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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福建事业单位面试热点:代言虚假广告,明
星难逃责任
【背景链接】
新修订的《消法》2014年3月15日起正式实施,明确提出明星代言广告如涉及虚假宣传,将与商家一起承担连带责任。
多位明星经纪人均在采访中透露,为了规避风险,多数明星已不接食品、药品类的代言,而且自己也基本不使用代言产品。
明星代言广告虽然舒心养眼,但如果代言产品出现问题,那“有麻烦”的就不仅仅是厂商了,此事在社会上引起热议。
【问题原因】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容易对消费者产生误导,这是毋庸置疑的,但是否对代言虚假广告的明星进行追责,一直以来众说纷纭。
有人认为,明星应对广告的真实性负责,应对消费者负责;也有人提出,明星并无义务也无能力去判断产品真假,不应担责。
其实深思之后我们发现,消费者并不要求明星代替质检部门判断产品真假,他们只是要求明星为自己的言论负责,不要把广告看成演戏,如果是演戏,就应打上“纯属虚构”的标志,否则就是谎言。
明星代言应该是证人代言和明示担保,如果虚假,那就是“伪证”,是在忽悠消费者。
【对策建议】
明星代言虚假广告已成为和谐社会建设的一大“毒瘤”,社会各界必须对此予以重视,通过个人自律,媒体管理,社会监督,司法制约相结合的工作机制的建立,通过教育和管理,自律和他律共同发挥作用。
一是相关部门应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修改完善。
完善广告代理制度,审查机制和违法广告责任追究制,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这方面的法律规范力度和专项整治力度。
与此同时,各个部门应责任细化,加强配合联动,增强执法合力,形成完善的立法、执法、司法、社会监督一条龙的长效监管治理机制,严格执行广告发布前的预审制度和虚假广告案后的处罚制度。
同时积极营造健康有序的广告市场环境,依法规范广告刊播发布业务流程,加强广告监测制度,建立媒体公示机制,希望积极的社会力量能给予负责的传播者以回报,避开那些不负责任的传播者。
并建立“明星广告诚信档案”,力求从根本上肃清这一有害现象。
二是媒体应健全规章制度,强化自身规范,承担起“把关人”的责任,规避虚假广告报道。
大众传媒若要求得生存和发展,就必须树立可持续发展观念,恪守职业道德,建立合理良性的媒介理念,使自身具有适应市场经济特点的职业化伦理道德,重视“品牌”这种无形资产,重视这种无形资产的巨大作用力和良性效应。
强化广告审查把关责任,坚持“责任优先,效益并重”,正确处理好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局部利益与全局利益,眼前利益与长远利益之间的关系,增强法律意识和自律意识,营造公信力,提升媒体的市场竞争力和社会地位,在公众心目中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从而对社会道德起到正面的示范作用。
三是发挥广告行业协会作用,严格规范广告发布行为,并加强广告行业自律,建立诚信机制。
“无信不立”,这应是商界恪守的格言。
经营和宣传真实、合法、健康的广告产品和信息,关系到其长远的营销战略和市场竞争力,是企业保持生存并不断发展的重要条件。
消费者不是消极的容器,因此,经营者只有讲求社会公德,努力重构和谐广告生态环境,诚信经营,提供优质的产品和服务,才能打开市场,赢得信任。
四是明星代言广告应讲求诚信,维护自身的公众形象。
为产品代言,明星要有责任感,对受众尽到相应的义务,珍惜自己的荣誉,遵守职业道德,尊重消费者权益,对所代言的产品进行适当审查,拒绝承做虚假和可能对消费者构成误导的广告,不应见利忘义,昧着良心为虚假广告当“托儿”,误导坑害消费者,若稍有不慎代言了伪劣产品,事发后,明星不应逃避、推卸责任,而是应当与消费者一起调查了解该产品的真相,为自己的行为负责,进行自我反省并向消费者致歉,以维护自身的公众形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