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单幅的美术作品、摄影作品;2、报刊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而使用在报纸、杂志上已发表的作品;3、表演者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4、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发表的作品制作录音制品;5、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发表作品制作广播、电视节目。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7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管理,提高出版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出版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对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在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对职业资格实行登记注册管理。

本规定所称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在图书、非新闻性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内承担内容加工整理、装帧和版式设计等工作的编辑人员和校对人员,以及在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从事校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

初级、中级职业资格通过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高级职业资格通过考试、按规定评审取得。

第四条凡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在到岗2年内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并按本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不得继续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

在出版单位担任责任编辑的人员必须在到岗前取得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办理注册手续,领取责任编辑证书。

本规定所称责任编辑是指在出版单位为保证出版物的质量符合出版要求,专门负责对拟出版的作品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和加工整理并在出版物上署名的编辑人员。

第五条在出版单位担任社长、总编辑、主编、编辑室主任(均含副职)职务的人员,除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

第六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出版单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监督管理工作和中央在京出版单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工作。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7号《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已经2007年12月26日新闻出版总署第2次署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新闻出版总署署长柳斌杰二〇〇八年二月二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管理,提高出版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出版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对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国家对在报纸、期刊、图书、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对职业资格实行登记注册管理。

本规定所称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包括在图书、非新闻性期刊、音像、电子、网络出版单位内承担内容加工整理、装帧和版式设计等工作的编辑人员和校对人员,以及在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从事校对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

第三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分为初级、中级和高级。

初级、中级职业资格通过全国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取得,高级职业资格通过考试、按规定评审取得。

第四条凡在出版单位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必须在到岗2年内取得出版专业职业资格证书,并按本规定办理登记手续;否则,不得继续从事出版专业技术工作。

在出版单位担任责任编辑的人员必须在到岗前取得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办理注册手续,领取责任编辑证书。

本规定所称责任编辑是指在出版单位为保证出版物的质量符合出版要求,专门负责对拟出版的作品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和加工整理并在出版物上署名的编辑人员。

第五条在出版单位担任社长、总编辑、主编、编辑室主任(均含副职)职务的人员,除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

第六条新闻出版总署负责全国出版单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的监督管理工作和中央在京出版单位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登记注册及管理工作。

出版专业资格考试辅导:出版法律法规(一)

出版专业资格考试辅导:出版法律法规(一)

一、出版管理条例 1.基本要求:掌握《出版管理条例》的内容。

2.有关法规:(1)出版管理条例(《法规》88-103页)(2)刑法(《法规》34-39页)(3)刑法司法解释(《法规》40-53页)第一章总则一、立法宗旨(第一条) 1.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 2.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 3.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 4.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二、出版活动与出版物1.出版活动: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 2.出版物: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互联网出版物)三、出版事业的方向和基本任务 1.方向:出版事业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和邓小平理论为指导。

2.基本任务: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四、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首先,在出版活动中应优先考虑和重视社会效益,把它放在重要的位置;其次,在实现社会效益的同时,力争取得好的经济效益,使两者很好地统一起来;最后,在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发生矛盾的时候,应优先实现社会效益。

五、出版自由是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公民有表达自己的思想和意见的自由,并有权从事著述、出版、印刷、发行等活动。

1.在出版物上自由表达自己对国家事务、经济和文化事业、社会事务的见解和意愿。

2.在出版物上自由发表自己从事科学研究、文学艺术创作和其他文化活动的成果。

3.对于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各级人民政府要创造良好的管理秩序和环境予以保障,防止任何个人和组织的非法干涉。

4.出版自由不是绝对的、无限的,而是相对的、有限的,必须在法律的范围内行使,不得损害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公民的合法的自由和权利。

