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船合同下承租人的责任
租船合同下延期还船问题
论租船合同下超期使用船舶问题摘要由于海运事业的不稳定性,期租合同中承租人最后航次的结束时间往往很难与合同中规定的租期届满日期相吻合。
造成超期使用船舶的最后航次通常分为合法的最后航次和非法的最后航次,二者的法律后果是不同的。
承租人按时还船的义务具有绝对性和连续性,除了船东的过错外,承租人都要对超期使用船舶负违约责任并赔偿船东的损失。
造成延期还船的原因分为很多种,可能是承租人或船东一方的过错造成的,也可能是与双方都无关的不可抗力或意外事件造成的。
根据延期还船的不同情况,相应的损失计算方式也会有所不同。
关键词:延期还船;合法最后航次;非法最后航次;市场租金率;遥远性损失AbstractBecause of the uncertainty of shipping business,the redelivery vessel time is different identical with the charter-party expiration date agreed in the contract. The last voyage can divide into legitimate last voyage, and illegitimate last voyage. The lessee obligation return ship on duty has the absolute and continuity. Except the owner’s fault, the charterers have to undertake the responsibility and pay for the owner’s loss. The reasons can divide into many kinds, perhaps the owner or the charterers’ fault, or the unforeseen accident. According to the different conditions, compensation for loss of owner is also different.Keywords: late redelivery, legitimate last voyage, illegitimate last voyage, market rent rate, distant loss目录一、租船合同下的还船问题 (1)(一)延期还船的概念 (1)(二)宽容期的适用 (1)二.导致超期使用船舶的原因 (2)(一)承租人过错导致的延期还船 (2)(二)船东的过错导致的延期还船 (2)(三)双方都无过错的延期还船 (2)1.不可抗力和意外事故(无第三方的原因) (3)2.由于第三方原因导致的延期还船 (3)三.合法最后航次和非法最后航次 (3)(一)合法最后航次及超期使用船舶责任 (4)(二)非法最后航次及超期使用船舶责任 (4)(三)如何判断最后航次是否合法 (5)四.延期还船的损失范围及其计算 (5)(一)延期还船中船东的损失如何计算 (5)(二)延期还船中的遥远损失是否赔偿 (6)(三)延期还船中承租人的损失如何计算 (8)结论 (9)参考文献 (10)致谢 (11)论租船合同下超期使用船舶问题随着世界经济政治的进一步发展,当今航运市场的发展正面临着更大的机遇和挑战,金融海啸的打击余热未退、中东北非战火不断、世界性原油价格上扬、日本遭遇百年不遇特大地震......航运市场正受到各种各样因素的影响,导致期租合同中承租人最后航次的结束时间很难与合同规定的租期届满日期相吻合,常常会出现超期使用船舶的情况。
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中的船舶承租人的范围
浅析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中的船舶承租人的范围摘要:随着航运事业逐步发展,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的主体范围不断扩大,1976年《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公约》(以下称《公约》)将船舶承租人列入船舶所有人的范围内,并赋予其享受责任限制的权利,但公约并未列明承租人的范围。
本文以《公约》为背景,结合航运和司法实践,研究了可享受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船舶承租人的范围。
关键词:光船承租人,定期承租人,航次承租人,舱位承租人一、光船承租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地位我国《海商法》第144条将光船租赁合同定义为:”船舶承租人向出租人提供不配备船员的船舶,在约定的期间内由承租人占有、使用和营运,并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合同。
”多年来,在国际航运市场上,光船租赁出现上升趋势。
一些发达国家的船舶所有人,由于受到雇佣外国船员的限制及本国船员工资上涨等原因,使船舶营运成本增加;而一些发展中国家的航运企业拥有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又能掌握一定的货源,但缺乏足够资金建造和购买船舶。
这样,发达国家的船舶所有人与发展中国家的航运企业之间,就容易建立起光船租赁关系。
在光租合同下,光船承租人享有船舶的占有权、使用权和收益权,而船舶出租人仅对船舶享有所有权。
光船租赁合同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其性质属于财产租赁合同。
光租人在地位上与船舶所有人十分相似,相当于一个准船舶所有人。
光租人以准船舶所有人的身份经营船舶,赚取收益,承担风险,符合成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的条件。
二、定期承租人的海事赔偿责任限制主体地位定期租船合同,又称期租合同,我国《海商法》第129条将其定义为:”船舶出租人向承租人提供约定的由出租人配备船员的船舶,由承租人在约定的期间内按照约定的用途使用,并支付租金的合同。
”出租人负责配备船长和其他船员,是定期租船与光船租赁最大的区别。
正因如此,有人认为,海事赔偿责任限制制度主要针对重大海损事故而设计的,而重大海损事故一般都与船舶航行或管船有关,定期租船合同项下的承租人,并不负责船舶的航行和管理方面的事务,一旦出了事故一般无需他们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没有必要赋予他们海事赔偿责任限制的权利。
航次租船合同概念
航次租船合同概念航次租船合同是一种船舶租赁合同,双方约定了船舶的租用时间、租金、使用范围和租赁期限等内容。
一般来说,航次租船合同由租船人和承租人签署,其中租船人为提供租船服务的船东或其代理人,承租人为借用船舶的租户。
