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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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最全的学术论文期刊文献年终总结年终报告工作总结个人总结述职报告实习报告单位总结演讲稿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简介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是国内一所大型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也是一座具有光荣革命传统的医院。

中国医大一院诞生在二十世纪初,医院的前身可以追溯到均创建于1908年10月的福建长汀福音医院(原亚盛顿医馆)和沈阳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奉天医院。

1933年福音医院被改编为中央红色医院,继而成为中国工农红军卫生学校附属医院,后在延安改名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1948年沈阳解放,医院又接收了也始建于1908年10月的原国立沈阳医学院,即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奉天医院至今。

在革命战争年代,医院为毛泽东、任弼时、陈云、贺龙、邓子恢、陆定一、罗荣桓等领导治病。

在长征路上,曾成功救治生命垂危的周恩来。

建院百年来,中国医大一院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为中国革命的胜利、新中国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现代化建设,为中国人民的健康、我国卫生事业的发展都做出了重要的贡献。

中国医大一院经过几代人艰苦卓绝的努力,秉承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医院不断发展壮大,已经成为国内外知名的区域性疑难急重症诊治中心,在国内外卫生界享有很高的声誉。

1995年初,时任院长、现任国家卫计委副主任马晓伟高举医院改革的旗帜,首创提出“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其改革成果引起了国内外卫生界的瞩目,得到了中央领导和同行的肯定,把中国医大一院改革经验推向了全国,成为全国卫生战线的一面旗帜,对我国的医疗改革和医院管理产生了划时代的意义。

医院建筑面积33.5万平方米,编制床位2249张。

2013年医院全年门急诊量263万人次,总的床位利用率为124.96%,平均住院日9.39天,出院11万人次,手术3.8万余例。

现有职工4000余人,其中有中国工程院院士1人,教育部长江学者特聘教授2人,副教授和教授级专家500余人,有193人次专家在中华医学会内任职。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 刘相辑
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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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床 位 8 5

平 均 日 门 诊 童 3 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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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 学 上 每 年 接 受大 学 本 科 三 个 年 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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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李某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李某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李某某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5.13【案件字号】(2022)辽01民终117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悦郭净张艳玲【审理法官】高悦郭净张艳玲【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李娟;玉卓【当事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李娟玉卓【当事人-个人】李娟玉卓【当事人-公司】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朱丹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丹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丹【代理律所】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被告】李娟;玉卓【本院观点】关于医大一院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李娟、玉卓向法院提出对本次医疗纠纷进行司法鉴定,北京中正司法鉴定所于2021年1月26日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鉴定意见:(一)医大一院在对被鉴定人玉旗的诊疗过程中存在以下医疗过错行为:1、告知不充分;2、对患者的病情重视不足,患者呕吐褐色胃液时,未及时检查患者并进行必要的辅助检查,存在不足;3、患者7月20日23:45再次恶心呕吐,护士通知医生,但是医生并没有查看病人,对患者病情未予重视,存在不足;4、病情出现新情况并且有出血的可能的情况下,降低护理级别,对患者的病情判断不准确;5、7月24日5:22病人自述下腹部疼痛,医方给予肾功能、血常规等检查,未见腹部床旁超声等检查,检查措施不完善;6、备血不及时;7、对失血性休克治疗不足,补充血浆及液体量不足;8、对DIC纠正不足。

(二)医方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中的第1项与被鉴定人玉旗的损害后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医方上述医疗过错行为中的第2项、第3项、第4项、第5项、第6项、第7项、第8项与被鉴定人玉旗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建议医方占同等原因。

中国医科大学属第一医院简介

中国医科大学属第一医院简介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简介在福建长汀,传送扶助百姓的福音;在革命圣地延安,沐浴宝塔山的朝阳;在东北重镇沈阳,积淀60余载的沧桑——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这所有着105年历史和光荣革命传统的大型综合性三级甲等医院,领百年风骚,走百岁历程,在风云变幻的社会大风浪中未曾迷航,因为,最初许下的那个“仁心济世”的誓约,就是一个世纪以来没有丝毫动摇的坚守。

百年福音――1908年10月,一座英国教会开办的医馆的诞生延展了百年福音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源起自1908年10月英国教会在福建长汀开办的亚盛顿医馆,即后来的福音医院。

世易时移,贯穿中国近代史,福音医院几经更名、整合、搬迁。

1933年,福音医院被改编为中央红色医院,继而成为中国工农红军卫生学校附属医院,后在延安改名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