六、国务院及各级出版行政部门的职责对出版工作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全国范围内各级出版行政部门:本行政区域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部门:各自职责范围内七、出版行业社会团体的管理自律管理。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第三十二条 在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从事采编工作人员的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在出版单位从事少数民族语言文字编辑、校对工作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新闻出版总署2002年6月3日颁布的《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
(2008年2月21日新闻出版总署令第37号公布 自2008年6月1日起施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出版专业职业资格管理,提高出版从业人员的整体素质,加强出版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和国家对职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制度,制定本规定。
在出版单位担任责任编辑的人员必须在到岗前取得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办理注册手续,领取责任编辑证书。
本规定所称责任编辑是指在出版单位为保证出版物的质量符合出版要求,专门负责对拟出版的作品内容进行全面审核和加工整理并在出版物上署名的编辑人员。
第五条 在出版单位担任社长、总编辑、主编、编辑室主任(均含副职)职务的人员,除应具备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外,还必须具有中级以上出版专业职业资格并履行登记、注册手续。
(二)身份证复印件;
(三)职业资格登记申请表。
第十条 职业资格登记材料由申请人所在出版单位统一报送。中央在京出版单位申报材料由新闻出版总署受理,其他出版单位申报材料由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新闻出版行政部门受理。登记部门应在受理后20日内办理职业资格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职业资格登记有效期3年,每3年续展登记一次。续展登记时,由申请人所在出版单位于有效期满前30日内申请办理续展登记手续;如有特殊情况,登记有效期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逾期仍不办理续展登记手续的,原登记自动失效。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制定 依据
• 《出版管理条例》 •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 职业资格证书制度
• 国家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 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出版专业 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
•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实行 全国统一考试制度,由国家统一 组织、统一时间、统一试题、统 一标准、统一证书。不再进行该 专业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 资格的评审工作
• 证书每3年登记1次
• 掌握不得申请参加出版专业资格 考试的情况;
• 掌握教材P203页第十四条所列又 发证机关收回职业资格证书,2 年不得再参加出版专业资格考试 的情况
• 出版专业资格实行一考多用 (P201第五条)。
• 出版专业资格分为:初级资格、 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 初级资格是上岗证,可聘为助理 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者二级校 对
• 中级资格,作为出版专业某些关 键岗位工作的必备条件,可聘为 编辑、技术编辑或者一பைடு நூலகம்校对
• 高级资格,实行考试与评审相结 合的评价制度
• 掌握教材P202页第八条、第九条 列举参加出版专业初级资格、中 级资格考试人员必须具备的条件
• 掌握出版专业资格考试由新闻出 版总署和人事部共同负责;新闻 出版总署负责哪些具体工作,人 事部负责哪些具体工作
• 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合格,颁发由 人事部、新闻出版总署共同用印 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专业技 术人员职业资格证书》,全国有 效

出版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出版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出版法律法规基本知识出版法律法规基本知识有关出版的法律法规包括:宪法、刑法、民法、著作权法、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和广告法等法律中与出版工作直接相关的主要内容;国务院发布的关于出版工作的行政法规的主要内容;国务院出版行政部门发布的关于出版工作的部门规章的主要内容。

(一)基本要求1.了解法律的概念与基本特征,依法治国的内涵和意义以及进一步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要求。

2.熟悉我国宪法中有关出版的条款。

3.了解违法与犯罪的概念以及我国刑法中对涉及出版的犯罪活动所定的主要罪名和处罚规定。

4.了解民法的含义和我国民法通则规定的公民所享有的主要权利。

5.了解《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的基本内容,掌握我国其他各项与著作权相关的法律法规的基本内容。

6.熟悉我国通用语言文字法;掌握其中对国家通用语言文字及其使用的基本规定。

7.熟悉我国广告法中与出版有关的规定。

8.掌握《出版管理条例》的基本内容。

9.掌握《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的基本内容。

10.了解《印刷业管理条例》的主要内容。

11.熟悉《宗教事务条例》中关于出版物禁载内容的规定。

12. 掌握《图书出版管理规定》和《书号实名申领管理办法(试行)》的基本内容。

13.了解《图书质量保障体系》的基本内容;熟悉图书编辑出版的责任机制;掌握其中对三审责任制度及责任编辑制度的规定。

14.了解《图书质量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掌握其中对不合理图书的处置规定和图书差错率的计算方法。

15.掌握《期刊出版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

16.熟悉《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17.掌握《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

18.熟悉《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的基本内容。

19.了解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主要措施以及对淫秽、色情出版物的认定标准。

20.掌握《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的基本内容。

21.了解《关于规范图书出版单位辞书出版业务范围的若干规定》的基本内容。

22.熟悉有关出版行业岗位培训、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及职业资格管理的基本规定;掌握其中有关初级职业资格的规定。

2014出版专业资格《基础知识》重点笔记第五章

2014出版专业资格《基础知识》重点笔记第五章

⼀、出版⾏政管理的概念 出版⾏政管理是指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对出版活动进⾏管理的⾏为 ⼆、实施出版⾏政管理所依据的主要法律规范 (1)出版⾏政主管部门必须依据各种法律规范进⾏出版⾏政管理,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出版⾏政管理所依据的法律规范,包括宪法、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件。