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航次租船合同包括以下主要内容:租船人的义务和责任租船人需要向承租人提供货物或旅客租用的适当船舶,并保证船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和国际航运安全标准。
租船人还需要负责维护船舶并承担可能发生的损失或损害赔偿责任。
承租人的义务和责任承租人需要按照合同规定支付船舶租金,并在租赁期限内合理使用船舶。
承租人还需要保证正确使用船舶,不得违反相关规定和法律法规,确保货物和旅客的安全。
租船期限和租金航次租船合同必须明确约定租船期限和租金。
租船期限一般以运输完毕或事先约定的期限为准,并规定租金支付方式和标准。
租金通常根据船舶类型、租赁时间和船东提供的服务等因素来确定。
船舶的使用范围航次租船合同还必须明确船舶的使用范围,包括航行区域、航行速度和船舶装载量等。
租船人需要向承租人提供符合使用要求的船舶,承租人必须在规定范围内合理使用船舶。
保险责任航次租船合同也要求双方明确船舶在租赁期间的保险责任。
租船人有责任为船舶购买必要的船舶保险,并向承租人提供船舶保险单。
承租人也有责任在租赁期间内承担船舶保险责任。
航次租船合同的解约航次租船合同解约主要原因包括以下内容: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合同租船人和承租人可以在租船期限内协商解除合同,必须取得双方共同的同意。
定期租船合同到期若租船人和承租人在租船合同到期日前无法达成续签协议,租船合同将自动解除。
不可抗力因素发生不可抗力因素如战争、大自然灾害等事件发生,租船合同可根据约定自动解除。
违约解约若租船人或承租人违反租船合同约定,对方有权解除租船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的注意事项在签订航次租船合同前,双方应该仔细核实合同内容并注意以下事项:合同内容的准确性在签订租船合同前,双方应当核对合同内容的准确性及完整性。
光船租赁合同中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光船租赁合同中当事⼈的权利义务是什么租赁这个合同不仅仅是包括了租房⼦这种情况,有可能还会再租⽤其它物品的时候需要签订合同,那么在租船的时候当事⼈有哪些权利?下⾯,为了帮助⼤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店铺⼩编整理了这个问题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光船租赁合同中当事⼈的权利义务是什么(⼀)出租⼈的权利义务1.出租⼈交船的义务。
光船租赁合同下,出租⼈应当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和地点,向承租⼈交付约定的船舶以及船舶证书。
出租⼈应当谨慎处理,使船舶适航。
船舶还应当适于合同约定的⽤途。
2.出租⼈的权利担保义务。
出租⼈必须保证承租⼈在租赁期间内有权依合同占有和使⽤船舶。
如果因船舶所有权争议或者出租⼈所负债务致使船舶被扣押的,出租⼈应当保证承租⼈的利益不受影响,致使承租⼈遭受损失的,出租⼈应当负赔偿责任。
3.出租⼈不得抵押船舶的义务。
在光船租赁期间,未经承租⼈事先书⾯同意,出租⼈不得对船舶设定抵押权,如果违反此义务并给承租⼈带来损失的,应当负责赔偿。
出租⼈的主要权利是收取租⾦。
(⼆)承租⼈的权利与义务1.承租⼈照料船舶的义务。
光船租赁期间,承租⼈应当负责船舶的保养、维修,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船舶价值,以出租⼈同意的保险⽅式为船舶进⾏保险,并负担保险费⽤。
如果因承租⼈对船舶占有、使⽤和营运的原因使出租⼈的利益受到影响或者遭受损失的,承租⼈应当负责消除影响或者赔偿损失。
2.承租⼈不得转租的义务。
未经出租⼈书⾯同意,承租⼈不得转让合同的权利和义务或者以光船租赁的⽅式将船舶进⾏转租。
3.承租⼈⽀付租⾦的义务。
承租⼈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式和数额⽀付租⾦。
承租⼈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付租⾦连续超过7⽇的,出租⼈有权解除合同,并有权要求赔偿因此遭受的损失。
但是,船舶发⽣灭失或者失踪的,租⾦应当⾃船舶灭失或者得知其最后消息之⽇起停⽌⽀付。
如果租⾦已经预付,应按照⽐例退还。
承租⼈的主要权利是按照约定使⽤船舶。
承租⼈通过其⾃⼰雇佣的船长、船员直接控制船舶。
航次租船合同范本金康94版
航次租船合同范本金康94版介绍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东与承租人之间签订的关于租船事宜的合同。
这份合同范本基于金康94版,包含了合同的基本要素和条款。
该合同范本主要涉及合同的签订、租船期限、租金支付、义务与责任等内容。
合同范本一、合同双方船东(出租方):[船东姓名/公司名称] 承租人(承租方):[承租人姓名/公司名称]二、租船事项租船船只:[船只名称和型号]船只特征:[船只特征描述,如吨位、载客量等]船只状态:[船只的现状描述,如完好、航行限制等]船只位置:[船只所在港口或码头信息]租船期限:合同签订日起至 [租船期限]三、租金与支付方式租金金额:人民币 [租金金额] 元整支付方式:[租金支付方式,如一次性支付、分期支付等]租金支付时间及方式:[租金支付的具体时间和方式,如月付、季付、银行转账等]违约金:如未按时支付租金,应支付合同金额 [违约金比例] 的违约金四、承租人义务与责任承租人应保证以合理、安全的方式使用租船船只,不得将船只用于非法目的;承租人应承担租船期间的保养和维修费用,确保船只的正常使用;承租人应遵守港口和海上安全法规,并保证船只的航行安全;承租人应在租船期间购买必要的保险,保障船只和乘客的安全。
五、船东义务与责任船东应确保租船船只在租船期限内保持良好的使用状态;船东应负责为租船船只提供必要的维修和保养;船东应提供符合航行要求的合格船只,并确保船只符合海事安全标准;船东应在租船期限内及时提供租船船只的必要文件、证明和许可证件。
六、违约与争议解决若船东或承租人发生违约行为,对方有权要求承担违约责任,并赔偿相关损失;若因合同履行发生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可以提交给当地相关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七、合同生效与解除合同从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协商一致,可以提前解除合同,但需提前书面通知对方;若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无法履行合同,双方不负违约责任。
八、其他条款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的修改、补充应由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进行;本合同的任何条款无效或缺失,不影响其他条款的法律效力。
