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管理范围

合集下载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与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与处理程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与处理程序一、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适用范围(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针对双方是否存在劳动关系而发生的争议。

劳动者在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时,应要求尽快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并注意合同中是否有限制甚至侵犯自身合法权益的条款;若对方拒绝或拖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应尽量收集、保留能证明双方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有对方落款的工资支付单、考勤表、有对方盖章的员工手册、出入证等。

如果没有这些证据,可以寻找一些在法律上没有利害关系的人作证,如愿意出庭作证的客户、办公场所的物业人员和保安人员等,以帮助维权。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劳动合同的订立,是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经过平等协商,就双方的权利和义务达成合意,并签订劳动合同予以确定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当事人双方履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义务,实现互通内容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变更,是指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就已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部分条款达成修改、补充或者废止协定的法律行为,它是原劳动合同的派生和双方已有的劳动权利、义务关系的发展。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劳动合同订立后、尚未全部履行前,由于某种原因导致劳动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提前消灭劳动关系的法律行为。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依法生效后,因出现法定情形而导致劳动合同的效力消灭,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终止的法律行为。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是指事业单位中实行聘用制的人员与本单位因辞退、辞职等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工作时间,是劳动者在法定限度内为履行工作义务,在用人单位从事工作或者生产的时间。

工作时间包括标准工作时间和其他工作时间。

国家规定的标准工作时间是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0小时。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一个重要的法律制度,旨在解决劳动关系中可能发生的纠纷和争议。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争议可以通过调解、仲裁等方式解决,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首先,劳动争议调解是解决劳动争议的第一步。

调解是通过协商的方式,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等组织进行,旨在促使双方达成和解。

调解的优势在于快速、灵活,可以在双方自愿的情况下解决争议,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

如果劳动争议调解成功,双方可以签订调解协议,解决争议并继续合作。

其次,如果劳动争议调解未能成功,双方可以选择仲裁解决争议。

仲裁是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机构进行,仲裁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必须遵守。

仲裁的优势在于裁决具有强制执行力,可以解决争议的根本问题,确保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仲裁裁决一般会在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规定的期限内作出,对劳动争议的解决起到关键作用。

此外,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的程序和权利义务进行了详细规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律程序的严格执行,确保劳动争议的公正、公平,保障双方的合法权益。

双方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规定,积极配合,维护劳动关系的稳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有助于减少劳动争议的发生,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综上所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对解决劳动关系中可能发生的纠纷和争议起到关键作用。

通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可以有效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实施,有助于建立健全的劳动争议解决机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的和谐发展。

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劳动争议受案范围

适用本法:(一)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 除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实施就业歧视的,劳动者可以向法院起诉。

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要求用人单位赔因与新的用人单位发生用工劳动争议受案围并不是所有的劳动争议都属于劳动仲裁的受案围,根据《中华人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 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国境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 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在我国法律上,除上述几种一般 情况属于劳动争议受案围以外,还有几项特殊的规定: 第一,《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 规定,事业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与本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有规定的以外,依照本法规定执行。

第二,签订集体合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 通过协商解决, 当事人可以申请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协调处理,或者后者主动介入协调处理。

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争议,先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仲裁。

第三,违反《就业促进法》的规定,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还有如下规定:( 1)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 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2)因企业自主进行改制引发的争议,人民法 院应予受理。

(3)劳动者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用 人单位支付加付赔偿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4)企业停薪留职人员、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退人员、下岗待岗人员以及企业经营性停产放长假人员, 争议,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应当按劳动关系处理。

因此,上述几种情况也 属于劳动争议的受案围。

风险级别:☆☆ 注意事项最咼人民法院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问:社会保险尤其是养老保险争议,一直是劳动者普遍关注的话4、 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 护发生的争议;议;劳动争议仲裁 机构不予受理的案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6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 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 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

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有哪些

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有哪些

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有哪些有许多外出打⼯的劳动者,相对于⽤⼈单位,他们属于弱势全体,周末、夜晚加班没有补偿,⼯资被克扣等权益受损的情况也不时会发⽣。

