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项法律服务合同适用项目服务

合集下载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适用于项目服务)

【公司全称】

专项法律服务合同

甲方:【公司全称】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职务:

联系地址:

乙方:律师事务所

负责人: 职务: 主任

联系地址:

签订地点:[ ]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鉴于:

甲方因项目(下称“本项目”)需要,聘请乙方提供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乙方接受聘请同意为甲方提供法律服务,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达成本合同。

第一条服务团队

甲方聘请乙方为本项目提供非诉讼专项法律服务,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并指派适格律师为本项目提供法律服务,乙方保证指派的律师具备提供本合同法律服务所需的相关经验和专业能力,甲方同意接受乙方根据本条上述约定指派之律师所提供的法律服务。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随意变更已指派的律师。

乙方指派的律师具体如下:律师。

乙方指派律师应常驻。

★第二条法律服务内容

乙方向甲方提供的法律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下述事项:

2.1;

2.2;

2.3;

2.4甲方委托的其它法律服务。

第三条联系方式

为确保甲、乙双方保持有效的沟通和联系,双方均应就本项目指定具体的联系人,甲方法律服务需求均通过其指定的联系人向乙方联系人提出。若一方联系方式发生变化的,一方应将变更后的联系方式于3个工作日内通过上述指定电子邮箱邮件通知对方。

甲方指定的具体联系人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乙方指定的具体联系人为:

联系电话:

电子邮箱:

★第四条甲方的义务

4.1 及时、真实地向乙方提供与本合同第二条项下法律服务有关的文件和背景材料,为乙方法律服务提供必要的条件;

4.2 积极、主动地配合乙方律师为甲方的利益所从事的工作,并根据实际需要为乙方提供必要的便利;

4.3 按本合同第六条的约定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

★第五条乙方的义务

5.1 乙方应本着实事求是、谨慎、勤勉和对甲方尽责的原则,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和职业道德,完成本合同项下的有关法律服务;

5.2 乙方保证按甲方指定的时间及时、高质地完成相关法律事务,并为此投入适当的、充足的人力及其他资源,并确保不存在利益冲突;

5.3 乙方应以办理类似法律服务时专业律师应有的合理专业审慎态度,确保高质量地完成本项目;

5.4 乙方保证所提供的服务及因此形成的意见、文件等符合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且是合法有效的并可以操作或执行的;

5.5 乙方针对在履行本合同业务中得知的甲方商业秘密以及其他秘密应根据本合同项下保密条款有关约定承担保密义务。

★第六条费用及支付方式

6.1 出于双方的长期合作考虑,甲乙双方就本项目法律服务商定如下收费办法:

【收费办法可选择适用6.2-6.4,也可按实际需求重新设计】

6.2 就乙方所提供之服务,采取计时的方式计收法律服务费。计费标准为人民币元/小时(小写:,含税价)。

6.3 就乙方所提供之服务,采取计数的方式计收法律服务费。计费标准为:

6.4 就乙方所提供之服务,采取整体打包方式计收法律服务费,法律服务总额为万元(小写:,含税价)。

6.5 本条前款计费标准已包含乙方的管理费、税费、服务利润以及服务律师的服务报酬、通讯费、文件制作费等费用。除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费用外,甲方无需再向乙方支付任何其它费用。

6.6 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后日内/每半年/年终统一结算后向乙方支付律师费用【具体付费方式应根据具体情况填写】。乙方应在甲方付款前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提供等额有效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含税)乙方应确保出具增值税发票的信息与提供的账户信息一致。乙方未及时提供的,付款时间相应顺延。

6.7 甲方应根据本合同的规定将相应的法律服务费付至乙方以下账户。乙方应当提供明确的账户信息。

乙方账户信息:

户名:

开户行:

账号:

乙方账户信息发生变化的,应至少在付款前10个工作日及时以书面形式(加盖公章)通知甲方,甲方按照乙方指定账户付款的,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6.8 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每月末(周/旬/月)向甲方提供真实、准确的法律服务工作记录单,并经甲方部门审核确认后方可计入计费时间;对于未通过甲方指定联系人提出的法律服务要求,乙方不得计收法律服务费。

6.9 如果在甲方委托的事项执行完毕前,甲方拟终止本项目(不论任何原因),甲方应当及时通知乙方。并就乙方已经完成的实际工作量,据实结算。

★第七条保密条款

7.1 乙方对在法律服务过程中通过甲方及交易对方提交资料、口头陈述等知悉的甲方商业秘密与保密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保密信息不包括以下信息:

7.1.1 通过合法程序被公众所共知的信息,包括由保密信息权利人向不特定的公众公开的信息;

7.1.2 由保密信息权利人书面同意可以公开的信息;

7.1.3 从无保密义务的第三方处获取的信息;

7.1.4 保密信息权利人声明为非保密的信息。

7.2 除非甲方事先同意,乙方不得直接和间接采取披露、泄露、转让、许可或其他任何形式将保密信息提供给第三方。若根据有关法律、司法或行政程序,需要披露保密信息,则乙方应在披露有关保密信息之前的合理时间内通知甲方,并应配合甲方采取适当和有效的措施以依法避免或限制对保密信息的披露。

7.3 保密信息部分公开的,乙方仍有义务对保密信息的未被公开部分履行保密义务。

★第八条服务期限

本合同服务期限为个月(年/月/日),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注:难以确定服务期限截止日的,可约定为委托事项完成之日止。例如:出具法律文件的委托事项,可约定为乙方向甲方提供了经甲方验收认可的合格法律文件之日止)

★第九条合同的终止和解除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