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2011民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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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概述.ppt
▪ 当出现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二元后,形成了对市民 和公民的不同的法律要求。为满足市场经济的发展需要 和对人性的关怀需要,将对市民社会中有关利益分配和 保护的任务主要赋予民法调整。此为民法之本质。
▪ 1、西塞罗(古罗马政治、法学、哲学家)认为市民社会指 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
▪ 2、黑格尔(德国哲学家)认为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与 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 3、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与政治社会相对应的,是 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
三 、民法的性质
▪ 民法是市民社会法
民法将“民”定位为市民,将民事主体设 想为合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
▪ 民法是私法
民法调整市民社会中私人之间的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
▪ 民法是权利法
民事权利本位观:承认并贯彻权利为主导, 义务围绕权利而设定的法律观。
(一)民法是市民社会法
▪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区别于政治国家的法,市民 社会相对于政治国家的概念。
• 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 • 广义的民法 狭义的民法 • 民法学 • 民法典 • 《民法通则》
民法的概念
▪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
▪ 法律正是首先以调整对象即不同的社会关 系的性质为标准,区别不同的法律部门的。 在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会关系时,将参加者置于平等的地位,把他们看做是独 立的、彼此互不依赖的人。 ▪ 2、它承认主体行为的自主性和任意性。民事主体享有 充分的意志自由,得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任意地决定其 行为。 ▪ 3、它肯定解决争议方法的协调性。民法允许民事主体 选择解决纠纷的不同方式,如诉讼、仲裁、第三人调解、 自行和解等。 ▪ 4、它强调救济措施的同质性。与主体地位的平等性相 适应,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质。
▪ 1、西塞罗(古罗马政治、法学、哲学家)认为市民社会指 业已发达到出现城市的文明政治共同体的生活状况。
▪ 2、黑格尔(德国哲学家)认为市民社会是处在家庭与 国家之间的差别的阶段。 3、马克思认为市民社会是与政治社会相对应的,是 特殊的私人利益关系的总和。
三 、民法的性质
▪ 民法是市民社会法
民法将“民”定位为市民,将民事主体设 想为合理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人。
▪ 民法是私法
民法调整市民社会中私人之间的人身关系 和财产关系。
▪ 民法是权利法
民事权利本位观:承认并贯彻权利为主导, 义务围绕权利而设定的法律观。
(一)民法是市民社会法
▪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法,区别于政治国家的法,市民 社会相对于政治国家的概念。
• 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 • 广义的民法 狭义的民法 • 民法学 • 民法典 • 《民法通则》
民法的概念
▪ 我国《民法通则》第2条规定:“中华人 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 人身关系。”
▪ 法律正是首先以调整对象即不同的社会关 系的性质为标准,区别不同的法律部门的。 在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 法人之间以及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 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会关系时,将参加者置于平等的地位,把他们看做是独 立的、彼此互不依赖的人。 ▪ 2、它承认主体行为的自主性和任意性。民事主体享有 充分的意志自由,得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任意地决定其 行为。 ▪ 3、它肯定解决争议方法的协调性。民法允许民事主体 选择解决纠纷的不同方式,如诉讼、仲裁、第三人调解、 自行和解等。 ▪ 4、它强调救济措施的同质性。与主体地位的平等性相 适应,民事责任具有补偿性质。
民法ppt课件
侵权责任法的功能
侵权责任法具有保护受害者、制裁不法行为、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等重要 功能。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规 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
损害事实
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实际的 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
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 直接的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 侵权行为所导致。
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方式
物权的保护方式包括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等 。这些请求权均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性和排他性而产生的。
物权保护的程序
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其中,诉讼是最常见的解决方式 之一,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等程序。当事人可以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 权益。
结婚与离婚
01
02
03
结婚的条件与程序
男女双方符合法定条件, 经过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法 律规定,即可领取结婚证 书。
离婚的条件与程序
夫妻感情破裂,协商或诉 讼离婚,经过法院判决或 调解,解除夫妻关系。
特殊情况下的离婚
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夫妻 一方失踪或下落不明等。
家庭关系
夫妻关系
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夫妻财产制,夫妻间的扶 养、抚养和赡养等。
主观过错意和过
失。
特殊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侵权行为人没有 主观过错,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如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等。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 但根据公平原则,应当由当事人分担相应 的责任,如动物致人损害、见义勇为等。
侵权责任法具有保护受害者、制裁不法行为、促进社会公平和正义、维护社会秩序等重要 功能。
一般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违法行为
侵权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规 定的行为,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
损害事实
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实际的 经济损失或精神损害。
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存在 直接的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 侵权行为所导致。
物权的保护
物权的保护方式
物权的保护方式包括物权确认请求权、返还原物请求权、排除妨害请求权、消除危险请求权、恢复原状请求权等 。这些请求权均是基于物权的绝对性和排他性而产生的。
物权保护的程序
在物权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调解、仲裁、诉讼等途径解决纠纷。其中,诉讼是最常见的解决方式 之一,包括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和刑事诉讼等程序。当事人可以依据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程序来维护自己的合法 权益。
结婚与离婚
01
02
03
结婚的条件与程序
男女双方符合法定条件, 经过登记机关审查符合法 律规定,即可领取结婚证 书。
离婚的条件与程序
夫妻感情破裂,协商或诉 讼离婚,经过法院判决或 调解,解除夫妻关系。
特殊情况下的离婚
军人配偶要求离婚、夫妻 一方失踪或下落不明等。
家庭关系
夫妻关系
夫妻之间的权利与义务, 夫妻财产制,夫妻间的扶 养、抚养和赡养等。
主观过错意和过
失。
特殊侵权责任
无过错责任原则
公平责任原则
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即使侵权行为人没有 主观过错,也需要承担一定的侵权责任, 如产品责任、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等。
在某些情况下,当事人双方都没有过错, 但根据公平原则,应当由当事人分担相应 的责任,如动物致人损害、见义勇为等。
民法课件(新培训课件)
民法的特点
民法具有平等性、自愿性、公平性、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弱 者原则等特点。
民法的性质与作用
民法的性质
民法是私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以保护个人利益为核心。
民法的作用
民法是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工具。
民法的历史与发展
民法的起源
民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法,后来在中世纪和近代逐渐发展和完善。
常见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包括: 赔偿损失、修理、重作、更换、 退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
复名誉以及赔礼道歉等。
根据不同的情况,民事主体可以 选择不同的方式来承担民事责任
。
06
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的概念与分类
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特点