那么,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有哪些呢?下⾯就随店铺⼩编⼀起来了解下吧。

劳动争议的处理范围有哪些(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和职⼯辞职、⾃动离职发⽣的争议;(2)因执⾏国家有关⼯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的争议;(3)因履⾏劳动合同发⽣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按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案例]1998年8⽉,李某⼤学毕业后被甲公司聘⽤,双⽅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即⾃1998年8⽉14⽇⾄2003年8⽉13⽇。

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李某与公司的其他员⼯⼀样,同该公司在合同中约定了保密条款。

保密条款规定:1、在公司⼯作期间、离开公司后的5年内不得到从事同类业务的⽤⼈单位任职;2、未经公司许可,不得利⽤公司技术从事同类业务;3、不得泄露公司的布艺制作技术。

如果违反上述约定,赔偿公司2万元。

合同到期后,李某未与公司续签劳动合同,在邻县某⼚⾼薪吸引下,李某来到该⼚,并将其在甲公司学到的技术运⽤在⼯艺制作过程中。

甲公司以李某违约为由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其⽀付违约⾦2万元。

[评析]对于本案,出现了两种意见:⼀种意见认为,本案中由于劳动合同已经届满,甲公司与李某的争议不属于劳动争议范围,理由是:(⼀)根据《中华⼈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条规定:“本条例适⽤于中华⼈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与职⼯之间的下列劳动争议:1、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和职⼯辞职、⾃动离职发⽣的争议;2、因执⾏国家有关⼯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的争议;3、因履⾏劳动合同发⽣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应当依照本条例处理的其他劳动争议。

”李某与甲公司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履⾏完毕,按照上述规定,李某与甲公司已⽆劳动关系,本案不属于劳动争议范畴,劳动争议仲裁部门不能受理。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重点解读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重点解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 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和《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 干规定》(第六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开除、除名、 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 限等决定而发生劳动争议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4、举证不能责任: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未提供证据 ,承担不利后果。
三、劳动争议仲裁时效和保护期限(第二十七条)
1、《劳动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 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 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2、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 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85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之日” 是指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 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二、管辖范围(第二十一条)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 的劳动争议。
2、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 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3、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 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 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规定: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 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 计算。
(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 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上述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 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3)补充规定时效中断制度。
规定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 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 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劳动仲裁宣传资料

劳动仲裁宣传资料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宣传资料1、发生劳动争议后,劳动者可以到哪些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一般在企业内部设立,由企业工会成员和企业代表组成;(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大部分村委会、居委会、基层司法所都依法设有人民调解组织;(3)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主要包括各镇街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事务所(原劳动所)。

2、在什么情况下,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3、劳动者应当向哪里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4、劳动争议发生后劳动者应当在多长时间内申请劳动仲裁。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5、申请劳动仲裁是否需要交费。

自2008年5月1日《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实施后,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6、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哪些事项。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仲裁申请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并按照被申请人人数提交副本: (1)劳动者的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和住所,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2)仲裁请求和所依据的事实、理由;(3)证据和证据的来源、证人姓名和住所。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答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答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答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公布日期】2009.01.05•【分类】地方政府规章解读正文《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解答1、继《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之后,全国人大常委会又通过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为什么要制定这部法律?答:制定通过这部专门的劳动争议处理法律,是为了解决当前劳动争议处理程序周期长、效率低、职工维权成本高的问题,为建立及时、有效、快捷的劳动争议处理程序提供制度保障,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

2、周期长、效率低、职工维权成本高,是当前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中存在的突出问题,对此《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有哪些完善?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现行的劳动争议处理“一调一裁两审”程序进行了补充、修改,着力缩短周期,提高效率,降低职工维权成本。

相比现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主要在三方面有了创新和突破。

首先是确立了多元化的劳动争议调解模式。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选择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申请调解。

相对现行的劳动争议调解规定来说,这在坚持企业调解的基础上,增设了两项新规定,一是赋予基层人民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的职能;二是明确了区域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地位及职责。

