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行业)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检测检验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6.12.15•【文号】安监总管一[2006]262号•【施行日期】2006.12.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原材料工业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06]2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近年来,我国冶金行业发展迅速,钢铁产量连续10年保持世界第一,2005年产钢达到3.5亿吨。
在生产发展过程中,冶金行业不断提升技术装备水平,提高了安全生产本质化程度。
年平均工亡人数300人左右。
今年1-10月份,全国冶金行业共发生事故218起,死亡189人,同比分别下降17.7%和18.9%。
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总体平稳。
但是,受行业管理弱化,安全监管工作不到位,企业急速扩张,内部安全管理薄弱等因素影响,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形势依然十分严峻,有些问题还比较突出,集中表现为:部分省(区、市)三级安监机构对加强辖区内已有冶金企业的安全监管重视程度不够,没有及时调整和充实熟悉相关业务的监管人员;企业超设计能力生产问题突出;国有企业安全管理工作滑坡明显,非公有制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和人员失缺;重大危险源的辩识和管理不到位,重要安全设施管理存在漏洞;企业培训教育工作严重不到位,特别是对工作在作业条件差、危险程度高的农民工培训不足;重要关键部位和设施监控报警与防护设施缺失等。
今年1-10月份,冶金行业发生重大事故5起,死亡27人,同比分别上升20%和75%,有些事故甚至是冶金行业多少年来少见的。
5起重大事故分别是:贵州水钢(集团)有限责任公司氧气厂"1.6"窒息事故,7人死亡;河北唐山国丰钢铁有限公司" 3.30"高炉炉顶爆炸事故, 6人死亡;湖北武钢炼铁厂"7.7"坍塌事故,5人死亡;山东济钢燃气发电二期工地"6.11"有毒有害气体伤害事故,6人死亡;浙江杭州钢铁集团公司制氧分公司"10.8"中毒窒息事故,3人死亡。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2.09.14•【字号】渝府办发〔2022〕105号•【施行日期】2022.09.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矿产资源,劳动法其他规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渝府办发〔2022〕105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全市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主动适应国家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体制改革,加快推进非煤矿山行业转型升级发展,经市政府同意,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和对重庆提出的重要指示要求,认真落实市第六次党代会精神,立足新发展阶段,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积极融入和服务新发展格局,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大力推进非煤矿山规模化、机械化、标准化、信息化以及安全责任体系、安全法治体系、双重预防体系、安全技术体系、社会共治体系、专家服务体系“四化六体系”建设,着力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堵塞监管监察漏洞,进一步提升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打造全生命周期安全绿色智慧非煤矿山。
(二)工作目标。
到2025年,“四化六体系”建设落地见效,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显著提高,全生命周期安全绿色智慧非煤矿山发展格局形成,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
——“四化”治本措施发力。
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和解决问题,切实改善非煤矿山安全保障基本面。
到2025年,全市大中型非煤矿山比例不低于60%;非煤矿山开采、铲装、运输、通风等主要作业工序机械化率达到100%;三级标准化企业达到100%;安全管理信息化率达到100%。
——“六体系”支撑作用强劲。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1.12.28•【文号】矿安〔2021〕199号•【施行日期】2021.12.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工作的意见矿安〔2021〕199号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严格履行非煤矿山安全国家监察职责,根据《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和《中央编办关于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设在地方的机构设置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现就规范非煤矿山安全监察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立足新发展阶段、贯彻新发展理念、构建新发展格局,以防范遏制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为目标,完善“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非煤矿山安全监察体制,监督检查地方政府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检查指导地方非煤矿山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强化监管执法,推动属地监管责任落实,督促非煤矿山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有效防范化解非煤矿山区域性、系统性重大安全风险,推动非煤矿山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
二、主要监察内容矿山安全监察机构开展国家监察,主要监察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监管工作的下列情况。
(一)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和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情况。
地方政府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精神,牢记“国之大者”,胸怀“两个大局”,坚持“两个至上”,统筹“两件大事”,落实“两个根本”,坚决扛起政治责任,坚决做到“两个维护”;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安全生产的重大决策部署,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研究确定做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目标、措施和要求,并组织有关部门和单位认真抓好落实等情况。
