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考中国法制史:两宋的法律
宋朝法律制度
宋朝法律制度宋朝法律制度是指中国宋朝(公元960年-1279年)时期所建立和实施的法律体系。
宋朝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宋朝法律制度的特点之一是倡导以法律为基础的社会秩序。
宋朝的法律制度系统完备,包括刑事、民事、宪法和军事法律等各个方面,几乎涵盖了社会各个领域的法律规范。
其中,刑事法律以《大宋刑统》为基础,对犯罪行为和刑罚做出了明确规定,以维护社会安定。
民事法律以《大宋宝刑统》为主要依据,涵盖了土地、房产、婚姻等方面的法律规范。
宪法方面,宋朝的政治体制以宰相为首的中央集权制度为基础,设立了乡、县、州等行政管理机构,保证了国家的稳定和治理。
军事法律主要通过兵部和各地军事司法机构进行管理和实施,加强了军队的纪律和管理。
宋朝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离不开法律编纂和修订的工作。
宋朝先后有多次法律编纂工作,如南宋时期的《御定大宋刑统》、《御定大宋国史》等。
这些法典不仅规范了宋朝的法律制度,还对后世的法律发展有着重要影响。
此外,宋朝还注重了法律实务的推行,设立了司法机构和法院,加强了对法律规范的执行力度。
宋朝法律制度在继承前代法律制度的基础上,也有一些独特的特点。
首先,宋朝法律制度注重保护平民百姓的权益。
相较于前代法律制度,宋朝注重平民百姓的地位和权益,压低了对罪犯的刑罚力度,更加重视法律的公平和人道性。
其次,宋朝法律制度对商业和经济活动的管理也具有独特的特色。
宋朝是中国历史上经济比较发达的一个时期,法律制度充分体现了对商业交易和经济活动的管理和规范,促进了经济的繁荣和发展。
总的来说,宋朝法律制度在中国历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不仅做出了一系列法律规范和创新,而且为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宋朝法律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不仅对中国社会的稳定和治理产生了积极影响,而且对后世法律制度的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
中国法制史试题
〔以下题目不再附出处,根本来自司考、法硕与研究生考题〕【单项选择题】“重罪十条〞首次规定于:A、晋律B、魏律C、唐律D、北齐律答案:D【单项选择题】“八议〞首次规定于:A、晋律B、曹魏律C、北齐律D、唐律答案:B【单项选择题】最早把“重罪十条〞改为“十恶〞的是:A、开皇律B、大业律C、武德律D、贞观律答案:A【单项选择题】第一次将“服制〞列入律典中,作为定罪原则德是:A、新律B、大律C、北魏律D、晋律答案:D【单项选择题】首次区别律与令的性质的律典是:A、新律B、北魏律C、北齐律D、晋律答案:D【单项选择题】将刑名、法例合为名例篇,置于律首的是:A、新律B、泰始律C、北魏律D、北齐律答案:D【单项选择题】将新律之刑名篇分为刑名、法例两篇的律典是:A、九章律B、晋律C、北魏律D、北齐律答案:B【单项选择题】将廷尉改为大理寺是在:A、秦代B、晋代C、北齐D、北宋答案:C【单项选择题】北齐律继承了北魏律确立五刑为:A、死、流、宫、徒、鞭B、死、流、徒、鞭、杖C、死、流、徒、杖、笞D、死、髡、赎、杂抵罪、罚金答案:B【多项选择题】北齐时期正式设置大理寺,它的正副长官是:A、大理寺卿B、廷尉C、少尉D、提督答案:AC【单项选择题】三国时期的法制指导思想是:A、“拨乱之政,以刑为先〞B、“拨乱之政,以礼为先〞C、“拨乱之政,以德为先〞D、“拨乱之政,以律为先〞答案:A【单项选择题】南朝规模最大德一次立法活动是:A、宋对律、令、科的修撰B、齐对律、令、科的修撰C、梁对律、令、科的修撰D、陈对律、令、科的修撰答案:C【单项选择题】〔〕为了钳制中书省行使职权成立了以侍中为主管长官的门下省。
A、晋代B、北魏C、东汉D、西魏答案:A【单项选择题】北齐改九卿之一的廷尉为〔〕并将其扩建,是当时最高的司法机关。
A、大理寺B、御史台C、少府D、尚书省答案:A【单项选择题】晋代沿袭南朝规定如因买卖田宅牛马如生纠纷,官府可依〔〕为据进展裁决。
宋朝刑事法律制度
法制史:宋朝刑事法律内容(一)刑罚制度的变化1.创立折杖之法宋朝的刑罚制度,基本沿用隋唐以来的五刑制度。
但鉴于唐末五代刑罚过于苛重,不利于新政权的稳定,建隆四年(963年),吏部尚书张昭等奉诏创立了一种变相减轻刑罚的折杖法,列入《宋刑统》中。
折杖法作为一种代用刑,是将五刑中的笞、杖、徒、流四种刑罚折成相应的臀杖或脊杖,使“流罪得免远徙,徒罪得免役年,笞杖得减决数”。
《宋刑统·名例律·五刑门》规定了折杖法的具体内容,其中加役流决脊杖二十,配役三年;流三千里至二千里,分别决脊杖二十、十八、十七,均配役一年;徒三年至一年,分别决脊杖二十、十八、十七、十五、十三,杖后释放;杖一百至六十,分别决臀杖二十、十八、十七、十五、十三;笞五十决臀杖十,笞四十与笞三十决臀杖八,笞二十与笞十决臀杖七。
折杖法是一种“折减”性质的新刑制,对于缓和社会矛盾具有一定作用。
但其适用范围有限,死刑及反逆、强盗等重罪不适用此法。
因此,折杖法的创立并未改变宋朝刑罚不断加重的趋势。
2.滥用野蛮酷刑北宋初年,为宽贷死罪,开始使用五代后晋天福年间创立的刺配刑,对某些重犯实行“决杖,黥面,配役”的惩罚。
这名义上是宽贷死罪的轻刑措施,实质是古代肉刑的复活,而且将杖背、刺面、配役三刑施于一人之身。
刺配在宋初并不是法定常用刑种,《宋刑统》也没有此项规定,而是以皇帝诏敕形式,对某些人临时发布施用。
