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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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井井盖标准

检查井井盖标准

检查井井盖标准检查井是地下设施中用于连接、检查、维护管线和安装设备的竖向构筑物。

检查井盖是检查井口可开启的封闭物,由井盖和井座组成。

其中井盖为检查井盖中可开启的部分,用于封闭检查井口;井座为检查井盖中固定于检查井口的部分,用于安放井盖。

一、分类和结构形式1.分类1.1检查井盖按承载能力划分为如下六级:A15、B125、C250、D400、E600、F900。

1.2检查井盖按使用场所分为如下六组。

第一组(最低选用A15类型):绿化带、人行道等禁止机动车驶入的区域。

第二组(最低选用B125类型):人行道、非机动车道、小车停车场及地下停车场。

第三组(最低选用C250类型):住宅小区、背街小巷、仅有轻型机动车或小车行驶的区域,道路两边路缘石开始0.5m以内。

第四组(最低选用D400类型):城市主路、公路、高等级公路、高速公路等区域。

第五组(最低选用E600类型):货运站、码头、机场等区域。

第六组(最低选用F900类型):机场跑道等区域。

1.3检查井盖按规格尺寸划分为人孔和非人孔两种。

非人孔规格尺寸不作规定,人孔规格尺寸按井座净开孔(co)分为如下四类:600mm、700mm、800mm、900mm。

注:根据用户需求可以生产使用其他规格的检查井盖。

2.结构形式嵌人深度(A)、井座支承面宽度(B)和斜度(е),见图1和图2。

图1图2二、井盖材料检查井盖可以由以下一种或几种材料制成。

1.灰口铸铁制作检查井盖所用的灰口铸铁应符合GB/T 9439的规定。

2.球墨铸铁制作检查井盖所用的球墨铸铁应符合GB/T 1348的规定。

3.铸钢制作检查井盖所用的铸钢应符合GB/T 700和GB/T 14408的规定。

4.轧制钢制作检查井盖所用的轧制钢应符合GB/T 700和GB 1499.2的规定。

5.聚合物聚合物为各种高分子材料及其再生品。

不饱和聚酯树脂符合GB/T 8237的规定。

其他聚合物材料应符合相应的标准。

6.填充增强材料填充增强材料为各种颗粒状、纤维状材料及其再生品。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实施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细则的通告(2009)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实施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细则的通告(2009)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实施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细则的通告(2009)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公布日期】2009.02.04•【字号】通告[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2.0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实施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细则的通告(通告〔2009〕1号)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等五十九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为加强城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的维护和管理,结合实际管理工作需要,我们对《实施〈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细则》进行了修改,现予以发布,并于发布之日起正式施行。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实施〈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细则的通告》(通告1993年第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

二〇〇九年二月四日实施《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细则一、为实施《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制定本细则。

二、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负责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综合协调管理,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区、县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根据管理职责对辖区内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进行监督管理。

本市燃气、供热、供水、雨水、污水、中水、电力、照明、通信、信息、交通、公安交通、广播电视等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三、本市检查井的井盖,分别由井盖权属单位或维护管理单位依照《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和本《细则》负责维修、养护管理。

施工工地、拆迁地区或未经竣工验收确定维护管理单位的井盖的维修、养护管理由建设单位负责。

变更管理责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按照要求办理交接。

四、井盖权属单位或维护管理单位对井盖的维修、养护管理,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健全井盖管理和维修责任制度,并配备专门巡查人员,加强对井盖的巡查和管护。

(二)保持井盖完好。

北京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_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北京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_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北京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_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制度为加强北京市地下空间的管理,制定了相关的管理规定,下面皮皮XXX我给大家介绍关于北京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北京市政府24日公布最新修订后的《北京市人民防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新办法强调地下空间须按照规划用途安全使用,规定存在消防、卫生、结构安全问题应当停止使用的,相关主管部门应当责令使用人停止使用、搬出地下空间。

新办法强调,要加强地下空间规划管理。

规定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优先满足社会公益性事业的需要,居住区内的人民防空工程应当优先满足居住区配套服务和社区服务的需要。

为保证使用规划的实施,规定平时使用人民防空工程应当符合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规划,人民防空工程使用许可有效期为1 年,期限届满,被许可使用人可以申请延期使用许可。

对于普通地下室,规定使用人不得擅自改变城乡规划确定的使用用途,并应当在装饰装修及使用前向普通地下室所在地区县房屋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根据规定,地下空间的安全使用应当符合北京市有关房屋建筑使用安全管理、治安管理和房屋租赁管理的相关规定。

