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裁定书(执行担保人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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朱大伟与詹如金、朱鑫其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朱大伟与詹如金、朱鑫其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朱大伟与詹如金、朱鑫其等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1.07【案件字号】(2019)苏05民终417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汪文朱婉清锁文举【审理法官】汪文朱婉清锁文举【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朱大伟;詹如金;朱鑫其;肖丽【当事人】朱大伟詹如金朱鑫其肖丽【当事人-个人】朱大伟詹如金朱鑫其肖丽【代理律师/律所】邢素萍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顾爱娟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施骁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邵永兴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邢素萍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顾爱娟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施骁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邵永兴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邢素萍顾爱娟施骁邵永兴【代理律所】上海知谦律师事务所江苏金太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朱大伟【被告】詹如金;朱鑫其;肖丽【本院观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委托代理违约金支付违约金证明财产保全缺席判决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詹如金因涉嫌敲诈勒索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因本案所涉借款事实有可能涉嫌刑事犯罪,本案有关事实的认定,有待于刑事案件的处理结果,故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应驳回原告詹如金的起诉。

查封担保人裁定书

查封担保人裁定书

查封担保人裁定书尊敬的法院领导:我公司作为被告在本案中涉及到担保人的查封裁定,针对法院要求提交查封担保人裁定书,现就裁定书作如下说明:一、裁定书背景和原因本案中,原告和被告之间存在一起民事纠纷,原告针对被告涉嫌未按期履行合同约定的情况,向法院提起诉讼,并采取了查封措施进行强制执行,其中查封的对象包括被告的担保人的财产。

在执行查封措施的过程中,被告提出了异议,称担保人已经偿还了其部分债务,并对债务进行了逐笔结算。

被告要求法院对担保人的财产查封裁定予以撤销,而此时法院要求我公司作为担保人在法定时间内出具查封担保人裁定书。

二、裁定书内容我公司针对法院的要求,经过相关审查和调查,出具了查封担保人裁定书。

裁定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债务逐笔结算的确认我公司作为被查封担保人,已经与被告完成了对债务的逐笔结算,确认了其所承担的担保责任已经得到了相应的履行,债务已经得到了彻底解决。

此次查封行为已经没有实际意义存在。

2. 财产清单的详细说明裁定书中对担保人的财产清单进行了详尽的说明,其中包括了担保人名下的所有财产及其价值,方便法院进行相关的调查和核实工作。

3. 撤销查封的请求基于以上的情形,我公司在查封担保人裁定书中请求法院予以撤销担保人的财产查封措施,确保担保人享有其应有的权利。

三、裁定书的效力与争议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我公司出具的查封担保人裁定书具有法律效力,可作为法院裁定查封措施的重要依据。

如果相关当事人对裁定书的内容或效力存在异议,可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相关的申诉和诉讼,我们将积极配合法院进行相关的解释和调查。

四、结语我们对法院对本案进行的查封措施表示尊重和理解,同时我们也将一如既往地全力配合法院进行相关调查和解决,确保案件得以公正、合法地处理。

查封担保人裁定书的出具,将为本案的合理解决和相关法律的实现提供重要的支持和保障,我们也将继续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进行相关工作,确保案件的顺利进行和公正处理。

财产保全续保民事裁定书

财产保全续保民事裁定书

财产保全续保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续保民事裁定书(精选14篇)财产保全续保民事裁定书篇1申请人: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民族: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组织机构代码证: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该村主任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请求事项:_________________请求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在___________________农村经济管理中心的账户内的补偿款_____________万元(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信用社;账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经贵院受理后,依法进行了审理,并作出(______)牡民初字第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在判决生效期内,被申请人提起了上诉,现有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受理该案,在本案中,贵院接受申请人的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并依法作出(______)牡保字第_____号民事裁定书,对牡丹江_____________发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先期给付被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元补偿款在牡丹江东安区兴隆镇人民政府农村经济管理中心账户(开户银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信用社;账号:_____________.),申请保全其中的_____________万元。

担保合同纠纷的一审判决书

担保合同纠纷的一审判决书

担保合同纠纷的一审判决书法院判决(2019)XX民初XXX号原告:××有限公司被告:××担保有限公司本院经审理查明:原告××有限公司与被告××担保有限公司签订了担保合同,约定被告为借款人提供担保,并于20XX年XX月XX日向出借人发放贷款XX万元。