在革命战争年代,医院为毛泽东、任弼时、陈云、贺龙、邓子恢、陆定一、罗荣桓等人治病。

在长征路上,成功救治了生命垂危的周恩来。

1946年7月,中国医科大学迁到兴山,合并了先期在当地办学的东北军医大学,并一起组建了新的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1948年沈阳解放,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接收了位于现址的也始建于1908年10月的原国立沈阳医学院即南满铁道株式会社大连病院奉天分院至今。

半个世纪之后,一个理念成为一面旗帜。

“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深植人心。

中国医大一院经过几代人艰苦卓绝的努力,医院不断发展壮大,成为国内外知名的区域性疑难急重症诊治中心,新中国成立半个多世纪以来,在国内外卫生界享有很高的声誉。

1995年初,时任院长、现任国家卫计委副主任马晓伟高举医院改革的旗帜,在全国首创提出“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其改革成果引起了国内外卫生界的瞩目,得到了中央领导和同行的肯定,这对我国的医疗改革和医院管理产生了划时代的意义。

迈向新世纪,特别是2005年,原卫生部在全国开展医院管理年活动以来,在以院长徐克、党委书记于晓松为首的新一届领导班子带领下,医院继续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理念,进一步明确制定了“十一五”期间要建设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全方位、数字化大型综合性研究型医院的发展目标和使医院成为区域性疑难急重症诊治中心的功能定位,开始踏上向国内一流、国际知名的研究型医院迈进的新征程。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卢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卢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卢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23【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1056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小丹陈兴田任江【审理法官】刘小丹陈兴田任江【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卢钢【当事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卢钢【当事人-个人】卢钢【当事人-公司】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代理律师/律所】姜曼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李佳宁上海汉盛(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姜曼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李佳宁上海汉盛(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姜曼李佳宁【代理律所】辽宁开宇律师事务所上海汉盛(沈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被告】卢钢【本院观点】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自然人的健康权受法律保护。

本案中,案涉医疗纠纷经一审法院委托进行司法鉴定,北京明正司法鉴定中心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医大一院存在术前检查不够全面、漏诊、漏治,未尽到高度注意义务的过错,该过错与对被鉴定人卢钢采取二次手术治疗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类型建议为主要;卢钢二次手术后的治疗亦是与胃部相关的持续治疗;上诉人亦认可卢钢二次手术后的后续治疗项目与胃部相关,为术后常规治疗,故一审法院依据鉴定意见书的结论,结合当事人提供的证据,认定上诉人对案涉损失承担70%的主要赔偿责任,并无不妥。

关于上诉人提出的后续治疗费、交通费、食宿费、鉴定费、家属误工费等问题。

卢钢在二次手术后产生的相关治疗及服用相关药物的费用系与胃部相关的持续治疗费用,上诉人亦认可为术后常规治疗,一审法院认为该费用属二次手术的延伸,予以相应认定,并无不妥。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崔万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崔万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崔万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1【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18582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范猛郭文邰越群【审理法官】范猛郭文邰越群【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崔万莉【当事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崔万莉【当事人-个人】崔万莉【当事人-公司】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代理律师/律所】王迪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迪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迪【代理律所】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被告】崔万莉【本院观点】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权责关键词】撤销委托代理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不足新证据证明责任(举证责任)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依法确认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争议的焦点系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在对崔万莉术中进行中央区清扫及相应的风险是否尽到了告知的义务。

经北京迪安司法鉴定中心认定: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对崔万莉的诊疗行为存在医疗过错,医方过错与崔万莉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其原因力大小建议为轻微原因;对于告知方面请法庭进一步审查与认定,如确存在不足,则原因力大小可考虑为同等原因。

同时司法鉴定意见书明确载明:医方在《手术预定书》中记载为“根据肿瘤临床特点选择切除范围,有淋巴结转移行淋巴结清扫;其它情况予以相应处理”,而对于被鉴定人这种cNO但有高危因素的具体情形是否行中央区清扫及其相应的风险未见明确告知。

中国医大一院成立医院集团

中国医大一院成立医院集团

龙源期刊网
中国医大一院成立医院集团
作者:阎红王大庆
来源:《中国医用工程与装备》2013年第12期
12月5日,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成立医院集团。

该医院集团由中国医科大学附属
第一医院牵头,联合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口腔医院、抚顺市中心医院、本钢总医院、阜新市中心医院等辽宁省内的8家医院。

