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86年义务教育法规定
教资法律法规二-义务教育法
二义务教育法制定机关:全国人大颁布(特殊)、人大常委修订时间:1985 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的决定》,提出义务教育。
1986 年颁布实行《义务教育法》。
2006 年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修订。
(06 年义务教育农村免费,08 年城市免费)2015 年第二次修订。
适用范围:小学、初中九年义务教育阶段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保证义务教育的实施,提高全民族素质,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免费)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各地不同)。
(作业本收费)国家建立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的实施。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制等方面全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奠定基础。
素质教育:93 年提出,99 年实施,06 年义务教育法,写进成为国家意志。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履行本法规定的各项职责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依法保证其按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第六条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合理配置教育资源,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改善薄弱学校的办学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农村地区、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保障家庭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
国家组织和鼓励经济发达地区支援经济欠发达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教育的管理原则:分级管理,分工负责(教两分)义务教育管理原则:统筹规划,以县为主(一桶线)对比:《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十四条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分级管理、分工负责的原、则,领导和管理教育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订案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的缺陷
1986年4月六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义务教育的实施和年限是衡量国家现代文明水平 的重要标志。
苦了农村:农村乡级财政能力不足,县际之间、乡 际之间经济发展的不平衡。农村尤其是贫困地区基 础教育的贫弱地位始终没有根本改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 订案解读
教育不公平首先暴露出的是特权思想和公权垄 断。一批政府重点扶植的优等学校,垄断了当 地几乎所有优质教育资源,包括经费、师资、 学生等。权、钱,还有教育资源的交换。
2001年上升到了3.1%,后来两年又下降到 2.79%,这两年又有回升。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 订案解读
财政拨款的分配环节也有问题:国税是 大头,地税是小头,却由地税为义务教 育“埋单”,中央财政中的教育拨款主要地 用于高等教育,这意味着现在每年的国 家财政拨款中大概有一半用于两三千万 学生的高等教育,而两亿四千万中小学 生享有的只是另一半。
公益性 公益性是整个教育事业的 特征,义务教育要更彻底一些。 第二条规定,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
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 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实施义务教育,不收 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 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公益性和免费性是联系在一起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 订案解读
2003年6月,十届人大常委会将修订义务教 育法列入立法计划,义务教育法修订工作随 即启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修 订案解读
2004年6月,教育部将《义务教育法》的修订 送审稿报请国务院审批。国务院法制办在多 次会同教育部、财政部进行讨论和研究之后, 修改形成了一份共8章95条的征求意见稿。
2021年国家开放大学电大青少年社会工作形考任务4答案
2021年国家开放大学电大青少年社会工作形考任务4答案题目如为随机抽题请用CTRL+F来搜索试题第四次形考作业政府对有身体和精神障碍的儿童和青少年群体采取的福利服务政策不包括()。
正确答案是:重视残疾儿童和青少年的教育青少年网络成瘾的社会因素有哪些?正确答案是:政府监管不力, 社会舆论导向作用缺失, 不良社会环境生活中常见的中学生逃避行为有哪几种类型?正确答案是:虚荣享乐型, 贪玩型, 心理障碍型, 被逼型青少年网络成瘾的诸多因素中,学校有哪些弊端?正确答案是:网络教育滞后, 教育体制存在弊端以下关于诉前考察的说法正确的有?正确答案是:有利于社会治安的综合治理, 能发挥青少年自我矫正的主观能动性, 预防犯罪、感化青少年逃避性危机产生的原因有哪些?正确答案是:学校教育的主导作用减弱, 社会环境的负面作用增强, 家庭教育的配合作用疲软, 学生主体作用衰退青少年个案工作的程序主要有申请与接案、收集资料与诊断、制定目标与计划。
正确答案是:“错”。
小组功能发挥的好与坏,与成员间的亲密程度关系很大。
正确答案是:“错”。
家庭功能主要有经济功能、人类自身再生产的功能、情感支持功能以及满足性需要等功能。
正确答案是:“对”。
根据《劳动法》第58条规定:年满16周岁未满18周岁的劳动者为“未成年工”。
正确答案是:“对”。
组织、教育、服务是青少年社区的工作的宗旨。
正确答案是:“错”。
保密原则是指社会工作人员应遵守职业道德,青少年本身就是受保护的对象,在青少年个案工作中,必须对青少年的一切资料予以保存。
正确答案是:“对”。
社会支持网络可分为三个层次:社区、社会网络、亲密伴侣。
正确答案是:“对”。
社会群体是人们通过一定的社会关系结合起来,进行共同活动的合成体。
正确答案是:“对”。
角色冲突是个体在与某种特殊角色的相关行为的期待无法一致时,产生的心理状况。
正确答案是:“错”。
社区调查主要是通过问卷等形式就某一个方面的问题细致了解情况。
国家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有 什么规定
国家对适龄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九年制义务教育有什么规定?