合同约定如借款人未按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则被告担保。

但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偿还本金及利息,被告也未按约定时间向原告履行担保责任。

原告认为,被告违反了担保合同,未按约定履行担保责任,请求判令被告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赔偿原告因此造成的损失。

被告辩称,担保合同签订时并未明确约定担保保证金的形式和金额,并且原告未能真实告知借款人情况,导致借款人无力偿还,被告才无法履行担保责任。

经审理,本院认为:涉案担保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民事法律文书,各项条款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具有合法的法律效力。

借款人未按期足额偿付本金及利息,被告未依约履行担保责任,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本院依法维护合法、合理的民事权利,判决如下:一、被告××担保有限公司承担原告××有限公司与借款人间存在的借贷关系中未履行担保责任的连带清偿责任,偿还原告出借的本金和利息合计XX万元;二、被告赔偿原告因其未履行担保责任所造成的XX万元的经济损失。

本判决为一审判决,本案诉讼全部费用由被告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上诉要求缴纳上诉保证金。

逾期上诉且未在上诉期限届满后一个月内缴纳上诉保证金的,视为放弃上诉。

审判长:XXX审判员:XXX陪审员:XXXXX年XX月XX日。

王万刚与刘振雄、院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万刚与刘振雄、院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万刚与刘振雄、院志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陕西省榆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5【案件字号】(2019)陕08民终1479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贺金丽李文龙韩连梅【审理法官】贺金丽李文龙韩连梅【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万刚;刘振雄;院志华【当事人】王万刚刘振雄院志华【当事人-个人】王万刚刘振雄院志华【代理律师/律所】王光陕西名州律师事务所;高志伟陕西博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王光陕西名州律师事务所高志伟陕西博照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王光高志伟【代理律所】陕西名州律师事务所陕西博照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万刚;刘振雄;院志华【本院观点】根据本院(2018)陕08刑初字39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及判决内容王万刚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大部分用于高利放贷赚取利差本案所涉借款产生于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期间款项应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的资金流出,对于借款本金及利息均应认定为赃款,该刑事判决已判决继续追缴赃款,故案涉款项应通过赃款追缴程序予以追缴。

【权责关键词】无效催告撤销合同过错证明诉讼请求执行诉讼时效【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根据本院(2018)陕08刑初字39号刑事判决认定事实及判决内容王万刚非法吸收的公众存款大部分用于高利放贷赚取利差本案所涉借款产生于其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期间款项应属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后的资金流出,对于借款本金及利息均应认定为赃款,该刑事判决已判决继续追缴赃款,故案涉款项应通过赃款追缴程序予以追缴。

综上,本案不属于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关于办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九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陕西省神木市人民法院(2019)陕0881民初5517号民事判决;二、驳回王万刚的起诉。

吴志鸿与沈永海、张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吴志鸿与沈永海、张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吴志鸿与沈永海、张志明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10.30【案件字号】(2020)苏09民终334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张金星张振福林洪全【审理法官】张金星张振福林洪全【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吴志鸿;沈永海;张志明【当事人】吴志鸿沈永海张志明【当事人-个人】吴志鸿沈永海张志明【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吴志鸿【被告】沈永海;张志明【本院观点】虽然沈永海在案件审理中提交了借条、交易记录等证据,但是,综合全案情况来看,本案借贷本身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权责关键词】胁迫撤销委托代理实际履行质证诉讼请求驳回起诉维持原判强制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查明】另查明,2015年3月3日,沈永海与案外人陈某登记离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虽然沈永海在案件审理中提交了借条、交易记录等证据,但是,综合全案情况来看,本案借贷本身可能涉嫌违法犯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作为经济纠纷受理的案件,经审理认为不属于经济纠纷案件而有经济犯罪嫌疑的,应当裁定驳回起诉,将有关材料移送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

因此,一审法院对本案按民事纠纷案件进行实体审理,存在不当,本院二审予以纠正。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江苏省建湖县人民法院(2020)苏0925民初160号民事判决书;二、驳回沈永海的起诉。

