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南
上证基金通交易规则
上证基金通交易规则上证基金通是指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下称上交所)进行跨境投资的一种交易机制,允许境内投资者通过基金账户投资境外封闭型基金。
它是上交所与境外基金管理人合作设立的一种业务,便于投资者参与全球化配置资产。
下面将详细介绍上证基金通的交易规则。
一、资金账户开设境内投资者需要通过上交所指定签约券商开设资金账户。
申请人应满足上交所确定的资格条件,并与签约券商签订交易协议。
开通资金账户后,投资者可以进行基金认购、赎回、定时定额定投等操作。
二、基金账户开设投资者在开通资金账户后,需选择开设一款或多款基金账户来进行投资。
基金账户通过境外基金管理人直接销售基金产品,基金账户开设的相关规则由基金管理人制定,并经上交所审核后生效。
投资者须遵守账户开设的基金管理规定,包括最低认购金额、最低持有份额和赎回限制等。
三、基金认购与赎回1.基金认购: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账户认购境外封闭型基金,认购金额需不低于基金认购起始金额。
2.基金赎回: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账户赎回投资的基金份额,赎回金额将以人民币形式支付给投资者。
基金赎回一般有两种方式:赎回到资金账户和赎回到银行卡。
投资者需选择合适的赎回方式,并确保账户和银行卡信息的准确性。
四、定时定额计划定时定额计划是指投资者通过指定时间和金额定期定额认购基金份额。
投资者可以通过基金账户设定定时定额计划,按照预设的时间和金额自动进行认购操作,实现定期投资。
五、费用规定1.手续费:开设资金账户和基金账户时,投资者需要支付一定的手续费。
具体手续费金额由签约券商和基金管理人确定,投资者应在任何交易之前了解并同意支付相关费用。
2.基金费用:境外封闭型基金通常会收取管理费和托管费等,并按照基金合同约定从基金资产中扣除。
投资者应在投资之前理解并接受基金的费用结构,并在申请投资时确认相关费用。
六、交易时间上证基金通的交易时间一般与上交所的交易时间相同,即周一至周五,每天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9年修订共27页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5年修订)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 本所设置交易大厅。
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仅限下列人员进入交易大厅:(一)登记在册交易员;第 1 页(二)场内监管人员。
第二节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权2.2.1 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证券交易,并遵守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证券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
2.2.2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本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
2.2.3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交易权限等管理细则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第三节交易品种2.3 下列证券可以在本所市场挂牌交易:(一)股票;(二)基金;(三)债券;(四)债券回购;(五)权证;(六)经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交易品种。
第四节交易时间2.4.1 本所交易日为每周一至周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23.08.25•【文号】上证发〔2023〕138号•【施行日期】2023.08.25•【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法规中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2021年修订)》(上证发〔2021〕27号)的相关规定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1号——申请文件及编制(2023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3〕167号)自2023年10月20日起废止。
本法规中关于《关于开展公开发行短期公司债券试点有关事项的通知》(上证发〔2020〕40号)的相关规定已被《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司债券发行上市审核规则适用指引第2号——专项品种公司债券>的通知》(上证发〔2023〕168号)自2023年10月20日起废止。
关于修改、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的通知上证发〔2023〕138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提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业务规则的一致性、协同性,深入推进“简明友好型”规则体系建设,本所对11项业务规则文字表述作了修订,对18项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予以废止。
一、本所于2022年12月30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企业发行上市申报及推荐暂行规定(2022年12月修订)》(上证发〔2022〕171号)第一条及附件1、2正文第一段的“《科创板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试行)》”修改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修改为“《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发行上市审核规则》”。
二、本所于2022年6月6日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工作规则(2022年修订)》(上证发〔2022〕88号)第一条修改为:“为了加强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股票发行上市和科创板建设工作,根据《关于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的实施意见》《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本所设立科技创新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并制定本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概述:资产证券化是指将特定资产的所有权或债权进行分割,打包成特定的证券产品,通过证券化交易进行募集资金的行为。
上海证券交易所(Shanghai Stock Exchange,简称SSE)作为中国最大的证券交易所之一,为了促进中国资本市场的发展和提高金融市场的效率,制定了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为投资者和发行人提供指导和服务。
一、定义和范围: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依法依规购买、持有、转让经营性和非经营性金融资产的行为。
其中,经营性金融资产包括商业银行、金融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拥有的贷款、融资租赁和商业票据等;非经营性金融资产包括不动产租赁、资源开发、收益权转让和知识产权等。