对侵占人防工程、未经批准使用人防工程、擅自改变批准使用用途、擅自拆改人防工程及相关设备设施等不同违法行为,明确了责令限期清退、停止使用、暂停使用、停止危害行为、限期恢复原状等责令改正的处理措施。

同时,对地下空间停止使用的情形作出明确规定,使用人拒不搬出,对于卫生、结构安全问题,情况紧急的,规定由区县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组织搬出,并妥善安置;存在消防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地下停车场管理规定为维护本商场地下停车场公共秩序,确保道路畅通,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大家共同遵守。

一、本商场地下停车场实行24时值班制度,由保安部负责管理,早八点至晚六点时段车辆随时可以进出、停放,晚六点至次日早八点时段车辆可以驶出,禁止驶入,如已落门,请致电服务电话。

北京市井盖规程

北京市井盖规程

北京市井盖规程在城市建设中,井盖是一个非常重要的设施,它不仅起到了通风、排水等作用,还能保证道路和行人的安全。

在北京市,为了更好地管理井盖,保障市民的安全和道路的畅通,北京市政府制定了《北京市井盖规程》。

本文将分步骤简单介绍这一规程的主要内容。

一、规程的制定背景《北京市井盖规程》是在不断加强城市基础设施管理的基础上制定的,目的是进一步规范市区井盖的设置、维护和管理。

同时,也是为了保证井盖的质量和安全,提高市民生活质量,从而推动城市建设和社会进步。

二、井盖的分类根据其用途和材质,井盖可以分为雨水井、污水井、电缆井、通信井、排水井等多种类型。

除了不同类型之外,井盖还可以分为开放井和封闭井两种形式。

这些分类主要是为了更好地管理井盖,便于日后的维护和使用。

三、规程的主要内容《北京市井盖规程》主要包括井盖的设计、安装、检测、维护等方面的内容,目的是为了确保井盖的质量和安全。

其中,井盖的设计应符合国家和行业标准,并经过专业工程师的评审。

安装过程中,应按照设计要求进行,并查验其位置和尺寸是否符合标准。

检测工作主要涉及井盖的水平度、承重能力、防滑性等重要指标。

维护包括清洗、加固、更换井盖等工作,旨在保持井盖的良好状态,并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四、规程的执行情况规程自发布以来,得到了部分地区政府和工作人员的积极推广和贯彻。

同时,也有一些地区存在一些执行难题,比如存在井盖设计不规范、施工不合格等问题。

这凸显了规程实施中存在的一些缺陷,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进。

总之,《北京市井盖规程》对于城市基础设施的管理和维护有着重要的意义。

未来,我们应该更加注重井盖的设计、安装和维护工作,从而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助推城市建设的进步。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实施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细则的通告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实施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细则的通告

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实施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
盖管理规定细则的通告
佚名
【期刊名称】《《北京市人民政府公报》》
【年(卷),期】2009(000)006
【摘要】通告[2009]1号依据《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北京市水域游船安全管理规定>等五十九项规章部分条款的决定》,为加强城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的维护和管理。

【总页数】3页(P39-41)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2.181
【相关文献】
1.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办法的通告[J],
2.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归集和公布企业信用信息暂行办法的通告 [J],
3.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公布实施《北京市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理管理办法》的通告 [J],
4.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标语和宣传品设置规范(试行)的通告 [J],
5.北京市民防局关于印发《实施<北京市房屋租赁管理若干规定>细则》的通知 [J],因版权原因,仅展示原文概要,查看原文内容请购买。

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办法【新版】

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办法【新版】

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的维护和管理,确保行人和车辆安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城市规划区内的城市道路、广场铺装的电力、通讯、有线电视、交通信号、照明、燃气、热力、供水、排水、环境卫生等各种地下设施检查井、阀门井、消火栓、雨污排水井等的井盖、井箅及其附属设施(以下统称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市政设施管理机构根据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负责城市井盖的具体管理工作。

市城市规划、公安、广播电视、市容环境卫生等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井盖由其产权单位负责巡查、养护、维修管理。

所有权人、管理人、使用人之间约定管理责任的,从其约定。

涉及地下管线的施工工地、拆迁区域以及未经竣工验收确定责任管护单位的井盖,由建设单位负责管护。

变更管护责任的,当事人双方应当办理交接手续。

第五条井盖必须符合国家或地方产品质量标准。

井盖安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符合有关的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

城市道路范围内的井盖安装工程竣工,必须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

井盖设施应当完好无翻盖,井体顶面与周围路面要齐平,相对高差要符合有关行业技术规范,确保行人和车辆通过时无响动、不移位、不损坏。

对不符合质量标准及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的井盖,由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责令施工单位维修和更换。