一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退还一审原告沈永海;上诉人吴志鸿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7300元予以退还。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1 19:51:34【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8年12月21日,吴志鸿因经营缺少资金,由张志明提供担保,向沈永海借款40万元,并出具借据1份,借据载明:“借条,今借到人民币肆拾万元整。

执行中连带担保人能否直接申请执行

执行中连带担保人能否直接申请执行

执行中连带担保人能否直接申请执行债权债务纠纷向人民法院起诉后,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书生效的,被执行人就要在规定期限内履行。

如果逾期不履行,申请人可以申请强制执行,那么执行中连带担保人能不能直接申请执行?我整理相关知识,希望对大家有帮助。

一、执行中连带担保人能否直接申请执行1.案件在执行的过程中,如果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可以直接强制执行连带担保人。

2.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二条公证债权文书对主债务和担保债务同时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人民法院应予执行;仅对主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担保债务的,对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仅对担保债务赋予强制执行效力未涉及主债务的,对主债务的执行申请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受理担保债务的执行申请后,被执行人仅以担保合同不属于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公证债权文书范围为由申请不予执行的,不予支持。

二、申请强制执行要走哪些程序第一步:先去申请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

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第二步:法院受理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会在从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15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

反之,要是理由不成立的,就裁定驳回。

按规定,申请人申请强制执行的,你需要下面的材料:1、强制执行申请书一份。

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强制执行申请书要加盖公章。

要是申请人是自然人的,就要由本人在强制执行申请书上签名或捺手印。

你需要注意地是,强制执行申请书不得使用圆珠笔书写,不得使用复印件。

2、证明申请人主体资格的材料一份,受委托代为申请强制执行的,一并委托代理资料。

这里也要注意,申请人申请执行的不是法院法律文书的,还需要被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材料一份。

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人民法院立案号:(2021)晋0106执1004号
被执行人:李某
执行申请人:某银行
执行案号:(2021)晋0106执1004号
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
申请人某银行向本院申请对被执行人李某的财产进行保全,本院对申请人
的申请经审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百
三十二条、第二百零五条的规定,予以裁定:
一、对被执行人李某所有在本市范围内的账户、存款、保险金等财产进行
冻结,限制其支取和转让。

二、对被执行人李某在本市范围内的房产、车辆等财产进行查封,禁止其
转让、处置。

三、被执行人李某应向本院提供其所有财产的详细清单,并协助申请人了
解其财产情况。

四、申请人须在本院指定的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财产保全担保金,本院将根
据情况决定担保金数额。

五、本裁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有效期为三个月。

在本裁定有效期届满前,申请人如需继续保全其财产,应在有效期届满前七日向本院申请延长财产保全
期限,并依法交纳担保金。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XXXXXXXXXXX XX年XX月XX日。

执行担保人财产裁定书

执行担保人财产裁定书

执行担保人财产裁定书执行担保人财产裁定书点此查看的,应提交保证书;由第三人担保的,应提供担保书。

担保人应当具有代为履行或者代为承担赔偿责任的能力。

3、被执行人的担保申请须征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

如果申请执行人不同意,人民法院不能依职权决定暂缓执行。

执行担保需要被执行人与申请人协商,取得其同意为条件,因为直接涉及到申请执行人权益。

4、须经人民法院的许可。

执行担保成立以后,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或暂缓执行的期限。

《意见》第268条规定,如果担保是有期限的,暂缓执行期限应与担保期限一致,但最长不得超过一年。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被执行人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规定》第84条规定:被执行人或其担保人以财产向人民法院提供执行担保的,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有关规定,按照担保物的种类、性质,将担保物移交执行法院,或依法到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

有法律问题,上法律快车:.latime.n篇二:执行裁定书执行裁定书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01X)黑执异字第00004号执行裁定书案外人某某银行。

法定代表人张某某,系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李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张某某,男。

被执行人赵某某,女。

委托代理人刘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赵某某,男。

委托代理人王某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某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赵某某、赵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案外人某某银行对被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进行审理,现已审查终结。

解除诉讼保全担保人民事裁定书

解除诉讼保全担保人民事裁定书

解除诉讼保全担保人民事裁定书【案例背景】甲公司与乙公司因合同纠纷在法院起诉,法院受理了此案并作出了一系列的诉讼保全措施。

同时间,法院还对甲公司提起的申请解除诉讼保全担保人的申请进行了审理,并作出了解除诉讼保全担保人民事裁定书。

本文就该案进行详细的分析和解读。

【案件过程】2018年5月,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了一份购买合同,约定乙公司向甲公司提供一批物品,并由甲公司支付货款。

