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20问 (第一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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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第一条为实施排污许可分类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的相关规定,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以下简称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

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或者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大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较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许可简化管理。

对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很小的排污单位,实行排污登记管理。

实行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不需要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应当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排污登记表,登记基本信息、— 3 —污染物排放去向、执行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以及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信息。

第三条本名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划分行业类别。

第四条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

第五条同一排污单位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两个以上行业生产经营的,申请一张排污许可证。

第六条属于本名录第1 至107 类行业的排污单位,按照本名录第109 至112 类规定的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实施重点管理或者简化管理的,只需对其涉及的通用工序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不需要对其他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

第七条属于本名录第108 类行业的排污单位,涉及本名录规定的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简化管理或者登记管理的,应当对其涉及的本名录第109 至112 类规定的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水处理等通用工序申请领取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一)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二)二氧化硫或者氮氧化物年排放量大于250 吨的;(三)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500 吨的;(四)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 吨,或者总氮年排放量大于10 吨,或者总磷年排放量大于0.5 吨的;(五)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 吨的;(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 的。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化学药品制剂制造2720(不含单纯混合
或者分装的)
55 中药饮片加工273,药用辅料及包装材料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制造278
56 中成药生产274
/
57 兽用药品制造275 58 生物药品制品制造276
兽用药品制造2750(不含单纯混合或者 分装的) 生物药品制造2761,基因工程药物和疫 苗制造2762,以上均不含单纯混合或者 分装的
三十三、电气机械和器材制造业38
87 电机制造381,输配电及控制设备制造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382,电线、电缆、光缆及电工器材制造
383,家用电力器具制造385,非电力家
用器具制造386,照明器具制造387,其
他电气机械及器材制造389
88 电池制造384
铅酸蓄电池制造3843
三十四、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39 89 计算机制造391,电子器件制造397,电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子元件及电子专用材料制造398,其他电 子设备制造399 90 通信设备制造392,广播电视设备制造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393,雷达及配套设备制造394,非专业 视听设备制造395,智能消费设备制造
64 砖瓦、石材等建筑材料制造303
粘土砖瓦及建筑砌块制造3031(以煤或 者煤矸石为燃料的烧结砖瓦)
65 玻璃制造304 66 玻璃制品制造305 67 玻璃纤维和玻璃纤维增强塑料制品制造 68 3陶06瓷制品制造307
平板玻璃制造3041
以煤、石油焦、油和发生炉煤气为燃料 的 以煤、石油焦、油和发生炉煤气为燃料 的 建筑陶瓷制品制造3071(以煤、石油焦 、油和发生炉煤气为燃料的),卫生陶 瓷制品制造3072(年产150万件及以上 的),日用陶瓷制品制造3074(年产250 万件及以上的)

环境保护部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环境保护部•【公布日期】2017.01.20•【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环境保护部关于《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试行)(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落实《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加快建立和完善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单位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我部研究制定了《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试行)(征求意见稿)》。

为充分了解各方面意见,进一步做好编制工作,现对《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试行)(征求意见稿)》及其编制说明公开征求意见。

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均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左侧的“法规规章草案意见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登录环境保护部网站(网址:/)。

进入“互动交流”点击“意见征集”提出意见。

3.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直门内南小街115号环境保护部排污许可专项小组办公室(邮政编码:100035)联系人:童莉、赵蓓蓓4.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征求意见截止时间为2017年2月20日。

环境保护部2017年1月20日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实施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有序发放,根据《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对企业的排污许可实行分类管理。

第三条现有的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在实施时限内申请并获得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生产经营者属于名录规定的多个行业的,所有行业均在一个排污许可证中统一管理。

生态环境部发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生态环境部发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态环境部发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中华⼈民共和国⽣态环境部令
第11号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已经⽣态环境部部务会议审议通
过,现予公布,⾃公布之⽇起施⾏。

2017年7⽉28⽇原环境保护部发布的《固定污染源排
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同时废⽌。

部长李⼲杰
2019年12⽉20⽇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注1.表格中标“﹡”号者,是指在⼯业建筑中⽣产的排污单位。

⼯业建筑的定义参见《⼯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 50083-2014),是指提供⽣产⽤的各种建筑物,如车间、⼚前区建筑、⽣活间、动⼒站、库房和运输设施等
2.表格中涉及溶剂、涂料、油墨、胶粘剂等使⽤量的排污单位,其投运满三年的,使⽤量按照近三年年最⼤量确定;其投运满⼀年但不满三年的,使⽤量按投运期间年最⼤量确定;其未投运或者投运不满⼀年的,按照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批准⽂件确定。

投运⽇期为排污单位发⽣实际排污⾏为的⽇期
3.根据《中华⼈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城乡污⽔集中处理场所,是指为社会公众提供⽣活污⽔处理服务的场所,不包括为⼯业园区、开发区等⼯业聚集区域内的排污单位提供污⽔处理服务的场所,以及排污单位⾃建⾃⽤的污⽔处理场所
4.本名录中的电镀⼯序,是指电镀、化学镀、阳极氧化等⽣产⼯序
5.本名录不包括位于⽣态环境法律法规禁⽌建设区域内的,或⽣产设施或产品属于产业政策⽴即
淘汰类的排污单位。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
第一条为实施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有序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

第三条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在实施时限内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两个以上行业生产经营的,申请一个排污许可证。

第五条本名录第一至三十二类行业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本名录第三十三类行业中的锅炉、工业炉窑、电镀、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等通用工序的,应当对通用工序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六条本名录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本名录规定的重点管理行业,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
(一)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单项年排放量大于250吨的;
(三)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1000吨的;
(四)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五)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的(污染当量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计算)。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

第八条本名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20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业务答疑汇总

2020年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业务答疑汇总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答疑汇总1、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未做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是否可以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来确定。

对于已有规定的行业,地方是否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类别提出调整建议,该如何操作?答: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第八条明确,未作规定的排污单位,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其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确定。

对于《名录》中已经有明确规定的,必须严格按照《名录》管理类别要求执行。

2、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是以生产能力区别,这个生产能力以环评批复为准,还是实际生产规模为准?答: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生产能力界定是以实际生产能力为准。

