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资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6.30•【字号】辽农财〔2023〕150号•【施行日期】2023.06.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农财〔2023〕150号各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沈抚示范区相关部门,省农业科学院,省现代农业生产基地建设工程中心,沈阳农业大学,融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厅直属单位:按照《农业农村部财政部关于做好2023年粮油生产保障等项目实施工作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4号)要求,为做好全省2023年中央财政粮油生产保障、耕地建设与利用、农业产业发展、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农业生态资源保护、农业防灾减灾和水利救灾等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实施工作,确保政策有效落实,省农业农村厅会同省财政厅制定了2023年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实施方案,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总体思路。
中央财政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项目实施,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三农工作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各级项目实施主体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压实责任,围绕《辽宁省“十四五”农业农村现代化规划》和《辽宁全面振兴新突破三年行动方案(2023-2025年)》任务目标,立足地区农业农村发展实际,强化政策引导、改革完善实施方式,充分发挥中央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进一步提高项目实施水平,推动全省乡村振兴和农业农村现代化取得新进展。
二、细化实施方案。
市级农业农村、财政部门要按照本通知要求和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结合地区实际,进一步细化实施条件、补助对象、补助标准、实施要求和监管措施等要点,抓紧编制市级实施方案。
要结合政策和项目实施要求,因地制宜选择适应不同主体、更加科学有效的支持方式,并注重更好发挥财政资金撬动作用,引导金融和社会资本加大投入。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作者:暂无来源:《财会学习》 2018年第6期财发〔2018〕2号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合作总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工作,我部对2006年7月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中央财政已经取消农业综合开发有偿资金,我部与各省(区、市)财政部门的有偿资金债务已经基本结清。
请有关省(区、市)财政部门在2018年12月31日前将与基层财政部门和项目借款单位的有偿资金债务清理完毕,在此之前,各地可暂时保留有偿资金相关科目进行会计核算。
自2019年1月1日起,《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管理办法》(财发〔2008〕4号)和《农业综合开发财政有偿资金呆账核销和延期还款办法》(财发〔2008〕61号)相应废止。
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财政部2018年1月30日附件: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农业综合开发财务行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水平和资金使用效益,依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4号)及相关财务规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农业综合开发机构(含机构分设地区的财政部门,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农业综合开发财务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原则是:以资金投入控制项目规模、按项目管理资金;专人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节约成本、注重绩效、奖优罚劣。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依法依规筹集和使用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加强资金预决算、会计核算和资产管理工作,定期编制财务报告,强化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加强财务监督检查。
第五条各级农发机构应当设置财务管理岗位,配备具有相应专业能力的人员,做好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财务管理工作。
辽财综【2004】667
关于印发《辽宁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财综〔2004〕 667号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有关问题的通知》 (国发〔2004〕8号)的规定,从2004年1月1日起,将部分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
为加强我省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的资金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手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04〕49号)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建〔2004〕174号)的有关要求和我省有关管理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比例为各市、县(区)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的的15%。
其中,用于农业土地开发的土地出让金收入的20%部分集中到省级财政安排使用。
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计算公式为:从土地出让金划出的农业土地开发资金=土地出让面积×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对应所在地征收等别)×15%。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是指地方人民政府出让土地取得的土地出让纯收益的平均值。
该平均值由财政部、国土资源部根据全国城镇土地等别、城镇土地级别、基准地价水平、建设用地供求状况、社会经济发展水平等情况制定、联合发布,并根据土地市场价格变动情况适时调整。
省内各地土地出让平均纯收益征收标准附后。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农业土地开发主要包括:土地整理和复垦、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基本农田建设以及改善农业生产条件的土地开发。
土地整理和复垦是指: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开发整理规划,有组织地对农村地区田、水、路、林及村庄进行综合整治;对在生产建设过程中挖损、塌陷、压占及污染破坏的土地和洪灾滑坡崩塌、泥石流、风沙等自然灾害损毁的土地进行复垦。
