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本部及驻郑各专业子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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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本部及驻郑

各专业子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

业务支出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河南公司)所管理本部及驻郑各专业子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根据《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中办国办《关于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意见》、国资委《中央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国资发分配〔2015〕5号)、集团公司《中国大唐集团公司二级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大唐集团制〔2015〕24号)、《中国大唐集团公司系统领导人员交流工作规定》(大唐集团制〔2016〕31号)等法规和相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河南公司本部及驻郑各专业子公司负责人是指公司系统在郑集团公司总部副处级及以上领导人员(包括河南公司领导班子,本部部门副主任及以上领导干部,驻郑各专业子公司领导班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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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履职待遇是指为河南公司本部及驻郑各专业子公司负责人履行工作职责提供的工作保障和条件,主要包括公务用车、办公用房、培训等。

业务支出是指河南公司本部及驻郑各专业子公司负责人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因履行工作职责所发生的费用支出,主要包括业务招待、国内差旅、因公临时出国(境)、通信等方面的支出。

第四条按照分级负责的原则,河南公司对本部及驻郑各专业子公司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实施监督管理。

所管理本部及驻郑各专业子公司负责人对本企业的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工作负主要责任,分管负责人和总会计师负分管责任。

第五条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应当坚持以下原则。

(一)坚持依法依规。根据国家法律和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坚决预防和杜绝企业承担个人消费支出的行为。

(二)坚持廉洁节俭。反对讲排场、比阔气,反对铺张浪费,坚决抵制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

(三)坚持规范透明。通过完善制度、预算管理、加强监督,建立健全严格规范、公开透明的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制度体系。

第二章履职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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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河南公司本部及驻郑各专业子公司负责人公务用车管理按照《关于大唐河南发电有限公司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有关意见的批复》(大唐集团办〔2017〕279号)批复的方案执行。

(一)本部及驻郑各专业子公司应当合理配置、有效使用企业公务用车资源,规范企业负责人公务用车配备、运行管理和处置,保障企业负责人公务出行,降低公务用车成本。

(二)本部及驻郑各专业子公司负责人公务用车采取统一调度方式保障公务活动用车。

(三)公司本部

(1)主要负责人:按照1人1车配备公务用车,确保履职需要。严格按照排气量2.0升(含)及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在25万元以内配备公务用车。2011年底以前已购置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规定配备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条件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

(2)副职负责人:原则上取消配备公务用车,采取发放公务交通补贴的方式,公务出行实行社会化保障。

(四)驻郑各专业子公司

(1)主要负责人:按照1人1车配备公务用车,确保履职需要。严格按照排气量2.0升(含)及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在25万元以内配备公务用车。2011年底以前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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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置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规定配备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者报废条件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

(2)副职负责人:基层企业副职负责人不发放交通补贴,采取统一调度方式,保障副职负责人公务用车。待具备条件后再实行社会化保障。

(五)驻郑各专业子公司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已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车辆安全状况、排放要求等不符合有关标准的,可以更新。

驻郑各专业子公司新购置公务用车,在购置前需报河南公司综合管理部审批,经批准后方可购置。

驻郑各专业子公司负责人公务用车的报废和出售等处置,按照集团公司、河南公司资产处置管理办法执行。

(六)驻郑各专业子公司新配备或者更新公务用车严格执行本办法配备标准,选用国产汽车,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不得增加高档配置或豪华内饰。本部及驻郑各专业子公司已购置使用的公务用车,如超过本办法规定配备标准的,在未达到更新或报废条件情况下,可以继续使用;已租赁使用的公务用车超过配备标准的,应当按规定配备标准重新租赁。

(七)驻郑各专业子公司由于非政策性因素发生亏损或者处于被托管、重组脱困,以及拖欠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期间,不得为本企业负责人购置、更新公务用车。本部及驻郑各专业子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所属企业或其他有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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益关系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供本企业负责人使用。

(八)驻郑各专业子公司负责人公务用车的保养、维修费用,以及日常使用所发生的保险费、年检费、车船使用税、燃油费、停车及过路过桥费等各种运行费用,实行独立建账、按车登记、单车核算,在预算额度内按照财务制度严格规范执行。

(九)驻郑各专业子公司负责人不得因私使用公务用车。提出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该企业应当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制定本企业负责人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管理办法,加强对企业负责人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管理,驻郑各专业子公司负责人不得在郑州市区以外区域自驾公务用车,不得为驻郑各专业子公司负责人发放自行驾驶公务用车的补贴。

(十)补贴标准及发放方式

公司本部及基层企业公务交通补贴标准,充分考虑公司的资产规模、资产分布、河南省的地理环境特点、道路交通情况等因素,同时参考河南省政府公务用车改革补贴标准确定。

1.补贴标准

(1)公司本部

副职负责人公务交通补贴标准不超过1700元/人·月。

(2)驻郑各专业子公司

副职负责人不发放交通补贴,采取统一调度方式,保障副职负责人公务用车。

2.发放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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