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审批稿
新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7月1日实施
新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7月1日实施??为适应钢铁行业发展新常态,强化节能环保约束,进一步完善行业事中事后管理,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并于2015年5月25日将修订后的《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和《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以下为文件全文: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包括国发〔2013〕41号发布之后建设、改造完成的冶炼产能或主体工艺装备发生较大变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新建、改造钢铁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强化了环保节能约束,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提出了要求,强化了对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钢铁企业的基本条件。
(四)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
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
二、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 1.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严禁生产Ⅱ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Ⅱ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及管理办法制修订解读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及管理办法制修订解读钢铁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其发展对于国民经济的支持作用不可言喻。
为了规范钢铁行业的经营活动,提高产品质量,保障消费者权益,制定并修订了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及管理办法。
本篇文章将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及管理办法进行解读和探讨。
一、钢铁行业规范条件1.产品质量规范产品是钢铁企业的生命线,其质量直接关系到企业的生产效益和市场竞争力。
因此,钢铁行业规范条件首先规定了产品质量规范。
包括产品的化学成分、机械性能、尺寸公差、表面质量、包装标志等方面的指标要求,并要求企业建立有效的质量管理体系,进行全过程质量控制,确保产品质量可控、稳定。
2.环境保护规范钢铁生产会产生大量粉尘、烟气、废水和固体废弃物等污染物,对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因此,钢铁行业规范条件还规定了环境保护规范。
其中包括对企业的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证申报、废水处理、气体排放治理、固废处理等方面的要求。
同时,企业还要建立环境管理体系,实行环保责任制,确保环保措施落实到位。
3.安全生产规范钢铁企业是典型的危险化学品企业,存在爆炸、火灾、中毒等多种安全风险。
为了保障员工生命财产安全,钢铁行业规范条件还规定了安全生产规范。
其中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设施要求、应急预案制定、事故报告和处理等方面的要求。
企业还要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应急处置能力。
二、钢铁行业管理办法1.市场准入管理为了规范钢铁市场竞争秩序,钢铁行业管理办法对市场准入进行了管理。
企业必须具备符合国家标准的产品和技术,取得相关资质证书,才能进入市场经营。
同时,还要遵守产品质量标准和质量管理制度,确保产品质量符合要求。
2.价格管理钢铁行业是典型的市场供需行业,价格波动大。
为了维护市场价格秩序,钢铁行业管理办法规定了价格管理办法。
具体包括钢铁价格形成机制、价格指导原则、价格调整原则等方面的内容。
同时,还对价格垄断进行限制,禁止搞涨价垄断和恶性竞争。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修订12页word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告2019年第35号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推动钢铁行业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现发布《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修订)》,自2012年10月1日起实施。
附件:1.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2.钢铁行业范条件申请报告附件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9年修订)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9〕34号)、《钢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现有钢铁联合、冶炼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是现有钢铁行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是适应钢铁企业目前发展水平的标准,随着我国钢铁工业总体水平的提升将不断提高。
二、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严禁生产Ⅰ级螺纹钢筋、Ⅱ级螺纹钢筋(2019年后)、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9年本)》(工产业〔2019〕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二)环境保护1.企业须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配套必要的污染物治理设施,按照国家环保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2.钢铁企业排污须持有排污许可证,达标排放,其中水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和《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噪声排放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固体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等国家和地方标准。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
附件1: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包括国发〔2013〕41号发布之后建设、改造完成的冶炼产能或主体工艺装备发生较大变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新建、改造钢铁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强化了环保节能约束,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提出了要求,强化了对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钢铁企业的基本条件。