(二)落实国家有关法规标准情况。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3.06.24•【文号】安监管技装字[2003]93号•【施行日期】2003.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的通知(安监管技装字[2003]9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为加强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业除外)生产经营单位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及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规范非煤矿山安全评价行为,确保安全评价的科学性、公正性和严肃性,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编制了《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三年六月二十四日非煤矿山安全评价导则1.主题内容与适用范围本导则依据《安全评价通则》制定,规定了非煤矿山(石油、天然气开采业除外)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安全验收评价和非煤矿山安全现状综合评价(以下统称非煤矿山安全评价)的目的、基本原则、内容、程序和方法,适用于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非煤矿山企业安全评价。
石油、天然气开采业安全评价导则另行制定。
2.安全评价目的和基本原则非煤矿山安全评价目的是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提高非煤矿山的本质安全程度和安全管理水平,减少和控制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和非煤矿山生产中的危险、有害因素,降低非煤矿山生产安全风险,预防事故发生,保护建设单位和非煤矿山企业的财产安全及人员的健康和生命安全。
非煤矿山安全评价的基本原则是具备国家规定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科学、公正、合法、自主地开展安全评价。
3.定义3.1非煤矿山开采金属矿石、放射性矿石以及作为石油化工原料、建筑材料、辅助原料、耐火材料及其他非金属矿物(煤炭除外)的矿山。
3.2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安全预评价在非煤矿山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复后,根据建设单位的委托及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内容,定性、定量分析和预测该建设项目可能存在的各种危险、有害因素的种类和程度,提出合理可行的安全对策措施及建议。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技术工作的指导意见
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技术工作的指导意见在金属非金属矿山的采矿作业中,安全问题一直是一个备受关注的焦点。
随着矿山深度的增加和采矿方式的不断更新,矿山安全问题愈发突出。
矿山安全技术工作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针对这一主题进行全面评估,并提供有价值的指导意见。
1. 深度评估1.1 矿山作业环境的评估矿山作业环境的复杂性和危险性是导致安全问题的主要原因。
首先要对矿山的地质构造、气候条件、地下水情况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了解潜在危险和安全隐患的分布和特点。
通过调查分析,可以为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工作提供必要的依据。
1.2 设备和工艺流程的评估矿山的设备和工艺流程是保障作业安全的关键。
需要对相关设备的性能和质量进行详细评估,确保其符合安全标准和规定。
工艺流程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也需进行评估,以减少安全事故的发生可能性。
2. 广度评估2.1 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与完善在矿山安全技术工作中,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至关重要。
应对矿产资源的采掘、加工、运输等环节进行全面规划和谨慎监管,确保各项安全措施得到全面实施和有效执行。
需要建立健全的事故应急预案和灾害事故隐患排查机制,以提高对突发事件的处理能力。
2.2 人员技能培训和意识教育矿山作业人员的技能水平和安全意识是保证作业安全的重要保障。
应通过定期的培训和教育活动,加强对矿工的安全意识培养,提高其安全操作技能。
对相关岗位的人员进行岗前培训和技能考核,保证他们能够胜任各项工作,并且具备自救互救的能力。
3. 文章撰写在矿山安全技术工作中,我们应该充分重视环境评估和设备评估,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并加强人员技能培训和意识教育。
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够保证矿山作业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在日常工作中,各项安全技术工作应得到认真执行,并不断完善,以确保矿山作业持续健康发展。
【总结和回顾】矿山安全技术工作的指导意见是全面评估矿山作业环境和设备、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人员技能培训和意识教育。
只有在各个方面都得到有效落实和有效推进的情况下,我们才能够真正提高矿山作业的安全水平,保障矿工的工作安全。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1.07.05•【文号】安监总管一[2011]104号•【施行日期】2011.07.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工作的通知(安监总管一〔2011〕10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油安办各分部,有关中央企业:近年来,按照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的统一部署,在各级安全监管部门和非煤矿山企业的共同努力下,全国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取得初步成效,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全面推行健康、安全和环境(HSE)管理体系并持续加以改进。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国务院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安委〔2011〕4号,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精神,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以下简称标准化建设),不断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管理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促进全国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就有关要求通知如下:一、进一步明确标准化建设的总体思路和工作目标1.总体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牢固树立以人为本、安全发展理念,切实落实《国务院通知》和《指导意见》精神,本着规范工作、全面推进的原则,健全完善标准化建设评审标准体系、评审组织体系和奖励约束体系;强化石油天然气生产单位HSE管理体系建设,按照标准化建设要求分级达标;促进非煤矿山实现全员参与、过程控制和持续改进,推进本质安全水平和管理水平的提高,有效消除事故隐患,防范生产安全事故发生。
2.工作目标。
2011年底前,大中型金属非金属矿山和三等以上尾矿库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颁布实施HSE管理体系分级及评分办法;2013年底前,所有非煤矿山和尾矿库达到三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2015年底前,80%的大中型非煤矿山达到二级以上安全生产标准化水平。
应急〔2018〕32号附件
安监总危化〔2008〕158号
— 10 —
序号
文件标题
48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近期辽宁和云南两起危险化学品事故的通报