起初是对死罪的宽贷,但后来却逐渐突破其限制,被广泛使用起来。
太祖时就有黥面、流配的诏敕,太宗时刺配刑已滥加施用;仁宗以后,有关刺配的诏敕逐渐增多,并被列入编敕,上升为正式制度。
至南宋时,刺配人犯已多达十余万人之众。
北宋仁宗天圣六年(1028年),因荆湖(今湖北江陵)地区杀人祭鬼,开始沿用五代时期的凌迟酷刑。
凌迟亦称陵迟,俗称千刀万剐,是以利刃零割碎剐肌肤肢体,使受刑者在极端痛苦中慢慢死去的一种刑罚。
神宗以后,凌迟的使用逐渐增多,主要用于镇压危害特别严重的犯罪。
司考法制史真题:两宋的法律
司考法制史真题:两宋的法律
【真题1】南宋时,富人甲去世,妻已亡,家中有继子乙及在室女丙。
关于甲的遗产继承,依当时法律,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08延缓地区-1-9)
A.乙享有全部财产继承权,丙没有继承权
B.丙享有全部财产继承权,乙没有继承权
C.乙享有1/4财产的继承权,丙享有3/4财产的继承权
D.乙、丙都没有继承权,财产收为官府所有
【答案】C
【真题2】杜甫有诗云:“朝回日日典春衣,每日江头尽醉归。
酒债寻常行处有,人生七十古来稀。
”对诗歌涉及的典当制度,下列哪一选项可以成立?(09-1-13)
A.唐代的典当形成了明确的债权债务关系
B.唐代的典当契约称为“质剂”
C.唐代的典当称为“活卖”
D.唐代法律规定开典当行者构成“坐赃”
【答案】A
【真题3】关于宋代法律和法制,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09-1-14)法律教育网
A.《宋刑统》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B.宋代法律因袭唐制,对借与贷作了区分
C.宋仁宗朝敕、例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例”
D.宋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
【答案】C
【真题4】宋承唐律,仍实行唐制“七出”、“三不去”的离婚制度,但在离婚或改嫁方面也有变通。
下列哪一选项不属于变通规定?(12-1-16)
A.“夫外出三年不归,六年不通问”的,准妻改嫁或离婚
B.“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减一等”
C.夫亡,妻“若改适(嫁),其见在部曲、奴婢、田宅不得费用”
D.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
【答案】D。
第三章宋朝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宋朝的法律制度宋朝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非常重要的朝代,其法律制度也相当丰富完善。
宋朝法律制度的发展可以追溯到唐朝,但宋朝在继承唐朝法律制度的基础上有所创新,在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等方面取得了重要成果。
本文将从法律体系、法律的文书、刑法以及宋朝法律制度的特点等方面来介绍宋朝的法律制度。
首先,宋朝的法律体系相当完备。
宋朝法律体系主要由律、令、策、例、旨等法律文件构成。
其中,《大宋律例》是宋朝法律体系中最重要的法典之一,主要涉及刑法。
《大宋令》是宋朝法律体系中重要的行政法典,主要涉及治理国家和维护社会秩序。
此外,宋朝还制定了一系列策和例,用以约束官员的行为和规范社会秩序。
总的来说,宋朝的法律体系相当完善,不仅覆盖了广泛的领域,还重视法律的适用和预防。
其次,宋朝的法律文件主要以文书形式存在。
宋朝法律文件主要包括谕、诏、敕、令、省止等,这些文书所载的法律内容经过君主签署后即刻生效。
与唐朝法律制度相比,宋朝的法律文件更为精简明了,便于官员和民众理解和遵守。
此外,宋朝政府还注重法律的宣传,将重要法律文件进行广泛传布,以确保法律的普及和执行。
这些法律文书不仅对宋朝的法律制定和执行起到了重要的指导作用,也成为学者研究宋代政治、社会和法律制度的重要史料。
再次,宋朝的刑法仁慈而严明,体现了法律人道主义的精神。
宋朝的刑法制度着重于重惩恶犯,轻施刑罚于善良之人,体现了治理国家的原则和实践。
宋朝刑法主要采用钱刑,即罚金取代刑罚,这是一种对刑罚的一种替代方式。
在宋代,罚金主要用于平定争端、维护社会秩序、修建水利工程等方面。
当然,宋朝也采用了一些刑罚,如鞭杖、流放等,以制裁重罪犯。
总体来说,宋朝的刑法体系较为完善,重视人的尊严和权益。
总体而言,宋朝的法律制度在继承唐朝法律制度的基础上进行了一些和创新,形成了相对完备和科学合理的法律体系。
宋朝的法律制度在治理国家、维护社会秩序、保护人民权益等方面起到了重要作用,对中国历史上的法律制度发展产生了深远影响。
中国法制史笔记全整理(司法考试完整版)
中国法制史绪论一、关于中国法制史学科(一)中国法制史是法律史学科的一个重要分支(二)中国法制史的研究范围(三)中国法制史的发展历程二、关于中国法制史的基本线索(一)夏商西周春秋时期法制的萌芽和成长(二)战国秦汉三国两晋南北朝时期中央集权君主专制法制的形成和发展(三)隋唐法制的完善(四)宋、元、明、清法制的成熟及演变(五)中国近代法制的演变(六)新民主主义法制实践及其转型(七)中华人民共和国初期法制的建设三、关于中华法系【中国传统法制的基本特征】(一)以儒家学说为法制的基本的指导思想和立论基础(二)引礼入法、礼法结合(三)家族本位的伦理发占有重要地位(四)鲜明的专制特性?(五)融合了以汉族为主题的各民族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原则(六)刑事、行政、经济立法比较发达,民事立法相对薄弱(七)无讼是求,调处息争论述中华法系及特点:中华法系是指以中国古代法律制度为母体,在东南亚早期封建国家之间形成的一个影响广泛的法系。