(四)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
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
二、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严禁生产Ⅱ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Ⅱ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3.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工艺与装备1.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
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发〔2013〕4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钢铁行业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而一个规范的行业条件对于钢铁行业的健康发展和提升整个产业的形象至关重要。
此文档旨在对于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进行探讨和介绍。
1. 申请报告的背景和意义随着环保政策的日益严格和在造成了原料价格的高涨,钢铁行业在新老产能相互交替、产业升级中寻求新的发展机遇。
政府也为了实现产业转型升级、节能减排,推进我国环保治理和科技创新等方面的发展,鼓励科技、品牌、质量、效益、管理等综合优势的形成,提高境内外市场竞争力。
为了推进行业规范化建设,尽早适应市场和环保要求,对于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变得尤为重要。
规范条件申请报告的主要意义在于:1)促进钢铁企业的行业规范化建设和发展,帮助企业树立一定品质标准和市场形象,提高企业可持续发展的能力。
2)提升钢铁行业的技术水平和生产质量,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和技术创新体系,整合资源优势,推动行业体系创新和发展。
3)加强钢铁企业的环保和安全管理,降低环境污染和安全生产风险,保护本土环境资源和消费者健康安全。
2. 申请报告的内容和要求规范条件申请报告应符合以下内容:1)企业简介:主要包括企业组织机构、注册基本情况、经营范围、主要管理人员、职工人数等基本信息。
2)市场需求分析:包括市场前景全面分析、主要市场规模分析、产品市场需求情况分析等。
3)行业现状分析:包括行业生产能力现状、行业竞争格局分析、产业链分析等。
4)规范条件达标情况:包括项目建设符合技术标准和法规要求、环保、安全等条件的达标情况。
5)质量体系建设:包括企业建设的质量管理体系的情况、产品质量检测及认证情况等。
6)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包括企业的技术创新能力、自主创新情况及在生产中的实际应用情况等。
7)环保和安全管理:包括企业的环保情况、安全生产情况、能源消耗情况、废弃物处理情况等。
8)产业创新性:包括企业内部管理的创新性等。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修订)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钢铁工业“十二五”发展规划》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现有钢铁联合、冶炼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是现有钢铁行业生产经营的基本条件,是适应钢铁企业目前发展水平的标准,随着我国钢铁工业总体水平的提升将不断提高。
二、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质量须符合国家和行业有关标准,严禁生产Ⅰ级螺纹钢筋、Ⅱ级螺纹钢筋(2013年后)、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二)环境保护1.企业须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配套必要的污染物治理设施,按照国家环保主管部门的规定安装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2.钢铁企业排污须持有排污许可证,达标排放,其中水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和《炼焦化学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噪声排放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固体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等国家和地方标准。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
附件1: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包括国发〔2013〕41号发布之后建设、改造完成的冶炼产能或主体工艺装备发生较大变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新建、改造钢铁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强化了环保节能约束,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提出了要求,强化了对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钢铁企业的基本条件。
(四)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
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
二、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严禁生产Ⅱ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Ⅱ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3.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工艺与装备1.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
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发〔2013〕4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
附件1: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包括国发〔2013〕41号发布之后建设、改造完成的冶炼产能或主体工艺装备发生较大变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新建、改造钢铁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强化了环保节能约束,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提出了要求,强化了对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钢铁企业的基本条件。
(四)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
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
二、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严禁生产Ⅱ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Ⅱ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3.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工艺与装备1.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