以意思表示为核心;
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 的法律效果;
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 律事实。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单方行为
仅由一方民事主体意思表示就 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订 立遗嘱、放弃债权、抛弃所有
权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 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合同、订立 遗嘱、结婚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包括行为和事件。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事件是指因不可控因素导致的非基于民事主体意志的民事法律关系变动,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
03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点
概念:民事法律行为 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 表示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 务关系,能够产生当 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 行为。
02
03
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民法具有平等性、自愿性、公平性、诚实信用原则和保护弱 者原则等特点。
民法的性质与作用
民法的性质
民法是私法,主要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以保护个人利益为核心。
民法的作用
民法是保障人民权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法律工具。
民法的历史与发展
民法的起源
民法的起源可以追溯到古代罗马法,后来在中世纪和近代逐渐发展和完善。
常见的民事责任承担方式包括: 赔偿损失、修理、重作、更换、 退货、恢复原状、消除影响、恢
复名誉以及赔礼道歉等。
根据不同的情况,民事主体可以 选择不同的方式来承担民事责任
。
06
合同法律制度
合同的概念与分类
合同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特点
以意思表示为核心;
能够产生当事人预期 的法律效果;
是一种重要的民事法 律事实。
民事法律行为的分类
单方行为
仅由一方民事主体意思表示就 能成立的民事法律行为,如订 立遗嘱、放弃债权、抛弃所有
权表示达成一致而成立的 民事法律行为,如订立合同、订立 遗嘱、结婚等。
民事法律关系的变动原因包括行为和事件。行为是指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所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 事件是指因不可控因素导致的非基于民事主体意志的民事法律关系变动,如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
03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特点
概念:民事法律行为 是民事主体通过意思 表示设立、变更、终 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 务关系,能够产生当 事人预期法律效果的 行为。
02
03
主体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 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 织。
民法课件ppt
非法人组织的类型
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也可以依法享有税收优惠等政策。
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民事权益和义务
04
总结词:民事权益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根据不同的标准,民事权益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总结词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保护,包括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等。
谢谢您的凝听
THANKS
详细描写
民事法律关系
02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自愿性和合法性,其目的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益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益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具有强制性,由法律规定的。
届满后,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益。
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03
对债权人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只是丧失胜诉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0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债权要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缔约过失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
民法课件
CONTENTS
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民事权益和义务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
民法概述
01
总结词
民法的定义和特点
详细描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具有以下特点:平等性、自愿性、公平性、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非法人组织具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也可以依法享有税收优惠等政策。
非法人组织的法律地位
民事权益和义务
04
总结词:民事权益是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并受法律保护的利益。根据不同的标准,民事权益可以分为多种类型。
总结词
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时,当事人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进行保护,包括自力救济和公力救济等。
谢谢您的凝听
THANKS
详细描写
民事法律关系
02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具有平等性、自愿性和合法性,其目的是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参与民事法律关系、享有民事权益和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是指民事权益和民事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具有强制性,由法律规定的。
届满后,消灭的是胜诉权,并不消灭实体权益。
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的限制。
03
对债权人
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债权人只是丧失胜诉权。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后,债务人可以提出不履行义务的抗辩。
01
适用范围
适用于债权要求权,包括合同,侵权之债,缔约过失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不当得利之债等。
民法课件
CONTENTS
民法概述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主体民事权益和义务民事法律行为代理制度诉讼时效制度
民法概述
01
总结词
民法的定义和特点
详细描写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具有以下特点:平等性、自愿性、公平性、诚实信用原则和公序良俗原则。
2010第十一讲民法通则2011年
终止
出生
死亡
婴儿从出生时起,就有了民事权利能力。
他们都具有民事权利能力
这位离世的老人不再享有民事权利事权利、承担 民事义务的资格。
民事行为能力包括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18周岁以上;
16周岁-18周岁,以自己劳动为生。
民法的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2.民法的基本原则 2、民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 禁止权利滥用原 则
何某欲买房,张某欲卖房,两 人协商过程中,张某坚持房价为 三十万,何某坚持二十八万,双 方未能达成一致。一日,何某见 张某患病无力,迫使张某在准备 好的合同上签字。何某的行为违 背了哪项民法原则
2、民事权利主体包括:
公民:citizen 法人:juridical 其他社会组织。
person
第一、公民(自然人)
民事权利能力
民事行为能力
生到死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
法律赋予的公民享有民事
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资格。
公民的民事 权利能力
开始
五、民事诉讼时效制度
诉讼时效:是指民事权 利受到侵害的权利人在法定 的时效期限内不行使权利, 当时效期间届满时,即丧失 了请求人民法院依诉讼程序 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之权利 的制度。
普通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
特殊诉讼时效
普通诉讼时效又分为:
一般诉讼时效
短期诉讼时效1年
人体伤害赔偿
出售不合格产品未声明
2
2、债权
creditor’s rights
民法ppt课件
物权变动的情势
物权变动的主要情势包括买卖、赠 与、继承、遗赠、互易等。在这些 情势中,买卖是最常见的物权变动 情势。
04
合同法
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 更、终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 则。
民法的调整对象
人身关系
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体现为 财产利益关系的民事关系,如婚姻、 家庭、继承等。
财产关系
指人们在物质生产和再生产进程中所 产生的、受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权益 义务关系,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 权等。
民法的渊源
01
02
03
成文法