同时,《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还对调解协议书的效力作了规定,明确劳动争议调解协议书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对有给付内容的调解协议书的履行,特别规定了劳动者申请支付令的程序,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

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进一步强化了对劳动者的保护。

3、相对调解来说,《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关于仲裁是不有更多更详细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申请程序是怎样的?答:仲裁是劳动争议处理的重要程序,《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以三分之二的条款,对劳动争议仲裁作出了具体规定,完善了劳动争议仲裁制度,这也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对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创新和突破。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常见问题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常见问题

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常见问题一、哪些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以下争议属于劳动、人事争议:(一)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之间,以及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之间,因确认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二)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三)事业单位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四)社会团体与其建立人事关系的工作人员之间因终止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五)军队文职人员用人单位与聘用制文职人员之间因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由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仲裁委员会)处理的其他争议。

提示: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公务员因对处分、考核、未按规定确定或者扣减工资福利等人事处理不服,依法应通过申诉解决,不属于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受理范围。

二、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可以通过哪些途径解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条、第五条以及《人事争议处理规定》第三条的规定,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解决:(一)协商。

当事人可以自行协商解决,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

(二)调解。

当事人不愿意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调解遵循双方自愿原则。

(三)仲裁。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四)诉讼。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到哪里申请调解?根据《广东省劳动人事争议处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发生劳动人事争议,当事人可以向以下组织申请调解:(一)用人单位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二)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四)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五)其他依法设立的具有劳动、人事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劳动争议仲裁案由包括哪些?

劳动争议仲裁案由包括哪些?

劳动争议仲裁案由包括哪些?《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明确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在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同用人单位发生劳动争议的原因有很多,同时,双方处理争议的方式也有多种。

劳动仲裁往往是被当事人经常采用的,提出劳动仲裁需要一定的案由,也就是劳动仲裁案件名称。

那么▲劳动争议仲裁案由包括哪些?下面我们一同来看看小编整理的这篇文章吧。

▲一、劳动争议仲案件案由包括哪些?1、确认劳动关系争议。

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关系定性问题发生的争议,如劳动关系是否存在、是否终止、是否有效等进行确认。

2、劳动合同争议。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规定,劳动合同争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以及因未签订劳动合同引发的二倍工资争议,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引起的支付经济补偿、赔偿金或违约金等发生的争议。

3、社会保险争议。

社会保险争议是指劳动者要求用人单位按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缴纳社会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用和劳动者在发生劳动风险的情况下获得社会保险待遇而发生的争议。

4、劳动报酬争议。

根据《劳动法》第五十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劳动报酬,不得克扣或无故拖欠。

劳动者因劳动报酬被克扣或拖欠与用人单位发生的争议、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工资标准发生的争议、因奖金、津贴、加班工资等引发的争议属于劳动报酬争议。

5、福利待遇争议。

福利待遇争议是指用人单位和有关社会服务机构为满足劳动者生活的共同需要和特殊需要,在工资和社会保险之外向职工及其亲属提供一定货币、实物、服务等形式的物质帮助而发生的争议。

劳动监察条例

劳动监察条例

劳动监察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条例》(以下简称“本条例”),是关于劳动争议的立法规定,于2017年12月28日正式实施。

本条例旨在调整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资关系,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以促进海南自由贸易试验区和特区改革发展,加快推动就业促进法、就业改革法等劳动法律的实施。

一、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权1、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劳动争议或解雇劳动者等事项,有权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该申请应当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

2、劳动争议的调解仲裁适用于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解除、终止,违反法律规定或劳动合同等劳动争议,劳动者遭受职业危害损害赔偿,职工工资支付,临时劳动者劳动关系等。

3、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应就劳动争议作出调解表述,调解表述可以是书面或口头形式,任何一方可以要求另一方提起调解表述方式。

1、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组成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负责调解和仲裁劳动争议案件。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当地人民政府法制部门主持组织,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和委员组成,委员人数不超过五名,其中不超过两名为劳动行政部门的受聘委员,由当地人民政府任命,任期5年,任期届满后可以连续任用。