1986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原国家教委、国家计委、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明确指出:各级人民政府在实施义务教育的过程中,应当重视盲、聋、哑、弱智等残疾儿童的义务教育,有计划、有步骤地解决残疾儿童入学问题。
在制定特殊教育发展规划时,要从实际出发,分步骤实施。
具体实施办法,由各省、自治区、自辖市制定。
1989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的原国家教委等部门《关于发展特殊教育的若干意见》中也规定:把残疾少年儿童教育切实纳入普及义务教育的工作轨道,各级教育部门要把残疾少年儿童教育同当地实施义务教育工作统一规划,统一领导,统一部署,统一检查。
1991年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中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1994年国家颁布的《普及义务教育评估验收暂行办法》中,已将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作为验收指标之一,实行一票否决制,即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未达标的,不得宣布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
维权办晏伯龙。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鼓励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鼓励《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是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的根本大法。
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国家建立义务教育经费保障机制,保证义务教育制度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年4月12日由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年7月1日起施行。
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于年6月29日修订通过,自年9月1日起施行。
公益性所谓公益性,就是明确规定“不交学费、杂费”。
公益性和免费性就是联系在一起的。
对农村而言,从年至年全部免去学费、杂费;对城市而言,从年秋季学期开始,在全国范围内全部免去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学杂费。
实际上,免去义务教育阶段的杂费,牵涉至非常大的财政问题。
国家下定决心化解这个问题。
统一性统一性就是横跨始终的一个理念。
在新法中,从始至终特别强调在全国范围内推行统一的义务教育,这个统一包含必须制订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教科书设置标准、教学标准、经费标准、建设标准、学生公用经费的标准等等。
这些与统一有关的内容以相同的形式充分反映至法律的修正中来。
如修订的义务教育第四条规定: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义务性强制性又叫义务性。
让适龄儿童、少年和青年接受义务教育是学校、家长和社会的义务。
谁不履行这个义务,谁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或处理。
家长不送学生上学,家长要承担责任;学校不接受适龄儿童、少年上学,学校要承担责任;政府不提供相应的条件,也要受到法律的规范。
如修订的义务教育法第七条规定: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我国课程改革历史回顾
1988年国家教委颁发了《义务教育全日制小学、初级中学教学计划 (试行草案)》。
1992年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进行了修改,并将“教学计划”更名 为“课程计划”。这个课程计划第一次将小学和初级中学的课程统一设计, 并且根据各学校学制的不同情况,将课程计划中的课程表分为“六三制”和 “五四制”两种。在课程表中将全部课程分为两大类:学科类和活动类,课 程表中还留有空间让地方安排课程。
我国课程改革历史回顾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共开展了八次课程改革 一、第一次课程改革(1950~1952)
新中国成立初期,各地方教育行政部门以1941年制定的《六年制中学 各科课程标准草案》为蓝本,进行中学课程修改并实施。
1950年,教育部颁发《中学暂行教学计划》、《中等学校暂行校历》。 1951年8月,政务院颁布改革学制令,重新规定中小学学制,实行小 学五年一贯制,取消初高两级分段,中学修业年限为六年,分初高两级,各 三年。 1952年教育部又颁发《四、二旧制小学暂行教育计划》。 1952年中央核准,公布了《小学暂行规程》、《中学暂行规程》, 这是新中国第一个全面规范中小学课程的政府文件,明确了中小学的性质、 任务及培养目标、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学原则或教材等,初步奠定了新 中国中小学课程的框架。
1954年,根据颁布的学制、培养目标、教学计划及有关规定,人民教 育出版社开始编写新的中小学教材,1956年完成,并于同年秋季发行。
1957年,根据教育部指示,对这套教材内容作了精简。 1953~1958年,教育部每年都要颁发一个新学年的教学计划,根据 当时社会政治、经济形势的变化对课程做一些调整,变动最多的是政治和外 语。
我国课程改革历史回顾
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政策分析一、前言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
要求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该法于同年7月1日起施行。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建国以来最重要的一项教育法,标志着中国已确立了义务教育制度。
2006年9月1日起开始实施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义务教育,是根据法律规定,适龄儿童和青少年都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家庭必须予以保证的国民教育。
其实质是国家依照法律的规定对适龄儿童和青少年实施的一定年限的强迫教育的制度。