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
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1: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收取的租金按承租时间计算,并非按照货物的数量计算,承租人承担了船舶航速及货物装卸时间的风险。
鉴于出租人并不控制货物的装卸,因此承租人只能要求出租人在航行过程尽力速遣,而航次租船合同一般无尽力速遣条款。
另方面,由于承租人负责货物的装卸,无理由要求出租人承担滞期费;而装卸时间也计租金,出租人也不需要滞期费条款,定期租船合同因而无装卸时间及滞期费条款。
租金按承租时间计算,是判断期租与程租的根本标准,因而在实务出现的"航程定期租船合同"也属定期租船合同。
航程定期租船合同规定出租人完成指定港口之间的运输,但是承租人应按时间支付租金。
船东可利用这种安排,不再承担装卸时间风险,省去计算装卸时间及滞期费的麻烦。
当然,承租人也可从容地安排货物的装卸。
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2: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对船舶的维修义务较重,如船舶不能正常营运连续满24小时,对因此损失的营运时间,承租人不付租金。
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如果出租人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已尽适航义务,则在运输过程中因船舶故障或其他原因出现延迟,承租人一般没有拒付或收回运费的权利。
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3: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除了负责装卸费用外,还应负责燃油、港口使费等营运费用。
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如果按FIO条件订立航次租船合同,承租人仅负责装卸费用;如果按Gross Terms订立航次租船合同,出租人承担全部运输费用,承租人也不承担装卸费用。
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4: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有权获得海难救助报酬的一半。
这种规定的理由,在于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承担船舶的时间损失。
海上救助无疑会耗费船舶的营运时间,承租人甚至丧失营运机会的风险,而出租人的船员实际进行救助,故定期租船合同双方分离救助报酬。
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5:我国海商法第六章将期租与光船租赁合同统称"船舶租用合同",认为船舶租用合同不属海上货物运输合同。
简述租船运输4种类型的责任划分
简述租船运输4种类型的责任划分
租船运输的责任划分一般可以分为四类:承租人责任(Charterer's Responsibility);船东责任(Shipowners' Responsibility);代理人
责任(Agents' Responsibility);船员责任(Manning Responsibility)。
一、承租人责任(Charterer's Responsibility)
承租人的责任是通过租船合同明确规定的,主要为:
1.承租人负责按时支付租船费用。
租船费用包括船费、港口费、维修费、停靠费、油费、保险费、标运费等。
2.承租人负责按时调派装载货物。
装载货物期限不得大于租船合同约
定的期限,否则会发生延误,可能会给承租人带来相应的违约责任。
3.承租人负责承担装载货物时产生的相关费用和责任。
二、船东责任(Shipowners' Responsibility)
船东的责任是通过租船合同明确规定的,主要为:
1.船东负责维护船舶安全,并保证船舶能够按时及安全执行运输任务。
2.船东负责保证船舶能够按时、安全地抵达目的港口,并确保船舶上
的货物安全无损。
3.船东负责按时支付船员工资以及其他相关费用。
4.船东负责提供可靠的船员,确保船舶能够安全、顺利执行运输任务。
三、代理人责任(Agents' Responsibility)
代理人的责任是通过租船合同明确规定的,主要为:
1.代理人负责监督办理租船相关的文件、证照手续等。
2.代理人负责收取、发送提单、装运单据。
承租人的风险和责任
承租人的风险和责任承租人的风险和责任承租人类型•光租承租人-租赁的船舶不配船员。
就风险和责任而言,承租人在配备船员和运营船舶方面承担相当于船东的责任。
光租承租人需要像船东一样投保相应的保赔险、船壳险和其他辅助险。
•期租承租人-尽管期租承租人不对船舶维护、修理、配员和航行承担责任,但仍需承担船舶商业运营中的很多风险和责任。
他们在船舶商业运营方面要做出许多重要决定,因此需对诸如货物种类及何时、何地、以何方式装船、运输和卸船承担责任。
因此,他们对因其决定而导致的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坏承担许多责任。
期租承租人也会将其自己的财产,如燃油、集装箱和设备放置在船上,这也将面临海上风险。
•航次租船承租人、舱位或箱位承租人-由于在货物种类及其何时、何地、以何方式装船的决定方面通常是与船东一同承担责任,因此其面临的风险比期租承租人要小;但是航次租船承租人、舱位或箱位承租人仍经常要承担全部或部分装卸作业的责任以及与货物潜在质量和状况相关的风险。
承租人风险和责任如何产生?•合同-承租人主要的合同风险来自于租船合同、承租人提单、货物订舱单以及码头装卸作业合同。
这些合同会使承租人面临财产(例如货物或船舶)灭失或损坏责任,和/或人身(例如装卸工人或船员)伤害责任。
•侵权或不法行为-比较典型的是由于承租人或其雇员的疏忽造成第三方(例如船员或装卸工人)人身伤亡而产生的责任。
•法定责任-比较典型的是罚款、海关处罚、未提供安全的工作体制和油污导致的责任(尤其是美国,当然其他地方也不排除)“承运人”就货物灭失或损坏责任而言,根据合同条款和所适用的法律,承租人可能被认定为法律上的货物“承运人”。
在此情况下,承租人有可能首先要承担货物灭失或损坏的风险和责任,即使他们有可能对船东或者第三人追偿,也并不能保证其完全追偿成功。
提单中所谓的将船东认定为承运人的“承运人识别条款”,在很多地区被认定为无效,承租人仍会被判定承担责任。
承租人在船东保单中列为受益人:有人会认为,承租人可以与船东协商,利用船东自身的保险来避免承租人承担风险和责任。
光船租赁合同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光船租赁合同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篇一:哎呀呀,这“光船租赁合同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听起来可真复杂!对于我这个小学生来说,一开始真是一头雾水呢。