二、资产证券化业务参与主体:1.投资者:包括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证券公司、银行、保险公司等;2.发行人:指有意将其所持资产参与证券化业务的机构,包括金融机构、企业集团等;3.评级机构:对资产证券化产品进行评级的机构,为投资者提供评估信息;4.安排人:即发行人或其指定的机构,负责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发行和管理工作;5.交易所:作为交易场所和信息发布平台,维护交易公平和市场秩序。
三、资产证券化业务流程:1.资产选择和准备:发行人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和发展需求,选择符合证券化要求的资产,并做好准备工作,包括资产评估和清理等;2.资产打包和证券化项目申报:安排人将符合要求的资产进行打包,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递交资产证券化项目申报书,包括发行规模、项目计划和预计融资规模等;3.发行审核和批准:上海证券交易所对申报的资产证券化项目进行审核,评估其合规性和风险,给予批准或者需要补充材料的反馈意见;4.发行和募资:发行人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的批准,完成发行和募资工作,并在交易所上市交易;5.资产证券化产品交易:资产证券化产品在上海证券交易所进行交易,投资者可以通过证券交易参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买卖;6.产品管理和回报分配:安排人负责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管理工作,包括资产管理、还款和收益分配等。
上海黄金交易所贵金属考试题
1、2013年,我国首只黄金ETF上市,它是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黄金现货合约品种,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某客户拥有金交所实物账户,可以( )进行黄金ETF的申购、赎回。
A、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使用黄金现货实盘合约B、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使用黄金实物C、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使用黄金现货实盘合约D、以上均不正确2上海黄金交易所白银现货保证金交易,冻结()的保证金。
A、1B、1.02C、0.2D、0.13、以下哪个合约是暂时并不向个人开放交易的挂牌合约:()A、Au(t+d)B、Ag99.99C、Au99.99D、Au100g4、会员盈利的资金,在清算的()可提取。
A、下一自然日B、当天C、下一交易日的开始前D、下一交易日的15:30后5、以下那个不是交易所清算部的职责()A、控制清算风险B、负责管理会员交易资金C、编制客户的资金清算D、办理资金清算业务6、以下对于黄金的税收政策,错误的是()A、对非标准黄金免税: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非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增值税B、进口环节免税:进口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C、场内交易免费:会员或客户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免征增值税D、税票:发生实物交割的,由卖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通过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由()向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并取得交易所开具的(),免征增值税。
A、卖方;结算发票B、卖方;抵扣发票C、买方;结算发票D、买方;抵扣发票8、Ag99.9和Ag(T+D)银锭交割实物存取地区为()A、北京B、上海C、深圳D、广州9、二次结算分为入库清算及出库清算,入库清算顺序为()A、现货实盘交易、现货即期交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B、现货延期交收交易、现货实盘交易、现货即期交易C、现货即期交易、现货实盘交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D、现货实盘交易、现货即期交易、现货即期交易10、提取金条方提出质量异议,须提供交易结算凭证、金条质量证明书,客户由()提出A、会员代理电话B、银行代理邮件C、会员代理书面D、银行代理书面11、增值税最终由()承担A、生产者B、加工者C、销售者D、消费者12、以下哪个是交易所指定清算银行()A、深圳发展银行B、浦东发展银行C、杭州银行D、上海农商银行13、对于白银现货即期交易品种,交易所以成交日为T+0日,实物交割时间为T+2日交易所日终清算前,实物交割量为成交日的()A、总买卖量B、净买卖量C、总买卖量-净买卖量D、净买卖量-总买卖量14、黄金价格与美元价格指数走势的关系()A、正相关B、负相关C、大多数情况下负相关D、大多数情况下正相关15、Pt99.95的交割品种中,没有()重量A、0.1KgB、0.5KgC、1KgD、5Kg16、下列不属于目前银行黄金询价业务的交易规则()A、交易品种YB、交易品种YC、撮合交易D、做市商交易17、标准重量15千克、成色不低于99.9%的银锭,针对挂牌的()A、Ag99.9B、Ag99.99C、Ag(T+D)18、铂金买入货权仓储费为()A、0.3元/千克*天B、0.6元/千克*天C、1.8元/千克*天D、0.011元/千克*天19、目前,上海黄金交易所交易商品没有()。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修改依据】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调整相关业务申报时间和修改相关规则的通知【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日期】2013.07.26【实施日期】2013.07.26【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行业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及有关事项的通知各市场参与人:为规范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黄金ETF”)申购、赎回(以下简称“申赎”)业务,维护市场秩序,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见附件1),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发布,并就开展和参与黄金ETF申赎业务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投资者应当通过黄金ETF代办证券公司参与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赎或现金申赎。
二、代办证券公司应当向首次参与黄金ETF申赎业务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业务风险,切实引导、提醒其重视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黄金ETF申购、赎回业务风险揭示书》(以下简称“揭示书”),揭示书的内容应包含但不限于本所发布的《黄金ETF申购、赎回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见附件2)。
三、代办证券公司为投资者办理黄金现货实盘合约申赎业务前,应当准确及时地向投资者提供可用于黄金ETF申赎的交易单元(以下简称“指定交易单元”)编号,并在新增或变更上述交易单元时提前通知投资者。
四、代办证券公司应当保证指定交易单元在本所接受黄金ETF申赎申报的时间内,始终与本所交易系统处于登录连接状态。
