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执行担保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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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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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

(经典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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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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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大伟与詹如金、朱鑫其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朱大伟与詹如金、朱鑫其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朱大伟与詹如金、朱鑫其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1.07

【案件字号】(2019)苏05民终417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汪文朱婉清锁文举

【审理法官】汪文朱婉清锁文举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朱大伟;詹如金;朱鑫其;肖丽

【当事人】朱大伟詹如金朱鑫其肖丽

【当事人-个人】朱大伟詹如金朱鑫其肖丽

【代理律师/律所】邢素萍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顾爱娟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施骁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邵永兴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邢素萍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顾爱娟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施骁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邵永兴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邢素萍顾爱娟施骁邵永兴

【代理律所】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朱大伟

【被告】詹如金;朱鑫其;肖丽

【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证明财产保全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詹如金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本案所涉借款事实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本案有关事实的认定,有待于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驳回原告詹如金的起诉。

民事裁定书范文模板(先予执行用)

民事裁定书范文模板(先予执行用)

民事裁定书(先予执行用)

××××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民×……号申请人:×××,……。

……

被申请人:×××,……。

……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

……(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先予执行,请求……(写明先予执行内容)。申请人×××/担保人×××向本院提供……(写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或者数额、所在地点等)作为担保(不提供担保的,不写)。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写明先予执行的内容)。

案件申请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年××月××日

(院印)

书记员×××【说明】

1. 本样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七条制定,供人民法院依当事人申请裁定先予执行用。

2. 本裁定书案号用诉讼案件的类型代字。

3. 独任审判的,裁定书署独任审判员的姓名。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2017年6月27日)

第一百零六条

人民法院对下列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先予执行:

(一)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抚恤金、医疗费用的;

(二)追索劳动报酬的;

(三)因情况紧急需要先予执行的。

第一百零七条

人民法院裁定先予执行的,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执行中连带担保人能否直接申请执行

执行中连带担保人能否直接申请执行

执行中连带担保人能否直接申请执行

债权债务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生效的,被执行人就要在规定期限内履行。如果逾期不履行,申请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那么执行中连带担保人能不能直接申请执行?我整理相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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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执行中连带担保人能否直接申请执行

1.案件在执行的过程中,如果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可以直接强制执行连带担保人。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

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二条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

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

担保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

制执行效力未涉及主债务的,对主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仅以担保合同不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范围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不予支持。

二、申请强制执行要走哪些程序

第一步:先去申请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

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第二步:法院受理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会在从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反之,要是理由不成立的,就裁定驳回。

按规定,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你需要下面的材料:

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要加盖公章。要是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就要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你需要注意地是,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王永明、王巧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永明、王巧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永明、王巧莲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河南省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12.15

【案件字号】(2020)豫07民终6282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陈洁浮代飞冯艳婷

【审理法官】陈洁浮代飞冯艳婷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永明;王巧莲;王永广;张素秋

【当事人】王永明王巧莲王永广张素秋

【当事人-个人】王永明王巧莲王永广张素秋

【代理律师/律所】贵晶晶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贵晶晶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贵晶晶

【代理律所】河南国豪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永明;王巧莲;王永广

【被告】张素秋

【本院观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代理违约金管辖新证据诉讼请求折价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一)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二)有明确的被告;(三)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四)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案涉借条出借人处虽有张素秋签名,但根据张素秋自述,其转出款项并非其自有资金,其也不认识借款人王永明、王巧莲,而是由河南名大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将王永明、王巧莲、王永广签好字的借条拿给其补签,同时根据王永明提供的证据,亦可以证明案涉款项系由河南名大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以出借人的名义进行催要,据此张素秋在本案中对案涉款项不具有实际诉讼利益,王永明等人主张张素秋并非案涉借款债权人的理由成立,张素秋作为原告主体不适格。故对张素秋的起诉,依法应予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潘秀平、安海峰与刘学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潘秀平、安海峰与刘学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潘秀平、安海峰与刘学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江苏省徐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8.11

【案件字号】(2020)苏03民终329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郭宏徐海青谢立华

【审理法官】郭宏徐海青谢立华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潘秀平;安海峰;刘学平

【当事人】潘秀平安海峰刘学平

【当事人-个人】潘秀平安海峰刘学平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潘秀平;安海峰

【被告】刘学平

【本院观点】上诉人潘秀平、安海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权责关键词】申请撤回上诉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上诉人潘秀平、安海峰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裁判结果】准许上诉人潘秀平、安海峰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4070元,减半收取2035元,由上诉人潘秀平、安海峰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1-11-04 01:27:50