4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深入开展氯酸钾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
5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做好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工作的通知
5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烟花爆竹药物安全抽检结果的通报
52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切实做好北京奥运会期间和高温季节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
5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交规划行政许可证明的复函
6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汽车加气站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
6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工业气体输送管道项目安全许可有关问题的复函
发文字号
安监总厅管三〔2008〕162号 安监总厅危化函〔2008〕21号 安监总厅危化函〔2008〕28号 安监总厅危化函〔2008〕37号 安监总厅危化函〔2008〕42号 安监总厅危化函〔2008〕53号 安监总厅危化函〔2008〕129号
安监总危化〔2008〕60号
45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湖北随州市大地化工有限公司“3·17”氨气泄漏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危化〔2008〕82号
4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云南省昆明市安宁齐天化肥有限公司“6·12”硫化氢中毒事故的通报
安监总危化〔2008〕129号
—9—
47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切实加强当前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发文字号
安监总管一〔2008〕23号 安监总管一〔2008〕42号 安监总管一〔2008〕104号 安监总管一〔2008〕105号 安监总管一〔2008〕136号 安监总管一〔2008〕221号 安监总管一函〔2008〕24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非煤矿山“五项执法”工作的意见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非煤矿山“五项执法”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8.24•【文号】安监总管一〔2015〕92号•【施行日期】2015.08.2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稽查执法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全面加强非煤矿山“五项执法”工作的意见安监总管一〔2015〕9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海洋石油作业安全办公室各分部:为深入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执法的通知》(国办发〔2015〕20号)精神,进一步规范执法行为,提升执法效能,现就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监管规范执法、严格执法、闭环执法、公开执法和文明执法(以下简称“五项执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一、全面加强规范执法(一)规范执法职责。
各省级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辖区内非煤矿山安全监管执法工作。
要坚持属地监管原则,下移监管重心,合理划分省、市、县三级安全监管部门的日常安全监管执法范围,制定分级监管办法,实施风险分级监管;要确保每一座非煤矿山都纳入相应的安全监管部门监管执法范围。
(二)规范执法内容。
对于地方政府及其有关部门,要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五级五覆盖”落实,非煤矿山法规标准执行,打击非法违法行为和整顿关闭工作,制定执法计划、健全联合执法机制,开展专项整治、挂牌督办重大安全隐患,事故查处、事故调查报告公开、责任追究和防范措施落实等情况;对于非煤矿山企业,要重点检查安全生产责任“五落实五到位”,安全管理机构建设,安全设施竣工验收,持有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证照,安全管理制度落实,作业现场安全技术、设备设施及安全措施落实,隐患排查治理等情况。
(三)规范执法程序。
要制定安全许可、行政处罚、事故查处等执法行为工作流程图。
在行政许可方面,要严格落实受理、审查、批复、告知、送达、变更、撤销、暂扣、吊销等具体步骤;在行政处罚方面,要严格落实立案审批、调查取证、权利告知、陈述申辩、说明理由、审裁分离、集体决定、文书送达和立卷归档、跟踪督办等具体程序;在事故查处方面,要严格落实调查前准备、现场勘查、材料收集、原因分析、对责任人处理建议、事故预防措施、事故调查报告公开、跟踪落实整改措施等具体程序。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互检工作的通知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互检工作的通知【法规类别】劳动安全与劳动保护【发文字号】安监总厅管四[2011]126号【发布部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原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布日期】2011.06.10【实施日期】2011.06.10【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E0303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互检工作的通知(安监总厅管四〔2011〕126号)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安委明电〔2011〕7号)精神,决定组织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互检工作(以下简称互检)。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互检的主要内容1.冶金企业贯彻落实《国务院安委会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的情况。
2.《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开展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0〕63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专项检查情况的通报》(安监总厅管四〔2011〕70号)有关要求落实情况。
3.《工业企业煤气安全规程》(GB6222-2005)、《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企业煤气安全技术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安监总管四〔2010〕125号)等冶金行业相关安全规程和规范性文件中涉及煤气安全内容的落实情况。
二、互检方式每两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分为一组,组内交叉检查(分组情况见附件1)。
具体安排如下:1.各检查组全面听取所到地区安全监管部门有关工作情况汇报,查阅有关文件、记录及资料。
2.各检查组要对1-2个市(地)进行检查,同时在每个市(地)要深入2-3个冶金企业进行检查。
3.各检查组按照《冶金企业煤气安全管理检查表》(附件2),逐项对受检企业进行检查。