义务教育又称强迫教育和免费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具有强制性、免费性、普及性的特点。
我国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年限为九年。
二、义务教育的现状中国教育改革实施多年来,仍然存在诸多问题,下面我将以义务教育收费问题进行重点阐述。
(一)学校巧立名目乱收费国务院已经明令禁止不再向农村中小学生收取书本费,课桌费等费用,而学校则巧立名目实施乱收费,有的学校将练习册,英语磁带等学生必备的教辅资料在开学初收取费用,但不告知学生家长,到了学期过半或学期将要结束时,再将这些项目重新向学生收取,造成重复收费。
有的学校在刚入校的新生中收取一定的课桌凳费用,并且不开具任何的票据,班主任将学生的姓名记录下来交给学校领导就行了,在收费时承诺学生在离校时可以将课桌凳带走,或者按使用情况退还费用,可到了学生毕业时却只字不提,造成家长不满,甚至有的学生在毕业时,明知向学校要钱无门,索性将课桌凳砸烂,以泄愤,造成公物损坏现象严重。
还有就是近年来愈演愈烈的择校费用,家长为了让孩子有个好起点,想尽办法把孩子送进所谓的重点小学,重点初中等,而学校则利用家长的这些心理,堂而皇之的收取择校费用,这一现象在一定程度上造成了教育的不公平,打破了义务教育的公平性,破坏了义务教育义务的本质。
(二)国家义务教育保障费用不落实国家这几年在义务教育阶段投入了大量的义务保障经费,但是一些学校将这批义务保障经费私自挪用,用来美化校园,添置一些并不实用的教学教学设备、办公用品,但是,真正用在一线教师身上的教育教研经费却少的可怜。
我国义务教育课程及课程政策的历史变化
我国义务教育课程及课程政策的历史变化我国义务教育课程及课程政策的历史变化课程研究的范畴非常广泛,如:课程学家贝哈(Behar)1994年曾把整个课程领域分为11个部分,而课程政策则是这11个部分当中的重要的一个队课程政策是在国家教育总目的的指导下制定的,它规定着课程的性质,关系到课程的决策,制约着课程的设计和实施,对整个课程的改革有着重大影响。
同时,课程政策的发展变化,也是整个基础教育课程研究的一个重要方面。
自20世纪中期以来,特别是近几十年来,许多国家和地区为了适应课程改革的形势要求,不论是中央集权的或地方分权的,都在调整或制定新的课程政策。
当代课程研究事实上涵盖了不可分割的三层面问题的研究,这就是:(1)课程政策研究;(2)学校课程设计的研究;(3)每个教师的课程实施问题的研究。
这是当代课程研究的重要特点和发展趋势。
课程政策、课程设计和课程实施三个层面问题的研究既是各自独立的,又是密切相关的。
在这三者当中课程政策居于主导地位,一个国家制定课程的政策决定着这个国家的课程特点,只有对课程政策进行大的变革,才能促使课程设计和课程实施有大的发展,而在以往的课程研究中,不仅未能清楚地揭示这三个层面的区别与联系,而且各层面中不同范畴的问题也混淆不清,没有科学地揭示三者之间的相互关系。
因此,我们有必要对课程政策的变化、课程政策变化的社会动力、课程政策对课程变革的作义之外,亦包括'强迫'和'免费'两个意义。
在世界,义务教育,最初起源于16世纪欧洲宗教改革运动中,推行新教的国家。
这些国家把教育作为争取青年、弘扬新教派、对抗旧教势力的重要手段,强迫儿童入学学习读、写、算和宗教知识,于是义务教育兴起。
世界上最早的义务教育法令是1619年德国魏玛公国公布的学校法令。
它规定父母应送其6-12岁的子女入学,否则,政府强迫其履行义务。
虽然这个法令制定的目的是教化国民,但它却是义务教育的开端。
学校教育制度练习题
答:1951年中央颁布《关于改革学制的决定》,废除旧学制,实行新学制。
这一学制继承了老解放区教育的优良传统,批判地吸收了旧学制的一些特点,体现了“教育为国家建设服务、学校向工农开门”的方针,保证了知识分子和各类干部接受革命的政治教育和提高文化科学水平的机会,体现了方针、任务的统一性与实施方式和方法的灵活性,也体现了男女平等、民族平等的原则。
2.简述当代学校教育制度发展的一般趋势。
答:第一,重视学前教育。当今各国普遍把幼儿教育纳入学制体系,加强幼儿教育与初等教育的衔接,扩大其教育规模。
第二,小学入学年龄提前,义务教育年限延长。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人民的教育要求不断加强,众多国家在学制改革中提前入学年龄,一般规定5—7岁入学;义务教育年限呈现延长态势,多数国家实施7—9年义务教育,部分国家实施10~12年义务教育。
第二,社会政治经济制度是决定学制的重要因素;学制的制定、颁布和实施都由国家政权机关进行,直接为统治阶级服务。
第三,学生身心发展规律制约看学制。制定学制,如入学年龄、修业年限、各级学校的衔接等规定,必须考虑学生的身心发展规律。对于儿童身心发展规律的不断揭示,有利于完善学制。
第四,原有学制和世界学制的改革影响着学制建立。学制是在不断的吸收和借鉴中发展和完善的。一个国家具体学制的建立,总是原有学制和世界学制改革综合影响的结果。
6.简述《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关于义务教育的规定。
答:1986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规定:“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7.简述1985年学制改革的主要内容。
答:第一,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全国划分为三类地区,分步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并明确了义务教育实施中社会、家庭和学生各自的责任和义务,明确了义务教育的重点和难点在农村。
1986年义务教育法规定
1986年义务教育法规定,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义务教育是面向全体公民的教育,是面向未来的事业。义务教育是,要求适龄儿童必须接受,国家、社会、学校、家庭必须保证的,强制、免费和普通的国民基础教育,是国家用法律形式予以规定的。小学教育是九年义务教育的第一阶段,在实施义务教育中负有直接的重大责任。它保证接受教育成为每一个人的权利和义务目标的实现。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PPT课件
3
【含义】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 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 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法制课程
4
【要求】
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实 施素质教育,提高教育质量,使适龄儿 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 面发展,为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 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奠定基础