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发〔2013〕4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
新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实施
新版钢铁行业规范条件7月1日实施为适应钢铁行业发展新常态,强化节能环保约束,进一步完善行业事中事后管理,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工业和信息化部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并于2015年5月25日将修订后的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和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予以发布,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以下为文件全文: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国务院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包括国发〔2013〕41号发布之后建设、改造完成的冶炼产能或主体工艺装备发生较大变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新建、改造钢铁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强化了环保节能约束,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提出了要求,强化了对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钢铁企业的基本条件. 四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 二、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 1.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2.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严禁生产Ⅱ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Ⅱ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3.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工艺与装备1.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发〔2013〕4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停产1年以上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的钢铁企业不纳入规范管理或取消其资格.2.新建、改造钢铁企业应按照全流程及经济规模设计和生产,实现生产流程各工序间的合理衔接和匹配.不得新建独立炼铁、炼钢、热轧企业;现有钢铁企业不得装备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主体装备具体要求如下:3.钢铁企业各工序须全面配备节能减排设施.各工序原辅材料及产品的生产、转运、筛分、破碎等产尘点须配备有效的除尘装置.焦炉须配套干熄焦、脱硫、煤气回收利用装置以及焦化酚氰废水生化处理和煤气脱硫废物处理装置,烧结须配套烟气脱硫含脱硫产物回收或合理处置及余热回收利用装置,球团须配套脱硫含脱硫产物回收或合理处置装置,高炉须配套煤粉喷吹、煤气净化回收利用和余压发电装置,转炉须配套煤气净化回收利用装置,轧钢须配套废水含酸碱废液及乳化液处理、轧制固废回收等装置.鼓励企业配套烧结脱硝、脱二恶英、脱氟化物,转炉、电炉、轧钢加热炉烟气余热回收利用,以及铁渣、钢渣、除尘灰、氧化铁皮等固废的处理装置和循环利用措施. 4.钢铁企业须配备基础自动化级L1级和过程控制级 L2级自动化系统,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生产控制级L3级和企业管理级L4级自动化系统.鼓励企业集成现代通信与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行业技术和智能控制技术等两化融合技术,提高企业智能化水平.5.钢铁企业须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淘汰落后的工艺装备.有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须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鼓励现有企业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改造提升和优化升级. 三环境保护 1.钢铁企业须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配套建设污染物治理设施,烧结机头、球团焙烧、焦炉、自备电站排气筒须安装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全厂废水总排口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地方环保部门联网.新建、改造钢铁企业还须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2.钢铁企业须做到达标排放. 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的规定.其中烧结、球团工序颗粒物浓度≤5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浓度≤2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浓度≤300毫克/立方米;高炉工序原料系统、煤粉系统、高炉出铁场颗粒物浓度≤25毫克/立方米;炼钢工序转炉一次烟气颗粒物浓度≤50毫克/立方米,电炉颗粒物浓度≤20毫克/立方米.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规定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的钢铁企业须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水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的规定.其中钢铁联合企业废水直接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浓度≤50毫克/升特别排放限值≤30毫克/升,氨氮浓度≤5毫克/升. 固体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规定. 噪声排放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规定. 3.钢铁企业须持有排污许可证.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有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企业,须落实减排措施,满足减排指标要求. 4.企业须按照环保部门要求,接受环保监测,定期形成监测报告. 四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 1.钢铁企业须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能源水计量器具.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能源管理中心,提升信息化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推进能源梯级高效利用.企业应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及技术改造,不断提升清洁生产水平. 2.