指国家机关制定并公布的 ,表现为条文情势的法律 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等。
侵权责任法的目的
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因过错、无过错、 公平责任等产生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害事实
指因某种行为导致民事主体权 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或非
财产性缺失的事实。
合同成立的程序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新要约、许诺 。
一般情况下,许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合同成立的 地点一般为许诺生效的地点。
合同的效力
01
02
03
04
合同效力的概念
合同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 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束 缚力,即合同的法律效力。
物权变动的主要情势包括买卖、赠 与、继承、遗赠、互易等。在这些 情势中,买卖是最常见的物权变动 情势。
04
合同法
合同法概述
合同法的概念
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 更、终止民事权益义务关系的协议。合同法是调整合同关 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合法原 则。
民法的调整对象
人身关系
指与主体不可分离的,不直接体现为 财产利益关系的民事关系,如婚姻、 家庭、继承等。
财产关系
指人们在物质生产和再生产进程中所 产生的、受法律所认可和保护的权益 义务关系,包括物权、债权、知识产 权等。
民法的渊源
01
02
03
成文法
指国家机关制定并公布的 ,表现为条文情势的法律 文件,如《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法典》等。
侵权责任法的目的
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明确侵权责任,预防并制裁侵权行为, 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侵权责任法的适用范围
适用于平等主体之间的侵权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因过错、无过错、 公平责任等产生的侵权责任。
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
侵害事实
指因某种行为导致民事主体权 益受到侵害,并造成财产或非
财产性缺失的事实。
合同成立的程序
合同成立的时间和地点
要约邀请、要约、反要约、新要约、许诺 。
一般情况下,许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当事 人另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合同成立的 地点一般为许诺生效的地点。
合同的效力
01
02
03
04
合同效力的概念
合同的效力是指依法成立的合 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法律束 缚力,即合同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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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义务的概念与分类
总结词
民事义务的分类包括法定义务、约定义务、不作为义务 等。
详细描述
根据不同的标准,民事义务也可以进行不同的分类。其 中,最常见的是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的分类,这两种分 类主要适用于确定民事主体必须履行的责任范围。此外 ,根据义务的内容和特点,民事义务还可以分为不作为 义务和作为义务等。这些不同的分类方式有助于我们更 好地理解和保护民事主体的权益。
法人
01
02
03
法人的概念与特征
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具 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 为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 利,承担民事义务。
法人的分类
根据法人的设立目的、活 动性质和组织形式,将法 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 法人和特别法人。
法人的机关
法人组织设有法定代表人 和其他机关,如执行机关 、监督机关等,依法行使 职权。
理人的义务。
代理权的限制
代理人在行使代理权时,不得违 反被代理人的意志,不得滥用代 理权,不得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
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无权代理
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民 事法律行为的行为,称为无权代 理。无权代理在没有得到被代理 人追认的情况下,不发生法律效
力。
07
民事责任
民事责任的概念与特征
民事责任的概念
非法人组织
非法人组织的概念与特征
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依法参与民事活动的组织体 。
非法人组织的种类
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 服务机构等。
非法人组织的民事责任
非法人组织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具体承担方式根据组织种类和 法律规定确定。
04
民事权利与义务
民事权利的概念与分类
民法学课件完整版.ppt
1. 民事主体资格 (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2. 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 3. 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第二章
(二)意思自治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 愿原则。这一规定为意思自治原则确立依据。
1. 民法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 意思自治。个人意思优先与法律意志。
第一章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哪些 地方发生效力。一般而言,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 领土、领空、领海,还包括根据国际法视为我国 领域的我国驻外使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 我国船舶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驻外使 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于 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行器。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参见《民法通则》第2条和《合同 法》第2条之规定)
第一章
二、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与民法学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
民法是指民法规范的总称,或指作为一 个部门法的民法,也可能是指某个单行 民法规范。民法学是研究民法规范及有 关学理的一门法律科学。
第一章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和要求】明确民法基本原则 的含义、功能。掌握民法各基本原则的 含义。
【教学重点及难点】平等原则、诚实信 用原则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 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一)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 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第一章
三、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
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 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第二章
(二)意思自治原则
《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 愿原则。这一规定为意思自治原则确立依据。
1. 民法规范民事主体的行为方面,体现当事人 意思自治。个人意思优先与法律意志。
第一章
二、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
民法在空间上的适用范围,是指民法在哪些 地方发生效力。一般而言,我国民法适用于我国 领土、领空、领海,还包括根据国际法视为我国 领域的我国驻外使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 我国船舶和飞行于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驻外使 馆,以及在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和飞行于 我国领空以外的我国飞行器。
一、民法的概念
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 他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的总称。(参见《民法通则》第2条和《合同 法》第2条之规定)
第一章
二、民法与民法学
民法与民法学是两个性质不同的概念。
民法是指民法规范的总称,或指作为一 个部门法的民法,也可能是指某个单行 民法规范。民法学是研究民法规范及有 关学理的一门法律科学。
第一章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教学目的和要求】明确民法基本原则 的含义、功能。掌握民法各基本原则的 含义。
【教学重点及难点】平等原则、诚实信 用原则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 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一)民法基本原则,是指民事立法、民事 司法与民事活动的基本准则。
第一章
三、民法在时间上的适用范围 指民法生效时间和失效时间,以及
民事法律规范对其生效前发生的民事法 律关系有无溯及力。
民法课件(新)
第二章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指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和民事规范 始终的根本原则,指导民事立法、司法、守 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 本行为准则。 特点: 特点:根本性、统率性、抽象性——不 具体规定某一项具体制度或规范,而是对本 质和规律运用抽象方式加以反映;非规范性、 强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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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第一章 一、民法的含义(P3) 民法的含义( )