强调一下生产能力、生产量的区别,生产能力是能生产多少,生产量是生产了多少,生产量通常小于或者等于生产能力,所以不要把生产量或者是生产力混淆了。

3、对于《名录》中第61类中,实行简化管理的橡胶制品业291,提出的年耗胶量2000吨及以上的,是仅适用橡胶板、管、带制造2912,还是同时也适用橡胶零件制造2913以及2914、2915、2916?答:《名录》规定的行业判别,如果中间使用顿号隔开的,定语是从前一直管到最后的;如果是逗号隔开,定语就是截止的。

所以这种对于年耗胶量2000吨及以上的都是适用的,即不仅适用2912,同时还适用2913、2914、2915、2916。

4、《名录》第七条(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 3000 的。

污染当量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计算。

”请问污染当量怎么核算,是否需要税务部门出具手续?答:污染当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进行计算,无需税务部门出具手续。

5、《名录》第七条COD大于30吨的需重点管理,这30吨指的是排环境的量还是纳管量?答:30吨是指排出企业厂界的量。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工具手册》之管理名录篇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工具手册》之管理名录篇

《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工具手册》之管理名录篇全面实施污染物排放许可制是党中央、国务院从推进生态文明建设全局出发,提出改革环境治理基础制度决策部署中的一项重要改革任务。

2020年12月9日,国务院第11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排污许可管理条例》,自2021年3月1日正式实施。

2020年3月1日起,我省也正式实施《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

为持续做好《排污许可管理条例》及《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条例》的贯彻落实工作,省生态环境厅组织编辑了《海南省排污许可管理工具手册》,针对广大排污单位的常见疑问,采用通俗易懂的语言和图表,分类对排污许可管理制度进行详细介绍,帮助大家了解与排污许可管理制度相关的法规政策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做好常态化的排污许可证申领登记及日常管理工作。

以下内容供参考。

1.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有什么作用?《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是排污许可制度改革的重要支撑,名录规定了哪些行业、哪些排污单位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畴,同一行业不同类型排污单位实施什么级别的管理。

2.《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主要有哪些内容?《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下称《名录(2019年版)》)根据排污单位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对环境的影响程度等因素,设置了排污许可重点管理、简化管理和登记管理三种管理类别。

对107 个行业类别(涉及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中49 个大类、212 个中类、706 个小类)和 4 个通用工序明确了不同管理类别划分依据,包括是否属于重点排污单位、企业产品及生产能力、生产工艺类型、原辅材料使用种类或使用量、是否设置污水排放口、是否涉及通用工序等。

《名录(2019年版)》中第108 类行业是指除1-107 外的其他行业,涉及通用工序或第七条规定六项条件之一的纳入排污许可管理,如未涉及则属未做规定行业。

3如何确定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排污单位可按以下步骤和条件确定排污许可管理类别:(1)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生产工艺及产品、各行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初步确定所属行业。

排污许可常见问题七十五问

排污许可常见问题七十五问

排污许可常见问题七十五问为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金属铸造工业》(HJ1115-2020),相关技术专家对该标准进行了详细解读。

问本标准的适用范围?答:本标准适用于指导和规范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黑色金属铸造企业和有色金属铸造企业)在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填报相关申请信息,也适用于指导排污许可证核发部门审核确定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排污许可证许可要求。

问采用短流程生产铸件的铸造企业适用哪个技术规范?答:短流程铸造企业烧结、球团工序废气排放口执行《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2),高炉工序废气排放口执行《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 28663),故其烧结、球团和高炉工序排放口适用《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钢铁工业》(HJ 846),其他排放口执行本标准。

问排污单位如何选择行业分类?答: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指的是生产各种金属铸件的制造业。

对应《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中归属C 33金属制品业,分为C 3391黑色金属铸造和C 3392有色金属铸造。

问哪些铸造企业实行重点管理,哪些实行简化管理?答: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1号)相关规定,使用冲天炉熔炼(化)和生产铅基及铅青铜铸件的铸造企业实行重点管理,其他铸造企业实行简化管理。

问排污单位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如何界定?实施的排污许可管理要求主要差别是什么?答:按照排污许可管理要求,排污单位有组织废气和废水排放口分为主要排放口和一般排放口,对于主要排放口设置许可排放浓度限值和排放量“双管控”要求,对于一般排放口仅设置许可排放浓度限值要求。

对于金属铸造工业排污单位,其主要排放口为冲天炉排放口和铅基及铅青铜合金铸造熔炼(化)工序排放口,其余有组织废气和全部废水排放口均为一般排放口。

即,只有冲天炉排放口和铅基及铅青铜合金铸造熔炼(化)工序排放口的主要废气要设置许可排放浓度和许可排放量要求,其他废气和废水排放口原则上仅设置许可排放浓度要求,不设置许可排放量。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20问 (第二批)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20问 (第二批)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 年版)20 问(第二批)21、排污单位以前申领的简化管理许可证,但根据《名录(2019 版)》被列为重点管理的,在首发许可证期限内,排污单位未申请变更的,是否无需强制变更?答:原证书有效,排污单位可以申请变更,但无需强制要求排污单位进行变更。

22、根据《名录(2019 版)》,很多行业均以是否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来区分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每年年初定期更新一次。

如新建排污单位在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公示后申领,尚未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但按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又符合重点排污单位的筛选条件,初次申领是按照重点管理还是简化管理?答:此类行业排污单位管理类别划分只看其是否在重点排污单位目录中,不考虑其是否满足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

23、除《名录》涉及的排污行业,其他行业排污单位是否需要申报省版排污许可证?答:对于未纳入《名录》的其他行业,地方法规有规定的,依法办理省版排污许可证。

24、对于《名录》第七条的六种情形之一的申请重点管理排污许可,是只针对第108 类的排污单位吗?1-107 类行业的排污单位需要考虑这六种情形吗?答:《名录》第七条六种情形只适用于第108 类排污单位,对于1-107 类行业的排污单位不需要考虑以上六种情形。