啥叫光船租赁合同呀?我就琢磨着,这是不是有点像我和小伙伴约好借他的玩具车玩几天,我得保证不弄坏,他得保证车子没啥毛病?比如说,有个船主叫老张,租船的人叫小李。
老张把船租给小李,那老张是不是就像那个借玩具车的小伙伴,得保证这船没啥大毛病,能正常开呀?要是船开到一半坏了,那小李不就惨啦?这难道不是老张的责任吗?再说说小李,他租了这船,是不是就得像我爱护借来的玩具车一样,小心翼翼地使用,不能瞎折腾?要是他把船弄破了,撞坏了,难道不应该赔偿老张吗?还有啊,要是老张突然说:“哎呀,小李,这船我不租给你啦!”那小李之前做的准备不都白费啦?这能行?反过来,要是小李租了船不给老张租金,那老张得多生气呀!我就想问问,这权利和义务的划分咋就这么难搞懂呢?难道不能简单点,像我们小朋友分糖果一样,你一颗我一颗,清清楚楚的?在这个光船租赁合同里,老张和小李之间的交流沟通也很重要呀。
要是有啥问题,得赶紧说清楚,可不能藏着掖着。
就像我和小伙伴一起玩游戏,有啥规则不明白,马上就得问,不然玩着玩着就乱套啦!总之,光船租赁合同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得清清楚楚,明明白白,这样双方才能放心,才能合作愉快嘛!篇二:哎呀,我是个小学生,这“光船租赁合同下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也太难懂啦!不过,我还是努力给您讲讲吧。
先来说说啥是光船租赁合同。
这就好像我把我的玩具船借给你,但是船怎么用,咱俩得先说好,对不?在这个合同里,出租人的权利可不小呢!他就好像是那个紧紧守护自己宝贝的人。
他有权要求你好好爱护这艘船,不能把它弄坏了,不然他得多心疼呀!他难道不应该有这个权利吗?那承租人呢,他也有自己的权利呀!比如说,他可以按照约定的方式使用这艘船。
这就好比他拿到了一把神奇的钥匙,可以开启这艘船的冒险之旅。
他难道不可以这样做吗?出租人还有义务呢,得保证船在交给承租人的时候是好好的,没有啥毛病。
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
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船是主要的海水交通运输工具,关于船的合同有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那么这两者有什么样的区别?下面给大家讲讲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
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1: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收取的租金按承租时间计算,并非按照货物的数量计算,承租人承担了船舶航速及货物装卸时间的风险。
鉴于出租人并不控制货物的装卸,因此承租人只能要求出租人在航行过程尽力速遣,而航次租船合同一般无尽力速遣条款。
另方面,由于承租人负责货物的装卸,无理由要求出租人承担滞期费;而装卸时间也计租金,出租人也不需要滞期费条款,定期租船合同因而无装卸时间及滞期费条款。
租金按承租时间计算,是判断期租与程租的根本标准,因而在实务出现的航程定期租船合同也属定期租船合同。
航程定期租船合同规定出租人完成指定港口之间的运输,但是承租人应按时间支付租金。
船东可利用这种安排,不再承担装卸时间风险,省去计算装卸时间及滞期费的麻烦。
当然,承租人也可从容地安排货物的装卸。
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2:在定期租船合同中,出租人对船舶的维修义务较重,如船舶不能正常营运连续满24小时,对因此损失的营运时间,承租人不付租金。
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如果出租人在开航前和开航时已尽适航义务,则在运输过程中因船舶故障或其他原因出现延迟,承租人一般没有拒付或收回运费的权利。
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3: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除了负责装卸费用外,还应负责燃油、港口使费等营运费用。
而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如果按FIO条件订立航次租船合同,承租人仅负责装卸费用;如果按Gross Terms订立航次租船合同,出租人承担全部运输费用,承租人也不承担装卸费用。
定期租船合同与航次租船合同的区别4:在定期租船合同中,承租人有权获得海难救助报酬的一半。
这种规定的理由,在于定期租船合同的承租人承担船舶的时间损失。
海上救助无疑会耗费船舶的营运时间,承租人甚至丧失营运机会的风险,而出租人的船员实际进行救助,故定期租船合同双方分离救助报酬。
航次租船合同下承租人的安全港口义务
租 人 指 定 装 货 泊 位 后 , 由 于 火 灾 导 致 连 接 装 货 泊 位 和 仓 库 之 间 的 传 送 带 损 坏 ,装 货 作 业 无 法 进 行 , 由 于 承 租 人 的 货 物 ( 糖 )不 便 转 运 ,承 租 人 并 未 另 行 指 定 安 全 港 口 。对 此 ,仲 裁 庭认 为 :因为租 船合 同 明确规 定 “ 1 — 2个 安 全 ? 白位 ” ,因此 , 在 指 定 的 泊 位 发 生 危 险 不 可 用 时 ,如 同定 期 租 船 下 的 承 租 人 ,
示安 全港 口 ( 泊 位 ) 保 证 义 务 。航 次 租 船 合 同 有 其 不 同 于 定 期 租 船 的 特 殊 性 质 ,也 决 定 了 定 期 租 船 合 同 之 下 的 承 租 人 的
在2 0 1 2年 的 ”T he L a d y t r a m p ”案 中 ,双 方 当 事 人 在 合 同
L e g a l /法制
最 终 ,仲裁庭 仲裁 结果 、高等 法 院和上 诉法 院判决 结果
均 为 船 东 败 诉 ,承 租 人 没 有 默 示 义 务 保 证 港 口和 泊 位 的 安 全 。 因为 合 同第 1 条 明 确 将 安 全 港 口修 改 为 港 口 , 即 双 方 当 事 人
在 该 港 靠 泊 ,这 样 的 约 定 自然 是 有 效 的 , 而 且 出 租 人 知 道 或
承 租 人 没 有 另 行 指 定 一 个 可 望 安 全 的 泊 位 的 义 务 。 但 是 , 这 个 仲 裁 裁 决 理 由在 随 后 的 上 诉 阶 段 ,没 有 被 上 诉 法 院 采 纳 , 因 为上 诉 法 院认 为 该 问 题 与 争 议 并 无 关 联 。 结 合 航 次 租 船 合 同 下 承 租 人 的继 发 义 务 相 关 案 例 发 展 来
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一、合同双方本合同由承租方(以下简称“承租人”)和出租方(以下简称“出租人”)双方签订,承租人为船舶使用者,出租人为船舶所有者或船东。