三、互检时间安排互检工作在6月中旬至7月底展开,各组检查工作时间7天左右。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11.16•【文号】安监总管一字[2005]172号•【施行日期】2005.11.1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安监总管一字[2005]17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加强冶金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促进冶金企业提高安全生产管理水平,遏制各类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实现冶金行业的安全生产稳定好转,现将《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地方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高度重视对冶金行业的安全监管工作,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意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做好、做实本辖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的监管工作。
二、各省(区、市)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指导意见》的要求,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监管工作的实施方案,并于2005年12月底前,报送国家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备案。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将适时组织专项督查组对各地落实《指导意见》的情况进行督查。
三、请你们及时将《指导意见》转发至本行政区域内每个冶金企业,认真组织学习和贯彻落实,并及时向安全监管总局(监管一司)报告冶金企业落实《指导意见》的进展情况。
二00五年十一月十六日进一步加强冶金行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冶金行业是我国国民经济重要的基础产业之一,历经五十余年的发展,目前全国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冶金企业约有4300多家,从业人员约260多万人。
自1996年起,我国钢铁产量连续9年居世界第一位,2004年钢产量达到2.72亿吨,约占世界钢产量的27%,较好地满足了国内对钢铁产品的需求,为国民经济的快速发展作出了较大贡献。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2.02.08•【文号】矿安〔2022〕4号•【施行日期】2022.02.0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进一步提高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水平,推动非煤矿山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制定了《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省级非煤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将本指导意见转发至辖区所有非煤矿山企业,并督促抓好贯彻落实。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2年2月8日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近年来,全国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取得明显成效,但安全基础仍然薄弱,事故总量仍然较大,重特大事故尚未得到根本遏制,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复杂。
为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安全,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重要论述,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统筹发展和安全,聚焦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落实“国家监察、地方监管、企业负责”的矿山安全监管监察体制,通过源头管控、规范条件、严格管理、综合治理和强化监管监察,进一步提升非煤矿山企业(含金属非金属矿山企业、尾矿库企业、地质勘探单位、采掘施工企业,下同)规模化、机械化、信息化和安全管理科学化水平,从根本上消除事故隐患、从根本上解决问题,推动非煤矿山行业安全高质量发展。
二、严格安全生产源头管控(一)严格安全准入制度。
一个采矿许可证范围内的矿产资源开发应当由一家生产经营单位统一管理,原则上只设置一个独立生产系统。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2.05.23•【文号】矿安〔2022〕81号•【施行日期】2022.05.23•【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矿产资源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矿安〔2022〕8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矿山安全监管部门,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单位:《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2年第10次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2022年5月23日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对矿山安全领域安全评价、安全生产检测检验(以下统称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推动矿山安全高质量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及其监督管理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指导全国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监督管理工作,组织制修订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相关国家标准及行业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矿山安全监管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别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和非煤矿山(含金属非金属矿山、尾矿库,以及矿泉水等其他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实施行政处罚。
省级矿山安全监察机构负责对辖区内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实施抽查检查,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处罚。
第四条矿山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遵循科学公正、独立客观、安全准确、诚实守信的原则和执业准则,独立开展安全评价检测检验服务活动,并对作出的安全评价和检测检验结果负责,依法承担民事、行政和刑事法律责任。
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
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在用安全设备检
测检验
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非煤矿山的开采量逐年递增。
然而,在矿山开采的过程中,安全事故频发导致了大量的财产和人才的损失。
为了保证非煤矿山的安全,开展在用安全设备的检测检验显得尤为重要。
首先,开展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能够及时发现和排除存在的安全隐患。