25、《名录》第七条规定,存在六类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如何实现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答:排污单位应当承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主动对照《名录》判别自身属于哪一种管理类别,是否符合《名录》第七条六类情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对排污单位排查、日常环境监管、环境税征收等监管过程,提醒排污单位依法申领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具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申请填报。

26、请问关于家具行业的“或者”的理解,《名录》中写到“年使用20 吨及以上水性涂料或者胶粘剂的”。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 3000 的。污染当量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计算。
第八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排污单位,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的,其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生 态环境部确定。
第九条 本名录由生态环境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 第十条 本名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 类管理名录(2017 年版)》同时废止。
造 214,其他家具制造 219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年使用 10 吨及以 上溶剂型涂料或者胶粘剂(含稀释 剂、固化剂)的、年使用 20 吨及以 上水性涂料或者胶粘剂的、有磷化表 面处理工行业类别
十七、造纸和纸制品业 22
36 纸浆制造 221
全部
重点管理
简化管理 /
登记管理 /
37 造纸 222
第三条 本名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划分行业类别。
第四条 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 —2—
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 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 登记表。
第五条 同一排污单位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两个以上行业 生产经营的,申请一张排污许可证。
34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藤、棕、草等制品制造 204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胶合板制造 2021 (年产 10 万立方米及以上的)、纤 维板制造 2022、刨花板制造 2023、 其他人造板制造 2029(年产 10 万立 方米及以上的)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其他﹡ 其他﹡
十六、家具制造业 21
木质家具制造 211,竹、藤家具制造 35 212,金属家具制造 213,塑料家具制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排污许可常见问题 2020 年第 5 期

排污许可常见问题 2020 年第 5 期

排污许可常见问题2020年第5期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20问(第二批)21、排污单位以前申领的简化管理许可证,但根据《名录(2019版)》被列为重点管理的,在首发许可证期限内,排污单位未申请变更的,是否无需强制变更?答:原证书有效,排污单位可以申请变更,但无需强制要求排污单位进行变更。

22、根据《名录(2019版)》,很多行业均以是否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来区分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但重点排污单位名录每年年初定期更新一次。

如新建排污单位在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公示后申领,尚未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但按照《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又符合重点排污单位的筛选条件,初次申领是按照重点管理还是简化管理?答:此类行业排污单位管理类别划分只看其是否在重点排污单位目录中,不考虑其是否满足重点排污单位筛选条件。

23、除《名录》涉及的排污行业,其他行业排污单位是否需要申报省版排污许可证?答:对于未纳入《名录》的其他行业,地方法规有规定的,依法办理省版排污许可证。

24、对于《名录》第七条的六种情形之一的申请重点管理排污许可,是只针对第108类的排污单位吗?1-107类行业的排污单位需要考虑这六种情形吗?答:《名录》第七条六种情形只适用于第108类排污单位,对于1-107类行业的排污单位不需要考虑以上六种情形。

25、《名录》第七条规定,存在六类情形之一的,还应当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如何实现对其生产设施和相应的排放口等申请取得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答:排污单位应当承担环境保护主体责任,主动对照《名录》判别自身属于哪一种管理类别,是否符合《名录》第七条六类情形;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对排污单位排查、日常环境监管、环境税征收等监管过程,提醒排污单位依法申领重点管理排污许可证,具体按照《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申请填报。

26、请问关于家具行业的“或者”的理解,《名录》中写到“年使用20吨及以上水性涂料或者胶粘剂的”。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7年版)
第一条??为实施排污许可证分类管理、有序发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名录。

第二条??国家根据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污染物产生量、排放量和环境危害程度,实行排污许可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

第三条??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本名录的规定,在实施时限内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两个以上行业生产经营的,申请一个排污许可证。

第五条??本名录第一至三十二类行业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本名录第三十三类行业中的锅炉、工业炉窑、电镀、生活污水和工业废水集中处理等通用工序的,应当对通用工序申请排污许可证。

第六条??本名录以外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有以下情形之一的,视同本名录规定的重点管理行业,应当申请排污许可证:
(一)被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单项年排放量大于250吨的;
(三)烟粉尘年排放量大于1000吨的;
(四)化学需氧量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五)氨氮、石油类和挥发酚合计年排放量大于30吨的;
(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的(污染当量数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计算)。

第七条??本名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解释,并适时修订。

第八条??本名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

他稀有金属冶炼3239
78 有色金属合金制造324
铅基合金制造,年产2万吨及以上的其他
有色金属合金制造
79 有色金属压延加工325
/
二十八、金属制品业33
80 结构性金属制品制造331,金属工具制造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332 , 集 装 箱 及 金 属 包 装 容 器 制 造 333 ,
金属丝绳及其制品制造334,建筑、安全
阀门、压缩机及类似机械制造344,轴承
、齿轮和传动部件制造345,烘炉、风机
、包装等设备制造346,文化、办公用机
械制造347,通用零部件制造348,其他
三十、专用设备制造业35
84 采矿、冶金、建筑专用设备制造351,化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工、木材、非金属加工专用设备制造
352,食品、饮料、烟草及饲料生产专用
设备制造353,印刷、制药、日化及日用
品生产专用设备制造354,纺织、服装和
皮革加工专用设备制造355,电子和电工
机械专用设备制造356,农、林、牧、渔
专用机械制造357,医疗仪器设备及器械
制造358,环保、邮政、社会公共服务及 三十一、汽车制造业36
85 汽车整车制造361,汽车用发动机制造 纳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
21 酒的制造151
酒 精 制 造 1511 , 有 发 酵 工 艺 的 年 生 产 能 力 5000 千 升 及 以 上 的 白 酒 、 啤 酒 、 黄 酒
、葡萄酒、其他酒制造
22 饮料制造152
/
23 精制茶加工153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十一、烟草制品业16
24 烟叶复烤161,卷烟制造162,其他烟草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制品制造169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正式版)