中国医大一院作为省级大型综合性研究型医院、疑难急重症诊治中心,将协助集团成员医院解决人才、技术设备以及管理等瓶颈问题,采取临床服务、人员培训、技术指导等方式,提高成员医院的医疗水平。

集团成员中,市级大型综合性医院将重点处理常见病、多发病及重症病人,并作为中国医大一院与县(区)级医院连接的枢纽;县(区)协作医院将重点处理常见病与多发病,力争做到“小病不出区或县、大病不出市里面,疑难重症到中国医大一院”。

集团架构分为托管、非托管两种模式,可以在不改变机构属性、产权、职工身份等条件下实现多种管理机制并存。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神经外科发展简史.doc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神经外科发展简史.doc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神经外科发展简史一、历史沿革1、建国前期1948年沈阳解放后,医院与同样创立于1908年原沈阳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奉天医院合并,组成了今天的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图1)。

新中国诞生前,我国没有神经外科专科设置,只有北京协和医院的关颂韬、赵以成;沈阳的张查理等几个外科医生兼做一些神经系统方面的手术(中国神经外科发展简史王忠诚)。

其中张查理教授1918年留英归国后,曾任奉天医学院助教、副教授,外科主任等职,为东北区域较早开展神经外科手术之先驱。

图1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前身沈阳南满洲铁道株式会社奉天医院2、创建初期(1958-1984)我院外科教研组共分为十个分组。

头、颈、胸、腹、四肢、泌尿等。

头颈组成为后来神经外科的前身。

原南满铁道医学院松原动教授为分组组长,当时的副组长为翟允昌教授。

1953年第一届神经外科专科培训班在天津举办,我科翟允昌教授参加培训,成为新中国最早的一批神经外科专科医生(中国神经外科发展简史王忠诚),当时可以处理颅脑损伤、脑肿瘤等神经外科常见疾病,同时也开展了脑室造影,并做过剖开式颈动脉造影术等。

于1958年初,神经外科便从外科中分出来成为独立单元。

当时专业医生3人,轮转医生1人,开设床位15张。

翟允昌教授任第一任主任(1958-1984)图2。

图2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神经外科首任主任翟允昌教授3、发展中期(1985-2000)十一届三中全会后,神经病学教研室为神经内科和神经外科二部分组成。

神经科病房设70张床位。

内科组31张,外科组39张。

杨国瑞教授任主任(1985-2000)图3随着我院神经外科的规模不断扩大,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和八十年代,开展了脑血管病和神经外科特殊病种的诊治工作,如脑动脉瘤、脑血管动静脉畸形、海绵窦动静脉漏、硬脑膜动静脉漏、脑积水、经鼻垂体腺瘤切除、先天性疾病等的治疗;二十世纪九十年代初期开展了颅底外科的手术治疗和立体定向外科技术;二十世纪九十年代末期,开展了脑干肿瘤和高位颈段脊髓内肿瘤的手术治疗,1997年开展了脑血管病的血管内治疗。

关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建筑群体空间的调研报告

关于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建筑群体空间的调研报告

关于中国医科⼤学附属第⼀医院建筑群体空间的调研报告中国医科⼤学附属第⼀医院建筑群体空间调研报告?⽬录⼀、前⾔⼆、调研计划和安排三、调研具体内容及分析1.区位条件分析2.医院体系研究及部门分类3. 历史⽂化背景4. 内部功能分区及流线组织5. 绿地系统分析6. 周边环境分析7. 周边交通系统分析四、调研发现的现有问题五、调查问卷数据整理和分析六、总结和收获前⾔⼈类社会的发展是⽣产⼒提⾼的过程,⽣产⼒的提⾼会促进⼈类精神⽂明与物质⽂明的进步。

对⾃我的完善亦是⼈类⽂明发展的必然结果。

⾃原始社会⼈类防御野兽侵袭开始,⼈类的⾃我保护意识在不断加强。

⽽经过到家修炼丹药到古代医学体系的不断完善,⼈类的保护与治愈体系已⽇臻成熟,药铺、诊所、医院等建筑应运⽽⽣,⽽建筑作为⼀种服务于⼈类的⼈⽂精神产物,提供的正是寻求医治与医者发⽣联系的纽带。

