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企正式员工是什么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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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企正式员工是什么意思
国有企业在1984年以后对新招收的工作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即:称作合同工。
但在1995年随着贯彻《劳动法》实现了全员合同制。
所以,不存在正式员工、合同工、临时工的区别。
应该说随着劳动法、特别是劳动合同法的贯彻,国有企业的职工只有固定期限的劳
动合同与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的区别。
某些国有企业中存在有劳
务派遣公司派出的劳务工。
这些劳务工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
国企是可以接受档案的,如果是正式员工,签合同到单位,档
案啥的都在单位,但是劳务工就是和第三方签,档案在人才市场。
全员劳动合同制
一、关于劳动合同签订问题
二、关于原有合同制工人劳动合同的处理问题
为了便于全体职工的统一管理,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与原招收的劳动合同制工人可以按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要求,经双方
协商同意变更原劳动合同,或在双方协商同意的前提下,解除原劳
动合同,再按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要求,重新签订劳动合同。
三、关于劳动合同的期限问题
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合同期限应参照《国务院关于修改〈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第二条第二十六条的规定》(国务院令第99号),具体采用有固定期限、无固定期限或以完成一
项工作为期限的合同形式,由企业与职工协商确定。
四、关于国家统配人员是否订立劳动合同的问题
五、关于集体“混岗工”问题
六、关于企业职工统计问题
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由原来按固定工、劳动合同制工人、计划内临时工分别统计,改为都按劳动合同制职工进行统计。
七、关于职工的医疗期限问题
八、关于职工退休、退职问题
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职工需要办理退休、退职手续的,应按其现工作岗位国家规定的年限和条件执行。
九、关于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享受医疗待遇问题
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城镇劳动合同制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如享受半费医疗待遇,对该职工享受的工资性补贴应相应减发;
农民劳动合同制职工供养的直系亲属,按照国务院《全民所有制企
业招用农民合同制工人的规定》第十九条的规定,不享受半费医疗
待遇。
十、关于职工的养老保险年限计算问题
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企业的职工被解除劳动合同后,到其它全民所有制企业或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就业,并继
续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的,其养老保险年限可与原来缴纳养老保
险费的年限累积计算。
原来作为固定职工的工作年限经核准后,也
可视为缴纳养老保险金的年限。
十一、关于工资性补贴问题
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职工的工资性补贴原则上应按照国务院《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暂行规定》的精神办理,提取和使
用的办法可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自行确定。
国务院有关部门直属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后,其职工是否享受工资性补贴及其补贴标准,按企业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规定执行。
因此而增加的工资总额部分,需经劳动部、财政部审批。
十二、关于待业保险问题
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依照国家规定缴纳待业保险金的,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后到社会待业并进行待业登记的,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待业保险待遇。
十三、关于调入(或转入)职工的管理问题
职工调入(或转入)已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的企业,应按该企业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原为合同制职工的,应与原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再与该企业签订劳动合同。
十四、关于劳动争议的处理问题
企业试行全员劳动合同制以后,劳动关系双方因履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时,按国家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办理。
所谓国企的性质,就是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
所谓全民所有制企业,实质就是企业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企业。
而所谓全民所有制企业的性质,就是生产资料归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企业所具有的性质。
因而,所谓国企的性质,实质就是生产资料属于全体人民共同所有的企业所具有的性质。
全民所有制企业就是这种全民所有制经济中媒介劳动者与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实际结合的经济关系环节。
广大劳动者的双重身份就是通过这个经济组织结合起来而具体实现的。
所以,我国国企本质上是全民所有制的具体实现形式。
它是通过劳动者与全民所有制生产资料的结合,具体实现全民所有制生产关系的。
国企是共和国的长子,为我国的经济建设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在建国初期,我们为了优先发展重工业和加快实现国家的工业化,拥有了国有资产和国有企业。
半个世纪过去了,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经济体系的建立,国家拥有国有资产和发展国有企业的目标更多地转化成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我们对大多数国有资产进行处置,将其变现充实社会保障基金或者直接用于社会救济,从实物或账面上来看,国有资产没有了,但这种处理维护了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的大局,那么,这种处置应该同拥有国有资产和发展国有企业具有同样的效果。
事实上,这种处置方式正是我国
国有企业改革的长期目标取向。
但是,在这种处置方式尚没有完全
铺开之前,大型、特大型国有企业仍将是我国国民经济的重要力量。
首先,大型国有企业是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中流砥柱。
虽然通过“抓大放小”,一部分国有中小企业以租赁、承包、售出、参股等
方式向产权多元化转变。
但是,进入2000年,我国的国有资产已经
达到9万亿元人民币,构成了极其巨大而庞杂的体系,国有和国有
控股企业在几乎所有的工业领域仍占据主导地位。
最后,大型国有企业仍是出口创汇的主要力量。
1997年,国有
企业出口创汇额超过了外商投资企业,居于领先地位。
其中,大多
数大型国有企业以销售额的1%左右投入研究与开发,有的达到2%,
技术进步处于国内工业企业领先地位。
国有中型企业和小型企业总体处于亏损状态,只有大型企业盈利,充分显示国有大型企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中流砥柱作用。
当然,
我国大型国有企业与国外大企业相比,有着不小的差距。
一是大型
企业数量少;二是企业平均规模小;三是生产集中度低;四是真正的联
合体、企业集团少;五是大中小企业没有合理的分工。
从技术创新来说,我国500家最大工业企业年销售额之和还不抵美国通用汽车公
司一家销售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