二、船舶信息1. 船名:____________________2. 船舶种类:__________________3. 航次起讫港口:_______________4. 船舶载重吨位:_______________5. 航次起讫时间:_______________三、租期及租金1. 租期: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船舶抵达目的港完成卸货并经双方共同验收之日止。
2. 租金: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租金支付方式及金额支付租金,逾期支付应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四、船舶使用条件1. 承租人应按照约定时间、航次、路线及装卸港口使用船舶,不得私自更改。
2. 承租人应保持船舶及其设备的正常使用和维护,确保船舶安全、航速等不受影响。
3. 承租人应按照约定的船舶装卸量进行相应的物料装卸操作,不得恶意拖延船期。
五、船舶保险1. 出租人应在航次期间为船舶购买保险,保险费用由出租人承担。
2. 在航次期间,如发生船舶损坏、货物丢失等情况,由保险公司负责理赔,双方根据保险公司的鉴定结果确定后续处理方式。
六、违约责任1. 若因承租人原因导致船舶未能按时到达目的港口或无法正常运营,承租人应承担违约责任,并按照约定支付违约金。
2. 若因出租人原因导致船舶无法正常运营,出租人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买手续费。
综上所述,航次租船合同是双方在船舶租赁过程中约定的重要文件,明确了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保障了船舶租赁交易的顺利进行。
承租人和出租人在签订合同前应仔细阅读并确保了解合同条款的内容,确保双方的合作顺利进行。
租船合同
条款
15. LIGHTERAGE/LIGHTENING IF ANY TO BE FOR CHTRS/SHIPPERS/RCVRS ACCT BENDS 16. CHTRS/RCVRS CAN NOT WITHOLD THE VSL AGAINST ANY CGO CLAIMS AT DISPORT IF OWRS PNI ATTENDED FOR SAME ISSUE. IN CASE,VSL WITHHOLD AT DISPORT EVEN IF OWRS PNI ATTENDED,CHTRS TO PAY USD6,000.-PDPR FROM THE TIME OF ATTENTION TILL VSL RELASED 18. OTHERS AS PER OWRS EXECUTIVE VOY C/P BASED ON GENCON 1994 19. COMM : 3.75%
市场
市场
租船合同 提供船舶吨位的船舶所有人与需要吨位的承租人之间进行船舶吨位洽租的交易市场。 洽租船舶业务,通常是通过船舶经纪人即出租人代理人和承租人代理人在国际租船市场上进行的。 租船市场当前主要集中在伦敦、纽约、香港、东京、奥斯陆、汉堡和鹿特丹等地,其中以伦敦市 场规模最大。 在伦敦市场的租船活动,大多是在一个以波罗的海命名的航运交易所内进行的。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纽约市场也发展成重要国际租船市场。与中国租船业务活动关系比较密切的是 伦敦和香港租船市场。
条款
15DAYS AFTER COMPLETION OF DISCHG 11. OWRS AGENT BENDS 12. OAP IF ANY TO BE FOR OWRS ACCT AGAINST CARGO UNDERWRITTERS ORIGINAL INVOICE FOR OAP 13. ANY TAXES/DUES/WAHRFAGES ON CGO TO BE FOR CHTRS ACCT AND SAME ON VSL TO BE FOR OWRS ACCT BENDS 14. SHIPSIDE TALLY TO BE FOR OWRS ACCT AND SHORE SIDE TALLY TO BE FOR CHTRS ACCT
航次租船合同下承租人的安全港口义务
航次租船合同下承租人的安全港口义务航次租船合同下承租人的安全港口义务摘要:安全港口(泊位)义务在定期租船中规定较多,航次租船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通常约定由承租人提供“安全港口”、“安全泊位”,但《海商法》并未规定定期租船合同下“安全港口(泊位)条款”的相关规定是否可以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
本文结合英国相关司法判例,讨论航次租船合同下,安全港口(泊位)义务的具体内涵。
关键词:安全港口默示义务继发义务安全泊位所谓安全港口,是指某一特定船舶在没有异常事件发生的情况下,能够安全抵达、使用、停留并离开港口,而不会遇到任何运用良好船艺也无法避免的危险的港口。
笔者根据英国相关司法判例,结合航次租船合同的特殊性质,分析航次租船合同下,承租人是否如同定期租船合同下的承租人一样,承担默示安全港口(泊位)保证义务及继发义务。
一、承租人是否负有默示安全港口(泊位)义务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通常约定诸如“由承租人指定一个安全港口,一到两个安全泊位”、“由承租人指定XX港内任何一个安全泊位”之类的安全港口(泊位)条款。
以明文规定的形式给承租人设定了保证港口(泊位)安全的义务。
但如果航次租船合同中没有明文规定承租人的安全港口(泊位)义务或约定不明确,承租人是否有默示义务来保证港口或泊位安全呢?实践中,常常出现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况,法院和仲裁庭审时难以查明双方当事人真意,而又没有统一规则遵循,所以常常发生争议。
下面,笔者就航次租船合同下的不同约定情形分别讨论航次租船合同下是否应当存在安全港口(泊位)义务。
1、仅约定安全港口或安全泊位义务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租船合同中仅约定,承租人有义务指定一个安全港口。
却没有提到泊位由谁指定或在承租人指定的情况下,承租人是否有保证安全泊位的义务。
英国1958年的"The Easten City"案中做出规定:租船合同中明确了安全港口义务,没有规定安全泊位义务,而是将泊位的选定交给承租人。
航次租船合同下承租人的安全港口义务
航次租船合同下承租人的安全港口义务作者:郭萍于敏娜来源:《中国水运》2015年第08期摘要:安全港口(泊位)义务在定期租船中规定较多,航次租船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通常约定由承租人提供“安全港口”、“安全泊位”,但《海商法》并未规定定期租船合同下“安全港口(泊位)条款”的相关规定是否可以适用于航次租船合同。
本文结合英国相关司法判例,讨论航次租船合同下,安全港口(泊位)义务的具体内涵。