和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
少年入学,帮助解决适龄儿童、少年
接受义务教育的困难,采取措施防止
适龄儿童、少年辍学;居民委员会和
村民委员会协助政府做好工作,督促
适龄儿童、少年入学
法制课程
8
【学校建设】
县级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寄宿制学校,保障居住分散 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接受义务教育;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根据需要,为具有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规定的严 重不良行为的适龄少年设置专门的学校实施义务教育;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 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 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 班;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名 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学校不得聘用曾 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 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员;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 校长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任职条件,校长由县级人民政 府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聘任
法制课程
9
【教师】
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 资格,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 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 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 职务;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 部门应当均衡配置本行政区域 内学校师资力量,组织校长、 教师的培训和流动,加强对薄 弱学校的建设;国家鼓励高等 学校毕业生以志愿者的方式到 农村地区、民族地区缺乏教师 的学校任教,县级人民政府教 育行政部门依法认定其教师资 格,其任教时间计入工龄。
1986~1989年发布的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目录(三)
1986~1989年发布的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目录(三)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教育委员会(已更名)•【公布日期】1989.01.01•【文号】•【施行日期】1989.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1986~1989年发布的地方性教育法规、规章目录(三)1986年发布的教育法规、规章目录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天津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条例*河北省普及义务教育条例*发展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办法*内蒙古自治区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办法筹措农村牧区学校办学经费的暂行办法辽宁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条例*上海市关于贯彻国务院《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的实施办法普及义务教育条例实施细则江苏省幼儿教育暂行条例*幼儿教育暂行条例实施办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福建省普通教育事业分级管理的暂行规定江西省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条例*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河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湖北省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关于城市、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有关规定高等学校毕业生分配工作的有关规定四川省义务教育实施条例*关于建立合格稳定的中小学教师队伍的暂行规定贵州省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云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甘肃省扫除文盲试行条例保护学校校园、校产若干规定*青海省扫除文盲标准及检查验收试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暂行条例*征收教育费附加的实施办法高等学校毕业生见习试用暂行办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扫除文盲条例*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成都市基础教育分级管理暂行办法加强城郊结合部管理工作方案关于中小学在职教师外出兼课管理暂行规定武汉市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定广州市开办各类学校审批程序的暂行规定石家庄市普及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哈尔滨市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方案三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鞍山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大连市关于从城镇住宅建设投资中提取2%用于