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正式版)
—4—
序号
行业类别
重点管理
简化管理
一、畜牧业 03
设有污水排放口的规模化畜禽养殖
1 牲畜饲养 031,家禽饲养 032
场、养殖小区(具体规模化标准按《畜
/
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执行)
2 其他畜牧业 039
/
/
二、煤炭开采和洗选业 06
烟煤和无烟煤开采洗选 061,褐煤开采
3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 其他﹡ 其他﹡
15 蔬菜、菌类、水果和坚果加工 137 涉及通用工序重点管理的
涉及通用工序简化管理的
其他﹡
16 其他农副食品加工 139
年加工能力 15 万吨玉米或者 1.5 万 吨薯类及以上的淀粉生产或者年产 1 万吨及以上的淀粉制品生产,有发 酵工艺的淀粉制品
除重点管理以外的年加工能力 1.5 万吨及以上玉米、0.1 万吨及以上薯 类或豆类、4.5 万吨及以上小麦的淀 粉生产、年产 0.1 万吨及以上的淀粉 制品生产(不含有发酵工艺的淀粉制 品)
第三条 本名录依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GB/T 4754-2017) 划分行业类别。
第四条 现有排污单位应当在生态环境部规定的实施时限内申 —2—
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登记表。新建排污单位应当在启动 生产设施或者发生实际排污之前申请取得排污许可证或者填报排污 登记表。
第五条 同一排污单位在同一场所从事本名录中两个以上行业 生产经营的,申请一张排污许可证。
(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 3000 的。污染当量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计算。
第八条 本名录未作规定的排污单位,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 的,其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生 态环境部确定。

最新关于排污许可证常见问题30问汇总

最新关于排污许可证常见问题30问汇总

最新关于排污许可证常见问题30问汇总完成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排污许可证核发工作,是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国务院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等提出的重要目标任务,是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重要支撑。

为贯彻落实生态环境部《关于做好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清理整顿和2020年排污许可发证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函〔2019〕939号)要求,解决天津市核发机关以及申报单位在推进排污许可制改革的实际工作中遇到的各种问题,现将申请核发排污许可证过程以及平台操作常见问题和解答汇总如下,供相关人员参考。

1.什么是排污许可证?排污许可证由正本和副本构成,正本载明基本信息,副本包括基本信息、登记事项、许可事项、承诺书等。

排污许可证中有关许可事项与管理要求的信息仅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记载。

部分排污单位基本信息属于排污许可证正本和副本的共同记载事项。

(1)正本和副本共同记载的基本信息:排污单位名称、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或者实际负责人、生产经营场所地址、行业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等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排污许可证有效期限、发证机关、发证日期、证书编号和二维码等基本信息;(2)仅在副本中记载的基本信息:主要生产设施、主要产品及产能、主要原辅材料等;产排污环节、污染防治设施等;环境影响评价批复、已取得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等;(3)许可事项:污染物的种类、浓度和数量、排放口、排放方式和去向等;(4)管理要求:自行监测、环境管理台账、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要求。

上述记载事项在排污许可证有效期内发生变化的,排污单位应当在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间内向原核发部门办理排污许可证变更手续。

2.实施排污许可制度,排污单位主要承担什么责任?主要是无证排污的法律责任,未按证排污的法律责任,不履行信息公开义务的法律责任,违反自行监测的法律责任。

排污单位必须按期持证排污、按证排污,不得无证排污。

企事业单位应及时申领排污许可证,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承诺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规定排污并严格执行;落实污染物排放控制措施和其他各项环境管理要求,确保污染物排放种类、浓度和排放量等达到许可要求;明确单位负责人和相关人员环境保护责任,自觉接受监督检查。

排污许可50问答

排污许可50问答

1. 排污许可制度的法律依据有哪些?《环境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排污许可管理制度。

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排污许可证的要求排放污染物;未取得排污许可证的,不得排放污染物。

《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实行排污许可制度。

直接或者间接向水体排放工业废水和医疗污水以及其他按照规定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方可排放的废水、污水的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的运营单位,也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禁止企业事业单位无排污许可证或者违反排污许可证的规定向水体排放前款规定的废水、污水。

《大气污染防治法》第十九条规定:排放工业废气或者本法第七十八条规定名录中所列有毒有害大气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集中供热设施的燃煤热源生产运营单位以及其他依法实行排污许可管理的单位,应当取得排污许可证。

2. 关于排污许可制度改革,党中央、国务院有哪些重要文件?2013 年11 月,十八届三中全会作出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指出,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行企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

这是中央决定中第一次提出排污许可制,并且是作为改革的一项重大问题提出的,从而确定了实施排污许可制的重大改革意义。

2015 年4 月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生态文明建设的意见》,在“健全生态文明制度体系”篇章中强调,“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制度,禁止无证排污和超标准、超总量排污”,明确了无证排污和超标准、超总量排污属于必须禁止的行为。

2015 年9 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生态文明体制改革总体方案》,进一步从改革的高度提出要求,“完善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尽快在全国范围建立统一公平、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的企事业排放许可制,依法核发排污许可证,排污者必须持证排污,禁止无证排污或不按许可证规定排污”,不仅强调了禁止行为,还明确排污许可制要覆盖所有固定污染源。