第六条井盖必须标明检查井的使用性质和产权单位。

没有标志的,应当由井盖产权单位负责更换。

禁止不同类别的井盖混用。

第七条井盖设施产权单位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建立井盖设施管理档案,并将现有井盖设施位置、规格、材质、数量以及新建、改建、废弃井盖设施等资料,报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二)建立井盖设施的巡查管理制度和维护责任制度,进行日常巡查管护。

发现井盖缺失、损毁、移位、震响,应当立即予以补装、更换、维修;发现井盖设施下沉、塌陷,应当立即设置警示标志、采取排险措施,及时进行维修。

井盖设施日常管理制度

井盖设施日常管理制度

井盖设施日常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保障城市道路交通安全,保护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有效管理和维护井盖设施,维护公共道路的完好,并确保井盖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运营,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责任1. 市政府:负责对井盖设施的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确保其正常使用和维护。

2. 城市管理部门:负责井盖设施的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巡查、维护、保养和更新等。

3. 井盖设施管理单位:负责具体的井盖设施管理工作,包括日常巡查、维护、保养、更新等。

4. 监管单位:做好井盖设施的安全监督和检查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及时处理。

三、管理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市内所有井盖设施,包括人行道井盖、路口井盖、排水井盖等。

四、日常管理1. 巡查:每日对各类井盖设施进行巡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确保井盖设施的安全和正常使用。

2. 维护: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修复和维护,确保井盖设施的完好。

3. 保养:定期对井盖设施进行保养工作,包括清洁、润滑、检查等,延长其使用寿命。

4. 更新:根据井盖设施的状况和需要,及时更新更换老化和损坏的设施,保障城市道路的通行安全。

五、管理措施1. 制定巡查计划:每日制定巡查计划,对各类井盖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及时处理发现的问题。

2. 配备维护人员:组建专业的维护团队,保障井盖设施的维护工作得以顺利进行。

3. 定期培训:对井盖设施管理人员进行培训,提升其维护技能和管理水平。

4. 安全标识:在井盖设施周围设置明显的安全标识,提醒行人和车辆注意安全。

5. 落实责任:建立健全责任制度,规范井盖设施管理行为,确保每个环节的责任清晰明确。

六、管理效果1. 降低事故风险:有效管理和维护井盖设施,降低因井盖设施损坏而引发的事故风险。

2. 提升城市形象:经常更新和维护井盖设施,体现城市管理的用心和成效,提升城市整体形象。

3. 保障市民安全:保障井盖设施的正常使用和运营,保障市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七、监督检查市政府每季度对井盖设施管理工作进行检查,对存在问题的单位进行整改,确保管理制度的顺利实施。

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

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和城市公共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燃气、供热、供水、雨水、污水、中水、电力、输油、照明、通信信息、广播电视、公安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地下管线。

第三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基础设施地下管线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综合协调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监督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编制地下管线年度建设项目、维修工程计划和抢修预案,并协调实施。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管线规划、测绘及档案资料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

市路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管线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监督管理。

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管线占道掘路施工作业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地下管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自建的地下管线进行监督管理。

本市燃气、供热、供水、雨水、污水、中水、电力、输油、照明、通信信息、广播电视、公安交通等地下管线专业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对地下管线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四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加强管线的维护管理,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一)地下管线运行维护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二)建立地下管线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有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上报记录等。

(三)编制实施地下管线年度维修计划,定期排查和消除地下管线安全隐患,上报各自专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并接受监督检查。

(四)加强日常维护,保持地下管线检查井井盖完好。

发现丢失或损坏,应当立即补装、更换或维修。

第五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制定地下管线事故抢修预案,落实抢修机械、设备、物资、人员等。

地下管线发生事故后,应按照本市地下管线抢修预案和专业抢修预案组织实施,并向专业主管部门和交通路政、公安交通等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DB11_147-2002地下设施检查井双层井盖

DB11_147-2002地下设施检查井双层井盖

ICS 93.080.30DB CP 66备案号:11955-2002北京市地方标准北京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发布前 言本标准第4.1.1、4.1.2、4.2.1、4.4、4.5、4.6条是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为加强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的管理,确保行人、车辆的安全,检查井井盖必需具备防盗、防坠落、防滑、防位移、防噪声、易开启的功能,避免或减少在上层铸铁检查井井盖丢失、损坏的情况下,所造成的车辆和人身事故,依据建设部标准CJ/T3012-1993《铸铁检查井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政工程处北京市市政工程研究院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乃慧、齐京军、温春和、王相成、李林呈、王憬山、任明星。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地下设施检查井双层井盖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下设施检查井双层井盖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他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可能行驶或停放的地面上的检查井井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348-1988 球墨铸铁件CJ/T 3012-1993 铸铁检查井盖3 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双层井盖与路面齐平、衔接的地下设施检查井盖,其结构为上、下两层。