【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3年12月11日,通元机械公司与中国银行赣榆支行签订《流动资金借款合同》(编号为xxx),约定中国银行赣榆支行向通元机械公司提供1500000元的贷款业务,由鼎力担保公司提供最高额保证担保。2013年12月10日,鼎力担保公司作为保证人与中国银行赣榆支行作为债权人签订了《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鼎力担保公司为通元机械公司在中国银行赣榆支行1500000元的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包括主债权本金、利息(包括法定利息、约定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诉讼费用、律师费用、公证费用、执行费用等)、因债务人违约而给债权人造成的损失和其他所有应付费用等,保证期间为主债权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2013年12月10日,通元机械公司作为乙方(委托人)与鼎力担保公司作为甲方(受托人)签订《委托担保合同》(编号为xxx),约定鼎力担保公司为通元机械公司在中国银行赣榆支行办理的1500000元贷款提供担保,担保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担保,担保范围同鼎力担保公司与中国银行赣榆支行签订的担保合同,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间届满之日起两年。该合同第三条第2款约定“乙方按下列要求向甲方支付担保费,并在甲方与贷款人签订担保合同之前一次缴清。乙方按贷款金额壹佰伍拾万元的年担保费率2%缴纳期限壹拾贰个月的担保费叁万元,按10%缴纳保证金壹拾伍万元,支付方式为转账”;第六条违约责任约定“1、对借款合同到期,乙方未能按合同要求还本付息、造成甲方不能解除

解除财产保全担保函(范文)

解除财产保全担保函(范文)

解除财产保全担保函

保函编号:担保人:

被担保人:

贵院受理的有限公司与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根据原告有限公司申请,贵院作出()民初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冻结被担保人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万元或查封、冻结其同等价值的财产。

现被担保人有限公司依据有关法律规定,向贵院申请解除对其财产的查封、冻结,担保人有限公司自愿就上述被担保人有限公司解除查封申请一事,向贵院提供担保金额为人民币万元的担保,如有限公司败诉,需向有限公司付款时,担保人自愿在万元范围内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此致

人民法院

担保人:

法定代表人:

年月日

陈永晖、赖海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永晖、赖海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陈永晖、赖海文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0.03.13

【案件字号】(2019)粤民终2419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秦旺肖薇王晶

【审理法官】秦旺肖薇王晶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陈永晖;赖海文;曾素贞

【当事人】陈永晖赖海文曾素贞

【当事人-个人】陈永晖赖海文曾素贞

【代理律师/律所】蒋国光广东深博律师事务所;卢霞广东越众律师事务所;史桂桂江西明略律师事务所;伸晓伟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蒋国光广东深博律师事务所卢霞广东越众律师事务所史桂桂江西明略律师事务所伸晓伟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蒋国光卢霞史桂桂伸晓伟

【代理律所】广东深博律师事务所广东越众律师事务所江西明略律师事务所北京市鑫诺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

【字号名称】民终字

【原告】陈永晖

【被告】赖海文;曾素贞

【本院观点】陈永晖提起本案诉讼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赖海文和曾素贞偿还借款本金7721.92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陈永晖在本案诉讼中首次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的金额以人民币9400万元为限,该申请保全金额低于其诉讼请求金额。

【权责关键词】级别管辖财产保全诉讼请求增加诉讼请求查封扣押冻结诉讼标的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陈永晖提起本案诉讼的诉讼请求是判令赖海文和曾素贞偿还借款本金7721.92万元及利息(自2014年7月24日起至款项还清之日止,按月息2%计算),陈永晖在本案诉讼中首次向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申请诉讼保全的金额以人民币9400万元为限,该申请保全金额低于其诉讼请求金额。现本案尚在审理过程中,被申请人赖海文、曾素贞上述已被查封的财产查封期限即将届满,故本院准许对被申请人赖海文、曾素贞名下不超过9400万元的财产继续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财产保全裁定书范文(汇总3篇)

财产保全裁定书范文(汇总3篇)

财产保全裁定书范文第1篇

1、起草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书(格式申请人被申请人事实和理由申请法院)

2、起草财产担保书,诉前财产保全必须提供担保否则驳回申请,实践中一般用自己的房产作为担保,如不是自己作为房产所有人可以叫所有权人写一份担保书(财产保全担保书的格式如下:担保人,被担保人,担保内容比如担保人愿以本人房产一处为被担保人所提诉前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并保证,如被担保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担保人愿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遭受的全部损失,并承担采取诉讼财产保全措施所需全部费用此致法院)

3、带财产保全申请书和担保书相应证据如交通事故处理通知书,房产证书,个人身份证,(原件察看复印两份提交法院)