钢铁企业主要生产工序能源消耗指标须符合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2和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等标准的规定,并接受各级节能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其中新建、改造钢铁企业和现有钢铁企业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耗要求如下: 3.钢铁企业应注重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各种资源的循环利用率.吨钢新水消耗≤立方米,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96%.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地下水,鼓励企业采用城市中水.鼓励企业消纳城市及其他产业可利用废弃物. 五安全、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 1.钢铁企业须符合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文件及相关安全、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须配套建设安全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新建、改造企业的上述配套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完成安全及消防竣工验收手续.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2.钢铁企业须依法依规缴纳税金,不得拖欠职工工资,并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及公告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受理钢铁企业符合规范条件的申请.申请企业须编制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要求附后.地方企业通过本地区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钢铁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初审或自审单位须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对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或自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符合规范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四、附则一本规范条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要求执行. 二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三本规范条件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2012年10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同时废止.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条件,制定钢铁行业规范企业管理办法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第二条管理办法适用于已公告的符合规范条件的钢铁企业以下简称规范企业. 第三条管理办法旨在对规范企业进行事中事后管理,对规范企业在年度审查、变更、整改和撤销资格方面进行监管,是各级工业主管部门对规范企业开展动态管理的依据.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四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对规范企业的年度复核、变更公告、举报核查等动态管理工作. 第五条地方工业主管部门按照规范条件和管理办法要求,负责本地区规范企业的监管、变更审查、配合工业和信息化部复核等工作. 第六条中国钢铁工业协会负责协助工业和信息化部建立和维护企业信息库和年度审查网上申报系统,进行规范管理信息汇总工作. 第七条规范企业应自觉遵守规范条件,并按照管理办法的要求接受相关监督检查. 第八条社会公众和新闻媒体有权对规范企业涉及不符合规范条件的行为进行监督. 第三章年度审查第九条规范企业应于每年3月底前网上提交上年度的自查报告自查报告要求见附1,由各地方工业主管部门初审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直接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同时抄送所在地的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第十条规范企业应在自查报告中按照规范条件和管理办法要求,对企业在保持规范条件、情况变更和改进提升等方面进行重点说明. 第十一条工业和信息化部组织行业相关机构和专家建立专家委员会,对自查报告进行审查,并抽取部分企业进行现场复核. 第四章变更第十二条规范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需实时提出变更申请变更申请报告要求见附2,经地方工业主管部门核实后,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央企业直接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实时进行变更公告. 1.企业名称发生变化; 2.与其他规范企业兼并、重组; 3.企业进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 4.企业新增冶炼产能; 5.企业冶炼装备有变化.第十三条规范企业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需重新按照规范条件进行申请.1.企业搬迁;2.企业发生分立;3.与非规范企业兼并、重组.第五章整改和撤销资格第十四条规范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责令其限期整改: 1.未按时上报年度自查报告; 2.经核实存在违反规范条件要求; 3.经核实存在报告虚假统计数据及其它弄虚作假行为;4.经环保部门监查不合格被列入整改名单;5.不配合监督检查工作;6.严重扰乱市场秩序;7.未按要求上报第十二条及第十三条所规定情况. 第十五条规范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销其公告资格: 1.存在第十四条规定情况的,拒绝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 2.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重大社会不稳定事件,造成严重社会影响;3.停产超过1年;4.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的,拒绝整改或在规定期限内整改后仍未达到要求. 工业和信息化部拟撤销公告资格的,工业和信息化部将提前告知有关企业、听取企业的陈述和申辩.被撤销公告资格企业,原则上从被撤销之日起,12个月后方可重新提出符合规范条件申请. 第六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钢铁行业准入标准
附件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一、总则钢铁行业快速发展对保障我国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仍存在产能增长过快、产业集中度低、布局不合理、淘汰落后进展缓慢、铁矿石经营秩序不规范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对钢铁行业现有企业生产经营实行规范管理,作为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项目、配置资源、核发建筑钢材生产许可证、规范铁矿石经营秩序及推进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等事项的依据。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要与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等工作相结合,逐步减少钢铁企业数量,降低落后产能比例,改进和完善行业管理。