宜农未利用地的开发是指: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和土地沙漠化的前提下,对滩涂、盐碱地、荒草地、裸土地等未利用的宜农土地进行开发利用。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0.06.10•【字号】辽财开[2010]537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辽财开〔2010〕537号)各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监狱局:现将《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辽宁省财政厅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以下称“科技推广资金”)的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农办〔2006〕1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发〔2001〕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推广资金是指每年按比例从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中提取,用于良种、小型仪器购置,科技人员补助、技术引进、培训、良种推广、服务体系建设、配套基地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科技推广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原则:(一)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土地治理项目。
(二)集中投入,突出解决关键技术和品种推广。
(三)普及应用,扶持先进、适用、成熟的新品种和综合配套技术推广。
(四)主要用于大宗农产品新品种和综合配套种植技术的推广。
(五)面向项目区广大群众,提高农民科技素质。
(六)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第二章安排比例第四条全省每年安排的科技推广资金不超过当年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投入总额的8%。
根据推广工作的进度,当年未支出的科技推广资金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4 农村财政与财务 21# g 期 2 02  ̄ 1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 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农业综 日印发的 《 局)
附件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
财政部
二O一一年六月十六 日
合开发办公室 ( ,新疆生产建设兵 办法》( 局) 财发『 O] 号)进行了修订 , 报账实施办法 2 11 O 1
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政策法规
附件 :
中央 预算 单 位公 务卡 强 制结 算 目录
序号 O l
0 2 0 3
公务卡结算项 目 办公费
印刷费 咨询费
备
注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 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 书报杂志等支出。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管理工作需要 ,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 及时向财政部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
农村财政与财 21f 1 4 务 02 期 1
政策法规
附件 :
农 业综 合 开发土 地治 理项 目工程 管护 资金 会计 核算 的有 关规 定
为了准确反映与核算农业综合开发 目,该科 目为报账资金专账使用,用于 科目, 贷记 “ 工程管护基金” 科目。 土地治理项 目 工程管护资金,在 “ 农发 核算计提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
第五条 产业化经营项 目建设单位
( 指负责实施产业化经营项 目的农民专 工单位根据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等提
第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报账资 业合作社或龙头企业等)应建立农业综 出用款申请,经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 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 合开发财政补助项目资金辅助备查账。 门审核同意后,预付部分工程启动资金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3.04•【字号】•【施行日期】2013.03.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不含大连),绥中、昌图县财政局:根据财政部新修订的《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3〕1号),我厅对《辽宁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管理实施细则》(辽财农〔2009〕868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省财政厅2013年3月4日辽宁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财农〔2013〕1号),结合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快发展现代农业生产发展工作部署,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是指财政部安排我省的“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以及全省各级财政安排与之统筹使用的相关资金。
第三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使用原则:(一)支持优势特色、突出粮食生产。
以支持具有区域优势、地方特色的农业主导产业为重点,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有效供给和农民持续增收。
(二)抓住关键环节、解决“瓶颈”问题。
对立项优势主导产业发展的薄弱环节,制约发展的主要问题,集中资金重点投入,促进扶持的产业做大、做强、做优。
(三)整合相关资金,加大投入规模。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加强与农业、水利、畜牧、林业、国土及有关部门(或单位,下同)的沟通协作,充分发挥相关部门的职能作用,以现代农业生产发展项目规划为平台,按照“渠道不乱、用途不变、统筹安排、集中投入、各负其责、各记其功、形成合力”的原则,积极整合相关支农资金,统筹用于支持项目区优势主导产业发展。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2.09.07•【字号】辽政办发[2002]78号•【施行日期】2002.09.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辽政办发[2002]78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财政厅《关于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意见》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二00二年九月七日关于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意见农业综合开发是国家支持、保护和发展农业的一项长期战略性措施,对推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了适应新阶段农业发展需要,进一步提升农业综合开发总体水平,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13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我省农业综合开发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随着我省主要农产品从短缺到自给有余的根本性转变以及中国加入WTO给农业带来的影响,我省农业和农村经济已经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