关键词:安全港口安全泊位默示义务继发义务所谓安全港口,是指某一特定船舶在没有异常事件发生的情况下,能够安全抵达、使用、停留并离开港口,而不会遇到任何运用良好船艺也无法避免的危险的港口。
笔者根据英国相关司法判例,结合航次租船合同的特殊性质,分析航次租船合同下,承租人是否如同定期租船合同下的承租人一样,承担默示安全港口(泊位)保证义务及继发义务。
承租人是否负有默示安全港口(泊位)义务在航次租船合同中,双方当事人通常约定诸如“由承租人指定一个安全港口,一到两个安全泊位”、“由承租人指定XX港内任何一个安全泊位”之类的安全港口(泊位)条款。
以明文规定的形式给承租人设定了保证港口(泊位)安全的义务。
但如果航次租船合同中没有明文规定承租人的安全港口(泊位)义务或约定不明确,承租人是否有默示义务来保证港口或泊位安全呢?实践中,常常出现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情况,法院和仲裁庭审时难以查明双方当事人真意,而又没有统一规则遵循,所以常常发生争议。
下面,笔者就航次租船合同下的不同约定情形分别讨论航次租船合同下是否应当存在安全港口(泊位)义务。
1、仅约定安全港口或安全泊位义务如果双方当事人在租船合同中仅约定,承租人有义务指定一个安全港口。
却没有提到泊位由谁指定或在承租人指定的情况下,承租人是否有保证安全泊位的义务。
英国1958年的"The Easten City"案中做出规定:租船合同中明确了安全港口义务,没有规定安全泊位义务,而是将泊位的选定交给承租人。
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
5.3.2 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条款航次租船合同的内容因具体业务的货类、航线、贸易条件等不同,使用的标准租船合同格式的条款也不同,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和对双方有利的原则,对标准合同格式中的若干条款进行删减或增加,对于没有明确规定的事项可以依照法律或商业习惯处理。
我国《海商法》第九十三条规定:"航次租船合同的内容,主要包括出租人和承租人的名称、船名、船籍、载货重量、容积、货名、装货港和目的港、受载期限、运费、滞期费、速遣费以及其他有关事项"。
现将航次租船合同的主要内容介绍如下:1) 合同当事人租船合同的当事人是指对租船合同的履行承担责任的人。
航次租船合同的当事人应该是船东和承租人。
为此租船合同中须列明船东和承租人的名称、住址和主要营业所地址。
尽管在租船市场上,租船经纪人经常受船东或承租人的委托,代表他们在合同上签字,但是,这并不意味着租船经纪人就是合同的当事人,相反,只要租船经纪人在委托人授权委托范围内行事的,并在签字时表明自己的代理人身份,他就不能被认定为合同当事人,除非他在签署合同时,没有表明自己的代理人身份。
作为代理人的经纪人应该注意,即使在签署合同时已经明确了自己是代理人,但在合同中仍须列明其委托人的名称、住址、或主要营业所在地,否则很可能被法院认定为合同当事人,而要求其履行租船合同的义务。
在存在转租的情况下,出租人都必须按照他们之间所签定的合同履行义务,而不存在他们是否为真正的船东或者真正拥有货物。
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则,他们不得依据其他运输合同,来抗辩本合同项下其应该承担的义务与责任。
根据合同法规定,签定租船合同时,当事人都必须具有订约能力。
我国公司法规定,法人的办事处和驻外营业部门不具有法人资格。
在这种情况下,这些办事处和驻外营业部门必须取得具有主体资格的上级公司的授权。
2) 船舶概况(1) 船名(Name Of Vessel)合同中一般列明一艘船舶的名称,船名一旦被确定,出租人就无权以其他船舶替代指定船舶。
航次租船合同4篇
航次租船合同4篇篇1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东将船舶按照协议在特定时间内交付给承租人使用,并按照约定的租金收取费用的一种合同。
航次租船合同通常用于一次性的航行任务或短期的航运需求,是航运业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
一、合同内容航次租船合同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 双方当事人信息:合同的签订方为船东和承租人,合同中应包括双方的名称、注册地址、联系方式等基本信息。
2. 船舶信息:合同中应包括船舶的基本信息,包括船名、型号、吨位、航行条件等。
3. 租船期限:合同中应明确船舶的租用期限,包括开始日期和结束日期。
4. 租金支付:合同中应明确租金的支付方式、金额和支付时间。
5. 航行路线:合同中应明确船舶的航行路线和任务要求。
6. 保险责任:合同中应规定船舶的保险责任由船东承担还是由承租人承担。
7. 违约责任:合同中应明确双方的违约责任和违约金等相关条款。
二、合同签订流程航次租船合同的签订通常包括以下流程:1. 洽谈协商:船东和承租人首先通过洽谈协商确定船舶的租用期限、租金等相关条款。
2. 资质审核:船东会对承租人进行资质审核,确保承租人有能力履行合同义务。
3. 签订合同:双方在洽谈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正式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4. 履行合同:双方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确保合同顺利执行。
5. 结算支付:合同履行结束后,双方进行结算支付,完成合同交易。
三、合同风险与注意事项航次租船合同是一种较为复杂的合同形式,存在一定的风险和注意事项:1. 合同风险:船舶在航行过程中可能遇到海难、劫船等风险,此时双方需根据合同条款约定履行各自的责任。
2. 合同内容: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应仔细查看合同内容,确保各项条款清晰明了,避免发生纠纷。
3. 保险责任: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需明确船舶的保险责任由谁承担,确保在风险事件发生时有保障。
4. 法律法规:双方在签订合同时需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总的来说,航次租船合同是船运业中常见的一种合同形式,双方需严格遵守合同约定,确保合同顺利执行。
航次租船合同概述
航次租船合同概述引言航次租船合同是指船东(出租方)与承租人(租船方)之间就特定的航次租船事宜达成的协议。
本文档将对航次租船合同的概述进行详细介绍。
合同要素航次租船合同通常包括以下要素:1.合同各方: 合同双方为船东和承租人。
2.租船物: 航次租船合同的租船物指的是船东所有的可租用船只。
3.租船期间: 合同中应明确租船期间的起止时间。
4.租船费用: 合同中应明确租船费用的金额及支付方式。
5.租船条件: 合同中应明确租船的具体条件,例如船只的使用限制、保险责任等。