故医院建筑的实质是在于⽅便此类沟通,更体现出的是⼀种⼈⽂关怀。

各种患者都属于⼈类社会中的弱势群体,对弱势群体的关怀是医院建筑设计的核⼼问题所在。

不同的建筑群体因其使⽤性质的不同将会导致其空间布局形态的巨⼤差异,即使是同⼀性质的建筑群体也可能因其场地限制、周围交通限制……诸多因素的影响⽽呈现完全不同的建筑空间形态。

现代医院的服务具有公益性、事业性、商业性、常规性、突发性等多样并存的特点,这些特点也在很⼤程度上影响着现代医院建筑群体的发展布局。

不同的医院规模也对其周边的建筑等有着不同程度的影响。

中国医科⼤学第⼀附属医院属规模较⼤的综合性医院,以下我们将会对其进⾏从宏观到微观的群体空间的全⽅位分析研究。

第1章调研计划和安排1.1调研⽬的不同性质的空间群体体现出千差万别的空间组织形态,本次调研将针对医院类群体建筑的空间布局特点进⾏研究。

重点研究⽅向包括建筑的功能布局、交通情况、流线组织、绿地系统、建筑周边环境条件限制五个⽅⾯。

通过实地踏勘,了解医院的功能组成和布局、⼈流及车流流线组织、,内在各种⼈群的⾏为模式和该群体空间中⼈的使⽤情况,了解其周围的交通条件限制,并进⼀步分析周边建筑环境对医院建筑整体空间形态的影响。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内诊楼污水处理站应急预案沈阳力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沈阳力尔环境工程有限公司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内诊楼污水处理站应急预案一、总则1.1编制目的为了应对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内诊楼污水处理站可能发生各种突发事故,并在事故发生后能迅速有效的控制和处理,尽量减少二次污染、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特制定本应急预案。

1.2适用范围本预案适用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内诊楼污水处理站,由于进水水质超标、出水水质超标、突遇停电、化学品泄漏、突发暴雨、人员触电、人员落水、中毒、火灾导致突发事故的应急抢险抢修。

1.3编制原则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确保单位,社会及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预防重大生产安全事故发生,并能在事故发生后迅速有效控制处理,根据污水处理工艺特点及可能导致突发事故的因素,本着“预防为主,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责任”的原则,制定《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内诊楼污水处理站应急预案》。

1.4编制依据此次《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内诊楼污水处理站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严格按照国家、省、市各级政府下达的相关法律、法规、标准以及其他相关政策、文件进行。

⑴《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⑵《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⑶《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⑷《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1.5工作原则坚持践行科学发展观,坚持以人为本、依法处置,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

本着实事求是,切实可行的方针,切实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着重贯彻如下原则:1.坚持以人为本,预防为主。

加强对危险源的监测、监控并实施监督管理,建立风险防范体系,积极预防、及时控制、消除隐患,提高防范和处理能力,尽可能地避免或减少突发事件的发生,消除或减轻事件造成的中长期影响,最大程度地保障公众健康,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2.坚持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分级响应。

接受政府环保部门的指导,使企业的突发性事故应急系统成为区域系统的有机组成部分,加强企业各部门之间协同与合作,提高快速反应能力。

中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HIS-PACS接口方案

中国医科大学第一附属医院HIS-PACS接口方案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HIS与RIS/PACS接口方案目录1、编写目的 (3)2、遵循原则 (3)3、门诊和住院流程 (4)3.1门诊流程 (4)3.2住院流程 (5)4、HL7接口描述 (6)4.1遵循标准 (6)4.2 HL7 通讯流程 (7)4.3 HIS/RIS通讯HL7事件 (9)4.4 HL7 消息字段和编码的规定 (11)5.接口开发和实施计划 (17)5.1 RIS接口开发和实施计划步骤 (17)1、编写目的本HIS与RIS/PACS接口方案,包括遵循原则、门诊与住院流程(暂不包括急诊流程)、HL7接口描述与功能需求、HL7接口开发和实施计划。

将成为HIS与RIS/PACS接口测试的依据,也作为四方(业主单位、承建单位、AGFA、监理机构)接口验收的标准。

预期读者:检查科室、门诊临床医生、业务或需求分析人员、测试人员、项目管理人员、项目监理方成员。

2、遵循原则经过医院、AGFA和东华公司三方讨论,在描述检查流程之前遵循如下原则:●检查科室不修改检查医嘱、不补录病人的费用。

●一个检查医嘱对应一份报告,一个报告对应一条检查医嘱,RIS 不涉及费用。

3、门诊和住院流程3.1门诊流程描述:门诊医生下检查医嘱,开申请单,病人去收费处交费。

结算成功后,发送HL7消息给RIS,RIS接受HL7消息,把病人的基本信息和申请信息放入申请队列,对病人做预约(可选,AGFA提供给HIS的消息里,应包含预约日期、预约时间),病人登记(病人到达,待检查),检查结束(待报告),报告完成发布,都应该有对应的消息发送给HIS,HIS 能实时反映病人的检查状态。