我国参加的涉及出版活动的国际条约也是出版⾏政管理的依据。

(2)出版⾏政管理的法律依据⾸先是《中华⼈民共和国宪法》,其次是各种法律。

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具有的法律效⼒;⼀切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件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涉及出版的法律很多,如《中华⼈民共和国宪法》、《中华⼈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中华⼈民共和国⼴告法》、《中华⼈民共和国国家通⽤语⾔⽂字法》、《中华⼈民共和国计量法》等等。

此外,我国刑法中对与出版有关的各种刑事犯罪及⾏为⼈须承担的刑事责任也有具体规定。

对从事⾮法出版活动⽽涉嫌触犯刑律者,出版⾏政主管部门应移送司法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三、出版单位的变更与注销登记。

(⼀)出版单位的变更审批: (1)出版单位变更名称、主办单位或主管机关、业务范围、资本结构,合并或分⽴,设⽴分⽀机构,出版新的报纸、期刊、或报纸、期刊变更名称,都应依照新设⽴出版单位的规定办理审批⼿续,经新闻出版总署同意。

出版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法⼈的,还应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相应的登记⼿续;属于企业法⼈的,还应到⼯商⾏政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登记⼿续。

互联出版单位若有这类变更事项,还应持新闻出版总署的批准⽂件到省级电信管理机构办理相应⼿续。

(2)若还有其他变更,应经主办单位及主管机关审查同意,向省级新闻出版局申请变更登记,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出版单位属于事业单位法⼈的,还应到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办理变更登记;属于企业法⼈的,还应到⼯商⾏政管理部门办理变更登记。

(⼆)出版单位的注销登记:出版单位因实际情况发⽣重⼤变化⽽主动停业,或者因经营不善、资不抵债被迫停业,或有违法⾏为⽽被吊销出版许可证,都应向所在地省级新闻出版局办理注销登记,并报新闻出版总署备案。

有关出版的法律法规

有关出版的法律法规

有关出版的法律法规一、出版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一、立法宗旨1、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2、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3、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4、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二、出版活动与出版物1、出版活动: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

2、出版物: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互联网出版物)三、出版事业的方向和基本任务1、方向: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2、基本任务: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第二章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1、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

非法人报约编辑部、期刊编辑部也视为出版单位。

主办单位:指出版单位的上级领导部门。

主管单位:指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

2、设立出版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出版单位的程序1、申请:主办单位2、审核同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3、审批: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90天4、登记、领取出版物许可证: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60天5、领取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二)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三)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四)出版单位的资金来源及数额。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考试暂行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出版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提高出版专业技术队伍的整体素质,规范出版市场的管理,保证出版物的质量,根据国务院《出版管理条例》和《音像管理条例》的有关精神及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图书、期刊、音像、电子等出版单位(包括出版社、期刊社)中从事编辑、出版、校对、发行等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国家对出版专业技术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的统一规划。

第四条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以下简称“出版专业资格”)实行全国统一考试管理,由国家统一组织、统一时间、统一大纲、统一试题、统一标准、统一证书。

出版专业实行职业资格考试制度后,不再进行该专业相应级别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出版专业资格实行一考多用原则。

通过出版专业资格考试并获得该专业相应级别职业资格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表明其已具备出版专业相应岗位职业资格和担任相应级别出版专业职务的水平和能力。

用人单位可根据工作需要,从获得出版专业资格证书的人员中择优聘任。

第六条出版专业资格分为:初级资格、中级资格和高级资格。

(一)取得初级资格,作为从事出版专业岗位工作的上岗证,可以根据《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助理编辑(助理技术编辑或二级校对)职务。

(二)取得中级资格,作为出版专业某些关键岗位工作的必备条件,可以根据《出版专业人员职务试行条例》有关规定聘任编辑(技术编辑和一级校对)职务。

(三)高级资格(编审、副编审)实行考试与评审结合的评价制度,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七条报名参加出版专业资格考试的人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各项法律,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宣传出版工作的方针、政策,热爱出版工作,恪守职业道德。

第八条报名参加出版专业初级资格考试的人员,除具备本规定第七条所列基本条件外,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一)取得大学专科以上学历。