若因代办证券公司未能履行上述职责而导致投资者黄金ETF申赎业务不能及时完成,代办证券公司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特此通知。
附件1 上海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2.黄金ETF申购、赎回业务风险揭示书必备条款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三年七月二十六日附件1上海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第一条为了促进证券投资基金市场发展,规范黄金交易型开放式基金(以下简称“黄金ETF”)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办理交易和申购、赎回业务的流程,根据《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暂行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以下简称“《业务细则》”),制定本指引。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规范操作流程、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是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一份指导性文件,旨在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操作流程、风险控制和信息披露等方面。
以下是该指南的主要内容:一、业务概述资产证券化是指将各种金融资产(如贷款、信托资产、债券等)通过证券化工具(如证券化债券、资产支持证券等)转化为可交易的证券产品,从而实现资产的分散化投资和融资。
资产证券化业务包括但不限于企业资产证券化、信贷资产证券化和房地产资产证券化等。
二、参与主体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参与主体包括发起人、受托人/管理人、投资者、信用评级机构、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
发起人是将资产证券化的主体,通常是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
受托人/管理人是负责管理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机构,可以是银行、信托公司或资产管理公司。
投资者是购买资产证券化产品的机构或个人。
其他参与主体还包括提供信用评级的机构、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
三、业务流程1.发起人将资产池中的资产转让给受托人/管理人,设立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或信托计划。
2.受托人/管理人将资产池中的资产进行打包、评级和定价。
3.投资者通过认购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或信托计划,获得资产支持证券或信托受益凭证。
4.受托人/管理人按照约定向投资者支付本金和收益。
四、风险控制1.对资产池中的资产进行尽职调查,确保其质量和合规性。
2.对资产池中的资产进行信用评级,确保其信用风险的可控性。
3.设立风险准备金,以应对可能出现的风险损失。
4.定期对资产证券化业务进行审计和披露,确保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五、信息披露1.发起人应当披露资产池中各资产的基本情况、信用评级和风险状况等信息。
2.受托人/管理人应当披露资产证券化产品的相关信息,包括产品结构、投资策略、风险因素等。
3.投资者应当获得关于资产证券化产品的充分信息,以便做出明智的投资决策。
六、监管要求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资产证券化业务实行备案制管理,要求相关参与主体按照规定提交备案材料,并遵守相关监管规则和指引。
上金所交易品种及交易规则-概念解析以及定义
上金所交易品种及交易规则-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可以如下所述:上金所(Shanghai Gold Exchange,简称SGE)是中国境内唯一的以黄金交易为主题的综合性金融市场。
成立于2002年,SGE以其丰富的交易产品和严格的交易规则,已经成为亚洲地区最具规模和影响力的黄金市场之一。
本文将重点介绍上金所的交易品种和交易规则。
在第二部分,我们将详细介绍上金所的交易品种,包括期货合约、期权合约和其他衍生品。
通过了解这些不同的交易品种,读者将能够更好地把握市场动态和投资机会。
在第二部分的后半部分,我们将详细介绍上金所的交易规则。
这些规则包括交易时间和场所、交易机制以及交易费用等方面。
了解这些规则对于投资者来说至关重要,因为它们不仅可以帮助他们理解市场的运作方式,还可以帮助他们合理规划自己的交易行为,最大限度地保护自己的利益。
在结论部分,我们将回顾上金所交易品种的重要性和交易规则的影响。
同时,也将对未来的发展进行展望,指出上金所在推动中国黄金市场发展、加强国际合作等方面的潜力和前景。
通过本文的阅读,读者将能够全面了解上金所的交易品种和交易规则,从而更好地利用这个市场的机会,实现个人财富增值的目标。
同时,也希望本文能为读者提供有益的信息和思考,促进投资者们对金融市场的理解和思考。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可以如下所示: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围绕上金所交易品种及其交易规则展开论述。
文章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
在引言部分,首先对文章的背景和目的进行了概述,说明了上金所交易品种及交易规则的重要性和研究意义。
随后介绍了文章的结构,分为四个小节,包括概述、文章结构、目的和总结。
正文部分是全文的核心内容,分为上金所交易品种和交易规则两个主要小节。
在上金所交易品种小节中,首先介绍了期货合约,包括其定义、特点和交易方式等。
接下来讨论了期权合约,包括期权的基本概念、种类和交易策略。
最后简要介绍了其他衍生品,如ETF、股权期权等。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
附件: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营业大厅业务指南二〇二一年六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China Securities Depository & Clearing Corp. Ltd. Shanghai Branch修订说明注: 2018年之前修订历史参见本指南附录二目录第一章证券质押登记业务 (5)第二章法人资格丧失所涉证券变更登记业务 (17)第三章继承、离婚所涉证券变更登记业务 (23)第四章上市公司股份协议转让业务 (30)第五章投资者向基金会捐赠证券业务 (35)第六章私募资产管理所涉证券过户业务 (40)附录一身份证明文件相关要求 (44)附录二指南修订历史 (47)第一章证券质押登记业务一、受理范围本指南适用于登记在沪市证券账户中的股票(股权激励限制性股票除外)、债券和基金(限于登记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内份额)等证券的证券质押登记、解除证券质押登记(含部分解除)、质物信息查询、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及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
其中证券质押登记状态调整及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两项业务所涉证券须为除质权外无其他权利瑕疵的无限售流通股、流通债券、基金等流通证券。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在股份锁定期内的质押证券不得申请办理质押证券处置过户业务。
本指南不适用于债券质押式回购、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收担保品业务等涉及的证券质押,相关业务请按本公司对应业务规定办理。