民法总论 民法概述
1、概念(通说):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 、概念 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与民法学的区别和联系: 、民法与民法学的区别和联系: 民法是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而民法学是研究 民法理论和实践的一门社会学科;两者相互促进, 民法学的深入研究会推进民法改革发展,而民事立 法的进行,也为民法学研究提供素材。
(3)依其效力所及范围分:绝对权与相对权 依其效力所及范围分:
①绝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权利效力及于一切人,义务人是权
利人以外的一切人,不需借助义务人行为实现权利;
②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权利效力及于特定人,义务人是权 相对权:
利人相对应的特定人,需要借助义务人实现权利。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P5) 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 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我们将民法的调整对象概括为:平 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则通常称为民事主体。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指当事人之间以财产为内容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具经 、财产关系: 济价值、不属于自然人的人格、人力所能支配; 2、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 (1)主体地位平等 )主体地位平等——不存在依赖、从属、领导等关系; 比如,各级国家机关进行政府采购时订立的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 法规定,是民事主体;而国家机关作为行政管理部门,对土地进行征用等行 为,就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行为,不受民法规范的调整。 (2)意思表示自由 )意思表示自由——即意思自治,指不存在任何主体将自己意志强加给 对方的情形; (3)内容大多具有等价有偿特点 )内容大多具有等价有偿特点——基于财产利益和意志自治; (4)可以分为财产归属关系(由谁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因财产交换 )可以分为财产归属关系(由谁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 等形成的关系) 等形成的关系)
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民法基本原则的含义: 指贯穿于整个民事法律制度和民事规范 始终的根本原则,指导民事立法、司法、守 法和进行民事活动的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基 本行为准则。 特点: 特点:根本性、统率性、抽象性——不 具体规定某一项具体制度或规范,而是对本 质和规律运用抽象方式加以反映;非规范性、 强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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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编 第一章 一、民法的含义(P3) 民法的含义( )
民法总论 民法概述
1、概念(通说):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 、概念 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民法与民法学的区别和联系: 、民法与民法学的区别和联系: 民法是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而民法学是研究 民法理论和实践的一门社会学科;两者相互促进, 民法学的深入研究会推进民法改革发展,而民事立 法的进行,也为民法学研究提供素材。
(3)依其效力所及范围分:绝对权与相对权 依其效力所及范围分:
①绝对权 绝对权:又称对世权,权利效力及于一切人,义务人是权
利人以外的一切人,不需借助义务人行为实现权利;
②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权利效力及于特定人,义务人是权 相对权:
利人相对应的特定人,需要借助义务人实现权利。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民法的调整对象——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P5) 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 指民法所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
根据《民法通则》和《合同法》,我们将民法的调整对象概括为:平 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自然人、 法人、其他组织则通常称为民事主体。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1、财产关系:指当事人之间以财产为内容所发生的社会关系——具经 、财产关系: 济价值、不属于自然人的人格、人力所能支配; 2、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 、 (1)主体地位平等 )主体地位平等——不存在依赖、从属、领导等关系; 比如,各级国家机关进行政府采购时订立的政府采购合同,适用合同 法规定,是民事主体;而国家机关作为行政管理部门,对土地进行征用等行 为,就不是平等的民事主体行为,不受民法规范的调整。 (2)意思表示自由 )意思表示自由——即意思自治,指不存在任何主体将自己意志强加给 对方的情形; (3)内容大多具有等价有偿特点 )内容大多具有等价有偿特点——基于财产利益和意志自治; (4)可以分为财产归属关系(由谁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因财产交换 )可以分为财产归属关系(由谁所有)和财产流转关系( 等形成的关系) 等形成的关系)
民法课件ppt
2.民事权利能力始于出生,终于 死亡.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 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的资格.
可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
或16岁以上)、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10 岁以下)三种情况.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两年/四年/公告期)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 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 追偿.乙对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甲 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他有义务替甲偿还债务. 在乙代甲偿还债务之后,他与甲就形成新的 债务关系,有权向甲追偿.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
一、民事法律行为
法人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法人的种类
• 企业法人
• 非企业法人
其他民事主体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人合伙
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 为投资人个人所有,雇工达到 一定人数的经济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法人资 格,企业的全部财产归业主个 人所有,业主对企业所产生的 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1。丁可以分别向甲、乙、丙三人要求
偿还5万元、3万元、2万元
2。可以向甲、乙、丙中任何一人要求
偿还10万元(之后此人与其他两人形 成新的债务关系)
案例:甲乙两人各出资五百元合伙经营饮食店. 后因经营不善,拖欠债务两千元.甲为逃避 债务而出走,下落不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 起诉,要求乙赔偿全部债务,而乙只愿意承担 一千元.此案应如何处理?
弱 智 儿 童
案例:某甲出生于1984年3月,2001年4月被 某工厂招为工人.同年11月,他不慎将某乙的一 台录音机摔坏.乙要求甲赔偿,甲说没有钱赔.乙 找到甲的父亲某丙,要求丙代甲赔偿,丙说甲已 离开家庭独立生活,家中不应当负赔偿责任. 丙还认为,甲现在还不满18岁,是个未成年人,他 所在的车间应当对他承担监护责任,因而应由甲 所在的车间代甲赔偿损失.问,这一问题应如何 处理?
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
公民能够以自己的行为独立 行使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的资格.
可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18
或16岁以上)、限制民事行
为能力和无民事行为能力(10 岁以下)三种情况. 宣告失踪和宣告死亡 (两年/四年/公告期)
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
根据我国法律有关规定,合伙人对合伙的 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偿还合伙债务超过自己 应当承担数额的合伙人,有权向其他合伙人 追偿.乙对合伙的债务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在甲 下落不明的情况下,他有义务替甲偿还债务. 在乙代甲偿还债务之后,他与甲就形成新的 债务关系,有权向甲追偿.
民事法律行为和代理制度
一、民事法律行为
法人
法人应当具备的条件
法人的种类
• 企业法人
• 非企业法人
其他民事主体
个体工商户与农村承包经营户
个人合伙
个人独资企业
是指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 为投资人个人所有,雇工达到 一定人数的经济组织.
个人独资企业没有法人资 格,企业的全部财产归业主个 人所有,业主对企业所产生的 债务承担无限清偿责任.
1。丁可以分别向甲、乙、丙三人要求
偿还5万元、3万元、2万元
2。可以向甲、乙、丙中任何一人要求
偿还10万元(之后此人与其他两人形 成新的债务关系)
案例:甲乙两人各出资五百元合伙经营饮食店. 后因经营不善,拖欠债务两千元.甲为逃避 债务而出走,下落不明.债权人向人民法院 起诉,要求乙赔偿全部债务,而乙只愿意承担 一千元.此案应如何处理?
弱 智 儿 童
案例:某甲出生于1984年3月,2001年4月被 某工厂招为工人.同年11月,他不慎将某乙的一 台录音机摔坏.乙要求甲赔偿,甲说没有钱赔.乙 找到甲的父亲某丙,要求丙代甲赔偿,丙说甲已 离开家庭独立生活,家中不应当负赔偿责任. 丙还认为,甲现在还不满18岁,是个未成年人,他 所在的车间应当对他承担监护责任,因而应由甲 所在的车间代甲赔偿损失.问,这一问题应如何 处理?