3、案件审理前,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会在调解期间,以口头或书面形式进行劳动争议调解,指导双方达成协议。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收到调解申请书后,将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是否受理调解申请的决定,若认定受理,指定一名调解委员,宣布仲裁开始日期。

3、劳动争议仲裁对象应在仲裁开始日期三个工作日内向仲裁委员会出具书面答辩,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要求及时补充材料。

一方不出具明确的答辩,视为未出具答辩。

1、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召开调解会议,并在调解会议上开展案件调解或者仲裁活动;2、若调解不成,双方均可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3、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将自收到案件后起,在 15 个工作日内择日作出仲裁裁决,并于该仲裁裁决生效后起三个工作日内,将仲裁裁决以书面形式送达仲裁申请人。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主席令第80号

【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主席令第80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于2007年12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8年5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胡锦涛2007年12月29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2007年12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调解第三章仲裁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申请和受理第三节开庭和裁决第四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劳动仲裁要怎么仲裁

劳动仲裁要怎么仲裁

劳动仲裁要怎么仲裁一、劳动仲裁的范围具体包括了什么一、劳动仲裁的范围有哪些(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

因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而产生的争议属于劳动争议,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在实践中,一些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一旦发生纠纷,劳动者往往因为拿不出劳动合同这一确定劳动关系存在的凭证而难以维权。

为了更好地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将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纳入了劳动争议处理范围,劳动者可以就确认劳动关系是否存在这一事由,依法向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机构申请权利救济。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关系,涉及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的全过程。

对于这一过程任何一个环节发生的争议,都可以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来解决。

根据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并建立职工名册备查,这是一个环节——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的履行,是指劳动合同在依法订立生效后,双方当事人按照劳动合同约定的条款,完成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实现劳动合同规定的权利的活动,这是第二个环节;变更劳动合同,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对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的条款所作的修改和增减,这是在履行劳动合同中发生的一种特殊情况,不是每一个劳动者都会遇到的;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是整个劳动用工过程中的较后一个环节。

劳动合同的解除是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在合同期满前,提前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效力,解除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的行为。

劳动合同的终止,是指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或者因为双方或者一方当事人出现法定的情形而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因而双方的劳动合同权利义务关系结束的情形。

劳动仲裁管辖的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管辖的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管辖的法律规定
《劳动仲裁管辖规定》
劳动仲裁是指劳动争议由劳动仲裁机构组织仲裁解决的行为,是劳动与雇佣关系中的一种特殊性解决方式,也是劳动争议解决程序中的一种重要途径。

根据《劳动仲裁管辖规定》,以下情况可以提起劳动仲裁:
一是劳动争议,包括劳动合同的订立、履行、解除和终止,以及劳动权益的侵害和责任的确定;
二是雇佣法律关系的形成、转移、改变和终止等;
三是劳动争议的案件,包括有关职工职称、职务等级、工资、劳动条件、工作时间、劳动安全卫生、劳动保护等;
四是有关社会保险待遇等劳动争议案件。

劳动仲裁机构对上述劳动争议案件有专门的仲裁管辖权,具体仲裁程序由劳动仲裁机构规定,仲裁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劳动仲裁机构规定,提出仲裁申请书、参加仲裁庭等程序。

劳动仲裁案件的裁决具有法律效力,双方当事人应当遵守,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仲裁是劳动争议解决的重要途径,具有平等、快捷、及时、经济的特点,被认为是劳动争议解决的一种更加适宜的方式。

因此,《劳动仲裁管辖规定》被视为保护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法律制度,也是劳动争议解决的重要途径。

劳动仲裁的范围是什么

劳动仲裁的范围是什么

劳动仲裁的范围是什么劳动仲裁的范围包括:因确定确定劳动关系、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问题、社会保险及福利、培训、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赔偿金等等。

关于劳动仲裁的范围问题,下面我为您详细解答。

一、劳动仲裁的范围是什么1、劳动仲裁的范围:(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法律依据:《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四十三条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应当自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四十五日内结束。