4、法院进行审核如果符合要求会下发财产保全裁定当事人签送达文件当然申请保全法院会收费,1000元及无财产的30元,1000元---

100000元按照1%+20,100000元以上为,100万以上最多5000元。

财产保全裁定书范文第2篇

财产保全担保书

钱____诉___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本人马__

向贵院申请诉讼财产保全,查封保全刘____、汪__名下价值

人民币万元的财产。本人承诺:

因上述财产保全之错误给被保全人刘__、__宏造成损失

的,本人愿承担赔偿责任。本人现提供名下房产一套地址:

作为本案中的保全担保。因本案中保全错误给被申请人__

玲、__仪造成损失的,本人自愿迁出该房屋,以该房屋的价

值予以赔偿。

南京市秦淮区人民法院

担保人:

年月日

财产保全裁定书范文第3篇

××××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民初字第××号

执行担保人财产裁定书

执行担保人财产裁定书

执行担保人财产裁定书

执行担保人财产裁定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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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应提交保证书;由第三人担保的,应提供担保书。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3、被执行人的担保申请须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如果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执行担保需要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协商,取得其同意为条件,因为直接涉及到申请执行人权益。

4、须经人民法院的许可。执行担保成立以后,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或暂缓执行的期限。《意见》第268条规定,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

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规定》第84条规定:

被执行人或其担保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担保物的种类、性质,将担保物移交执行法院,或依法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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篇二:

执行裁定书

执行裁定书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X)黑执异字第00004号

执行裁定书

案外人某某银行。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解除诉讼保全担保人民事裁定书

解除诉讼保全担保人民事裁定书

解除诉讼保全担保人民事裁定书

【案例背景】

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合同纠纷在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作出了一系列

的诉讼保全措施。同时间,法院还对甲公司提起的申请解除诉讼保全担保人的

申请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解除诉讼保全担保人民事裁定书。本文就该案进行

详细的分析和解读。

【案件过程】

2018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

提供一批物品,并由甲公司支付货款。然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乙公司未按

时交付物品,导致甲公司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

其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为了保证甲公司的权益和诉讼顺利进行,甲公司向法院提出了一系列的诉

讼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法院随即对甲公司的保全申请进行了

审理,并依法作出了相应的裁定。此外,甲公司还对乙公司的担保人进行了申请,要求其为乙公司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

2018年7月,由于乙公司同意支付购买款项并按时履行合同,因此甲公司

向法院申请解除了部分保全措施。同时,甲公司也向法院提出了解除诉讼保全

担保人的申请。此项申请被法院受理,并作出解除诉讼保全担保人民事裁定书。

【解除诉讼保全担保人民事裁定书】

根据法院作出的解除诉讼保全担保人民事裁定书,原告甲公司为了保障自

身权利和利益,需进行一系列的诉讼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在

此过程中,乙公司的担保人同意为其全额债务提供担保,并按时向法院提供了

保证金。鉴于乙公司同意支付全部购买款项并履行合同义务,原告甲公司已经

申请解除了一部分的保全措施,因此甲公司认为需要解除诉讼保全担保人的责任。

民事裁定书(诉前财产保全用)法律文书

民事裁定书(诉前财产保全用)法律文书

民事裁定书(诉前财产保全用)法律文书

【裁定书】

当事人:申请人(原告)XXX,被申请人(被告)XXX。

经审理查明:

申请人XXX与被申请人XXX之间存在XXXX争议,为防止被申请人逃匿或部分或全部毁损申请人的财产,申请人向法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经审查,本案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的条件。经合议庭研究决定,依法对申请人的财产采取如下保全措施:

一、被申请人应当在接到本裁定书后五日内,支付保全财产的价款XXX元至申请人银行账户:

户名:XXX

开户行:XXX

账号:XXX

二、被申请人应当对财产进行监管,不得处分、转移或变更其性质,保证申请人的权益。

三、被申请人应当积极配合本院的调查和执行工作。

如果被申请人未按上述要求执行或存在其它违反本裁定书规定的行为,本院有权采取必要的强制措施。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不得上诉。

审判长:XXX 审判员:XXX 书记员:XXX 日期:XXXX年XX月XX日

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用)(通用14篇)

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用)(通用14篇)

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用)(通用14篇)

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用)(通用14篇)

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用) 篇1

申请执行人________

被执行人__________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____________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被执行人____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________________,但被执行人____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依法托付拍卖被执行人全部的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____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享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____的房屋全部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____全部。

二、买受人____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________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马上生效。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

2.当事人的基本状况

3.写明执行依据。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之后的空白处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文书字号和名称。