2016 年11 月,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标志着我国排污许可制度改革进入实施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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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污许可200篇问答已更新完毕,按照⽬录已汇总成菜单,⽅便检索!⽂章检索为⽅便⼤家阅读我们将每⽇订阅的排污许可⽂章内容按照章节进⾏了整理点击⽂章标题便可轻松阅读往期⽂章哦200期已更新完毕关于排污许可你想知道的内容第⼀章排污许可基础理论1.什么是排污许可?2.⽬前排污许可制度的法律依据有哪些?3.排污许可制度与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如何衔接?4.排污许可制度与其他主要环境管理制度如何衔接?5.排污许可证与排污权交易如何实现衔接?6.《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适⽤于哪些⾏为?哪些单位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7.如何理解《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规定的“主要负责⼈?”8.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是否可以排放污染物?9.什么是排污许可中的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10.排污许可证如何分级管理?11.综合许可管理涵盖哪些环境要素?12.全国排污许可证管理信息平台是什么?13.有哪些排污许可相关的政策、标准和规范?第⼆章排污许可证的申领14.如何知道本企业是否需要申领排污许可证?15.如何知道当地的排污许可证申请时间、核发机关、申请程序等事项?16.对已建成并处于运营期的项⽬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时限是如何规定的?17.已持有排污许可证的企业是否需要换发新的排污许可证?18.排污单位在原场址内实施新改扩建项⽬应开展环境影响评价的,是否需要重新申请排污许可证?19.申请排污许可证需要哪些材料?20.哪些企业需要在申请排污许可证之前进⾏信息公开?如何进⾏信息公开? 信息公开是否存在例外情形?21.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的途径有哪些?以何种⽅式提交?22.排污单位申请排污许可证应当作出何种承诺?第三章排污许可证的核发23.怎样知道⾃⼰准备的申请材料是否谁确、完备?24.核发机关应在多长时限内受理申请材料?25.如何知道申请是否被受理或需要补充提交材料?26.核发机关审批排污许可证申请的条件?27.核发机关审批排污许可证申请的时限?28.哪些情况下核发机关会做出不予许可的决定?29.如何知道申请是否获批?30.哪些情形下排污许可证会被撤销?31.哪些情形下核发部门可以注销排污许可证?32.如果排⾏许可证发⽣遗失,损毁的,如何补办?33.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多长?34.排污许可证及申请表的格式如何统⼀?35.在取得排⾏许可证后,排污单位在管理排⾏许可证时有哪些注意事项?36.申请和换发排污许可证收费吗?第四章排污许可证的持证管理37.排污许可证包括哪些内容?38.哪些企业基本信息需要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39.哪些许可事项需要在排污许可证副本中载明?40.排污许可证副本可以规定哪些环境管理要求?41.实⾏排污许可简化管理的排污单位在排污许可证的事项记载⽅⾯与实⾏重点管理的排污单位有什么不同?42.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放量如何核定?43.申请排污许可证的排污单位应当如何进⾏⾃⾏监测?44.什么是环境管理台账记录制度?排污单位应当如何建⽴台账记录制度?台账记录的保存期限?45.排污单位应当如何编制排污许可证执⾏报告?46.环境保护⾏政主管部如何开展对排污许可证的监督管理?47.怎么理解排污⾏为综合许可管理、⼀证式管理?48.《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发布后,地⽅现有的已经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应当如何进⾏管理?第五章排污许可证的变更49.什么情况下排污许可证需要变更?50.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措施发⽣变化时是否需要申请变更排污许可证?51.排污许可证的变更程序主要是哪些?变更排污许可证需要提交哪些申请材料?52.排污单位对变更申请材料负何种法律责任?53.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为多久?有效期届满后如何延续?第六章排污许可的违法责任及重点⾏业执法检查54.哪些⾏为属于⽆证排污?⽆证排污的法律责任?55.企业超标排放、超总量排放的法律责任,以及监管失职的追责?56.超许可事项排污的法律责任?57.未及时补办许可证及许可证管理不善的法律责任?58.申领排污许可证材料弄虚作假的法律责任?59.违反⾃⾏监测义务的法律责任?60.未依法公开信息的法律责任?61.哪些违反排污许可证管理的⾏为可以处以按⽇计罚?62.⾏政机关违反排污许可法律规定的主要法律责任?63.⽕电⾏业排污许可证检查内容包括哪些?环保部如何进⾏执法检查?64.造纸⾏业按证排污的检查内容包括哪些?环保部门如何进⾏执法检查?65.违证排污和其他环境违法⾏为竞合时,企业该如何承担法律责任?66.排污单位的从轻处罚情形有哪些?第七章排污许可证的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业通⽤各⾏业通⽤第⼀节各⾏67.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体系是怎样的?68.排污单位在填写排污单位基本信息时的填报原则包括哪些?需要填报哪些基本信息?69.排污单位在填报主要产品及产能时的填报原则有哪些?70.排污单位在填写主要原辅料和燃料时的⼀般原则有哪些?7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对排放⼝的差异化管理体现在哪些⽅⾯?72.如何判定哪些排放⼝是主要排放⼝?73.申请排污许可证时,如何给排放⼝编号?74.确定许可排放限值的⼀般原则包括哪些?75.排污单位确定废⽓、废⽔许可排放浓度的依据有哪些?76.如何核定废⽓的许可排放浓度?77.如何核定废⽔的许可排放浓度?78.现阶段我国⼤⽓污染防治重点控制区包括哪些城市?79.排污单位需要为哪些污染因⼦申请许可排放量?80.计算许可排放量的原则⽅法是什么?81.排污单位的污染防治可⾏技术判定依据包括哪些?82.排污单位的⾃⾏监测点位包括哪些?如何设置⾃⾏监测点?83.排污单位开展⾃⾏监测时,⾃⾏监测机构或委托的第三⽅监测机构应当满⾜哪些要求?84.⾃⾏监测的技术⼿段包括哪些?85.⾃动监控系统发⽣故障时,排污单位应当采取哪些应急措施?86.⾃⾏监控设施发⽣故障以及其他情况导致数据缺失后,将导致哪些后果?87.排污单位应当如何确定⼿⼯监测的频次?88.⾃⾏监测⽅案在哪些情况下需要变更?89.排污单位如何公开⾃⾏监测信息?90.排污许可证执⾏报告因报告周期不同可分为哪⼏类?91.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和维护⼯作将涉及哪些岗位的⼈员?哪些⼈员信息变更需要及时报告?92.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后会产⽣哪些重要的管理信息? 这些重要的管理信息有哪些作⽤?93.如何核算⼤⽓污染物和⽔污染物的实际排放量?94.实际排放量核算⽅法的⼀般原则是什么?95.废⽓实际排放量的核算⽅法有哪些?96.废⽔实际排放量的核算⽅法有哪些?97.