二、申请材料及相关事项(一)证券质押登记业务1.质押双方办理证券质押登记业务时,应提交以下材料:(1)《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其中,对于融资类质押(初始质押),应列明质权人名称、质权人身份证件类型、质权人身份证件号码、(质权人)电子邮箱、出质人名称、出质人证券账户、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托管单元、证券类别、质押证券数量、业务类型、融资金额、年化融资利率、融资期限、融资投向、预警线(如有)、平仓线(如有)、质押合同编号;对于融资类质押(补充质押),应列明质权人名称、质权人身份证件类型、质权人身份证件号码、(质权人)电子邮箱、出质人名称、出质人证券账户、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托管单元、证券类别、质押证券数量、业务类型、补充质押对应的初始质押证券所属市场、对应的初始质押业务登记编号、质押合同编号;对于非融资类质押,应列明质权人名称、质权人身份证件类型、质权人身份证件号码、(质权人)电子邮箱、出质人名称、出质人证券账户、证券代码、证券简称、托管单元、证券类别、质押证券数量、业务类型、质押合同编号;(2)质押合同原件(可参考本公司官网发布的《证券质押合同(参考文本)》;合同中要求列明各方的名称、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等信息,合同主体为法人或非法人组织的,可不列明身份证件类型及号码;合同内容中要求有关于质押证券的条款,或附有质物清单,其中要求至少列明质押证券的名称(简称)、单位以及数量;合同落款要求所有合同签订方盖章、签字,如为授权签署的,还需提供授权签署合同的授权委托书以及被授权人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复印件);(3)质押双方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及复印件(详见本指南附录一身份证明文件相关要求);(4)质押证券登记在证券期货经营机构单一资产管理计划专用证券账户中,且资产委托人为个人或机构的,应当由管理人和质权人共同提交上述业务申请材料(其中,质押合同须列明拟质押证券的证券账户号码及名称),并提供委托人、托管人(如有)出具的知晓办理质押登记的相关文件;(5)质押证券登记在存量的证券公司及其子公司定向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或基金公司及其子公司单一客户特定资产管理专用证券账户中,且资产委托人为个人或机构的,应当由资产委托人、管理人和质权人共同提交上述业务申请材料(资产委托人、管理人和质权人需同时提交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共同在《证券质押登记申请表》和质押合同盖章、签字,质押合同须列明拟质押证券的证券账户号码及名称),并提供托管人(如有)出具的知晓并同意办理质押登记的相关文件;(6)质押行为需经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等主管部门批准或备案的,应当提供相关批准或备案文件原件及复印件;(7)本公司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最新版)目录1.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的发布背景2.资产证券化业务的定义和目的3.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的主要内容4.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 9 号和第 10 号的发布5.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的定义和发展6.上海证券交易所对融资融券交易业务的监管措施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资产证券化业务是指以基础资产未来所产生的现金流为偿付支持,通过结构化设计进行信用增级,在此基础上发行资产支持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ABS)的过程。
资产证券化业务能够帮助企业将固定资产、应收账款等基础资产转化为流动性更强的证券资产,从而实现融资。
为了规范资产证券化业务,维护正常市场秩序和投资者合法权益,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证监会公告 201449 号)及其他相关规定,制定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并于 2014 年发布了实施。
此指引旨在加强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监管,确保业务的合规性和稳健性。
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 9 号和第 10 号上交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融资融券交易会员业务指南(2014 年修订)》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 9 号——融资融券交易业务》。
该指南旨在规范融资融券交易业务,促进证券公司融资融券业务的长期平稳发展。
同时,上交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业务会员及其他交易参与人指南》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交易业务指南第 10 号——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业务》。
这两项指南分别从融资融券交易和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两个方面,对证券交易业务进行了详细规定。
融资融券交易业务是指投资者向具有本所会员资格的证券公司提供担保物,借入资金买入本所上市证券或借入本所上市证券并卖出的行为。
会员开展融资融券业务,必须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2016年10月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南二〇一六年十月声明一、本指南仅为方便有关机构及人士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本所”)办理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申请业务使用。
二、本所将根据业务发展情况不定期地修订本指南,并在上证债券信息网()与债券项目申报系统公布最新版本。
三、本所保留对本指南的最终解释权。
特此声明。
修订说明目录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条件确认与发行 (5)二、登记与挂牌 (14)三、信息披露与后期管理业务流程 (20)四、联系方式 (23)五、附件 (25)附件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申请材料清单 (25)附件二:《挂牌转让申请书》参考格式 (29)附件三:《关于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申请文件的修改、勘误表》参考格式. 31附件四:《资产支持证券多次发行挂牌转让申请文件信息对照表》参考格式. 32附件五:《期后事项承诺函》参考格式 (33)附件六:《XXX资产支持证券发生特殊情况的说明》参考格式 (36)附件七:《代码申请书》参考格式 (37)附件八:《XXX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在上海证券交易所挂牌转让的公告》参考格式 (38)附件九:《债券发行登记、上市、兑付兑息相关事宜的承诺函》参考格式 (40)附件十:《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收益分配公告》参考格式 (42)附件十一:《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挂牌转让申请承诺履行事项登记表》参考格式 (47)附件十二:《融资情况说明》参考格式 (49)附件十三:《合规负责人的合规审查意见》参考格式 (51)附件十四:《预期收益分配表》参考格式 (52)一、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条件确认与发行第一部分一般规定(一)【确认主体】资产支持证券拟在本所挂牌转让的,管理人应当在资产支持证券发行前向本所提交挂牌转让申请文件,由本所确认是否符合挂牌转让条件。