6.违约责任: 合同中应明确各方违约时的责任承担情况以及违约金的规定。
7.其他约定: 合同中还可以包含其他补充条款和约定。
租船费用租船费用是航次租船合同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租船费用的计算通常根据船只类型、租船期间和租船条件等因素确定。
租船费用应明确包括下列费用:1.租金: 指承租人支付给船东的船只使用费用,可以根据租船期间的长短进行计算。
2.押金: 指承租人在租船期间支付给船东作为违约保证的金额,一般在租船结束后返还给承租人。
3.燃料费: 指船只在航行过程中所需的燃料费用,根据船只的耗油情况进行计算。
4.维修费: 指船只在租船期间因正常磨损而需进行的维修费用,一般由承租人承担。
5.保险费: 指船只在租船期间所需的保险费用,一般由承租人承担。
租船条件租船条件是航次租船合同中需要明确的一部分,其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1.船只的用途: 合同中应明确承租人可以使用租赁船只的用途,例如运输货物或人员等。
2.航行区域: 合同中应明确租赁船只的航行区域范围,例如国内航行还是国际航行。
3.航行限制: 合同中应明确对船只航行的限制条件,例如承租人是否可以进行夜间航行。
4.船只维护: 合同中应明确承租人需要对租赁船只进行何种维护和保养,以确保船只安全运行。
5.保险责任: 合同中应明确租赁船只的保险责任由船东还是承租人承担。
违约责任航次租船合同中关于违约责任的规定对于双方的权益保护非常重要。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第30卷增刊广西大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8年5月V o L30Su p.Jour na l of G uangxi U ni ver si t y(Phi l osophy and Soci al Sci e nce)M a y.,2008租船合同下承租人的责任谭智礼(广西航运学校航海科,广西南宁530007)[摘要]文章从承租人的概念入手,采用比较的方法,与有关法律关系的主体进行对比,来进一步加深对承租人概念的认识,并尽.量将理论与实践相结合,分析了租船合同下承租人所面临的责任和风险.[关键词]承租人;船舶经营人,风险和责任;海商法[中围分类号]U698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1—8182(2008)增一0166—02随着航运事业的快速发展,我国从事租船业务的公司越来越多.租船业务不断扩大.由于承租人对租船业务的风险认识不足,导致纠纷越来越多.本文从承租人的概念人手,采用比较的方法,通过对承租人在租船运输关系中所处的法律地位进行分析,与有关的法律关系的主体进行对比分析了租船合同下承租人所面临的责任和风险及承担的一般责任.一、承租人概述船舶承租人这一概念,在国内外现行的法雉中,没有明确的定义.。
承租人。
一词更多的是实践上的概念.主要出现在租船合同中,是租船合同关系中的一方当事人.根据我国‘海商法)对租船合同的分类,可以将承租人分为航次租船承租人、定期租船承租人、光船租赁承租人三种类型.<一)承租人的主体资格.我国有关法律对承租人开展租船运输业务活动的主体资格有比较明确的规定.‘国际海运条例)第五条规定,。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
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是有参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二是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三是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i四是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华人民共和国海运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第三条则规定,。
中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是指依据‘国际海运条例’和本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许可证)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的中国企业法人.”(二)无船承运人.在我国的海商法中没有关于。
无船承运人”的明确概念.根据《国际海运条例)中对无船承运业务的规定,参考国内有关著作的解释,笔者认为无船承运人可以作狭义和广义两种理解.狭义上的无船承运人,即‘美国1998年航运改革法>中所定义的,是承运人和托运人的统一体.广义上的无船承运人还应包括本身并不拥有船舶,但租船从事海上运输的人,此时的无船承运人是承运人和承租人的统一体.此处的租船仅指航次租船和定期租船t而不包括光船租赁.二、承租人的法律地位关于承租人在不同运输关系下所处的法律地位,需要根据租船合同性质的不同来具体分析.(一)航次租船和定期租船下承租人的法律地位.托运人、承租人承运自有货物时,承租人实际上是托运人具有托运人的法律地位;在航运工作中,承租人大多效时候都是承运他人的货物,此时承租人具有承运人的法律地位.具体识别方法如下:1.承租人与托运人直接签订运输合同,但提单不是以承租人的名义签发的,此时,对托运人而言,承租人不是合同下的承运人l对收货人而言,与承租人无合同关系.2.承租人与托运人直接签订运输合同,并且提单是以承租人的名义签发的,此时,对托运人而言,承租人是合同下的承运人f当提单转到牧货人手中时,对收货人而言.承租人是提单下的承运人.3.承租人没有与托运人直接签订运输合同,但提单是以承租人的名义签发的,此时,对托运人和收货人而言,承租人都是提单下的承运人.4.承租人没有与托运人直接签订运输合同,提单也不是以承租人的名义签发的,此时对托运人和收货人而言,承租人与他们都没有合同关系.(二)光船承租人的法律地位.1.光船承租人与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的关系.(1)承运人.光船承租人与托运人直摆的角速度大,反而使乘坐舒适性恶化.为止,在弄清了曲线外轨超高量多少有些不足时乘客的不舒适感并不严重这一情况后。
最近采用了倾斜角较小的简便方式的列车。
并投入了实际应用.为了使摆的动作圆滑,摆式车辆的重心应处于比摆中心低的位置.由此,摆动时的重心向外侧移动,外轨侧就要承受大的轮重和横向力,并且由于摆装置设在转向架内使轴距加长,也增加了转向时的横向力。
但是,对摆式车体而言,由于重心移动少,外轨侧的负担小,也不需要特别加长轴距.如果采用最新的技术即采用低重心并安装轻盈径向转向架的车体倾斜式列车,就可以达到最高的曲线通过限制速度.(责任编辑:唐奇展)作者简介;谭智;}L(1966-),男(社族).广西上林人.广西航运学校航海科助理讲师.-—-166-———接签订运输合同,此时提单以光船承租人的名义签发,对托运人而言。