中小学教师住宅建设的实施办法青岛市关于贯彻执行《山东省社会力量办学暂行办法》的补充规定重庆市关于巩固普及小学教育成果的基本要求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普及小学教育复查验收细则关于社会力量办初、中等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的试行条例关于教师到外单位兼课的暂行规定1987年发布的教育法规、规章目录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天津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发展职业技术教育实施办法(试行)辽宁省职业技术教育条例*基础教育分级管理暂行规定吉林省义务教育条例*上海市职业技术教育暂行条例*青少年保护条例*江苏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中小学校办学条件基本标准普通教育财务管理暂行办法江西省贯彻国务院《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实施细则山东省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河南省乡(镇)开征教育事业费附加试行办法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湖北省关于发展职业技术教育若干问题的规定贵州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暂行条例*扫除文盲条例*青海省扫除文盲暂行条例*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暂行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全日制中学学生学籍管理暂行规定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沈阳市从城镇住宅建设面积中提取2%用于中小学教师住房的实施办法托幼工作暂行规定征收教育费附加补充规定乡(镇)村扶持中小学举办校办工厂、农(林)场有关问题暂行规定哈尔滨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成人教育工作若干规定南京市中小学校长负责制暂行办法施行九年制义务教育规定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暂行办法合肥市关于城市中小学、幼儿园规划建设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关于发展校办企业的若干暂行规定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规则武汉市关于兴建住宅配套教育设施的规定关于保护校舍、场地暂行规定广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暂行规定保护中小学生暂行规定西安市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方案兰州市关于社会力量办学的暂行规定银川市中小学勤工俭学管理暂行办法乌鲁木齐市中小学、职业学校(班)招生、学籍实行统一管理的决定三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大同市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细则抚顺市发展职业中学教育若干问题暂行规定吉林市“七五”期间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方案*无锡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暂行规定重庆市中小学水平基础评价试行办法幼儿园办园水平和教育质量评估标准及办法1988年发布的教育法规、规章目录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北京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关于进一步支持中小学校校办企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天津市农村地区实现小学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农村地区实施和实现初中阶段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区(县)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和管理基础教育暂行规定山西省职业技术教育条例*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吉林省高等教育管理暂行办法个体幼儿园管理办法上海市职工教育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校外实习暂行规定河南省扫除文盲实施办法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陕西省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办法甘肃省乡(镇)教育管理委员会工作暂行规定《社会力量办学若干暂行规定》实施办法青海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关于基础教育领导管理体制的暂行规定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义务教育实施办法*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太原市中等职业技术教育条例*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生流失的规定关于解决中小学建设资金的若干规定沈阳市职工学校管理暂行规定长春市关于进一步发展勤工俭学的规定南京市关于进一步扶持和发展勤工俭学的规定福州市实施《义务教育法》细则*南昌市校长负责制暂行规定济南市关于收取教育设施配套建设费的规定广州市农村征收教育费附加暂行办法成都市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规定*西安市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兰州市农村教育分级管理暂行办法西宁市保护学校环境、维护教学秩序的暂行规定*三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唐山市关于多渠道筹资办学的几项规定1989年发布的教育法规、规章目录一省、自治区、直辖市天津市中等师范学校、职业高中、全日制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暂行规定