(二)【确认依据】本所根据《证券公司及基金管理公司子公司资产证券化业务管理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资产证券化业务指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本所业务规则,对资产支持证券挂牌转让申请文件进行审议,符合挂牌转让条件的,本所予以确认并出具无异议函。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上证交字〔〕30号各会员单位、基金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海证券交易所XX年发布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同时废止特此通知上海证券交易所二○一二年三月二十三日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业务运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是指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指数所对应组合证券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现金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对价进行申购、赎回,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第三条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基金份额在本所的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适用本细则本细则未作规定的,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及其他有关规定基金份额通过本所之外其他场所的发售、申购和赎回,适用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以及办理场所的相关规定第四条在本所上市的基金份额,其登记、存管和结算由本所指定的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办理第二章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五条本所根据基金管理人申请,为交易所交易基金提供在本所网上发售、申购与赎回、交易等的代码及基金简称,并由基金管理人向市场公布第六条交易所交易基金通过本所网上发售基金份额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可以接受投资者的认购申报,但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及本所业务规则另有规定的除外第七条基金管理人应当从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中选择代办证券公司办理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业务第八条基金管理人应当将选择的代办证券公司名单报本所认可后确定,由本所公布基金管理人应与选定的代办证券公司签订协议,协议应明确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重点规定代办证券公司申购基金份额的额度控制、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缴纳价差保证金、特定情形下终止申购赎回业务委托等风险控制内容第九条投资者买卖在本所上市的基金份额的,可以通过代办证券公司及本所其他会员进行申报第十条基金份额交易日为本所交易日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应说明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开放日的安排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交易等申报时间,适用《交易规则》的规定第十一条基金份额的交易费用按现有证券投资基金收费标准执行基金份额在本所的申购、赎回费用收取标准由本所另行规定第二节发售第十二条基金管理人可以采用网上和网下两种方式发售基金份额采用网上发售方式的,投资者应当使用在证券登记结算机构开立的证券账户,按照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发售公告书确定的网上发售认购方式进行申报采用网下发售方式的,投资者按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基金发售公告书的规定进行认购第十三条基金份额在本所网上发售的时间由基金管理人报本所认可后确定,并由基金管理人予以公布第十四条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基金合同、招募说明书和发售公告,应当明确基金份额网上发售和网下发售时,投资者认购基金份额所支付的对价种类、基金募集上限和提前结束募集的相关约定第十五条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本所会员接受投资者网上认购基金份额申报的,应当要求投资者足额交付认购资金、组合证券或其他约定的对价网上发售时,投资者以组合证券认购基金份额的,本所按照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确认其是否拥有对应的足额组合证券无足额组合证券的,其认购申报全部无效网上发售时,投资者以现金认购基金份额的,接受申报的本所会员应即时冻结投资者用于认购的资金,并不得挪用第三节申购、赎回、交易第十六条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按基金合同规定的最小申购、赎回单位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第十七条基金份额应当用组合证券、现金或以基金合同约定的对价进行申购、赎回第十八条申购、赎回基金份额的申报指令应当包括证券账号、交易单元代码、证券代码、买卖方向、数量等内容,并按本所规定的格式传送申购、赎回的申报指令不得撤销第十九条投资者申购基金份额的,应当拥有对应的足额组合证券、现金或其他约定对价投资者赎回基金份额的,应当拥有对应的足额基金份额第二十条代办证券公司应向首次进行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的投资者全面介绍相关业务规则,充分揭示可能产生的风险,并要求其签署风险揭示书风险揭示书的格式文本由基金管理人制定第二十一条代办证券公司接受投资者委托申购基金份额时,应核实投资者拥有足额可用的组合证券、现金或其他约定对价;接受投资者委托赎回基金份额时,应核实投资者拥有足额可用的基金份额,即时更新可用额度,并采取有效措施对已申报赎回的基金份额在清算交收完成前进行锁定代办证券公司不得将投资者的资金挪作他用代办证券公司在受理不能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的投资者的证券账户转指定交易申请时,应严格执行本所转指定交易的有关规定,并控制相关风险代办证券公司应当根据代办协议的约定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缴纳价差保证金,并做好净申购额度控制对违反前四款规定的代办证券公司,基金管理人可以按照代办协议的规定,终止其基金份额申购、赎回委托业务,并报本所认可第二十二条买卖、申购、赎回标的指数为沪市指数或跨市场指数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应遵守下列规定: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赎回;其中,对标的指数为跨市场指数的交易所交易基金,当日申购且同日未卖出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回;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赎回,但不得卖出;当日赎回的证券,同日可以卖出,但不得用于申购基金份额;当日买入的证券,同日可以用于申购基金份额,但不得卖出;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买卖、申购、赎回标的指数为跨境指数的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基金份额时,应当遵守以下规定:当日申购的基金份额,清算交收完成后方可卖出和赎回;当日买入的基金份额,同日可以赎回,但不得卖出;当日申购总额、赎回总额超出基金管理人设定限额的,超出额度的申购、赎回申报为无效申报;本所规定的其他要求买卖、申购、赎回其他类型交易所交易基金份额的,应遵守的份额使用原则由本所另行规定第二十三条本所根据基金合同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规定,按照基金管理人提供的申购、赎回基本要素清单和现金替代方法,对符合要求的申购、赎回申报予以办理参与申购、赎回结算的各方应当履行清算交收义务对不履行清算交收义务的,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按其业务规定处理第二十四条在交易时间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本所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或赎回申报:因异常情况无法进行申购、赎回;本所停市;基金管理人开市前未公布申购、赎回清单;基金管理人根据基金合同、基金招募说明书的约定暂停申购、赎回;本所认定的其他特殊情况本所暂停接受基金份额的申购、赎回申报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市场公告第一款规定的情形消除的,基金管理人应当向本所提出恢复接受基金份额申购、赎回申报的申请本所根据市场情况决定是否恢复接受申购、赎回申报和予以公告第二十五条基金份额的交易需要停牌、复牌的,按照基金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执行第二十六条基金份额的交易适用《交易规则》有关基金买卖申报、竞价、成交、开盘价、收盘价、涨跌幅等规定第二十七条交易所交易基金上市首日证券行情显示的前收盘价,为基金管理人按照基金上市法律文件中规定方式计算并向本所提供的基金份额净值或参考值;其准确性及出现差错的处理由基金管理人负责。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8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8.08.06•【文号】上证发〔2018〕59号•【施行日期】2018.08.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8年修订)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 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的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证券)的交易,适用本规则。
本规则未作规定的,适用本所其他有关规定。
1.3 证券交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1.4 证券交易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及本所相关业务规则,遵循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
1.5 证券交易采用无纸化的集中交易或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第二章交易市场第一节交易场所2.1.1 本所为证券交易提供交易场所及设施。
交易场所及设施由交易主机、交易大厅、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报盘系统及相关的通信系统等组成。
2.1.2 本所设置交易大厅。
本所会员(以下简称会员)可以通过其派驻交易大厅的交易员进行申报。
除经本所特许外,仅限下列人员进入交易大厅:(一)登记在册交易员;(二)场内监管人员。
第二节交易参与人与交易权2.2.1 会员及本所认可的机构进入本所市场进行证券交易的,须向本所申请取得交易权,成为本所交易参与人。
交易参与人应当通过在本所开设的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进行证券交易,并遵守本规则以及本所其他业务规则关于证券交易业务的相关规定。
2.2.2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是指交易参与人据此可以参与本所证券交易,享有及行使相关交易权利,并接受本所相关交易业务管理的基本单位。
2.2.3 参与者交易业务单元和交易权限等管理细则由本所另行规定,报证监会批准后生效。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调整相关业务申报时间和修改相关规则的通知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调整相关业务申报时间和修改相关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3.09.30•【文号】•【施行日期】2013.10.08•【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证券正文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调整相关业务申报时间和修改相关规则的通知各会员单位及其他市场参与人:为更好地适应市场发展需要,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相关业务申报时间进行了调整,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经中国证监会批复,本所对下列规则的部分条款进行了修改,包括《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及登记结算业务办法(试行)》、《上海证券交易所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实施办法(试行)》和《上海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引》等。
二、本所发布的其他相关业务规则(指引)也进行了修改,主要包括《上海证券交易所货币市场基金实时申购、赎回业务指引(试行)》(详见附件1)。
三、2013年10月8日起,下列业务每个交易日上午的申报时间统一调整为9:15至9:25、9:30至11:30;中午休市,下午的申报时间保持不变:(一)质押式报价回购交易;(二)约定购回式证券交易;(三)股票质押式回购交易;(四)转融通证券出借交易;(五)跨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申购、赎回;(六)交易型货币市场基金申购、赎回;(七)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现金申购、赎回;(八)货币市场基金实时申购、赎回。
四、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实物申赎)和大宗交易申报时段维持不变。
五、本所将于2013年10月7日就业务申报时段调整组织进行全市场测试,请各会员单位做好准备并参加。
六、各会员单位及其他市场参与人应当高度重视,认真做好相关业务申报时段调整的业务和技术系统准备工作,确保此项工作顺利开展和安全运行。
七、各会员单位及其他市场参与人测试和实施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妥善处理。
