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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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已于2013年8月1日经农业部第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部长韩长赋2013年9月11日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监督管理,促进兽医临床合理用药,保障动物产品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兽药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兽药的安全性和使用风险程度,将兽药分为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笺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兽用非处方药是指不需要兽医处方笺即可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

兽用处方药目录由农业部制定并公布。

兽用处方药目录以外的兽药为兽用非处方药。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执法机构承担。

第四条兽用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处方药”字样,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非处方药”字样。

前款字样应当在标签和说明书的右上角以宋体红色标注,背景应当为白色,字体大小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但必须醒目、清晰。

第五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跟踪本企业所生产兽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发现不适合按兽用非处方药管理的,应当及时向农业部报告。

兽药经营者、动物诊疗机构、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现兽用非处方药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兽药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

兽药经营者对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应当分区或分柜摆放。

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

第七条兽用处方药凭兽医处方笺方可买卖,但下列情形除外:(一)进出口兽用处方药的;(二)向动物诊疗机构、科研单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兽药生产企业、经营者销售兽用处方药的;(三)向聘有依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注册的专职执业兽医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等销售兽用处方药的。

浅谈实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监管对策

浅谈实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监管对策
P r e s c r i p t i o n Dr u g s a n d Ve t e r i n a r y No n— - p r e s c r i p t i o n Dr u g s
Ha n J i a n y e
Abs t r a c t :Ad mi n i s t r a t i v e Me a s u r e s o n Ve t e in r a r y Pr e s c r i p t i o n Dr u g s a n d Ve t e ina r r y No n—
p r e s c r i p t i o n D ug r s( h e r e i n a f t e r r e f e r r e d t o a s M e a s u r e s)w a s d i s c u s s e d a n d a p p r o v e d a t t h e 7 t h

2 0
中 国饲料添加剂
2 0 1 4年第 4期 下( 总第 1 4 3期 )

浅 谈 实 施 兽 用 处 方 药 和 非 处 方 药 管 理 办 法 的 监 管 对 策
韩 建业
( 西安 市 动物卫 生监督 所 , 陕西 西 安
7 1 0 0 6 1 )
摘 要 : 农业部《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已于 2 0 1 3 年 8月 1日经农业部 第7
安全 风 险。 因此 , 《 兽 药管理条 例》 明确 规 定 对兽 药 实行 分 类 管理制 度 。 以 下 简称 《 办 法》 , 《 办法》 按 照《 兽 药 管理条 例》 确 定 的分 类 管理 要 求 , 借 鉴 一 些 国 家和地 区监 管 经验 与做 法 ,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解读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解读
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
活动。

但是,本法第五十七条对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注释: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 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 罚款; 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兽药经营许可证;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3能否凭乡村兽医处方或相关凭证买卖兽药尚未最终明确整理课件15第十三条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等特殊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还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规定整理课件16第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注释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管理办法》解读
江苏省兽药业协会
2013-11-25
第十条 兽药经营者应当对兽医处方笺进行查 验,单独建立兽用处方药的购销记录,并保存二 年以上。
第十一条 兽用处方药应当依照处方笺所载事 项使用。
第十二条 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农业部制定、公布的《乡村兽 医基本用药目录》使用兽药。
注释:

(1)《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规定:一是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 记制度,由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并颁发乡村兽 医登记证;二是乡村兽医只能在本乡镇从事动物诊疗服务 活动;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的规 定使用兽药,并如实记录用药情况。

什么是兽用处方药、非处方药和禁用兽药?

什么是兽用处方药、非处方药和禁用兽药?

什么是兽用处方药、非处方药和禁用兽药?根据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第2号),国家对兽药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兽药的安全性和使用风险程度,将兽药分为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1、什么是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根据2014年3月1日起施行的《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第2号),国家对兽药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兽药的安全性和使用风险程度,将兽药分为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兽用非处方药,是指由农业部公布的、不需要凭兽医处方就可以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

兽用处方药标识:兽用处方药目录由农业部制定并公布。

兽用处方药目录以外的兽药为兽用非处方药。

兽用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处方药”字样。

兽用处方药的开具和营销:兽药经营者对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应当分区或分柜摆放。

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

兽用处方药凭兽医处方笺方可买卖(以下三种情况除外:进出口兽用处方药的;向动物诊疗机构、科研单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兽药生产企业、经营者销售兽用处方药的;向聘有依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注册的专职执业兽医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等销售兽用处方药的。