中华法系的母法就是经千年积累而成的中国古代法律制度。
中华法系的子法系统,主要有封建时期的日本、朝鲜、越南等仿效中国古代法而建立起来的法律体系。
中国法系的特点表现在:从立法和法典结构上看,是“诸法合体,民刑不分”;从司法体制上看,是“行政兼理司法”。
但是,中华法系的基本特点应该是“礼法合一”。
礼法合一”是指在中华法系法律制度中,中国传统的论理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完全融为一体,法律的评判标准与道德的评判标准完全一致。
第一章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司考考点:明德慎罚、出礼入刑、五刑、契约、婚姻继承、大司寇、五听、五过、三刺。
·神话传说时代——习惯法·夏商周——形成了礼刑结合的国家法体系·西周的法制思想已形成一个较为完备的体系,其内容趋于成熟,促进了礼刑结合的法律制度得到进一步发展,并建立起比较完善的司法制度。
第一节中国法律的起源一、原始人的法·法人类学的基本观点(一)法是社会生活需要的产物(二)无论原始社会还是文明社会都有其法律制度·中国原始人的法表现为礼与刑两个方面二、礼来源于原始人的祭祀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一)刑起源于部落战争----刑始于兵,兵狱同制(二)战争产生了刑罚----奴隶制五刑的产生是战争的需要和结果;(三)一些罪名产生于战争----弗用命.不从誓言罪等;(四)刑官产生于战争----皋陶作士.第二节夏商西周的礼一、周公制礼★西周的重大立法活动.西周初期在周公的主持下,以周族原有的习惯法为基础,结合现实需要,对夏商的礼进行全面的整理增删,重新厘订了一套完备的典章制度和礼节仪式,史称周公制礼. 二、周礼的分类(一)可分为“本”和“文”;“本”指精神原则;“文”指礼节仪式。
宋朝法制发展历程
宋朝法制发展历程
宋朝(960年-1279年)是中国历史上的一个重要时期,其法制发展也经历了多个阶段。
以下是宋朝法制发展的主要历程:
1.初期统一法律体系(960年-1100年):
●在北宋建立初期,制定了《大同律》和《太平律》,
这些法典在北宋初期奠定了法律体系的基础。
●现行制度中的刑法有普遍性的适用,统一了全国的
刑法规范。
2.制度细化与改进(1100年-1279年):
●在北宋末期和南宋时期,法律制度得到了进一步的
完善和发展。
特别是南宋时期,官员们努力加强法
律规范和司法实践。
●《大元律》和《大明律》等法典在这一时期不断修
订和完善,逐渐变得更为详尽和系统。
3.修法的需要与实际情况(宋宁宗时期):
●宋宁宗时期,出现了一系列法令和政策变革,以应
对社会的不同需求。
●建立了“宁宗格”法令体系,强调依法治国和法制
建设。
4.侠义文化与法律制约(北宋晚期至南宋):
●侠义文化在北宋晚期至南宋时期盛行,这对法律制
度提出了一些挑战,因为侠义行为有时与正统法律
规范不一致。
●为了解决这些问题,法律逐渐调整,以应对侠义文
化的影响。
5.元朝征服与法律传承:
●1279年,元朝征服了南宋,结束了宋朝。
然而,宋
朝的法律制度和法律文化在中国历史上留下了深远
的影响,对后来的法律发展产生了积极影响。
总的来说,宋朝法制的发展历程反映了中国社会和政治的演变,从初期的统一法律体系到后来的细化和改进,以及应对社会变革的调整。
宋朝的法制传统为中国后来的法律发展提供了宝贵的经验和基础。
司法考试《法制史》练习题
司法考试《法制史》练习题2016年司法考试《法制史》练习题单项选择题关于宋代法律和法制,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 )A.《宋刑统》为我国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B. 宋代法律因袭唐制,对借与贷作了区分C. 宋仁宗朝敕、例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例”D. 宋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正确答案】 C【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宋代的法律和法制。
选项A说法正确。
《宋刑统》由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修订,成为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选项B说法正确。
宋代法律因袭唐制,对借与贷作了区分。
借指使用借贷,而贷则指消费借贷。
当时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
选项C说法错误。
宋神宗朝敕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敕已到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
选项D说法正确。
宋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意在笼络人心,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
单项选择题香港甲公司与内地乙公司订立供货合同,约定由香港法院管辖。
后双方因是否解除该合同及赔偿问题诉诸香港法院,法院判乙公司败诉。