废⽓和废⽔排放浓度达标的含义是什么?98.废⽓和废⽔排放浓度合规的判定⽅法有哪些?99.排放量合规判定⽅法包括哪些?100.判定排污单位合规的⼀般原则是什么?101.执法机构对排污单位管理合规主要监管什么?102.为了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和维护,排污单位应当建⽴、实施和保持哪内部运⾏控制程序或者⽂件?第⼆节⽕电⾏业103.⽕电⾏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主要依据哪些⽂件?104.⽕电⾏业排污许可证的发放范围、⾏业类型、实施时限?105.⽕电企业在申报排污许可证时需要注意哪些事项?106.如何确定⽕电⾏业排污企业的排放⼝及许可排放限值?107.如何确定⽕电⾏业废⽔许可排放浓度?108.如何计算⽕电⾏业的许可排放量?109.什么情况下需要计算特殊时段许可排放量?110.⽕电⾏业的达标可⾏技术包括哪些?111.⼤⽓污染防治设施和废⽔处理的运⾏管理要求有哪些?112.⽕电企业开展⾃⾏监测的内容包括哪些?113.⽕电⾏业排污单位的排放监测点位包括哪些?114.⽕电企业应对哪些污染物进⾏⾃动监测?115.采⽤⼿动监测的⽕电企业需要注意哪些事项?116.⽕电企业实际排放量达标判定⽅法?实际排放量核算⽅法?监测数据优先顺序?第三节造纸⼯业117.造纸⾏业排污许可证的发放范围、⾏业类型、实施时限?118.造纸⾏业排污单位如何确定许可排放浓度?119.造纸⼯业排污单位合规判定的特殊规则是什么?120.造纸⾏业排污单位如何认定污染防治可⾏技术?第四节钢铁⼯业121.钢铁⼯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主要依据哪些⽂件?122.钢铁⼯业排污许可证的发放范围、⾏业类型、实施时限?123.钢铁⼯业的排放⼝如何设置?124.如何计算钢铁⼯业的许可排放量?125.钢铁⼯业排污单位何种情况下需要采⽤⾃动监测?126.哪些情形不作为排放浓度合规判定时段?第五节⽯化⼯业127.⽯化⼯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业类型,实施时限?128.⽯化⼯业许可排放量包括哪些污染因⼦和排放⼝?如何核算?129.⽯化⼯业排污企业⾮正常排放下的合规判定规则是什么?130.⽯化⼯业排污单位污染物的排放量合规是什么?131.⽯化⾏业企业在申请和核发排污许可证时应特别关注什么?132.⽯化⼯业排污单位如何制定⾃⾏监测⽅案?第六节⽔泥⼯业133.⽔泥⼯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企业类型、时限?134.⽔泥⼯业排污单位⽆组织排放控制要求的重点地区指哪些区域?135.⽔泥窑协同处置固体废物的排污单位还应遵守哪些特殊的运⾏管理规范?136.哪些⽔泥⼯业排放⼝和污染物要求进⾏⾃动监测?137.⽔泥⼯业排污单位⾃⾏监测的频次要求是怎样的?138.⽔泥⼯业排污单位执⾏报告有哪些特殊要求?139.⽔泥⼯业排污单位的合规判定有哪些特殊规则?第七节电镀⼯业140.电镀⼯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业类型、实施时限?141.如何确定电镀⼯业许可排放浓度?142.如何确定电镀⼯业许可排放量?143.电镀⼯业排污企业合规判定的特殊规则是什么?144.电镀⼯业排污企业排放量合规判定的规则是什么?第⼋节炼焦化学⼯业145.炼焦化学⼯业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业类型、实施时限?146.炼焦化⼯⼯业排污企业焦炉烟⽓脱硫脱硝装置等污染治理设施在检维修前需要履⾏什么程序?147.如何确定炼焦化学⼯业许可排放量?148.炼焦化学⼯业排污单位排放量合规的判定规则是什么?第九节玻璃⼯业⼀平板玻璃149.玻璃⼯业—平板玻璃的排污许可证发放范围?150.平板玻璃⼯业的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主要依据哪些⽂件?151.平板玻璃⼯业的排放⼝如何设置?152.平板玻璃⼯业排污单位需要注意哪些特殊监测内容?153.平板玻璃⼯业的监测要求?154.平板玻璃⼯业排污单位的实际排放量核算⽅法?第⼋章典型省(市)排污许可管理的特殊性地⽅规定第⼀节上海市155.上海市对于需办理排污许可的污染物种类规定与《排污许可管理暂⾏规定》所规定内容有何不同?156.上海市关于污染物许可排放量的确定所采⽤的标准与《排污许可管理暂⾏规定》所规定内容有何不同?上海市有哪些基于地⽅特点⽽制定的相关规定?157.上海市就简化管理制度的具体规定?158.上海市是如何划分污染物排放的管理权限的?159.上海市对排污许可证副本所载明的事项有哪些具体要求? 有哪些要求与上海市本地地⽅规定相关?160.上海市对于排污单位⾃⾏监测、记录、报告等内容是如何具体规定的?对台账的保存期限有何规定?161.上海市相对于排污单位的执法监督措施有哪些?对相关违法⾏为可处以何种惩戒?162.上海市有哪些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的配套政策?第⼆节浙江省163.《浙江省排污许可证管理暂⾏办法》在实际操作上如何进⾏衔接适⽤?164.浙江省关于需取得排污许可的污染物种类有哪些特殊规定?在排放管理上有哪些特殊要求? 165.浙江省如何划分排污许可证核发权限?166.浙江省对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如何规定?试⽣产、试运⾏项⽬的排污许可证期限?167.在哪些情形下,浙江省内排污单位应重新申办排污许可证?168.浙江省对于排污许可证有效期的延续设定了哪些禁⽌性规定?169.浙江省针对排污单位的违法排放⾏为具体制定了哪些处罚措施?170.浙江省有哪些排污许可证管理制度的配套政策?第三节⼴东省171.⼴东省对于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有什么特殊规定?172.⼴东省对于排污许可违法⾏为的处罚有何具体规定?173.关于排污指标的收回、回购⼴东省有何特别规定?174.⼴东省对于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有何规定?175.⼴东省对排污许可证的变更、延续、重新申领有何特殊规定?第四节江苏省176.江苏省对需要取得排污许可证的单位有何具体规定?177.江苏省对重点排污单位和⼀般排污单位有何具体规定?178.江苏省在排污许可证的申领⽅⾯有何具体规定?179.江苏省准予发放排污许可证的条件是什么?180.江苏省对排污许可证正、副本所载明的事项有何具体要求?哪些要求是地⽅性规定? 181.江苏省对于排污许可证的有效期限有何规定?182.江苏省对于排污单位的信息公开和执⾏报告有何特殊规定?183.江苏省对于排污权有偿使⽤有何具体规定?第五节河北省184.河北省对于违规排污的处罚有何具体规定?185.河北省对于排污权有偿使⽤有何具体规定?第九章企业维权和争议解决186.排污许可申请被驳回或排污许可被撒销或被⾏政处罚的,企业的法律救济途径有哪些? 187.不服排污许可⾏政管理,企业可以向哪个机关申请⾏政复议?188.申请排污许可被环保主管部门驳回后的复议时效如何计算?189.申请排污许可⾏政复议,被申请⼈如何确定?190.对环保主管部门做出的驳回排污许可申请或撤销排污许可或⾏政处罚不服的,企业可直接向法院起诉吗?191.排污许可相关的⾏政诉讼⼀审管辖法院如何确定?192.排污许可相关的⾏政诉讼中如何确定被告?193.排污许可相关的⾏政诉讼是否有诉讼时效的限制?194.当事⼈就排污许可相关的⾏政诉讼不服法院第⼀审判决,如何启动第⼆审审判程序?195.当事⼈对排污许可相关的⾏政诉讼⼆审判决不服的,如何⾏使救济权?196.排污许可申请被驳回后申请⾏政复议和⾏政诉讼,企业⼀般应准备哪些基本材料? 197.排污许可相关的⾏政处罚过程中,企业有哪些权利?198.排污许可管理过程中,哪些类型的环境⾏政处罚,企业可以要求举⾏听证?如何做好听证准备?199.哪些情况下环保主管部门依法撤销排污许可,企业可以申请赔偿?赔偿范围有哪些?200.企业就撤销排污许可申请国家赔偿的途径?。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解读二十问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解读二十问