)兽医处方笺由依法注册的执业兽医按照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具,处方笺应符合有关要求并保存二年以上。

兽药经营者应当对兽医处方笺进行查验,单独建立兽用处方药的购销记录,并保存二年以上。

兽用处方药的监管:未经注册执业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款的规定进行处罚:兽药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提示语的;兽用处方药与兽用非处方药未分区或分柜摆放的;兽用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的;兽医处方笺和兽用处方药购销记录未按规定保存的。

兽用处方药管理相关法规解读

兽用处方药管理相关法规解读

兽用处方药管理相关法规解读兽用处方药是指供兽医师合理使用的具有一定毒副作用的药物,只能在兽医师的处方下使用,以确保药物的正确使用和动物的安全。

为了规范兽用处方药的管理,维护兽医药物市场的秩序,相关的法规和政策被制定出台。

本文将介绍和解读兽用处方药管理相关的法规。

一、《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管理条例》是我国兽用处方药管理的主要法规之一。

条例规定了兽用处方药的生产、流通、使用等方面的管理要求。

其中包括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兽用处方药的生产许可要求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用处方药的生产必须取得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生产许可证。

生产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生产条件和设施,并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和规定进行生产,以保证产品的质量和安全性。

2. 兽用处方药的流通管理兽用处方药的流通必须通过合法的渠道进行,符合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相关规定。

流通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条件,保证产品的质量和来源可以追溯。

3. 兽用处方药的使用管理兽医师是指定使用兽用处方药的专业人员。

兽医师必须具备相关的资格和执业证书,并按照临床需要和兽药的说明书,合理开具处方;同时,兽医师也需要监测和记录兽用处方药的使用情况,确保用药的合理性和安全性。

4. 兽用处方药的广告宣传管理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兽用处方药的广告必须真实、准确、科学,不得含有虚假宣传和误导性信息。

广告要提供兽医师开具处方的必要条件,不得直接向兽主宣传和推销。

二、《动物药品注册管理办法》《动物药品注册管理办法》是我国兽用处方药注册管理的重要依据。

根据该办法,兽用处方药必须经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的注册批准,才能上市销售和使用。

注册申请人需要提供药品的质量、安全性、疗效等相关数据,并进行科学的评价和审批。

三、《兽药管理办法》《兽药管理办法》是针对兽药管理的全面性办法,规定了兽用处方药的管理要求和具体措施。

根据该办法,兽用处方药在生产、流通和使用过程中需要遵守的各项规定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药品的质量和使用的安全性。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实施中的问题探讨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实施中的问题探讨
备案 , 但 不得 对 外开 展 兽 医执业 活 动 。 ” 的规 定 , 执业 兽 医只 能在 自己 受聘 的动 物诊 疗 机 构 、 动物
饲养 场执 业。因此导致执 业 兽 医数量 与畜 禽养殖 数量 的匹配 严 重失衡 , 大部 分动 物养 殖场 和 散养 户 的畜禽 还是 由乡村兽 医进 行诊疗 。所 以部 分必
1 I 3 处 方 凭据 缺 乏
收 稿 日期 : 2 0 1 5 — 0 2 — 2 7
根据《 办法 》 第八 条规定 :
范 从业 过 程 , 共 同推 动 《 兽 用 处 方 药和 非 处 方 药
管理 办法 》 的实施 。■
使 用。 由于 现今 养 殖 场 、 小 区 以及养 殖 户数 量 较 多, 分布 较 广 , 因 此难 以对 其进 行 管理 和 处 罚 , 严
业 兽 医发 挥 积极 的作 用 ,带动 和指 导 乡村 兽 医 ,
从而 提 高 乡村兽 医的从 业 技 能和 业务 素质 , 并规
重影响了《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的实施。
2 . 2 提 高 乡村 兽 医从 业素 质 加 强对 乡村 兽 医 对 法律 法规 的学 习,养成 规 范开 具 处 方的 习惯 。 逐 步 淘 汰年 龄 较 大而 且 文 化 基 础 较 差 的 乡村 兽 医, 鼓励 年轻 的专 业人 员加入 乡村 兽 医队伍 。
医人 员 , 可 以凭 聘用 合 同 申请 兽 医执业 注 册 或者
2 建 议
1 . 1 执 业兽 医过 少 在 实际 工作 中 , 因取 得执 业
兽 医资格 的难 度过 大 , 加 之 取得 执 业兽 医资格 的 人 员多数 都从 事 管理 工作 , 因此具体 从 事 动 物诊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解读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解读