本规范条件是现有钢铁行业生产经营的一个基本条件,是适应我国钢铁工业目前发展水平的过渡性标准,随着我国钢铁工业总体水平的提升将不断提高。
对于钢铁行业建设及改造项目要达到更高的准入标准,需按照《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须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2.钢铁企业生产属于国家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产品,须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二)环境保护1.钢铁企业吨钢污水排放量不超过2.0立方米,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过1.0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8千克。
2.钢铁企业须依法执行环评审批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的,须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企业须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配套完备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治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3.钢铁企业应持证排污、达标排放,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应符合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依法处置;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须符合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解读
《 范 条 件 》的 政 策 目标 是 在 当 前 形 势 下 规 对 现有 钢 铁 行 业 生 产 经 营 秩 序 的 规 范 , 象 是 对 现 有全 部 钢 铁企 业 , 要 是 不 属 于 淘 汰 的 落 后 只 装 备 都 允 许 存 在 。但 这 只是 一 个 最 低 要 求 , 随
《 范条 件 》 国办 发 [0 0 3 规 是 2 1 ]4号 文 的 具
体 落 实 , 对 现 有 钢 铁 企 业 全 部 存 量 产 能 开 展 是
范过程作为钢 铁企 业提 高质 量 、 能减 排 、 节 提
高 装 备 水 平 、 汰 落 后 、 全 生 产 的 参 照 标 准 淘 安
各项 条 件 , 别是 环 保 条 件 后 , 快 予 以 公 告 。 特 尽 对 于不 满 足 规 范 条 件 的 钢 铁 企 业 , 企 业 要 按 各
号 ) 提 出了 十六 项 具 体 意 见 , 中第 四条 明确 , 其 要 求 工 业 和信 息 化 部 牵 头 制 定 《 铁 行 业 生 产 钢 经 营 规 范 条 件 》 为 有 关 部 门 和 金 融 机 构 做 好 ,
落后、 动 兼并重 组具 有重 要 的现实 意义 , 推 对
四、 如何 理 解 《 范 条 件 》 《 铁 产 业 发 展 政 规 与 钢
策》中有 关 装 备水 平准 入 条 件 的 区别 ?
推 动结 构 调 整 , 变 经 济 发 展 方 式 , 进 社 会 转 促
和谐 发 展 也 具有 积极 的 意 义 。
生 产 经 营进 行 规 范 审核 , 布 符 合 条 件 的 企 业 公 名单 , 使 各 管 理 部 门 有 据 可 查 , 规 范 现 有 将 对 钢铁 企 业 生 产 经 营 秩 序 、 导 铁 矿 石 流 向 、 引 发 放建 筑 钢 材 生 产 许 可 证 、 导 信 贷 、 进 淘 汰 引 促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二篇)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企业名称:________________(加盖公章)申报日期:________________填报人: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一、企业概况企业名称、所有制形式、注册地址、成立时间、法定代表人、现有职工人数、现有生产能力(铁、钢、材),xx年及上年度实际产量、销售收入、利润等生产经营情况(格式见附表1)。
需提供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土地证等基本证件复印件。
二、规范条件符合性分析(一)产品质量1.企业质量管理体系描述,并附相关机构认证证书复印件。
2.企业钢材产品类别及适用标准,两年内是否发生过重大产品质量问题的相关证明材料,属于国家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产品须附工业生产许可证复印件。
(二)环境保护1.企业环境保护管理体系描述,并附相关机构认证证书复印件。
2.主要建设项目的环评批复及环保验收资料复印件。
3.环保部门核发的排污许可证复印件。
4.具备相应资质的环境监测机构出具的最近一次水、大气、噪声等污染物排放监测报告复印件。
5.环保部门出具的企业合规性证明,包括:(1)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是否符合当地要求;(2)是否完成减排任务;(3)近两年内是否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三)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1.企业能源管理体系描述,能源、水计量器具配备情况和能源管理中心的建设情况描述。
2.企业节能和资源综合利用设施及运行情况(格式见附表2)。
3.企业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达标情况(格式见附表3)。
4.属国家认定的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需提供《资源综合利用认定证书》复印件。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二)一、背景介绍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对钢铁产品的需求量也在逐年增加。
与此同时,钢铁行业也面临着环保、能源消耗等诸多挑战。
为提高我国钢铁行业的环境保护水平、推动行业转型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我公司决定申请钢铁行业规范条件认证。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1. 引言钢铁行业作为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产业,对于国家经济的发展和国防建设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促进钢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确保生产经营活动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本文档旨在制定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2. 法律法规依据钢铁行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应遵守以下法律法规的规定: - 《中华人民共和国钢铁工业法》 - 《环境保护法》 - 《安全生产法》 - 《劳动法》 - 《质量法》3. 一般要求钢铁企业应具备以下一般要求: - 持有有效的工商营业执照,合法经营; - 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安全生产和劳动保护的法律法规; - 建立健全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产品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 进行科学的生产组织和计划,提高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 - 推行节能减排措施,降低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4. 生产设备与技术要求钢铁企业的生产设备和技术应符合以下要求:- 设备齐全,生产设备应经过定期维护和检修,确保正常运行; - 采用先进的生产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产品质量和生产效率; - 建立完善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 禁止使用过时、落后的工艺设备,确保生产过程的安全和稳定。