依相关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如该合同被解除,则香港法院管辖的协议也随之无效B.如乙公司在内地两省均有财产,甲公司可向两省的有关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C.如甲公司向内地法院申请认可和执行判决,免除执行费用D.如甲公司向内地法院提交的文件无中文文本,应当提交证明无误的中文译本【正确答案】 D【答案解析】本题考核《内地与香港认可和执行民商判决的安排》。
选项A错误。
《内地与香港认可和执行民商判决的安排》第三条第五款规定,除非合同另有规定,合同中的管辖协议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或者无效,不影响管辖协议条款的效力。
选项B错误。
《内地与香港认可和执行民商判决的安排》第五条第一款规定,被申请人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财产所在地在内地不同的中级人民法院辖区的,申请人应当选择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提出认可和执行的申请,不得分别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人民法院提出申请。
国家司法考试《理论法学》复习全书【核心讲义】(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圣才出品】
第二章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律制度考查小贴士1.本章平均每年考查3分,主要涉及唐宋明清四个朝代的法典,即《永徽律疏》、《宋刑统》、《大明律》、《大清例律》中规定的主要制度。
考生应注意以下内容:(1)对某一朝代法律制度的考查,可能会将这个时期的法制思想、法典内容、法律制度等内容相混合一并考查。
(2)对某一部法典内容的考查,可能会结合其与其他法典在内容上的继承与发展关系一并考查,加大试题难度。
2.本章近5年的已考考点与已考法条归纳总结:一、唐宋时期的法律制度1.《唐律疏议》、《宋刑统》与编敕(1)《唐律疏议》——礼律统一的法典①《唐律疏议》又称《永徽律疏》,是唐高宗永徽年间完成的一部极为重要的法典,是长孙无忌等在《贞观律》基础上修订,共12篇,502条。
②《唐律疏议》总结汉魏晋以来立法和法律的经验,引用儒家经典作为律文的理论根据。
《永徽律疏》是中国历史上迄今为止保存下来的最完整、最早、最具有社会影响的古代成文法典,在中国古代立法史上占有最为重要的地位。
③《唐律疏议》全面体现了中国古代法律制度的水平、风格和基本特征,成为中华法系的代表性法典,对后世及周边国家产生了极为深远的影响。
以它为基础,“中华法系”最终形成。
(2)《宋刑统》的制定和编敕①《宋刑统》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刊版印行的封建法典,是宋太祖建隆初年,由工部尚书判大理寺窦仪等人主持编写,内容基本继承唐律。
②“编敕”是宋代一项重要和频繁的立法活动。
主要是对皇帝临时发布的敕令加以汇编。
使之成为带有普遍性的法律。
③在宋代,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
依照宋代的成文法律,皇帝的这种临时命令须经过中书省的“制论”和门下省的“封驳”,才被赋予通行全国的“敕”的法律效力。
2.唐代的刑罚原则唐律中的刑罚原则与前朝相比,既有所继承,又有所创新。
其刑罚原则主要有:区分公私罪的原则,公罪从轻,私罪从重;自首原则,并对自首作了比较详细的规定;类推原则;化外人有犯原则等。
中国法制史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
二、宋朝的法律形式 (一)法律形式的种类 宋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敕、令、格、式、例 等。 1.律。宋代的“律”一般是指唐代用于定罪 判刑的刑律,即唐律。 2.敕。敕本来是封建君主在律之外发布命令 的一种形式,通常是在特定的时间,对特定的人 或事发生效力。敕是对律、令、格、式所作的补 充修正,效力大于律、令、式。宋神宗后,敕作 为定罪量刑的法律规范与律具有同等意义。
(三)为了促进商品的流通,加快民事流转,规定了使 用纸币的制度
宋以前,我国封建社会商品流通的领域中,通 行的货币主要是以金属重量为标准的铜铁钱。宋 时,随着封建商品经济的发展,民事流转的加快, 最早地规定了使用纸币的制度。宋朝的纸币有 “交子”、“会子”、“交钞”等财式。交子先 使用于民间,到宋仁宗时,官府也通用。《诚斋 集》卷一百二十九载:“初,蜀之民以楮(chu) 卷为货,谓之交子。至天圣中,官始权之。”天 圣元年始置官交子务(十一月戍子)。宋代纸币 制度的确立为繁荣封建商品经济起到了重要作用。
(1)典卖契约的签订。 第一步,当事人签订“印契”。太祖开宝二年九月诏:“典田 宅者,皆为合同契,钱业主各取其一。”就是说,出典田宅首先须 立合同契,由业主和出钱典取的典主书明所典田宅的界至、钱数、 年限,共四份,典主和业主各执一本,余二本留商税院、县司。业 主收赎田宅,须出示合同契,以凭照证。 第二步,输“印契钱”。即要使合同契具有法律效力,还必须 到官府交税,得到承认后,由官府发给文磔。太祖时法律规定: “初令民典卖田土者,输钱印契。”税钱一般按百分之十的比例支 付。交完钱后,由官府发给文磔才算最后完成。《宋刑统· 杂律》 规定:“凡卖田宅,皆得本司文牒,然后听之。” (2)以契约保护收赎权。