然而,在合同执行过程中,乙公司未按时交付物品,导致甲公司遭受了一定的经济损失,因此甲公司起诉乙公司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损失赔偿责任。

为了保证甲公司的权益和诉讼顺利进行,甲公司向法院提出了一系列的诉讼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法院随即对甲公司的保全申请进行了审理,并依法作出了相应的裁定。

此外,甲公司还对乙公司的担保人进行了申请,要求其为乙公司的全部债务提供担保。

2018年7月,由于乙公司同意支付购买款项并按时履行合同,因此甲公司向法院申请解除了部分保全措施。

同时,甲公司也向法院提出了解除诉讼保全担保人的申请。

此项申请被法院受理,并作出解除诉讼保全担保人民事裁定书。

【解除诉讼保全担保人民事裁定书】根据法院作出的解除诉讼保全担保人民事裁定书,原告甲公司为了保障自身权利和利益,需进行一系列的诉讼保全措施,包括查封、扣押、冻结等。

在此过程中,乙公司的担保人同意为其全额债务提供担保,并按时向法院提供了保证金。

鉴于乙公司同意支付全部购买款项并履行合同义务,原告甲公司已经申请解除了一部分的保全措施,因此甲公司认为需要解除诉讼保全担保人的责任。

根据法院审理查明的事实和原告甲公司的理由,法院以如下几点为基础:一、甲公司已从乙公司获得了相应的赔偿,因此不需要继续保全。

二、乙公司同意支付全部购买款项和履行合同义务,其担保人不再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

三、乙公司的担保人既未参加本案的诉讼,也未就保全措施发表任何声明或意见。

因此,法院不对其承担任何责任。

基于以上几点,法院作出解除诉讼保全担保人民事裁定书,解除了其担保责任。

济南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人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无鲁01民辖终424号民事裁定书

济南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人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无鲁01民辖终424号民事裁定书

济南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李人峰等民间借贷纠纷无鲁01民辖终424号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9.08【案件字号】(2020)鲁01民辖终42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庆斌【审理法官】李庆斌【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济南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人峰;济南正大恒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乔强【当事人】济南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李人峰济南正大恒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乔强【当事人-个人】李人峰乔强【当事人-公司】济南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济南正大恒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鹿艺、王姣山东齐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鹿艺、王姣山东齐华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鹿艺、王姣【代理律所】山东齐华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济南乔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被告】李人峰;济南正大恒通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乔强【本院观点】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权责关键词】无效撤销委托代理合同合同约定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管辖权异议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不动产所在地回避证据不予受理查封【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

本案上诉人上诉称,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的规定,合同签订地在济南历下区,四方当事人约定管辖法院是济南市历下区人民法院。

如果约定管辖无效的话,应当优先适用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二款、第二十三条的规定,故本案应当由申请人住所地平阴县。

经查,本案四方当事人没有书面约定合同签订地的意思表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用)(通用14篇)

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用)(通用14篇)

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用)(通用14篇)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用)(通用14篇)民事裁定书(财产保全用) 篇1申请执行人________被执行人__________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________________,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被执行人____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________________,但被执行人____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依法托付拍卖被执行人全部的____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以____元的最高价竞得。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享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____的房屋全部权及相应的土地使用权(或土地使用权)归买受人____全部。

二、买受人____应持本裁定书在30日内到________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土地管理部门)办理产权过户手续。

本裁定送达后马上生效。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依次写明以下事项:1.制作文书的法院名称2.当事人的基本状况3.写明执行依据。

在“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之后的空白处写明生效法律文书的制作机关、日期、文书字号和名称。

4.写明被执行人履行执行通知的状况。

表述为:“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向被执行人____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____________,但被执行人____至今未履行(或未全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执行通知书的制作日期,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执行通知中指定被执行人履行的义务和期间以及被执行人的姓名或名称。

