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志愿服务条例》解读
辽宁省志愿服务条例
辽宁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公民自愿无偿为社会提供的帮助、服务和贡献活动。
第三条辽宁省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倡导全民参与志愿服务,加强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队伍建设。
第四条辽宁省人民政府制定志愿服务规划,加强组织领导,促进志愿服务的开展和发展。
第五条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开展各类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物质和保险支持,优化服务环境,提高志愿者待遇和保障水平。
第六条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便利条件,鼓励他们参与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提倡志愿服务与学习、工作相结合,通过加分、评奖等形式,给予志愿者相应的荣誉和奖励。
第八条学校、家庭、社区等应当加强志愿服务教育,培养和引导青少年、妇女、老年人等特殊群体参与志愿服务。
第二章组织和管理第九条辽宁省设立志愿服务管理机构,负责志愿服务的组织和管理工作。
第十条志愿服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志愿服务规划和政策;(二)组织和协调志愿服务活动;(三)统计志愿服务数据和成果;(四)评选和表彰优秀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五)培训和引导志愿者队伍;(六)宣传和推广志愿服务经验和成果。
第十一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法注册,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登记,接受执法监察。
第十二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设立志愿服务专项基金,接受社会捐赠并依法管理和使用。
第十三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开展志愿者队伍注册登记工作,及时掌握志愿者的信息和需求。
第十五条政府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应当配合志愿服务组织的工作,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帮助。
第十六条志愿者需按照管理员要求等提供真实信息,签署志愿服务协议,在志愿服务活动中遵守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的规章制度。
第三章活动内容和方式第十七条志愿服务活动可以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扶贫助困,关爱弱势群体;(二)环境保护,绿化美化;(三)文化传承,社区建设;(四)救灾救助,医疗帮扶;(五)文教卫体,科技创新;(六)其他有益于社会的志愿服务活动。
解读湖南省志愿服务条例
湖南省志愿服务条例解读西溪坪街道党工委书记汤争友1、什么是志愿服务?志愿者在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的安排下自愿无偿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公益性行行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的自然人。
2、志愿服务组织是什么?依法成立的从事志愿服务的百营利性社会组织。
3、志愿服务原则的原则是什么?适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4、湖南省志愿者日确定在哪一天?每年三月五日。
5、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有哪些?①志愿服务组织;②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③慈善、救助等社会组织;④其他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
6、志愿者享有什么权利?①根据自己的意愿和时间、能力等条件,选择参加志愿服务活动;②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志愿服务信息;③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教育和培训;④获得与所从事的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必要条件;⑤对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⑥自身需要他人帮助时可以优先获得志愿服务;⑦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7、志愿者应当履行哪些义务?①接受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的指导和安排,履行志愿服务承诺;②尊重志愿服务对象的意愿和隐私等人格权利;③不得泄露志愿服务活动中获悉的依法应当保密的信息;④不能继续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时,应当及时告知志愿服务服务活动组织者或者志愿服务对象;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8、志愿服务的范围有哪些?扶贫济困、帮老助幼、帮残助弱、支教助学、卫生保健、科技推广、环境保护、应急救援、治安防范、法律帮助、心理疏导、大型社会公益活动的服务告示社会公益服务。
9、志愿服务活动组织者安排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在什么情况下,应当签订志愿服务协议?①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②连续三个月以上专职服务的;③为大型社会公益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④组织志愿者跨市级以上行政区域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
10、志愿者如何规范招募和注册?志愿者的招募和注册,是把人们切实组织动员起来,完成所确定的志愿服务任务的重要环节。
《志愿服务条例》解读
《志愿服务条例》解读首先,《志愿服务条例》明确了志愿服务的定义和基本原则。
其中,志愿服务被定义为公民自愿、无偿参与的为他人或社会提供帮助的行为,强调了志愿服务的自愿性、无偿性和帮助性。
这一定义体现了志愿服务的非利益性和社会性质,强调了志愿服务的自愿性和参与度。
同时,条例还规定了志愿者的权益,保护志愿者合法权益,确保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的尊严和安全。
《志愿服务条例》进一步明确了政府和社会组织在志愿服务中的责任和义务。
政府鼓励支持、引导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营造良好的志愿服务环境。
各级政府要加强志愿服务的组织、管理和监督,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确保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权益得到保护。
社会组织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社会组织要加强组织、管理和培训,确保志愿服务活动的质量和效果。
此外,《志愿服务条例》对志愿服务的培训和评价提出了要求。
政府要加强志愿服务的培训工作,提供必要的培训资源和平台,提升志愿者的素质和能力。
政府还要予以志愿服务活动和志愿者的评价,建立评价机制,确保志愿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志愿服务条例》还对志愿服务的权益保护和纠纷解决提供了明确规定。
条例规定,志愿者享有言论自由、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志愿服务组织要保护志愿者的安全和权益,建立志愿服务活动的保险制度和责任险制度,确保志愿者在服务过程中的安全。
对于志愿服务活动中产生的纠纷,条例规定了解决纠纷的程序,保护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合法权益。
总结来说,《志愿服务条例》以法律形式规范了志愿服务活动,明确了志愿服务的定义和基本原则,强调了政府和社会组织在志愿服务中的责任和义务,保护了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的权益,促进了志愿服务的有序开展,推动社会各界广泛参与志愿服务,促进社会和谐发展。
志愿者服务条例
志愿者服务条例第一条总则本志愿者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是为规范和促进志愿者服务活动而制定,旨在推动社会公益事业的发展,发挥志愿者的作用,激发社会活力。
第二条定义1. 志愿者:指自愿参加社会公益事业活动的公民,不以牟利为目的,自愿付出时间、智力、劳动和资金的个人。
2. 志愿者服务活动:指志愿者自愿参与的各种社会公益事业活动,包括但不限于公益义务劳动、社区服务、灾害救援、科普宣传等。