宋后的《大明律》规定:“有禄人枉法,八十贯绞, 无禄人枉法赃一百二十贯绞。”据薛允升的《唐明律合编》 解释,明的一贯约等于唐的一尺,八十贯等于八丈,合计 唐两匹。明律两匹处绞刑。
第三章:宋朝的法律制度
第三章宋朝的法律宋朝存在于公元960年至1279年,历经北宋和南宋两个时代,以1127年金入侵中原为节点。
第一节强化中央集权的立法思想与立法活动一、强化中央集权的立法思想(一)节度使割据,国家政权并不统一。
如何削夺这些割据势力,是宋初统治者首先面临的问题。
1、宋太祖和赵普等人提出“稍夺其权,制其钱谷,收其精兵",进而“强干弱枝",达到集权于中央的对策.2、首先,将节度使所统领的州郡直属京师,使其成为“无职掌"的虚衔。
朝廷则直接排出朝官,管理州郡事务。
同时另设通判,牵制并监督知州行动。
3、其次,宋太祖下令各州,扣除地方财政支用之后,其余赋税收入全部运送京师。
当时将全国分为15路,设立转运使,专门负责财政税收和水陆转运,将财政收入全部控制于朝廷,削弱地方的财政基础。
4、同时,宋初时,经过反复选拔,将藩镇所辖军队中的精锐兵力收补到中央禁军之中,使留在地方的“厢兵"完全失去了作战能力。
对于禁军,宋朝也采取了以文臣代替武将,定期调整将帅.使“兵无常帅,帅无常师",避免军权旁落。
(二)上述集权措施以法令的形式加以表现,且法网严密,“摇手举足,辄有法禁”。
比如,宋太祖曾令在后苑造一熏笼,几天没有造好。
太祖问何故,臣僚答以此事必须经由尚书省、本部、本寺、本局逐级办齐手续,复奏,得到皇帝的批语“依",方才制造,然后送上.太祖对赵普说,“民间用数十钱买一薰笼即可,而我却好几天都拿不到。
”赵普说,“这样的规定不为陛下设,而是为陛下的子孙设,使其无理制造奢侈物时,受到约束。
”二、《宋刑统》963年(建隆4年),宋太祖命令窦仪主持修订法律,编成《宋建隆重详定刑统》,共12篇,502条,简称《宋刑统》。
在内容上,首先,将律文12篇分为213门,每篇下所包含门数不等(少则捕亡律5门,多则斗讼、杂律26门),每门下条文性质相同。
其次,律文之后加疏议,再赋以有关的敕令格式,达170多条。
宋朝的法律与刑罚制度
宋朝的法律与刑罚制度宋朝(960年-1279年)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时期,也是中国历史上法律制度比较完善的时期之一。
宋朝的法律与刑罚制度在当时对社会秩序和人民生活起到了重要的维护和保障作用。
本文将对宋朝的法律与刑罚制度进行介绍和分析。
一、宋朝的法律体系宋朝采用了比较完善的法律体系,包括律法、刑律、律仪、刑统、律议等法律文书。
其中,最重要的是《大宋律法会》。
《大宋律法会》分为天统律、资治通鉴律、唐年律、新律、太和律等多个部分,对刑罚事项进行了详细的规定。
宋朝的法律体系还包括了各级衙门的审判程序和管理体制。
从最高层的中书门下到州县的州县官府,都有相应的法律衙门和官员来管理司法事务、审判案件。
这种层级分明的体制有助于维护公正的司法制度与秩序。
二、宋朝的刑罚制度宋朝的刑罚制度相对温和,注重以理服人。
刑罚主要分为三种类型:笞刑、徒刑和杖刑。
笞刑以鞭打身体为主,相对轻微;徒刑以流放、流徙为主,用于处罚较轻的犯罪行为;杖刑以鞭打致死或残废为主,用于处罚较重的犯罪行为。
除了这些主要刑罚之外,宋朝还有一些特殊的刑罚。
例如,犯盗的人会被刺字、割耳、剪鼻等进行身体刑罚;妓女和奴仆的操纵者会受到毒打;偷盗官家的针线者会受到刺字等。
三、刑罚的执行过程宋朝的刑罚执行过程是非常规范的。
首先,刑罚执行需要由专门的刑罚官进行。
刑罚官按照相关法律的规定,对罪犯进行初审和复审,确保刑罚执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其次,刑罚的告知和判决也是必不可少的环节,确保罪犯清楚自己所犯的罪与所受的刑罚。
最后,刑罚执行必须符合一定的程序,不能随意变动。
四、法律与社会秩序宋朝的法律对维护社会秩序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严谨的刑罚制度和规范的刑罚执行程序,有效震慑了犯罪行为,保护了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并维护了社会稳定。
此外,宋朝的法律还注重矛盾调解和民事纠纷解决。
宋朝推行官府审判和民间调解相结合的方式,以调解为主,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解决争端。
这种方式既维护了社会和谐,也减轻了司法负担。
宋朝的法律制度
宋朝的法律制度宋朝(公元960年-1279年)是中国历史上一个重要的时期,它的法律制度对于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宋朝以其健全的法律体系和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而闻名,本文将探讨宋朝的法律制度,包括法律的来源、立法过程和刑罚体系。
一、法律的来源1. 经典文献宋朝的法律制度主要依据《大宋律》、《大宋刑统》等经典文献。
这些经典文献汇编了历代法律经验,并根据时代的变化进行了适当的修改和补充。
经过多次修订,形成了完善的法律框架,为宋朝的社会治理提供了准则和规范。
2. 实践经验除了经典文献,宋朝的法律制度也根据实践经验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官员们通过处理案件和依法行政的实践,总结出适应社会需求的新法律规则。
这种实践经验的法律发展方式为宋朝的法律制度提供了灵活性和适应性。
二、立法过程1. 中央立法宋朝的法律制度主要通过中央立法的方式进行。
中央政府负责制定法律草案,经过多次讨论和修改后,最终由皇帝签署批准。
这种集中立法的方式有助于统一国家法律标准,确保法律的权威性和一致性。