在非煤矿山的工作中,使用的设备和设施常常需要长时间的运转和使用,容易出现老化、损坏等情况。
如果不及时发现和排除这些问题,将会对矿山的安全生产带来极大的威胁。
通过在用安全设备的检测检验,能够发现各种潜在的问题并及时解决,从而保障矿山的安全稳定运营。
其次,开展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也能够提高矿山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
在非煤矿山的工作中,很多工作需要在高空或者狭小的空间中操作,存在着较大的人身安全隐患。
通过定期开展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不仅能够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还能够让他们了解最新的安全技术和设备,进一步提高工作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最后,开展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也是矿山企业履行社会责任的重要举措。
矿山企业在发展的同时,也应该承担起对社会的责任。
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是为了保障矿工的人身安
全,保障社会的安全稳定发展。
矿山企业只有承担起自己的社会责任,才能够在发展中能够长远稳定发展。
总之,开展在用安全设备的检测检验是必不可少的。
只有通过定期的检测检验,才能够发现潜在的问题,保障矿工的人身安全,提高工人的安全意识和安全素养,并且履行好企业的社会责任。
希望相关部门和企业能够引起重视,加大在用安全设备检测检验的力度,为非煤矿山的安全稳定发展保驾护航。
2014年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网络知识竞赛试题63
2014年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网络知识竞赛试题63答题20分钟后显示答案!您本次答题得分:88分!一、单选/多选题(共50道题)1、【判断】发生山体滑坡时,要尽快向滑坡方向的两侧逃离,并在周围寻找安全地带。
A.错误B.正确2、【多选】煤矿、非煤矿山安装()六大技术装备,要求3年之内完成。
A.安全管理系统、应急指挥系统B.供水施救系统、通信联络系统C.紧急避险系统、压风自救系统D.监测监控系统、井下人员定位系统3、【单选】农村水电项目开工前,项目法人必须编制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方案,其主要包括()。
A.工程度汛方案B.项目经营目标计划C.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上岗情况D.安全生产规章制度4、【判断】有关水行政部门要建立公告制度,定期发布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进展情况和达标单位,及时总结推广先进经验。
A.错误B.正确5、【判断】依照事故造成的后果的不同,分为伤亡事故和非伤亡事故。
A.错误B.正确6、【多选】下列情形应该认定为工伤的是()。
A.上下班途中受到犯罪分子伤害B.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伤害C.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D.患职业病7、【单选】依据《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建设单位和()应当派驻代表,对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
A.设计单位B.本行政区水行政主管部门C.施工单位D.本行政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8、【判断】生产、经营、储存危险物品的单位,其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由有关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A.错误B.正确9、【单选】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月后,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A.12个月B.9个月C.6个月D.3个月10、【判断】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的指导意见》,非煤矿山和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领域)规模以上企业要在2015年底前实现达标。
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工业化进程的加速,非煤矿山的开采量不断增加。
然而,由于非煤矿山的特殊性质和安全风险较高,安全生产问题已成为亟待解决的重要问题。
为了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以下是一些建议:1.完善法律法规: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体系需进一步完善,法律法规应涵盖非煤矿山生产环节的所有方面,确保各环节的安全措施得以有效执行。
2.加强监管力度:加大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监管力度,增加巡查频次,建立监测设备,以及加强对矿山生产过程的实时监控,提前发现安全隐患并及时采取相应措施。
3.强化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矿主、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责任追究制度,对违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和惩罚,确保责任到人。
4.提高从业人员素质:加强对非煤矿山从业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他们的安全生产意识和技能水平,确保能够正确操作设备、使用防护用品,提前识别危险,有效应对突发情况。
5.推行安全管理体系:建立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管理体系,包括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健全岗位责任制、加强事故预防与应急处理等方面,形成科学、规范、可操作的安全管理体系。
6.加强安全技术研究与创新:加大对非煤矿山安全技术的研究与创新力度,推动相关技术的应用和推广,提高非煤矿山的安全生产水平。
7.加强行业协作:加强非煤矿山行业的协作与合作,建立行业交流平台,分享安全生产经验和先进技术,形成行业内部的合力。
8.提升社会参与度:加强社会监督和参与,培育良好的舆论氛围,引导公众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问题的关注,并鼓励公众举报违规行为和存在的安全隐患。
9.加大宣传力度:通过多种媒体渠道,加大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宣传的力度,普及相关法律法规和安全知识,提高公众对非煤矿山安全生产的认知度。
10.加强事故应急救援能力:加大对事故应急救援队伍建设的投入,提高队伍的专业水平和应急处置能力,确保事故情况下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救援。
综上所述,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需要整合社会资源,完善法律法规,加强监管力度,依法惩治违规行为,提高从业人员素质,推行安全管理体系等多方面的努力。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检测检验工作的指导意见doc《关于