• (1)是《兽药管理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兽用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 管理办法和具体实施步骤,由国务院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规定。 ”
• (2)是确保动物源性产品质量安全的要求。目前,一些应 当严格控制使用的兽药,如兽用抗生素、镇静药等,可以随 意购买。这种自由销售状态,导致养殖户在没有足够的专业 知识情况下,自行购买、不合理使用兽药,给畜产品质量安 全造成极大威胁。因此,将兽药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两类 进行管理。对安全性和使用风险程度较大的品种,实行处方 管理,在执业兽医指导下使用,减少兽药的滥用,促进合理 用药,提高动物源性产品质量安全。 • (3)是符合国际通行做法。将兽药按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 类管理,是当今各国普遍采用的管理制度。建立兽用处方药 和非处方药管理制度,有利于促进我国兽药管理模式与国际 通行做法接轨。
9、《办法》的用意和目的;
从江西海联事件和兽药市场的乱象来看,目前存在; (1)标签和说明书不按标准和批准制作, (2)生产企业擅自改变组方不按标准生产, (3)合法企业违规非法生产, (4)兽药经营企业未对所销售的兽药进行严格查验等 等违法违规情况。 • 这次农业部短时间内集中公布《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 药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 《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范本》,目的就是下决心整治和 规范兽药行业的各种不良现象。 • • • • •
8、《办法》的执行;
《办法》从2014年3月1日起施行。此前生产的兽药产品仍 可按原标签和说明书进行销售,至该产品有效期内。原标签 和说明书,兽药生产企业可继续பைடு நூலகம்用至2014年2月28日( 2013年10月14日农业部公告 第2002号),之后生产的产品 必须按照《办法》规定在其标签和说明书上标注兽药处方药 或兽药非处方药字样,方可销售。因为从现在到明年3月1日 实施这个过渡期内,企业对现有标签和说明书的印制使用要 做好科学规划,避免用不完库存太多,损失惨重。特别是在 过渡期内,如标签和说明书用完了需要重新印刷的,可按农 业部公布的《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兽用处 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以及《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范 本》进行印制使用。

浅谈实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监管对策

浅谈实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监管对策

墅 范 董
有机肥, 有机肥施于农田, 牛尿产生沼液通过管道灌溉农田, 形成农牧一体循环生态经济发展
模式在全省推广。同时根据《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物防治条例》 开展污染物综合利用的奖励政 策, 对规模化流转土地种养结合发展生态循环经济的典型县市予以奖励 , 按照流转土地面积 ,
每 亩奖励 3 0 0 元, 激 励 大力发 展 生态 循环 农业 。
稿 件信 箱 h n x ms y s c b @1 6 3 . c o m
强制等行政执法的案卷。对公民、 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有关监 督检查记录 、 证据材料 、 执法文书应当立卷归档。 三是实行兽药行政执法责任制和评议考核制。明确 划分兽药行政执法机关 的职权 , 把执法责任层层分解落实
宰加 工 肉牛企 业 , 每 屠宰 一 头牛 补贴 2 0 0 元 。口
对河南省肉牛产业发展对策的思考
化, 明确考核标准和奖惩 办法 , 使依法行政经常化 、 规范 化; 建立健全以畜牧兽医部门主要领导承担责任为核心 的 执法过错追究制度 、 廉政勤政制度 、 执法人员考核奖惩制 度, 切实做到执法主体 到位 , 目标措施到位 , 保证措施到 位, 确保法律、 法规的正确实施。
到兽药执法人员 ; 将 执法任务 、 执法标准和执法程序具体
河 南 需 牲 兽鏖 鑫
全 国总产 量 的 1 / 1 0 。
2 0 i 4 年 ( , 牛饲养量和牛肉产量长期居全 国第一位。2 0 1 3 年 肉牛存栏 8 0 7 . 6 万头 , 出栏 5 3 4 万头 , 牛 肉产量 8 0 . 4 万吨, 分别居全 国第 2 位、 第1 位和第 1 位, 牛肉产量 占 河南省是 中原肉牛产业带 的重点省份 , 《 全 国牛羊 肉生产发展规划( 2 0 1 3 — 2 0 2 0 年) 》 把河 南省列入全国3 个牛 肉生产优势区域规划布局 中。养牛业是河南省传统优势产业 , 多年来形 成了较好 的产业基础。近两年来 , 南阳科尔沁、 开封皓月 、 焦作伊赛 、 三门峡 尚正、 泌阳恒都等 5 个肉牛产业化集群逐步形成 , “ 全链条全产业 , 高质量高效益” 的发展态势 日渐呈现 。肉牛产 业发展具有较大 的优势和潜力 。但是 , 河南省肉牛产业还存在着一些 突出问题 , 全省规模肉 牛龙头企业不多, 产业化程度低 ; 养牛比较效益低 , 农户积极性不高 ; 牛源不足 , 市场供应偏紧 等, 将影响河南省肉牛产业健康持续大发展。 要实现河南省 由“ 肉牛大省” 向“ 肉牛强省” 的跨越 , 笔者对河南省肉牛产业发展提 出如下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解读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解读