有关出版的法律法规

有关出版的法律法规

法定许可与合理使用
著作权法定使用许可制度
法定表但没有著作权保留声明的作品时,可以不 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向其支付报酬,并尊重著作权人其他 权利的制度。
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法定许可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作品在刊登后,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以外,其他报 刊可以转载或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向作者支付报酬。报社、期 刊社可以对作品作文字性的修改、删节,但对文章内容的修改,则应征 得作者的同意。 二、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造 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 声明不得使用的除外。 三、广播电台、电视台使用他人已经发表的作品或已经出版的录音 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支付报酬。 四、为实施国家九年义务教育或国家教育规划而编写出版教科书, 除作者声明不许使用的外,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在教科书中汇编已 经发表的作品片断或短小的文字作品、音乐作品或美术、摄影作品。但 应当按规定支付报酬,并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并不得侵犯著作权 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有关出版的法律法规
一、出版管理条例
第一章 总则 一、立法宗旨 1、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 2、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 3、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 4、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
二、出版活动与出版物
1、出版活动: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 口、发行。 2、出版物: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 子出版物(互联网出版物)
三、出版事业的方向和基本任务
1、方向: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
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 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2、基本任务: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 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 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有关出版的法律法规

有关出版的法律法规

有关出版的法律法规正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出版行为,保护出版权益,促进出版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版活动。

第三条出版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尊重自愿原则,正确行使出版自由。

第四条出版单位应当推动经济、科学、技术、文化等领域的出版,不得妨碍、限制有关各方依法开展出版活动。

第五条出版物不得含有反对宪法基本原则的内容,不得散布封建迷信、淫秽、赌博、暴力、凶杀、恐怖、煽动民族仇恨、伤害社会公共利益等有碍社会公共秩序的内容。

第六条出版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出版伦理、行业自律机制,引导和规范出版从业人员的言论、行为。

第七条国家支持新闻出版、科技出版、教育出版、文艺出版、少儿出版和边远地区少数民族文化出版等有特定社会效益的出版活动。

第八条国家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出版规范,建立健全出版事前、事中、事后监管制度,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第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出版单位和从业人员依法享有出版物的出版权、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权。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出版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损害出版物的荣誉。

第十一条国家保护与出版有关的才华和技术创造。

第十二条国家鼓励、保护出版单位和从业人员的知识产权。

第十三条国家保护出版单位和从业人员的劳动权益。

第十四条出版单位和从业人员应当保护读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和谐稳定。

第二章出版单位第一节出版单位的设立和登记第十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依法自由设立出版单位的权利。

第十六条出版单位设立,应当符合国家出版规划和出版定位要求。

第十七条出版单位应当具备有关出版事业的基本条件。

第十八条出版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应当依法进行登记。

第二节出版单位的权利和义务第十九条出版单位享有依法从事出版活动的权利。

第二十条出版单位应当履行合同,确保出版质量。

第二十一条出版单位不得利用它人的作品进行出版活动。

第二十二条出版单位承担经济效益,同时承担社会责任。

出版法律法规·复习资料

出版法律法规·复习资料

出版法律法规·复习资料1.广义出版法:现这一国家统治阶级意志、用于调整人们在出版活动中所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行为规范体系的总称,包括宪法的有关规定、有关法律、有关行政法规与规章等各种法律规范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施的、体性文件。

狭义的出版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专门用于调整规范出版活动中的各种关系的规范性文件。

出版法的基本特征:国家意志性、国家强制性、普遍适用性。

出版法规:广义的出版法规是出版法律规范的简称。

就其规范意义而言,与广义的出版法是同一个概念,主要包括:宪法的有关规定、有关法律、有关行政法规与规章等各种法律规范性文件。

狭义的出版法规,是有关出版活动的法律规范性文件中的一种具体形式。

包括由国务院制定与颁布的行政法规;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以及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与其他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制定和颁发的地方性法规;其效力低于法律。

出版法规的形式:宪法,法律,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地方性法规、规章,国际条约,法律解释2.1949年10月19日,中央人民政府任命胡愈之为出版总署署长。

1950年3月25日,出版总署公布了在出版委员会组织的全国新华书店出版工作会议上通过的《关于统一全国新华书店的决定》。

现在,我国出版法制以“一法五条例”为基本框架,已形成了较为科学的出版法律法规体系。

1990年9月,《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颁布,这是我国至今为止涉及出版领域的唯一法律。