民法课件ppt
非法人组织可以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但不得独立 承担民事责任。
非法人组织的设立、变更与终止
设立
非法人组织的设立需符合相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并依法进行登记
。
变更
非法人组织的变更需依法进行登记 ,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终止
非法人组织的终止需依法进行清算 ,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注销手续。
06
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 动时应当诚实守信,履 行自己的承诺和义务。
02
民事法律关系
民事法律关系的概念与特征
概念
民事法律关系是民事主体之间就一定的物或其他对象(客体)而 发生的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其实现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
特征
民事法律关系是一种权利和义务的关系,具有平等性和对应 性;民事法律关系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具有外部性和 非国家强制性;民事法律关系是以民事权利和义务为内容的 社会关系,具有法定性。
效力
有效民事法律行为、效力未定民事法律行为 和无效民事法律行为。
民事法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要件
成立要件
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不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违背公序良俗 。
生效要件
一般生效要件,即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 定,不违背公序良俗;特殊生效要件,如附条件的民 事法律行为,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等。
07
代理制度
代理的概念与类型
代理的概念
代理是指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 实施法律行为,为被代理人设定、变更或消 灭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由被代理人承担法律 后果的行为。
代理的类型
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代理包括委托代理 、法定代理和指定代理。委托代理是指基于 被代理人的授权而产生的代理;法定代理是 指基于法律规定而直接产生的代理;指定代 理是指基于人民法院或有关机关的指定而产
2011下民法总论课件
被告乙某系居住在南平市的居民。 1997 年1 月 28 日, 被告到原告甲招待所登记住宿, 住三 号楼405 室, 住宿一天。 之后,被告又五次到该 所住宿: 客房里均有可拨打市内的电话。 被告先后 共住14天, 支付住宿费计741 元。 后原告在与邮 电局结算电话费时, 发现被告在上述住宿期间, 通 过房内电话频繁地拨打98160 信息咨询声讯台, 通话时间计6016 分, 邮电局向原告收取了信息 咨询服务费5822.7元。 原告向南平市延平区人民法院 提起诉讼, 认为被告多次入住利用客房电话频繁拨打 信息咨询台, 在于恶意取得不正当利益, 要求被告 赔偿其所支出的该笔费用。 被告乙某答辩称: 入所住宿时, 原告未告诉不 准使用客房电话拨打信息台。我花钱住宿就有权使用 客房电话,原告要我承担该笔费用没有道理。
第二章
民法基本原则
民法基本原则概述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是表述民法的基本属性和基本价值、为 民法所固有、对民事立法和民事司法活 动具有最高指导意义的标准。 (二)民法基本原则的功能
一、平等原则
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基础原则,是民事法 律关系区别于其他法律关系的主要标志 平等是民事主体在无合理的法律限制的 情况下,享受与他人相同的法律处遇的 权利。
刘某某与王某某是朋友, 刘某某在某市的郊区经营一 个服装厂。 2004 年 2 月 25日,刘某某和王某某一 同吃饭,在饭桌上,二人协商于“2004 年 2 月 26 日 ” 的日 期签订了一份服装厂转让协议书,协议书 中约定:刘某某于 2004 年 2 月 26 日将其所拥有的 服装厂整体一次性转让给王某某,王某某在 2004 年 2 月 29 日前支付刘某某服装厂转让费 31.5 万元。 同时双方约定, 任何一方违约后, 应支付对方违约 金 4 万元。 2 月 26日,双方签订了该服装厂的转让 合同, 并在服装厂完成了清点移交。 2 月 27 日, 王某某在支付 25 万元转让款后,得知刘某某曾于 2 月 25 日下午和晚上偷运走厂内价值 5 万余元的服装 和部分维修设备,于是王某某以此为由,要求进行抵 扣未付的转让费。刘某某以服装厂在 2 月 26 日之前 应当归其所有, 而且王某某在接收服装厂时, 并没 有对此提出异议为理由,拒绝抵扣。
民 法ppt
• 十四.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 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为他人管理事务提供服务 的行为。无因管理一经成立,在管理人和本人之 间即发生债权债务关系,管理人有权请求本人偿 还其因管理而支出的必要费用,本人有义务偿还, 此即无因管理之债。 • 举例: 一个人发现一位老人被别人撞伤,他救护 老人的行为,无疑就是无因管理;如果是他自己 把老人撞伤的,那么救护老人即是他的法定义务, 这就不构成无因管理了。
• 【例题】下列事实中哪些可以成为民事法律事实? • A.公民A死亡 B.甲乙两企业合并成丙企业 C.因暴雨B家池塘的鱼进入C家的池塘 D.甲请朋友乙吃饭 • [解析]本题涉及民事法律事实问题。民事法律事实是指 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客观事实和现 象。民事法律事实可分为行为和事件。公民甲死亡是与人 的意志无关的客观现象,但死亡将引起遗产继承等法律关 系,故为事件。企业合并是当事人协商确定的,可以引起 一定的法律后果,故为行为。因暴雨而使甲家池塘的鱼进 入乙家的池塘,对乙家构成不当得利,为与人的意志无关 的事件。请朋友吃饭则不为具有法律效力的事实,不为法 律事实。故本题选项为ABC。
• 6.宣告死亡 • 1)公民下落不明满4年,或因意外事故下落 不明,从事故发生之日起2年,经有关机关证明 该公民不可能生存的 2)利害关系人的申请。申请宣告死亡的利害关 系人的顺序是: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 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其他有 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人。 • 3)宣告死亡的法律后果 被宣告死亡的人,判决宣告之日为其死亡的日期, 发生死亡的法律后果,即丧失民事权利能力,遗 产依法继承,婚姻关系消灭。
• 4.自然人的住所和经常居住地 公民的住所指公民生活和进行民事活动的主要场所。公民的住所是 确定诉讼上地域管辖的一个重要依据。 公民以他的户籍所在地的居住地为住所,经常居住地指公民离开住 所地之后连续居住1年以上的地方,但住医院治病系人申请,人民 法院宣告其失踪并对其财产实行代管的制度。 • 2)宣告失踪的法律后果。 失踪人的财产由他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或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 朋友代管。代管有争议的,没有以上规定的人或以上规定的人无能力 代管的,由人民法院指定的人代管。 • 3)失踪宣告的撤销 被宣告失踪的人重新出现或确知他的下落,经本人或利害关系人的 申请,人民法院应撤销对他的失踪宣告。
民法学课件
那它和财产关系就不会发生联系。 相反,二者是密切相关的。比如,有时候人身关
系是特定的财产关系发生的前提条件;再比如,对
人身权的侵害可能会给民事主体带来财产损失,受 害人有权追究侵权人的财产赔偿责任。
15
二、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3、从与主体的关系来看,人身关系 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
由于人身关系所反映的内容往往是
规范商品经济的基本法。
4
一、民法的辞源及其发展脉络
古代罗马社会 市民法 ( jus civile)
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
万民法(jus gentium)
调整罗马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关系
现代民法 ( civil
law )
1804年 《法国民法典》
1896年 《德国民法典》
5
一、民法的辞源及其发展脉络
2
本讲主要内容
一、民法的辞源及其发展脉络 二、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四、民事法律关系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3
一、民法的辞源及其发展脉络
方法论——在这部分内容的学习上, 要注意历史分析方法的使用,抓住民法 发展的主要历史脉络和这一脉络上的几 个关键时间、人物和立法事件,并进一
步从中找出民法发展的规律——民法是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三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又称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在民 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1)厘清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内部结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在特殊情况下的国家四大类。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属于“自然人”的特殊表现形式。“其他组 织”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具有法人资格 的组织。 (2)要用既区别又联系的视角看待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 律关系中,民事主体具有不同的身份或者称谓,而且这些称谓往往是成 对出现,说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大多是双方的,他们总是作为利益相 26 对的两方。
系是特定的财产关系发生的前提条件;再比如,对