2. 地方立法尽管中央立法是主要的法律制定机制,但宋朝也允许地方政府根据本地的特殊情况进行地方立法。
地方立法的目的是针对当地的实际问题制定具体的法律规定,以适应地方的社会需求。
三、刑罚体系宋朝的刑罚体系严格但相对温和,注重以德治国。
主要的刑罚包括鞭笞、杖刑、流放和死刑。
1. 鞭笞和杖刑鞭笞和杖刑多用于轻微罪行的惩罚。
根据犯罪的轻重程度,判决书决定被罚者的鞭数量或杖数。
2. 流放流放是一种比较常见的刑罚形式,被判流放的罪犯被迫离开家乡,被流放至他处。
这种刑罚的目的是削弱罪犯在当地的势力,同时也可以对罪犯进行改造。
3. 死刑死刑是宋朝刑罚体系中最严厉的一种刑罚,适用于严重罪行。
根据犯罪的性质和情节,宋朝法律规定了不同形式的死刑,如斩首、绞刑和凌迟等。
四、法律制度的优点与影响宋朝法律制度的优点在于其继承和发扬了前代法律文化的精华,成为中国古代法制的里程碑。
司法考试法制史常考知识点
司法考试法制史常考知识点司法考试法制史常考知识点,法制史是司法考试中分值比较少的科目,但是这些分是我们不能丢失的。
一些法制史的常考点是很重要的,每年司考的重复考查率是很高的。
所以大家要牢记掌握这些考点。
一、西周至秦汉魏晋时期的法制1、西周契约制度2、中国古代主要法典的体例结构3、成文法的公布4、西周与宋代的婚姻家庭与继承立法5、商鞅变法6、诬告反坐原则7、“春秋”决狱8、“亲亲得相首匿”9、汉文帝除肉刑10、西周的婚姻制度11、《法经》12、死刑复奏制度13、西晋、唐、古罗马法学家的法律解释和美国、德国法学家的法学著作的效力14、汉至五代的刑讯原则15、中国古代法制思想和法律制度16、法律的儒家化17、魏晋南北朝时期的法律发展二、唐宋至明清时期的法制1、南宋继承制度2、唐律五刑3、化外人原则4、翻异别勘5、《永徽律疏》6、《明大诰》7、明清时期的司法制度8、唐律中的“十恶”9、唐宋法制的基本内容10、《唐律疏议》11、南宋财产继承制度三、清末、民国时期的法律1、《大清新刑律》2、清末“预备立宪”3、清朝的会审制度4、清末的法制发展5、《大清民律法律教谕罔草案》6、《中华民国宪法(1947)》7、会审公廨8、清末修律四、罗马法1、罗马法的分类2、罗马法的重要制度3、古罗马法与现代民法的关系4、罗马私法5、罗马法的复兴6、《十二表法》7、《国法大全》8、罗马法的渊源五、英美法系1、英国陪审制度2、衡平法3、各国法律制度4、英国普通法和衡平法的区别5、各国司法法律教谕罔制度6、美国法的历史地位六、大陆法系1、德国法律制度2、《法国民法典》3、大陆法系4、《德国民法典》。
中国法制史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
中国法制史第八章宋朝法律制度宋朝是中国封建社会的一个重要历史时期,其法律制度对中国法制史有着重要的影响。
在宋朝,法律制度主要包括律、令、训三个方面。
首先是律。
宋朝的律法分为刑律和科条两部分。
刑律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规定,科条则是对各种民事纠纷问题的解决办法的规定。
宋律主要依据唐代的律法,但也有自己的创新和发展。
如宋律删除了唐律中的杖法,而增加了罚金和监禁等惩罚方式,体现了法律制度的人道主义化。
其次是令。
宋朝的令是对行政管理和治安维护的规定。
宋朝法制的重要特点是通过令的制定和实行,使政治中央集权制度得以进一步加强。
宋朝实行了三司、九寺、三府等组织形式,通过令的发布,对国家政事进行管理和调控。
宋朝令的内容涉及广泛,如农业管理、礼仪规范、商业贸易、水利工程等,对社会经济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推动作用。
最后是训。
宋朝的训主要是官方编纂的成文法律和司法实务经验的总结。
宋朝的训不同于律,它是对具体案件的判决和执法原则的总结和规范,具有一定的指导性和权威性。
宋朝训的形式和内容比较丰富多样,对后世法律思想的发展起到了重要的启示作用。
总的来说,宋朝法律制度相对完善,与唐代相比具有一定的进步和创新。
宋朝法律制度主要通过律、令、训三个方面来规范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利益。
其中律是对犯罪行为的惩罚规定,科条则是对民事纠纷的解决办法的规定,令是对行政管理的规范,训是对司法实务的总结和规范。
这一法律制度体系对于宋朝的政治稳定和社会秩序的维护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然而,宋朝法律制度也存在一些问题。
例如,宋朝法律制度在一些方面仍然保留了封建社会的传统,特权阶级在法律面前仍然享有较大的特权。
此外,法律的执行也存在一定的漏洞和不公平现象。
这些问题对宋朝法律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出了新的挑战。
总之,宋朝法律制度是中国法制史上一个重要的里程碑,它对后世中国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宋朝法律制度的主要特点是以律、令、训三个方面来规范社会秩序和保护人民利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仍然存在一些问题。
自考中 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
自考中国法制史重点知识点中国法制史是一门研究中国法律制度发展演变的学科,对于自考的同学来说,掌握重点知识点是取得好成绩的关键。
以下为大家梳理一些自考中国法制史的重点知识点。
一、夏商西周的法律制度夏朝是中国第一个奴隶制国家,其法律制度处于初创阶段。
商朝的法律在夏朝的基础上有所发展,“汤刑”是商朝法律的总称。