10、《办法》的影响;

主要表现在:
• 1、执业兽医需求量增加,办法规定使用兽用处方药需由执业 兽医开具处方笺,现聘用乡村兽医作为专职兽医的动物饲养 场需要重新聘用执业兽医; • 2、执业兽医执业范围进一步扩大。由动物诊疗机构扩展到兽 药生产企业、兽药经营企业以及动物饲养场; • 3、乡村兽医诊疗用药将受限,乡村兽医在乡村从事动物诊疗 服务活动时,仅可在《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中选择药品, 不能随意选择。
• (3)是兽用处方药经营制度。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 方式销售。兽药经营者对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应当 分区或分柜摆放,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 “兽用处方药必须凭注册执业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 《办法》第六条。
• (4)是兽医处方权制度。兽用处方药应当凭兽医处方笺方可 买卖,兽医处方笺由依法注册的执业兽医按照其注册的执 业范围开具。处方笺一式三联,第二联由兽药经营者保存。 兽医处方笺要保存2年。《办法第九条》。
3、《办法》确立的五项制度:
• (1)是兽药分类管理制度。将兽药划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 (2)是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标识制度。在标签和说明书上 必须标注“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字样。在标 签和说明书的右上角以宋体红色标注,背景应当为白色, 字体大小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但必须醒目、清晰。《办法》 第四条。
• 第九条兽医处方笺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 (一)畜主姓名或动物饲养场名称; • (二)动物种类、年(日)龄、体重及数量; • (三)诊断结果; • (四)兽药通用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及休药期; • (五)开具处方日期及开具处方执业兽医注册号和签章。 • 处方笺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开具处方药的动物诊疗机构或执业兽 医保存,第二联由兽药经营者保存,第三联由畜主或动物饲养场保存。 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等单位专职执业兽 医开具的处方签由专职执业兽医所在单位保存。 • 处方笺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 第十条兽药经营者应当对兽医处方笺进行查验,单独建立兽用处 方药的购销记录,并保存二年以上。 • 第十一条兽用处方药应当依照处方笺所载事项使用。 • 第十二条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农业部制定、公布的《乡村兽医基本用药 目录》使用兽药。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办医[2013]52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办医[2013]52号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通知正文:----------------------------------------------------------------------------------------------------------------------------------------------------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的通知(农办医[2013]52号)《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农业部令2013年第2号,以下简称《办法》)将于2014年3月1日施行。

为切实做好《办法》贯彻实施工作,建立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兽药是用于预防、治疗、诊断动物疾病或者有目的地调节动物生理机能的特殊商品。

合理使用兽药,可以预防和治疗动物疾病,促进养殖业的健康发展,如使用不当、使用过量或违规使用,则会造成动物或动物源性产品质量安全风险。

因此,《兽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对兽药实行分类管理制度。

《办法》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确定的分类管理要求,借鉴一些国家和地区监管经验与做法,并结合我国实际,围绕促进兽医合理用药、保障动物产品安全,对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管理等作出明确规定。

制定并施行《办法》是我国兽药使用规范化管理的重要标志,是提高兽药安全使用水平、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重要措施,对维护公共卫生安全和人类健康具有重大意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兽医管理部门要充分认识实施《办法》的重要意义,把贯彻实施《办法》作为当前及今后一段时间的一项重要任务来抓,切实把《办法》的各项规定和措施落到实处。

二、认真做好《办法》的宣传培训工作兽用处方药制度涉及到兽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等多个环节,以及管理、服务、养殖等多方面人员,业界高度关注,加强和做好《办法》宣传培训工作十分必要。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解读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解读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背景动物在生产、饲养和治疗过程中需要用到药物。