按照省委、省政府确定的以农民增收为目标,以调整农业产业结构和改善生产条件为重点的发展思路,我省今后农业综合开发的指导思想是:适应新阶段农业发展的要求,在明确区域布局和重点的基础上,以市场为导向,以产品质量为核心,以农民增收为目的,以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建设和推进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为重点,依靠科技进步,提高农业和农村经济的整体素质和综合效益。
我省农业综合开发的目标任务是:坚持以改造中低产(效)田为重点,加强以农田水利为主要内容的基础设施建设,发展节水农业和设施农业,建设优质、高产、高效基本农田,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抗御自然灾害能力;根据区域资源特点,面向市场,以科技为支撑,实施比较优势战略、优质名牌战略、特色农业战略和集约经营战略,发展产业化经营,推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战略性调整,提高农产品质量和国际竞争力;加强农田林网配套建设,加大退耕还林(果)还草和治理水土流失力度,努力改善生态环境,发展生态农业,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以重点项目和精品工程建设为突破口,以基础设施建设为主要扶持方式,通过招商引资,建设现代农业园区,推进项目区农业现代化进程。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49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49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现将《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人民政府2015年10月23日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结合国务院和省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管理等部署和要求,以各地区、各部门为主体,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避免资金使用“碎片化”,盘活各领域“沉睡”的财政资金,把“零钱”整合“整钱”,统筹用于更加急需发展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保障民生支出,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全省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今明两年目标:盘活各领域财政沉淀资金取得明显进展,初步建立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机制,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
“十三五”目标: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机制更加成熟,将所有预算资金纳入财政部门统一分配,做到预算一个“盘子”、收入一个“笼子”、支出一个“口子”,推动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确保财政资金优化配置。
(三)实施原则。
1.全面统筹。
通过统筹使用各类资金、盘活用好结转结余资金、加快预算资金下达执行等,构建起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的总体框架。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23年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23年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6.25•【字号】•【施行日期】2023.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23年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沈阳、大连、鞍山、丹东、锦州、营口、朝阳、铁岭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为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中央一号文件,按照《农业农村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开展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工作的通知》(农办农〔2021〕10号)和《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关于深入推进2023年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的通知》(农农(肥水)〔2023〕9号)要求,2023年中央财政通过农业经营主体能力提升资金支持绿色种养循环试点工作,加快畜禽粪污资源化利用,打通种养循环堵点,促进粪肥还田,推动农业绿色高质量发展。
省农业农村厅、省财政厅制定了《辽宁省2023年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工作落实。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2023年6月25日辽宁省2023年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工作方案为做好2023年绿色种养循环农业试点工作,促进粪肥还田利用,推动农业绿色发展,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定不移贯彻新发展理念,围绕全面推进乡村振兴,加快推动农业绿色低碳发展,助力2030年碳达峰、2060年碳中和,坚持系统观念,促进绿色种养、循环农业发展,以推进粪肥就地就近还田利用为重点,以培育粪肥还田服务组织为抓手,通过财政补助奖励支持,建机制、创模式、拓市场、畅循环,力争通过5年试点,扶持一批粪肥还田利用专业化服务主体,形成可复制可推广的种养结合、养殖场户、服务组织和种植主体紧密衔接的绿色循环农业发展模式。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农办[2006]1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财务司,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的使用效益,切实管好用好该项资金,增加土地治理项目科技含量,发挥科技进步对农业特别是粮食生产的支撑作用,增强农业综合开发为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服务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及《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充分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我办研究制定了《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反馈我办。