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一九八九年各类成人高校招生规定黑龙江省保护未成年人条例*社会力量办学管理暂行规定上海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中小学教师进修规定广东省青少年保护条例*自学考试实施细则*普通教育督导工作暂行规定云南省职业技术教育条例*实施小学阶段义务教育必备办学条件的标准实施初中阶段义务教育必备办学条件的标准西藏自治区教师管理暂行规定陕西省关于对不按时送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和招收童工的处罚办法农村教育费附加征收暂行办法青海省扫除文盲条例实施细则基础教育管理体制暂行规定农村、牧区征收教育费附加实施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扫除文盲工作实施办法关于征收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规定二省、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太原市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教育条例*哈尔滨市区县(市)政府教育工作评估标准中小学教师退休后发给生活补贴费的暂行办法杭州市社会力量办学管理办法南昌市校园校舍规划建设和管理暂行规定征收教育附加费若干问题的暂行规定广州市职工教育管理条例*西安市关于加强基础教育的决议*三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齐齐哈尔市个体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抚顺市关于加强幼儿教育工作的规定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生辍学的暂行规定鞍山市关于严格控制中小学辍学的决定青岛市城市中小学校校舍场地管理办法*无锡市关于无锡市乡(镇)依法宣布实施九年制义务教育的程序淮南市筹措义务教育经费暂行办法*①重庆市控制中小学生流失的暂行办法①注:上列各项几标有*者,均为地方人大或人大常务委员会通过的地方性法规;其余未标记号的,均为人民政府发布的规章。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办法(1997年修正)
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办法(19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9.28•【字号】•【施行日期】1986.07.01•【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办法(1986年5月16日山西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9月28日山西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修订)第一条为保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的贯彻实施,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实行九年义务教育。
义务教育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
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第三条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育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品德、智力、体质等方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第四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办学条件不具备的地方,暂推迟到七周岁入学。
第五条普及义务教育,根据各地经济、文化发展状况,按乡、镇分阶段、有步骤地实施:(一)城市市区和县城及经济、文化发达的乡、镇、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1990年以前普及初级中等教育;(二)经济、文化中等发展程度的乡、镇,1987年以前普及初等教育,1995年以前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三)经济、文化不发达的乡、镇1990年前后基本普及初等教育,到本世纪末普及不同程度的初级中等教育。
第六条县级人民政府负责小学、初级中等学校的设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方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并积极发展学前教育和弱智儿童教育。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和地区行署负责盲、聋哑等特殊教育学校的设置和建设。
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力量在当地人民政府统一管理下,按照国家规定的基本要求,举办本条第一款规定的各类学校。
鼓励单位、集体和个人自愿捐资助学。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办公厅•【公布日期】1986.09.11•【文号】•【施行日期】1986.09.11•【效力等级】国务院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础教育正文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教育委员会等部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意见的通知(1986年9月11日)国务院同意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现转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义务教育法》的颁布,标志着我国普及基础教育工作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经过坚持不懈的努力,到本世纪末,我国绝大多数地区的适龄儿童和少年将受到九年的学校教育,全国各族人民的科学文化素质将提高到一个新的水平。
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切实加强领导,结合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划,充分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首先把师资和办学条件等问题解决好,努力使实施义务教育工作取得成效。