其中,对于治疗疾病、预防疾病或促进生长等特定目的的药物被称为兽用药品。

与人用药品不同的是,兽用药品的使用需要考虑兽类体内的特殊生理结构和生命周期,因此需要特别管理和监管。

为了加强对兽用药品的管理,中国政府制定了《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及其相关规定。

管理办法处方药的定义兽用处方药是指必须由兽医进行处方、购买、使用和管理,并且具有一定毒性或有较高的危害性,需要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使用量的药品。

非处方药的定义兽用非处方药是指不需要兽医处方,但需要经过兽药批准,具有一定毒性或有较高危害性,能疗效明确、使用安全、易于管理的药品。

购买和管理1.兽用处方药必须由合格的兽医开具处方,并必须由具备合法资质的兽药经营企业进行销售。

购买者也必须持有相应的执业资格证明。

2.兽用非处方药可以在具备兽药经营资质的合格机构或者单位进行销售。

3.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销售必须在器械上做出标记,标明药品名称、生产厂家、养殖种类、用药方法和用药剂量等信息,以便于监管。

管理要求1.兽用药品的生产企业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具有合法的生产资质和产品批准文号,并经过定期监督检查。

2.兽用药品的兽药经营企业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销售必须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执行,并且可以提供相应的购买和使用证明。

3.兽用处方药必须由兽医开具处方,并且由具备合法资质的兽药经营企业售卖。

4.兽用药品的使用必须遵守国家相关法规,按照兽医开具的处方进行使用,并保证使用过程中符合环境和保护动物的要求。

相关规定解读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区别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需要兽医处方。

处方药属于毒性大或有较高的危害性的药品,需要兽医开具处方,严格控制使用范围和使用量。

而非处方药则可以在批准范围内自由销售,但仍需要兽药批准。

兽药批准兽药的批准是为了保障兽用药品的安全、有效和合理使用,防止不安全、无效和不当使用对兽类的危害。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 (3)是兽用处方药经营制度。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 方式销售。兽药经营者对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应当 分区或分柜摆放,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 “兽用处方药必须凭注册执业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 《办法》第六条。
• (4)是兽医处方权制度。兽用处方药应当凭兽医处方笺方可 买卖,兽医处方笺由依法注册的执业兽医按照其注册的执 业范围开具。处方笺一式三联,第二联由兽药经营者保存。 兽医处方笺要保存2年。《办法第九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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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无需凭兽医处方笺买卖兽用处方药的情况;
(1)兽药进出口以及兽药生产、经营者等批量购买兽药 的行为,属于生产与使用的中间环节,不是直接使用兽药的 行为; • (2)聘有专职执业兽医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 物园等单位。 • 《办法》第七条规定上述主体,可以保障处方药的正确 使用,为便于兽用处方药的流通和使用,无需凭兽医处方笺 买卖兽用处方药。 •
3、《办法》确立的五项制度:
• (1)是兽药分类管理制度。将兽药划分为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 (2)是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标识制度。在标签和说明书上 必须标注“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字样。在标 签和说明书的右上角以宋体红色标注,背景应当为白色, 字体大小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但必须醒目、清晰。《办法》 第四条。
• (5)是兽用处方药违法行为处罚制度。对违反《办法》有关 规定的,明确了适用《兽药管理条例》予以行政处罚的具 体条款(第六十条第二款,第六十六条,第五十九条)。
• 4、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的分类;
• •
• • • • • • •
哪些兽药应作为兽用处方药管理、哪些作为非处方药管 理,不是由兽药生产企业或经营企业自行决定的,是由农业 部组织有关专家进行遴选并批准的。 兽用处方药的遴选原则: (1)属于国家特殊管制的兽药品种; (2)对动物产品构成安全隐患,需要严格限制食品动物使 用的兽药品种 (3)使用方法有特殊要求,必须由兽医根据诊断和临床评 价使用的兽药品种; (4)安全范围窄、毒副作用大,使用时需要特别注意的兽 药品种; (5)其它不适合按照非处方药管理的兽药品种。 第一批兽用处方药是根据以上原则,由兽药专家从我国已上 市的兽药中,遴选出9类227个品种(农业部公告 第1997号 2013年9月30日)现已公布。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解读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解读


(一)兽药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提示语的;

(二)兽用处方药与兽用非处方药未分区或分柜摆放的;

(三)兽用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的;

(四)兽医处方笺和兽用处方药购销记录未按规定保存的。

第十七条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
疫法》、《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六条兽药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
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