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实施《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上证发〔2020〕2号)各市场参与人:为了促进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市场发展,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对《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有关条款进行了修订,增加了商品期货交易所交易基金相关内容,并联合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对跨市场股票交易所交易基金申赎结算模式进行了调整优化。
修订后的《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详见附件)已经本所理事会审议通过并报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并自2020年1月20日起施行。
本所于2012年3月23日发布的《关于发布<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的通知》(上证交字〔2012〕30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
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上海证券交易所二〇二〇年一月七日附件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业务实施细则(2020年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的业务运作,维护正常的市场秩序,根据《证券法》《证券投资基金法》《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证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证券投资基金上市规则》《合格境内机构投资者境外证券投资管理试行办法》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交易所交易基金),是指经依法募集的,投资特定指数所对应组合证券(以下简称组合证券)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投资标的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现金或基金合同约定的其他对价进行申购、赎回,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
第三条交易所交易基金的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基金份额)在本所的发售、申购、赎回和交易,适用本细则。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公布日期】•【字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债券正文中国结算上海分公司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南目录第一章账户管理一、证券账户管理二、交收账户管理第二章基金份额认购一、基金认购方式二、现金认购三、组合证券认购四、ETF发售失败的协助工作第三章登记托管一、基金管理人发售前的准备工作二、ETF份额的初始登记三、ETF份额的变更登记四、代理发放红利五、持有人名册服务第四章清算交收一、结算原则二、ETF份额交易、申购、赎回的清算三、ETF份额交易、申购、赎回的交收第五章风险管理一、结算资格管理二、证券待交收管理三、其他风险管理措施第六章数据接口本指南所称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以下简称ETF),是指经依法募集备案,投资特定证券指数所对应组合证券的开放式基金,其基金份额用组合证券进行申购、赎回,并在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交易所)上市交易。
本指南适用于ETF网上现金发售资金结算,组合证券发售的证券冻结和过户,ETF份额初始登记和基金份额转换以及ETF份额交易、申购、赎回的登记、托管及结算业务。
ETF结算参与人、基金管理人、发行协调人可参照本指南办理相关业务。
第一章账户管理一、证券账户管理投资者须使用在本公司开立的证券账户办理ETF份额的认购、交易、申购、赎回。
境内投资者证券账户的开立、注销、合并及证券账户资料变更业务的办理,参照本公司《证券账户管理业务指南》;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QFII)证券账户的开立、注销及账户资料变更业务的办理,参照本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境内证券投资登记结算业务指南》。
证券账户是指基金账户和A股账户,基金账户可以用于ETF份额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A股账户除可以用于ETF份额现金认购和二级市场交易外,还可以用于ETF份额申购、赎回和股票认购。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引(试行)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指引(试行)(中国结算发字〔2021〕20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上海证券交易所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上证基础设施基金)登记结算业务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登记结算业务实施细则(试行)》等相关规定,制定本指引。
第二条本指引所称上证基础设施基金是指符合《公开募集基础设施证券投资基金指引(试行)》规定,且可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认购、交易的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
第三条上证基础设施基金的登记结算相关业务适用本指引,参照适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
本指引及《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开放式基金业务指引》未规定或无法参照适用的,适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其他相关规定。
第四条本公司对上证基础设施基金份额实行分系统登记。
记录在本公司上海人民币普通股票账户、封闭式基金账户(以下统称场内证券账户)中的上证基础设施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场内份额)登记在本公司上海分公司证券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证券登记系统);记录在本公司上海开放式基金账户(以下简称开放式基金账户)中的上证基础设施基金份额(以下简称场外份额)登记在本公司开放式基金登记结算系统(以下简称 TA 系统)。
第二章业务参与第五条场外基金销售机构、经上交所及本公司认可的具有基金销售业务资格的上交所会员可参与上证基础设施基金的认购业务;上交所会员可参与上证基础设施基金交易业务(上述上交所会员业务资格有所不同,以下统称场内证券经营机构)。
单只上证基础设施基金的场内证券经营机构以及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名单以基金管理人的公告为准。
第六条场内证券经营机构、场外基金销售机构、基金管理人应按照本公司相关规定办理参与上证基础设施基金的相关手续。
上海黄金交易所产品和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产品和规则
上海黄金交易所(Shanghai Gold Exchange,简称SGE)是中国唯一的黄金现货交易所,也是全球最大的黄金交易所之一。