国家教育委员会、国家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劳动人事部关于实施《义务教育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为了便于各地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和检查、督促、指导这项工作,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将在适当时候制订实施细则。
在实施细则公布以前,现就实施《义务教育法》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意见:一、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的基本要求(一)为了在实施义务教育中保持工作上的延续性,目前普及小学教育的检查验收工作,仍按原规定的“四率”(即:入学率、巩固率、毕业率、普及率)等要求执行。
经检查验收合格的不设区的市、县(区),要再用一段时间,继续采取有效措施,进一步加强小学建设,巩固、提高普及程度和教育水平,按质按量地完成普及初等义务教育任务。
在此基础上,实施普及初级中等教育,保证小学毕业生升入初级中等学校,并受完九年义务教育。
十七至十八岁年龄段的青少年,大多数达到初级中等学校毕业程度。
(二)普及初等或初级中等教育应做到:1、学校的经费、校舍(含住宿生的宿舍和体育运动场地)、教学设备、仪器和图书资料等办学条件,符合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和要求。
教育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1986年4月12日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06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订;根据2015年4月24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全国人大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由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5号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二条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第四条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第七条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对比:高等教育《高等教育法》第十三条国务院统一领导和管理全国高等教育事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高等教育事业,管理主要为地方培养人才和国务院授权管理的高等学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具体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义务教育实施工作。
第十一条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第十九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设置相应的实施特殊教育的学校(班),对视力残疾、听力语言残疾和智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
特殊教育学校(班)应当具备适应残疾儿童、少年学习、康复、生活特点的场所和设施。
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
第五章学校教育制度练习试题-(2519)
教育学章节练习题第五章学校教育制度一、单选题:1.一个国家各类教育机构有机构成的总体及其正常运行所需的种种规范或规定的总和,即()。
A.学制B.学校教育制度C.教育体制D.教育制度答案: D2. 新中国成立以后,废除旧学制,推行新学制是在()。
A.1949 年B.1950 年C.1951 年D.1953 年答案: C3. 《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颁布于()。
A.1985 年 4 月B.1985 年 10 月C.1986 年 4 月D.1986 年 10 月答案: C4. 我国现行的教育基本制度是在()中规定的。
A.1995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B.1986 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C.1993 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D.1985 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答案: A5. 英国历史上占主导地位的学制是()。
A.双轨制B.单轨制C.分支型学制D.六三三制答案: A6. 近年来,英国学制改革使传统的“双轨制”逐渐转向()。
A.单轨制B.五四三制C.六三三制D.分支型学制答案: D7. 教育制度的主体是()A.学校教育制度B.国家C.教育体制D.义务教育答案: A8. 二十世纪末我国教育发展总目标中的“两基”是指()A.基础教育和义务教育B.基础知识和基本技能C.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D.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础教育答案: C9. 发展教育事业的“三个结合”、“六个并举”是在()中提出的A.1951 年《关于学制改革的决定》B.1958 年《关于教育工作的指示》C.1985 年《中共中央关于教育体制改革的决定》D.1993 年《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答案: B10.1995 年 3 月 18 日颁布的()以法律形式规定了我国的教育基本制度A.《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B.《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C.《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D.《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答案: B11. 我国近代第一个以法律形式颁布的学制是()A.1902 年《壬寅学制》B.1904 年《癸卯学制》C.1922 年《壬戌学制》D.《六三三学制》答案: A12. 我国近代第一个在全国颁布并实施的学制是()A.1902 年《壬寅学制》B.1904 年《癸卯学制》C.1922 年《壬戌学制》D.《六三三学制》答案: B13.1986 年我国颁布的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的年限是()A.11 年B.9 年C.12 年D.6 年答案: B14. “终身教育”的思想是由()提出来的A. 杜威B. 保罗 . 朗格朗C.布鲁纳D. 奥苏贝尔答案; B15. 我国义务教育的管理体制实行的是()A. 地方负责,分级管理B. 国家统管C. 乡镇管理D. 省级管理答案: A二、多选题:1. 学校教育制度建立的依据是()。