3.2主盖双层井盖中的上层盖。

3.3子盖双层井盖中的下层盖。

4 要求4.1 原材料4.1.1 主盖应符合GB/T 1348的规定。

4.1.2 子盖应采用非金属材料制造。

4.1.3 子盖宜采用玻璃钢材料制造。

检查井管理制度

检查井管理制度

检查井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查井的管理,保障污水管道系统的正常运行,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城市污水管道系统中的检查井的管理工作。

检查井是指用于检查和维护污水管道系统的设施,包括检查井盖、井筒、井底等部分。

第三条检查井管理工作由市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各区政府负责具体执行,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本管理制度的要求开展相关工作。

第四条检查井管理应遵循“科学规划、统一管理、全面保养、安全使用”的原则,确保检查井设施的合理使用和有效维护。

第二章检查井的设置和标识第五条市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城市规划和污水管道系统的需求,确定检查井的设置位置和数量。

检查井设置应遵循管道走向、地形地势等因素,保证检查井的布局合理。

第六条检查井设置应进行标识,包括标明所属单位名称、井编号、井口直径、井深等信息。

标识应清晰、牢固,方便相关管理人员查找和识别。

第七条检查井的井口应设置井盖,井盖应具有防水、防臭、防腐蚀、防滑等功能,确保检查井的安全使用。

第三章检查井的维护管理第八条检查井的维护管理应按照固定周期进行,各区政府应制定相应的维护计划,明确维护频次和责任人员。

第九条检查井的维护包括清理、排水、检修等工作。

清理应定期进行,清除井内积水、杂物等,保持通畅。

排水应及时进行,遇到暴雨、地陷等情况应做好紧急处置。

检修应根据需要进行,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第十条检查井的维护工作应严格按照规范操作,避免对检查井结构造成损害。

维护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技术和操作能力,确保维护工作的质量。

第四章检查井的安全管理第十一条检查井的安全管理是检查井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各单位和个人应加强对检查井的安全防范意识,确保检查井的安全使用。

第十二条检查井的安全管理包括日常巡检、定期检验等内容。

各区政府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定期巡查,及时发现并处理问题。

第十三条检查井的井盖应定期检查,发现损坏、变形等情况应及时更换。

井盖更换应采取专业方法,确保安全可靠。

DB11_T452-2007非金属材料检查井盖技术要求

DB11_T452-2007非金属材料检查井盖技术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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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金属材料检查井盖技术要求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非金属材料检查井盖(以下简称“井盖”)的技术要求、试验装置和试验方法、检验
规则、标识包装贮存运输和安装养护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城镇道路、人行道、广场、绿化带等场所的检查井盖。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明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下列术语适用于本标准。 3.1
高强度钢纤维混凝土 High strength steel fiber reinforced concrete 用一定量乱向分布的钢纤维增强的以水泥为主要粘结料的混凝土(C60 以上)。 3.2 聚合物基复合材料 Polymer matrix composites 利用聚合物(塑料、橡胶等)和各种颗粒、纤维等填充增强材料,通过少量添加剂及一定工艺生产 出的材料。 3.3 再生树脂复合材料 Regenerated resin composites 以再生的热塑性树脂和粉煤灰为主要原料,在一定温度压力条件下,经助剂的理化作用形成的材料。 3.4 检查井(人孔) manhole 地下设施中用于管线连接、检查、维护和安装设备的竖向构筑物。 3.5 检查井盖 manhole cover 检查井口可开启的封闭物,由井座和井盖组成。
I
前言
DB11/T 452—2007
各类地下设施检查井盖是城市基础设施的重要部件。针对北京地区的具体情况,为保障公共安全, 规范非金属材料地下设施检查井盖的使用、监督与管理,指导检查井盖的设计、生产、施工、养护,特 制定本标准。
新建改建地下设施检查井安装非金属井盖执行本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是:1.范围 2.规范性引用文件 3.术语和定义 4.技术要求 5.试验装置和试验 方法 6.检验规则 7.标识包装贮存和运输 8.安装养护要求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市政工程研究院

北京市地下室管理规定

北京市地下室管理规定

北京市地下室管理规定北京市地下室管理规定第一条、租赁地下空间的使用单位及个人应当服从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物业管理公司的管理,对使用行为负责。