3. 志愿者组织:指依法成立并登记的非营利性组织,以组织、引导和管理志愿者服务活动为主要职责。
第三条志愿者权利1. 志愿者有平等参与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权利,不因性别、年龄、民族、宗教、残疾等原因受到歧视。
2. 志愿者有自由选择参与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权利,可根据自身兴趣和专长选择适合的服务项目。
3. 志愿者有享受合理的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的权利,志愿者组织应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培训、装备和保险等。
4. 志愿者有获得服务成就感和社会认可的权利,志愿者组织应及时予以表彰和奖励。
5. 志愿者有随时终止参与志愿者服务活动的权利,但应提前通知志愿者组织,并完成交接工作。
第四条志愿者义务1. 志愿者应按时参与、认真完成志愿者服务活动,遵守志愿者组织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2. 志愿者应尊重被服务对象的权益和隐私,保护被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不泄露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
3. 志愿者应遵守法律法规,不从事危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活动,不做损害他人利益的事情。
4. 志愿者应积极宣传志愿者精神,传播公益理念,引导更多的人参与志愿者服务活动。
5. 志愿者应加强研究和提升自身专业素养,以更好地服务社会。
第五条志愿者组织责任1. 志愿者组织应建立健全志愿者管理制度,明确组织架构和工作职责,确保志愿者服务活动的顺利进行。
2. 志愿者组织应及时与志愿者沟通,了解志愿者的需求和意见,解决问题和困难。
3. 志愿者组织应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提供服务所需的物资和设备。
志愿服务条例(草案送审稿)最新解读
志愿服务条例(草案送审稿)最新解读《志愿服务条例(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规定,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告知志愿者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全部信息以及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为参与可能发生人身危险的志愿服务的志愿者购买相应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不得要求志愿者提供超出其自身能力的志愿服务。
主体不限于志愿服务组织我国志愿服务事业还处在起步阶段,活动开展不够经常,体制机制不够完善,权益保障不够有力,需要在国家层面进行立法予以促进和规范。
征求意见稿共45条,分总则、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志愿服务、促进措施、法律责任和附则等6章。
志愿服务组织与志愿者,这两个最关键的概念,在征求意见稿中被界定。
征求意见稿规定,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基金会、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等组织形式,其登记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考虑到中开展志愿服务的主体不限于志愿服务组织,其他组织、单位开展志愿服务也应当参照适用条例的有关要求,征求意见稿规定,志愿服务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单位开展志愿服务,参照本条例执行。
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和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应当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为鼓励志愿者进行注册,征求意见稿规定,志愿者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注册登记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
无偿如实出具服务证明针对志愿服务所具有的人身性、无形性、过程性、时效性、风险性等特征,征求意见稿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规范。
一是志愿服务的启动。
征求意见稿规定,志愿者可以自行开展志愿服务,也可以接受志愿服务组织的安排参与志愿服务。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根据需要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也可以根据有志愿服务需求的单位或者个人的申请提供志愿服务。
二是志愿服务协议。
征求意见稿规定,开展志愿服务,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就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协商一致,并具体规定了应当签订书面志愿服务协议的情形和志愿服务协议一般包括的主要内容。
志愿者服务条例
志愿者服务条例第一条为了弘扬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增强公民的志愿服务意识,规范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根据本社区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社区行政区域内以组织形式实施的志愿服务活动;法律、行政法规对志愿服务活动另有规定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自愿、无偿地服务他人和社会的公益性活动;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不以物质报酬为目的,利用自己的时间、技能等资源,自愿为社会和他人提供服务和帮助的人;本条例所称志愿者组织是指社区志愿者协会及各类专业性志愿者协会等依法成立、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第四条志愿者组织依据章程组织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第五条个人可以在志愿者组织登记注册,成为注册志愿者;社会组织符合志愿者组织章程的,可以申请加入,成为志愿者组织的团体会员;第六条本社区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第七条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无偿、诚信、合法的原则;第八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的劳动;志愿者的权益受法律保护;第九条本社区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提倡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领域和大型社会活动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提倡为残疾人、未成年人、老年人、失业人员和其他有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第十条志愿者组织可以向社会招募志愿者;志愿者组织以外的其他组织在本社区行政区域内向社会招募志愿者的,应当委托志愿者组织进行;招募境外志愿者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志愿者组织招募志愿者时,应当公布与志愿服务项目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并明确告知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第十一条提倡对志愿服务有需求的组织或者个人通过志愿者组织获得志愿服务;第十二条志愿者组织应当加强相互之间的联系和协调,发布有关志愿服务的信息,组织开展培训、咨询、宣传、交流等活动;第十三条志愿者组织与志愿者之间、志愿者组织与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之间,应当就志愿服务的主要内容协商一致;任何一方要求签订书面协议的,应当签订书面协议;志愿者组织安排志愿者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签订书面志愿服务协议:一对人身安全、身心健康有较高风险的;二连续三个月以上专职服务的;三为大型社会活动提供志愿服务的;四组织志愿者在本社区行政区域以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五组织境外人员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第十四条志愿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志愿服务内容、时间和地点;二参加志愿服务的条件;三志愿者的培训;四志愿服务成本的分担;五风险保障措施;六志愿者责任的免除;七协议的变更和解除;八争议解决方式;九需要明