人身权的侵害可能会给民事主体带来财产损失,受 害人有权追究侵权人的财产赔偿责任。
15
二、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3、从与主体的关系来看,人身关系 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
由于人身关系所反映的内容往往是
规范商品经济的基本法。
4
一、民法的辞源及其发展脉络
古代罗马社会 市民法 ( jus civile)
调整罗马公民之间的关系
万民法(jus gentium)
调整罗马公民与外国人之间的关系
现代民法 ( civil
law )
1804年 《法国民法典》
1896年 《德国民法典》
5
一、民法的辞源及其发展脉络
2
本讲主要内容
一、民法的辞源及其发展脉络 二、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四、民事法律关系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3
一、民法的辞源及其发展脉络
方法论——在这部分内容的学习上, 要注意历史分析方法的使用,抓住民法 发展的主要历史脉络和这一脉络上的几 个关键时间、人物和立法事件,并进一
步从中找出民法发展的规律——民法是
(一)民事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三要素)
1、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 又称民事主体、民事法律关系的当事人,是指参加民事法律关系,在民 事法律关系中享有民事权利或承担民事义务的人。
(1)厘清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内部结构。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包括自然 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以及在特殊情况下的国家四大类。个体工商户、 农村承包经营户、个人合伙属于“自然人”的特殊表现形式。“其他组 织”包括法人的分支机构、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不具有法人资格 的组织。 (2)要用既区别又联系的视角看待民事法律关系主体。在具体的民事法 律关系中,民事主体具有不同的身份或者称谓,而且这些称谓往往是成 对出现,说明民事法律关系的主体大多是双方的,他们总是作为利益相 26 对的两方。
民法基本知识讲座PPT
物权的保护
总结词
物权的保护是指国家通过法律手段对物权进行保护, 以维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物权的保 护方式包括民事保护、行政保护和刑事保护等。
详细描述
物权的保护是物权法中的重要内容,涉及到国家对物 权的法律保护措施。国家通过民事、行政和刑事等法 律手段对物权进行保护,以维护物权人的合法权益和 社会公共利益。在民事保护方面,可以通过诉讼、仲 裁等方式解决物权纠纷;在行政保护方面,可以通过 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方式维护公共利益;在刑事保 护方面,可以通过刑事诉讼等方式追究刑事责任。
06
侵权责任法基础知识
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
违法行为
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法律 规定的作为或不作为, 包括对他人权利的侵害
行为。
损害事实
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造成了受害人 的人身或财产损害,包 括实际损失和潜在损害。
侵权行为与损害事实之 间存在直接的因果关系, 即损害是由侵权行为直
接导致的。
主观过错
行为人在实施侵权行为 时存在过错,包括故意
合同一旦成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 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的履行与变更
合同的履行
合同履行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按照约定 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合同的变更
合同履行过程中,如需变更合同内容,应当 经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并采用书面形式。
05
人身权法基础知识
人身权的定义与类型
总结词
人身权是指与民事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以人格利益和 身份利益为内容的民事权利。
民法的功能
民法具有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促进市场经济和社会发展等功能。通过民法的实施,可以 有效地保障个人和社会的基本权利,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 展。
民法培训课件
不安抗辩权
在双务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 行一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 力的,可以中止履行。
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情形
合同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 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转让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 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THANKS
感谢观看
VS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应当根据受害人的精 神痛苦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 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在司法实 践中,法院通常会结合受害人的实际情况 和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来具体确定精神损 害赔偿的数额。
06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 制度
婚姻家庭关系调整原则和方法
调整原则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 、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
物权种类
根据物权的性质和特点,可以将其划 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动产物权和不 动产物权、主物权和从物权等。
物权变动规则与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变动规则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或者交付,自记载于 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动产交付时发生效力。
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物权的变动应当以一定的方式公 开表现出来,使得外界能够了解物权的状况,从而保护交易安全。
民法培训课件
目录
• 民法基本概念与原则 • 民事主体制度 • 物权法律制度 • 合同法律制度 • 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
在双务合同中,有先后履行顺序的 ,先履行一方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履 行一方丧失或可能丧失履行债务能 力的,可以中止履行。
合同变更、转让和终止情形
合同变更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内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 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合同转让
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部分转 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
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THANKS
感谢观看
VS
精神损害赔偿标准
精神损害赔偿的标准应当根据受害人的精 神痛苦程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侵权 人的过错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在司法实 践中,法院通常会结合受害人的实际情况 和当地经济水平等因素来具体确定精神损 害赔偿的数额。
06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 制度
婚姻家庭关系调整原则和方法
调整原则
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 、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计划生育。
物权种类
根据物权的性质和特点,可以将其划 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动产物权和不 动产物权、主物权和从物权等。
物权变动规则与公示公信原则
物权变动规则
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或者交付,自记载于 不动产登记簿或者动产交付时发生效力。
公示公信原则
公示公信原则是物权法的基本原则之一,要求物权的变动应当以一定的方式公 开表现出来,使得外界能够了解物权的状况,从而保护交易安全。
民法培训课件
目录
• 民法基本概念与原则 • 民事主体制度 • 物权法律制度 • 合同法律制度 • 侵权责任法律制度 •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律制度
民法(第二版)全套课件
(一)诚实信用原则为道德规范的法律化 (二)诚实信用原则的含义
■ “诚实” 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实
事求是,对他人以诚相待,不得为欺诈行为
■ “信用”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恪
守诺言,严格履行自己承诺的义务
高等教育出版社
四、公平原则