第二条、利用地下空间从事商业、文化娱乐业或者作为居住场所的,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符合防火、卫生等管理规定,并经公安消防机构、卫生主管部门检查合格。

2、房屋建筑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3、具有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

4、通风良好,设置机械通风系统,并保证有效使用。

5 具有防汛、防雨水倒灌设施。

6、按规定设置和配备机械防烟排烟系统、自动喷淋系统、应急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其他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三条、装修管理1、租赁地下空间的单位及个人先向物业管理公司工程部上报装修方案,经审核同意并备案后,方可进行装修。

2、设定安全管理负责人,对施工现场进行统一管理,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3、装修人员必须携带有效的个人证件,到物业公司工程部办理出入证件。

4、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符合安全规范。

安全出口不得采用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5、不得擅自改变地下空间工程的主体结构或者拆除地下空间的设备设施。

6、在装修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施工方案,如有特殊情况需要修改,必须报物业公司工程部审批。

7、按照国家有关消防安全技术规定安装、使用电器产品,设计、敷设用电线路; 禁止超负荷用电。

8、装饰、装修材料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消防、卫生要求;进行装饰、装修等施工作业期间,不得投入使用。

第四条、用户租赁档案1、经营单位应对使用单位及个人情况进行详细的登记,并附有效的证件,如:身份证、营业执照等。

2、经营单位必须与使用单位及个人签署《房屋租赁合同》、《房屋安全使用责任书》、《入住须知》及《卫生管理规定》。

第五条、日常管理1、制定落实治安、消防、卫生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2、建立防火、防汛、治安、卫生等责任制度。

3、设置值班室及房屋管理员岗位,实行24小时值班制。

4、对所租赁的地下空间划分区域,将责任落实到岗、到人,对地下空间进行严格的巡视、检查。

北京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_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北京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_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制度

北京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_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制度一、总则:1.地下空间管理规定适用于北京市所有地下空间的建设、改造、使用及管理活动。

2.建设、改造和使用地下空间,应遵循安全、节约、环保的原则,综合考虑地质、地下水、环境等因素,保障公众利益和城市可持续发展。

二、地下空间建设和改造:1.地下空间建设和改造需符合国家及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必须经过审批程序,并取得相应许可证。

2.在规划建设中,应充分考虑地下空间的合理分布,避免密集集中,保证地下空间的可持续利用和灵活运行。

3.地下空间的建设和改造,应在前期进行充分的勘测和评估,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可靠。

4.建设单位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进行设计、施工,确保地下空间的结构安全和使用功能。

5.地下空间建设和改造过程中,应妥善处理地下水、渗润水等问题,避免对周边环境和地面建筑物造成损害。

三、地下空间使用管理:1.地下空间使用单位应制定地下空间安全使用管理制度,并定期进行演练和检查,确保应急预案的可靠性。

2.地下空间使用单位应定期组织对地下空间进行安全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确保地下空间的安全运行。

3.地下空间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责任制和安全培训制度,提高员工对地下空间安全问题的认识和应对能力。

4.地下空间使用单位应加强对重要设施、设备和通风、照明等系统的维护管理,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

四、地下空间的监管和执法:1.地下空间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地下空间的监管制度和执法措施,加强对地下空间建设、改造、使用等活动的监督检查。

2.地下空间管理部门有权对地下空间的使用单位进行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3.地下空间管理部门应定期公布地下空间管理政策,加强对公民和企业的宣传教育,提高地下空间的安全意识。

4.对违反地下空间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地下空间管理部门有权依法进行罚款、责令停工停产等处罚措施,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五、附则:1.地下空间管理规定由地下空间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

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办法

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办法

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的办法(2005)京政办发[2005]9号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二月二十三日北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地下管线管理,保障地下管线正常运行和城市公共安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管线,是指燃气、供热、供水、雨水、污水、中水、电力、输油、照明、通信信息、广播电视、公安交通等城市基础设施地下管线。

第三条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城市基础设施地下管线综合协调管理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综合协调地下管线专业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经市政府批准后实施;监督地下管线权属单位编制地下管线年度建设项目、维修工程计划和抢修预案,并协调实施。

市规划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管线规划、测绘及档案资料监督管理。

市建设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地下管线安全监督管理。

市路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管线占道掘路施工作业监督管理。

市公安交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市地下管线占道掘路施工作业交通安全监督管理。

市安全生产监督行政管理部门对地下管线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

区(县)市政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自建的地下管线进行监督管理。

本市燃气、供热、供水、雨水、污水、中水、电力、输油、照明、通信信息、广播电视、公安交通等地下管线专业主管部门, 按照各自职责实施监督管理。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对地下管线违法行为进行行政处罚。