确的其他事项;第十五条志愿者组织和其他开展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为志愿者安排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志愿者的年龄、身体等条件相适应,与志愿服务项目所要求的知识技能相适应,不得安排志愿者从事超出约定范围的志愿服务活动;安排未成年人参加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未成年人的身心特点相适应,并征得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第十六条志愿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履行志愿服务承诺或者协议约定的义务,完成志愿服务工作;(二)退出志愿服务活动时,履行合理告知的义务(三)保守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过程中获悉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或者其他依法受保护的信息;(四)志愿者不得向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索取、变相索取报酬;第十七条接受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就志愿服务项目对健康及安全构成的风险以及防范这些风险的措施作出必要的告知和说明;有条件和能力的,应当为志愿者提供从事志愿服务活动所需的专业培训和岗位培训、必要的物质保障及安全、卫生条件;第十八条为志愿服务事业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引导、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志愿服务条例
志愿服务条例
第一条为了加强志愿服务的管理,规范志愿服务的活动,促进社会和谐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志愿服务是指公民自愿参与、无偿为社会、为他人提供的服务活动。
第三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保障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为志愿服务提供必要的场所、设施和服务。
第四条志愿服务的主要目标是为社会公益事业、文化事业、教育事业、健康事业以及其他社会服务领域提供支持和服务。
第五条志愿服务的组织者应当根据需求和资源情况,合理安排志愿者的工作内容、场所和时间,并提供必要的培训和指导。
第六条志愿者应当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制定的规章制度,履行志愿服务承诺,保护受援对象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法注册登记,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加强自身建设和管理,提高志愿服务的质量和效益。
第八条志愿服务组织在组织志愿服务时,应当注重协调与合作,强化志愿服务的社会责任感,推动志愿服务与其他社会服务相衔接。
第九条社区、学校、企事业单位等应当积极开展志愿服务活动,为志愿者提供便利的条件和场所,引导广大公民参与志愿服务。
第十条政府应当加大对志愿服务的宣传力度,提升志愿服务的社会形象和知名度,树立志愿者的表率作用,倡导全社会共同参与志愿服务。
第十一条采取措施鼓励和奖励对志愿服务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单位,激励更多的公民参与志愿服务。
第十二条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产生的合理费用应当由志愿者自行承担,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提供必要的补贴和补偿。
第十三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依法规范促进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条例》解读
依法规范促进志愿服务发展——《志愿服务条例》解读国务院近日公布《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对志愿服务组织的法律地位、规范管理和活动开展等进行了系统规定。
专家认为,《条例》的出台将进一步推动志愿服务制度化、常态化发展,提升志愿服务整体效能。
明确志愿服务组织法律地位志愿服务组织是志愿服务的重要主体。
《条例》明确规定,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青岛大学法学院教授李芳表示,志愿服务组织属于非营利性组织,不同于以营利为目的的企业等组织。
志愿服务组织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不同于其他不以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在志愿服务组织的形式方面,条例明确,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
中国志愿服务联合会副会长赵津芳说,这有助于理清志愿服务组织与其他社会服务提供主体之间的关系,推动各类志愿服务组织明确定位、强化管理、提升能力、拓展领域,有效释放创造力和生产力,提高志愿服务专业化、科学化水平。
“专业化是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趋势。
只有更多地发挥个人的专业智慧和经验,服务于公共利益,才能更好地解决社会问题。
”李芳说。
《条例》对此明确规定,国家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提供专业志愿服务。
确立志愿服务运行规则《条例》明确,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赵津芳表示,《条例》规定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约定志愿服务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工作条件和安全保障措施等,以协议的方式促进了志愿服务活动的制度化、常态化。
“《条例》要求加强对志愿者招募、权利保护、能力培训、服务安排、激励回馈、经费保障、信息记录等方面的管理,并建立了相应的投诉、举报等监管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志愿服务组织管理提供了法律依据。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志愿服务条例
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的志愿服务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障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促进社会文明进步,根据《志愿服务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的志愿服务以及与志愿服务有关的活动。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三条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合理安排志愿服务所需资金,促进广覆盖、多层次、宽领域开展志愿服务。
第五条县级以上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负责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统筹规划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事业发展,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拟订志愿服务行政管理政策措施,负责志愿者注册管理、志愿服务组织登记管理、志愿服务信息化管理、志愿服务活动规范管理,以及相关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等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协助做好与志愿服务相关的工作。
共产主义青年团应当做好青年志愿服务工作,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志愿服务教育培训和信息化等工作。
工会、妇女联合会、红十字会、残疾人联合会、工商业联合会、科学技术协会、文学艺术界联合会等其他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志愿服务条例解读PPT
2019年7月8日
《条例》共6章44条
➢ 总则(5条):原则、目的、范围等。 ➢ 分则(35条):志愿者和志愿组织、志愿服务活动、
促进措施、法律责任。 ➢ 附则(4条):参照执行情况与生效日期。
➢ 总则:原则概述
➢ 分则:界定(第二章) 规范(第三章)、
➢
激励(第四章)、约束(第五章)
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 合法的原则,不得违背社会公德、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 人合法权益,不得危害国家安全。
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怎样才能获得志愿服务?