5.写明法院拍卖房地产的状况。

表述为:“本院于____年____月____日依法托付________拍卖被执行人全部的”。

在其中的空白处依次填写托付拍卖日期,拍卖行名称以及被拍卖房地产的坐落地点、面积等。

6.买受人状况。

表述为:“____年____月____日以____元的最高价竞得。

张玉年、赵文庆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玉年、赵文庆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张玉年、赵文庆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2.07.19【案件字号】(2022)冀04民终3268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冯雪马超山徐海燕【审理法官】冯雪马超山徐海燕【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张玉年;赵文庆;张学强【当事人】张玉年赵文庆张学强【当事人-个人】张玉年赵文庆张学强【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原告】张玉年【被告】赵文庆;张学强【本院观点】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玉年系张学强某某某某公众存款某一案的投资参与人(被某人)并因此被纳入该案处理范围。

【权责关键词】撤销违约金合同约定证据不足不予受理驳回起诉执行【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张玉年系张学强某某某某公众存款某一案的投资参与人(被某人)并因此被纳入该案处理范围。

张玉年向赵文庆出借款项与赵文庆收到借款后将款项转给张学强是两个不同的法律关系,也非同一事实,故一审裁定驳回上诉人张玉年的起诉不当,依法应予纠正。

上诉人张玉年依据涉案借款合同、借据和银行转款凭证等提起本案民间借贷诉讼,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的起诉条件,依法应予审理。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三十条、第三百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2021)冀0403民初4532号民事裁定;二、本案指令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更新时间】2022-09-23 04:01:07张玉年、赵文庆等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2)冀04民终3268号当事人上诉人(原审原告):张玉年。

民事裁定书模板范本(诉讼财产保全用)法律文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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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裁定书(诉讼财产保全用)××××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号申请人:×××,……。

……被申请人:×××,……。

……(以上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及其代理人的姓名或者名称等基本信息)……(写明当事人及案由)一案,申请人×××于××××年××月××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写明申请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具体内容)。

申请人×××/担保人×××以……(写明担保财产的名称、数量或者数额、所在地点等)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写明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XX条、第XX条、第XX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扣押/冻结被申请人×××的……(写明保全财产名称、数量或者数额、所在地点等),期限为……年/月/日(写明保全的期限)。

案件申请费……元,由……负担(写明当事人姓名或者名称、负担金额)。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

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审判员×××审判员×××××××年××月××日(院印)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书记员×××。

王志军等与张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王志军等与张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

王志军等与张北民间借贷纠纷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4.20【案件字号】(2020)京01民辖终18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李妮白云李春华【审理法官】李妮白云李春华【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志军;张北;北京荣诚广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曼【当事人】王志军张北北京荣诚广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曼【当事人-个人】王志军张北吴曼【当事人-公司】北京荣诚广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志军【被告】张北;北京荣诚广业汽车贸易有限公司;吴曼【本院观点】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权责关键词】撤销合同合同约定级别管辖专属管辖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标的物所在地【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合同纠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本案中甲方(出借方)张北,乙方(借款方)荣诚公司,丙方(担保方)王志军、吴曼签订的《借款合同》中明确约定该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甲乙丙三方可以协商解决,也可以直接向甲方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该约定不违反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故三方对管辖的约定有效。

甲方张北的户籍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故其住所地位于一审法院辖区,一审法院具有管辖权。

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文(汇总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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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文篇1申请人: (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姓名工作单位被申请人:(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申请人收到贵院(年份)χχχ经初字第χχ号《民事裁定书》。

对该裁定书冻结申请人银行存款χχ万元的裁定不服,依法申请复议,事实和理由如下:根据以上事实,申请人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对(年份)χχχ经初字第χχ号《民事裁定书》进行复议,作出变更裁定解除已被提走的χχ万元货物存款的冻结,并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由于申请错误造成申请人的经济损失。

人民法院申请人:(盖章)年月日财产保全免担保申请书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文篇2财产保全担保书担保人:(若为公民则列明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民族、籍贯、工作单位和职务、家庭住址等基本情况;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列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职务)被担保人:(同上)担保人就被担保人诉x x纠纷一案,对被担保人所提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担保内容如下:X X人民法院担保人:(若为公民则签、印;若为法人或其他组织则盖章)X年X月X日[适用范围]此文书适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为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人提供担保时用。

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文篇3担保人自愿为被担保人向你院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如下财产担保:担保人以自己所有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作为被担保人申请诉讼保全的担保财产,如被担保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错误导致被申请人损失,担保人愿以担保财产赔偿被申请人因财产保全所遭受的全部损失。

__________县人民法院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附:担保人身份证复印件、担保财产权属证件复印件;财产保全担保书范文篇4担保人: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机构代码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被担保人:单位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地_________________机构代码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担保人就被担保人与______________一案,对被担保人所提出的财产担保提供担保。

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规定 的条款是怎样规定的呢?