附件: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二○○六年一月二十六日附件: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为提高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以下简称科技推广费)的使用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技术推广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及《农业综合开发财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加强科技推广费管理和使用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管好用好科技推广费的重要性科技推广是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一项重要措施。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措施,是指通过示范、培训、指导以及咨询服务等,把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普及应用于项目区农业生产的过程。
加强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工作,是将农业、林业、水利等措施形成的生产能力转化为产品的重要途径。
改善农田基本生产条件能解决粮食由低产到中产,由中产到高产,关键要靠良种、良法的推广和应用。
同时,加强农业综合开发科技推广工作,也是推进农业生产节本增效,转变农业增长方式,建设节约型农业,减少农业生产污染,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培养新型农民的一项重要措施。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201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3.02.19•【字号】•【施行日期】2013.02.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市(不含大连)、绥中县、昌图县财政局:根据财政部最新修订的《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农〔2013〕2号),我厅相应对2012年制定的《辽宁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辽财农〔2012〕59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2月19日辽宁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我省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的使用和项目管理,建立健全激励和约束机制,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办法》(财农〔2013〕2号)和我省财政支出绩效评价管理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绩效评价(以下简称绩效评价)是指省、市、县(市、区)财政会同农口相关部门运用一定的评价方法、量化指标和评价标准,对中央财政现代农业生产发展资金及我省各级财政与之统筹安排的相关资金绩效目标实现程度进行综合性的衡量和评价。
第三条绩效评价遵循的原则:(一)客观、公正、科学、规范原则。
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要求,采取科学、规范的评价程序和操作方案,准确、全面、系统地衡量资金项目的绩效情况。
(二)有利于推动支农资金整合原则。
在绩效评价内容、评价指标及计分权重设计等方面,充分体现支农资金整合相关要求。
(三)权责统一原则。
有利于促进资金分配、管理、使用权的行使,与承担相应责任相统一。
(四)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
绩效评价在对评价内容确定量化测定分值的基础上,结合项目实施效果和管理工作情况进行综合分析评价。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18.03.16•【字号】辽环发〔2018〕24号•【施行日期】2018.03.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村环境保护正文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辽环发〔2018〕24号各市(不含大连)环境保护局、财政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省环保厅、省财政厅制定了《辽宁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环境保护厅辽宁省财政厅2018年3月16日辽宁省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央和省关于农村环境治理的决策部署,规范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辽宁省污染防治与生态建设和保护攻坚行动计划(2017-2020年)》(辽政发〔2017〕22号)、《关于全面开展农村环境治理的实施意见》(辽政发〔2013〕11号)和《中央农村节能减排资金使用管理办法》(财建〔2015〕919号)及其《补充通知》(财建〔2016〕875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以下简称整治项目),是指为实现《全国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十三五”规划》(环水体〔2017〕18号)和《辽宁省污染防治与生态建设和保护攻坚行动计划(2017-2020年)》(辽政发〔2017〕22号)等文件确定的目标任务而实施的农村环境污染防治项目。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为支持各市实施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等农村环境污染防治项目而安排的资金,包括中央补助和省级财政预算安排资金。
第四条按照国家和省政府部署,经过努力,各市农村环境综合整治建制村完成比例应达到80%以上(完成整治的建制村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6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70%以上,畜禽粪便综合利用率达到70%以上,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到90%以上)。
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土地治理项目绩效评价
宁省农业综合 开发 资金投入及 土地 治理 项 目的绩效评价发现 :项 目资金的 经济效益 、社会 效益及 生态效益项 目投入 区域 不同 而有所差异 ,并且 呈现 出边 际效应递 减的趋势。如在 同一 区域运 用绩效评价指标体 系,则可以客观地评价 土地 治理 项 目资金 的绩效 ,为未来资金 的持续投入提供方向。 关键 词 :农 业综合 开发资金 绩效评价 经济效益 社会效益 生 态效益
,
一
治理后 农民人均纯蝗 = 渔理墅壅尽 塑垫堕 △ 治 理前农 民人均纯收入
边际农 田林 网防护 贡献反映土地治理资金对农 田防护的 贡献程度 ,
0 . 4 2 ;社会效益指 数权重 ∞ 为
而 ,
而
,
0 . 2 8 ;生态效 益指数权重 为
0 . 2 8 。二级
边 际 农 田 林 网 防 护 贡 献 : 鐾 薹 翳 警 ! ;
林木绿化增长率= ( 二 )土地治理项 目经济效益评价
指标权重分类采用算术平均数处理 。
边 际生产能力指标反 映土 地治理资金对农业产 出的贡献
程度 ,
边 际 生 产 能 力 = 呈 鬟 蠢
边际农业产出率反映土地治理资金对农业产值的贡献程度,
l 、土地治理项 目经济效益总体 隋况 2 0 1 0年 以 来 ,辽 宁 省 已经 治 理 中低 产 田 合计 1 8 6 8 1 万
XY l ; l , - - ̄ . , O 2 l
2 I l +∞2 2 X y 2 ;
= 3 l X Y +y l f -  ̄ M l l X Y …+ O J 3 2 × Y
产出率 2 个 二级指标 ;
指 标说明 : l , 为土地治理项 目资金综合绩效指数 , Y i 为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