《条例》规定,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者个人 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并提供有关信 息,说明可能发生的风险,志愿服务组织应当 及时答复;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 对象可以根据需要签订协议。
• 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 织和公共机构开展专业志愿服务。
• 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 志愿服务。
• 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组织提供服务,不得以志愿 组织名义进行盈利活动。
• 志愿组织违法处理规定。
➢3.促进措施(激励)
• 县级以上政府制定政策,提供帮助志愿服务意识和能力,可以纳入学分。 • 政府购买服务支持志愿服务运行管理。 • 捐赠财产支持志愿服务,依法税收优惠。 • 对志愿服务突出者,政府予以表彰。
为保障志愿者和志愿服务对象的权益,《条例》作 了哪些规定?
《条例》规定,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应当说明有关信息; 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其年龄、 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并提供必要条件;需要专门 知识、技能的,应当开展相关培训;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如实 记录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情况等信息,无偿、如实为志愿者出 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 重志愿者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 露其有关信息;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 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不得向志愿 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 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
《志愿服务条例》解读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 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二、《志愿服务条例》赋予民政部门哪些职责
(一)《条例》明确由民政部门承担的职责 (二)《条例》赋予民政部门进行规范指导的工作 (三)民政部门配合开展的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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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亍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的信息保护
第二十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的 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 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
第三十六条 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 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 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 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同时满足三 方面要求:
1.应当具备法人身份; 2.组织章程中宗旨条款必须 体现志愿服务的内容; 3.属于非营利性组织。
2、谁来提供志愿服务?
《条例》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 条、第四十二条明确了志愿服务的提供主体。
(1)志愿者 (2)志愿服务组织 (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 (4)其他组织 (5)单位、社区内部成立的服务团体
对志愿服务活动的指引
《条例》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 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二十二条分别对志愿者招募、 志愿服务申请、签订协议、合理安排岗位、组织培训、 提供工作条件与保险保障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志愿服 务各方主体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在 国家法律的层面对志愿服务各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进行 了确认和保护。
黑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解读.doc
黑龙江省志愿效劳条例解读近年来,黑龙江省围绕志愿效劳制度化建立,坚持“举旗帜、抓主题,强组织、壮实力,建制度、活机制,搭平台、用载体,重管理、增效能,浓气氛、优环境”的总体思路,扎实推进志愿效劳工作理念、组织体系、活动成果创新,为志愿效劳工作筑牢制度根基,保持了开展的活力、领先的实力和坚实的后劲。
为建立完善有关志愿效劳工作的制度标准,黑龙江省于xx年以行政规章的形式成立省志愿效劳协调小组,确定了志愿效劳工作的领导体制。
xx年又在全国率先修订《黑龙江省志愿效劳条例》,明确了志愿效劳组织、志愿者的权利、义务,明确了相互关系和法律责任、社会支持等,建立了两类组织和二元结构的组织体系。
同时,围绕《条例》的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办公厅出台《黑龙江省创立文明城市三年行动方案(xx-xx年)》,明确提出抓好志愿效劳制度化建立工作,确定全省志愿效劳团队发动率和志愿效劳活动的参与率都要在三年内到达60%以上,年人均志愿效劳时间到达10小时左右。
省政府《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安康开展的实施意见》明确充分发挥“黑龙江省志愿效劳平台”作用,强化其在志愿效劳、活动、时间记录、嘉许、测评、回馈等方面的功能;积极推动建立志愿效劳回馈制度,在精神嘉许的根底上,探索建立志愿者就学、就业、就医优惠优待政策,并将大学生志愿效劳活动时间折算纳入社会学分,逐步建立志愿效劳意外保险;注重发挥社会工作者专业特长,推广“社工+志愿者”的运作模式,开展各项便民、利民、乐民的志愿效劳活动,实现志愿效劳工作常态化。
xx年以来,黑龙江省陆续出台两版《黑龙江省志愿效劳工作标准》,四版《黑龙江省志愿效劳支持系统操作指南》,建立了全省统一的志愿效劳组织体系、运行机制、评价体系和鼓励回馈机制。
制度化、法制化,从根本上保证了黑龙江省志愿效劳工作的安康开展。
制度化的本质是尊重志愿者、效劳对象和组织。
黑龙江省在制度设计上建立了志愿者自主、自主选择组织、自主参加志愿效劳活动、自主管理和迁移个人信息,自动获得星级认定和年度嘉许等机制,以制度的形式确定了志愿者的主体地位,表达了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和引导群众自主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工作思路,实现了效劳他人、奉献社会、提升自己的工作理念,增强了广阔志愿者的归属感、认同感、尊严感和荣誉感。
《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全文_条例_