5. 环境保护要求钢铁企业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注重环境保护,要求如下: - 建立并执行环保管理制度,确保废气、废水、废固等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标准; - 确保固体废物的妥善处理和处置,避免对土壤和水源的污染; - 推广节能减排技术,减少资源消耗和环境污染; - 定期进行环境检测和监测,确保环境指标符合国家要求。
6. 劳动安全要求钢铁企业应注重员工的劳动安全,要求如下: - 建立健全的劳动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的人身安全; - 提供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和设施,保障员工的工作安全; - 组织开展劳动安全教育和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 定期进行安全巡查和隐患整改,确保工作场所的安全和卫生。
7. 资质认证要求钢铁企业应具备以下资质认证: - 持有国家相关部门颁发的钢铁生产许可证; - ISO9001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ISO14001环境管理体系认证; - OHSAS18001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认证。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产品质量方面:进一步明确了对企业产品质量保证措施的要求,由原“钢铁企业须具备完备的产品质量管理体系”改为“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同时为维护市场秩序、保障公平竞争,新增“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工艺与装备方面:修订后的《规范条件》对规范企业的具体工艺装备已有明确要求,因此不再限定单个企业生产规模,但鼓励企业保持经济规模和完整工艺流程。
板材与棒线材冶炼装备不按100吨以上转炉一概而论,要求“建设、改造钢铁企业高炉有效容积≥1200立方米;普钢板带材生产线转炉公称容量≥120吨,电炉公称容量≥100吨;普钢管、棒线材生产线转炉、电炉公称容量≥70吨”。
同时,新增两化融合内容,要求“钢铁企业须配备基础自动化级(L1级)和过程控制级(L2级)自动化系统,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生产控制级(L3级)和企业管理级(L4级)自动化系统。
鼓励企业集成现代通信与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行业技术和智能控制技术等两化融合技术,提高企业智能化水平”。
环境保护方面:修订后的《规范条件》与新《环境保护法》及现行标准对接,提高污染物排放标准要求,其中烧结球团焙烧设备二氧化硫排放浓度由原≤600mg/m3提高到≤200mg/m3(特殊保护措施地区为180mg/m3),氮氧化物排放浓度由原≤500mg/m3提高到≤300mg/m3。
并新增“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
”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方面:修订后的《规范条件》与《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2013)对接,新增“新建、改造钢铁企业焦化工序≤122千克标煤(捣固焦≤127千克标煤)、烧结工序≤50千克标煤、高炉工序≤370千克标煤、转炉工序≤-25千克标煤、普钢电炉工序≤90千克标煤、特钢电炉工序≤159千克标煤”;提高了现有钢铁企业工序能耗限值,其中烧结工序能耗由原≤56千克标煤提高到≤55千克标煤,高炉工序能耗由原≤446千克标煤提高到≤435千克标煤,转炉工序能耗由原实现负能炼钢提高到≤-10千克标煤,并要求现有企业逐步达到新建、改造企业能耗标准。
钢铁行业准入标准
附件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一、总则钢铁行业快速发展对保障我国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发展做出了重要贡献,但仍存在产能增长过快、产业集中度低、布局不合理、淘汰落后进展缓慢、铁矿石经营秩序不规范等突出问题。
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规范现有钢铁企业生产经营秩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及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对钢铁行业现有企业生产经营实行规范管理,作为有关部门核准或备案项目、配置资源、核发建筑钢材生产许可证、规范铁矿石经营秩序及推进淘汰落后钢铁产能等事项的依据。
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要与兼并重组、淘汰落后等工作相结合,逐步减少钢铁企业数量,降低落后产能比例,改进和完善行业管理。
本规范条件是现有钢铁行业生产经营的一个基本条件,是适应我国钢铁工业目前发展水平的过渡性标准,随着我国钢铁工业总体水平的提升将不断提高。
对于钢铁行业建设及改造项目要达到更高的准入标准,需按照《钢铁产业发展政策》的有关要求执行。
二、钢铁行业生产经营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具备完备的质量管理体系,产品质量须达到国家和行业标准要求,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
2.钢铁企业生产属于国家生产许可制度管理的产品,须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
(二)环境保护1.钢铁企业吨钢污水排放量不超过2.0立方米,吨钢烟粉尘排放量不超过1.0千克,吨钢二氧化硫排放量不超过1.8千克。
2.钢铁企业须依法执行环评审批和“三同时”制度,建设项目未经环评审批的,须补办环评审批手续。
企业须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体系,配套完备的污染物排放监测和治理设施,安装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当地环保部门联网。
3.钢铁企业应持证排污、达标排放,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水和大气污染物排放符合国家和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相关规定,固体废物污染控制应符合国家固体废物污染控制标准的相关规定,危险废物依法处置;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须符合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一、引言钢铁行业是国民经济的重要支柱,对于国家的发展和稳定具有重要的影响。
为了更好地提升我国钢铁行业的发展水平,促进行业转型升级,实现可持续发展,相关部门制定了一系列的规范条件。
本报告旨在申请钢铁行业规范条件,并就该行业现状、发展趋势等方面进行深入分析,以期为申请规范条件提供支持和指导。
二、行业概述我国钢铁行业是世界上最大的钢铁生产与消费国。
随着我国工业的发展,钢铁行业在我国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日益重要。