《国家危险废物名录(2021年版)》二十问1. 新《名录》实施后,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企业需要做哪些衔接工作?答:本次《名录》修订新增减了部分危险废物以及部分废物代码发生了变化,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和相关企业需要做好《名录》实施与危险废物管理计划、转移联单、许可证等环境管理制度衔接工作。

例如:1)相关企业产生的危险废物种类或代码等发生变化的,应及时变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和排污许可证等信息。

2)危险废物收集、综合许可证中相关危险废物种类和代码等发生变化的,持证企业和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应及时作出变更。

3)申请危险废物跨省转移的危险废物种类或代码等发生变化的,相关企业应对转移计划进行变更并重新提交转移申请。

2. 本次《名录》修订删除正文中医疗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相关条款(第三条和第四条)的主要考虑是什么?答:本次修订并非简单删除《名录》正文中医疗废物和废弃危险化学品相关条款,而是将有关内容进一步完善和细化后纳入《名录》附表中,更加科学和严谨。

关于医疗废物,《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医疗废物按照国家危险废物名录管理”。

《名录》不再简单规定“医疗废物属于危险废物”,而是在《名录》附表中列出医疗废物有关种类,且规定“医疗废物分类按照《医疗废物分类目录》执行”。

关于废弃危险化学品,一是进一步明确了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废弃危险化学品的范围。

《危险化学品目录》中危险化学品并不是都具有环境危害特性,废弃危险化学品不能简单等同于危险废物,例如“液氧”“液氮”等仅具有“加压气体”物理危险性的危险化学品。

二是进一步明确了废弃危险化学品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的要求。

有些易燃易爆的危险化学品废弃后,其危险化学品属性并没有改变;危险化学品是否废弃,监管部门也难以界定。

因此,《名录》针对废弃危险化学品特别提出“被所有者申报废弃”,即危险化学品所有者应该向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申报废弃。

响水“3·21”事故的主要原因就是由于企业既没有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将废弃危险化学品稳定化处理后纳入危险废物环境管理,也没有向应急管理部门和生态环境部门申报,逃避监管,酿成重大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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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20问
(第一批)
近日,生态环境部发布《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生态环境部令第11号)。

为全面做好政策解读,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20问》,现予以播发。

1、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要求,未做规定的排污单位,排污许可管理类别是否可以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来确定。

对于已有规定的行业,地方是否也可以根据实际需要对管理类别提出调整建议,该如何操作?
答:根据《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2019年版)》(以下简称《名录》)第八条明确,未做规定的排污单位,确需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其排污许可管理类别由省级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提出建议,报生态环境部确定。

对于《名录》中已经有明确规定的,必须严格按照《名录》管理类别要求执行。

2、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是以生产能力区别,这个生产能力以环评批复为准,还是实际生产规模为准?
答:重点管理和简化管理的生产能力界定是以实际生产能力为准。

强调一下生产能力、生产量的区别,生产能力是能生产多少,生产量
是生产了多少,生产量通常小于或者等于生产能力,所以不要把生产量或者是生产力混淆了。

3、对于《名录》中第61类中,实行简化管理的橡胶制品业291,提出的年耗胶量2000吨及以上的,是仅适用橡胶板、管、带制造2912,还是同时也适用橡胶零件制造2913以及291
4、291
5、2916?
答:《名录》规定的行业判别,如果中间使用顿号隔开的,定语是从前一直管到最后的;如果是逗号隔开,定语就是截止的。

所以这种对于年耗胶量2000吨及以上的都是适用的,即不仅适用2912,同时还适用2913、2914、2915、2916。

4、《名录》第七条(六)“其他单项有毒有害大气、水污染物污染当量数大于3000 的。

污染当量数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计算。

”请问污染当量怎么核算,是否需要税务部门出具手续?
答:污染当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进行计算,无须税务部门出具手续。