《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全文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制定了《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下面是详细内容。
《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一章第一条为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精神,规范和促进志愿服务活动,保障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推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及其志愿服务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专门从事无偿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依法在民政部门登记注册,非营利性的社会公益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团体会员。
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在志愿服务组织登记注册,或者参加志愿服务组织临时招募,以自身知识、技能等自愿、无偿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个人。
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经志愿服务组织安排,由志愿者实施的无偿服务社会和帮助他人的公益行为。
第四条省、市、县(市、区)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负责指导和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志愿服务活动。
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同级共青团组织承担。
志愿服务工作委员会成员单位对各自分工范围内的工作进行指导。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纳入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为志愿服务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应当鼓励和支持志愿服务活动,宣传志愿精神,维护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
提倡和鼓励社会各界和广大公民参加各种志愿服务活动。
第七条每年三月五日为浙江省志愿者日。
第二章第八条省、市、县(市、区)志愿者协会,应当依法到民政部门登记注册。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成立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向志愿者协会提出申请,成为志愿者协会的分支机构或者团体会员。
第九条志愿服务组织履行以下职责:(一)建立和健全志愿服务组织的章程、制度,制定志愿服务活动的规定、措施;(二)制定志愿服务,组织实施志愿服务活动;(三)负责志愿者的招募、登记、培训、考核、管理、表彰,对志愿者进行志愿服务知识和理念教育;(四)根据志愿者要求,开具志愿服务绩效证明;(五)为志愿者提供必要的帮助,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六)依法筹集、使用和管理志愿服务活动资金、物资;(七)组织开展志愿服务的宣传、合作与交流活动;(八)志愿服务组织章程规定的其他职责。
《志愿服务条例》全文,赶紧学起来!
引言概述:《志愿服务条例》是国家对志愿服务进行规范和管理的重要法律依据。
该条例的颁布旨在促进志愿服务的发展,提倡公民自愿参与志愿服务,加强志愿服务组织的建设和管理,推动志愿服务事业的健康发展。
本文将对《志愿服务条例》进行详细解读,分为五个大点进行阐述。
第一大点:条例的基本原则1. 明确的法律地位:《志愿服务条例》将志愿服务确定为一项公民自愿参与的社会活动,并给予法律地位的保障。
2. 自愿参与:志愿服务的参与者应出于自愿,不受强制约束,享有自主选择的权利。
3. 个人尊严和利益:志愿服务活动应尊重参与者的个人尊严和人身安全,不得侵犯其合法权益。
4. 组织自律:志愿服务组织应建立健全自律规范,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志愿服务活动的质量和安全。
5. 社会关爱和支持:社会各界应关心和支持志愿服务事业,提供必要的资源和保障。
第二大点:志愿服务的范围和对象1. 范围广泛:《志愿服务条例》将志愿服务的范围扩大到公共服务领域、社会福利领域、环境保护领域等多个领域。
2. 服务对象:志愿服务的对象包括弱势群体、残疾人、老年人、儿童等需要特殊关怀和帮助的群体。
第三大点:志愿服务组织的法律责任和管理1. 法人资格:志愿服务组织应取得法人资格,并按照法律规定履行相关义务。
2. 诚信经营:志愿服务组织应诚信经营,确保志愿服务活动的公正、透明、规范进行。
3. 保障参与者权益:志愿服务组织应保障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人员的合法权益,不得对其进行歧视或虐待。
4. 安全保障:志愿服务组织应加强对志愿服务活动场所、设施的安全管理,保障参与者的人身安全。
第四大点:志愿服务的奖励和保障1. 奖励机制:鼓励和表彰在志愿服务中作出突出贡献的个人和组织,并设立相应的奖励机制。
2. 经济保障: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可得到政府和社会的经济支持和资助。
第五大点:志愿服务的监督和评估1. 监督机制:设立志愿服务组织的监管机构,加强对志愿服务组织的监督和执法力度,确保其合法运作。
山西省志愿服务条例
山西省志愿服务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山西省志愿服务活动的组织、管理和监督。
第三条志愿服务是志愿者自愿无偿参与的面向社会公益事业服务活动。
第四条山西省鼓励各级政府、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充分发挥志愿者在社区建设、环境保护、教育支持、扶贫助困等公益事业中的作用。
第五条志愿服务的核心价值观是爱心、友善、协作和奉献。
第二章志愿服务组织第六条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登记注册,负责组织、管理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法人、社会组织和公共机构。
第七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遵守志愿者权益保护,明确组织的宗旨、任务和工作范围,健全志愿者管理制度,并制定志愿者服务记录和绩效评估制度。
第八条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加强对志愿者的培训,提供必要的工作场地、物资和活动经费,并保障志愿者的人身和财产安全。
第九条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推动和支持志愿服务组织的发展,提供必要的行政和财政支持,并对符合条件的志愿服务组织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章志愿者第十条志愿者是指自愿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为社会公益事业奉献时间、智慧和力量的公民个体。
第十一条志愿者应当具备良好的品德素质和道德观念,有志愿服务意识和精神,愿意为他人贡献力量。
第十二条志愿者享有平等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权利,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不受限制。
第十三条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志愿服务组织的规章制度,维护社会公共秩序和社区和谐。