然而,由于过去几十年的高速发展,行业存在着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生产能力过剩等问题,亟待解决。
因此,制定和实施规范条件对于钢铁行业的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三、现状分析1. 生产能力我国钢铁行业在过去几十年来经历了迅猛的发展,生产能力不断扩大。
然而,由于生产能力过剩,钢铁行业存在着过度竞争、资源浪费等问题。
因此,规范条件的制定可以帮助控制钢铁行业的生产能力,并调整产能布局,实现行业的均衡发展。
2. 环境污染钢铁行业是重污染行业之一,排放的废气、废水和固体废物对环境造成了严重的污染。
为了应对环境污染问题,我国已经制定了一系列的环保政策,限制了钢铁企业的排放。
规范条件的制定将进一步提高环境保护要求,促进钢铁行业实现绿色发展。
3. 技术水平钢铁行业的技术水平对于提高产品质量、降低生产成本具有重要意义。
目前,我国钢铁行业整体技术水平较高,但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还存在差距。
规范条件的制定将推动钢铁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提升产能和产品质量,提高竞争力。
四、发展趋势1. 产品升级随着市场需求的多样化和个性化,钢铁行业需要适应市场的变化,加强产品研发和升级,提供更加高端和高质量的产品。
规范条件的制定可以促进钢铁企业加强技术创新和产品升级,满足不同市场需求。
2. 绿色发展环境保护已经成为全球关注的焦点,钢铁行业要实现可持续发展,必须转向绿色发展之路。
规范条件的制定可以倒逼钢铁企业加大环保投入,减少环境污染,推动行业向绿色发展转型。
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
附件1: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包括国发〔2013〕41号发布之后建设、改造完成的冶炼产能或主体工艺装备发生较大变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新建、改造钢铁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强化了环保节能约束,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提出了要求,强化了对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钢铁企业的基本条件。
(四)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
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
二、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严禁生产Ⅱ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Ⅱ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3.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工艺与装备1.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
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发〔2013〕4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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钢铁行业规范条件 YKK standardization office【 YKK5AB- YKK08- YKK2C- YKK18】附件1: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5年修订)一、总则(一)为进一步加强钢铁行业管理,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强化环保节能,优化产业结构,促进钢铁产业转型升级,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大节能减排力度加快钢铁工业结构调整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0〕34号)和《国务院关于化解产能严重过剩矛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3〕41号)、相关法律法规及标准,对《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进行修订,制定本规范条件。
(二)本规范条件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港澳台地区除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钢铁企业”),包括国发〔2013〕41号发布之后建设、改造完成的冶炼产能或主体工艺装备发生较大变化的钢铁联合、冶炼企业(以下简称“新建、改造钢铁企业”)。
(三)本规范条件强化了环保节能约束,对新建、改造钢铁企业提出了要求,强化了对钢铁企业的事中事后监管,是钢铁企业的基本条件。
(四)符合本规范条件的企业,作为相关政策支持的基础性依据,不符合规范条件的企业应按照规范条件要求进行整改。
经整改仍不能达到规范条件要求的企业,各地要综合运用法律法规、经济和市场手段,推动其退出或转型发展。
二、规范条件(一)产品质量1.钢铁企业须建立完备的产品生产全过程质量保证制度和质量控制指标体系,具有产品质量保障机构和检化验设施,保持良好的产品质量信用记录,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产品质量问题。
2.钢铁企业产品须符合国家、行业、地方标准。
严禁生产Ⅱ级以下螺纹钢筋(直径14毫米及以下的Ⅱ级螺纹钢除外)、热轧硅钢片等《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钢材产品。
3.严禁伪造他人厂名、厂址和商标,以次充好以及伪造、不开发票销售钢材等扰乱市场秩序的行为。
(二)工艺与装备1.严格控制新增钢铁生产能力。
新建、改造钢铁企业须按照国发〔2013〕41号和《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部分产能严重过剩行业产能置换实施办法的通知》(工信部产业〔2015〕127号)要求,制定产能置换方案,实施等量或减量置换,在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环境敏感区域,实施减量置换。
停产1年以上或已进入破产程序的钢铁企业不纳入规范管理或取消其资格。
2.新建、改造钢铁企业应按照全流程及经济规模设计和生产,实现生产流程各工序间的合理衔接和匹配。
不得新建独立炼铁、炼钢、热轧企业;现有钢铁企业不得装备属于《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需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
主体装备具体要求如下:3.钢铁企业各工序须全面配备节能减排设施。
各工序原辅材料及产品的生产、转运、筛分、破碎等产尘点须配备有效的除尘装置。
焦炉须配套干熄焦、脱硫、煤气回收利用装置以及焦化酚氰废水生化处理和煤气脱硫废物处理装置,烧结须配套烟气脱硫(含脱硫产物回收或合理处置)及余热回收利用装置,球团须配套脱硫(含脱硫产物回收或合理处置)装置,高炉须配套煤粉喷吹、煤气净化回收利用和余压发电装置,转炉须配套煤气净化回收利用装置,轧钢须配套废水(含酸碱废液及乳化液)处理、轧制固废回收等装置。
鼓励企业配套烧结脱硝、脱二恶英、脱氟化物,转炉、电炉、轧钢加热炉烟气余热回收利用,以及铁渣、钢渣、除尘灰、氧化铁皮等固废的处理装置和循环利用措施。
4.钢铁企业须配备基础自动化级(L1级)和过程控制级(L2级)自动化系统,有条件的企业应配备生产控制级(L3级)和企业管理级(L4级)自动化系统。
鼓励企业集成现代通信与信息技术、计算机网络技术、行业技术和智能控制技术等两化融合技术,提高企业智能化水平。
5.钢铁企业须按照《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国家发展改革委令第21号)、《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以及其他法律法规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限内淘汰落后的工艺装备。