当RIS中完成病人登记后,应发送消息给HIS,HIS接到消息后,将对应医嘱状态改为“执行”状态。

对于特殊流程的处理:1.医生下了一条错误的医嘱,病人到门诊收费处交费后发送到RIS,在门诊医生工作站,医生能够停止医嘱,取消检查、退费(前提条件是:RIS没有登记)。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王某某2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王某某2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王某某2等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3.14【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2121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刘小丹任江宋刚【审理法官】刘小丹任江宋刚【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王秀英;王立新;王秀伟【当事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王秀英王立新王秀伟【当事人-个人】王秀英王立新王秀伟【当事人-公司】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朱丹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潘晓菲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丹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潘晓菲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丹潘晓菲【代理律所】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北京盈科(沈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被告】王秀英;王立新;王秀伟【本院观点】患者王志远因病入住上诉人医大一院接受治疗、术后死亡等事实客观存在。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过错鉴定意见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本院二审期间,双方当事人均未提交新的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质对采信的证据及认定的事实,再予采信、确认。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患者王志远因病入住上诉人医大一院接受治疗、术后死亡等事实客观存在。

京迪安[2020]医疗鉴字第122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医大一院对王志远的诊疗活动存在医疗过错,且医疗过错行为与王志远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建议原因力大小为同等原因,故一审法院酌定医大一院对王志远死亡损害后果承担50%的赔偿责任并依法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有事实基础,符合法律规定及司法常规,并无不当。

医大一院主张其在王志远5月8日的手术治疗中不存在过错,王志远于2020年6月19日之前治疗疾病所发生的相关费用应由其自行承担,而不应由医院赔偿,但因相关处理意见系一审法院在综合考虑本案全程诊疗活动后作出的认定,且已充分考虑了本例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中的因果关系及事实关联,客观公正,应予尊重、维护,故现有证据条件下,上诉人医大一院请求变更一审裁判意见的上诉主张,欠缺事实、法律依据,不应支持。

来凤魁、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大东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凤魁、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大东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凤魁、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大东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1.04【案件字号】(2020)辽01民终1489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宋刚邹明宇王勇【审理法官】宋刚邹明宇王勇【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来凤魁;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大东医院【当事人】来凤魁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大东医院【当事人-个人】来凤魁【当事人-公司】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大东医院【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来凤魁【被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大东医院【本院观点】上诉人来凤魁于2016年7月7日,因“烦渴多饮10年,伴肢体麻木5年,加重1周”在被上诉人中国医大大东医院住院治疗,后因故又转他院治疗的事实客观存在。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过错鉴定意见证据交换重新鉴定质证诉讼请求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来凤魁于2016年7月7日,因“烦渴多饮10年,伴肢体麻木5年,加重1周”在被上诉人中国医大大东医院住院治疗,后因故又转他院治疗的事实客观存在。

因对被上诉人治疗措施存在质疑,上诉人提起诉讼。

根据2017年9月29日的(2017)临鉴字第1507号《司法鉴定书》鉴定意见,一审法院确定医疗机构未尽充分告知义务,存在检查措施不完善、未尽高度谨慎的注意义务的等医疗过错及无会诊医嘱、记录不妥之处,认定中国医大大东医院的医疗过错与来凤魁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故酌判中国医大大东医院对来凤魁的损害后果承担20%的赔偿责任。

该判决事实认定清楚,法律适用正确,裁量意见符合同类争议的处理常规,现有证据条件下,上诉人主张重新鉴定,变更一审裁判意见的上诉请求不予支持。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芦静怡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芦静怡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芦静怡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8.19【案件字号】(2020)辽05民终118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解芳李晓明刘颖【审理法官】解芳李晓明刘颖【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芦静怡;谢学东;本溪市中心医院【当事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芦静怡谢学东本溪市中心医院【当事人-个人】芦静怡谢学东【当事人-公司】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本溪市中心医院【代理律师/律所】朱丹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王赛辽宁东祥律师事务所;刘彬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朱丹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王赛辽宁东祥律师事务所刘彬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朱丹王赛刘彬【代理律所】北京隆安律师事务所沈阳分所辽宁东祥律师事务所辽宁平正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被告】芦静怡;谢学东;本溪市中心医院【本院观点】依据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分析说明和鉴定意见,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存在普外科会诊时间延迟的医疗过错及基于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评定考虑五种因素的分析认为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结果为轻微~次要因果关系。