(一)公平原则的含义
1、要求人们对利益的损害或分配在主观心理 上应持公平的态度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对空间的适用范围
属地法原则 凡在中国领域发生的民事活动,原则上都适用我国法 律。但是,地方性法规只能在作出的地域范围内发生 效力。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三、对时间的适用范围
(一)定义 对时间的适用范围,指民法从生效到失效的时间段,在 这个时间段内,民法持续保持其法律效力。 (二)生效时间 一般而言,民法从公布之日起发生效力;公布之日与生 效之日不一样时,民法从法律确定的时间开始发生效力。 (三)溯及力 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
民事权利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 民事行为与代理 民事权利受司法保护的期限—诉讼时效
民法分则
物权 债权 知识产权 人身权 继承权 ……
高等教育出版社
(三)民法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
高等教育出版社
第四节 民法的地位与作用
一、民法的地位
1.从法律效力层次出发,民法为基本部门法,效力上 仅次于宪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出发,民法为私法,其调整平等 主体间的市民社会关系。 3.从法律的社会功能出发,民法为调整性实体法。
从而在表面上限制了私法原则的效力。 “公法私法化”是指由于政府职能扩大,尤其是在
社会与公共服务事业方面的扩大,使公共机构按私法 要求执行公共职能。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强调民法私法性质的意义
■ “诚实” 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实
事求是,对他人以诚相待,不得为欺诈行为
■ “信用”要求民事主体在进行民事活动时应恪
守诺言,严格履行自己承诺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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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平原则
(一)公平原则的含义
1、要求人们对利益的损害或分配在主观心理 上应持公平的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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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对空间的适用范围
属地法原则 凡在中国领域发生的民事活动,原则上都适用我国法 律。但是,地方性法规只能在作出的地域范围内发生 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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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对时间的适用范围
(一)定义 对时间的适用范围,指民法从生效到失效的时间段,在 这个时间段内,民法持续保持其法律效力。 (二)生效时间 一般而言,民法从公布之日起发生效力;公布之日与生 效之日不一样时,民法从法律确定的时间开始发生效力。 (三)溯及力 民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
民事权利的产生、变更和消灭的法律事实— 民事行为与代理 民事权利受司法保护的期限—诉讼时效
民法分则
物权 债权 知识产权 人身权 继承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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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民法规范多为授权性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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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民法的地位与作用
一、民法的地位
1.从法律效力层次出发,民法为基本部门法,效力上 仅次于宪法。 2.从调整的社会关系出发,民法为私法,其调整平等 主体间的市民社会关系。 3.从法律的社会功能出发,民法为调整性实体法。
从而在表面上限制了私法原则的效力。 “公法私法化”是指由于政府职能扩大,尤其是在
社会与公共服务事业方面的扩大,使公共机构按私法 要求执行公共职能。
高等教育出版社
(二)强调民法私法性质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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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包括: 任何民事主体都是以平等主体的资格介入
民事关系 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都平等地享
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三、 自愿原则
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 当充分表达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其内容有三: (一)民事关系的设立与否,须由当事人
——培根:《论司法》,《培根论说文 集》,第193页。
定义 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第1条规定:“本
法典为规范私的权利义务之法典”。 1917年《巴西民法典》第1条规定:“本法
典为规范私的权利义务,即人、物及其关 系之法典。”
一、我国关于民法的概念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的多种含义
*二、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商法是指所有调整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 范总称。公司、保险、票据、海商等
从民商分离到民商合一体例
民法典总则适用于所有的商事特别法,商 事法规不必汇编到民法典中,它们不是民 法典的分则,而是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 在的。
第四节 民法的沿革
一、古代民法 《十二铜表法》
《国法大全》
人身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而 产生的,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1、从内容看,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 两部分:
(1)人格关系 (2)身份关系
2、从特征看,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以 下特征:
(1)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离 (2)不具有直接的经济内容
调整平
等主体
民 之间的
法 的
其内容包括: (一)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机会要均等 (二)民事主体在民事权利的享有及民事义务的
承担上要对等 (三)民事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上要合理 (四) 司法机关调整处理民事纠纷案件要公正
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 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 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财产关 系
调
整
对
象
调整平 等主体 之间的 人身关 系
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特殊 情况下的国家
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内容
财产流转 关系
商品交换关系 财产继承关系
平等 特征 自 愿
一般等价有偿 内容: 人格关系、身份关系
特征:
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离 不具有直接的经济内容
第三节 民法的体系
一、民法典的编纂体系 罗马式 德国式
二、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 系
财产关系是经济关系的法律用语,指的是 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物 质财富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 关系。
包括:
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
特点: 主体之间相互独立、地位平等 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一般是等价有偿
三、民法调整平等之间的人身关系
有关学术网站介绍
中国法院网、中国民商法律网、人 民法院报、法律图书馆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民法的体系 第四节 民法的沿革 第五节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民法”一词的来源 民法一词,最早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大陆法系迄今仅见的两个关于民法的立法
私法 权利法(目录) 实体法 任意法(合同条款) 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合同条款)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 关系
所谓平等主体指身份的平等,表现在: 1、当事人地位平等,没有隶属关系、管理与
被管理的关系,一方不具有凌驾另一方的法律 地位 2、适用法律的平等,民事主体要平等地受法 律的拘束,不享有法外特权 3、权利保护的平等
依照自己的意志自主决定,他人不得强制 命令或胁迫。