有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企业,须完成淘汰落后产能目标任务。
鼓励现有企业采用先进工艺技术,改造提升和优化升级。
(三)环境保护1.钢铁企业须具备健全的环境保护管理制度,配套建设污染物治理设施,烧结机头、球团焙烧、焦炉、自备电站排气筒须安装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全厂废水总排口须安装在线自动监控系统,并与地方环保部门联网。
新建、改造钢铁企业还须取得环境影响评价审批手续,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完成环境保护竣工验收手续。
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2.钢铁企业须做到达标排放。
大气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烧结、球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2)、《炼铁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3)、《炼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4)、《轧钢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GB28665)和《炼焦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GB16171)的规定。
其中烧结、球团工序颗粒物浓度≤50毫克/立方米,二氧化硫浓度≤200毫克/立方米,氮氧化物浓度≤300毫克/立方米;高炉工序(原料系统、煤粉系统、高炉出铁场)颗粒物浓度≤25毫克/立方米;炼钢工序转炉(一次烟气)颗粒物浓度≤50毫克/立方米,电炉颗粒物浓度≤20毫克/立方米。
《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号)规定的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内的钢铁企业须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水污染物排放须符合《钢铁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GB13456)的规定。
其中钢铁联合企业(废水直接排放的)化学需氧量(COD)浓度≤50毫克/升(特别排放限值≤30毫克/升),氨氮浓度≤5毫克/升。
固体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一般工业固体废物贮存、处置场污染控制标准》(GB18599),危险废物污染控制须符合《危险废物贮存污染控制标准》(GB18597)的规定。
噪声排放须符合《工业企业厂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GB12348)的规定。
3.钢铁企业须持有排污许可证。
企业污染物排放总量不得超过环保部门核定的总量控制指标。
有污染物减排任务的企业,须落实减排措施,满足减排指标要求。
4.企业须按照环保部门要求,接受环保监测,定期形成监测报告。
(四)能源消耗和资源综合利用1.钢铁企业须具备健全的能源管理体系,配备必要的能源(水)计量器具。
有条件的企业应建立能源管理中心,提升信息化水平和能源利用效率,推进能源梯级高效利用。
企业应积极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及技术改造,不断提升清洁生产水平。
2.钢铁企业主要生产工序能源消耗指标须符合《焦炭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342)和《粗钢生产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GB21256)等标准的规定,并接受各级节能监察机构的监督检查。
其中新建、改造钢铁企业和现有钢铁企业主要工序单位产品能耗要求如下:3.钢铁企业应注重资源综合利用,提高各种资源的循环利用率。
吨钢新水消耗≤立方米,固体废弃物综合利用率≥96%。
严禁未经批准擅自开采地下水,鼓励企业采用城市中水。
鼓励企业消纳城市及其他产业可利用废弃物。
(五)安全、职业卫生和社会责任1.钢铁企业须符合《冶金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规定》等文件及相关安全、职业卫生标准的规定。
须配套建设安全和职业卫生防护设施,新建、改造企业的上述配套设施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完成安全及消防竣工验收手续。
近两年内未发生重大或特别重大安全事故。
2.钢铁企业须依法依规缴纳税金,不得拖欠职工工资,并须按国家有关规定交纳各项社会保险费。
三、申报及公告(一)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受理钢铁企业符合规范条件的申请。
申请企业须编制《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要求附后)。
地方企业通过本地区工业主管部门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中央企业直接向工业和信息化部申请,并抄送企业所在地省级工业主管部门。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业主管部门对本地区钢铁企业的申请进行初审,中央企业自审。
初审或自审单位须按照规范条件要求对企业的相关情况进行核实,提出初审或自审意见,附企业申请材料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三)工业和信息化部对申请企业进行核查,符合规范条件的进行公示,无异议后予以公告。
四、附则(一)本规范条件所涉及的法律法规和标准若进行修订,则按修订后要求执行。
(二)本规范条件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三)本规范条件自2015年7月1日起实施。
2012年10月1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的《钢铁行业规范条件(2012年修订)》同时废止。
附: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附:钢铁行业规范条件申请报告企业名称:(加盖公章)申报日期:填报人:联系电话:目录一、企业概况(一)申请企业基本情况简要介绍公司地理位置、发展历程、联合重组情况、主体工序(冶炼、轧钢)新建或重大改造项目、现有主要装备及生产能力、上年度产量情况等。
详细情况填写附表1。
(二)证实性材料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2.组织机构代码证书3.税务登记证4.土地使用证或土地合法手续材料5.当地工商、税务部门出具的企业联合重组证明6.其他证书和先进荣誉注:独立法人单位须单独上报申请材料,不得以集团为单位打包上报。
二、规范条件符合性分析(一)产品质量1.产品质量须对照规范条件“产品质量”章节条款的规定进行说明。
其中应详细描述:(1)企业产品质量保证制度清单、质量保障机构设置情况、检化验设施情况;(2)企业现有的钢材产品类别、钢种、规格及适用标准(详细情况填写附表2),说明是否在生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工产业〔2010〕第122号)中明令淘汰的钢材产品。
2.证实性材料(1)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关于产品质量的合规性证明须由企业所在地县级及以上有关质量监督部门出具关于产品质量的合规性证明。
(2)其他质量认可证书和先进荣誉(二)工艺与装备须对照规范条件“工艺与装备”章节条款的规定进行说明。
1.主要装备情况介绍企业主体装备情况(需按照《规范条件》关于主体装备的具体规格要求,详细填写附表3),须说明是否有属于《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装备。
新建、改造企业须描述产能指标来源及置换情况,以及建设内容、产品定位与规模、自动化水平等情况,须明确是否为独立炼铁、炼钢、热轧企业(指在独立区域建设,不与原有厂区工艺流程配套的炼铁厂、调铁炼钢厂、调坯轧材热轧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