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检测检验工作的指导意见doc《关于为认真落实〝隐患治理年〞和〝安全基础治理年〞工作任务,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规范非煤矿山安全检测检验行为,提升非煤矿山企业本质安全水平,爱护非煤矿山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有效遏制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方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治理规定»、«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方法»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等法律标准的规定,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1.非煤矿山以下安全设施、设备以及场所,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检测检验:〔1〕通风系统;〔2〕提升运输系统;〔3〕排水系统;〔4〕压风系统;〔5〕供配电系统;〔6〕地下矿山地压操纵安全设施;〔7〕作业场所职业卫生;〔8〕露天矿山;〔9〕尾矿库;〔10〕其他具有较大危险性或者危害性,依法需要进行检测、检验的安全设施、设备以及作业场所。
2.安全检测检验分为矿山企业的定期安全检测检验和专业安全检测检验机构的法定安全检测检验。
2.1本指导意见所称矿山企业是指矿产资源开采〔含从事坑探工程、矿山建设〕及矿产品洗选加工的生产经营单位。
2.2矿山企业的定期安全检测检验,是指矿山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公布的«非煤矿山企业定期安全检测检验名目»〔见附表一,以下简称«自检名目»〕,组织本单位有关检测检验人员按照规定的检测检验项目、内容和周期,对本单位的安全设施、设备以及作业场所等进行的安全检测检验。
2.3 专业安全检测检验机构的法定安全检测检验,是指取得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核发资质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省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治理部门公布的«专业资质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法定安全检测检验名目»〔见附表二,以下简称«法定检测检验名目»〕,组织本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有关检测检验人员按照规定的检测检验项目、内容和周期,对矿山企业的安全设施、设备以及作业场所等进行的安全检测检验。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4.06.28•【文号】•【施行日期】2024.06.28•【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劳动安全保护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进一步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各省级局,有关中央企业: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等有关规定,进一步规范安全生产准入,提升非煤矿山本质安全水平,坚决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现就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工作通知如下:一、明确非煤矿山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权限(一)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的行政许可。
稀土矿山开发项目、铀矿山建设项目、已探明工业储量5000万吨及以上规模的铁矿建设项目,新建项目一次设计或者经改扩建后年产300万吨及以上或者最大开采深度1000米及以上(井巷工程最高标高至最低开采中段运输水平标高间的垂直距离)的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建设项目,年产1000万吨及以上或者边坡高度200米及以上(采场最终境界最高点标高至最低开采水平标高间的垂直距离)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建设项目,总库容1亿立方米及以上的尾矿库建设项目等安全设施设计(含安全设施重大变更设计,下同)审查由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
(二)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的行政许可。
除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负责审查的建设项目外,其他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设计边坡高度15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含排土场)和尾矿库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设计边坡高度200米及以上的金属非金属露天矿山和尾矿库,以及中央管理企业所属非煤矿山等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核颁发由省级应急管理部门负责。
(三)其他非煤矿山行政许可的职责划分。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
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公布日期】2021.01.15•【文号】矿安〔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能源安全监管正文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开展非煤矿山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的通知矿安〔2021〕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急管理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应急管理局,有关中央企业:为认真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同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刻汲取山东烟台五彩龙金矿“1?10”爆炸事故教训,采取有力有效措施,强化安全责任落实、安全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坚决遏制非煤矿山事故发生,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决定对全国非煤矿山组织开展安全生产专项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工作目标按照1月13日国务院安委办、应急管理部召开的岁末年初全国安全防范工作视频会议部署,紧紧围绕控大风险、除大隐患、防大事故,从即日起到3月底,以严防采空区坍塌、爆炸、火灾、透水、中毒窒息、尾矿库溃坝等事故为重点,对所有非煤矿山进行全面检查,集中消除一批重大事故隐患,集中曝光一批严重违法失信企业,集中解决一批突出问题,推动企业落实主体责任,消除监管盲区漏洞,坚决有效防范和遏制重特大事故,确保今年工作开好局起好步。
二、专项检查重点内容(一)防范地下矿山采空区坍塌事故措施落实情况。
1.对矿区范围内采空区位置、体积、积水、形成时间、地质条件等情况是否清楚,是否绘制采空区现状图,采空区相关资料是否齐全。
2.是否按照设计要求对生产形成的采空区进行处理。
3.相邻矿山开采错动线重叠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4.开采错动线以内存在居民村庄或存在重要设备设施的,是否按照设计要求采取相应措施。
5.是否擅自开采各种保安矿柱或保安矿柱形式及参数劣于设计值。
6.工程地质复杂、严重地压条件或开采深度超过800米的,是否建立地压监测系统,并严格执行采空区监测预报制度和定期巡查制度。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四函[2014]43号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正文:----------------------------------------------------------------------------------------------------------------------------------------------------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四函〔2014〕43号)贵州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你局《关于冶金等工贸行业安全监管工作有关问题的请示》(黔安监呈〔2014〕12号)收悉。