1997年1月2日,国务院以行政法规的形式颁布了《出版管理条例》;1997年3曰日,国务院发布了《印刷业管理条例》;2003年7月16日,新闻出版总署出台了《出版物市场管理规定》;1994年8月25日,国务院出台了《音像制品管理条例》;1997年12月30日,新闻出版署颁布了《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2002年8月1日,新闻出版总署出台了《互联网出版管理规定》。

有关出版的法律法规

有关出版的法律法规

国际交流合作管理
建立合作机制
各国或地区出版机构应建立稳定的合作机制,包括定期会晤、信息共 享、协作分工等,以保障合作的顺利进行。
规范合作行为
各国或地区出版机构在合作过程中应遵循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确保 合作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加强风险管理
各国或地区出版机构应加强风险管理,对可能存在的风险进行充分评 估和预防,确保合作的稳定性和可持续性。
资产清算与转让
对出版单位的资产进行清 算和转让,确保其合法有 效退出市场。
行业整合与优化
鼓励行业整合和优化,提 高市场集中度,推动出版 业健康发展。
04 出版物广告法
广告内容规定
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合法
01
广告内容必须基于事实,不能有虚假、误导性的信息,同时必
须遵守法律法规,不得包含违法信息。
禁止发布不良广告
复制。
03 出版物市场管理法
市场准入制度
01
02
03
出版单位设立条件
规定出版单位设立的资质 、资金、技术水平等要求 ,确保出版单位具备必要 的条件和能力。
出版物内容审查
对出版物的内容进行审查 ,确保其符合法律法规和 社会道德规范,防止不良 信息的传播。
出版物版权保护
保护版权人的合法权益, 打击盗版和侵权行为,维 护出版市场的正常秩序。
市场监管措施
定期检查与抽查
对出版单位进行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确保其遵守法律法规和相 关标准。
违规行为处理
对违反法律法规的出版单位进行处罚,包括警告、罚款、吊销许可 证等措施。
行业自律与舆论监督
鼓励行业自律,发挥舆论监督作用,共同维护出版市场的健康有序 发展。
市场退出机制
注销与撤销

有关出版的法律法规

有关出版的法律法规

有关出版的法律法规有关出版的法律法规一、出版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一、立法宗旨1、加强对出版活动的管理2、发展和繁荣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事业3、保障公民依法行使出版自由的权利4、促进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二、出版活动与出版物b5E2RGbCAP1、出版活动:出版物的出版、印刷或者复制进口、发行。

2、出版物:报纸、期刊、图书、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互联网出版物)三、出版事业的方向和基本任务1、方向:出版活动必须坚持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方向,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

2、基本任务:传播和积累有益于提高民族素质、有益于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的科学技术和文化知识,弘扬民族优秀文化,促进国际文化交流,丰富和提高人民的精神生活。

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关系第二章出版单位的设立与管理p1EanqFDPw1、出版单位、主办单位、主管单位出版单位:包括报社、期刊社、图书出版社、音像出版社、电子出版物出版社等。

非法人报约编辑部、期刊编辑部也视为出版单位。

DXDiTa9E3d 主办单位:指出版单位的上级领导部门。

主管单位:指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的上级主管机关。

2、设立出版单位应具备的条件(一)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二)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三)有确定的业务范围;RTCrpUDGiT(四)有3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五)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出版专业人员;5PCzVD7HxA(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设立出版单位的程序1、申请:主办单位2、审核同意: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3、审批:国务院行政管理部门 90天4、登记、领取出版物许可证:当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60天5、领取营业执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三、设立出版单位的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出版单位的名称、地址;(二)出版单位的主办单位及其主管机关的名称、地址;(三)出版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住址、资格证明文件;jLBHrnAILg。

出版专业资格考试相关法律法规一览(共5则)

出版专业资格考试相关法律法规一览(共5则)