5、《名录》第七条COD大于30吨的需重点管理,这30吨指的是排环境的量还是纳管量?
答:30吨是指排出企业厂界的量。

6、请问工业建筑如何判定,位于非工业用地里的企业且从事生产的,是否认定为也是工业建筑?
答:工业建筑和是不是工业用地、商业用地没有直接关系。

混合功能的商场、民房所在位置虽然不是工业建筑,但专门从事生产的,《名录》一律认定为工业建筑。

工业建筑的具体定义可参见《工程结构设计基本术语标准》(GB/T 50083-2014)。

7、请问《名录》提出的“汽车、摩托车修理与维护811”中纳入简化管理条件为“营业面积5000平方米及以上且有涂装工序的”,这里营业面积特指涂装工序面积还是整个面积呢?
答:汽车、摩托车修理和维护的营业面积包括涂装工序,以及销售、洗车的配套设施所占的总面积。

8、某企业所属行业是按照通用工序确定管理级别的,但是没有锅炉、工业炉窑、表面处理,只是生产废水进入调节池,仅调节pH,然后就排入污水厂,且水处理量大约2.5万每天。

请问这种情况是按照通用工序水处理的要求如何管理?通用工序水处理设施指的是什么?一级处理的算不算?
答:该企业需要按照通用工序水处理的要求实行简化管理,水处理设施包括对水进行物理处理、化学处理的所有设施,包括过滤、沉淀等。

9、如果属于《名录》第108类,但不涉及通用工序,而是属于危废重点排污单位或土壤重点排污单位,请问是否纳入许可管理?
答:属于《名录》第108类,但不涉及通用工序的,不纳入许可管理范围。

《名录》中通用工序提出的纳入重点排污单位的,是指纳入水环境或者大气环境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排污单位。

10、《名录》中重点单位的名单是我们区县自己定吗?还是指纳入国控省控的企业?
答:重点排污单位是指设区的市级地方人民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确定的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内的排污单位,具体划定根据《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管理规定(试行)》执行。

11、根据《名录》规定,某企业属于简化或登记管理,通用工序(锅炉)属于重点管理,企业的管理管理类别为什么?锅炉管理要求该怎么填报?
答:根据《名录》要求,划分管理类别时,明确要求按照行业管理的,执行行业管理类别划分;按照通用工序管理的,则执行通用工序类别划分。

例如,某企业属于人造板行业登记管理的排污单位,该企业的锅炉(完全给本企业生产工艺服务,不涉及对外供汽或供热等),不论其吨位多大,均随同主行业一并登记。

如果某企业属于《名录》中明确按照通用工序管理的行业,该企业的锅炉应按照锅炉通用工序管理要求执行,锅炉管理要求按照《排
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锅炉》进行填报。

12、废塑料回收都是简化管理,还是有水洗工艺的才是简化管理?
答:废塑料回收都属于简化管理类别。

13、请问一个洗衣服的企业,属于《名录》第108类,有污水处理通用工序,根据污水处理量该企业属于登记管理;但是废水COD 排放超过30吨,按照第七条应该登记管理还是重点管理?
答:属于重点管理。

属于《名录》第108类的排污单位,还要还要考虑《名录》第七条中的相关情形。

14、《名录》中的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36和通用工序表面处理如何合法界定?假定一家五金件来料加工的小企业不在重点排污单位名录内,有含铬钝化工序,是属于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36的重点管理还是属于通用工序表面处理简化管理?
答: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36是指对外来的金属物件表面进行的电镀、镀层、抛光、喷涂、着色等专业性作业加工,即专业进行金属表面处理的企业;而通用工序表面处理是指一个企业涉及多个工序,而表面处理只是生产工序其中之一。

比如说通用设备制造和专用设备制造企业既涉及机械加工的工艺,又涉及表面处理工艺,那么这个企业不属于专业进行金属表面处理的企业,不属于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36,而是属于涉及名录中通用工序表面处理的企业。

例如,五金件来料加工的企业专业做表面处理,属于金属表面处理及热处理加工336。

15、“二污普”中有大量的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且由地方政府部门建设。

请问此类生活污水治理设施是否属“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是否需要列入《名录》第99类进行登记管理?
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实施条例》,“二污普”中的农村分散式生活污水处理设施,属于为社会公众提供生活污水处理服务的场处,应属于城乡污水集中处理场所,需要对照《名录》第99类,按照日处理能力规模实行分类管理。

16、热力生产与供应和通用工序的锅炉有啥区别?企业用的锅炉什么时候按热力生产与供应的分管理类别,什么时候按通用工序的锅炉分管理类别?
答:热力生产与供应的锅炉是指存在对外供热或供气等经营行为;通用工序的锅炉为内部生产配套设施,为内部其他生产行为供热或供气。

按照锅炉用途对其进行热力生产与供应或通用工序管理的识别。

17、城市内河污水截污建的那种日处理一万吨的小污水处理站,是属于名录第99类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还是属于通用工序的112类水处理?
答:属于《名录》第99类污水处理及再生利用462。

18、学校、医院的锅炉算热力生产与供应还是算通用工序的锅炉?
答:学校的锅炉属于通用工序;医院有明确的管理类别划分,其锅炉不属于热力生产,应根据医院排污许可技术规范要求,对其锅炉和其他生产设备、相应排放口等一起填报和管理。

19、木质门窗制造有喷漆(表面处理),且有机溶剂使用量达到10吨以上,根据名录是要针对通用工序申请许可证,但是家具行业技术规范提出木质门窗制造参照该技术规范来申请,请问此木质门窗制造企业如何申领许可证?
答:该企业只针对通用工序相关内容申请排污许可证即可;行业管理类别划分依据《名录》,技术规范主要适用于排污许可证的申请填报和审核。

20、请问个体工商户是否应申领排污许可证?
答:对照《名录》规定的行业类型进行识别。

根据《环境保护法》《水污染防治法》《大气污染防治法》及《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等有关要求,如果纳入《名录》中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的时限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未纳入《名录》的排污单位,暂不需申请排污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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