经研究,现函复如下:一、《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造纸等工贸企业配套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装置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复函》(安监总厅管四函〔2013〕180号)适用于冶金、有色、建材、机械、轻工、纺织、烟草、商贸行业(以下统称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
二、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配套建设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和储存设施的新(改、扩)建设项目,其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按《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36号)执行,实行备案制度。
三、生产过程中产生的中间产品列入《危险化学品名录》的冶金等工贸企业,在进行相关经营活动时,须办理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
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危险化学品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要求,做好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
四、鉴于冶金等工贸行业企业内部涉及危险化学品生产、使用、储存、运输环节较多,各省级安全监管局应结合地方工作实际,明确具体监管职责和手段,做好相关工作。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2014年4月30日——结束——。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冶金行业)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检测检验工作的指导意见关于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检测检验工作的指导意见为认真落实“隐患治理年”和“安全基础管理年”工作任务,落实企业的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规范非煤矿山安全检测检验行为,提升非煤矿山企业本质安全水平,保护非煤矿山从业人员的生命安全和职业健康,有效遏制事故,依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江西省安全生产条例》、《非煤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机构管理规定》、《江西省非煤矿矿山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办法》和《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GB16423-2006)等法律标准的规定,特提出如下指导意见:壹、总体要求1.非煤矿山下列安全设施、设备以及场所,必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检测检验:(1)通风系统;(2)提升运输系统;(3)排水系统;(4)压风系统;(5)供配电系统;(6)地下矿山地压控制安全设施;(7)作业场所职业卫生;(8)露天矿山;(9)尾矿库;(10)其他具有较大危险性或者危害性,依法需要进行检测、检验的安全设施、设备以及作业场所。
2.安全检测检验分为矿山企业的定期安全检测检验和专业安全检测检验机构的法定安全检测检验。
2.1本指导意见所称矿山企业是指矿产资源开采(含从事坑探工程、矿山建设)及矿产品洗选加工的生产运营单位。
2.2矿山企业的定期安全检测检验,是指矿山企业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省级之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非煤矿山企业定期安全检测检验目录》(见附表壹,以下简称《自检目录》),组织本单位有关检测检验人员按照规定的检测检验项目、内容和周期,对本单位的安全设施、设备以及作业场所等进行的安全检测检验。
2.3专业安全检测检验机构的法定安全检测检验,是指取得省级之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资质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按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和省级之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布的《专业资质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法定安全检测检验目录》(见附表二,以下简称《法定检测检验目录》),组织本单位具有相应资格的有关检测检验人员按照规定的检测检验项目、内容和周期,对矿山企业的安全设施、设备以及作业场所等进行的安全检测检验。
2.4按照循序渐进、逐步深入的原则,省级之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定期修改公布《自检目录》、《法定检测检验目录》。
3.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非煤矿山,必须严格执行安全“三同时”的规定,其安全设施、设备以及作业场所等须经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试运行。
4.已投入生产的非煤矿山企业,应对安全设施、设备进行定期维护保养、维修,应对安全设施、设备以及作业场所进行安全检查及检测检验,保证生产安全。
非煤矿山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委托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对其安全设施、设备以及作业场所进行法定安全检测检验,未进行法定安全检测检验或经检测检验不合格的矿山企业,不得通过安全生产许可证年度考核检查(简称“年检”),不予办理安全生产许可证及其延期手续。
5.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接受矿山企业的委托后,应严格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标准等有关规定,在批准的检测检验业务范围和批准的授权签字人及其授权签字领域内独立开展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出具检测检验报告;必须确保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及数据合法、公正、科学、真实、准确,且对做出的检测检验结果负责。
6.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出具的检测检验报告(含单项检测检验结果),矿山企业应当在规定期限内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二、非煤矿山企业定期安全检测检验管理7.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检测检验责任制,企业法定代表人对本企业安全检测检验工作全面负责,分管负责人对安全检测检验工作具体负责。
8.矿山企业必须加强安全检测检验工作,应在安全管理机构中明确壹名主管安全检测检验工作的负责人,应配有专业的安全检测检验人员。