第四条地下管线权属单位应加强管线的维护管理, 保障地下管线安全运行。

(一)地下管线运行维护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规程。

(二)建立地下管线巡查记录,记录内容应有巡查时间、地点(范围)、发现问题与处理措施、上报记录等。

(三)编制实施地下管线年度维修计划, 定期排查和消除地下管线安全隐患, 上报各自专业行政管理部门和市市政行政管理部门并接受监督检查。

北京市地下电力设施标准

北京市地下电力设施标准

北京市地下电力设施标准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电力管道建设应遵循的一般规定、路径选择、电力隧道及电力排管的技术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500kV及以下输配电电缆线路新建电力隧道、排管工程。

扩建、改建工程可参照本标准执行。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未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T13912金属覆盖钢铁制件热浸镀锌层技术要求及试验方法GB/T23858检查井盖GB50156汽车加油加气站设计与施工规范GB50217电力工程电缆设计规范DL/T5221城市电力电缆线路设计技术规定DB11/147地下设施检查井双层井盖DB11/T452非金属材料检查井盖技术要求3术语和定义3.1电力管道 power channel用于敷设电力电缆的隧道、排管、工作井组成的构筑物,或者三种型式的组合。

3.2电力隧道cable tunnel容纳电缆数量较多、有供安装和巡视方便的通道,且为地下电缆构筑物。

3.3电力排管(埋管)cable duct按规划电缆数量开挖沟槽一次建成多孔管道的地下电缆构筑物。

3.4工作井manhole供人员出入以安装电缆接头等附属部件、供牵拉电缆作业所需的或电缆通道通风所需的电缆构筑。

4一般规定4.1电力管道建设应积极采用标准化建设成果,应做到安全可靠、经济适用,鼓励采用新理念、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新工艺。

4.2电力管道应依据电网空间布局规划建设。

4.3电力管道建设,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安全、环保、消防、人防、防灾和劳动保护等国家相关规范规定。

4.4电力管道建设采用的原材料、成品、半成品、设备、混凝土等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技术标准规定。

4.5新建电力管道应与现状电力管道连通,连通建设不应降低原设施建设标准。

4.6电力管道接近加油站类构筑物时,管道(含工作井)与加油站地下直埋式油罐的安全距离应满足GB50156的要求,且加油站建筑红线内不应设工作井。

2023年北京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

2023年北京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

2023年北京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2023年北京市地下空间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合理开发利用本市地下空间资源,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保障地下空间权利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地下空间的开发利用管理。

法律、法规对国防、人民防空、防灾、文物保护、矿产资源等情形的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下空间是指地表以下的空间,包括结建地下空间和单建地下空间。

结建地下空间是指同一主体结合地面建筑一并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单建地下空间是指独立开发建设的地下空间。

利用市政道路、公共绿地、公共广场等公共用地开发的地下空间视为单建地下空间。

第四条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应当贯彻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合理利用、安全使用、依法管理的原则,坚持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结合。

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应当优先发展地下交通、垃圾处理、电力设施等城市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鼓励竖向分层立体综合开发和横向相关空间连通开发。

第五条市城乡规划、城乡建设、国土房管主管部门分别负责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的规划管理、建设工程管理、用地和产权管理。

市人民政府其他相关主管部门及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能分工,在其职责范围内做好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管理的相应工作。

第六条地下空间规划是城市规划的重要组成部分。

地下空间规划应当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市总体规划,并与人民防空规划、地下交通规划、地下管线规划等专业规划相协调。

第七条根据城市发展需要,编制城市总体规划时,应当同步编制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是城市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应当依据城市总体规划的发展方向和战略目标编制,规划期限与城市总体规划保持一致。

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规划应当包括城市地下空间综合开发利用的发展战略、功能分区、用地规模和布局、交通体系,禁止、限制与适宜建设地下空间的范围、环境保护要求和安全保障措施及其他相关内容;其中,属于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在规划文本中明确表述。

北京市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北京市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北京市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安全使用,维护公共利益和群众生命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北京市范围内的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设计、建设、使用和管理。

第三条人防工程是指为防空警报、空袭等应急情况而建造的工程,包括地下防空洞、地下避难所等。

第四条普通地下室是指非人防工程的地下建筑,包括地下商场、地下停车场等。

第二章设计和建设第五条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设计应符合国家有关规范和标准,保证结构安全、防水防火等性能要求。

第六条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建设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进行,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批和验收。