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规定 的条款是怎样规定的呢?

Gain calmness, lose calmness, go with the flow, and fight for the inevitability.悉心整理助您一臂(页眉可删)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规定的条款是怎样规定的呢?第二百零三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在生活中我们可能涉及的纠纷一般都与民事有关,车子碰撞虽然与刑事关联较大,但也涉及了民事赔偿方面的处理。

而民事诉讼法关于执行规定的相关条文更是被广泛应用,因为纠纷的处理和赔偿都需要按照民事诉讼法来进行,可见民事诉讼法的作用之大。

下文将为大家介绍一下民事诉讼法执行方面的条款是怎样规定的。

一、一般规定第二百二十四条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以及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由第一审人民法院或者与第一审人民法院同级的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五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第二百二十六条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请执行书之日起超过六个月未执行的,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上一级人民法院经审查,可以责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内执行,也可以决定由本院执行或者指令其他人民法院执行。

第二百二十七条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中止对该标的的执行;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郑航、林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郑航、林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郑航、林榕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5.21【案件字号】(2020)闽01民终2654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郑乐影吕德快刘瑜【审理法官】郑乐影吕德快刘瑜【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郑航;林榕;刘龙森【当事人】郑航林榕刘龙森【当事人-个人】郑航林榕刘龙森【代理律师/律所】林俐、李莹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黄仙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林俐、李莹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黄仙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林俐、李莹黄仙【代理律所】北京中银(福州)律师事务所北京市炜衡(福州)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郑航【被告】林榕;刘龙森【本院观点】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权责关键词】撤销缺席判决维持原判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一审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裁定如下【裁判结果】一、撤销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2019)闽0104民初4386号民事判决;二、本案发回福州市仓山区人民法院重审。

上诉人郑航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9957.8元予以退回。

【更新时间】2021-11-02 03:51:40【一审法院查明】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8月4日,名享公司(甲方)与张爱(乙方)、黄林泽(担保方)、彭献忠(担保方)签订《合作协议》,约定:......第二条融资金额:甲方通过乙方融资金额为250万元整,大写:贰佰伍拾万元整。

此款分二期支付到甲方账户(甲方开户行为中国银行高新支行账号11×××42),第一期100万元(壹佰万元),第二期150万元(壹佰伍拾万元正);第三条融资期限:融资期限为两个月,自2014年8月4日起至2014年10月3日止;第四条乙方应得的融资报酬:甲方向乙方支付上述融资额的报酬为50万元整,大写:伍拾万元整。

被执行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可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被执行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可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

被执行人不能履行义务时可直接执行担保人的财产商勇[案情]申请执行人:张某,某铝合金加工个体户被执行人:荆某,某商品房开发商担保人:刘某,油田某企业中层领导2002年3月,荆某承包黄河口镇商业街几座商品房的建设。

在工程施工过程中,因需部分铝合金门窗,荆某经人介绍于张某恰谈。

双方协商荆某以23000元的价格购买张某10余个铝合金门窗,现场验货合格后便可使用,货款于当年11月份工程完工后付清。

之后,双方签订合同一份,验货合格,荆某于2001年11月30日之前将货款全部付清。

该工程完工后,被执行人荆某并没按期付清货款,经申请人多次促要,荆某仍是分文未付。

2002年3月张某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荆某订立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荆某应付清货款,本案判决后,荆某既未上诉也未履行判决所确定的义务,张某遂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执行]法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多次传票传唤,被执行人以工程款没有结算完为由拒不履行判决书中的义务。