兽药经营者对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应当分区或分柜摆放。兽用处
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

第七条兽用处方药凭兽医处方笺方可买卖,但下列情形除外:

(一)进出口兽用处方药的;

(二)向动物诊疗机构、科研单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兽药生产
药为兽用非处方药。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用
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执法机构承担。

第四条兽用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处方药”字样,
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非处方药”字样。前款
• (3)使用方法有特殊要求,必须由兽医根据诊断和临床评 价使用的兽药品种;
• (4)安全范围窄、毒副作用大,使用时需要特别注意的兽 药品种;
• (5)其它不适合按照非处方药管理的兽药品种。
• 第一批兽用处方药是根据以上原则,由兽药专家从我国已上 市的兽药中,遴选出9类227个品种(农业部公告 第1997号 2013年9月30日)现已公布。

【畜牧办法】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畜牧办法】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畜牧办法】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兽药监督管理,促进兽医临床合理用药,保障动物产品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对兽药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兽药的安全性和使用风险程度,将兽药分为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笺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兽用非处方药是指不需要兽医处方笺即可自行购买并按照说明书使用的兽药。

兽用处方药目录由农业部制定并公布。

兽用处方药目录以外的兽药为兽用非处方药。

第三条农业部主管全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以委托所属执法机构承担。

第四条兽用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处方药”字样,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非处方药”字样。

前款字样应当在标签和说明书的右上角以宋体红色标注,背景应当为白色,字体大小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但必须醒目、清晰。

第五条兽药生产企业应当跟踪本企业所生产兽药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发现不适合按兽用非处方药管理的,应当及时向农业部报告。

兽药经营者、动物诊疗机构、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和个人发现兽用非处方药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向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六条兽药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的提示语。

兽药经营者对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应当分区或分柜摆放。

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

第七条兽用处方药凭兽医处方笺方可买卖,但下列情形除外:(一)进出口兽用处方药的;(二)向动物诊疗机构、科研单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其他兽药生产企业、经营者销售兽用处方药的;(三)向聘有依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注册的专职执业兽医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等销售兽用处方药的。