【权责关键词】法定代理过错法定代理人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依据鉴定机构司法鉴定意见书的分析说明和鉴定意见,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存在普外科会诊时间延迟的医疗过错及基于因果关系原因力程度评定考虑五种因素的分析认为医疗过错与患者死亡的损害结果为轻微~次要因果关系。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对该鉴定意见提出异议,鉴定机构进行了书面答复和鉴定人在法庭审理时作证。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反驳芦静怡、谢学东诉讼请求所主张的诊疗行为合法合规、患者的损害后果与诊疗行为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鉴定意见依据不足的事实和理由,未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不予支持。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王志民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王志民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王志民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05.12【案件字号】(2021)辽01民终1347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高悦郭净冯立波【审理法官】高悦郭净冯立波【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王志民【当事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王志民【当事人-个人】王志民【当事人-公司】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代理律师/律所】王迪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朱丹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迪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朱丹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迪朱丹【代理律所】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原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被告】王志民【本院观点】关于本案责任的问题。

【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鉴定意见新证据诉讼请求不予受理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更新时间】2021-11-03 05:07:48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王志民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辽01民终1347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住所地沈阳市和平区南京北街155号。

法定代表人:尚红,该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迪,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丹,北京隆安(沈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志民。

审理经过上诉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以下简称“医大一院”)因与被上诉人王志民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2019)辽0102民初2119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

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

孙志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鞍山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孙志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鞍山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孙志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鞍山医院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侵权责任纠纷侵权责任纠纷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1.12.03【案件字号】(2021)辽03民终40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王娟周瑞单琬甜【审理法官】王娟周瑞单琬甜【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孙志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鞍山医院【当事人】孙志强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鞍山医院【当事人-个人】孙志强【当事人-公司】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鞍山医院【代理律师/律所】初晓明辽宁同方(鞍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初晓明辽宁同方(鞍山)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初晓明【代理律所】辽宁同方(鞍山)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孙志强【被告】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鞍山医院【权责关键词】撤销过错【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具体存在如下问题: 1.上诉人孙志强陈述其父亲孙臣因发热及呼吸困难去被上诉人中国医科大学鞍山医院急诊就医,院方在患者孙臣本需抢救的情况下,坚持“除外结核可能性”而未予以治疗,且只给患者做了体温检测、抽血化验血常规和肺部CT检查,而对其心率、呼吸、血压、心电图等检查均没做,导致患者孙臣在发病4小时后死亡,医院存在漏诊、误诊。

故一审法院应查清以下事实:患者就诊时病情如何,是否病情紧急,是否应当由医院急诊科室予以抢救或者住院治疗?孙臣系急诊患者,院方未进行心率、呼吸、血压、心电图等项检查以确定其基本生命体征,是否符合诊疗规范,是否存在漏诊、误诊?即使患有结核病或者可疑结核病,患者因病情紧急需急诊就医时,非传染病专科医院在首诊接诊后是否应予以救治,患者孙臣是否符合上述情况,是否应由被上诉人进行救治? 2.针对中国医科大学鞍山医院的诊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诊疗行为与患者孙臣死亡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如存在因果关系,原因力大小等专业问题,现上诉人继续申请进行司法鉴定,故一审法院应与司法技术部门取得联系,继续委托有资质及鉴定能力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司法鉴定,以便查清本案事实,厘清双方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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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医科大学附属第一医院
信息中心 邵尉2015年11月 沈阳
学术团体是指:为更好的研究某类或者某样客观事物而自发组织的进行这类研究活动的公益民间组织
主要表现形式:学会
医疗卫生信息行业学术团体
共计17个专业委员会
前身为中国卫生统计学会
共计17个专业委员会
CHIMA:中国医院协会信息管理专业委员会隶属于中国医院协会,为协会之分支机构。

信息管理专业委员会
CHIM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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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卫生信息学会
卫生信息标准专业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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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孟群主任出席成立大会
•主委1人,副主委3人,
常委7人
•制定地方行业乃至国家
行业标准
•行业标准推广
由鞍山市区、海城、台安、岫岩地区的医疗单位、急救
中心及中心血站等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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