出版专业资格考试相关法律法规一览(共5则)第一篇:出版专业资格考试相关法律法规一览出版专业资格考试相关法律法规一览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印刷业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部分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及部分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部分条款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关于规范图书出版单位辞书出版业务范围的若干规定新闻出版行业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实施办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部分条款出版管理条例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关于出版党代会、党中央全会和全国人代会文件及学习辅导材料的暂行规关于重申对出版反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图书加强管理的紧急通知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通知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编辑出版集中介绍党政领导干部情况出版物加强管理的通知图书质量保障体系图书质量管理规定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取缔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关于培育和规范图书市场的若干意见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期刊管理暂行规定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关于认定淫秽及[非法内容]出版物的暂行规定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关于部分应取缔出版物认定标准的暂行规定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关于加强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图书编辑工作基本规程期刊出版管理规定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关于对编辑出版集中介绍党政领导干部情况出版物加强管理的通知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编辑出版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讲话选编和研究著作有关规定的通知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关于印发《标准出版管理办法》的通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国家版权局废止的一批有关著作权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关于规范图书出版单位辞书出版业务范围的若干规定关于印发《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关于改进广播电视类报纸出版管理的通知关于贯彻执行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关于禁止“买卖书号”的通知》的办法关于重申缴送样书的通知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关于印发《全国优秀教育音像出版物评奖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关于严格规范期刊刊载有关性内容等问题的通知关于实施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SID码)的通知关于期刊出版少数民族文字版有关问题的通知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关于进一步加强期刊刊期变更审批管理的通知关于目前期刊出版有关问题的通知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反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摄影画册的规定关于重申出版台港澳文学作品需专题报批的通知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新版]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新版]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新版]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新版]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新版]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宗教事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第二篇:专业一览专业一览:1、机械、自动化类:铸造设计工程师、机械制造工程师、机电设备工程师、机电一体化工程师、采矿工程师、自动化工程师、机械工程师、机械设计工程师2、建工类:建设设计工程师、建筑施工工程师、工民建工程师、建筑预算工程师、建筑管理工程师、土建结构工程师、道路与桥梁工程师、地质勘测工程师、土建工程师、土木工程工程师、建筑工程师、市政工程师、造价工程师、建筑监理工程师、测量工程师、公路工程师、路桥工程师3、计算机、电子、通信:通信工程工程师、光电子技术工程师、计算机及应用工程师、计算机工程师、电子技术工程师、电子仪表工程师、电子信息工程师、电子信息工程工程师4、水暖、化工类:建筑水电安装工程师、消防水电工程师、给排水工程师、水利水电工程师、暖通工程师、热处理工程5、装饰设计类:环境艺术设计工程师、建筑装饰工程师师、暖通空调工程师、化工工程师6、船舶、冷冻类:冷冻工程师、船舶技术工程师7、建筑电气:电气工程师、电气设备工程师8、园林、园艺类:讲师、园艺师、园林设计工程师、农艺师第三篇:文理科专业一览文理科专业一览开平一中高一级组一、文科:1、大学文科目前设置的主要学科和专业大学本科的学科专业设置划分为三个层次:第一层次为学科门类;第二层次为学科类;第三层次为专业。

第5章 出版类法律法规

第5章 出版类法律法规

四、电子出版物的出版
1、设立条件: (1)有出版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符合新闻出版署认定的主办单位 及其必要的上级主管部门; (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4)有必需的资金和设备; (5)有固定的工作场所; (6)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

2、申请程序 流程:申请单位——省级新闻出版局— —新闻出版署(180日)、许可证——工商 登记领取营业执照

1、设立条件 (1)有出版单位的名称、 章程; (2)有符合国务院出版行 政部门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主 管机关; (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 (4)有30万元以上的注 册资本和固定的工作场所;

(5)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 构和符合国家规定的资格条件的编辑 出版专业人员;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 件。

七、法律责任 (一)刑事法律责任 1、相关行政部门的失职行为 2、未经批准,擅自从事音像制品的相关活 动 3、走私音像制品

(二)行政法律责任 1、行政处罚: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 没收非法财物;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 证、吊销营业执照等5种 2、行政处分:降级、撤职、开除

1、设立条件 (1)有进口单位的名称、章程; (2)有符合新闻出版署认定的主办单位及其必 要的上级主管部门; (3)有确定的业务范围及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 组织机构和八人以上熟悉电子出版物进口业务并 具有中级以上职称的专业人员,其中三人以上应 当具有高级职称、有必需的资金和设备、有固定 的工作场所。

(三)进口管理 1、版权制度 2、禁止行为 3、语言文字规范 4、备案要求

六、音像制品的批发、零售和出租 1、设立音像制品分销单位的条件 2、设立音像制品分销单位的申请和审批 3、音像制品分销单位的变更 4、音像制品的分销管理 ——中外合作制品音像分销企业 ——禁止行为