(二)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等的确定,须与 当事人的真实意志相符合,而不是受欺诈, 重大误解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者处于危难之际为他人所迫 使的;
(三)民事关系的变更或终止,须经当事 人协商同意,而不得强迫,不允许他人非 法干预。
四、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 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导思想。 基本特征: 它是指导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
本准则,贯穿于各种民事制度 它是由法律规定的
效力表现在:
其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理解民事 法律的准绳
其二,公民、法人从事民事活动不能违反 基本原则
其三,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不能违反基本 原则。
二、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 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
民法学
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政法系 2010-2011年第一学期
民 法学(上)讲 授 目 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二章 民法的渊源与适用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五章 法人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九章 代理 第十章 时效与期限
二、近代民法 《法国民法典》 三、现代民法 《德国民法典》
三、我国民法
清末——南京国民党政府时期——新中国
《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 《担保法》《合同法》、《商标法》、 《专利法》《著作权法》《物权法》
*第五节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民法的基本精神和指
(一)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 形式民法即民法典 实质民法,是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
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广义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包括商法 狭义的民法不包括商法,仅仅包括民法总则、人
身权法、物权法、债权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 权法、婚姻家庭继承法。
*三、民法的性质
前言
1、“民法”课程的性质和在法学专业本科课程体系中的 地位
2、总的教学目的与要求 3、总学时 本课程总学时96,分两学期教学,每学期 48课时。 4、学习方法 自学与听课相结合;教材、笔记与法条相结合;理论
与实践相结合 5、主要学习参考资料 法律文件;有关学术网站
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民事关系 民事主体在具体的民事关系中都平等地享
受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三、 自愿原则
自愿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应 当充分表达真实意志,根据自己的意愿设 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其内容有三: (一)民事关系的设立与否,须由当事人
——培根:《论司法》,《培根论说文 集》,第193页。
定义 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第1条规定:“本
法典为规范私的权利义务之法典”。 1917年《巴西民法典》第1条规定:“本法
典为规范私的权利义务,即人、物及其关 系之法典。”
一、我国关于民法的概念
*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 律规范的总和。
二、民法的多种含义
*二、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商法是指所有调整商事法律关系的法律规 范总称。公司、保险、票据、海商等
从民商分离到民商合一体例
民法典总则适用于所有的商事特别法,商 事法规不必汇编到民法典中,它们不是民 法典的分则,而是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 在的。
第四节 民法的沿革
一、古代民法 《十二铜表法》
《国法大全》
人身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而 产生的,不具有直接经济内容的社会关系。
1、从内容看,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包括 两部分:
(1)人格关系 (2)身份关系
2、从特征看,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具有以 下特征:
(1)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离 (2)不具有直接的经济内容
调整平
等主体
民 之间的
法 的
其内容包括: (一)民事主体参加民事活动的机会要均等 (二)民事主体在民事权利的享有及民事义务的
承担上要对等 (三)民事主体在承担民事责任上要合理 (四) 司法机关调整处理民事纠纷案件要公正
一次不公的判断比多次不平的举动为祸犹 烈。因为这些不平的举动不过弄脏了水流, 而不公的判断则把水源败坏了。
财产关 系
调
整
对
象
调整平 等主体 之间的 人身关 系
主体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特殊 情况下的国家
物的归属和利用关系
内容
财产流转 关系
商品交换关系 财产继承关系
平等 特征 自 愿
一般等价有偿 内容: 人格关系、身份关系
特征:
与特定的人身不可分离 不具有直接的经济内容
第三节 民法的体系
一、民法典的编纂体系 罗马式 德国式
二、我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 系
财产关系是经济关系的法律用语,指的是 人们在产品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物 质财富过程中形成的具有经济内容的社会 关系。
包括:
财产归属和利用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
特点: 主体之间相互独立、地位平等 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一般是等价有偿
三、民法调整平等之间的人身关系
有关学术网站介绍
中国法院网、中国民商法律网、人 民法院报、法律图书馆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第三节 民法的体系 第四节 民法的沿革 第五节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民法”一词的来源 民法一词,最早源于古罗马的“市民法” 大陆法系迄今仅见的两个关于民法的立法
私法 权利法(目录) 实体法 任意法(合同条款) 既是行为规范,又是裁判规范(合同条款)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 关系
所谓平等主体指身份的平等,表现在: 1、当事人地位平等,没有隶属关系、管理与
被管理的关系,一方不具有凌驾另一方的法律 地位 2、适用法律的平等,民事主体要平等地受法 律的拘束,不享有法外特权 3、权利保护的平等
依照自己的意志自主决定,他人不得强制 命令或胁迫。
(二)民事法律关系内容等的确定,须与 当事人的真实意志相符合,而不是受欺诈, 重大误解的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者处于危难之际为他人所迫 使的;
(三)民事关系的变更或终止,须经当事 人协商同意,而不得强迫,不允许他人非 法干预。
四、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依据社会公认的公平观 念从事民事活动,以维持当事人之间的利益均衡。
导思想。 基本特征: 它是指导民事立法、司法和民事活动的基
本准则,贯穿于各种民事制度 它是由法律规定的
效力表现在:
其一,民法的基本原则是解释、理解民事 法律的准绳
其二,公民、法人从事民事活动不能违反 基本原则
其三,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不能违反基本 原则。
二、平等原则
民事主体享有独立的法律人格,在具体的 民事关系中互不隶属,地位平等。
民法学
中国石油大学胜利学院政法系 2010-2011年第一学期
民 法学(上)讲 授 目 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二章 民法的渊源与适用 第三章 民事法律关系 第四章 自然人 第五章 法人 第六章 非法人组织 第七章 民事权利客体 第八章 民事法律行为 第九章 代理 第十章 时效与期限
二、近代民法 《法国民法典》 三、现代民法 《德国民法典》
三、我国民法
清末——南京国民党政府时期——新中国
《民法通则》、《继承法》、《婚姻法》、 《担保法》《合同法》、《商标法》、 《专利法》《著作权法》《物权法》
*第五节 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
一、民法基本原则的概念 民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民法的基本精神和指
(一)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 形式民法即民法典 实质民法,是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
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广义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包括商法 狭义的民法不包括商法,仅仅包括民法总则、人
身权法、物权法、债权法、侵权行为法、知识产 权法、婚姻家庭继承法。
*三、民法的性质
前言
1、“民法”课程的性质和在法学专业本科课程体系中的 地位
2、总的教学目的与要求 3、总学时 本课程总学时96,分两学期教学,每学期 48课时。 4、学习方法 自学与听课相结合;教材、笔记与法条相结合;理论
与实践相结合 5、主要学习参考资料 法律文件;有关学术网站
法律文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 》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