矿山企业的安全检测检验人员须经专门培训,且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9.矿山企业在编制年度计划时,要同时安排安全检测检验计划;在“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评”安全生产工作的同时,应“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考评”安全检测检验工作;在安排生产和技措计划的同时,必须安排好安全检测检验等费用。
10.矿山企业必须按照财政部、国家安监总局《高危行业企业安全生产费用财务管理暂行办法》(财企[2006]487号)的规定,依法提取安全费用,且由安全管理机构安排使用安全检测检验专项费用,且不得挪用。
11.矿山企业应当依靠科学技术进步,积极推广使用安全检测检验的新设备、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支持和鼓励安全检测检验科学技术研究。
12.矿山企业应建立健全安全检测检验管理制度,按照规定配备和定期安全检测检验工作相适应的仪器设备(见附表三《矿山企业安全检测检验仪器设备配置目录》,该《目录》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定期修改公布),按照《自检目录》的要求定期组织开展安全检测检验工作,及时整改安全检测检验工作中发现的隐患和问题。
12.1建立健全定期开展安全检测检验工作制度。
12.2建立健全矿山企业安全检测检验人员岗位责任制。
12.3建立健全安全检测检验项目的操作规程,依据操作规程开展安全检测检验工作。
12.4建立健全安全检测检验仪器设备维修、保养、校准制度,保证仪器设备性能状况良好,确保安全检测检验数据准确可靠。
12.5建立健全安全检测检验记录、建档、报送管理制度。
12.6建立健全安全检测检验隐患整改制度。
三、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法定安全检测检验管理13.矿山企业的法定安全检测检验工作要求13.1矿山企业应按公布的《法定检测检验目录》的要求,委托安全检测检验机构进行法定安全检测检验。
矿山企业可自主选择安全检测检验机构。
13.2矿山企业应为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创造必备的工作条件,如实提供所需的资料,不得隐瞒安全设施、设备以及作业场所。
13.2.1已在生产运行的矿山所需提供的资料:(1)安全生产许可证;(2)相关设计资料;(3)安全评价报告;(4)现状图:矿山地形地质图、矿区总平面图(露天采场采剥工程平面图)、坑内外工程复合图、矿床开拓纵投影图(露天为采剥工程剖面图)、矿井通风系统图、提升运输系统图、排水系统图、压风系统、供配电系统图等;(5)安全设备设施、作业场所台帐及安全设备设施原始技术档案、相关图纸等;(6)检测检验仪器设备台帐及管理制度;(7)安全设备设施维修保养及检测检验记录;(8)气象、水文、地质、设备使用说明书及特种设备检定证书等资料;(9)安全设施竣工验收资料;(10)其它安全检测检验相关资料。
13.2.2新建、改建、扩建的矿山所需提供的资料:(1)建设项目相关批复文件及资料;(2)安全预评价报告;(3)初步设计;(4)施工总结报告及隐蔽工程资料;(5)监理总结报告;(6)自行组织的安全检测检验验收的情况材料;(7)13.2.1中(4)~(10)项所列资料。
13.3矿山企业应根据安全检测检验报告中提出的存在问题及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及时进行整改。
整改要制定整改方案,整改方案中要确定整改责任部门、整改责任人员、整改资金及整改期限等内容。
整改完毕后,应请原安全检测检验机构进行复检。
13.4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干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的正常活动,不得以任何理由限制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开展正常的业务活动。
14.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及安全检测检验人员开展法定安全检测检验的工作要求14.1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应依法取得省级之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资质证书》,其安全检测检验人员应当熟悉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和有关规定,依法取得省级之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核发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人员培训合格证书》。
14.2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应在省安全生产协会安全评价及检测检验专业技术委员会的指导协调下开展工作,且必须接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为企业安全生产提供优质的技术服务,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提供可靠的技术支撑。
14.3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及安全检测检验人员要严格按照程序文件和作业指导书以及本《指导意见》的要求,规范安全检测检验作业流程、作业标准,防止检测检验过程中缺项、漏项,严把检测检验报告质量关。
14.4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及其检测检验人员在从事检测检验活动时,不得从事和检测检验业务范围相关的矿山设计、安全评价、生产营销等活动。
14.5安全检测检验机构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检测检验业务,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14.6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检测检验人员应对在当时条件下做出的安全检测检验结果承担法律责任。
15.安全检测检验程序安全检测检验程序包括前期准备(收集资料、合同评审、签订合同、确定项目组、确定检测方法、确定所用仪器设备)、划分检测检验系统、进行检测检验、提出安全对策措施建议、做出检测检验结论、检测检验报告编制审核批准、检测检验报告发送存档(包括原始记录影像资料存档及根据客户的授权对送样检测检验的检毕物品进行处理)。
安全检测检验程序见图壹。
16.安全检测检验过程控制16.1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应编制安全检测检验过程控制文件(体系文件),规范检测检验过程和行为,保证安全检测检验质量。
16.2安全检测检验过程控制文件(体系文件)主要包括程序文件、质量手册、作业指导书、记录表格。
内容包括组织机构管理、人员管理、仪器设备管理、文件控制、不符合项的控制、改进、内部审核、管理评审、检测检验方法及方法的确认、检测检验结果的质量保证、结果报告归档等。
16.3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开展业务活动应遵循安全检测检验过程控制文件(体系文件)的规定,且依据安全检测检验过程控制文件(体系文件)及相关的内部管理制度对安全检测检验全过程实施有效的控制。
安全检测检验过程控制流程见图二。
17.安全检测检验项目及内容17.1安全检测检验项目及内容见《法定检测检验目录》。
17.2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应在其批准的检测检验资质范围内,按照《法定检测检验目录》项目及内容进行安全检测检验。
17.3安全检测检验不得采用过期或作废的依据、标准、方法。
18.安全检测检验报告18.1安全检测检验报告格式见附录壹及附表四,各安全检测检验机构按管理体系要求编号、加盖检测检验报告专用章。
18.2安全检测检验结论18.2.1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应按照客观、公正、真实、严谨的原则做出检测检验结论。
18.2.2安全检测检验报告结论分合格、不合格俩种。
18.3安全检测检验机构对在安全检测检验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问题,应在检测检验报告中详实反映,且及时反馈到矿山企业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重大安全隐患,必须立即报告当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以便及时整改和监督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