4、中级基础:出版法规

4、中级基础:出版法规

第六章 罚则 第三十八条 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部 门的工作人员从事或者变相从事音像制品经营活 动的,参与或者变相参与音像制品经营单位的经 营活动的,依法给予撤职或者开除的处分。 音像制品经营活动的监督管理部门有前款所列 行为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 人员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第三十九条 未经批准,擅自设立音像制品出 版、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单位,擅自 从事音像制品出版、制作、复制业务或者进口、 批发、零售经营活动的,由出版行政主管部门、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定职权予以取缔;依照 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尚不够刑事处罚的,没收违法经营的音像制品和 违法所得以及进行违法活动的专用工具、设备; 违法经营额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5倍以 上10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额不足1万元的, 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四、历年试题统计
1.2010年 1.2010年 题型 单选题 多选题 主观题 合 计 分值 3 12 22 37 题号 27-29 58-63 70 18.5%
2.2009年 2.2009年 考 点 单选 1 多选 1 1 1 1 1 1 1 3 12 22 主观 分值 3 2 2 2 2 2 24 37
第二章 出版 第九条 申请设立音像出版单位,由所在地省、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同意后,报国务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国务 院出版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60日 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批准的,发给《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由申请 人持《音像制品出版许可证》到工商行政管理部 门登记,依法领取营业执照;不批准的,应当说 明理由。
考题与练习
一、2010年考题 2010年考题 1.走私音像制品尚不够刑事处罚的,由( 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A.工商行政部门 B.出版行政部门 C.文化行政部门 D.海关 答案:D )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出版专业资格考试相关法律法规一览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
印刷业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部分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序言及部分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部分条款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关于规范图书出版单位辞书出版业务范围的若干规定
新闻出版行业领导岗位持证上岗实施办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出版物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部分条款
出版管理条例
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
音像制品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严厉打击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
出版管理行政处罚实施办法
新闻出版保密规定
科学技术保密规定
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
关于出版党代会、党中央全会和全国人代会文件及学习辅导材料的暂行规
关于重申对出版反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图书加强管理的紧急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国务院《法规汇编编辑出版管理规定》的通知
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编辑出版集中介绍党政领导干部情况出版物加强管理的通知图书质量保障体系
图书质量管理规定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坚决取缔非法出版活动的通知
关于培育和规范图书市场的若干意见
图书、期刊、音像制品、电子出版物重大选题备案办法
关于严格禁止买卖书号、刊号、版号等问题的若干规定
音像制品复制管理办法
期刊管理暂行规定
出版物印刷管理规定
电子出版物管理规定
关于认定淫秽及[非法内容]出版物的暂行规定
内部资料性出版物管理办法
关于部分应取缔出版物认定标准的暂行规定
图书出版合同(标准样式)
关于加强图书审读工作的通知
图书编辑工作基本规程
期刊出版管理规定
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2006)
关于对编辑出版集中介绍党政领导干部情况出版物加强管理的通知
印刷品承印管理规定
中共中央办公厅关于严格执行编辑出版党和国家主要领导同志讲话选编和研究著作有关规定的通知设立外商投资印刷企业暂行规定
印刷业经营者资格条件暂行规定
关于印发《标准出版管理办法》的通知
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出版行政执法证管理办法
新闻出版行业标准化管理办法
国家版权局废止的一批有关著作权管理的规章、规范性文件目录
外商投资图书、报纸、期刊分销企业管理办法
报社记者站管理办法
互联网出版管理暂行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关于规范图书出版单位辞书出版业务范围的若干规定
关于印发《印刷企业年度核验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改进广播电视类报纸出版管理的通知
关于贯彻执行中宣部、新闻出版署《关于禁止“买卖书号”的通知》的办法
关于重申缴送样书的通知
中共中央宣传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广播电影电视部新闻出版署关于做好公益广告宣传的通知关于印发《全国优秀教育音像出版物评奖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
关于严格规范期刊刊载有关性内容等问题的通知
关于实施激光数码储存片来源识别码(SID码)的通知
关于期刊出版少数民族文字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出版文字作品报酬规定
关于进一步加强期刊刊期变更审批管理的通知
关于目前期刊出版有关问题的通知
新闻出版署关于出版反映党和国家主要领导人工作和生活情况的摄影画册的规定
关于重申出版台港澳文学作品需专题报批的通知
著作权集体管理条例
出版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管理规定[新版]
互联网著作权行政保护办法[新版]
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新版]
电子出版物出版管理规定[新版]
图书出版管理规定[新版]
音像制品制作管理规定[新版]
中华人民共和国地图编制出版管理条例
新闻出版保密规定
宗教事务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