SGE的产品和规则对于投资者来说非常重要,因为它们决定了黄金交易的方式和条件。
首先,SGE的主要产品是黄金。
黄金交易所提供多种规格和纯度的黄金品种,包括纸黄金和实物黄金。
纸黄金是通过电子交易平台进行交易的,投资者可以通过买入和卖出黄金合约来参与交易。
实物黄金则是以实际黄金条或金币的形式进行交割,投资者可以选择将黄金持有在交易所的保管库中或提取到自己的账户。
其次,SGE的交易规则是严格的。
交易所要求投资者进行实名注册,确保交易的透明度和合规性。
交易所还设有交易限制和风控措施,以确保市场的稳定运行。
投资者可以通过注册的经纪商或直接访问SGE的交易平台进行交易。
另外,SGE还制定了交割规则和交易时间表。
黄金交易所规定了黄金交割的具体流程和要求,投资者可以根据自己的需要选择交割方式。
交易时间表则规定了交易所的开市和闭市时间,投资者需要在规定的时间内进行交易。
最后,SGE的产品和规则可以为投资者提供交易的便利和保障。
投资者可以利用黄金交易所进行黄金投资,享受到交易所的流动性和交易成本的优势。
交易所的规则和监管机制可以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减少交易风险。
总之,上海黄金交易所的产品和规则对于投资者来说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了解和遵守这些规则,投资者可以参与到黄金交易中,获得投资收益并保护自身权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与流程(第十四批)的公告
上海证券交易所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与流程(第十四批)的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上海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20.08.07
•【文号】上证公告〔2020〕31号
•【施行日期】2020.08.07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上海证券交易所废止部分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与流程
(第十四批)的公告
上证公告〔2020〕31号为了进一步优化完善自律监管规则体系,上海证券交易所对成立以来至2020年8月5日期间公布的基本业务规则、业务实施细则及与业务有关的一般规范性文件(以下统称为业务规则)和业务指南与流程进行了清理。
其中,涉及应予废止和自行失效的业务规则13件,应予废止的业务指南与流程33件(目录详见附件)。
特此公告。
附件:1.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第十四批)
2.废止的业务指南与流程目录
上海证券交易所
二〇二〇年八月七日附件1
废止的业务规则目录
附件2。
上海黄金交易所贵金属考试题
1、2013年,我国首只黄金ETF上市,它是将绝大部分基金财产投资于上海黄金交易所挂盘黄金现货合约品种,并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开放式基金,某客户拥有金交所实物账户,可以( )进行黄金ETF的申购、赎回。
A、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使用黄金现货实盘合约B、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使用黄金实物C、在上海黄金交易所使用黄金现货实盘合约D、以上均不正确2上海黄金交易所白银现货保证金交易,冻结()的保证金。
A、1B、1.02C、0.2D、0.13、以下哪个合约是暂时并不向个人开放交易的挂牌合约:()A、Au(t+d)B、Ag99。
99C、Au99.99D、Au100g4、会员盈利的资金,在清算的()可提取.A、下一自然日B、当天C、下一交易日的开始前D、下一交易日的15:30后5、以下那个不是交易所清算部的职责()A、控制清算风险B、负责管理会员交易资金C、编制客户的资金清算D、办理资金清算业务6、以下对于黄金的税收政策,错误的是()A、对非标准黄金免税:黄金生产和经营单位销售非标准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增值税B、进口环节免税:进口黄金和黄金矿砂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C、场内交易免费:会员或客户通过交易所销售标准黄金,免征增值税D、税票:发生实物交割的,由卖方开增值税专用发票7、通过交易所交易标准黄金,未发生实物交割的,由()向交易所开具普通发票并取得交易所开具的( ),免征增值税。
A、卖方;结算发票B、卖方;抵扣发票C、买方;结算发票D、买方;抵扣发票8、Ag99。
9和Ag(T+D)银锭交割实物存取地区为()A、北京B、上海C、深圳D、广州9、二次结算分为入库清算及出库清算,入库清算顺序为()A、现货实盘交易、现货即期交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B、现货延期交收交易、现货实盘交易、现货即期交易C、现货即期交易、现货实盘交易、现货延期交收交易D、现货实盘交易、现货即期交易、现货即期交易10、提取金条方提出质量异议,须提供交易结算凭证、金条质量证明书,客户由()提出A、会员代理电话B、银行代理邮件C、会员代理书面D、银行代理书面11、增值税最终由()承担A、生产者B、加工者C、销售者D、消费者12、以下哪个是交易所指定清算银行()A、深圳发展银行B、浦东发展银行C、杭州银行D、上海农商银行13、对于白银现货即期交易品种,交易所以成交日为T+0日,实物交割时间为T+2日交易所日终清算前,实物交割量为成交日的()A、总买卖量B、净买卖量C、总买卖量—净买卖量D、净买卖量-总买卖量14、黄金价格与美元价格指数走势的关系( )A、正相关B、负相关C、大多数情况下负相关D、大多数情况下正相关15、Pt99.95的交割品种中,没有()重量A、0.1KgB、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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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南
【法规类别】证券交易所与业务管理
【发布部门】上海证券交易所
【发布日期】2013.07.26
【实施日期】2013.07.26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行业规定
上海证券交易所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业务指南
(2013年7月26日)
一、产品概要
本文所称黄金交易型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以下简称“黄金ETF”)是指由国内基金管理人发起设立的,追踪国内黄金现货价格,基础资产为上海黄金交易所(以下简称“金交所”)的黄金现货实盘合约(以下简称“黄金现货合约”),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上市交易的ETF。
黄金ETF份额登记托管在中国登记结算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结算公司”),其基础资产为黄金现货合约,在金交所交易和登记。
黄金ETF的申购和赎回可采用现金申赎或黄金现货合约申赎两种模式。
采用现金申赎的,由基金管理人在金交所场内买卖黄金合约。
黄金ETF在本所场内的现
金申赎,申购份额在完成清算交收后T+1可用。
当日买入的份额当日可以赎回,当日赎回的份额实时记减。
申购和赎回业务所涉及现金替代、现金差额等均不纳入净额结算,其中,申购业务由结算公司按照T日逐笔全额方式清算交收,赎回业务由结算公司按代收代付清算交收。
投资者提交申购申报的,基金管理人在完成资金交收后,买入黄金现货合约;投资者提交赎回申报的,基金管理人卖出黄金现货合约。
黄金现货合约申赎是跨系统的申赎模式,只有同时具备上海证券市场证券账户(A股账户或基金账户)和金交所黄金账户的投资者才可参与黄金现货合约申赎,黄金现货合约申赎由本所、金交所和结算公司建立实时联通的信息通道提供支持。
投资者申购获得的基金份额及赎回获得的黄金现货合约实时可用,结算公司盘后根据本所发送的申赎数据完成份额变更登记。
黄金ETF申赎模式对照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