第十四条志愿者在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中应当保护个人信息的安全和隐私,不得将其用于其他非志愿服务目的。
第十五条志愿者有权获得组织提供的必要培训、指导和支持,享受志愿服务优先权和合理补偿。
第十六条志愿者应当依法享受社会保障,并受到相关法律法规的保护。
第四章志愿服务活动第十七条志愿服务活动包括社区服务、环境保护、教育支持、扶贫助困、文化传承和其他公益事业。
第十八条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社会公益事业相结合,充分发挥志愿者的专长和特长。
第十九条志愿者组织志愿服务活动应当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活动目标、任务和时间,制定相应的工作计划和方案。
志愿服务条例内容解读
内容解读解读1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志愿服务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为了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发展志愿服务事业,《条例》对志愿服务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权益保障、促进措施等作了全面规定。
[2]解读2国务院总理李克强日前签署国务院令,公布《志愿服务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志愿服务是现代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标志,是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
近年来,志愿服务组织和志愿者开展了形式多样的志愿服务活动,对推进精神文明建设、推动社会治理创新、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增进民生福祉发挥了重要作用。
同时,我国志愿服务事业也存在活动不够规范、权益保障不够有力、激励机制不够完善等问题。
为了鼓励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发展志愿服务事业,《条例》对志愿服务的基本原则、管理体制、权益保障、促进措施等作了全面规定。
一是确立基本原则。
规定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二是明确管理体制。
规定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民政部门负责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三是强化权益保障。
规定志愿服务组织招募志愿者应当说明与志愿服务有关的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以及在志愿服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风险。
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与其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相适应,并提供必要条件;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当开展相关培训;如实记录志愿者的志愿服务情况等信息,无偿、如实为其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
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
《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
2016《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为了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制定了《上海市志愿服务》,下面是小编给大家分享的2016《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欢迎大家阅读。
2016《上海市志愿服务条例》第一条为了倡导奉献、友爱、互助、进步的志愿服务精神,鼓励、推动和规范志愿服务活动的开展,维护志愿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和谐社会建设,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展或者发起的有组织的志愿服务活动。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的志愿服务,是指不以获取报酬为目的,自愿以智力、体力、技能等为他人和社会提供服务和帮助的公益性活动。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者,是指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个人。
本条例所称的志愿者组织,是指依法登记、专门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公益性社会组织。
第四条志愿服务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五条本市鼓励为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失业人员等有困难需要帮助的社会群体和个人提供志愿服务;提倡在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环保等领域以及社区服务、应急援助和社会公益活动中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全社会应当尊重志愿者及其提供的志愿服务。
第六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支持志愿服务活动。
学校应当将培养志愿服务意识纳入青少年思想品德教育内容,鼓励大学和中学学生参加适合自身特点的志愿服务活动。
广播、电视、报刊、网站等传播媒体应当积极宣传志愿服务活动。
本市确定每年中国青年志愿者服务日(三月五日)当周集中宣传和开展志愿服务活动,倡导和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第七条上海市志愿者协会(以下简称市志愿者协会)负责指导、协调全市的志愿服务活动,为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提供服务,依法维护志愿者和志愿者组织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志愿服务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支持和促进志愿服务事业的发展。
市和区、县民政部门及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做好与志愿服务活动相关的服务和行政管理工作。
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最新解读
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最新解读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最新解读2016《条例》呈现多个创新点:《条例》共七章三十三条,虽然条文不多,但涵盖了志愿服务工作机构、志愿服务组织管理、志愿者的权利和义务、志愿服务的规范和管理、对志愿服务的激励和保障、有关法律责任等各个方面。
与其他17个省市的志愿服务立法相比较,我省的《条例》内容更丰富,更具前瞻性,可操作性和实效性都比较强,呈现出多个亮点。
1.志愿服务涵盖所有年龄段根据省人大常委会2007年立法的计划,条例的名称应该为《浙江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
但事实上,志愿服务不仅仅停留于青年志愿上,随着志愿服务的深入、普及,已有越来越多年龄层次的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