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主任批准,可以延期并书面通知当事人,但是延长期限不得超过十五日。

逾期未作出仲裁裁决的,当事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裁决。

二、怎么申请劳动仲裁1、递交劳动仲裁申请书及相关证据。

2、申请书符合要求的,仲裁委员会自收到申请书之日起5日内做出受理或者不予受理的决定。

仲裁委员会决定受理的,自做出决定之日起5日内将申请书副本送达被申请人,并组成仲裁庭;决定不予受理的,说明理由,申请人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被申请人收到仲裁申请书副本后,应当在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答辩书。

被申请人未提交答辩书的,不影响仲裁程序的进行。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在指定期限内。

用人单位不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4、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进行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除外。

仲裁庭在开庭五日前,将开庭日期、地点书面通知双方当事人。

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一)的理解、与执行

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一)的理解、与执行

对《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一)的理解、与执行《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下列劳动争议,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一)规定从文字和标点符号使用方面分析:“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其中“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三者互相之间是用“顿号”分开的;而“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三者和“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之间却是用“逗号”分开的。

从立法技术对法律条文中标点符号使用上分析,前三者之间应该是并列关系,对前三者任何之一起诉应该没有诉讼标的的限制,只有对最后的“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起诉,才有诉讼标的的限制。

从立法技术对法律条文中标点符号使用上分析,《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一):“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

在理解和执行时就应该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没有诉讼标的的限制)”的争议和“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有诉讼标的的限制)”。

以上劳动争议裁决案件,无论是“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
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没有诉讼标的的限制)”的争议和“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争议(有诉讼标的的限制)”都属于法定劳动争议终局裁决。

第十六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第一节:劳动争议与第二节: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和范围

第十六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第一节:劳动争议与第二节:劳动争议处理的原则和范围

第十六章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本章教材结构】【本章内容讲解】第一节劳动争议【本节考点】【考点】劳动争议及其处理制度【考点】劳动争议的基本特征【考点】劳动争议处理机制★【本节内容精讲】【考点】劳动争议及其处理制度【例题:2015年单选】下列争议中,属于劳动争议的是()A.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之间因工资支付产生的争议B.企业与其职工因公房出租产生的争议C.事业单位与其工作人员因工伤认定产生的争议D.个体经济组织与其雇工因工作时间产生的争议【答案】D【解析】本题考查劳动争议理解。

根据《劳动法》、《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等法律调整范围的规定,我国境内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及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事业单位与本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因劳动权利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均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

选项D符合。

【例题·单选题】下列不属于劳动争议的是( )。

A.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之间产生的争议B.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劳动权利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C.事业单位与本单位实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员因劳动权利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D.我国个体经济组织和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因劳动权利义务产生分歧而引起的争议【答案】A【解析】本题考查劳动争议。

不属于的范围有:用人单位之间、劳动者之间、用人单位与没有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与公务员之间产生的争议。

【本知识点结束】【考点】劳动争议的基本特征(1)当事人是特定的(2)争议主体之间必须存在劳动关系(3)争议的内容必须是与劳动权利义务有关。

【本知识点结束】【考点】劳动争议处理机制★劳动争议处理的一般程序包括:协商—调解—仲裁—诉讼。

(2013-57)(1)协商(2)调解。

(3)仲裁: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4)诉讼: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法律规定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外,还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司法解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司法解释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司法解释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及司法解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公正及时解决劳动争议,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劳动关系和谐稳定,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第三条解决劳动争议,应当根据事实,遵循合法、公正、及时、着重调解的原则,依法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也可以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与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第五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七条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十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可以推举代表参加调解、仲裁或者诉讼活动。

第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会同工会和企业方面代表建立协调劳动关系三方机制,共同研究解决劳动争议的重大问题。

第九条用人单位违反国家规定,拖欠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拖欠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的,劳动者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劳动行政部门应当依法处理。

第二章调解第十条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到下列调解组织申请调解:(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

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与异议处理

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与异议处理

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与异议处理劳动仲裁是解决劳动纠纷的一种重要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往往会涉及到管辖权和异议处理等问题。