为此,法院依法对其采取强制措施,拘传荆某。

期间,荆某的表哥,油田某企业的中层领导刘某为其提供个人担保,保证荆某在3个月内将欠款全部付清,否则,刘某愿承担担保责任,并写下担保书一份。

法院在征求申请人同意后,决定暂缓执行3个月。

然而,3个月的担保期限过后,被执行人荆某还是没有履行义务,法院依法向担保人刘某送达执行担保人裁定书。

后担保人刘某将欠款全部付清,至此,本案执结完毕。

[评析]本案从执行结果来看,达到了执行目的,保护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从执行方式来看,这是一起通过执行担保人从而使案件得以执结的典型案例。

所谓执行担保是指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要求暂缓执行,而由被执行人或第三人向人民法院提供的担保。

民事诉讼法第212条规定:“在执行中,被执行人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并经申请执行人同意的,人民法院可以决定暂缓执行及暂缓执行的期限。

被执行逾期仍不履行的,人民法院有权执行被执行人的担保财产或者担保人的财产。

王福利、李小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福利、李小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王福利、李小冬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案由】民事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合同纠纷借款合同纠纷民间借贷纠纷【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3.25【案件字号】(2020)鲁民终80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陈浩陈东强王海娜【审理法官】陈浩陈东强王海娜【文书类型】裁定书【当事人】王福利;李小冬;刘健;李旭辉;李凤莲;晏金玲;韩伟;霸州市华昊特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当事人】王福利李小冬刘健李旭辉李凤莲晏金玲韩伟霸州市华昊特电力器材有限公司【当事人-个人】王福利李小冬刘健李旭辉李凤莲晏金玲韩伟【当事人-公司】霸州市华昊特电力器材有限公司【代理律师/律所】宿东风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赵金箭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郄夏利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盖煜聪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勾晓东河北勾晓东律师事务所;王长青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张子茹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宿东风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赵金箭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郄夏利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盖煜聪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勾晓东河北勾晓东律师事务所王长青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张子茹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宿东风赵金箭郄夏利盖煜聪勾晓东王长青张子茹【代理律所】北京京创律师事务所河北正晨律师事务所河北勾晓东律师事务所河北天禹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高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字号名称】民终字【原告】王福利【被告】李小冬;刘健;李旭辉;李凤莲;晏金玲;韩伟;霸州市华昊特电力器材有限公司【本院观点】因李小冬涉诈骗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立案侦查,涉案借款及涉及的担保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影响本案所涉及民间借贷合同及担保责任的效力认定,故一审法院以本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为由,裁定驳回王福利的起诉且将有关材料移送衡水市安平县公安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权责关键词】无效欺诈撤销实际履行质证财产保全中止审理开庭审理书面审理中止诉讼(诉讼中止)驳回起诉发回重审【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因李小冬涉诈骗罪和伪造公司印章罪被刑事立案侦查,涉案借款及涉及的担保是否构成刑事犯罪影响本案所涉及民间借贷合同及担保责任的效力认定,故一审法院以本案存在经济犯罪嫌疑为由,裁定驳回王福利的起诉且将有关材料移送衡水市安平县公安局,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审理经济纠纷案件中涉及经济犯罪嫌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一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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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文书名称
3.文书编号
4.当事人的基本情况
二、正文
1.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由。

在“本院在执行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案中”的空白处写明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和案由”
2. _______________ 在“因”之后的空白处写明应当执行担保人财产的事实和理由。

如被执行人在暂缓执行期满后仍不履行义务。

3.裁定的法律依据。

表述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零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v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7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如担保人提供的是具体的物的担保,还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84条的规定。

4.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裁定内容。

表述为:“执行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或担保物)。

”其中的空白处填写担保人的姓名或名称。

5.裁定的法律效力。

表述为:“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三、尾部
应当依次写明以下事项:
1.执行员署名。

2.制发本文书的时间(年月日)。

即签发法律文书的日期,而不是承办人拟稿书写的日期。

3.制作本文书的人民法院的院印。

其位置应当在制作日期的上侧,要求上不压正文,下要骑年盖月,必须不偏不斜,保持公正、严肃,文字、国徽必须清晰。

4.书记员署名。

5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印戳。

裁定书原本上不写“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应将其制成专用印戳,由书记员将正本与原本核对无误之后,加盖在正本末页的制发日期的左下方、书记员署名的左上方。

个别涂改之处,应盖校对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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