西周是中国奴隶制法制的鼎盛时期,形成了一系列重要的法律原则和制度。
如“明德慎罚”的法律思想,强调道德教化与刑罚相结合。
在刑事法律方面,实行罪刑法定和区分故意与过失、惯犯与偶犯的原则。
在民事法律方面,土地所有权归周天子所有,实行“田里不鬻”。
婚姻制度实行“同姓不婚”,继承制度采取嫡长子继承制。
二、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律制度这一时期,各诸侯国纷纷变法图强,其中以魏国李悝的《法经》最为著名。
《法经》是中国历史上第一部比较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分为盗、贼、囚、捕、杂、具六篇。
商鞅在秦国变法,改“法”为“律”,强调法律的普遍性和稳定性。
三、秦朝的法律制度秦朝统一后,全面推行法家思想,实行严刑峻法。
法律形式多样,包括律、令、式、法律答问等。
在刑事法律方面,罪名繁多,刑罚残酷,如死刑有枭首、腰斩、车裂等。
在民事法律方面,注重保护土地私有制和财产所有权。
四、汉朝的法律制度汉初奉行“无为而治”,汉武帝时“罢黜百家,独尊儒术”,法律开始儒家化。
“约法三章”是汉初的临时法律。
汉朝的法律形式主要有律、令、科、比。
在刑事法律方面,有“亲亲得相首匿”原则。
在民事法律方面,土地私有制得到进一步发展。
五、三国两晋南北朝的法律制度这一时期,法律制度有了较大的发展。
曹魏时期的《新律》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
西晋的《泰始律》进一步完善了法典的体例和内容。
南北朝时期,法律形式逐渐规范化。
六、隋唐的法律制度隋朝的《开皇律》在历史上具有重要地位。
唐朝的法律制度达到了中国古代法制的巅峰,《唐律疏议》是我国现存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法典。
论两宋法律思想的特点
论两宋法律思想的特点
宋代法律思想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发展史上的一个重要阶段,其特点在于法律思想系统化、理性性化和民主性化。
首先,宋代法律思想系统化。
宋朝法律思想以“太学法理”为基础,将儒家、道家、法家和其他学派的思想有机结合,形成了完整的法律思想体系。
宋代的学者们,如司马光、苏轼等,以《大宋律例》为基础,系统地研究和总结了宋代的法律思想,使宋朝法律思想与古代法律思想形成了明显的区别。
其次,宋代法律思想理性化。
宋代法律思想强调政府应当以法律为准则,并且应该以“理”为主导,而不是以“情”为主导。
宋代的学者们提出了“格物致知”、“论证论理”等理性手段,以及“合理性”、“实用性”等理性原则,推动了宋朝法律思想的理性化进程。
此外,宋代法律思想民主性化。
宋代的学者们认为,法律应当具有一定的民主性,不应当只依靠当权者的意志来制定和执行法律。
宋代的学者们提出了“政治民主”、“法律民主”和“社会民主”等思想,他们提倡运用民主方式来实现社会的公平和社会公正。
总之,宋朝法律思想的特点是法律思想系统化、理性性化和民主性化,这些思想在古代中国的法律思想发展史上具有重要的地位。
宋朝法律思想的形成和发展,是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发展史上的一个重
要里程碑,从而推动了中国古代法律思想发展史的进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司考中国法制史:两宋的法律
司考中国法制史:两宋的法律。
2014年司法考试复习的大幕已经拉开,很多考生投入了新一年的复习之中。
为了帮助广大考生更好地进行复习,法律教育网整理了两宋的法律的名师讲义,希望能够帮到大家。
精彩链接:
司考中国法制史:唐律与中华法系
司考中国法制史:魏晋南北朝法制
司考中国法制史:汉代法制
司考中国法制史:秦代法制
(一)《宋刑统》与编敕
1.《宋刑统》
宋太祖建隆四年(公元963年),在工部尚书判大理寺卿窦仪等人的奏请下,开始修订宋朝新的法典。
同年7月完成,由太祖诏“付大理寺刻板摹印,颁行天下”,成为历史上第一部刊印颁行的法典。
全称《宋建隆重详定刑统》,简称《宋刑统》。
《刑统》的编纂体例可以追溯至唐宣宗时颁布的《大中刑律统类》。
北宋初一度沿用的《大周刑统》,便是《刑统》体例在五代时发展的结果。
《刑统》在编纂上,以传统的刑律为主,同时将有关敕令格式和朝廷禁令、州县常科等条文编附于后,使其成为一部具有统括性和综合性的法典。
《宋刑统》和《唐律疏议》相比有这样一些特点:
(1)两者的篇目、内容大体相同。
(2)《宋刑统》在12篇的502条中又分为213门,将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律条及有关的敕、令、格、式、起请等条文作为一门。
(3)《宋刑统》收录了五代时通行的部分敕、令、格、式,形成一种律令合编的法典结构。
(4)《宋刑统》删去《唐律疏议》每篇前的历史渊源部分,因避讳对个别字也有改动,如将“大不敬”的“敬”字改为“恭”等。
【记忆口诀】刊印颁行宋刑统,篇下分门体例新。
2.编敕。
敕的本意是尊长对卑幼的一种训诫。
南北朝以后成为皇帝诏令的一种。
宋代的敕是指皇帝对特定的人或事所作的命令。
敕的效力往往高于律,成为断案的依据。
依宋代成法,皇帝的这种临时命令须经过中书省“制论”和门下省“封驳”,才被赋予通行全国的“敕”的法律效力。
编敕,是将一个个单行的敕令整理成册,上升为一般法律形式的一种立法过程。
神宗时设有专门的编敕机构“编敕所”。
3.律与敕的关系
(1)仁宗前基本是“敕律并行”,编敕一般依律的体例分类,但独立于《宋刑统》之外。
(2)神宗朝敕地位提高,“凡律所不载者,一断于敕”,敕已到足以破律、代律的地步。