下面将从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和异议处理两个方面展开论述。

一、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是指劳动仲裁机构对案件所适用的法律规定的地域范围和权限。

一般来说,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权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管辖范围:劳动仲裁案件通常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按照《劳动争议仲裁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处理本辖区内的劳动争议案件。

2. 管辖对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一般只对劳动关系存在的纠纷进行仲裁,其他非劳动关系的争议不在其管辖范围之内。

3. 管辖权限: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有权对劳动争议案件进行仲裁裁决,并且其裁决具有法律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二、异议处理在劳动仲裁过程中,当事人可能会对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

异议处理是指当事人对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时,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如何处理和解决异议的问题。

一般来说,异议处理主要分为以下几个步骤:1. 提出异议:当事人对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存在异议时,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异议,同时提出相关证据和理由。

2. 调查核实: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收到异议后,需要进行调查核实,了解案件的详细情况,并就异议提出方的理由进行审查。

3. 审理决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审查完异议理由后,将作出是否接受异议的决定。

如果接受异议,可能会将案件移交给其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进行处理;如果不接受异议,将继续处理案件。

4. 裁决生效: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最终会根据事实和法律规定作出仲裁裁决,并通知当事人。

裁决生效后,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总之,劳动仲裁案件的管辖权和异议处理是劳动争议仲裁过程中的重要环节,保障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了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发展。

希望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处理案件时能够依法公正、及时高效地解决争议,为劳动争议的化解提供有力支持。

劳动争议调解的作用

劳动争议调解的作用

一、劳动争议调解的作用1、为劳动者和企业解决劳资纠纷就劳资双方无法自我解决的争议,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可以对此进行调解。

劳动仲裁委员会设立的目的就在于有效地考虑双方之间地利益冲突,缓解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对立情绪,促进双方和解。

劳动仲裁委员会有以下三大优势:第一,劳动仲裁委员会具有强制性,对双方当事人有约束作用;第二,劳动仲裁委员会属于第三方,能够进行公平调解;第三,相较于诉讼程序,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劳动争议案件时间短,效率高。

这也是劳动仲裁委员会在处理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纠纷时能发挥巨大作用的重要原因。

2、从根本上釜底抽薪以往屡试不爽的直接裁决法以便捷快速、效率高为特点,但在我国的劳动争议案件利益复杂化、劳资双方情绪激化的新形势下,直接裁决法却会使双方认为仲裁机构有所偏袒,产生抵触,从而恶化劳资双方的关系。

所以若换成仲裁委员会以缓和的方式进行调解,深入调查,查明真相,在照顾到双方情绪的前提下根据实际情况来协调,就能避免不必要的矛盾达成共识。

结果不仅能使企业正确认识到自己存在的不足之处并加以改正,而且还能有效保护劳动者的权利利益,促成双方皆大欢喜、社会欣欣向荣的场面。

3、促进劳资双方自我执行劳动仲裁调解一大优势就是具有强制性。

其强制性不同于判决的强制性,而是基于劳资双方自愿达成的协议之下的,因此,劳资双方自身的心里约束强,能够做到自愿执行。

从另一方面看,不仅减少了强制执行中的不确定因素,还能够有效减少因不服裁决的上诉,一定程度上减轻法院的压力。

4、降低成本、提高效率众所周知,诉讼是一种成本极高的维权手段,不仅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还需要一定的经济支撑,而利用劳动仲裁进行调解,不但能有效减少维权所耗费的时间,同时还可以减少诉讼成本。

除此之外,三方协调的方式也比仲裁员带有情绪的裁决更加公平公正,从而降低了双方当事人上诉和上访发生的几率,提高了一个案件的整体解决效率。

二、劳动争议调解的步骤1、调解申请指企业劳动争议的双方当事人以口头或书面的形式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提出的调解请求。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哪些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的管理范围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劳动仲裁主要是管理有关劳动方面的争议,那么哪些才属于劳动方面的争议?下面就为大家介绍哪些争议属于《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的管理范围,详细内容请阅读下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