第七条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入口应设置明显标识和紧急疏散通道,方便人员的进出和疏散。

第八条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防火门、防火墙、疏散通道、排烟系统等设施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定期检查和维修,确保安全运行。

第九条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电气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定期检测和维修,并设置应急照明和报警系统。

第三章安全使用第十条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使用单位应制定和实施安全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人员安全。

第十一条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使用单位应定期进行安全演练和消防演练,提高应急处理能力。

第十二条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使用单位应保持通道畅通,不得堆放杂物,妨碍人员疏散。

第十三条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使用单位应设立专职或兼职的消防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日常管理和应急处理。

第十四条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使用单位应确保消防设施的正常运行,定期检测和维修,消除安全隐患。

第十五条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使用单位应建立事故报告制度,对事故进行及时报告和处理,配合有关部门的调查。

第四章管理监督第十六条北京市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管理权属归属于市政府依法行使。

第十七条北京市相关部门应加强对人防工程和普通地下室的管理监督,组织安全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铸铁井盖、污水井盖、检查井盖到底归谁管?

铸铁井盖、污水井盖、检查井盖到底归谁管?

第一,井盖施工期间,由施工单位或建设单位负责井盖的维修、养护和管理。

第二,井盖权属单位或者井盖管理单位负责井盖的日常维护、修缮工作。

这些相应的单位必须建立健全井盖管理和维修责任制度,并配备专门巡查人员,加强对井盖的巡查和管护。

在发现井盖丢失、损坏、移位、震响等情况时, 应立即补装、维修或更换。

确保井盖完好无恙,车辆、行人通过时不坏、不动、不响。

第三,井盖管理行政单位落实检查监督职能,并在紧急情况下负责修缮,确保公共安全。

井盖管理行政单位必须指派专人对公共场所的井盖经常巡查,定期检查,监督负有管理责任单位的工作。

在接到报告或者发现井盖丢失、损坏等情况时,应当立即设立警示标志,并通知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进行维修或补装。

在保护市政设施安全和保证车辆行人通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或者在无法确认负有井盖管理责任的单位的情况下,应当先行补装、更换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所需的费用, 由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承担。

具体到行政责任主体的行政管理义务,根据《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第5条、《实施<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细则》第5条、《济
南市城市道路井盖设施管理规定》第6条、《南昌市城市道路井具设施管理办法》第13条等地方法规规章的明文规定,行政责任主体负有以下法定的义务:
第一,监督管理义务:建立监督巡查和定期检查制度,设立监督电话,及时受理投诉。

第二,协调维修义务:发现险情,立即设立警示标志,通知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进行维修或补装,验收其维修工程。

第三,替代维修义务:在保证公共安全的紧急情况下或者在无法确认负有井盖管理责任单位的情况下,应当先行补装、更换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DB11 147-2002《地下设施检查井双层井盖》

DB11 147-2002《地下设施检查井双层井盖》

地下设施检查井双层井盖DB11/147-2002前言本标准第4.1.1、4.1.2、4.2.1、4.4、4.5、4.6条是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为加强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的管理,确保行人、车辆的安全,检查井井盖必需具备防盗、防坠落、防滑、防位移、防噪声、易开启的功能,避免或减少在上层铸铁检查井井盖丢失、损坏的情况下,所造成的车辆和人身事故,依据建设部标准CJ/T3012-1993《铸铁检查井盖》,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标准。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北京市市政设施管理办公室北京市市政工程研究院北京市市政工程设计研究总院北京市市政工程管理处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唐乃慧、齐京军、温春和、王相成、李林呈、王憬山、任明星。

本标准由北京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地下设施检查井双层井盖1.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地下设施检查井双层井盖的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

本标准适用于北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道路、公路及其他机动车辆或非机动车可能行驶或停放的地面上的检查井井盖。

2.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

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348-1988 球墨铸铁件CJ/t3012-1993 铸铁检查井盖3.术语和定义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标准。

3.1双层井盖与路面齐平、衔接的地下设施检查井盖,其结构为上、下两层。

3.2主盖双层井盖中的上层盖。

3.3子盖双层井盖中的下层盖。

4.要求4.1 原材料4.1.1主盖应符合GB/T13480-1988的规定。

4.1.2子盖应采用非金属材料制造。

4.1.3子盖宜采用玻璃材料制造。

4.2主盖4.2.1主盖应有防盗装置。

4.2.2支座与主盖的连接宜采用金属环链,金属环链应作防腐处理,拉力不低于30kN。

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

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

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发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发布日期:1990.08.27 - 实施日期:1990.09.01(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0年第28号)(1990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8号令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的维护和管理,保护地下设施,保障交通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公路和公共场所范围内铺装的电力、电信、燃气、热力、自来水、排水、环境卫生等各种地下设施检查井、阀门井、消火栓、雨污水口等( 以下统称检查井)的井盖,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本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围,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