(3)敕主要是关于犯罪与刑罚方面的规定,所谓“丽刑名轻重者,皆为敕”。
(二)刑罚的变化
1.折杖法。
建隆四年颁行“折杖法”,改变五代以来刑罚严苛的弊端。
新的“折杖法”规定:除死刑外,其他笞、杖、徒、流四刑均折换成臀杖和脊杖。
折杖法对缓和社会矛盾曾有一定作用。
但对反逆、强盗等重罪不予适用。
2.配役。
配役刑渊源于隋唐的流配刑。
推行折杖法之后,原有的流刑实际上便称为配役。
为补死刑和折杖后的诸刑刑差太大,有轻重失平之弊,朝廷遂增加配役刑的种类和一些附加刑,使配役刑成为一种非常复杂的刑名。
配役刑在两宋多为刺配,刺是刺字,即古代黥刑的复活;配指流刑的配役。
刺配源于后晋天福年间的刺面之法,太祖时偶尔用之,仁宗后成为常制。
刺配对后世刑罚制度影响极坏,是刑罚制度上的一种倒退,在宋代和后世都曾颇遭非议。
(关键词记忆:刺配、刺面、太祖、仁宗)
3.凌迟。
(1)作为死刑的一种,凌迟始于五代时的西辽。
是一种碎而割之,使被刑者极端痛苦,慢慢致人死亡的一种酷刑。
(2)仁宗时使用凌迟刑,神宗熙宁以后成为常刑。
(3)至南宋,在《庆元条法事类》中,正式作为法定死刑的一种。
(4)《大清现行刑律》废除。
(三)契约与婚姻法规。
1.契约立法。
(1)债的发生。
宋代因契约所生之债占多数,当然还有其他形式引发的债权,《宋刑统》与《庆元条法事类》在买卖之债的发生的法律规定上,强调双方的“合意”性,维护家长的支配权。
(2)买卖契约。
宋代买卖契约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
①绝卖为一般买卖。
法律敎育网
②活卖为附条件的买卖,当所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立。
③赊卖是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式,而后收取出卖物的价金。
这些重要的交易活动,都须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才能视为合法有效。
(3)租赁契约。
①对房宅的租赁:“租”、“赁”或“借”。
②对人畜车马的租赁:“庸”、“雇”。
(4)租佃契约。
宋代租佃土地活动十分普遍。
地主与佃农签订租佃土地契约中,必须明定纳租与纳税的条款,或按收成比例收租(分成租),或实行定额租。
地主同时要向国家缴纳田赋。
若佃农过期不交地租,地主可于每年十月初一到正月三十日向官府投诉,由官府代为索取。
(5)典卖契约。
宋代典卖又称“活卖”,即通过让渡物的使用权收取部分利益而保留回赎权的一种交易方式。
(6)借贷契约。
①借指使用借贷,把不付息的使用借贷称为负债。
②贷指消费借贷,把付息的消费借贷称为出举。
2.婚姻法规:
(1)婚姻的缔结主要受以下三个因素的限制:
①婚龄
宋承唐律,规定:“男年十五、女年十三以上,并听婚嫁。
”违犯成婚年龄的,不准婚嫁。
②血缘
宋律禁止五服以内亲属结婚,但对姑舅两姨兄弟姐妹结婚并不禁止。
③州县官员
《宋刑统》规定:“诸州县官人在任之日,不得共部下百姓交婚,违者虽会赦仍离之。
其州上佐以上及县令,于所统属官亦同。
其定婚在前,任官居后,及三辅内官门阀相当情愿者,并不在禁限。
”
(2)离婚:仍然实行唐“七出”与“三不去”,但有少许变通。
例如《宋刑统》规定:夫外出三年不归,6年不通问,准妻改嫁或离婚;但是“但是妻擅走者徒三年,因而改嫁者流三千里,妾各减一等”。
3.继承。
(1)宋代除沿袭以往的兄弟均分制外,允许在室女享受部分财产继承权,同时承认遗腹子与亲生子享有同样的继承权。
(2)绝户财产继承办法。
①绝户指家无男子承继。
②绝户立继承人有两种方式:
a.凡“夫亡而妻在”,立继从妻,称“立继”。
b.凡“夫妻俱亡”,立继从其尊长亲属,称为“命继”。
(3)继子与绝户之女均享有继承权,但:
①只有在室女的(未嫁女),在室女享有3/4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4的财产继承权。
(3/4+1/4)
②只有出嫁女的(已婚女),出嫁女享有1/3的财产继承权,继子享有1/3,另外的1/3收为官府所有。
(1/3+1/3+1/3)
(四)司法制度
1.司法机关
宋沿唐制,在中央设大理寺、刑部、御史台分掌中央司法职能。
但宋代在司法机关设置方面的特殊之处在于:
(1)宋代刑部负责大理寺详断的全国死刑已决案件的复核及官员叙复、昭雪等事。
神宗后,刑部分设左右曹,左曹负责死刑案件复核,右曹负责官吏犯罪案件的审核。
其职能有所扩大,处理有关刑法、狱讼、奏谳、赦宥、叙复等事。
(2)审刑院
宋审刑院是太祖时为加强对中央司法机关的控制设立的,使“狱讼之事,随(审刑院)官吏决劾”。
使大理寺降为慎刑机关,“不复听讯,但掌断天下奏狱,送审刑院详讫,同署以上于朝”。
另外,地方上报案件必先送审刑院备案,后移送大理寺、刑部复审,再经审刑院详议,交由皇帝裁决。
这一制度虽有助于司法集权中央,但也加剧了审判的复杂化。
神宗时裁撤审刑院,恢复刑部与大理寺的原有职能。
(3)宋代的地方司法机关
宋代地方州县仍实行司法与行政合一之制。
但从太宗时起加强地方司法监督,在州县之上,设立提点刑狱司,作为中央在地方各路的司法派出机构。
提点刑狱司定期巡视州县,监督审判,详录囚徒。
凡地方官吏审判违法,轻者,提点刑狱司可以立即处断;重者,上报皇帝裁决。
2.宋代的翻异别勘制度与证据勘验制度
在诉讼中,人犯否认口供(称“翻异”),事关重大案情的,由另一法官或另一司法机关重审,称“别勘”。
两宋注重证据,原被告均有举证责任。
重视现场勘验,南宋地方司法机构制有专门的“检验格目”,并产生了《洗冤集录》等世界最早的法医学著作。
法律教育网编辑整理,转载请注明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