义务教育
1、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1986年7月1日实施。
2、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根据宪法和我国实际情况确定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了九年义务教育。
4、义务教育法规定规定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根据本地区的经济、文化发展状况确定推行义务教育的步骤。
5、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确定义务教育的基本原则是义务教育必须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努力提高教学质量,使儿童少年在德、智、体等发面全面发展,为提高全民族的素质,培养有理想有道德有文化有纪律的社会主义建设人才奠定基础。
6、义务教育法在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主题责任是: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力。
7、义务教育法在义务教育入学年龄上规定,凡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应当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可推迟到7周岁。
8、义务教育法在语言文字方面对学校规定推广使用全国通用的普通话。
招收少数民族学生为主的学校,可以用少数民族通用的语言文字教学。
9、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阶段可分为初等教育和初级中等教育两个阶段,在普及初等教育的基础上普及初级中等教育。
10、义务教育法规定的义务教育学制是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制定。
11、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师法规定教师有(1)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2)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3)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情形,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处理。
12、义务教育法规定由国务院教育主管部门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定教科书。
13、义务教育法规定应当根据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和儿童、少年身心发展的状况,确定义务教育的教学制度、教学内容、课程设置、审定教科书。
14、义务教育法规定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合理设置小学、初级中等学校,使儿童、少年就近入学。
15、义务教育法规定由地方各级人民政府为盲、聋哑、弱智儿童少年举办特殊教育学校。
义务教育法 解读
关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
--依法实施教育教学的监督指导
一、关于素质教育的法律规定(第34条) 二、关于教育行政部门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法律规定 (第35条) 1、确定教学制度、教育教学内容和课程设置 2、改革考试制度,改进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办法 3、鼓励采用启发式等教育教学方式 4、建立和完善教科书的编写、审定和定价制度,推行 教科书循环使用(第38-41条)
义务教育法解读
一、对义务教育法的总体把握与认识 二、什么是义务教育 三、关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义务性规定 ――投入体制与投入职责的规定 --管理体制与管理职责的规定 四、关于学校的义务性规定 五、关于教师的义务性规定 六、关于社会的义务性规定 七、关于父母及其他监护人的义务性规定 八、关于适龄儿童少年的义务性规定
关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
--设置学校和依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二、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规范学校办学行为
1、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将学校 分为重点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 重点班(第22条) 2、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不得以任何 名义改变或者变相改变公办学校的性质(第22条) 3、学校不得违反国家规定收取费用,不得以向学生 推销或者变相推销商品、服务等方式谋取利益(第25条) 4、义务教育学校不得开除学生(第27条) 5、学校不得聘用曾经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剥夺政治权 利或者其他不适合从事义务教育工作的人担任工作人 员(第24条第3款)
关于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管理职责的规定 --加强学校安全管理
三、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加强学校安全管理 的义务(第23、24条) △ 贯彻落实第23、24条的规定 ,需要 学习了解10部委发布的《中小学幼儿园 安全管理办法》 △ 24条第2款关于校舍安全的规定