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国土资源部、水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进一步体现对粮食主产省及产粮大县的政策支持,缓解其财政配套压力,经研究,从2011年起,进一步降低部分粮食主产省财政配套比例,其中辽宁省、山东省由1:0.6降为1:0.5,河北省、吉林省、黑龙江省、安徽省、江西省、河南省、湖北省、湖南省、四川省由1:0.5统一降为1:0.4。
内蒙古自治区、江苏省维持现行配套比例。
同时,对《全国新增1000亿斤粮食生产能力规划(2009-2020年)》确定的800个产粮大县中的农业综合开发县,取消其县级财政配套任务;各地其他产粮大县是否取消财政配套,由各地自行确定。
取消县级财政配套任务后减少的配套资金,由省(区、市)本级财政承担。
为此,财政部对2008年11月28日印发的《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财发〔2008〕59号)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财政部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投入政策,创新开发机制,不断提高农业综合开发水平,现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规定如下:一、中央财政资金用于土地治理、产业化经营项目投入比例(一)粮食主产区河北、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江苏、安徽、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四川13省(区),中央财政资金75%以上(含本数,下同)用于土地治理项目,25%以下(不含本数,下同)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二)非粮食主产区1.北京、天津、上海、大连、青岛、宁波6市,中央财政资金5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5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2.浙江、福建、广东3省,中央财政资金70%以上用于土地治理项目,30%以下用于产业化经营项目。
《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预算定额》
《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预算定额》地方标准编制说明一、工作简况1.任务来源农业综合开发工程是涉及多行业、多部门的系统工程。
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施二十多年来,尚无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预算定额,在实际工作中都是参照水利、农业、林业、国土资源、交通、建设等部门的有关预算定额,费用构成、取费标准、定额取用不一,往往造成工程造价管理失范。
为了进一步规范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投资,提高投资效益,并使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预算编制达到编制格式、表格内容、定额标准、取费标准、计算方法统一的要求。
迫切需要农业综合开发项目预算定额的编制。
辽宁省地方标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预算定额》编制项目,由辽宁省财政厅和辽宁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于2015年8月联合下达的标准制定项目。
该项目的起草由沈阳农业大学承担。
2.协作单位《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预算定额》编制项目主持单位为辽宁省财政厅,协作单位为沈阳农业大学。
3.主要工作过程通过现场调研、试点县区执行、广泛征求意见,经项目组成员及有关技术人员多次研讨、几经修改和反复审核后形成审定稿。
项目组人员主要从事工程造价研究,在项目划分与费用构成、取费标准、预算表格形式、单位建筑及安装工程人、材、机数量标准等方面进行了深入研究,编制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预算定额。
从2013年3年起,对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主要区域(沈阳市、盘锦市、朝阳市、抚顺市、锦州市、铁岭市、营口市)的费用构成及取费标准、人材机数量消耗标准、《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预算定额》(试点版)征求意见表等进行了调查研究,累计采集土地治理项目各标段实际费用表50余份,单项工程调研表1000余份,《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预算定额》(试点版)征求意见表16份。
自2015年试点应用于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规范了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造价计价依据,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工程投资,提高投资效益,本次起草编制的《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预算定额》,是本项目组人员关于项目划分与取费标准、人材机数量标准研究的结果,也是多年工程造价编制经验的总结。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财政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财政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12.08•【字号】辽财经[2008]845号•【施行日期】2008.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监督正文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整治财政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辽财经〔2008〕845号)各市财政局(不含大连):为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了《关于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治理财政工作指导意见》。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二○○八年十二月八日关于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治理财政工作指导意见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实现农村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保护和改善我省农村生态环境,更好地发挥财政相关职能作用,现就进一步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治理财政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充分认识加强农村环境综合治理财政工作的重要意义近年来,在各级政府的共同努力下,我省农村环境保护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
但随着农村经济的快速发展,畜禽养殖业和农业综合开发规模的不断扩大,环境保护滞后于经济建设的矛盾显得尤为突出,农村环境污染日趋严重,形成“点源与面源污染共存,生活污染与工业污染排放叠加,各种新旧污染与二次污染相互复合”的严峻形势,村容村貌“脏乱差”问题突出,不仅严重影响着农民的身体健康与生活质量,而且已成为制约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因素。
因此,解决我省农村环境污染问题已经成为一项迫在眉睫的工作任务。
农村环境保护属于公共产品和准公共产品范畴,具有强烈的公共性、外部性、民生性特征。
农村环境建设是公共财政职能的重要作用领域。
近些年来,财政在支持农村环境保护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也突显出一系列问题,如环保投入总量不足,环保投融资机制不畅,资金使用效率不高,管理机构职能交叉,市场机制作用难以有效发挥等等,从而严重制约了农村生态环境的改善。
