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范文模板 (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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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范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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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用非公开信息交易
法律规定
【刑法[2] 条文】(根据《刑法修正案(七)》[3] 修改)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
经纪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
关监管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内幕信息以外的其
他未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活动,或者
明示、暗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情节严重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最新立案标准
关于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罪立案(追诉)标准在新出台的《最高人民检察院
公安部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中有了新规定。

(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四款)证券交易所、期货交易所、证券公司、期货公司、基金管理公司、商业银行、保险公司等金融机构的从业人员以及有关监管
部门或者行业协会的工作人员,利用因职务便利获取的内幕信息以外的其他未
公开的信息,违反规定,从事与该信息相关的证券、期货交易,或者明示、暗
示他人从事相关交易活动,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
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应予立案追诉:
(一)证券交易成交额累计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二)期货交易占用保证金数额累计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三)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累计在十五万元以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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