光船承租人是合同下的承运人,当提单转到收货人手中时,对收货人而言,光船承租人是提单下的承运人.如光船承租人没有与托运人直接签订运输合同。
而提单是以光船承租人的名义签发的。
此时,对托运人和收货人而言,光船承租人都是提单下的承运人.(2)实际承运人。
光船承租人没有与托运人直接签订运输合同,提单也不是以光船承租人的名义签发的,此时,对托运人和收货人而盲。
光船承租人都是实际承运人.3.承租人成为承运人或实际承运人时的责任.(1)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之间的责任划分.根据《海商法)第六十条规定,在承运人与实际承运人负连带责任的情况下,贷方对他们中的任何一方都可以追究责任.一般情况下,承运人的责任期间都会与实际承运人发生重合。
只有在满足《海商法》第六十条第二款规定的三个条件后,承运人和实际承运人各就其履行的运输区段负责,不会发生重合的情况.这三个条件是:第一,运输合同明确约定.合同所包括的特定部分运输由承运人以外指定的实际承运人履行l第二,运输合同明确指出实际承运人是谁,第三.运输合同明确约定,货物在指定的实际承运人掌管期间发生的灭失、损坏或迟延交付,承运人不负赔偿责任.(2)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的连带责任.由于实际承运人不是和托运人签订合同的人t所以它的责任不是基于运输合同的责任,而是基于法律规定的责任.实际承运人与承运人承担的是连带责任,因此他们之间可以互相追偿.三、承租人与船舶经营人的比较(一)船舶经营人的概念.目前,我国学术界中,对船舶经营人的定义不尽相同.参考国内外有关法律规定和学术界的观点.笔者认为船舶经营人的定义可以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广义上的船舶经营人指根据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对船舶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包括船舶所有人、光船承租人和受委托经营船舶的人.狭义上的船舶经营人仅指受委托经营船舶的人.即接受船舶所有人委托或转委托,对船舶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并承担相应责任的人.本文以下内容提到的船舶经营人,均指狭义上的船舶经营人.(二)舷次租船承租人与船舶经营人的比较.航次租船属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航次承租人不占有船舶,所以不是船舶经营人.(三)期租承租人与船舶经营人的比较.关于定期租船合同中的承租人是否可以作为船舶经营人的问题笔者认为,期租承租人既不是广义上的船舶经营人,更不是狭义上的船舶经营人.虽然期租承租人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和使用范围内,有权自主安排运输并享有船舶经营收益,体现了定期租船合同作为船舶租赁合同的特点,同时,根据租船合同的约定,期租承租人在船舶营运方面能够获得对船员进行指示的权利,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实现对船舶使用的控制.但是,由于期租承租人既不雇佣船员.也不负责船舶航行方面和船舶维修保养等方面的工作,其对船舶的控制只局限于商务方面的因此,期租承租人对船舶并不具有。
占有”船舶这个船舶经营人最重要的特征.、(四)光船承租人与船舶经营人的比较.光船承租人,属于广义上的船舶经营人,不属于‘海商法)中界定的船舶经营人的的范畴,两者的区别在于;L两者有两面的相似之处.一是在合同约定期间内,两者都能够对船舶进行占有,二是两者都有权以自己的名义经营船舶。
2.两者经营权的属性不同.光船承租人是通过光船租船合同取得光船租赁权,船舶经营权是该光船租赁权的具体化.从功能特征来看.这种船舶经营权具有民法中的物权性质,在法律效力方面,光船承租人应当独自承担船舶经营活动所引起的一切法律后果.而对船舶经营人而言,委托合同以及船舶所有人在委托合同关系基础之上的授权是经营人船舶经营权得以产生的依据.这种船舶经营权在本质上是一种代理权,其拥有的船舶经营权并不具物权的性质.3.两者承担的违约责任不同.光船承租人和船舶经营人的对内责任主要是根据光船租赁合同和委托合同的内容,由双方当事人约定.(1)光船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光船承租人对船舶享有物权性质的权利,通常以自己的名义、为自己的利益从事船舶经营活动.因此,光船承租人因不适当履行合同而产生的违约责任完全由其自己承担。
(2)船舶经营人的违约责任。
船舶经营人违约责任的承担分为两种情形:第一,如果船舶经营人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则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船舶经营人不因该合同未适当履行而承担违约责任。
如果船舶经营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在代理权终止后以委托人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则除非被委托人(被代理人)对其予以追认.或者第三人有理由相信船舶经营人有代理权,该合同对委托人不发生效力,而由船舶经营人承担责任.第二,在船舶经营人以自己的名义、在委托人的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订立合同的情况下,如果第三人在订立合同时知道船舶经营人与委托人之间的代理关系的。
除非有确切证据证明该合同只约束船舶经营人和第三人,否则该合同直接约束委托人和第三人.在第三人不知道船舶经营人与委托人之间存在代理关系的情况下,船舶经营人如果因委托人的原因不履行合同义务则其应当向第三人披露委托人,第三人可以选择船舶经营人或者委托人作为相对人主张权和.如果第三入选择船舶经营人作为合同相对人。
则船舶经营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四、租船合同下承租人的责任(一)租船合同下。
承租人面临的风险和责任.承租人在租船合同下的责任和风险主要有以下几种:1.承租的船舶本身可能引起的责任.2.承租人的雇佣人员或代理人对船舶造成的损坏.3.燃料的使用不当对船舶造成的损害.4.所载货物本身可能引起的责任.5.货物索赔.6.承租人对装货、积载及卸货的责任.7.承租人的安全港义务.8.承租人的侵权责任.9.承租人承担船长遵从其指示所产生的责任.(二)在转租合同关系下。
承租人面临的责任和风险.在转租的情况下,承租人同时受到两份以上(至少两份)租船合同约束——承租人与出租人之间的原合同及承租人与次承租人之间的转租合同.在租船合同是背对背的情况下,承租人面临的两个合同不一样,因此承租人仍会面临如下风险:一是出租人向他索赔,他再向次承租人索赔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