第八条兽医处方笺由依法注册的执业兽医按照其注册的执业范围开具。

《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对兽药GSP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办法》对兽药GSP企业的影响及对策
关键词 : 兽 药; 非 处方 药 ; 法规 ; GS P企 业
1实施《 兽 用处 方药 与非 处 方药管 理 办法》 的重 要性
1 . 1目的
径 等 提 出 了 明确 的规 定 , 有 利 于兽 药 生 产 、 经 营 的
规范化管理 ; 二 是《 办法》 对 兽 医 处 方 签 的 开 具 资 格、 记 载 事 项 等 有 了详 细 规 定 , 有 利 于提 高兽 药 安
热 点 关 注
d o i : 1 0 . 3 9 6 9 / j . i s s n . 1 0 0 8 — 4 7 5 4 . 2 0 1 4 . 0 6 . 0 0 3
兽用处方药与非处方药管理办法 对兽药 GS P企业 的影响及对策
齐轶
( 东 营市 畜牧 局 山东东 营 2 5 7 0 9 1 )
件 改造 简单 易行 , 不会 对企 业构 成太 大 的压力 。 2 . 2软 件配 备
《 办法 》 规定兽用处方药应 当凭兽 医处方笺方 买卖( 3 种情况除外 : ①进出 口兽用处方药 的; ②向
动物诊疗机构 、 科研单位 、 动 物疫 病 预 防控 制 机构
和其 他兽 药 生 产企 业 、经 营者 销 售 兽用 处 方 药 的 ;
近 几 年来 , “ 江 西 海联 假 兽 药案 ” “ 瘦 肉精 ” 以及
“ 速 成鸡 ” 等 事件 问题 不 断 , 即暴 露 了我们 在 兽 药 生 产、 经 营 和使 用 环 节上 的 监 管 不 足 , 也 使 一 些 生 产 中擅 自改 变组 方 、 夸 大 疗 效 以及 经 营 和使 用 中滥 用
③ 向聘 有 依 照《 执业兽医管理办法》 规 定 注 册 的 专 职 执业 兽 医的 动物 饲养 场 或养 殖 小 区 、动 物 园 、 实 验 动物 饲 育 场等 销 售兽 用 处 方 药 的 ) 。兽 医处 方笺 由依 法 注 册 的执 业 兽 医按 照 其 注 册 的 执 业 范 围开 具 。兽 医处 方笺 一 式 三联 , 第 二 联 由兽 药 经 营者 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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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释:
《兽药管理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 ➢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经兽医开具处方销售、购买、使用兽
用处方药的,责令其限期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 元以下罚款; ➢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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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兽 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注释:
本条是说明不用凭兽医处方笺买卖处方药的几种情形:
➢ 一类为不直接使用兽药的单位;
➢ 另一类为自身聘有执业兽医的养殖单位。
10
第八条 兽医处方笺由依法注册的执业兽医按照其注册的执 业范围开具。
注释:
(1)《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执业兽医不得同时在 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动物诊疗机构执业”,第二十二条规定“执业兽 医师可以从事动物疾病的预防、诊断、治疗和开具处方”,第二十 三条规定执业助理兽医师不得开具处方。
7
(6)原料药不用标注。
第五条 兽药生产企业应当跟踪本企业所生产兽药的安全 性和有效性,发现不适合按兽用非处方药管理的,应当及时 向农业部报告。
兽药经营者、动物诊疗机构、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组织和个 人发现兽用非处方药有前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向当地兽医行 政管理部门报告。
注释:
对处方药、非处方药分类不是一成不变的。对临床使用发 现兽用非处方药存在安全性和有效性问题的,应向农业部 或当地兽医行政管理部门报告,经农业部组织专家重新评 估后可能转为处方药管理。
注释:
兽药标签和说明书未标注“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 药”字样,或者标注错误的,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第 六十条第二款规定处罚:
➢ 标签和说明书与批准的内容不一致的,责令其限期改正; ➢ 情节严重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即按照生产、经营假
兽药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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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五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注册执业兽医开具处方 销售、购买、使用兽用处方药的,依照《兽药管理条例》第 六十六条的规定进行处罚。
➢ 原标签和说明书,兽药生产企业可继续使用至2014年2月 28日,此前使用原标签和说明书生产的兽药产品,在产品 有效期内可继续销售使用。
➢ 《范本》电子稿已在中国兽药信息网“国家兽药基础信息 查询系统”发布,共869条(以含量规格计)。
3
(3)农业部办公厅关于贯彻实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管理办法》的通知规定:
活动。 ➢ 但是,本法第五十七条对乡村兽医服务人员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19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4年3月1日起施行。
20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兽医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 区域内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的监督管理,具体工作可 以委托所属执法机构承担。
6
第四条 兽用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处方药”字样, 兽用非处方药的标签和说明书应当标注“兽用非处方药”字样。
前款字样应当在标签和说明书的右上角以宋体红色标注,背景应当 为白色,字体大小根据实际需要设定,但必须醒目、清晰。
《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管理办法》解读
江苏省兽药业协会
2013-11-25
1
第一条 为加强兽药监督管理,促进兽医临床合理用药,保 障动物产品安全,根据《兽药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注释:
(1)说明制定本办法的目的,要着重解决以下问题: ➢ 一是生产环节,兽药标签说明书不按标准和批准的制作,
有些企业擅自改变组方不按标准生产; ➢ 二是经营环节,抗生素可以随意购买,不受任何限制; ➢ 三是临床用药混乱,超剂量、超范围用药现象普遍,不能
(3)江苏现有1963人获得执业兽医师资格、1870人获得助理执业兽
医师资格,仍然不能满足基层开具处方的需要。
11
第九条 兽医处方笺应当记载下列事项: (一)畜主姓名或动物饲养场名称; (二)动物种类、年(日)龄、体重及数量; (三)诊断结果; (四)兽药通用名称、规格、数量、用法、用量及休药期; (五)开具处方日期及开具处方执业兽医注册号和签章。 处方笺一式三联,第一联由开具处方药的动物诊疗机构或