如果把立法调整范围从青年志愿服务扩大到所有年龄段人群的志愿服务,将更有利于整合社会资源,逐步建立社会志愿服务体系。
更有利于动员社会各界力量参与志愿服务活动,也更有利于得到政府和社会的保障和支持。
最终,省人大将条例名称从《浙江省青年志愿服务条例》更名为《浙江省志愿服务条例》。
《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志愿者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参加与其年龄、智力状况相适应的志愿服务活动,但应当征得其监护人同意或者由监护人陪同。
”这就为所有人参与志愿服务提供了法律依据。
2.帮助未登记组织解决“户口”问题《条例》规定:“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登记注册,从事志愿服务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公益组织及其分支机构、团体会员”——这是对浙江志愿服务组织的概念界定。
浙江自开展志愿服务以来,各类组织发展迅猛,形式多样,种类繁多。
通过界定志愿服务组织这个概念,可实现既规范工作,又促进发展的双重效果。
这一概念界定通过“依法登记注册”这一条件限定,有利于加强对志愿服务组织的管理和服务,规范它们的工作;而规定“及其分支机构、团体会员”,又为那些在现行条件下未能依法登记注册的有关组织,开辟了一个有效的解决途径,只要成为经依法登记注册的志愿服务组织的分支机构或团体会员,就可以纳入条例统一调整规范,同时也不影响这些组织在条件成熟时依法登记成为独立社团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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志愿服务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85号《志愿服务条例》已经2017年6月7日国务院第175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2月1日起施行。
总理李克强2017年8月22日•《条例》共6章44条•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志愿者和志愿服务组织•第三章志愿服务活动•第四章促进措施•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目的•适用范围•基本原则•部署•协调机构•管理机构第二章界定•志愿者、志愿组织•注册要求、方式、组织形式•志愿组织的行业组织、党组织第三章规则如何开展志愿服务第四章激励如何促进志愿服务第五章责任如何保障各方权益第六章附则补充说明主要内容Contents1 《条例》主要解决了什么问题《条例》赋予民政部门哪些职责一二一、《条例》主要解决了什么问题?《条例》解决了五方面问题1什么是志愿服务谁来提供志愿服务怎么开展志愿服务如何支持志愿服务谁来管理志愿服务工作4325志愿服务至少同时具备四个基本要素:一是自愿性 二是无偿性 三是公益性 四是亲身实践性第二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第六条对志愿者的界定“本条例所称志愿者,是指以自己的时间、知识、技能、体力等从事志愿服务的自然人。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同时满足三方面要求:1.应当具备法人身份;2.组织章程中宗旨条款必须体现志愿服务的内容;3.属于非营利性组织。
第六条规定“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2、谁来提供志愿服务?《条例》第二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明确了志愿服务的提供主体。
(1)志愿者(2)志愿服务组织(3)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4)其他组织(5)单位、社区内部成立的服务团体3、怎么开展志愿服务?规范志愿服务活动开展是《条例》的重点内容。
围绕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之间的关系,《条例》第三章共用了16个条文对志愿服务活动的各个环节和特殊领域的服务活动作出了详尽细致的规定。
1 志愿者可以参与志愿服务组织开展的志愿服务活动,也可以自行依法开展志愿服务活动。
2 志愿服务组织可以招募志愿者开展志愿服务活动3 需要志愿服务的组织或个人可以向志愿服务组织提出申请,志愿者服务组织应对相关信息进行核实,并及时予以答复国家鼓励和支持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社会组织等成立志愿服务队伍开展专业志愿服务活动,鼓励和支持具备专业知识、技能的志愿者提供专业志愿服务,国家鼓励和支持公共服务机构招募志愿者提供志愿服务。
3、怎么开展志愿服务?对志愿服务 组织者的 基本要求尊重志愿者人格尊严,保护其个人隐私,未经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
任何个人和组织发现志愿组织如有违法,可向民政和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投诉、举报。
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组织提供服务,不得以志愿组织名义进行营利活动。
志愿者接受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参与志愿服务活动的,应当服从管理,接受必要的培训,不能如约服务的,需提前告知。
尊重服务对象人格、意愿、隐私,不得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重大自然灾害、事故灾难和公共卫生事件等突发事件的志愿服务,应当接受有关人民政府设立的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协调。
对志愿者的 基本要求符合性规定1应当执行国家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标准和规程。
志愿组织提供必要条件、维护志愿者权益和提供必要的安全保障(意外伤害险等)。
2 不安排超出志愿者能力的志愿服务,应当与其年龄、知识、技能和身体状况的服务项目。
需要专门知识技能的,应对其开展相关培训。
3 特殊服务需要培训和相应资质。
法律法规对开展志愿服务活动有职业资格要求的,志愿者应当取得相应的资格。
结合“总则”的要求和“促进措施”一章的有关规定,构建了志愿服务的支持体系,共9条促进措施1 县级以上政府制定政策,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
2 鼓励企事业单位等为志愿服务提供场所和其他便利条件。
3 学校和家庭应当培养青少年志愿服务意识和能力,高校职校可以纳入实践学分管理。
4 政府依法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支持志愿服务运行管理。
5捐赠财产支持志愿服务,依法税收优惠。
结合“总则”的要求和“促进措施”一章的有关规定,构建了志愿服务的支持体系,共9条促进措施6 对志愿服务突出的志愿者及志愿服务组织,由县级以上政府予以表彰奖励。
7 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拥有良好服务记录的志愿者。
公务员和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纳入考察范围。
8 政府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有良好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
9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志愿服务统计和发布制度。
10 广播、报刊、电视、网络等传媒积极开展志愿服务宣传活动、传播志愿服务文化,弘扬志愿服务精神。
5、谁来管理志愿服务工作?根据《条例》第五条、第九条、第二十六条和法律责任一章的规定,可以明确志愿服务工作的管理主体。
一是党委领导。
二是政府主导。
三是社会协同。
四是公众参与。