第四条检查井的井盖( 以下简称井盖) , 按照其权属,分别由电力、电信、燃气、供热、供水、环卫、市政、房管、园林、公安交通、消防等部门(以下统称井盖管理单位), 依照本规定负责维护、管理。

公共场所范围内的井盖,属于该公共场所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依照本规定维护管理;属于其他井盖管理单位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协助看管,发现损坏、丢失等情况时,及时向井盖管理单位报告。

第五条维护井盖的完好, 人人有责。

任何人发现井盖丢失、损坏等情况,都有义务及时向市政工程、公路管理部门或井盖管理单位报告。

第六条井盖必须符合国家或本市地方产品标准。

安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本市有关的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

在城市道路或公路范围内的井盖安装工程竣工, 分别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验收;其他地区,按照检查井的使用性质,由井盖管理单位验收。

对不符合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的工程或使用不合标准的井盖的,不予验收。

第七条井盖必须有标明检查井使用性质的标志。

没有标志的,应由井盖管理单位负责更换。

禁止不同类别的井盖混用。

第八条市政工程或公路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指派专人对城市道路和公路上的井盖经常巡查, 对其他公共场所的井盖定期检查。

在保护市政设施安全和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政工程或公路管理部门应对丢失、损坏的井盖先行补装、更换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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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
发布单位:北京市人民政府
发布日期:1990.08.27 - 实施日期:1990.09.01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1990年第28号)
(1990年8月27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28号令发布)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的维护和管理,保护地下设施,保障交通安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公路和公共场所范围内铺装的电力、电信、燃气、热力、自来水、排水、环境卫生等各种地下设施检查井、阀门井、消火栓、雨污水口等( 以下统称检查井)的井盖,均按本规定管理。

第三条本市市政工程管理部门和公路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管理范围,负责监督、检查本规定的执行。

第四条检查井的井盖( 以下简称井盖) , 按照其权属,分别由电力、电信、燃气、供热、供水、环卫、市政、房管、园林、公安交通、消防等部门(以下统称井盖管理单位), 依照本规定负责维护、管理。

公共场所范围内的井盖,属于该公共场所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依照本规定维护管理;
属于其他井盖管理单位的,由该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协助看管,发现损坏、丢失等情况时,及时向井盖管理单位报告。

第五条维护井盖的完好, 人人有责。

任何人发现井盖丢失、损坏等情况,都有义务及时向市政工程、公路管理部门或井盖管理单位报告。

第六条井盖必须符合国家或本市地方产品标准。

安装工程的设计和施工,必须执行本市有关的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

在城市道路或公路范围内的井盖安装工程竣工, 分别由市政工程管理部门或公路管理部门验收;其他地区,按照检查井的使用性质,由井盖管理单位验收。

对不符合设计和施工技术规范的工程或使用不合标准的井盖的,不予验收。

第七条井盖必须有标明检查井使用性质的标志。

没有标志的,应由井盖管理单位负责更换。

禁止不同类别的井盖混用。

第八条市政工程或公路管理部门分别负责指派专人对城市道路和公路上的井盖经常巡查, 对其他
公共场所的井盖定期检查。

在保护市政设施安全和保证车辆和行人通行安全的紧急情况下,市政工程或公路管理部门应对丢失、损坏的井盖先行补装、更换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所需的费用, 由负有管理责任的单位承担。

第九条井盖管理单位和公共场所, 应建立管理制度, 指派专人对井盖经常巡查, 并接受市政工程或公路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

井盖应保持完好,车辆、行人通过时不坏、不动、不响。

发现井盖丢失、损坏、移位、震响等情况, 责任单位应立即补装、维修或更换。

第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移动井盖。

巡查、维修人员打开井盖进行检查、养护、维修等作业时,应按规定在井口周围设置护栏、标志或采取其他安全措施。

施工结束应及时清理现场,恢复原状。

第十一条井盖管理单位违反本规定的, 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委托市政工程管理处或公路管理部门
责令限期改正。

逾期不改正的,每逾期一天处50元至100元罚款。

由于井盖丢失、损坏、移位和擅自移动井盖而造成事故的,由责任单位或责任人依法赔偿经济损失。

违反交通、消防管理规定的,由公安交通、消防监督机关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故意损毁或盗窃井盖的, 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规定执行中的具体问题,由市市政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1990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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