因此,当前必须进一步加大财政支持农村环境综合治理的工作力度,优质高效地为广大农村群众提供生态环境基本公共服务,满足农民对清洁优美生存环境的公共需求。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23年省财政黑土地保护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23年省财政黑土地保护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23.04.21•【字号】•【施行日期】2023.04.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23年省财政黑土地保护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沈阳、鞍山、抚顺、本溪、丹东、辽阳、铁岭市农业农村局、财政局:按照省委、省政府关于加强黑土地保护的工作要求,省农业农村厅、财政厅积极组织实施2023年黑土地保护项目,切实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联合制定了《辽宁省2023年省财政黑土地保护项目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辽宁省农业农村厅辽宁省财政厅2023年4月21日辽宁省2023年省财政黑土地保护项目实施方案为贯彻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一定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黑土地这一‘耕地中的大熊猫’”的重要指示精神,按照省委、省政府工作要求,2023年省财政继续安排黑土地保护专项资金,支持各地做好黑土地保护相关工作。
为指导做好黑土地保护项目和资金管理工作,切实发挥财政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总体思路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黑土地保护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深入实施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以保障粮食产能、恢复耕地地力、促进黑土耕地资源持续利用为核心,发挥省财政黑土地保护资金效益,推进工程与生物、农机与农艺、用地与养地相结合,坚持分类施策、分区治理,推广黑土地保护技术模式,加强黑土耕地质量监测评价,形成黑土地在利用中保护、以保护促利用的可持续发展新格局,为巩固辽宁粮食主产省的重要地位和建设国家粮食安全带奠定坚实基础。
(二)实施目标重点在典型黑土区实施黑土地保护措施500万亩,建设一批集中连片、土壤肥沃、生态良好、设施配套、产能稳定的黑土地保护示范区。
同时,开展黑土地耕地质量监测评价,为科学评估项目成效和制定黑土地治理措施提供支撑。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公布日期】2023.05.10•【字号】•【施行日期】2023.05.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辽宁省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的通知按照《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17号)有关要求,为做好我省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工作,调动种粮农民积极性,稳定种粮农民收入,省财政厅、省农业农村厅联合制定了《辽宁省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实施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农业农村厅2023年5月10日辽宁省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发放实施方案按照《财政部关于下达2023年实际种粮农民一次性补贴资金预算的通知》(财农〔2023〕17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补贴对象、依据和标准(一)补贴对象。
补贴发放对象为实际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实际种粮者,包括利用自有承包地种粮的农民,以及流转土地(合法耕地)种粮的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新型农业经营主体。
对于开展粮食耕种收全程社会化服务的个人和组织,可根据服务双方合同(协议)约定,由地方结合实际确定补贴发放对象,原则上应补给承担农资价格上涨成本的生产者。
对于流转土地种粮的个人和组织,根据签订的流转合同(协议),确定补贴发放对象。
国营农场,中国融通资产管理集团有限公司比照当地农户享受一次性补贴政策,由相关市县负责落实政策。
(二)补贴依据。
补贴依据为今年水稻、小麦、玉米、大豆、甘薯、马铃薯、谷子、高粱等粮食作物播种面积,具体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结合实际自行确定。
(三)补贴标准。
根据财政部下达的一次性补贴资金额度和各市、县2022年粮食作物播种面积,省按因素法测算分配资金,并切块下达各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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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
技推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财政监察
【发文字号】辽财开[2010]537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财政厅
【发布日期】2010.06.10
【实施日期】2010.07.01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辽宁省财政厅关于印发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
通知
(辽财开〔2010〕537号)
各市财政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监狱局:
现将《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问题,请及时反馈。
辽宁省财政厅
二〇一〇年六月十日
辽宁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以下称“科技推广资金”)的规范化、精细化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科技推广费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国农办〔2006〕13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办法的通知》(财发〔2001〕1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推广资金是指每年按比例从全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中提取,用于良种、小型仪器购置,科技人员补助、技术引进、培训、良种推广、服务体系建设、配套基地建设等方面的专项资金。
第三条科技推广资金的安排和使用原则:
(一)专款专用,专项用于土地治理项目。
(二)集中投入,突出解决关键技术和品种推广。
(三)普及应用,扶持先进、适用、成熟的新品种和综合配套技术推广。
(四)主要用于大宗农产品新品种和综合配套种植技术的推广。
(五)面向项目区广大群众,提高农民科技素质。
(六)促进农业产业结构调整。
第二章安排比例
第四条全省每年安排的科技推广资金不超过当年土地治理项目财政资金投入总额的8%。
根据推广工作的进度,当年未支出的科技推广资金可以结转到下一年度使用。
第五条省、市级每年集中安排的科技推广资金为全省当年按比例安排科技推广资金总额的30%以内,用于省、市级科技项目。
随土地治理项目下达到县的科技推广资金不低于全省当年按比例安排科技推广资金总额的70%。
第三章扶持内容及使用单位
第六条科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