4.写明被执行人履行执行通知的状况。表述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被执行人____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____________,但被执行人____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执行通知书的制作日期,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执行通知中指定被执行人履行的义务和期间以及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

法院执行担保书

法院执行担保书

执行担保书

【最新文书样本】

执行担保书

被执行人;

担保人;

诉一案,经人民法院判决〔调解〕于年月日生效。于月日

提出申请执行。但确有困难,愿提供财产担保,请求人民法院延期执行。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担保人:

年月日篇二:执行担保书范本

被执行人:xxx有限公司,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

担保人;x ,住所地:xxx。

法定代表人:xxx。

xxx公司诉xxx公司一案,经xxx法院审理,作出(xxxx)x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书,上

述民事判决书于x年x月x日生效。因xxx公司履行确有困难,故请求人民法院暂缓执行期

限,延至x年x月x日。x公司同意为以上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 xxx公司执行担保人:

x公司

年月日篇三:执行担保书2013 执行担保书

被执行人:xx公司,住所地x市x区x街x号。法定代表人:。

担保人:xx公司,住所地x市x区。

王抗生、罗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抗生、罗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抗生、罗斌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理法院】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结日期】2021.09.26

【案件字号】(2021)湘01民终10444号

【审理程序】二审

【审理法官】邓安欧阳宁钟宇卓

【审理法官】邓安欧阳宁钟宇卓

【文书类型】裁定书

【当事人】王抗生;罗斌;贺丁丁

【当事人】王抗生罗斌贺丁丁

【当事人-个人】王抗生罗斌贺丁丁

【代理律师/律所】常青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律所】常青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代理律师】常青

【代理律所】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

【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

【原告】王抗生

【被告】罗斌;贺丁丁

【本院观点】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湘1321刑初88号刑事判决书,判定罗斌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有期徒刑六年,责令罗斌继续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2004.472万元。

【权责关键词】撤销拘留诉讼请求不予受理中止审理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执行

【指导案例标记】0

【指导案例排序】0

【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二审审理过程中,湖南省双峰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6月25日作出(2021)湘1321刑初88号刑事判决书,判定罗斌成立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处有期徒刑六年,责令罗斌继续退赔集资参与人损失2004.472万元。经该刑事案件审理查明,案外人陈志峰、周术明、郭志峰、熊和平、王皓林、易敏芝、伍群飞和胡林翼(共计8人)将资金出借给王抗生后,再由王抗生统一出借该资金给罗斌,并分别由罗斌出具借条给王抗生,王抗生出具借条给上述8名案外人。以上案涉款项已经以上述8名案外人的名义申报了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八条规定:“借款人涉嫌犯罪或者生效判决认定其有罪,出借人起诉请求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王抗生在提起民事诉讼时同时起诉了债务人罗斌和保证人贺丁丁,但王抗生就涉案对罗斌的债权可通过上述8名案外人从罗斌名下可执行的财产中获得退赔,因该刑事案件的追缴程序尚未终结,本案一审法院裁定驳回起诉,并无不妥。就担保人承担民事责任,王抗生可另行主张权利。综上所述,上诉人王抗生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之规定,裁定如下:

财产保全续冻民事裁定书(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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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续冻民事裁定书(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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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续冻民事裁定书篇1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

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申请事项:

申请对被申请人的相关财产进行保全,包括冻结其银行账户中与争议金额等值的资产,或冻结被申请人其它等值财产。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货款纠纷,申请人已向贵院提起诉讼,贵院已依法受理。申请人已向贵院申请对被申请人财产进行保全,贵院于出具了号民事裁定书,并于______年____月____日对被申请财产进行了保全,保全期限截止

______年____月____日。鉴于保全期限即将届满,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恳请贵院继续对被申请财产进行保全。

望贵院予以核准。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

时间:________________

财产保全续冻民事裁定书篇2 _____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 ) 民初字第号

原告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

本院在审理________一案中,____告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________,并已提供担保。

本院认为,________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____________的规定,裁定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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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书名称

3.文书编号

4.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正文

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在“本院在执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中”的空白处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

2. _______________ 在“因”之后的空白处写明应当执行担保人财产的事实和理由。如被执行人在暂缓执行期满后仍不履行义务。

3.裁定的法律依据。表述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如担保人提供的是具体的物的担保,还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4条的规定。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裁定内容。表述为:“执行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或担保物)。”其中的空白处填写担保人的姓名或名称。

5.裁定的法律效力。表述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尾部

应当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执行员署名。

2.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3.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斜,保持公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

4.书记员署名。

5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裁定书原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应将其制成专用印戳,由书记员将正本与原本核对无误之后,加盖在正本末页的制发日期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个别涂改之处,应盖校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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