注释:
(1) 兽用处方药、非处方药均需要在标签和说明书标注; (2) 字体大小未作量化规定,但必须醒目、清晰; (3)印上“兽用处方药”后,原“兽用”字样可不重复标注; (4)企业现在已经可以在标签说明书上印上“兽用处方药”、
“兽用非处方药”字样;
(5)《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中个别品种存在“兽用处方药” 标识印刷错误,具体品种以《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 批)》农业部公告第1997号为准;
注释:
(1)《兽用处方药品种目录(第一批)》已由农业部公告第 1997号公布,共公布9大类227个品种,其中水产药18个品 种,无兽用生物制品及蜂药品种。除此之外,其它兽药品 种全部按兽目
录》,新批准的兽药品种除外。
5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管理 工作。
(2)《农业部关于修订<执业兽医管理办法>的决定》作出修订:一 是第四十条修改为:“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实验动物饲育单 位、兽药生产企业、动物园等单位聘用的取得执业兽医师资格证书 和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可以凭聘用合同申请兽医 执业注册或者备案,但不得对外开展兽医执业活动”;二是增加第 四十一条规定:省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实际,可以 决定取得执业助理兽医师资格证书的兽医人员,依照本办法第三章 规定的程序注册后,在一定期限内可以开具兽医处方笺。期限由省 级人民政府兽医主管部门确定,但不得超过2017年12月31日。
➢ 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兽药经营活动,并处5万元以下 罚款;
➢ 情节严重的,吊销兽药兽药经营许可证;
➢ 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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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其他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动物防疫法》、《兽药管理条例》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注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第五十五条规定: ➢ 经注册的执业兽医,方可从事动物诊疗、开具兽药处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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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 兽药经营者应当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 悬挂或者张贴“兽用处方药必须凭兽医处方购买” 的提示语。
兽药经营者对兽用处方药、兽用非处方药应当 分区或分柜摆放。兽用处方药不得采用开架自选 方式销售。
9
第七条 兽用处方药凭兽医处方笺方可买卖,但下列情形 除外:
(一)进出口兽用处方药的; (二)向动物诊疗机构、科研单位、动物疫病预防控制机构 和其他兽药生产企业、经营者销售兽用处方药的; (三)向聘有依照《执业兽医管理办法》规定注册的专职执 业兽医的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园、实验动物饲育场 等销售兽用处方药的。
(2)《乡村兽医基本用药目录》尚未公布,但应该能涵盖大 部分兽用处方药。
(3) 能否凭乡村兽医处方(或相关凭证)买卖兽药,尚未最终 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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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条 兽用麻醉药品、精神药品、毒性药品 等特殊药品的生产、销售和使用,还应当遵守国家 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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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四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依照《兽药 管理条例》第六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处罚。
严格执行停药期规定; ➢ 四是国际国内对食品安全的高度关注。
2
(2)《兽药产品说明书范本》,共三册已由农业部公告第 2002号公布。
➢ 《范本》是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编制、审批和监督执法 的依据,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执行。
➢ 本公告发布前已获批准的兽药产品标签和说明书,其内容 不符合《范本》要求的,兽药生产企业应当按照《范本》 内容自行修改,印制新的标签和说明书。
➢ 为节约资源、减少浪费,2014年3月1日前使用原标签和说 明书生产的兽药产品,在产品有效期内可以继续流通、销 售和使用,但列入《目录》品种的,应按照兽用处方药管 理。
4
第二条 国家对兽药实行分类管理,根据兽药的安全性和 使用风险程度,将兽药分为兽用处方药和非处方药。
兽用处方药是指凭兽医处方笺方可购买和使用的兽药。 兽用非处方药是指不需要兽医处方笺即可自行购买并按照 说明书使用的兽药。 兽用处方药目录由农业部制定并公布。兽用处方药目录以 外的兽药为兽用非处方药。
(一)兽药经营者未在经营场所明显位置悬挂或者张贴提示 语的;
(二)兽用处方药与兽用非处方药未分区或分柜摆放的; (三)兽用处方药采用开架自选方式销售的; (四)兽医处方笺和兽用处方药购销记录未按规定保存的。
注释:
《兽药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
➢ 违反本条例规定,兽药经营企业未按照规定实施兽药经营 质量管理规范的,给予警告,责令其限期改正;
执业兽医保存,第二联由兽药经营者保存,第三联由畜主或 动物饲养场保存。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动物园、实验动物 饲育场等单位专职执业兽医开具的处方签由专职执业兽医所 在单位保存。
处方笺应当保存二年以上。
12
第十条 兽药经营者应当对兽医处方笺进行查 验,单独建立兽用处方药的购销记录,并保存二 年以上。
第十一条 兽用处方药应当依照处方笺所载事 项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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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 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农业部制定、公布的《乡村兽 医基本用药目录》使用兽药。
注释:
(1)《乡村兽医管理办法》规定:一是国家实行乡村兽医登 记制度,由县级兽医主管部门审核、登记,并颁发乡村兽 医登记证;二是乡村兽医只能在本乡镇从事动物诊疗服务 活动;乡村兽医应当按照《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的规 定使用兽药,并如实记录用药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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