5、谁来管理志愿服务工作?第五条国家和地方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建立志愿服务工作协调机制,加强对志愿服务工作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督促检查和经验推广。
国务院民政部门负责全国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民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志愿服务行政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与志愿服务有关的工作。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有关人民团体和群众团体应当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做好相应的志愿服务工作。
二、《志愿服务条例》赋予民政部门哪些职责(一)《条例》明确由民政部门承担的职责(二)《条例》赋予民政部门进行规范指导的工作(三)民政部门配合开展的工作(一)《条例》明确由民政部门承担的职责一志愿者注册的规范管理(第七条)三志愿服务信息化建设(第七条、第十九条)五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的保护(第二十条、二十一条、第三十六条)七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第二十六条)二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四志愿服务记录与证明(第十九条、第三十八条)六志愿服务自愿无偿特性和公益属性的保护(第二十五条、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九条)1 关于志愿者注册第七条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
志愿者提供的个人基本信息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2 关于志愿服务组织登记管理第六条……条例所称志愿服务组织,是指依法成立,以开展志愿服务为宗旨的非营利性组织。
第八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采取社会团体、社会服务机构、基金会等组织形式。
志愿服务组织的登记管理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九条志愿服务组织可以依法成立行业组织,反映行业诉求,推动行业交流,促进志愿服务事业发展。
第十条在志愿服务组织中,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
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3关于志愿服务信息化第七条第一款志愿者可以将其身份信息、服务技能、服务时间、联系方式等个人基本信息,通过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自行注册,也可以通过志愿服务组织进行注册。
第十九条第一款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4 关于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第十九条志愿服务组织安排志愿者参与志愿服务活动,应当如实记录志愿者个人基本信息、志愿服务情况、培训情况、表彰奖励情况、评价情况等信息,按照统一的信息数据标准录入国务院民政部门指定的志愿服务信息系统,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志愿者需要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志愿服务组织应当依据志愿服务记录无偿、如实出具。
记录志愿服务信息和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办法,由国务院民政部门会同有关单位制定。
第二十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4 关于志愿服务记录和证明第三十二条……国家鼓励企业和其他组织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招用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
公务员考录、事业单位招聘可以将志愿服务情况纳入考察内容。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采取措施,鼓励公共服务机构等对有良好志愿服务记录的志愿者给予优待。
第三十八条志愿服务组织不依法记录志愿服务信息或者出具志愿服务记录证明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向社会和有关单位通报。
5 关于志愿者、志愿服务对象的信息保护第二十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服务对象应当尊重志愿者的人格尊严;未经志愿者本人同意,不得公开或者泄露其有关信息。
第二十一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应当尊重志愿服务对象人格尊严,不得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
第三十六条志愿服务组织泄露志愿者有关信息、侵害志愿服务对象个人隐私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限期停止活动并进行整改;情节严重的,吊销登记证书并予以公告。
6 关于志愿服务自愿无偿特性和公益属性的保护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志愿服务,是指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和其他组织自愿、无偿向社会或者他人提供的公益服务。
第三条开展志愿服务,应当遵循自愿、无偿、平等、诚信、合法的原则。
……第二十五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强行指派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提供服务,不得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
第三十七条志愿服务组织、志愿者向志愿服务对象收取或者变相收取报酬的,由民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退还收取的报酬;情节严重的,对有关组织或者个人并处所收取报酬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对以志愿服务名义进行营利性活动的组织和个人,由民政、工商等部门依法查处。
7关于违法行为的调查处理第二十六条任何组织和个人发现志愿服务组织有违法行为,可以向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投诉、举报。
民政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或者志愿服务行业组织接到投诉、举报,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无权处理的,应当告知投诉人、举报人向有权处理的部门或者行业组织投诉、举报。
(二)《条例》赋予民政部门进行规范指引的工作对志愿服务提供主体的规范对志愿服务活动的指引对特殊志愿服务的指引志愿者志愿服务组织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公益活动举办单位和公共服务机构其他组织单位、社区内部成立的团体开展公益活动限制条件力所能及限制条件成立经过同意;活动不能突破本社区、本单位的范围限制条件对志愿服务提供主体的规范对志愿服务活动的指引《条例》第十二条、十三条、十四条、十五条、十六条、十七条、十八条、二十二条分别对志愿者招募、志愿服务申请、签订协议、合理安排岗位、组织培训、提供工作条件与保险保障等进行了规定,明确了志愿服务各方主体可以做什么、不能做什么、必须做什么,在国家法律的层面对志愿服务各方主体的权利与义务进行了确认和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